标签: 贪腐

  • 湖北农垦局职工刘茉香实名举报贪腐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6日消息】刘茉香是原湖北省农垦局招待所职工,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31号。现实名举报湖北省农垦局领导包庇宗平建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贱卖国有资产等犯罪事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3年宗平建调任湖北省农垦局,在《蓝湾俊园》的住房是农垦局当时的张守权局长批文批准购买的,按照房改分房标准,超过规定部分标准,由宗平建个人分期付款,宗平建已参加房改,是无权再享受省直公务员分房政策,还要贪得《佳馨花园》的省职工分房之列,实属违规。

    (二)、宗平建收受原橡胶公司经理蔡正雄金钱,在已经享福利分房并且已经实际领取改制补偿款的情况下,违反政策将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131号原橡胶公司办公室,以住房名义分给蔡正雄侵吞国有资产,且还目无法纪的扬言,湖北省农垦局一个人有几套房子的人多得很,又不是他一个人有两套,你不服气就到中央去告。

    (三)、2003年宗平建行贿受贿上下内外勾结,将还在经营中,且不顾职工要求以及本所职工就业生活等问题,将国有资产《农垦局招待所》以低于正常价格的4倍合伙买下,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而农垦局纪委却说,卖房是经过中介公司评估而卖的。

    试问:哪家评估公司能够估出如此的廉价?(位于武昌长江大桥附近邻近长江边繁华地段仅建筑面积就3000多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土地连带院子和附属设施只卖150万元,平均每平方不到500元)贱卖给私营武昌家波医院的犯罪事实。

    以上情况就是省农垦局宗平建违规违纪的行为,刘茉香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刘茉香电话:13628638618

  • 中石油员工曾多次举报贪腐杀人后自杀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3日消息】10月19日晚,微博网友爆料称,其于今日接到男子“中石油李晓飞”信息,自称已将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某祥杀害。

    西安经开公安发布警情通报:2020年10月19日,发生在我辖区的两起凶杀案,经进一步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原职工。第一起案件中,致嫌疑人原单位张某某夫妇两人死亡;第二起案件致嫌疑人原单位办公租住地两名物业工作人员死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从自己举报自己敲诈领导,到自己举报自己“杀了人”。从2018年6月到2020年10月19日,陕西男子李晓飞的经历,在微博上引发了两次轩然大波。

    有关信息显示,2017年10月,李晓飞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发布题为《现实版实名举报中石油西部钻探腐败,宁死不屈,求转》的微博,实名公开举报公司领导贪污腐败、公款私用等问题。

    据媒体2018年12月17日报道,李晓飞此前在微博爆料称,因其掌握中石油西部钻探公司的腐败证据,随后敲诈了该公司相关人员40万元人民币。李晓飞微博显示,他的建行账户曾在2018年4月14日收到一笔40万元的汇款。李晓飞提供的录音显示,有人要求李晓飞拿钱后息事宁人,但李晓飞所在公司否认称被李晓飞敲诈,并回应表示,“40万元是借给李晓飞治疗精神疾病的”。

    此后,李晓飞多次微博举报,要求彻查其敲诈勒索及该公司部分人员存在的贪腐问题,但始终未果。

    从举报别人,到举报自己敲诈,再到举报自己杀人……中间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

    李晓飞,西安高陵区人。2011年入职玉门钻井公司,曾是公司一名助理工程师,也在公司办公室从事过文秘工作。

    他注册的微博账号昵称为“中石油李晓飞”,简介写着“实名举报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玉门钻井分公司内部贪污腐败”。

    从2018年至今,他已经发了100多条微博,除了证明自己“精神正常”的医院诊疗记录,几乎全部都和举报有关。

    在这些举报内容中,李晓飞称在从事文秘工作时,自己掌握了中国石油西部钻探公司一些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中石油党组纪检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他,举报内容中涉及局、处、科级一些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已经有11项问题查证属实,但一直未获得实质性回复。

    后来,他到北京上访,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敲诈勒索公司40万“封口费”。他和玉门钻井分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是从这个时候开始,从暗里走向明处。

    19日晚,一名知情人士称,李晓飞作案后通过微信联系了多人,称其已经杀了其此前领导张某祥。李晓飞称,他原本打算向张某祥等人“求饶”,“我带着水果去他们那里,但他们依旧不依不饶,然后我们就发生了争执”。19日15时许,李晓飞再次联系上述知情人士,并称再次作案。

    李晓飞生前曾称,他走到自首举报这一步是被逼的,他想认错低头,但是他们通过黑白道的方式逼他的家人和他自己,有被强制关进乌鲁木齐精神病院的记录。

    还有很多次,李晓飞在不同的场合表示,他不会自杀,只会被自杀或者他杀。

    事情发展到今天这一步,他杀了举报人员中的一个人和那个人的老婆,后来又杀了物业的两个人,最后自杀了,并且在自杀之前联系记者要把事情进一步搞大。

    事实的真相或许我们还不清楚也许永远不会清楚,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走向这么一条极端路,更不应该让两个无辜的人当他“伸冤”的背景板。

    用杀人并自杀的方式,终于上了热搜,得到关注,真相能大白天下吗?他真的是精神病吗?压死李晓飞的最后一根稻草,到底是什么?

    希望人间有正义,真相不沉默!

  • 辽宁律师举报贪腐遭报复陷害

    【民生观察2020年6月4日消息】2018年5月24日,沈阳律师陈洪伟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康平县某领导贪污问题而遭报复,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判处陈洪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张金武律师接手陈洪伟的案件之后,经过仔细阅卷,并多次会见陈洪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监察委无视程序违法办案、辽中区公安分局、辽中区检察院“预言式超前移送管辖”和隐匿有利证据、辽中区法院无视辩护律师各项申请等严重程序违法,本案事实也无法认定陈洪伟成立贪污、行贿和诈骗三罪。

    张金武律师确信,本案系辽中区公检法监四家联手、无视法律、罗织罪名、抓人凑罪并利用法律对陈洪伟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产物,确属冤案错案。目前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宣告陈洪伟律师无罪。

    现将该案法律意见书贴出,供各位读者交流斧正。

    《法律意见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陈洪伟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洪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张金武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陈洪伟,详细阅读卷宗材料,现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程序方面

    一、原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侦查机关之辽中区监察委办案程序存在的重大问题

    卷宗材料显示,陈洪伟案件启动依据是沈阳市监察委2018年10月15日于出具的《指定办理通知书》,辽中区监察委当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沈阳市监察委作出了《批准留置通知书》,决定对陈洪伟进行留置。留置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陈洪伟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辽中区检察院。2019年1月30日,由辽中区检察院决定、辽中区公安分局执行,对陈洪伟实施逮捕。

    根据《指定办理通知书》、监察委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可以清楚地看出,是沈阳市监察委先行对陈洪伟进行了留置,再指定辽中区监察委对刘广辉、陈洪伟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

    梳理了整个监察委的办案程序,辩护人不得不被吓出一身冷汗,监察委的任意妄为,无视法律,非法羁押、非法侦查讯问的情况跃然纸上:

    1、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并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可是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可以看出沈阳市监察委在没有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先行对陈洪伟进行留置,再指派辽中监察委进行调查,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

    2、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可以明确看出监察委监察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陈洪伟不属于公职人员,自然不属于被监察的对象。

    3、陈洪伟被调查留置起源于刘广辉、陈洪伟贪污案,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洪伟和刘广辉有共同贪污的行为。如果作为刘广辉案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利留置陈洪伟。留置陈洪伟也不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4、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监察委在接到报案和举报后,应当先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成立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采取的调查措施。而本案中,所有的审批手续全部省略,对陈洪伟直接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留置措施,明显违法。

    5、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而本案中,根据卷宗材料,2019年1月3日之前,辽中区监察委没有对陈洪伟进行任何涉及职务犯罪讯问,辩护人看到的只有对所谓的诈骗事实的侦查。诈骗案件属于公安管辖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辽中区监察委侦查了不属于自己管辖且不专业的所谓诈骗案件,那么出现定性错误也就不足为奇。

    6、延长留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监察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实现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区级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机关批准,而本案中,沈阳市监察委直接批准留置,既没有辽中区监察委领导人员的集体研究决定,更没有辽中区监察委的留置请示,明显违法;延长留置也仅仅只有沈阳监察委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3个月留置期限到期前提前20天做出的批准决定,没有请示且未卜先知,明显违法。

    7、频繁超强度提讯,没有讯问笔录,明显违法。仅仅辽中区监察委就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到2019年1月22日结束,对陈洪伟提讯就多达91次,可是附卷笔录仅仅有涉嫌诈骗罪的8次讯问笔录;涉嫌行贿的1次讯问笔录;涉嫌贪污罪的4次讯问笔录;其余的78次笔录全部不在卷宗,最早的提讯时间是2018年11月10,这一次讯问的内容是诈骗罪,与所谓“刘广辉贪污案”风马牛不相及。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本案完全是在沈阳市监察委主导下,违法对陈洪伟进行羁押,先抓人,后罗织罪名,违法办案的产物。也就印证了陈洪伟极其家人主张的因为陈洪伟被抓完全是因为举报不法行为,被挟私报复的说法。

    (二)侦查机关之辽中区公安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根据辽中区公安局沈公辽(刑)受案字(2019)44号《受案登记表》记载内容,是沈阳市监察委在办理608专案过程中发现陈洪伟的诈骗犯罪线索,并将犯罪线索于2019年1月9日15时57分移送辽中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沈阳市监察委608专案组,根据法律规定,辽中县(区)公安局是没有管辖权的;可是沈阳市公安局在没有公安局没有受理案件、没有接到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却未卜先知的于2019年1月8日将案件指定给了辽中区公安分局管辖;其指定所依据的法条也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指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辽中区检察院和辽中区法院办案程序也严重违法。

    1、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也就是说,本案只能由康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的公诉应当与康平县的管辖相一致,在不属于辽中区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其应当报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康平县检察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中院违法指定没有管辖权的辽中区检察院、辽中区法院管辖,明显是以检察、审判适应侦查管辖的需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2、一审的公诉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隐匿了卷宗中对陈洪伟有利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有:

    (1)公安侦查卷三P56页国土局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康规国土(2010)60号文件《关于公布2010年度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拆迁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公安侦查卷三P155-156页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安侦查卷三P156-165页康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康政发(2010)号《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4)公安侦查卷五P91页陈洪伟和张文华签署的《送达证明》;

    (5)公安侦查卷五P92页-95页《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房屋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6)公安侦查卷五P105页康平县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公安侦查卷五P106经济基建科出具的《关于东关屯镇申请迎宾路拆迁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

    (8)公安侦查卷五P107页东关屯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迎宾路拆迁所需资金的申请》;

    (9)检察机关没有当庭出示且留存其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1月24日和1月28日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靠鉴定机构的评估,对砖厂、牛场的合理补偿,陈洪伟不存在诈骗行为。

    3、一审法院驳回陈洪伟的非法证据排除于法无据,侵害了陈洪伟的权利。在陈洪伟的多次笔录中,陈洪伟做了有罪供述,且提供了排非的线索比如:监察机关非法羁押、超长审讯、辱骂、体罚等,一审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合法性,理应排非,一审法院却以陈洪伟未做有罪供述,不允许排非,明显错误、违法。

    4、庭前会议中,陈洪伟和辩护人明确提出调取新证据的要求,并多次递交申请,一审法院既不调取也不答复,明显违法,且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5、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也不作出任何说明和回复,明显违法,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

    (一)、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刑事追诉的起点是30000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000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文章,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0000元。

    2、根据卷宗材料,马明是2019年1月4日做出的讯问笔录,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却于2019年1月3日复印取得,在笔录原件还没有做出、确不存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绝不可能时光穿越取得复印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该份复印件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马明供述相印证的情况下,陈洪伟的供述孤证,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该角度讲。陈洪伟构成行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陈洪伟不构成贪污罪。

    1、对于陈洪伟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足够多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陈洪伟在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对于该笔借款开发区当时的领导是予以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这一点有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的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证实。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打有借条、开发区享有对陈洪伟借款的情况下,开发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欠款,陈洪伟没有把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

    3、本案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用剩余299400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效力、是虚假的,应当追究出具者柏雨壮、邓斌和开发区作伪证的责任。原因如下:

    (1)监察委卷宗二P144页的开发区财务账目《科目明细》明确载明,在2018年12月年底汇总,陈洪伟仍然账面欠开发区103万元欠款。这属于书证范畴,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开发区的时任书记吕明臣、现任财政分局局长高金平明确证实,因为单据和协议不符合,没有给陈洪伟平账。

    (3)该份证明没有出具人员的签字和捺印,不能确定出具人的具体身份,证明本身载明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自己添加,明显不符合证据显示要件,已经没有了证明效力。

    4、陈洪伟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拆迁户收钱没有出具收到条、没有依法依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其自己承担,对此辩护人已经陈洪伟个人不持异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失误,把本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法且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关于诈骗罪

    1、犯罪的主体不是陈洪伟。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陈洪伟的弟媳、弟弟王迎春和陈洪东,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不论其与陈洪伟是因为亲属关系还是因为原始投资获得拆迁安置款的支配权,均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主体,也就是拆迁安置款的合法取得者的身份。陈洪伟取得基于亲情和原始投资收取安置款,存在合法的基础的来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亲属之间的这种资金交易,公权力无权干涉。

    2、本案不论是王迎春、陈洪东还是陈洪伟,取得拆迁安置款的依据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定性错误。而本案陈洪伟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形,从该角度讲,陈洪伟不构成犯罪。

    3、纵观所谓陈洪伟诈骗罪的所有证据,无非证明陈洪伟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请托和打招呼的行为,这和虚构和隐瞒真相是截然不同的行为,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和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

    4、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涉及企业拆迁的,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条件,只要有企业,均应该给与补偿,作为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牛场和砖厂,政府拆迁给与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且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签署了现场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了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了王迎春和陈洪东,整个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可是过去了8年之久,监察委又对此启动进行侦查程序,检察院提出有罪指控,法院以诈骗罪重判陈洪伟11年!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统统被一份有罪判决否定了。

    5、对于诈骗罪中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补偿是否存在的问题。

    (1)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是否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均与陈洪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草袋子(草袋片子、草帘子)的数量、鱼池是否可以养鱼已经砖是否生产,是开发区工作人员、苏家岗村委会成员、陈洪东以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的结果,陈洪伟没有任何的参与,没有任何的语言和行为表示,这三部分不论是否构罪,均与陈洪伟无关。

    (2)分清草袋子和草帘子的区别。概念不清,没法理论。草帘子俗称草袋片子,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在现场的勘验中,也仅仅存在草袋子一种,没有对草帘子的记载。在侦查人员讯问中,故意混淆了两种物品的名称,证明陈洪伟虚构有草袋子的事实。明显颠倒黑白。

    (3)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拆迁应当按照面积补偿,不计算房屋,按照最低一个月补偿10元,补偿三个月,仅仅计算土地面积,牛场应当补偿数额为79920元,砖厂应得补偿为1362570元,如果计算房屋,则数额更大,远远大于3万元、80万元的收益补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补偿多了,而是是补偿少了。何谈诈骗?!

    (4)关于鱼塘、砖厂预期收益的问题。

    预期收益,是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种预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砖厂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如果生产,砖厂肯定去申请。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如果不发放,砖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是否颁发由人民法院裁决。国土资源局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更不能以是否有证来确定砖厂能否产生收益的标准。在砖厂动迁的情况下,不再办理许可证合情合理合法。

    鱼塘的预期收益也是一种利益的可能性,对于鱼塘的成因不是预期收益参考的基础,鱼塘只要具备养鱼的条件,经营者可以养名贵高产鱼,也可以养殖其他诸如螃蟹、河虾等适宜生存的品种,将来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可能倾家荡产。这种预期收益仅仅是赔偿的一种参考,且张文华代表政府咨询了水利局的杨兴义,参照了杨兴义出具的材料后具体确定了赔偿数额,这谈何诈骗?

    第三部分:特别说明

    1、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假如侦查机关的材料全部属实,发现陈洪伟在牛场拆迁和砖厂拆迁的过程中,无非起到了拉皮条、请托的作用,给工商局和村委主任打电话要求照顾,给评估公司领导请客送礼,没有参与拆迁的勘验过程,更没有任何隐瞒和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任何诈骗的事实。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资源和国家机器,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双方的地位并完全不平等,更严格来说,双方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政府机关是不允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政府机关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试想,一个政府不能解除的行政合同,我们的审判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荒唐和错误。

    3、辩护人通过卷宗材料明确感受到,本案确实是打击报复的产物,是先抓人、后凑罪,个中原因,辩护人不想探究,但还是提请合议庭能够慎重排除干扰,依法处理本案。

    4、本案关乎律师权益,关乎沈阳市和辽宁省的法治形象,媒体高度关注,因为二审结果没有做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还是充满了期待。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和陈洪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贵院,能够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家属和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可以做到。

    当然,辩护人也不否认陈洪伟个人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这一般违规和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辩护人相信陈洪伟也能够正确面对和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引以为戒,更好的选择工作和维权方式,也更好地服务社会,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宣告陈洪伟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张金武
    2020年4月20日

  • 村民举报贪腐遭打击报复

    【民生观察2020年5月8日消息】山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润林勾结东浦村委会主任违法建黑楼,榨取村民钱财,村民举报多年,小店区相关部门却推诿扯皮不敢管行政不作为。

    一、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山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李润林,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代家堡村人其父李金生为老大,弟兄八个,家族势力庞大,李润林之弟李全林任职太原市委领导,在其弟弟的保护下,在金钱与权力的编织下,家族企业在太原市发展的如鱼得水,势力越来越大,建筑工地数个,(东蒲村、西柳林村、西温庄村、阳曲县、小店镇)到处可以看到山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建筑工地,也许是由于其家族势力及其弟弟的作用,在太原市可谓是无人敢管,就连民间俗称耿拆拆的耿彦波市长也奈何不了他,由此李润林在社会上扎稳根基,霸占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与腐败人员勾结,瓜分财富,在保护伞之下,可以采用各种非法的手段而不被打击。

    二、勾结村委会主任建黑楼,榨取老百姓血汗钱

    通过今天买通不法官员暴力征服,违逆群众,缔造了自己的“黑金帝国”

    2012年5月份东蒲村委会告村西开建住宅小区,村民每人应分10平米的基础上(砖混房2100一平米,商混房2300一平米)不要楼房的按每人每平米1800元补偿。

    本是一项惠民工程,他的特点在于便宜实惠,村民家家户户都可以实现住楼房的梦想,然而事与愿违。

    东蒲村委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2年10月开始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0.33亩建住宅小区,共建11栋楼,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先后多次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通知书》,浦东家园小区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所建,属于违法建筑,目前已全部封顶,开发商以每3900元/㎡卖给外来人员,东蒲村民应有的待遇全部落空。

    小区开发商在下达停工通知书以后仍然野蛮施工。公然违法违规的方式已严重损害了东蒲村民的合法权益,导致东蒲村民苦不堪言。

    该违章建筑明显违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1:开建以来关于楼房的一切信息不公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公告牌无一公示。

    我们东铺村民就开发商违法违规新建事情多次找小店区政府分管城建、规划的领导和规划局相关人员,小店区政府领导也明确表示,该建筑属于违法违规建筑,必须停工拆除。

    规划局在建筑审核报批报建方面是最为重要的把关部门。在新建建筑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管理工作。只要在任何一关严格审批,该栋楼违法违规可以得到有效制止。这是规划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才使得开发商不顾村民的强烈反对,肆意妄为。

    在此事件中,正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导致开发商如此胆大妄为,甚至扬言:我们建房得到某些部门领导的默认,到现在还没拆除一栋违规建筑。

    问题2:质量安全无法保障,钢筋生锈严重,是否符合标准?

    勾结村委会主任利用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上访人员。

    李润林有句口头禅“谁告状就收拾谁,挡了我的财路就是找死(有证人证言)”

    2013年11月上访人温某某自用桑塔纳轿车晚上在家门口停放,被不明身份人员砸伤严重。

    2014年4月石某某在上访的路上,被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住院,其中一人边打边说“你叫石爱红吧,听说在东蒲村放不下你了,叫你告状”。

    2017年6月,村民梁某某在上访回家的路上,被李润林工地雇佣的几名劳改释放人员殴打住院(鉴定为轻伤一级)

    勾结村委会主任恶意抬高房价,强买强卖。

    2016年12月东蒲村委会向村民收取购房定金并出具凭证。

    2017年11月,山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村民收取购房款,并与村民签订购房合同,最高购房价格为每平米3900元,无理抬高房价,典型的欺行霸市行为。

    山西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什么权利和村民签订购房协议?是村委会主任在变魔术还是李润林在玩套路?村民至今糊里糊涂,可见东蒲村住宅小区的水有多深?监管单位又为何不敢管?监管机制为何迟迟未见启动?权钱交易?作为东蒲村的上一级主管单位北格镇人民政府,镇长也好书记也罢,你们是怎么当的,东蒲村的楼房不是一晚上盖起来峻工的,它经过好几年才盖成的,你们不知道,还是不管?

    在明显违法违规的建筑面前,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你是替开发商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试想一下,我们每户住户都是花了一辈子积蓄购买住房实属不易,如果你们不替百姓说话,其情难堪,其法难容。

    根据中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规划部门行为明显与上述精神背道而驰。

    在反腐风暴和打黑歪风横扫之下,李润林长久生活在一个称王称霸的暴发户家庭中,逐渐形成“有钱可以摆平一切”的强烈意识,家族中简单粗暴攫取财富手段,可能让他视敲诈勒索他人为平常小事,他在涉黑家庭中被染的太久,黑化成一个对法律毫无敬畏的人。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默许下野蛮施工。在当今建设领域,之所以屡屡出现各种侵害村民合法权利事件,不仅与开发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有关,更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不作为、纵容有关。开发商的这种野蛮施工行为不仅违反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更严重地伤害了村名的利益。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在习近平主席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能否执行到基层?

    恳请新任太原市李晓波市长主持公道,彻查此事,村民已实属无奈,还村民一个公道,还一方百姓平安!

  • 武汉刘茉香:举报贪腐被拘留十天的经历

     
      湖北省农垦局下岗女工刘茉香为了维权12年问题没解决被官官相护,做假终结。无奈之下刘茉香于2014年在中纪委实名举报湖北省农垦局国有资产流失贪腐事实 。遭政府多次雇黑车押回武汉 ,2015年12月10日刘茉香再次到中纪委实名举报又被地方雇黑车押回,并以“非法上访”罪拘留10天 。
    湖北武昌中华路街派出所知法侵权疯狂打压举报人,工作人员不出示任何手续证件对举报人刘茉香强行搜身,作询问笔录。举报人要报警也不许打110,说“打110也是我来接待你,不用打”。更有民警凶狠地说“在我这我说了算,我想关你就关你,不信我马上做材料把你关起来”。 做完询问时刘茉香要签名,民警抢走不给签,说“就算你拒签”。就这样一个举报贪腐的公民在强权迫害下被强行送到拘留所。
    在武汉第一拘留所狱警穿着警服看上去很漂亮精神。可讲话凶如虎,对来拘留所的被拘人员从来没有教导帮助,见了就是凶猛叫。上访的都被关在严管室(严管室就是没有放风时间,从入所后就不许出门到出狱才能出去)。2015年12月16号该所收了一名既是高血压,又是糖尿病的患者,名叫郭红梅,电话15337145596,因她己有两天没用胰岛素处于休克状态,打呼叫多次都不理,半小时后才来(警号032625)女医生凶狠地说“叫什么叫一下子死不了” ,另一个(警号013143)女狱警更凶,“有什么大惊小怪,她死也不关你们什么事,都不许讲”。还有一男狱医在拘留所说“我是兽医,你要吃药我都给你都行,共产党的药又不用我出钱”。真有人感冒向他要药吃,他又说“你没发烧,要发烧再吃药”。在武汉第一拘留所10天我看到有2名双目失明盲人,2名高血压,1名癌症患者也被收进拘留。拘留所喝的开水总是30度温水。早餐1两浠饭1个馍,午餐晚餐都是1两米饭水煮白菜(或者是水煮土豆,水煮罗卜),寒冷冬天早晚找不到热水洗脸、脚。
     
    刘茉香
    2015/12/27

    刘茉香的解除拘留证
        

  • 河北衡水阜城县刘瑞生举报村干部贪腐被拘留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7-26消息:河北衡水阜城县码头镇西小崔村村民刘瑞生7月23日下午因上访被阜城县公安局拘留。
      刘瑞生的妻子安景英说,刘瑞生是2014年7月18日到中南海找领导举报村干部吃喝、贪污、乱收费问题被府右街派出所截获送到马家楼。当天下午驻京办把他从马家楼接出来,带到驻京办,第二天下午镇政府、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把他接回地方。
       23日上午刘瑞生在县信访局和信访局局长、镇书记息耀东、公安局副局长李东祥、谈他上访反映的问题,镇书记息耀东说他反映的问题已经盖棺定论,只要他不上访了可以给点生活扶贫照顾,并让他写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刘瑞生拒绝写保证,阜城县公安局以他18日到中南海非正常上访,扰乱其公共秩序为由决定拘留7天,现关押在阜城县看守所。
       刘瑞生的妻子说反贪腐有什么罪?不让反映就是包庇贪腐。2010年9月27日刘瑞生和妻子安景英就因举报村干部问题被衡水市劳教委以在北京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把刘瑞生夫妻各劳教1年。刘瑞生夫妻不服劳教决定,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原决定,依法上诉后河北省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2012年4月5日刘瑞生因解教后政府没给他落实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扶政策上访,再次被劳教1年3个月,
      这次刘瑞生被拘留后,他的妻子安景英不顾乳腺癌手术后身体虚弱,要继续上访,她说,反腐利国利民,她上访过程中经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腐败现象存在,她要揭发出来。

    刘瑞生妻子安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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