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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美香案将开庭辩护人被剥夺辩护资格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22日消息】北京平安保险业务员刘美香被冠以“贪污”之名,被河北邯郸魏县监委未经审批程序非法留置后,在2024年8月29日经魏县检察院向魏县法院起诉。在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万能的监委给法院弄来了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定管辖决定。邯郸市魏县法院法官栗桂海、李海岭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包龙军(系被告人刘美香委托的亲友辩护人)出具一份包龙军以前所涉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魏县法院定于下周三(2024年10月23日)开庭审理该案,在剥夺辩护人辩护权的情况下强推本案审理,更是于法无据。

    刘美香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人员。

    2024年4月30日,刘美香因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职员郭栋林涉嫌贪污一案被驻该公司纪检监察组电话叫到该院后,即被魏县监察委带走。

    2024年7月13日,魏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7月15日,刘美香被刑事拘留。2024年7月29日,刘美香被逮捕,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024年8月29日,魏县检察院不顾该案程序严重违法,在未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情形下,强行移送魏县法院起诉。

    刘美香委托之辩护人包龙军随即于2024年9月20日将委托手续、身份证明文件递交给案件承办法官李海岭,李海岭的书记员领取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25日,包龙军向魏县法院书面提出阅卷申请。在电话约见之后,栗桂海、李海岭出面接待。栗桂海以亲友辩护人需审查为由,拖延、搪塞,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甚至于,还违法为包龙军做了一份笔录。

    2024年10月8日,当包龙军和刘美香之夫裘斌再次来到魏县法院,和李海岭商谈阅卷事宜时,又是栗桂海、李海岭接待。二人再次无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包龙军出具一份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否则,就不予认可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即,作为刘美香案的主审法官,李海岭仅有权核实包龙军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而没有要求被告人委托之辩护人自证无罪的职权。否则,属于超越职权限制他人辩护权之行为。

    尤其是,刘美香更是坚决的要求包龙军做她的辩护人,为她提供法律支持。为此,其专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声明,明确要求法院认可自己的好友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

    可是,为了阻挠包龙军成为辩护人,栗桂海、李海岭二人非法的要求包龙军提供自己以前案件的撤案决定书来刁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即,退一步讲,如果栗桂海、李海岭二人认为包龙军不符合代理人资格,即,包龙军不符合《解释》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精神,是由法院拿出证据证明包龙军存在《解释》四十条第二款相关情形,不得担任辩护人,而不能要求包龙军自己证明自己不存在相关情形。

    包龙军表示,这就好比他们要定刘美香有罪,要由公诉机关出具刘美香有罪证据,而刘美香无义务自证无罪。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刘美香案承办法官,李海岭理应“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可其却恶意阻挠、刁难刘美香自己聘请的亲友辩护人,拒绝承认包龙军的辩护人资格,其不但未能保障、甚而恶意剥夺包龙军之辩护权,属滥用职权。

    因此,栗桂海、李海岭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限制他人辩护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10月8日,包龙军就栗桂海、李海岭二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的控告信。

  • 李伟平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法官“禁言”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11日消息】近日,洛阳李伟平案开庭,在庭审第11天当日,被告人李伟平及其辩护人被法官赵大地“禁言”,随后辩护律师纷纷申请赵大地法官回避,但被赵大地法官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有律师提出异议,被审判员要求保留意见,必须遵守法庭的决定。

    据李伟平冤案家属发文称,2024年10月9日,洛阳李伟平案庭审第11天。今天庭审还没开始,第一被告人李伟平就被赵大地法官直接强制“禁言”。

    早上法警将所有被告人带入庭时,第一被告人李伟平便不在此列。大抵是赵大地法官为昨天李伟平骂自己一事怀恨在心,这次直接剥夺他进入法庭接受审判的权利。

    由于赵大地法官把副法庭的音频切断了,大家只能在视频中看见李伟平激动地控诉着自己的冤屈、法官的强权,却无法听见他的声音,被告人的辩护权还没行使即宣告终结。

    面对赵大地法官的野蛮行径,辩护律师们纷纷举牌抗议,要求发言。赵大地法官置之不理,为了不让律师说话,直接要求被告人李沾兴陈述上诉理由。李沾兴看着律师有话不能说,也向法官提出抗议,能否先听听律师意见。

    赵大地法官在多方夹击下,审辩双方的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时,才迫于压力不得不让律师发言。此时,庭审已经过去了整整18分钟。

    家属称,接受审判的被告人李伟平不仅不能站在法庭上为自己发声,连他的辩护律师想为他说话也得竭尽全力地争取,庭审成了赵大地法官一个人的舞台。在他眼里,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只不过是配合他演出的工具人,任何“不听话”、不服从他指挥的人都是眼中钉、肉中刺。果不其然,开庭不久被告人李沾兴让赵大地法官不满,也被带出去了。

    人性的自私与残忍在赵大地法官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案子错判又如何?当事人把牢底坐穿又与他何干,反正只要办完这个棘手的大案,就能向领导邀功,他就能如愿以偿升官加爵。

    庭审期间,在争取到发言机会后,王兴启律师、赵永林律师、王旭律师都申请赵大地法官回避。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被告人李伟平、李沾兴与赵大地法官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审判长直接剥夺他的辩护权,将其带离法庭,并专门提示书记员将李伟平辱骂自己的话记录在案,充分体现赵大地法官对被告人有强烈的报复心理,在代入强烈的个人情感后,必然无法理性平和、允厥执中地审理案件。根据刑诉法第29条第4项,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回避。

    第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法官在未征求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把被告人带到视频副法庭审判,严重违法。

    第三,赵大地法官屡次剥夺辩护人的发言权,违反《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1条。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赵大地法官在休庭后作出的回应是“关于部分辩护律师提出本人回避的申请,休庭期间,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合议庭认为审判长依法对法庭的庭审活动进行指挥,对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置,不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9条所规定的回避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之规定,决定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家属表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赵大地法官此言与法盲无异!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第33条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赵大地法官却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以自己为首的合议庭来决定自己不需要回避。并且这样违法的决定竟然不允许复议。难道在洛阳中院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难道赵大地法官拥有超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和修法权?还是赵大地法官确实是个法盲?

    律师对他这种荒唐的言论提出异议,审判员却说:“有意见保留,法庭的决定必须遵守。”中国的回避制度就这样在赵大地法官的指挥下彻底玩残了。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赵大地法官常常堂而皇之,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尊重法庭,但自己坐在国徽下,手执法槌,却目中无法;他振振有词地说“在这里没有人有权超越法庭”,殊不知全场唯一超越法律、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人正是他自己。

  • 警方不受理彭永和律师被打案

    【民生观察2019年8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淮安异见人士王默的辩护人彭永和律师6月10日于看守所外遭不明身份人士殴打一案被淮安警方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为由对当事人的控告不予受理,同时对殴打彭永和律师的几名不明身份人士不予处罚,彭永和律师直呼被白打。

    据悉,彭永和律师近日收到江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于8月9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对彭永和控告自己于6月10日上午十时许在淮安区看守所附近遭到几名不明身份人士无故殴打并受伤一案的书面回复。

    警方声称经调查后认为彭永和律师所称被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淮安公安分局对彭永和的受伤作出“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说明,而淮安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对彭提出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因此对行凶者“不予行政处罚”。

    有分析人士认为,纵观彭永和律师被打案整个申控过程,从报案受理到警方对伤情作出“不构成轻微伤”的情况说明再到委托鉴定不受理,整个过程均在淮安警方的框架内进行,利用公安系统的所谓“权力”,合理地规避了几名不明身份人士在看守所附近无故殴打彭永和律师的法律责任,最后警方以一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利用“合法”手段包庇打人者。联想到彭永和律师被殴打时施暴者要求其退出王默案代理等恐吓言论,结合殴打事件发生后警方毫不忌讳的包庇行为,不免令人怀疑两者之间的关系。

    公开信息显示,王默于4月2日刑满释放,后于5月14日再次被捕,罪名为“寻衅滋事”,上海执业律师彭永和受托为其辩护。2019年6月10日上午,彭永和律师获准会见王默,但却在正准备与当事人王默讨论案情时被看守所强行停断结束,彭永和律师在向驻所检察官控诉后离开淮安区看守所,但却在看守所附近被几名不明身份人士截停后推搡殴打,并遭抢去手机,打人者先以彭拍摄了视频为由要求删除,随后便恐吓要求彭退出王默案的代理。根据当时的视频和照片,彭永和律师两只手臂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并且伤痕明显,同时脸部亦有皮外伤,右边额头更有见血伤痕。事件发生后不久,彭永和律师在不可言说、不能承受的原因之下被迫退出王默案的代理工作。

    相关报道:彭永和律师会见王默后遭打
    https://msguancha.com/a/lanmu4/2019/0610/18692.html

  • 辩护人继续要求会见余文生仍被拒绝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6日消息】本网获悉,今日,知名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与余妻许艳女士一起去到江苏徐州市看守所再次提出申请要求会见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已被羁押四个月的余文生律师,仍然遭到所方拒绝,理由竟是早前警方出示的声称由余文生律师本人签名的“声明”(解聘书)。

    据悉,今日上午,余案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与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一起去到羁押余文生律师的徐州市看守所,提出申请要求会见当事人余文生律师,窗口工作人员把名字输入电脑后,系统显示“限制会见”的信息,即是继续不允许会见余文生律师。律师向工作人员询问该案具体的办案单位以及设置限制会见指令的负责人信息时,工作人员在无任何交待的情况下离开岗位,其后一直未出现,无奈之下,律师及家属只好离开看守所。

    随后,辩护律师和家属又去到徐州市公安局了解情况,但遭到门卫阻拦不准进入,告知可以去公安局旁边的公安局信访办。律师在说明来意后,信访办工作人员答应可以代转律师的会见手续,并写下收条交给律师。当律师准备离去时,该工作人员又突然冲出来,要求拿回交给律师的收条,在律师发问收回原因时,收条被该名工作人员抢走。之后此人便以警方持有余文生律师签名的声明为由否定了两位辩护律师的资格,并退回律师提交的手续材料。

    许艳女士对此表示,丈夫余文生律师早在2015年时就预先录制了视频,表明自己除非遭到酷刑才会解聘辩护律师,但目前的情况是警方不允许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却又无人回答余文生时下是否有辩护律师?余文生连聘请律师的权利都没有,那么其他的权利又有谁来保障呢!有见及此,家属有足够理由怀疑余文生律师遭到酷刑对待,警方所出示的所谓“声明”并不是余文生律师真实意愿的表达。

    另外,5月11日,许艳女士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向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邮寄了多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身体健康情况、是否患病及治疗情况。
    2、提讯余文生审讯室摄像头情况及提讯的视频录音录像。
    3、对余文生案提讯的人员及提讯起止时间及登记情况。
    4、对辩护、控告、申诉、检举等权利的告知与履行情况。
    5、对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公务罪的办案单位及联系方式。
    6、对犯罪嫌疑人釆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7、申请徐州市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做出的案件执法回告信息。
    8、申请公开余文生案件所有批复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指示、命令、指令、会议纪要、请示、报告、批复。

    有关余文生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辩护人质疑余文生解聘书的真实性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24/17384.html



  • 警察竟找辩护人调查王全璋的犯罪证据

    【民生观察2018年4月27日消息】本网获悉,失踪一千多日“709大抓捕”涉案律师王全璋的辩护律师蔺其磊,昨天(4月26日)在其到昆明办案时遭天津警方千里追踪“被证人”。

    据悉,从2015年7月份当局一手炮制震惊海内外的“709大抓捕”中,王全璋律师被抓捕一千多日后,目前是唯一一位当局“不审、不判、不准当事人家属聘请律师会见的人”。在王全璋律师失踪的一千多日中,妻子李文足多次陪律师到天津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不但至今未果,还遭到当局的驱赶、跟踪、软禁、抢手机、殴打及抓捕,历经艰辛磨难。特别是本月初(4月4日至4月6日),在王全璋律师音信全无、生死不明失踪一千日后,其妻子李文足带病从北京出发徒步行走去天津市二中院“千里寻夫”的三天中,更是受尽当局兴师动众的大规模追踪抓捕与殴打、抓捕与囚禁。陪伴李文足行走的人不但也被驱散抓捕,4月11日下午,北京维权人士李美青和陈燕华到李文足家探访送东西时,被驻守楼下看管李文足的维稳人员围攻殴打至重伤住院,至今未愈。

    然而,王全璋的辩护律师蔺其磊,今日(4月26日)到云南昆明办案时,刚刚入住宾馆,便被天津当局千里追踪到宾馆,要求蔺其磊律师做王全璋律师案件的“证人”。

    据蔺其磊说,4月26日12:10分,我们刚刚回到昆明市金色莲花宾馆310房间,随后进来的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察说要查房,后面的两个便衣主动介绍说是天津警方的。我查看了两人的证件,他们分别是天津市和平分局和北辰分局的杨姓和张姓两位警察。他们说要了解一下王全璋在建三江案件中的情况。我首先向他们表明三点:“第一,我是王全璋的辩护人,不会接受他你们要求我在王全璋案件中作证的违法要求。第二,天津市办理王全璋案件的公检法机关,一直在违法办案,我们已经对其提出过多次控告。第三,鉴于你们千里跑到昆明来找我,也鉴于我也想趁此机会表达我对王全璋案件的一些看法,我同意双方聊天你们可以录音录像。”

    于是,天津警方两位警员打开了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开始对蔺其磊律师的讲话全程录像。
    蔺其磊律师说,他们主要询问我和王全璋律师代理建三江案件的情况。涉及到的庭审案件事实,我表明以庭审录像为准。

    但当两位警员谈到“建三江案件”也找了其他辩护人进行调查的时候,蔺其磊律师便拒绝与他们交谈下去,并表示“你们把王全璋关押一千多天,不让律师会见没有任何音讯,现在却返回来倒查王全璋律师以前所办理的各个案件(我知道,你们还在调查王全璋律师在大连开庭的情况),罗织罪状你们这样的做法是中国司法史上非常荒唐的事情。作为律师同行,物伤其类,我也感到是很悲哀的事情”。

    至此,蔺其磊称,他不再和两位警员交谈下去。看到这种情形,两位警员就让蔺其磊律师在询问笔录上签字,被其断然拒绝。两位警员对蔺其磊律师说要回去交差,让他在询问通知书上签字,也被蔺其磊拒绝。

    最后两位警员看蔺其磊律师不再与他们进行交谈,便说要不你就在给你的那张《证人权利义务》的纸上签个字也行,也同样被蔺其磊律师予以拒绝。后来,两位警员出去商量一番打电话请示了上级,回来对蔺其磊律师说:“就说就这样吧”,至此,双方结束了这次所谓的“取证”谈话。

    交谈期间面对天津两位警员的执法记录仪镜头,蔺其磊律师向他们表达了:“我们在天津见不到一个办案人员,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借此我希望向你们的上级机关以及天津市的司法机关表达我的看法:对王全璋一千多天的违法关押和拒绝律师会见,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罕见的,会留下荒唐的一笔。办理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向现在的领导负责,更重要的你们所办理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蔺其磊律师补充说:“以上根据记忆记录,因情绪激动如有出入,以我认可的天津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为准。”

    最后,蔺其磊又发文称,在匆匆成文之际,又看到天津警方同日又在其他省份(对王全璋案)仍如此“取证”,除表示我的愤慨无解之外,只有深深地深深地可惜天津警方该花费多少钱啊,这些钱难道不是纳税人出的吗?!

    与此同时,程海律师发布消息称:“4月26我在合肥市上午有人堵门,报警后自称当地派出所所长李伟来电话称天津公安了解情况。我指定在小区门卫处。我要警察出示证件和证人通知书,是天津河西区分局警察徐某,北辰区闫某。我问了解啥,说是王全璋大连辩护涉嫌犯罪。要求我介绍情况。我说他被你们关了一千多天,不让律师会见,不让阅卷,我根据媒体报道的所谓犯罪事实两次做无罪辩护,明知他没有犯罪事实而追责,对所有的办案公检法人员提出徇私枉法罪控告,你们来追罪取证,也要控告你们犯罪,我对你们这二位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作什么证;且我是辩护人,和证人是相互回避的,不可能作证。你们违法犯罪式办案,完全剥夺辩护权,黑社会式办案,拖了这么久还有脸来取什么证…..本人无此作证义务,且大连案和犯罪无关。然后我就离开,期间教育他们守法,谈话过程主要部分我录像留证。后我离开。近期将对他们提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控告。”

    程律师称:“大连案律师应当拒绝给警察询问做笔录,为所谓的补侦程序提供依据。大连案公检法违法犯罪极其严重,我一人被打三次,唐天昊被打两次。做了笔录,不管你是什么内容,都会把你列为证人名单,作为指控全璋犯罪的证人,当年XX的证词并无对许志永不利,但也作为指控他犯罪的证人列在判决书上。他们就这样玩的,故千万不能理睬他们去做什么笔录….”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王全璋律师的情况。



  • 辩护人质疑余文生解聘书的真实性

    【民生观察2018年4月24日消息】最近江苏徐州警方以持有的一份声称来自余文生本人亲笔签署的声明为由,拒绝余案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的会见申请。今日,两位律师联合发布声明,就警方所称的由余文生亲笔签署的所谓解聘书提出质疑。同时,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向徐州当局邮寄多份信息公开申请,以尽可能了解已被羁押三个月且尚未有律师会见的丈夫余文生的具体情况。

    据悉,两位辩护人常伯阳及谢阳律师曾连续两日(4月17/18日)申请要求会见当时处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当事人余文生律师,但均遭到徐州警方的无理由拒绝。4月18日,两位律师正在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区分局了解余案的进展情况时,两名分别姚姓和陈姓的办案民警向两位辩护人出示并宣读了一份声称由余文生律师亲笔签署的声明(解聘书)。声明中称:(因)辩护人不能保护其诉讼权利,决定解聘。据此,办案单位铜山区公安分局当场宣布两位辩护人常伯阳律师及谢阳律师丧失辩护资格,办案单位表示以后将不再安排接待。

    为此,两位辩护律师于今日发出声明,要求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面向当事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在律师未见到余文生之前,无法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因此辩护人不能接受;同时,辩护人敦促徐州警方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辩护人了解案情提供便利;最后,两位辩护人以余文生被拘捕以来一直未获律师会见为由表示忧虑,要求办案单位保留当事人“监视居住”及羁押看守所期间不间断、多维度的完整视频,并对以断电、设备故障、内存不够等为由,拒绝提供24小时全方位视频的现象表示不接受。

    据公开信息显示,余文生律师于2015年5月10日在当时自由状态下曾录制过一个声明视频,余文生在声明中强调:“在我失去自由的时候,在我的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我所签署或自书的笔录、声明、供词、保证书、悔过书等一切文字形式表述的任何东西,均不是我真实意思的示……”视频链接:http://meipai.com/media/98499347(来源:许艳女士)

    另外,辩护律师在4月18日被警方以余文生亲笔签署的解聘书宣布解聘后,翌日,余文生即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今日,余文生妻子许艳女士用邮寄的方式向徐州市看守所申请信息公开,包括当事人入所体检、健康情况、监室情况、日常生活管理制度、提审提讯制度、手铐脚镣使用详情及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给养费和修缮费标准等十个内容的信息公开。

    附辩护人声明原文:

    【余文生律师案件进展情况】

    辩护人声明
    ——余文生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18年4月18日,辩护人来到办案单位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当面向铜山区公安局了解余文生案件的进展情况。在会谈的过程中,办案单位向我们宣读了一份自称是余文生亲笔签名的声明。声明中称:辩护人不能保护其诉讼权利,决定解聘。然后说新的辩护人由其自己另行聘请等等。最后,办案单位当场宣布辩护人丧失辩护资格,办案单位不再安排接待。据此,辩护人发表如下声明:

    1、该《声明》不对辩护人产生法律上约束力;辩护人将一如既往地履行辩护职责。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在我们未能见到余文生之前,我们无法确认该《声明》的真实性。一份真实性缺乏保障的《声明》,辩护人不能接受。

    2、鉴于本案的管辖权已经变更为徐州市公安局,恳请徐州市公安局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辩护人了解案情提供便利。任何人为地制造障碍,阻挠律师依法履职的行为,辩护人不能接受。

    3、在未能见到余文生以前,我们对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深表忧虑。我们要求办案单位保留其拘留、指定监视居住、看守所等阶段不间断、多维度的完整视频。如果以断电、设备故障、内存不够等为理由,拒绝提供24小时全方位的视频。辩护人不能接受!
    声明人:常伯阳律师 谢阳律师

    2018年4月24日凌晨

    相关报道:余文生律师强迫失踪三个月后被批捕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21/17368.html



  • 前辩护人因故退出 李延香案急需律师跟进

    【民生观察2017年11月6日消息】本网从家属处获悉,山东青岛维权人士李延香正处于无辩护律师的状态,现正寻求律师跟进。

    据家属介绍,李延香案原本委托有两位律师,一位是北京的刘建军律师,另一位是山东的祝圣武律师,两位律师在李延香被捕后曾先后前去会见。后来,刘建军律师因某种原因退出该案辩护工作,紧接着,另一位辩护人祝圣武律师被指网上发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被当地司法局吊销律师证而无法继续担任辩护工作,因此目前李延香案无辩护律师。

    李延香丈夫李洪财告诉本网,从9月8日李延香被批捕后,之前还有律师前去会见,还能有妻子的消息,现在没有辩护律师,所以已经很久没人去会见了,不知道在里面有没有被虐待,心里很着急。李洪财还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码(18953293551),希望早日有律师跟进案件,早点有妻子的消息。

    据公开消息显示,多年来,李延香在上访维权过程中结识了很多律师朋友,可能过往甚密曾被指牵涉“709”案而被捕,其被捕后曾遭受酷刑,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被当局诱骗作“内部”认罪,讹称不会公开,但最终李延香“认罪视频”在央视公开播放,随后李延香被释放。获释后,李延香公开否认了认罪视频,并声明此视频是在非自愿情况下录制。

    2017年8月17日,李延香去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办理申诉事宜,离开时在地铁口遭遇绑架,后被送回青岛,以“寻衅滋事”的名义行政拘留十五天,行拘未满于8月25日被转为刑拘,转送至青岛第二看守所羁押,并与9月8日被批准逮捕。

    有分析认为,从这几年民间反对力量所遭受的打压和迫害可以看到当局是有计划和手段的。从收拾异见人士和政治反对者,跟着到街头行动者群体,接着到公民权利的追求者,再到维权(人权)律师群体,现在到访民群体。由于访民群体异常庞大,在维稳难度本就艰巨的情况下,像李延香(山东)、李小玲(广东)、冉崇碧(重庆)、王蓉文(四川)等等地方的“活动组织型”访民则首当其冲遭受当局的打压和迫害,她们普遍具有正义勇敢、乐于助人等特点,深受访民群体的欢迎,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知名度,能够在声援围观和探望送饭活动中起到组织和领导作用,因此皆被当局视为眼中钉。在其他群体力量萎靡不振的情况下,各地访民群体的“领头羊”自然不可避免地遭到打压。

    有关山东李延香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山东李延香被转刑拘急需律师法援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828/16339.html

  • “六四铭酒案”众辩护人发表声明驳斥当局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年6月2日消息】昨天,成都“六四铭酒案”的辩护人陈建刚、冉彤等人权律师,在该案一周年之际,发表声明驳斥当局,以保障四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称,辩护律师在该案侦查和退侦阶段都被限制会见当事人,并被不正当限制通信权。辩护人介入该案后,数次以依据事实和法律提起取保候审申请,但均未获准。声明围绕该案案情以四点驳斥当局,一,六四是否真实发生过;二,不忘历史是否构成犯罪;三,对六四的内心解读是否犯罪;四,“提及六四” 构成犯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辩护人认为四位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要求当局拿出勇气与担当直面历史,应拿出依法治国的态度还法律以尊严、还社会以有序、还个体以公正!

    附声明原文:

    【成都酒案辩护人声明】

    2016年,符海陆、张隽勇、陈兵、罗富誉以不忘历史、总结历史得失之初衷,以纪实手法制作反映六四这一客观历史事件的图片而获罪。此案四名“犯罪嫌疑人”相继在2016年5月底、6月初刑拘并迅速逮捕,此案历经侦办机关一次侦查、两次退侦现由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至今周年。此案辩护律师在侦查及退侦阶段均被限制会见,并被不当限制通信权。辩护律师介入该案后,数次依据事实及法律提起取保申请,但均未获准。

    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却经年难结颇有费解。本案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后,认为是否构罪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

    1、六四是否真实发生过

    通过查阅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等历史文件,或当时中央领导出具证言或出庭作证(国家领导人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应不难得出六四客观发生并存在的事实。

    2、不忘历史是否构罪

    历史是人类社会的财富,也是人类文明的主要内容,任何的忘记与虚无观点都是背叛。中共领导人及官员们挂在嘴边的旁征博引不也是历史吗?所以铭记六四这一客观历史事实不违法、更不构罪,就算这段历史有痛、有错也不是忘记、忽视的理由,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权更应该拿出勇气与担当去面对甚至坦承过失,而不是全民噤声。

    3、对六四的内心解读是否构罪

    首先,对历史事件的解读是个体的内心思想活动,思想不入罪;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仅仅表明了铭记六四的正确历史观,甚至没有任何的解读倾向;再次,对六四的个体解读差异就算成为社会共识也不是构罪的证据,任何人都没有义务为别人的言行承担后果。

    4、“提及六四”即构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有则是恶法,事实上至今六四事件本身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定性,更无“提及”即构罪的法律条文。

    综上,本案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当局应拿出勇气与担当直面历史,应拿出依法治国的态度还法律的尊严、还社会的有序、还个体的公正!

    声明人:
    符海陆辩护人:陈建刚、冉彤
    张隽勇辩护人:卢思位、何伟
    罗富誉辩护人:李贵生、龙霖
    2017年5月30日

    有关“六四铭酒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成都“六四铭酒案”一周年 家属发声明促无罪释放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9/2017/0601/1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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