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起诉状

  • 汪小燚因中国人民解放军除名提起行政起诉

    原告:汪小燚,男,身份证511321197912160156,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
    原告:罗玉英(汪小燚之母,曾用名:罗玉瑛)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原告:汪元培(汪小燚父亲)身份证号:512922195407260034,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联系电话:18086915868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原空15军)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原空15军44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

    案由:行政行为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对原告作出除名处分的行为错误。
    2.依法纠正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原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的错误行为,撤销其对原告作出的除名处分。
    3.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伍手续,并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4.依法判决三被告为原告评定残疾等级,并根据残疾等级依法予以抚恤优待。
    5.依法判决三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
    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原告汪小燚(简称“汪小燚”)怀着报效祖国的赤子之心、投身军旅的满腔热情、父母亲友的殷殷嘱托,经过军、地两方医院体检合格,以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状态应征入伍,成为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分配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71部队(简称“95971部队”),曾先后在95971部队130团、场站、空降兵司机训练大队(即“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964部队”,简称95964部队)服役。

    2001年6月28日,身为95964部队一营二连战士、空军上等兵的汪小燚,在得知外婆去世的消息后,向营教导员赵玉民申请三天丧假,但营教导员赵玉民不仅没有批准,反而怒打了汪小燚两耳光。虽然无端被打,但汪小燚从小由外婆抚养长大、抚育成人,对外婆有着深厚的感情,外婆骤然离世已令汪小燚万分悲痛,其不愿意因此放弃回家奔丧,为外婆尽最后一点孝心的机会,希望按程序向部队上级首长申诉。令汪小燚没有想到的是,其还没有来得及依法行使控告和申诉的权利,便被以行政看管的名义连续关押。

    在2001年6月28日起的第一次行政看管期间,部队政工组长张旺雄用手铐将汪小燚双手铐在窗户铁栏上,把其军衔和上衣扣扯掉,叫人扒掉汪小燚裤子和鞋袜,在气温高达40摄氏度的情况下,将汪小燚如此置于狭小潮湿、蚊虫密布的看管室内。不仅如此,在行政看管的前三天,汪小燚没有饭吃,没有水喝,不得解便,无法睡觉,其因难以忍受而哭喊呼叫,用头撞击窗户,却被其他士兵将脏盆扣在头上对腰部、头部等处拳打脚踢,致使汪小燚发冷、高烧、打摆子、多次昏迷。行政看管第四天汪小燚从昏迷中苏醒后,虽然给汪小燚送来了饭、水和床,但却仍将其铐在床沿上。

    2001年7月5日,在解除上述第一次行政看管后时隔两日,且在没有任何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汪小燚被第二次实行行政看管。同年7月12日,95964部队对汪小燚解除行政看管,并于次日宣布除名,而后将其押送上车遣送。遣送途中,一直铐住汪小燚双手。

    2001年7月16日,95964部队刘参谋等人将汪小燚遣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武装部(简称“南部县人武部”)移交,但由于汪小燚档案内除名处分材料缺失、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汪小燚正患有左肾萎缩之严重疾病,南部县人武部未同意接收。在2002年4月17日向成都军区军事法院作出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中,南部县人武部载明了当时其未接收汪小燚及其档案的原因:“司训大队到我部移交汪小燚时,其档案内只有关于对汪除名的通令复印件、对汪行政看管的两张审批表、2001年2月26日行政警告、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并没有除名处分的任何表格和其他任何材料”“我部要求部队出示对汪除名通令的原件和《登记表》,刘参谋说部队要派人送来。7月22日,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同志只带来了除名处分的原件”“我们于2001年7月16日与汪所在的司训大队副大队长通了电话,电话中副大队长说汪外出上网时间只有11天,而没有通令上所提到18天。汪最后一次外出上网是6月6日,部队已于6月9日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在6月9日严重警告的登记表上也证实了这一点,汪的档案中和除名的通令上都没有提到汪在6月6日后有违纪违规的事实”“对汪外出上网部队已做出严重警告处分,不应再作为除名的依据”“我们从汪小燚的神态看,他确实象在生病,经和部队协商将汪带到医院治疗,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成都空军医院对汪的身体检查,诊断汪所得之病属左肾萎缩”。

    2001年7月18日,95964部队遣送人员鉴于汪小燚病情严重,带其到南部县县城“百草堂”个体诊所治疗,并在蓝天宾馆输液两天。同年7月23日,到南部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B超透视为左肾缩小并肾盂轻度积水。

    由于汪小燚及其家属对95964部队除名处分有异议,南隆镇政府也提出不同意见,南部县人武部亦未同意接收,经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与汪小燚父母多次协商,并请示部队首长同意后,以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向汪小燚父母承诺2001年年底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并一次性给予汪小燚本人2000元医疗费。汪小燚父母在担忧若其不接收汪小燚,则汪小燚便会如部队所说的被送往沙阳农场劳教,并且急于为汪小燚求医问药、治疗疾病的境地中,于保留控告申诉权利的前提下,同意“私下接收”汪小燚人和档案。2001年7月31日,95964部队政委韩少剑、政工干事王涛代表部队向汪小燚父母出具书面承诺“鉴于各种客观原因,我们年底给汪小燚办理有关退伍手续,望家长配合并放心”。

    2001年8月6日,汪小燚到南部县人民医院住院,入院时检查诊断为“急性肾小球肾炎,左肾萎缩,病毒性脑炎”,出院证明书临床诊断为“肾功衰,左肾萎缩”、甲亢。同年10月16日,汪小燚到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超声检查,总结提示为“双肾实质损害声源图,左肾缩小”。2002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肾萎缩”。同年4月16日,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检查报告为“左肾体积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

    为了解“汪小燚左肾萎缩及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之原因”,以及“汪小燚目前是否有精神病?致病因素是什么?”,由汪小燚之母罗玉英(曾用名:罗玉瑛)送检,四川成都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2年7月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汪小燚之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部队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诊治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于同年7月17日作出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认定“1.被鉴定者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2.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其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切相关”。

    事实上,95964部队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重病中的汪小燚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系错误处分,依法应予以纠正。

    第一,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处分,一贯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论是当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1990年6月9日实施,2002年3月23日废止,简称“1990年《纪律条令》”)第二十九条“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还是现行有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2018年5月1日实施,简称“2018年《纪律条令》”)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汪小燚最后一次外出上网的时间是2001年6月6日,95964部队作出的2001年6月9日《处分登记(报告)表》显示,对于汪小燚前述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的行为,已经给予了严重警告处分。汪小燚的档案及95964部队除名通令中都不曾提到自2001年6月6日后汪小燚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在已经对汪小燚于2001年6月6日不假外出到地方网吧上网作出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况下,95964部队以同一事由再于2001年6月28日对汪小燚实行第一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5日实行第二次行政看管、于2001年7月13日给予除名处分,均没有事实根据,更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

    第二,爱护士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红色基因,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优势。《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十三条更是将“爱护士兵,尊重下级,团结同志”明确规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基本职责。不仅如此,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者,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第五十五条规定“看管场所室内应备有床、凳、桌及有关学习材料,并符合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佩带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生病时,准其就医”。直至现行有效的2018年《纪律条令》仍延续着前述爱护、尊重士兵的相关规定。但95964部队在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期间,不着衣不穿裤,没有床没有桌,不给饭不供水,不解便不让睡,铐双手未就医,致使汪小燚高烧昏迷,身体严重受损,最终被确诊为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损伤、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更是因此患上延迟性心因反应之精神障碍。95964部队的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爱护士兵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

    第三,且不评价95964部队对汪小燚实行行政看管、给予除名处分是否正确,单论95964部队已对汪小燚给予除名处分,并将其遣送回原户籍地人民武装部的情形下,95964部队仍应依法保障汪小燚的生命健康不被侵害。1990年《纪律条令》第五十九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昏迷不醒、精神失常、伤病严重醉酒状态时,应先行照管或治疗,待其神志清醒或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2001年7月16日,在95964部队向南部县人武部移交时,汪小燚已处于左肾萎缩的严重疾病状态,但95964部队并没有依法先行照管或者治疗,仍试图将病重的汪小燚移交给南部县人武部。直至南部县人武部与95964部队协商,方才将汪小燚送至南部县人民医院、成都空军医院检查、治疗,进而确诊汪小燚已患左肾萎缩,致使南部县人武部不同意接收。更有甚者,汪小燚所患疾病在95964部队服役及遣送期间未能得到及时诊治,已构成其身体损伤的重要因素之一。95964部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且严重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

    怀胎十月生育、含辛茹苦养大的独子汪小燚,健健康康、恋恋不舍又引以为豪地送到部队服役,还不到两年的时间,被遣送回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却档案材料缺失、处分依据不足,而且变成一个患有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精神障碍的病重之人,汪小燚的父母为此踏上了讨要说法、寻求公义的道路。

    2003年3月21日,95971部队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在空军通支办接待站又一次代表部队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作出书面承诺“考虑到汪小燚本人及家庭情况,同意把汪小燚送到成都医院接受治疗,具体事宜,待离京后请南部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协调时间、地点进行协商”。

    2004年6月12日,汪小燚父母在看到95964部队出具给南部县人民政府的“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复员证及所有相关手续均由县政府负责保管叁年,不得交给或复印给汪家”函件后,出于对部队的信赖,相信了95964部队需要签订阴阳合同,《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将作为“阳合同”用于向上级首长和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其中不能列入办理退伍手续、病残手续等内容的说辞,在协议书上签字。虽然,涉及协议书生效条件的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04)南证字第1005号《公证书》、湖北省广水市公证处(2004)广证字第333号公证书,因存在一定问题和瑕疵,已分别于2011年9月21日、2014年1月7日被相应公证处撤销,但令人唏嘘的是,不论《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究竟是不是“阳合同”,是否在后续因相应公证书被撤销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近十年来,协议书上所列的事项,95964部队始终也没有履行,既没有向汪小燚及其父母给予任何款项,也没有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汪小燚的病残评定。至于汪小燚的复员手续,南部县人民政府已于2004年7月21日将协议书寄往95964部队,并其后向95964部队出具了《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汪小燚上访问题及时履行协议的函》,但95964部队至今也未给汪小燚办理退伍手续。

    200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95829部队(简称“95829部队”)政治部秘书处出具《证明》,载明“《四川省南部县罗玉瑛信访事项(汪小燚问题)有关资料》收悉!我们将进一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并力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2020年12月,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到中央军委反映情况。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向95829部队政治工作部保卫处交办该信访事项,同时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开具了到该处协调处理的介绍信。现如今,十数年已经过去,始终未见到95829部队有过只言片语的回复,也未进行过任何的处理。

    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汪小燚的合法权益,造成汪小燚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病情严重,多年来不得不奔赴医院求医治疗,至今未婚,而且扰乱了汪小燚一家原本正常、平静、幸福的生活,给汪小燚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汪小燚之父汪元培原是县审计局干部,因汪小燚问题已提前退休。汪小燚之母罗玉英将其原有房屋、财物变卖用于汪小燚事宜的各项开支,经济来源现主要依靠寻亲找友、民政救济、举债度日,生活每况愈下。目前,汪小燚之母罗玉英信访案件已被中央纳入“集中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工作”范畴,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恐将滋长消极情绪,诱发负面事件,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为维护法律权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判允诉请。

    具状人:汪小燚、罗玉英、汪元培
    2021年12月19日

  • 武汉受害者家属第四起追责索赔起诉状

    【民生观察2020年8月4日消息】今天(8月4日)下午两点多,在武汉疫情中失去父亲的赵蕾将一份起诉武汉市政府和湖北省政府的行政诉状通过邮政快递寄出,这是自张海就政府隐瞒疫情追责索赔行动以来的第四起诉讼。

    自武汉受害者家属开始向“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求助以来,经常遭到警方和社区的骚扰,有多人被传唤到派出所要求不要网上求助,不要和顾问团联系,逼迫放弃维权。在张海起诉至武汉市中院后,法院不按规定受理,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张海已经投诉至检察机关和湖北省高院。在张海之后的第二起诉讼原告徐敏收到法院电话告知不立案并且要将其起诉状退回去,仍然未按规定说明法律依据并出具书面裁定,徐敏也因接受起诉和接受媒体采访被社区上门调查。第三起诉讼的原告蔡琴(化名,这位当事人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在疫情中失去了儿子,她的诉状被法院签收后,法院还未反馈,但社区和街道就她起诉一事上门调查并问她具体诉求。

    张海介绍,虽然我的诉讼法院没有立案,但法院和政府不惜违法也阻止我起诉,也说明了对方害怕我去起诉,这也是很多受害者家属本希望有人能解决,看不到希望后逐渐也去诉讼的原因之一。“我们这些受害者无人过问,当我们求助公益律师时却被打招呼不让求助,当我们走投无路去起诉时才被‘关心’,为什么就不能按法律办事,通过庭审来看看我们失去至亲的悲剧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张海愤怒的说。

    一直和受害者家属联系的杨占青认为,诉讼维权是当事人的权利,政府部门应支持这样的理性行动,却遭到各种障碍,现在诉讼已经不是目的,只能成为一种维权过程中和政府实现互动的工具,虽然政府部门会派人威胁、骚扰这些原告,但也给了他们双方沟通机会,若双方能通过沟通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得到适当赔偿,也算抚慰了那些受害者。“这个过程对原告来说是痛苦的,毕竟大部分情况下这样的沟通并不是在友好氛围下,而是威胁恐吓情况下进行,对原告的心理承受力带来很大的挑战,这也是不少人打印好起诉状却迟迟不敢邮寄的原因,他们需要考虑自己能否承受维权带来的压力和伤害。”杨占青说。

    起诉状

    原告:赵蕾,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20111*****,住址:*****,电话:186****

    被告一: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先旺(市长);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电话:027-82826114。
    被告二: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省长);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电话:027-87235542。
    第三人:武汉市解放社区,电话:027-83621265。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向公众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违法;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死亡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1,810,020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就原告父亲的死亡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
    (5)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及父亲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85.38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承担;
    (7)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就其隐瞒疫情信息的行为向原告登报道歉;
    (8)请求法院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对隶属于被告一、被告二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事实:

    武汉封城前,原告及家人不知道病毒已经蔓延和感染的严重性照常过年,虽然也听闻新冠病毒,但出现李文亮医生被训诫、官方多次辟谣,原告及家人不知道任何关于感染者的救治信息,所以原告及家人认为仍是安全的,照常采购,还进行了家族年饭聚餐。但非常不幸,原告父亲在1月30日下午发病,体温近38℃,不时流鼻涕,原告父亲及家人都以为是感冒,就没在意,到2月1日还没有退烧。于是1日下午原告就带父亲去了汉水桥街卫生所,当时检查了体温后,卫生所也不提供输液,于是医生开了退烧、止泻和感冒药让回家吃一段先看看情况。

    2月1日回家后原告也觉得全身发冷,量体温发现也发烧了,后来原告也吃退烧药和感冒药,原告怀疑自己和父亲都感染了新冠病毒。2月2日,原告及父亲一直没有退烧,后来开的药也吃完了,原告打电话问卫生所,卫生所称奥司他韦药没有了,要到2月3日才有。原告母亲当时没有发烧和其它症状,原告很担心原告母亲也被传染了,不敢出门,原告还在支付宝的求助通道进行求助,也没有任何回复。

    直到3日,原告父亲已经有点气喘,而且食欲不振,吃了就吐,当天下午原告打120救护车,对方说不知道送哪个医院,而且现在也没有车,要原告跟第三人联系送医院。于是原告打第三人电话,第三人说车辆都已经安排出去没有车了,要原告们自己去医院。当时原告父亲还有意识,且可以走但是状态不好,不能等了,后来原告的母亲冒着被感染的危险,扶着原告的父亲,决定步行去医院。但原告母亲当天扶着原告父亲走了一段路,原告父亲实在走动了,原告母亲又打电话给第三人要车送,第三人说没有车,原告母亲说原告爸爸快不行了,要第三人想办法。大概半个小时后,第三人主任才骑了一辆三轮车过来送原告父亲和母亲一起去中山医院。

    到了中山医院,原告母亲扶着几乎无法走路的原告父亲去了急诊,挂完号后就坐着排队等,原告母亲突然发现原告爸爸已经没有知觉,连忙叫医生过来,医生检查后证实原告父亲已经走了,医生开的死亡证明上写“猝死”。

    原告父亲去世的当天晚上,原告也挂了发热门诊,查了CT和血项,医生看后说原告有可能是轻症新冠病毒肺炎,就是疑似,但是不给原告查核酸,说每日核酸数量不够,开了奥司他韦等药给原告,还开了同等数量的药给原告母亲预防。

    原告父亲离世后九个小时也就是4日凌晨,殡仪馆的车才过来,原告父亲被裹了几层裹尸袋,还被消毒,殡仪馆的人抬原告父亲的时候还把原告父亲摔了下来,当时原告非常愤怒,殡仪馆的人也没有道歉,后来把原告父亲抬上车后,发现里面已经有三具尸体,原告父亲就像被码白菜一样放在车里拉走了。

    原告和原告母亲的药吃完了去中山医院复诊,此时原告一直没有退烧,求医生给原告查核酸被拒,于是原告只有回家继续吃药,自行隔离治疗。原告母亲不停打电话给第三人,要求给原告查核酸,第三人说很多人排队查核酸,要原告继续等。

    随后第三人通知原告去街道卫生所查核酸,查了核酸后,2月7日晚上,原告被第三人告知要去集中隔离点隔离,原告母亲留在家里。隔离点是职校,每个人一间宿舍,里面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和药品,全部靠自己带的药物。期间原告发烧到快39度,只有靠物理降温。由于没有医护和药物,隔离点的人都很愤怒,打市长热线也没有解决。

    2月9日下午原告被告知核酸阳性,晚上卫健委就通过第三人要原告住进了四医院西院。住院第二天原告查了CT,发现单肺已经呈现一大块磨玻璃,比第一次CT要严重很多,很明显,这是拖延导致病情加重。经过治疗,原告其他症状基本消失,只是胸闷和低烧,由于一直低烧不退导致不能出院,主治医生换了几个,治疗方案仍不给原告更改,在原告再三要求下,医生换个治疗方案后退烧了。住院期间,原告心情依旧很糟,曾向医生求助心理支援,但一直到原告出院了,也没等来心理医生。

    原告出院后进了酒店隔离,十四天过后原告回家了,但心情还是抑郁。原告和父亲症状类似,而父亲去世前都没机会做核酸检测和针对性治疗,导致病情延误、猝然离世,医院、政府还不承认是新冠病人,若原告父亲连疑似新冠病人都不算,为什么离世后还要被消毒?让原告父亲死的不明不白。另外,由于原告也被感染,原告无法尽孝,原告没有守完父亲的七七,原告每日以泪洗面,原告母亲也沉浸在悲痛中。由于原告家庭两人被感染,以前的闺蜜和朋友也渐渐不再联系原告,任何朋友都不敢见原告。一些亲戚们也不再联系原告家。原告父亲离世后一点尊严都没有,没有棺材,也不让随车送葬,等到四月初原告解除隔离,才办了原告父亲的葬礼,由于父亲那边的亲戚只有两个人来,父亲的葬礼也办的不体面。原告也因为被传染,导致留下后遗症,原告去金银潭复查脑认知,被评估不及格,以后得老年痴呆的几率很大。这一系列的打击给原告精神上带来很大创伤。

    (二)起诉理由:

    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职能部门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真实讯息,释放假讯息,麻痹公众,致使公众放松警惕,疏于防范,是导致新冠肺炎大范围传播的主要责任人,一方面造成原告父亲感染,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大面积感染造成后来医院感染病人暴增,造成入院难,住院后也得不到治疗和护理。作为政府权力神经末梢的第三人协助疾控部门调度入院安排并且在封城后应及时提供交通工具,却冷漠渎职,每次需要原告及家人苦苦哀求才有行动,严重延误和加重了病情。

    1.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讯息:

    综合已有的媒体报道和官方信息,在钟南山院士代表官方发出“人传人”的信息之前,可以确定被告一和被告二及其下属的卫健委故意向公众隐瞒疫情的真实讯息,隐瞒的信息包括病患数目,病毒的传染性,病毒对患者的的严重危害程度,甚至包括医护人员的感染情况。

    为了有效的达成隐瞒疫情的目的,他们多管齐下,采取了如下措施: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讯息;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1)通过武汉卫健委通报不实的讯息:

    以下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一下属的卫健委通报的事实不属实:

    I:据《中国妇女报》“为什么第一个上报疫情的是她”一文,2019年12月27日一早,湖北省新华医院呼吸与重症医学科主任张继先发现前日收治的3位病患胸部CT,呈现与其他病毒性肺炎完全不同的改变。3位患者中,其中的两位老人是夫妻。得知两位老人的儿子一直照顾他们,张继先让他们的儿子也做了CT检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症状的儿子肺部和他的父母有同样的表现。

    同一天,4个肺部同样表现的病人,3个是一家人,一个是华南海鲜市场的商户。张继先心中疑团越来越大,“一般来说,一家来看病,只会有一个病人,不会3口同时得一样的病,除非是传染病。”

    张继先于27日把4人的情况向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做了汇报,医院立即上报给江汉区CDC。

    28日和29日,门诊又陆续收治了3名来自海鲜市场的病人。他们的症状和肺部表现同前4位病人,只是轻重不同。张继先把他们全部收治入隔离病房。

    29日下午,医院召集了呼吸科、院感办等10名专家,大家对这7个病例进行了逐一讨论,影像学特殊,全身症状明显,实验室检查肌酶、肝酶都有变化。

    专家一致认为,情况确实不正常,要引起高度重视。医院立即决定向省、市卫健委CDC报告。

    2020年元旦期间,呼吸科门诊量激增,由原来的一天100人左右增加到230人左右,与原来那7位病人相同症状和肺部CT表现的也越来越多。

    从媒体的描述中,足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家三口全部感染说明“人传人”已经发生;第二,患者并非都来自海鲜市场,提示存在“人传人”可能;第三,该传染病肺部CT表现很典型,有别于其他病毒性肺炎,说明容易诊断;第四,全身症状明显,肌酶、肝酶都有变化,说明病毒对身体危害性很高;第四,人数激增说明传染性强。

    II:据发表在医学期刊《新英格兰杂志》(NEJM)上的题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的文章,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发病的病例中,55%的与华南海鲜批发市场有关,而在1月1日后发病的病例,则只有8.6%与海鲜市场有关。

    从该论文可得到如下结论:1月1日前发病的45人中,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说明还有45%无关,这45%提示“人传人”的高可能性。

    III: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可以获知如下信息:

    2019年12月1日武汉首例新冠病例发病,该病例无海鲜市场接触史。
    12月8日,武汉卫健委通报中首例新冠病例发病。
    12月25日,武汉第五医院吕小红主任听说两家医院有医护感染。
    12月30日张继先所在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护士出现轻微感染。
    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武汉卫健委通报27例“病毒性肺炎”,说“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2020年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
    1月3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例CT异常,武汉卫健卫通报44例病例,结论是“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同日,中国开始向美国、世卫组织和周边国家通报疫情。
    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5日,武汉同济医院急诊医生陆俊肺部CT异常。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59例病例,“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湖北省新华医院1名医生CT异常。武汉市两会召开,卫健委无通报。
    1月7日,同济医院陆俊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8日,国家卫健委确认新冠病毒为疫情病原,同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9日,新冠出现首个死亡病例。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1月10日,湖北省新华医院出现30例CT异常。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称没有医护感染。武汉市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无通报。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ICU16张床位住满,科主任指出诊断标准过严。
    李文亮出现感染症状。
    1月11日,李文亮双肺CT异常病变,国家CDC向武汉提供PCR检测试剂。湖北省两会开幕。武汉市通报41例新冠肺炎确诊,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
    1月12日,李文亮住院。湖北省两会,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月13日,武汉同济医院、武汉大学各1名护士感染确诊。武汉市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
    14日,武汉卫健委称“尚未发现明确人传人,不排除有限人传人”。
    15日,长江航运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6日,武汉亚心总医院1名医生感染确诊。武汉卫健委通报无新增确诊病例。
    17日,黄冈医生听说市中心医院有医护感染。
    国家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成员袁国勇书面报告高福和广东疾控中心,警惕人传人和无症状感染风险。
    美国CDC将对中国游客做入境筛查。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无新增病例。
    18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再次向上反映诊断标准过高。
    武汉3家医院共4名医护人员确诊。湖北省两会闭幕。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4例新增确诊。
    1月19日,武汉协和医院9名护士确诊。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武汉卫健委当日通报17例新增确诊。
    1月20日,3名医护人员确诊。国务院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钟南山通过央视确认“人传人”,武汉卫健委通报2日内共计136例确诊。
    1月21日,湖北卫健委通报称武汉、黄冈各有15位及5位医务人员感染。
    1月22日,湖北省启动突发公共事件二级应急响应。
    1月23日,武汉封城。协和江北医院女医生夏思思因新冠殉职。

    从上面的信息,结合《中国妇女报》对张继先采访的报道所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卫健委故意隐瞒多个医护感染的事实,而医护感染是“人传人”的直接证据;第二,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市卫健委要么失职不通报,要么撒谎说无新增病例;第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两次向上级反映诊断标准过高,证明武汉卫健委故意通过提高诊断标准来阻止病例的增加;第四,国家卫健委专家王广发在1月10日还称“没有医护感染”,而此时武汉市至少已经有5名医护被感染,其中陆俊1月7日被确诊。王广发的行为只能有两种解释,要么是武汉卫健委向国家卫健委专家隐瞒了医护感染信息,要么国家卫健委专家和武汉卫健委合伙隐瞒事实,误导公众;第五,在1月2日,香港特区政府开会检视针对武汉疫情的预防措施。1月4日,香港政府启动“严重”级别应变。1月8日,香港将不明原因肺炎纳入法定监管传染病。对照香港政府的作为,作为疫情中心的武汉政府却毫无作为,明明张继先上报的首批4个病例中有一家3口同时感染,且无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明明已经有多位医护感染,这都是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明明该传染病对患者身体会造成严重伤害。武汉卫健委却始终坚持“未见明显人传人和医护感染”。武汉卫健委显然构成严重的渎职,而武汉市政府作为武汉卫健委的直接领导机关,能以被武汉市卫健委蒙骗不知情来逃脱责任?考虑到武汉市卫健委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几乎都没有通报病例信息,从自由心证角度,这种严重的渎职,如果没有武汉市政府的授意,无法想象;第六,在武汉两会和湖北两会期间,武汉卫健委不仅停止了病例通报,而且在1月11日竟声称“1月3日后无新感染病人”,而事实上,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从该传染病的传染性特点看,感染人数会指数增长,感染人数的一定比例必然出现症状,武汉卫健委的说法既违反事实,也违反常识;第七,1月19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结合武汉市已经出现多位医护感染的事实,结合张继先接受采访时所说在元旦期间病例激增的事实,结合1月6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吕小红门诊接收很多疑似病例的事实,此时整个疫情早已经进入社区快速传播阶段,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竟然搞了“万家宴”,而且媒体还隆重报道了。如此大型的聚会,如果区政府、市政府没有批准可能吗?武汉市政府这种粉饰太平的操作,客观上麻痹了市民的神经,让市民放松了警惕,不夸张地说这是视市民生命健康为儿戏,是变相的草菅人命。

    IV: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警通勤务连于2020年1月2日下达了《关于实施防控不明原因肺炎、严控外来人员进校的通知》,海军工程大学是从中部战区总医院求证得到的信息,大学第一时间落实要求,拟制相关防控措施,要求“明确外来人员严控入校,确需进校者,在报请安管处同意后必须接受门岗体温检测,体温超过38度者禁止入校。”

    这份证据可以证明不迟于1月2日,海军工程大学已经得知疫情信息,并且做了“人传人”的防范。

    一所大学仅靠很少的信息能意识到“人传人”的风险,掌握全盘信息的武汉市政府却在刻意粉饰太平,为了保障所谓省市两会顺利召开,一直在对民众散布虚假信息,麻痹他们的神经,降低市民的防范意识。

    V:据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2020年1月5日向国家卫健委发送的《关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不明原因发热肺炎疫情对病原学调查报告》,该报告说“原告单位(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张永振教授团队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CDC合作,与2015年1月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一名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呼吸道灌洗液中检测出类SARS冠状病毒、、、明确经过基因测序,导致肺炎疫情的是类SARS病毒,由于该病毒与造成SARS疫情的冠状病毒同源,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这份证据证明不迟于1月5日,基因测序已经证明是类SARS病毒,还特意指出“应是经呼吸道”传播,并建议在公共场所采取相应防范措施。考虑到该报告是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与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CDC合作,武汉市中心医院和武汉市CDC应当同时获得了这份报告。这份调查报告仍然没有让武汉市政府重视起来,向市民提示风险。

    VI:据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国家CDC首席科学家曾光1月9日他在武汉呆了一天,主要听取湖北省和武汉市方面的一些情况介绍。“他们说(患者)病情比较轻,跟季节性肺炎差不多,几百个密切接触者没有一个发病的。说的很轻松。”

    结合该传染病对患者的的实际危害性,包括严重的肺部损伤,全身症状,肌酶、肝酶都升高的事实,可见武汉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故意向国家卫健委专家撒谎,刻意淡化该传染病对人的危害性。

    (2)对病例的网络直报非法设置行政审批程序,影响医生基于专业判断的病例直报: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1月11日,该院专家会诊一位疑似病例后,不能排除其他疾病,将会诊意见报告给区卫健委医政科,医政科要求医院自行联系区疾控中心采样、做流行病学调查。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

    1月12日上午,湖北省卫健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到该院督导发热门诊相关工作,指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

    1月13日上午,武汉市卫健委疾控处长、区卫健委疾控科工作人员一行到该院,传达最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上报精神。这位处长指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中国CDC副主任冯子健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武汉通过“网络直报”方式上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始于1月3日,大约在1月上旬后停止了。另一副主任杨功焕也证实了冯子健的说法,她说自己咨询过国家CDC相关人员,得知去年12月没有接到“直报”。“她们说1月3日到1月10日左右,接到过武汉直报过来的信息,但后面就停止了。直到1月24日新冠肺炎加入到网络直报系统后,才恢复上报。”

    而根据原卫生部在2007年印发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及1月3日国家卫健委专家组和地方专家组共同起草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医疗救治工作手册》,在“病例的发现与报告”一项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疾病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病种为“不明原因肺炎”。

    而原国家卫计委2015年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规定: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即使有的医疗结构“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CDC报告,县级CDC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国家CDC副主任杨功焕对记者说:“SARS以前,逐级上报流程很慢,也容易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建立这个直报系统,就是为了减少中间环节,(病例信息)可以以从基层医院直达国家CDC,让国家用最快的速度获得疫情信息,作出响应。”

    由上述信息可知,原卫生部和卫计委制定的这两个规定都没有要求“该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区CDC后,被告知采样、流调,要等区卫健委医政科通知”,也没有要求“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需要慎重,省市联合确定后报卡”,更没有要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慎重上报……..经省卫健委同意,才能进行病例信息上报”。

    显然武汉市卫健委与省卫健委故意增加网络直报的难度,事实上给网络直报增加了行政审批程序。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力来代替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其目的就是通过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在纸面上降低新增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客观上必然导致市民放松警惕,造成疫情扩大的严重后果。

    (3)撇开国家卫健委制定“苛刻”的诊断标准,排除大多数真实病例;

    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一文所载:武汉多家医院向记者反映另一个不利于新发病例上报的原因:1月3日前后,他们收到了通过口头传达的武汉市卫健委的《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入排标准》,他们认为,这个标准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排查标准过于“苛刻”,即使临床收治了很多此后经过核酸检测确诊的病人,但当时都不符合标准,一位医生说:“按照这样的标准,原告们一个都报不上去”。

    而这个《入排标准》是武汉后来加进去的,国家卫健委没有参与制定,一开始也不知情。国家卫健委一位专家组成员对记者说。

    另据《第一财经》整理的“武汉疫情核心时间线”,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曾2次向武汉卫健委反映诊断标准过严。

    事实上,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有具体的诊断标准的。

    从上述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武汉市卫健委撇开国家卫健委自己制定了一个“苛刻”的病例上报标准;第二,多家医院都向记者反映武汉卫健委制定的《入排标准》过于“苛刻”,即使核酸检测阳性的都不符合上报标准。第三,武汉卫健委的《入排标准》没有经过正当的制定程序,通过权力来干涉医疗结构的专业判断,通过设置“苛刻”的上报标准,以控制上报病例数目,掩盖疫情的严重性。

    (4)违反规定,没有及时将样本送国家CDC检测:

    根据原卫生部2007年发布的“卫应急发(2007)158号”文,“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进行检测。”

    而据《武汉早起疫情上报为何一度中断》报道,2019年12月,武汉医院里采集的不同病例标本,曾被送往多家民营机构做过检测。2020年1月2日,中国疾控中心才等到了来自武汉的第一份病例。

    (5)将病例诊断“政治化”,给医疗机构上报病例或疑似病例施加心理压力:

    据《财新》记者肖辉手记:封城前,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不停向武汉市卫健委上报疑似病例,多次被批“政治觉悟不高”。

    (6)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

    李文亮、艾芬等医生被训诫。据《人物》杂志一篇“发哨子的人”的访谈:12月30日,武汉市中心医院的医生艾芬拿到一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她用红笔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并将这份报告给了同是医生的同学,后这份报告传遍武汉医生圈,转发这份报告的人就包括那8位被训诫的医生。

    当日晚上10点20分,医院发来资讯,是转市卫健委的通知,大意就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资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

    这给艾芬带来了麻烦,作为传播的源头,她被院监察室约谈,“原告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当时,谈话的领导说,“原告们出去开会都抬不起头,某某某主任批评原告们医院那个艾芬,作为武汉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科主任,你是专业人士,怎么能够没有原则没有组织纪律造谣生事?”

    12月30日下午艾芬在科室群发出那份不明肺炎病人的病毒检测报告后,不久消息传到李文亮处,于是下午17时43分他在同学群中发布了一条内容为“华南海鲜是市场确诊了7例SARS”的信息,随后发了一张检测报告,一张患者肺部CT图,18时42分他又补充说:“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他的群内留言被截图传出去了。

    12月31日凌晨1点半,李文亮被医院领导叫到武汉市卫健委询问情况,天亮后又被医院检查科约谈,并在此后应要求写下了一份《不实信息外传的反思与自原告批评》。1月3日,他因“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并签署了训诫书。而据《上游新闻》,1月1日,武汉警方就传唤了8名医生,李文亮可能并不属于央视报道的8名“造谣”者之一。

    以上事实证明:对新冠疫情信息的隐瞒是有组织的,医院、监察、警方都参与了,这显然不是武汉卫健委一家能做到的。以行政力量干涉专业人士小范围讨论病情,监察部门和警方作为非专业部门,对专业医生发布的信息定性为“造谣”,这种权力的恣意滥用不仅侵犯了医生的权利,而且客观上导致噤若寒蝉一片萧杀的状况,真相无法传导至社会。一个涉及社会所有成员切身安危的信息,生生被权力之手掐断了传导链,吹哨人发出的预警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传播,从而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7)借助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以下事实足以证明存在故意利用媒体误导公众,粉饰太平。

    I:CCTV《第一时间》于2020年1月2日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的报道。

    II: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在2019年12月31日发了一条微博,显示截止12月31日,至少已经发现新冠肺炎27例,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

    1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武汉”通报:近期,武汉市部分医疗机构发现接诊了多例肺炎病例,市卫健委就此发布了情况通报。但一些网民在不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III:《武汉晚报》以喜庆的版面报道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

    从以上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央媒到地方媒体,一直在塑造一种歌舞升平的景象,麻痹公众的警惕性;第二,人民日报实名认证微博发布的消息故意歪曲事实,微博说大部分为华南海鲜城经营户,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中国武汉的初期传播动力学》文章,1月1日之前的病例有55%与华南海鲜市场有关。并没有说一定是海鲜城经营户。这显然是故意在向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而这样的信息来源于哪儿呢?第三,这是用央视、人民日报的公信力来打压言论,警示医生和普通公众,传播这些信息会遭受打击;第四,《武汉晚报》的报道则是以“万家宴”这样的形式来宣传歌舞升平,这是对公众警惕心的瓦解,其负面效果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三)原告近亲属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关系,上述被告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如本诉状前面所述,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有故意隐瞒疫情信息,故意释放虚假信息,人为设置“苛刻”的确诊条件,必须核酸检测阳性才能入院,以“政治觉悟不高”来打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上报,以医院“监察科”约谈和严厉批评来对医生施压、打压“吹哨人”和公众言论等种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麻痹大意,放松警惕,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了疫情的迅速扩大,也导致了原告近亲属的感染和死亡。

    上述行为,如果没有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授意和幕后操作,几乎没有可能。

    而且武汉市卫健委和湖北省卫健委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职能部门,本身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应当由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其职能部门的行为负责。

    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父亲的感染和死亡。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告慰死者和抚慰死者家属。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0年7月28日

    (注:据国家统计局消息,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4条之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因此两被告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20*90501元=1810020元。)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