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转所

  • 北京瑞凯律所律师转所维权行动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0日消息】2021年11月1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对他提出的“本地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由于疫情原因诉讼材料采用邮寄的方式。

    2021年10月31日,蔺其磊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北京市司法局以蔺其磊律师所在的瑞凯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及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书。蔺其磊不服该决定继续上诉。

    蔺其磊说:“2021年10月31日8时许,我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瞬间我挺直了腰杆,终于被注销了,其实从2018年6月1日我被刁难不与年度考核时就已经注销了。末尾赫然写到‘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字样,我轻蔑地笑了。”

    “针对北京市司法局违法注销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书,我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书面答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组提出投诉控告均不予处理。”

    蔺其磊说:“我已经初心了(初步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简称“初心”),北京市司法局明显违法作出行政决定,堂堂的首都级法院竟然连起诉材料都不敢收,不知道他们天天上班时该如何面对那个熠熠生辉的金色国徽?”

    “无耻的行为,连法律都没法阻挡它,而且法律还为其站台护航,我辈又奈如何!长发披肩法仍羞,平心不改续揭丑!”

    蔺其磊表示:“2021年11月15日,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针对我提出的‘本地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因为疫情原因,我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邮寄提出行政诉讼!维权系列一组一组相继推出,法律程序一个一个次第展开。我,长发已披肩;法,律门仍虚掩!”

    据悉,蔺其磊曾是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因长期代理多种政治敏感案件,遂遭致中共的打压和报复,将其律师执业证吊销,这是中共当局打压人权律师的惯用伎俩。

    蔺其磊曾在去年的12港人案中,接受香港大学学生郭子麟的家属委托,不过,当时12名港人均获安排官方代表律师;蔺其磊也曾是“709”案代理律师,以及中国民主党创始人之一的秦永敏先生的代理律师。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蔺其磊,男,汉族,身份证号410621197011171570,电话:13366227598,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7号楼8单元602室。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局长:倪东新,电话:010-65094861

    请求事项:

    1.请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本地执业机构变更”的申请并尽快办理原告的该申请。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京司审(2021)1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在该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原告在接到律所注销通知后,积极寻找合适律所办理转所事项,在6月22日(注销律所后的第五个月零十八天),原告与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上无原告登记信息,本地变更执业手续无法在网上操作,6月24日原告把所有转所申请材料邮寄给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重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形象。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蔺其磊
    2021年11月15日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 、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陕西常玮平律师转所受阻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0日消息】常玮平原是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14日,宝鸡市司法局对其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同年11月22日,其所执业的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

    2019年1月14日,停业期满后,常玮平开始在陕西寻找律师事务所接收,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与十几所律所签约洽谈,均遭无理由拒绝和解聘。令人怀疑背后被人为干预。

    很快常玮平律师的猜测得到了证实,2019年7月9日他前往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办理转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手续,被耿律师电话婉拒。7月11日,常玮平应约与耿律师见面,当场听到陕西省司法厅工作人员党健打给耿律师的电话。党健在电话中称,常玮平转所这个事是阶级斗争、政治问题,要求其不要接受常玮平律师。至此,之前的种种转所的奇怪之处得到了解释和验证。

    鉴于此种情况,昨日常玮平律师发起维权,书面向陕西省律师协会递交了申请书,请求陕西律协为他维权!

    常玮平律师曾是丁家喜律师和河南访民许有臣、张小玉夫妇涉嫌故意杀人的辩护人。有律师认为,常玮平因参与多起人权案件的辩护工作,现在申请转换到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从而受到司法部门的层层阻挠,其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让他不能再进行执业。

    【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书】

    申请人常玮平,男,原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二路陕商大厦1-101,联系电话18392161708

    申请事项:
    对申请人执业权被侵犯,相关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权被侵害一事启动行业协会调查,保障申请人的律师执业权和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对工作中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设立于陕西省宝鸡市的原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依法属你会个人会员。
    2018年10月14日,宝鸡市司法局对申请人停业3个月。同年11月22日,申请人所执业的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
    2019年1月14日,停业期满后,申请人开始在陕西寻找律师事务所接收,但长达6个月的时间,接洽超过十家律所,不是即将签约时突然变卦不再签约,就是将申请转所手续交到司法厅办事窗口后十几分钟就接到律所解聘申请人的电话。这样的事一再发生,让人怀疑背后是否有人干预。
    2019年7月9日,申请人往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办理转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手续,但耿律师电话称他去了一趟省厅,有新情况,暂不能再配合办理转所手续。7月11日,我应约往耿民所晤耿民律师。就在当场,耿律师接到陕西省司法厅工作人员党健电话。党健在电话中称,常玮平转所这个事是阶级斗争、政治问题,并称耿民律师被投诉,以要挟其不要接收申请人。申请人在当场听的清楚。
    至此,之前和此次转所的种种奇怪之处,有了解释和证据。
    申请“阶级斗争”这样的词,早就随着改革开放远去,不想竟然从一名司法厅工作人员的口中听到,作为要置一个律师于“死地”的理由,真是令人惊诧、愤怒。
    除此之外,经了解,党健在不同场所向其他律师称:“就是我盯着宝鸡市司法局,处罚的常玮平,注销的立刚所!”
    对党健的表现,申请人非常心痛。当下,“依法治省”办公室并入各省司法厅,有些人却不遗余力的给司法行政部门抹黑;李克强总理三令五申要求简政放权、“放管服”,有些人却不惮用尽最后一分,甚至还要变本加厉的生造、捏造权力,试问,将一个律师“逼死”,是嫌外界认为我省的营商环境太好了吗,还是低级红高级黑,要打着“阶级斗争”的名号,断送我国、我省当前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大好局面?!
    申请人认为,党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多次践踏律师执业权,粗暴干涉律师事务所的独立用工权,侵犯律师的就业权。同时,党健并非在陕西省司法厅主管律师的部门工作,却逾越职权范围,强行插手其他部门工作。党健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启动调查,甄别性质,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
    根据《律师法》,你会负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自去年被处罚、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及至半年之久在陕西之大,竟然找不到一个律师事务所接收,完全不符合常理,背后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黑幕,还请彻查,给本律师、整个律师行业,一个可以经受考验的、令人信服的调查结论。

    此致
    陕西省律师协会

    申请人:常玮平
    2019年7月29日

  • 转所受限 刘晓原律师恐遭吊证

    【民生观察2019年2月26日】自“709”事件发生至今已超过三年半,遭到当局吊证停业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在事实上已不复存在,然而受到关停事件影响的原锋锐所合伙人刘晓原律师深受牵连,非正常执业已达三年半多,损失无从估计。

    目前最令刘晓原感到无奈的是执业关系被卡在已亡的“锋锐所”,进退维谷,无法进行正常的转所调动,而最为头疼和焦急的是即将临近的五月为最后期限,如果在五月之前刘晓原律师还未找到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完成转所调动手续的话,按照相关法律,刘晓原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将会遭到自然吊销,个人前途将陷入困境。

    据刘晓原律师介绍,几个月前开始就已经寻找合适律所准备调动,原因也是因为“锋锐所”已在当局的封令下被迫“停业”,即世上再无”锋锐所”。而作为曾经的合伙人,刘晓原律师在“709”事件后曾向当局提出解封当时一度被暂停营业的“锋锐所”,不过未被获准。

    刘晓原律师的个人执业及事业受事件影响三年后,2018年11月,当局正式宣布关停“锋锐所”,在其余大部分律师均获转所调动的情况下,刘晓原律师的“劳动关系”却被绑架在了已被停业的“锋锐所”,进退维谷。早些时候曾有律所同意接收刘晓原律师,但在实际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始终无法通过司法网的电子登记平台,因而一直悬而不决。

    因此遭遇,刘晓原律师数度求助于北京市司法局的相关职能部门,但官方回应每次都声称可以随意调动,却在实际转所时遭遇不可描述的“卡壳”无法动弹。而刘晓原律师三个多月来数度致信北京市司法局局长,要求帮助解决“技术问题”,呼吁解除限制,但每次收到的回复几乎相同。刘晓原律师还致信北京市市长反映情况,但去信被转介至北京市司法局处理,最后由北京市司法局信访办作出的回复竟然与以往一模一样。

    刘晓原律师表示,关于转所调动的问题已经长时间作出努力,并多次到司法局反映情况以及沟通,同时亦致信相关负责人进行求助,但收效了无。眼见五月期限将至,个人工作及前途将会随着律师执业证书的自然吊销而陷入困境,时日无多迫在眉睫,因此决定将在所有个人自媒体平台进行“每日一喊”,直到当局允许转所调动恢复执业为止。

    同时,刘晓原律师坦言,律师的执业权属于人权,限制(我)转所调动以恢复执业,就是侵犯我的基本人权,如今已经无路可走,因此已经做好了遭受(当局)打击报复,甚至再次被迫害的思想准备。

    另外,据本网了解到的情况,“锋锐所”原律师周立新博士的遭遇与刘晓原律师基本相同,受到人为限制,无法转所调动,亦面临“吊证”困局。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