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起诉书

  • 王玉文、王利芹起诉书

    【民生观察2022年9月30日消息】2021年11月26日,王藏(王玉文)、王利芹夫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遭延期审限,本案最后审限从2021年12月15日再延期3个月,至2022年3月15日。

    著名诗人王藏及夫人王利芹因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王藏于2020年5月30日被拘捕,王利芹于6月17日被拘捕,二人于2020年9月中旬被移送云南省楚雄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当局指控王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案件事实基本上就是他2015年那次被抓捕出来后所公开的言论、接受的采访、书写的诗歌文章、以及行为艺术。至今尚未开庭审理。

  • 从对许志永起诉书看中国深文周纳

    近日,网络上传出了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致临沂市中级法院对公民许志永先生的《起诉书》,罗列了所谓起诉许志永先生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有关证据。让人清晰看到,这又是一桩从头至尾深文周纳的因言治罪案。

    从《起诉书》罗列的所谓犯罪证据来看,无非涉及用“新公民运动”名义,及后来“公民运动”名义活动,一些朋友聚餐吃饭,朋友聚到一块交流谈论了一些问题,许志永多年来写的思考美好中国的文章及接受拍摄采访等几方面。依照中国现行法律,以这些所谓罪证来治罪一个公民,都显得违法而荒谬。

    第一,《起诉书》说:“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满,伙同丁家喜(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实施犯罪活动。”“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等人通过通讯软件,在北京、徐州、武汉等城市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在此我们先且不谈公民吃饭是否违法问题,也不谈许志永先生依据宪法赋予公民集会、结社权利而参与聚餐吃饭,支持聚餐吃饭是否就犯罪的问题,仅这种将2012年至2013年,也就是许志永先生被第一次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四年前的一些活动再次作为本次起诉罪证,就公然违反中国及世界执法上“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也就是说,2012年至2013年许志永先生第一次被判刑前的活动,已经被北京市中级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作为判处许志永罪刑的证据,现在又再次拿出来作为本次起诉的证据,是赤裸裸的一罪二罚,重复罗织使用证据。

    第2,《起诉书》说“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等人通过通讯软件,在北京、徐州、武汉等城市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这里公民聚餐吃饭,谈论些社会问题,甚至臧否时政,是否就是犯罪?如果公民吃饭骂娘就是犯罪,那么请问中国当下14亿人口中,究竟有几人没有参加过聚餐吃饭,且没有对中国社会问题及中共执政各种罪错骂过娘?在此我不能说一个都没有,但应该是微乎其微,万分之一,几十几百万分之一。如果今日中国执法当局以公民参加吃饭,臧否时政,愤世骂娘,就来定罪,那整个社会有几人得免?就是这些执法者哪个敢拍着胸脯说自己没有骂过执政者各种无法无天不公不义行径的娘。纵观人类历史,比较当今世界,除了一些极端恐怖组织仍然将公民聚餐吃饭及其言谈作为罪证外,没有任何一个政权将公民吃饭与言谈当作犯罪的。这种将公民聚餐吃饭及其饭桌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言谈作为罪证,不仅严重违反现代文明准则与国际人权条规,而且也违反中国自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公然干预、剥夺公民基本生活自由。如果任由这种定罪泛滥,那么中国哪个公民能够保证自己不会随时沦入监狱?

    第3、公民吃饭无罪,公民通过网络交流探讨一些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同样无罪。《起诉书》说:“2018年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ram群组”“使用该群组进行联络、交流”,“使用zoom软件召开线上非法会议和培训”。《起诉书》将这种网络交流群组冠以非法组织,并将交流活动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改善,世界普遍进入利用互联网交流时期。公民在网络利用聊天软件进行交流探讨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居然就被扣上“非法组织”与“颠覆国家政权”,这是依据什么法律?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是张冠李戴,是欲加之罪。如果这也成为罪,那岂不是一切使用网络者都是罪犯。如果网络群组、共同交流就可以定性成非法组织,那作为组织基本的纲领、条规等等,请有关部门出示一下。如果连这些作为组织的基本要件都没有,那怎么定义为“组织”?并且,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组织,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明确目标与方法步骤吗?如果没有这些,又怎么定性成颠覆国家政权?

    根据许志永与丁家喜等明确追求“自由、公义与爱”的目标,这清楚显示是一种现代公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个体的行为准则与价值诉求,不涉及政权,更没有所谓颠覆国家政权。如果将这种生活准则追求定性成颠覆国家政权,那这个政权就是公然敌视“自由、公义与爱”,那就是倡导“专制、邪恶与恨”。这种对社会生活态度相互认同者的相互联系、协调,以自己的生活准则来过自己的生活,并将这种生活自定为公民生活或运动,都与所谓非法组织无关。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关注涉及自身安全、幸福、发展等等问题,过自己认定的尊严、自由的生活,并采取自认的生活方式,是天赋权利。而联合国有关人权公约明文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再者,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成员,加入多个国际人权公约组织,依据《人权宣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及《人权捍卫者宣言》“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b)成立、加入和参加非政府组织、社团或团体;”也就是说,就算许志永、丁家喜等人成立了组织,那也是履行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是应该受到保护,而不是被定罪的。

    第4、一些在现实生活中理念相似,有共同语言及共同关注的朋友约到一起聊天、探讨,这是古往今来人类共同的社会性体现,在历史上不成其为罪,在文明发展到今天更不能定为罪,然而《起诉书》居然说:“2018年9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许志永伙同丁家喜组织张忠顺、常玮平、王江松、吴明等13人,在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银和怡海天越湾小区张忠顺的别墅内召开秘密会议,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总结前期‘新公民运动’‘公民运动’颠覆活动的经验教训,分析目前‘公民运动’面临的问题,要求组织成员向基层社区渗透,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同样,《起诉书》还将2019年12月7日至8日,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在厦门一次聚聊,也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从这件列举朋友相约聚聊的所谓罪证,读者除了看到肆意将几个志趣相投朋友聚到一块,呆了一天,共同谈了些互相感兴趣的话题,竟被反复扣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外,没有发现任何颠覆言行。请问当今哪一个正常生活的人没有几个聊得来的朋友?没有过共同相约聚餐聊天的经历?几个有共同兴趣朋友相约聚聊一下,这就颠覆国家政权了?那这个社会谁不在颠覆国家政权?显然,这种定罪太缺乏事实依据,违背生活常识与人情常理,是赤裸裸的构陷!

    再者,就算许志永他们聚到一块可以称其为集会,聊了些中共当局不喜欢的话题,这难题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了?中国政府认同并签署的《人权捍卫者宣言》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a)和平聚会或集会;”“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c)就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法律和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借此和通过其他适当手段,促请公众注意这些问题。”“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有权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可见,无论许志永、丁家喜等人就算确实相约一些朋友聚集探讨些公民运动的问题,那也是践行国际人权准则,是应该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第5、《起诉书》列举许志永多年来对中国问题的诸多思考“被告人许志永撰写传播《人民的国家》《公民倡议:竞选2021》《非暴力》《美好中国》等大量煽动性文章”,将他接受拍摄“政治家”影片采访,及网站转载他的文章等等,均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这就是赤裸裸的以言治罪。《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中国《宪法》也明确“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许志永先生所著大量文章书籍,那都是践行公民权利,为社会承担忧患及寻求美好前景的优秀公民的可称可赞的行为。

    从临沂当局对许志永先生《起诉书》可以看到所谓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是完全深文周纳的政治构陷,是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也违反中国自己颁布的宪法。因此,必须立刻无罪释放许志永、丁家喜等等一切被因言治罪的人士,让中国真正步入保障人权的时代。

    民生观察 2021年9月26日

  • 辩护律师拿到丁家喜起诉书

    【民生观察2021年9月9日消息】辩护律师今天会见了丁家喜,并拿到了丁家喜的起诉书,但律师被要求签署了保密协议,不允许把原件发给家属,律师口述了起诉书内容给家属。丁家喜用四个成语评价了他的起诉书:无中生有、张冠李戴、捕风捉影、借刀杀人!

    丁家喜妻子罗胜春:辩护律师终于拿到了家喜的起诉书,但是被法院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不允许把起诉书原件发给家属,根据律师口述起诉书主要内容后,我得知了家喜的所谓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和被起诉的所谓法律依据!

    追求自由、公义和爱的公民社会建设倡导活动,到底被他们用酷刑逼供捏造成了非法组织!

    具体事实是:

    1.2012年到2013年,丁家喜、许志永等人通过通信软件,在北京、徐州、武汉等城市组织公民聚餐同城饭醉活动,发展“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2017年,丁家喜和许志永继续与“新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王江松、刘家财等人勾连,到烟台、厦门等城与张忠顺、戴振亚等人串联,将“新公民运动”改名为“公民运动”,成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组织、策划、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

    2.2017年丁家喜和许志永及境外组织成员华泽共同运营“中国公民运动网”。增设网站新栏目、选任网站报道员和编辑、筹集网站运营费用,传播许志永撰写的大量煽动性文章,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

    3.2018年丁家喜和许志永建立“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Telegram群组,作为颠覆活动的非法组织平台,丁家喜与境外组织成员吴明先后担任群主,王江松、张忠顺、戴振亚、华泽等20余名骨干成员使用zoom软件召开线上会议和培训,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2018年到2019年丁家喜和许志永指使华泽使用zoom软件,定期为公民运动非法组织成员开展非暴力颜色革命培训,让组织成员掌握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4.2018年9月22日到23日丁家喜和许志永组织张忠顺、常玮平、王江松、吴明等13人,在烟台市高新区某小区张忠顺的私人别墅内召开秘密会议,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活动,总结前期新公民运动、公民运动颠覆活动的经验教训,分析目前公民运动面临的问题,要求组织成员向基层渗透,采取非暴力颜色革命的方式,颠覆国家政权。

    5、2019年12月7日到8日丁家喜和许志永组织张忠顺、戴振亚、王江松等20人在厦门市集美区某小院召开秘密会议,吴明、刘书庆等通过网络参会。丁家喜、许志永总结2019年公民运动非法组织的活动情况,提出2020年的活动计划。会上对组织发展、对抗政府、经费筹集、社会转型等议题进行策划,明确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和目标,即通过非暴力颜色革命渗透社区,把持基层政权,发展所谓的公民社群、全国公民共同体,最终颠覆国家政权。

    证据:

    1.物证:U盘、笔记本电脑

    2.书证:《人民的国家》《公民倡议:竞选2021》《非暴力》《美好中国》、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江松、张忠顺等人的证言

    4.……

    5.监控视频等。

    丁家喜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105条第一款规定,以颠覆国家政权追究刑事责任。丁家喜系累犯……依法提起公诉。

    简介:丁家喜(1967年8月17日),中国湖北省宜昌市人。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后从事工程师职业,后转行为商业律师。新公民运动的主要活动家之一,2021年中国人权律师奖得主。

    2013年4月17日被当局以“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罪名先后转变为“寻衅滋事”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2019年12月,丁家喜、许志永与十多名来自中国各地的异议人士在厦门参与了一场聚会,他们在聚会期间谈论了中国时政与公民社会建设。

    自2019年12月26日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在各地对参与聚会的人士进行大抓捕。同日,丁家喜在北京朋友家被山东警方非法抓捕,警方在执法过程中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件。之后大多数的参与者都陆续获释,但丁家喜、许志永与维权律师常玮平三人遭中国政府逮捕起诉。

    2020年1月7日、8日连续两天,丁家喜妻子罗胜春为其聘请的辩护人彭剑律师与警方会面,要求会见当事人,遭到警方拒绝。对方指,丁家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目前正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法安排律师的会见申请。彭剑律师向警方表达了亲友及外界朋友对丁案的关切,并重点阐述了会见当事人的必要性等观点,同时向警方递交了律师的会见文件。

    警方则表示,将会一如既往依法依规办案,并就律师的要求及申请向上级进行汇报,到时再作书面答复。1月10日丁家喜的辩护律师接到烟台警方的电话通知:丁家喜被抓捕的罪名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予会见。据悉,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曾遭酷刑折磨。


  • 张宝成的律师辩护词及起诉书

    北京新公民运动参与人张宝成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案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宝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张宝成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推特被我国政府封锁,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被告人张宝成因推特言论被公诉机关检控至本法庭。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推特,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推特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推特上的言论(包括张宝成推特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推特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推特。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三、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同推特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推特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推特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在线提取过程屏幕录像及截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三)涉案电子证据没有经被告人签字确认。

    (四)涉案电子证据所指的推特信息,目前已经无法在推特上查找到。

    四、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六、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七、转发什么,不等同于宣扬什么。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转载主体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上述民事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刑事裁判,即判定被告人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法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法院司法实践认为,一般微博、推特转载者所要承担的后果,关键看是否主观恶意。即判定有罪,须有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转载网络信息,无评论,则无法认定转载主体是否具体犯罪的主观故意。

    通常,在转载主体不是网络大V的前提下,1.无评论的转发信息,仅表示关注,即便扩大了转载信息的传播,转载主体也不应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2.认同、支持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可能与被转载主体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仍然不应与被转载主体承担相同的刑事法律责任;若判定均承担刑事责任,则转载主体与被转载主体系从犯与主犯之间的关系。3.否定性评论的转发信息,转载主体当然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八、单独转发一个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视频不能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2014年6月发布的《基本人权参考指南:使国家反恐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指导原则和准则”第3条明确:“所有反恐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由于缺乏国际商定的全面的恐怖主义定义,若国家将反恐措施与其国家立法中的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联系起来,该定义必须清晰、精准,不得过于宽泛”。在上述标准“3.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题下进一步明确规定:“46.相关犯罪及与其相关的处罚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清晰定义,这样人们才会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或不作为使人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必须清晰到可以在立法和任何解释判例法中找到出处的程度。刑事罪措词表述模糊会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并让人有机会滥用权力。任何人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必须通过查阅相关法规的措词就能够了解哪些行为或不作为将确立刑责任,以及在判刑方面产生哪些潜在后果”。

    中国刑法也明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侦查机关的事后评价不能取代立法机关的事前明确的立法规定。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宝成还在互联网中散发涉及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的视频一部”。事实是被告人在推特上转发相关一个视频(且无法证实转发浏览量),但被告人也同期在推特上转发“我在难民营和穆斯林接触了两年,感觉这是一群就该修理的杂种”,“不允许任何穆斯林踏入中国国土半步”等内容,即转发对穆斯林的仇恨言论,而一个人无法仇恨穆斯林同时宣扬穆斯林的暴力恐怖和极端主义,因此,不可能因一个简单的转发视频就判定被告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显然,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评论地转发事后被认定含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内容的网络信息(含视频)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不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九、属人管辖应符合联合国原则,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中国刑法第七条有“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但是,中国政府认同并推广网络主权原则。《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司法管辖权。主权国家有权依法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网络信息等进行司法管辖。必要时,主权国家可就发生在境外、但对本国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或重大威胁的网络行为向相关国家和地区寻求司法协助”。

    也就是说,推特公司的所在国美国也有权对推特网络信息相关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国基于“属人管辖权”行使的司法管辖,应当严格依据中国法律并尊重联合国倡导的原则、标准,以避免与外国网络主权的不必要的冲突。

    十、应谨慎限制网络表达。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十一、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国家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张宝成推特原创发文88条、转发他人推文2990条,争议或不当信息及其有限,且影响面极其微小。本案警方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指控宣扬暴力恐怖、极端主义但悖于转发仇恨言论事实,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8日

  • 王全璋起诉书公开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王全璋起诉书公开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亲属聘辩护人对王全璋起诉书发表意见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26日消息】王全璋亲属为其聘请的律师虽然一直未能见到王全璋,但在王全璋案开庭前发表辩护意见。

    现将王全璋的起诉书及亲属聘请的律师辩护意见摘录如下:

    因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拒绝与辩护人见面,拒绝向两辩护人送达起诉书、不让阅卷,天津市第二、第一看守所不让会见王全璋,我们不知道案件的详细事实,是否已经开过庭,为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王全璋的合法权益,现两辩护人根据亲属提供的起诉书和媒体披露的案情,再次提交一审辩护意见(二),希望办案检察机关和法院认真研究予以采纳。落款2017年2月13日的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 书[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7)10001号]指控王全璋的犯罪事实三起:

    1、2009年8月,与瑞典人彼得.耶斯佩尔.达林(Dahlin Peter jesper,已被驱逐出境)、陈松竹(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预谋后,在香港注册公司,专门接受境外组织提供的资金支持,以“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人权卫士紧急救援协会”等名义,先后在多地成立所谓“法律援助站”,并多次组织所为“赤脚律师”培训,传授与政府对抗的方法、技巧,培植对抗力量。同时,积极向境外提供、发布调查报告,攻击我国法治及人权状况,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2014年3月22日,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人员行政拘留。同年3月28日,王全璋前往建三江七星看守所,参加部分律师、访民参与的非法聚集滋事、静坐守候等示威活动,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期间,王全璋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煽动网民前去关注、营救、抗争,挑起不明真相的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3、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在代理三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中,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抹黑司法机关,诋毁、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主要证据有: 1、年度报告、赤脚律师培训安排等书证;2、证人王宇、陈松竹、邢建深等证言;3、搜查和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检方从而认为,王全璋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触犯了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应当追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责任。

    亲属聘请的辩护人认为,以上指控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把法律允许律师从事的中外法律事务合作、律师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投诉控告、律师合法的辩护行为,污蔑成颠覆国家政权……

  • 检方起诉书指控民生观察刘飞跃“六大罪状”

    【民生观察2018年1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被湖北随州当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的中国大陆民间维权网站《民生观察》创办人刘飞跃,在经历了一年多的羁押后,近期知情人士辗转向本网提供了湖北随州检察院关于刘飞跃的《起诉书》,起诉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

    刘飞跃自2016年11月17日被湖北随州当局抓捕以来,次日(11月18日)即被随州当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便被随州法院批准逮捕。从刘飞跃被湖北随州检察院起诉以来, 本网今天终于辗转得到了刘飞跃的《起诉书》。

    随州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刘飞跃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逐渐形成了“结束一党专政,建立民主宪政政体”的反动思想。自2005年10月以来,被告刘飞跃非法成立“民生观察工作室”。租赁境外服务器开办《民生观察》网站,招募工作人员,与境外机构、组织勾结,申请接受资金资助,专门搜集片面信息,歪曲、捏造 事实,炒作敏感事件,通过互联网和境外媒体,散布煽动性言论、文章,诋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形象,攻击现行政治体制,鼓动社会公众对我国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不满。

    《起诉书》中,随州当局对刘飞跃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罪状大致分六大部分,每大部分其中又包含若干小部分。刘飞跃被湖北随州当局指控的“六大罪状”如下:

    一、撰写发表“非暴力”系列文章,诽谤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是“专制”的政权和制度,传播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方式方法。

    随州检方对刘飞跃的指控中称:2006年11月至2012年5月,刘飞跃先后将其撰写的《非暴力之声——论非暴力原则》、《非暴力之声——颜色革命的证明》等12片系列文章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上述文章诽谤中国政府是“坚持暴力与谎言的专制政府”、国家政权是“坚持暴力高压统治、践踏人权”的“专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独裁的制度”。鼓吹“颜色革命”、“开展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和街头斗争等非武装斗争”,采取“挖苦性行动”、“裸体抗议”,“争取军队倒戈,瓦解‘专制政府’,提出在中国开展颠覆运动的方式方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二、撰写发表“中国维稳与人权”、“被精神病与人权”的6个年度报告(总结),造谣、诽谤党和政府“严重践踏人权”,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专制的政治体制”。

    (一)2014年2月3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终结维稳体制——‘2013年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报告’发布》及《2013年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报告》。
    (二)2015年2月16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4年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总结》。
    (三)2016年2月9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5年中国维稳与人权报告》。
    (四)2014年2月13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3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
    (五)2015年1月14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4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
    (六)2016年2月8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5年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

    三、利用谣言和敏感事件发表评论文章,造谣、诽谤中国政府坚持“专制体制”,“粗暴践踏人权”,传播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一)2006年3月8日,境外《大纪元》网站发表“沈阳苏家屯血栓医院秘密活体摘出法轮功成员人体器官”的谣言。同月,刘飞跃撰写《苏家屯事件与“人权入宪”》文章在《大纪元》网站上发表,进一步传播谣言……
    (二)2006年11月23日,刘飞跃将其撰写的《给中国政府的一封公开信》在《民生观察》发表,文中称“11年前中国政府用暴力制造了6.4惨案,11年后中国政府继续用暴力把大量持不同政见者送进监狱”……
    (三)2015年5月2日,黑龙江省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刘飞跃于同年5月8日、5月21日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终结维稳体制——民生观察关于黑龙江徐纯合案的声明》、《比枪击更严重的是‘维稳’——民生观察评徐纯合事件》……
    (四)2015年9月4日,刘飞跃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2015年“九三”大阅兵期间的维稳案例统计》……

    四、组织策划发表漫画、海报,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侵犯公民人权,攻击国家司法机关,呼吁释放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一)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刘飞跃组织策划在《民生观察》网上持续发表“维稳十八招.逮捕判刑”、“漫画人权”:709审判“等“中国维稳十八招”、“漫画人权”系列漫画13篇……
    (二)2016年4月至11月,刘飞跃组织策划在《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停止打压人权民生观察要求立即释放周世锋、秦永敏、胡石根等人》……

    五、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诽谤、诋毁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攻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一)2014年3月3日、2015年2月6日、2016年2月9日,刘飞跃分别就《2013年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报告》、《2014年中国维稳与人权年终总结》、《2015年中国维稳与人权报告》三次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
    (二)2014年2月13日、2015年1月15日、2016年2月8日,刘飞跃分别就《2013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2014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2015年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被精神病)年终报告》三次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
    (三)2015年7月16日,刘飞跃针对周世锋等四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事拘留,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
    (四)2015年8月21日,刘飞跃针对中国政府“九三阅兵”,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
    (五)2016年8月5日,刘飞跃针对勾洪国因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

    六、开办《民生观察》网站,与境外机构、组织勾结,申请接受境外资金资助,供其长期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活动。

    2005年10月,刘飞跃未依法履行注册备案程序,非法成立“民生观察工作室”。2006年10月,刘飞跃在境外人员的帮助下,租赁境外服务器,非法开办《民生观察》网站、招募工作人员、运营网站,发表造谣、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海报、漫画。自2008年起,刘飞跃组织人员将《民生观察》网站上发表的文章,用电子邮件和自媒体Twittr(推特),持续向境外众多互联网用户推送。先后多次向台湾民主基金会、中国人权捍卫者(美国)、美国民主基金会等境外机构、组织提供项目计划书和年终成果报告等,申请资金资助,并接受境外组织颁发的“中国青年人权奖”奖项……

    随州检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刘飞跃使用的台式机电脑主机两台、手机一部等物证;2、刘飞跃制作的年度项目计划书和项目计划成果报告书、刘飞跃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据等书证;3、证人邓玉林、喻金萍、石玉林、高旭强、陈书庆等证人的证言;4、审读意见等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电子证据勘验检查报告等勘验、检查笔录;6、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文档、QQ和SKYPE(讯佳普)账号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刘飞跃的供述和辩解……

    以此,随州检方认为,刘飞跃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湖南随州检方对刘飞跃的指控,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友对本网表示:当局这种做法明显是一种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侵害。《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等权利,刘飞跃正常行使这样的权利,对执政党和政府在执政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纯粹是合法行为,而他这种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却遭致执政党和政府对他残酷的迫害和打压,这本身就是对所谓法治的掌机。

    关于刘飞跃的情况本网将会持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律师索要“刘飞跃煽颠案”的起诉书被拒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103/16876.html


  • 709谢阳案:辩护律师取得起诉书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01/05消息]1月4日,刘正清律师到湖南长沙市中级法院,办理谢阳案的相关法律手续,并顺利取得起诉书。经办法官称,由于案件积压太多,谢阳案春节前不会开庭。
     
    《起诉书》显示,谢阳被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扰乱法庭秩序罪”。其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四个具体事实包括:
    1、注册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大量攻击政府及现行体制的言论”。
    2、代理谢文飞案期间,发表《谢阳会见谢文飞》一文,号召大家一起努力结束独裁统治。
    3、黑龙江庆安“徐纯和案”发生后,到当地“恶意炒作”。
    4、在广西南宁代理一起经济纠纷案,被对方当事人群殴后,“通过抹黑政府形象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仇视政府”。
    此外,“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具体事实是: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莲湖村征地案时,“煽动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对抗法庭决定”。
     
    谢阳是湖南邵阳人,1972年出生,著名人权律师,常年代理公权力侵害案件,并多次参与维权行动,包括探访陈光诚和声援黑龙江建三江被拘律师等。2015年7月,被长沙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抓捕,目前关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曾多次传出遭受严重酷刑的消息。
     
    2016年11月21日,在被关押16个月后,谢阳首次获准会见律师,在押送至会见室途中,被狱警袁进殴打。12月16日,长沙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将他起诉至法院。

  • 野渡关于郭飞雄起诉书的声明

    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郭飞雄案的起诉书,本人声明如下:
     
    1.起诉书称“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与事实严重不符,为典型的阴谋论手法。1月5日的晚宴目的是为招待从北京来广州的朱导演。后来之所以谈及当时已在网络沸沸扬扬的南周新年献辞事件,是因为我邀请了当天去南周门口举牌的老沈过去吃饭,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郭飞雄组织聚会商议至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
     
    2.起诉书称郭飞雄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是典型的指鹿为马。事实上地球人都清楚南方周末新年献辞事件是当时网络的热点,在网络上网民自发呼吁去南方周末报社门口声援南周,表达对宪政和新闻自由的诉求,此乃民心所向,起诉书把此抹黑为是郭飞雄等人行为所致,是在侮辱公民的道德、智慧和判断能力。
     
    3.起诉书称事实的证据其中包括来自本人的证言。本人在南周事件后,确被警方多次传唤,但本人从未做过证人证言,因此本人不认可起诉书任何称为我的“证言”的引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 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于起诉书称我做了证人证言,所以本人就此声明要求法院应传召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便做出清晰的完整的意思表达。
     
    5.鉴于一直以来发生的事实,如出现任何以软禁、“被旅游”等非法手段阻止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本人声明将撰写完整的证人证言交给郭飞雄辩护律师,此乃本人真实完整的证言,除此外不认可任何证言。
     
     
    野渡
     
    2014年7月11日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