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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郭玉艳被打伤上访遭推诿

    【民生观察2020年7月6日消息】郭玉艳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村民,因房屋搬迁问题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后遭到报复被歹徒暴力打伤,上访维权却被各方推诿,至今15年了犯罪分子仍然消遥法外,而受害人郭玉艳却多次被拘留被关黑监狱,被劳动教养判刑。

    郭玉艳家的几起案子起因是官商勾结保护伞开道的涉黑案子。2004年,厢黄旗村村干部将郭玉艳家60平米有房产证的住房、300平米宅院卖给服装厂老板刘国庆盖厂房,条件是不给回迁楼,不准重新建房。

    郭玉艳说“有房产证的房子600元一平米,我家60平米房子3万6千元,经过讨价给到5万元。300平米宅院不给钱,总计就给我们家5万元,请问这5万元能买到60平米的房子吗?给5万元就让我家搬走这不是抢夺吗?在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我全家老小没能搬离,却招来了杀身之祸。”

    2004年10月19日,郭玉艳被3个歹徒杀倒在自家门口,浑身上下二十几处伤,经抢救才捡回一条命,报警后无人管。

    “事隔一年,2005年他们又来让我们搬走,05年10月16日我的西院邻居丁波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3日我的东院邻居闵红英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7日深夜I2点,20多人开几辆车拿着铁棒木棒将我家砸毁,当时就向鲅鱼圈区公安局报了警。当夜被砸的还有闵红英家。”郭玉艳回忆说。

    “这几起案件都报了警,鲅鱼圈区公安局却没有给我们立案通知书,我们一追案他们就推诿。我们要上访向上一级反应,鲅鱼圈区公安局控审科长高田钟就打电话告诉我说,2005年我家被砸案已经破了,法院都判了。”

    于是,郭玉艳和闵红英就去公安局问什么时间判的,高科长让她俩去问检察院和法院,说她们的案子到了法院,以后就别再来公安局找事。

    俩人就去检察院问,检察院说不知道,俩人又去法院问,法院也说不知情,并叫俩人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跟公安局要判决书!于是俩人又回公安局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法院说谁说判了跟谁要判决书。但公安局就是不给俩人答复意见书,一气之下郭玉艳和闵红英俩人又去上访!

    郭玉艳说,“2006年8月1日,公安局又打电话说让我们回来去公安局拿判决书,当时高科长还真拿出一份判决书给我,我俩拿着判决书往外走,高科长放下电话大喊郭玉艳抢判决书,冲进来俩个警察就把我俩个给抓起来各拘留十五天。”

    “闵红英从这次拘留后不敢再上访要赔偿了,我家砸的最严重,一份钱没赔偿就结案,我誓死也要讨个说法。还有我被暗杀的事一定要有个说法。”

    在郭玉艳的多次上访追案下,鲅鱼圈区公安局在2007年3月28日给她出了一份答复意见书。

    公安局答复郭玉艳2004年10月19被扎伤残案正在侦破中,2005年10月27日家被砸案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6)刑鲅初第75号已判决。

    对此,郭玉艳表示,可见当地公检法无视法律到什么程度,2006年判的2007年公安局才告知受害人,这是什么司法程序?判决书在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中。

    郭玉艳曾拿着公安答复意见书去检察院却不让进大门,然后又去法院,法院说公诉案件你不去找检察院找谁?检察院不公诉法院能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审判后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但是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既不通知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也不给受害人送达判决书,非法剥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权力,导致受害人至今长达十五年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鲅鱼圈区公检法视法律为儿戏,公安局不给受害人立案通知,法院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公安局违法程序是不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和案件告破通知书。检察院跟法院违法程序是开庭不送达传票,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对此,原鲅鱼圈政法委书记是这样解释的,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当事人无权参加庭审,无权要判决书,无权要民事赔偿。

    但郭玉艳认为,这几起刑事案件本是一伙人所为,在保护伞的保护下,刑事民事都不判就结案了!更可恶的是恶势力的保护伞,把受害人郭玉艳多次拘留关黑监狱,劳动教养判刑。

    这正是保护伞下出奇案,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受害人被关进监狱!至今十多年了我的案子从上到下没人管,国家信访局说是涉法涉诉不受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说没判决书不受理。

    是我国的法律有问题还是执法者有问题?为什么上下级都这样无视法律呢?这个法律是保护谁的?谁是真正的黑社会一目了然!

    郭玉艳电话:15611094135

  • 辽宁郭玉艳被打伤上访遭推诿

    【民生观察2020年7月6日消息】郭玉艳是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厢黄旗村村民,因房屋搬迁问题未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后遭到报复被歹徒暴力打伤,上访维权却被各方推诿,至今15年了犯罪分子仍然消遥法外,而受害人郭玉艳却多次被拘留被关黑监狱,被劳动教养判刑。

     

    郭玉艳家的几起案子起因是官商勾结保护伞开道的涉黑案子。2004年,厢黄旗村村干部将郭玉艳家60平米有房产证的住房、300平米宅院卖给服装厂老板刘国庆盖厂房,条件是不给回迁楼,不准重新建房。

     

    郭玉艳说“有房产证的房子600元一平米,我家60平米房子3万6千元,经过讨价给到5万元。300平米宅院不给钱,总计就给我们家5万元,请问这5万元能买到60平米的房子吗?给5万元就让我家搬走这不是抢夺吗?在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我全家老小没能搬离,却招来了杀身之祸。”

     

    2004年10月19日,郭玉艳被3个歹徒杀倒在自家门口,浑身上下二十几处伤,经抢救才捡回一条命,报警后无人管。

     

    “事隔一年,2005年他们又来让我们搬走,05年10月16日我的西院邻居丁波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3日我的东院邻居闵红英家养鸡场被炮崩,10月27日深夜I2点,20多人开几辆车拿着铁棒木棒将我家砸毁,当时就向鲅鱼圈区公安局报了警。当夜被砸的还有闵红英家。”郭玉艳回忆说。

     

    “这几起案件都报了警,鲅鱼圈区公安局却没有给我们立案通知书,我们一追案他们就推诿。我们要上访向上一级反应,鲅鱼圈区公安局控审科长高田钟就打电话告诉我说,2005年我家被砸案已经破了,法院都判了。”

     

    于是,郭玉艳和闵红英就去公安局问什么时间判的,高科长让她俩去问检察院和法院,说她们的案子到了法院,以后就别再来公安局找事。

     

    俩人就去检察院问,检察院说不知道,俩人又去法院问,法院也说不知情,并叫俩人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跟公安局要判决书!于是俩人又回公安局跟公安局要答复意见书,法院说谁说判了跟谁要判决书。但公安局就是不给俩人答复意见书,一气之下郭玉艳和闵红英俩人又去上访!

     

    郭玉艳说,“2006年8月1日,公安局又打电话说让我们回来去公安局拿判决书,当时高科长还真拿出一份判决书给我,我俩拿着判决书往外走,高科长放下电话大喊郭玉艳抢判决书,冲进来俩个警察就把我俩个给抓起来各拘留十五天。”

     

    “闵红英从这次拘留后不敢再上访要赔偿了,我家砸的最严重,一份钱没赔偿就结案,我誓死也要讨个说法。还有我被暗杀的事一定要有个说法。”

     

    在郭玉艳的多次上访追案下,鲅鱼圈区公安局在2007年3月28日给她出了一份答复意见书。

     

    公安局答复郭玉艳2004年10月19被扎伤残案正在侦破中,2005年10月27日家被砸案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06)刑鲅初第75号已判决。

     

    对此,郭玉艳表示,可见当地公检法无视法律到什么程度,2006年判的2007年公安局才告知受害人,这是什么司法程序?判决书在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中。

     

    郭玉艳曾拿着公安答复意见书去检察院却不让进大门,然后又去法院,法院说公诉案件你不去找检察院找谁?检察院不公诉法院能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审判后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但是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开庭既不通知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也不给受害人送达判决书,非法剥夺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权力,导致受害人至今长达十五年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鲅鱼圈区公检法视法律为儿戏,公安局不给受害人立案通知,法院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公安局违法程序是不给当事人立案通知书和案件告破通知书。检察院跟法院违法程序是开庭不送达传票,开庭不让受害人出庭,判决后不给受害人判决书。

     

    对此,原鲅鱼圈政法委书记是这样解释的,公诉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当事人无权参加庭审,无权要判决书,无权要民事赔偿。

     

    但郭玉艳认为,这几起刑事案件本是一伙人所为,在保护伞的保护下,刑事民事都不判就结案了!更可恶的是恶势力的保护伞,把受害人郭玉艳多次拘留关黑监狱,劳动教养判刑。

     

    这正是保护伞下出奇案,犯罪分子消遥法外,受害人被关进监狱!至今十多年了我的案子从上到下没人管,国家信访局说是涉法涉诉不受理,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说没判决书不受理。

     

    是我国的法律有问题还是执法者有问题?为什么上下级都这样无视法律呢?这个法律是保护谁的?谁是真正的黑社会一目了然!

     

    郭玉艳电话:15611094135

  • 辽宁律师举报贪腐遭报复陷害

    【民生观察2020年6月4日消息】2018年5月24日,沈阳律师陈洪伟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康平县某领导贪污问题而遭报复,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判处陈洪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张金武律师接手陈洪伟的案件之后,经过仔细阅卷,并多次会见陈洪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监察委无视程序违法办案、辽中区公安分局、辽中区检察院“预言式超前移送管辖”和隐匿有利证据、辽中区法院无视辩护律师各项申请等严重程序违法,本案事实也无法认定陈洪伟成立贪污、行贿和诈骗三罪。

    张金武律师确信,本案系辽中区公检法监四家联手、无视法律、罗织罪名、抓人凑罪并利用法律对陈洪伟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产物,确属冤案错案。目前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宣告陈洪伟律师无罪。

    现将该案法律意见书贴出,供各位读者交流斧正。

    《法律意见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陈洪伟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洪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张金武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陈洪伟,详细阅读卷宗材料,现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程序方面

    一、原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侦查机关之辽中区监察委办案程序存在的重大问题

    卷宗材料显示,陈洪伟案件启动依据是沈阳市监察委2018年10月15日于出具的《指定办理通知书》,辽中区监察委当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沈阳市监察委作出了《批准留置通知书》,决定对陈洪伟进行留置。留置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陈洪伟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辽中区检察院。2019年1月30日,由辽中区检察院决定、辽中区公安分局执行,对陈洪伟实施逮捕。

    根据《指定办理通知书》、监察委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可以清楚地看出,是沈阳市监察委先行对陈洪伟进行了留置,再指定辽中区监察委对刘广辉、陈洪伟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

    梳理了整个监察委的办案程序,辩护人不得不被吓出一身冷汗,监察委的任意妄为,无视法律,非法羁押、非法侦查讯问的情况跃然纸上:

    1、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并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可是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可以看出沈阳市监察委在没有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先行对陈洪伟进行留置,再指派辽中监察委进行调查,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

    2、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可以明确看出监察委监察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陈洪伟不属于公职人员,自然不属于被监察的对象。

    3、陈洪伟被调查留置起源于刘广辉、陈洪伟贪污案,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洪伟和刘广辉有共同贪污的行为。如果作为刘广辉案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利留置陈洪伟。留置陈洪伟也不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4、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监察委在接到报案和举报后,应当先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成立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采取的调查措施。而本案中,所有的审批手续全部省略,对陈洪伟直接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留置措施,明显违法。

    5、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而本案中,根据卷宗材料,2019年1月3日之前,辽中区监察委没有对陈洪伟进行任何涉及职务犯罪讯问,辩护人看到的只有对所谓的诈骗事实的侦查。诈骗案件属于公安管辖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辽中区监察委侦查了不属于自己管辖且不专业的所谓诈骗案件,那么出现定性错误也就不足为奇。

    6、延长留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监察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实现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区级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机关批准,而本案中,沈阳市监察委直接批准留置,既没有辽中区监察委领导人员的集体研究决定,更没有辽中区监察委的留置请示,明显违法;延长留置也仅仅只有沈阳监察委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3个月留置期限到期前提前20天做出的批准决定,没有请示且未卜先知,明显违法。

    7、频繁超强度提讯,没有讯问笔录,明显违法。仅仅辽中区监察委就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到2019年1月22日结束,对陈洪伟提讯就多达91次,可是附卷笔录仅仅有涉嫌诈骗罪的8次讯问笔录;涉嫌行贿的1次讯问笔录;涉嫌贪污罪的4次讯问笔录;其余的78次笔录全部不在卷宗,最早的提讯时间是2018年11月10,这一次讯问的内容是诈骗罪,与所谓“刘广辉贪污案”风马牛不相及。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本案完全是在沈阳市监察委主导下,违法对陈洪伟进行羁押,先抓人,后罗织罪名,违法办案的产物。也就印证了陈洪伟极其家人主张的因为陈洪伟被抓完全是因为举报不法行为,被挟私报复的说法。

    (二)侦查机关之辽中区公安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根据辽中区公安局沈公辽(刑)受案字(2019)44号《受案登记表》记载内容,是沈阳市监察委在办理608专案过程中发现陈洪伟的诈骗犯罪线索,并将犯罪线索于2019年1月9日15时57分移送辽中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沈阳市监察委608专案组,根据法律规定,辽中县(区)公安局是没有管辖权的;可是沈阳市公安局在没有公安局没有受理案件、没有接到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却未卜先知的于2019年1月8日将案件指定给了辽中区公安分局管辖;其指定所依据的法条也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指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辽中区检察院和辽中区法院办案程序也严重违法。

    1、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也就是说,本案只能由康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的公诉应当与康平县的管辖相一致,在不属于辽中区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其应当报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康平县检察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中院违法指定没有管辖权的辽中区检察院、辽中区法院管辖,明显是以检察、审判适应侦查管辖的需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2、一审的公诉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隐匿了卷宗中对陈洪伟有利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有:

    (1)公安侦查卷三P56页国土局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康规国土(2010)60号文件《关于公布2010年度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拆迁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公安侦查卷三P155-156页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安侦查卷三P156-165页康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康政发(2010)号《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4)公安侦查卷五P91页陈洪伟和张文华签署的《送达证明》;

    (5)公安侦查卷五P92页-95页《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房屋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6)公安侦查卷五P105页康平县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公安侦查卷五P106经济基建科出具的《关于东关屯镇申请迎宾路拆迁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

    (8)公安侦查卷五P107页东关屯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迎宾路拆迁所需资金的申请》;

    (9)检察机关没有当庭出示且留存其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1月24日和1月28日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靠鉴定机构的评估,对砖厂、牛场的合理补偿,陈洪伟不存在诈骗行为。

    3、一审法院驳回陈洪伟的非法证据排除于法无据,侵害了陈洪伟的权利。在陈洪伟的多次笔录中,陈洪伟做了有罪供述,且提供了排非的线索比如:监察机关非法羁押、超长审讯、辱骂、体罚等,一审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合法性,理应排非,一审法院却以陈洪伟未做有罪供述,不允许排非,明显错误、违法。

    4、庭前会议中,陈洪伟和辩护人明确提出调取新证据的要求,并多次递交申请,一审法院既不调取也不答复,明显违法,且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5、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也不作出任何说明和回复,明显违法,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

    (一)、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刑事追诉的起点是30000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000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文章,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0000元。

    2、根据卷宗材料,马明是2019年1月4日做出的讯问笔录,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却于2019年1月3日复印取得,在笔录原件还没有做出、确不存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绝不可能时光穿越取得复印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该份复印件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马明供述相印证的情况下,陈洪伟的供述孤证,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该角度讲。陈洪伟构成行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陈洪伟不构成贪污罪。

    1、对于陈洪伟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足够多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陈洪伟在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对于该笔借款开发区当时的领导是予以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这一点有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的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证实。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打有借条、开发区享有对陈洪伟借款的情况下,开发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欠款,陈洪伟没有把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

    3、本案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用剩余299400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效力、是虚假的,应当追究出具者柏雨壮、邓斌和开发区作伪证的责任。原因如下:

    (1)监察委卷宗二P144页的开发区财务账目《科目明细》明确载明,在2018年12月年底汇总,陈洪伟仍然账面欠开发区103万元欠款。这属于书证范畴,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开发区的时任书记吕明臣、现任财政分局局长高金平明确证实,因为单据和协议不符合,没有给陈洪伟平账。

    (3)该份证明没有出具人员的签字和捺印,不能确定出具人的具体身份,证明本身载明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自己添加,明显不符合证据显示要件,已经没有了证明效力。

    4、陈洪伟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拆迁户收钱没有出具收到条、没有依法依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其自己承担,对此辩护人已经陈洪伟个人不持异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失误,把本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法且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关于诈骗罪

    1、犯罪的主体不是陈洪伟。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陈洪伟的弟媳、弟弟王迎春和陈洪东,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不论其与陈洪伟是因为亲属关系还是因为原始投资获得拆迁安置款的支配权,均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主体,也就是拆迁安置款的合法取得者的身份。陈洪伟取得基于亲情和原始投资收取安置款,存在合法的基础的来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亲属之间的这种资金交易,公权力无权干涉。

    2、本案不论是王迎春、陈洪东还是陈洪伟,取得拆迁安置款的依据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定性错误。而本案陈洪伟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形,从该角度讲,陈洪伟不构成犯罪。

    3、纵观所谓陈洪伟诈骗罪的所有证据,无非证明陈洪伟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请托和打招呼的行为,这和虚构和隐瞒真相是截然不同的行为,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和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

    4、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涉及企业拆迁的,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条件,只要有企业,均应该给与补偿,作为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牛场和砖厂,政府拆迁给与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且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签署了现场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了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了王迎春和陈洪东,整个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可是过去了8年之久,监察委又对此启动进行侦查程序,检察院提出有罪指控,法院以诈骗罪重判陈洪伟11年!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统统被一份有罪判决否定了。

    5、对于诈骗罪中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补偿是否存在的问题。

    (1)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是否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均与陈洪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草袋子(草袋片子、草帘子)的数量、鱼池是否可以养鱼已经砖是否生产,是开发区工作人员、苏家岗村委会成员、陈洪东以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的结果,陈洪伟没有任何的参与,没有任何的语言和行为表示,这三部分不论是否构罪,均与陈洪伟无关。

    (2)分清草袋子和草帘子的区别。概念不清,没法理论。草帘子俗称草袋片子,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在现场的勘验中,也仅仅存在草袋子一种,没有对草帘子的记载。在侦查人员讯问中,故意混淆了两种物品的名称,证明陈洪伟虚构有草袋子的事实。明显颠倒黑白。

    (3)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拆迁应当按照面积补偿,不计算房屋,按照最低一个月补偿10元,补偿三个月,仅仅计算土地面积,牛场应当补偿数额为79920元,砖厂应得补偿为1362570元,如果计算房屋,则数额更大,远远大于3万元、80万元的收益补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补偿多了,而是是补偿少了。何谈诈骗?!

    (4)关于鱼塘、砖厂预期收益的问题。

    预期收益,是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种预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砖厂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如果生产,砖厂肯定去申请。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如果不发放,砖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是否颁发由人民法院裁决。国土资源局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更不能以是否有证来确定砖厂能否产生收益的标准。在砖厂动迁的情况下,不再办理许可证合情合理合法。

    鱼塘的预期收益也是一种利益的可能性,对于鱼塘的成因不是预期收益参考的基础,鱼塘只要具备养鱼的条件,经营者可以养名贵高产鱼,也可以养殖其他诸如螃蟹、河虾等适宜生存的品种,将来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可能倾家荡产。这种预期收益仅仅是赔偿的一种参考,且张文华代表政府咨询了水利局的杨兴义,参照了杨兴义出具的材料后具体确定了赔偿数额,这谈何诈骗?

    第三部分:特别说明

    1、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假如侦查机关的材料全部属实,发现陈洪伟在牛场拆迁和砖厂拆迁的过程中,无非起到了拉皮条、请托的作用,给工商局和村委主任打电话要求照顾,给评估公司领导请客送礼,没有参与拆迁的勘验过程,更没有任何隐瞒和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任何诈骗的事实。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资源和国家机器,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双方的地位并完全不平等,更严格来说,双方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政府机关是不允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政府机关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试想,一个政府不能解除的行政合同,我们的审判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荒唐和错误。

    3、辩护人通过卷宗材料明确感受到,本案确实是打击报复的产物,是先抓人、后凑罪,个中原因,辩护人不想探究,但还是提请合议庭能够慎重排除干扰,依法处理本案。

    4、本案关乎律师权益,关乎沈阳市和辽宁省的法治形象,媒体高度关注,因为二审结果没有做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还是充满了期待。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和陈洪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贵院,能够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家属和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可以做到。

    当然,辩护人也不否认陈洪伟个人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这一般违规和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辩护人相信陈洪伟也能够正确面对和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引以为戒,更好的选择工作和维权方式,也更好地服务社会,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宣告陈洪伟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张金武
    2020年4月20日

  • 辽宁杨秀梅被强行押回原籍隔离

    【民生观察2020年5月8日消息】北京“两会”即将在月底召开,但是维稳已经升级,开始大量抓捕坊民回原籍被强行隔离14天,今天上午10点左右在北京长期上访打工的辽宁铁岭坊民杨秀梅在北京花卉大观园打工时被地方抓捕,并立即强行由当地的截访工作人员3男一女带回,车牌号为辽m0999号,在晚上10左右得到消息已经到家,派出所说;需要隔离直接带到宾馆进行14天的隔离。

    杨秀梅父亲因公伤死亡,地方政府不但没有给予工伤死亡,还没有给予一分钱的补偿,被逼无奈走上法律程序,但是在没有公正的法律下,自然没有得到法院的工伤补偿判决,接踵而来的是重多的债务,银行多次到家追债,被无奈只有逐级上访到北京,杨秀梅长期在北京一边打工一边上访,在维权过程中杨秀梅被辽宁铁岭当局非法构陷老教三次,三次老教一共七年,行政拘留七次,当地公安用手指着杨秀梅说再告就要你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公开威胁恐吓。杨秀梅在三次老教中,在辽宁“马三家”劳教所受尽折磨与酷刑,在“马三家老教所”共计七年那是一种生不如死的环境,能活着出来都是奇迹。

    这次杨秀梅被强制带回原籍辽宁,当地利用疫情对坊民进行维稳,公开用非“合法”的手段做不合法的事对访民进行迫害,希望辽宁访民杨秀梅在被14天隔离后能自由回家。

  • 辽宁于东旭控告法院枉法裁判

    【民生观察2020年4月3日消息】辽宁省凌源市农民工于东旭,控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要求立案再审,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占。

    于东旭,男,汉族,身份证号:211382197809256215,住址:辽宁省凌源市沟门子镇白石嘴村,电话:18742146123

    于东旭讲述事情经过:2013年7月28日我在沈阳承包了何和开在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的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何和开负责所有的原材料,我只负责施工所需的小型设备,包工不包料。由于现场没有施工所需胶泥无法施工,何和开就将卢国忠的电话给我叫他给送胶泥,卢国忠到达现场后,由于何和开外出办事不能到场,就打电话给我,委托我帮他代签一下,货款全部由他给付,我就这样帮他签订购买胶泥的协议,并且购买的胶泥全部都用在了何和开施工的工程上了。

    施工期间,何和开已经给付了卢国忠两万元的货款,后来因为何和开不再给付卢国忠货款,卢国忠将我还有何和开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沈阳皇姑法院支持了我,判何和开给付所有货款,何和开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并找了人。再开庭审理前期,担任主审的刘春杰法官就告诉我:这次必须判你输,然后你再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你一定会赢。就这样将本案发回重审,并附着意见,后来,皇姑法院又将本案改判,判我给付所有货款,我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中法,还是由刘春杰法官担任主审,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刘春杰法官就问我,我不是告诉你不用来了吗?你怎么又来了?我不是让你以不当得利的形式去告何和开吗?接着又对我还有我的代理律师说:这次不说你也能知道结果了。在判决没有出来的时候,刘春杰法官给我打电话叫我撤诉,并让我的代理律师劝我撤诉,我没有答应。期间我给刘春杰法官打电话说我案子的事,我问他为什么一次能判的案子,为什么非要让我打两次官司啊?刘春杰法官却说:我知道你屈,但是没有办法,后来的结果维持了皇姑法院的判决。

    我又开始申诉,可是姚军法官用刘春杰法官之前对我说的话来劝我,并且用欺骗、吓唬、忽悠的办法,让我撤诉,并告诉我,如果我不撤诉,他们也可以让我赢,但是会对我之前的判决不利,让我以用告何和开不当得利的理由去告何和开,比我走申诉还要快,但是他并没有告诉我,我只有一次申诉机会。

    我又到皇姑法院起诉何和开不当得利,临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在我没有把全部的货款给付卢国忠的时候,我是告不了何和开不当得利的。我发现上当了,又回到沈阳市中法立案再审的时候,他们不给我立案。并告诉我,我只有一次机会,他们让我去沈阳市检察院抗诉,可是检察院看到我的案子没有最终结论,不能受理,还是让我去找沈阳市中法,就这样两家谁都不管了,然后我就开始上访,找各个部门讨要一个说法。

    在我绝望无助的时候,我就拨打了沈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监督平台的电话,跟他们说了我的情况。他们帮我联系到审理我案子的民三庭庭长曹岩法官,曹岩法官向我了解了情况,并认识到案子错了!并跟我约定第二天再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小会议室,再具体的了解一下我案子的情况。然后,她再向院领导汇报。我次日跟她见面,向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出示证据跟她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向她递交了材料。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给曹岩法官打电话得知,她已经向院领导做了汇报,院领导已经指令刘春杰法官为我书写《建议复查提起再审》建议书,事后我又根据刘春杰法官的要求,又向他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事后,刘春杰法官将写好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建议书移交到了立案二庭,期间我给立案二庭庭长王卉打电话,已经证实我的案子已经到了他们那里。

    我等了六个多月,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却相互推托。直到2018年11月29日,我接到了刘春杰法官的电话通知!说他们给我提的《建议复查提起再审》被立案二庭驳回了。在2019年两会期间我通过上访,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周延庭院长反映了我的问题,于是这才在2019年3月25日立案二庭才正式受理,对我的案子开始审查。

    我又根据王卉庭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写了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二项、三项、六项、七项、十二项、十三项,再次向沈阳市中级法院要求立案提起再审。可是再开始审理的时候,才知道主审法官朴海花就是审理民三庭为我提起《建议复查提起再审》的主审法官。在2019年6月20日,我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给我的民事裁定书,朴海花法官却以我以民诉法第二百条的一项给我审理了我的案子,我认为纯属助纣为虐,颠倒黑白。事情写到这里就是我案子发生的整个经过。

    现在本人于东旭对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的(2017)辽01民终6776号民事判决及(2019)辽01民申232号民事裁定书坚决不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其他程序的审判”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中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严重的程序违法,纯属枉法裁判!

    现向相关部门申请立案再审,以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证据材料:

    一、庭审笔录(23页)
    证明:原审原告卢国忠早就知道,我是代原审被告何和开签订的胶泥协议,并在(2015)皇民二初字第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以及我与卢国忠签订的购买胶泥的协议复印件,再庭审时由何和开当庭向法庭提交。证明:协议我是帮何和开代签,货款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二、询问笔录(11)
    证实:证人王阔的真实身份,王阔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为原审被告何和开出庭作证,身份就是现场的一名力工。而在本案中,不知道怎么了?摇身一变就成了保管员。就连材料的名称都说不好。在同一工程,同一项目,两个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真的不知道,何和开为什么这样做?这也让我们怀疑五红建材厂为什么出具证明说何和开(大学经典)项目工程的胶泥是由它提供的,对这个真实性我有疑问。

    三、沈阳市山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租赁合同(2份)以及设备进场清单(4份)及在(2015)皇民二初字664号判决庭审时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证明:吊篮的租赁合同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帮其代签的,所有的租赁费已经全部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并结清,所有进场单据全部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

    四,沈阳市美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货欠款单(7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党校(大学经典)项目4#楼所有的苯板送货欠款单!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五,沈阳市昱隆达保温材料厂送货单(18份)《情况说明》(1份)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进到沈阳市委党校(大学经典)项目5#楼所有的酚醛板,是我受原审被告何和开委托,全部都是由我及我的父亲帮其签收的。

    六、庭审笔录(2页)
    证明:原审被告何和开在庭审时,已经承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是他委托我,帮其代签的,租赁费他已经向出租方付清。七、卢国忠代理律师当庭已经证实货款是由原审被告何和开给付的。

  • 辽宁刘振

    姓名:刘振,
    户籍地:辽宁沈阳浑南区

    上访原因:因不满房屋被强拆坚持上访十余年,2019年1月13日在看守所死亡。

    维权历程:2018年10月21日,刘振同十余名沈阳籍访民一起去到位于北京的美国驻华大使馆进行人权求助,被北京警方行政拘留5天。10月29日拘留期满刘振被沈阳警方接回后随即送入浑南区看守所刑拘,12月4日被浑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13日上午,家属接到通知,刘振在看守所死亡,官方称刘振死于“急性心梗”,属于“自然死亡”。
    刘振的儿子刘常杰粗略查看刘振遗体时发现胸口有紫色淤青,受伤部位且向内凹陷。现场警方人员解释此伤为抢救时机器所致。
    刘常杰申请做尸检,同年12月15日下午,浑南区公安分局找其约谈,刘常杰赴约前告诉了刘振关注群的朋友们,其后刘常杰便与朋友们失去联系。

  • 辽宁陈沈群



    姓名:陈沈群,女,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8日
    籍贯:湖南省衡山县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
    身份证号:210111195811182028

    上访原因:陈沈群1976年参加工作,是辽宁沈阳第一砂轮厂职工。1982年至1985年间在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后转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带薪学习。1987年大专毕业后被第一砂轮厂调到销售处担任货款管理员,后又调节到动力公厂任成本会计。2003年第一砂轮厂进行企业转制,陈沈群所任职的动力公厂的供水、供电职能交到了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管理,陈沈群被迫下岗。之后,陈沈群发现第一砂轮厂留守处负责人让人顶替了她的工作,也不再给她发工资,造成她生活困难。加之她和姐姐的房产纠纷,不满法院判她败诉才开始上访。

    维权历程:
    2005年1月20日因不执行民事裁定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
    2008年10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拘,同年的10月31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1年6个月,11月13日送入马三家劳教所执行。
    2009年6月30日被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释放。
    2011年1月31日因上访被沈阳苏家屯法院执行庭庭长等人强行送到红十字会沈阳苏家屯八一精神卫生院,2011年3月18日获释。
    2012年10月22日被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人员从北京抓回绑架,10月23日送进红十字会沈阳苏家屯八一精神卫生院,直到当年的11月21日在家人被迫在病例上签字后才被释放。
    2016年11月20日,陈沈群被警方驻京劫访人员从北京市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截访返乡,途经葫芦岛绥中县时遭遇“车祸”死亡。而同车的3名劫访人员和司机均是轻微伤或皮外伤。
    车祸发生后,家属质疑死因,被警方控制在一宾馆。2017年1月25日,在没有进行尸检的情况下陈沈群的遗体在绥中县被强制火化,并阻拦、殴打其家属不许家属见陈沈群遗体。

    酷刑迫害:民主派出所副所长孙秀范在看守所拿走陈沈群的棉衣和棉鞋。到劳教所的时候也没有把棉衣和棉鞋还给她。她穿着小毛衣和凉托鞋每天走在凛冽寒风中的雪地上。双脚冻伤了,天冷钻心的痛,天暧钻心的痒。
    在劳教所被毒烟雾包围着,由于呼吸被吸入鼻孔,鼻子总是流浓不止。要求治疗被注射毒药,全身肿了起来,血管都变成红色,脸肿的把眼睛挤成一条缝睁不开,全身皮肤稍触碰就疼痛。
    被劳教所干警用电棍击打四肢关节及脖子、头部,电击长达一个多小时,落下心衰和记忆力减退,身体变成优导电体,无意间就有过电刺痛感觉。
    在劳教所还被剥夺诉权,处处被刁难,经常是连上厕所都不让,王艳萍队长还把厕所的门锁上,逼得其在大庭广众之下脱裤子撒尿。
    在精神病院被强迫吃药,被精神病人用各种手段折磨。

  • 辽宁盖凤珍/石兴友

    姓名:盖凤珍,女,出生日期:1957年8月1日
    住址:辽宁省沈阳铁西区南六中路87号。
    姓名:石兴友,男(盖凤珍丈夫)

    上访原因:盖凤珍、石兴友夫妻都是残疾人,以经营货亭为生。1999年9月间与客人发生冲突后,认为警方处理不公,夫妻二人开始上访。2016年4月12日盖凤珍因病去世。

    盖凤珍维权历程:
    1999年10月10日被铁西分局在没有给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妨碍公务罪拘留,10月25日释放后把她非法拘禁至监狱管理局地下室。
    2003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妨碍公务罪决定劳教3年,1年1个月后释放。
    2006年5月24日因上访被拘留15日。
    2008年3月5日被绑架回乡非法拘禁10天。
    2008年3月15日二人被刑事拘留,关押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4天。
    2008年3月27日盖凤珍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1年6个月。石兴友被劳教1年。
    2008年4月7日被送到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劳教期限至2009年9月14日。被延期关押至2009年10月9日释放。释放当天又被宣布拘留15天。
    2010年7月15日因进京上访被以扰乱单位秩拘留,2010年8月7日被决定劳教1年,期限至2011年7月14日止。
    2015年1月5日,因用拐杖砸坏了阻挡她去见巡视组的沈阳一警察的鼻子被刑拘,后被沈阳市开发区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刑8个月,2015年8月10日获保外就医。

    石兴友维权历程:
    2008年3月5日被绑架回乡非法拘禁10天。
    200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关押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4天。
    2008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1年。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10年8月7日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显示:盖凤珍因妨碍公务、侮辱诽谤、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各两次,判处刑罚一次,屡教不改,此次又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对象,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

    酷刑迫害:盖凤珍被捆绑在死人床上用妇女阴道扩张器,撬开口腔进行灌食,灌的是盐水和玉米糊。每隔24小时灌食一次,共灌食两个月的时间。灌食完毕后,扩张器仍然留在口腔里,有时舌头蠕动把扩张器顶出去,值班队长发现又塞进去。经过灌食,盖凤珍的牙齿被撬的全部松动,龇牙咧嘴,唇内被夹掉肉,并落下了胃出血的病症。
    有时连续数天被绑在床上灌食。
    被捆绑在死人床上时双手扣在两侧,脖子、胸部、腰部、大腿、小腿、脚脖被捆绑绳索,24小时不许大小便。死人床中间在人的屁股部位设置的大便口铁圈边沿致把腰臂部割破至溃烂,阴道感染。
    有时灌完食拖下来带上手铐用十字背挂式吊挂,挂得腰腿和胸部撕裂般的疼痛,难以忍受,施刑的人在一边幸灾乐祸的狞笑。挂了两个小时左右嘴也歪了、脖子也歪了,出的汗不像水,像一层胶黏在脸上。
    2008年6月11日被吊挂9小时之后,脸、手、胳膊全肿,无法排解尿液,痛苦不堪,被折磨的昏迷过去,醒来被他们绑在死人床上将扩张器放在嘴里撑着连续灌食。
    2008年6月19日因不同意息诉罢访被上高、低挂,左手铐在上边床铺的铁管上,右手铐在下铺铁管上。之后十字吊,即两个腿悬空,脚尖能踮着一点地。被抓住头发连续打嘴巴,被电棍击倒在地,被殴打。
    2009年7月1日被前抻吊挂,双腿捆绑固定,双手拷在铁管上。劳教所警察用鞋打她嘴巴。被折磨殴打数小时后遍体鳞伤昏死过去。被抻大挂,“五马分尸”,被用电棍击打全身各个部位,从阴部一直打到头顶,打得全身青一块紫一块,没有一块好地方;往小便、阴道里灌辣椒水,用电棍捅进阴道里。
    自2009年2月25日到4月被关在小号(禁闭)期间透气窗被钉死了,换不过气。只能躺在地上,地板上都是水,大便、尿全在地板上拉。等到第三天,才给一个尿盆。”由于此前被上过“大挂”,晚上连水带血吐,第二天又吐血,“哗哗吐的全是黑血。曾被多次、长期关小号。
    释放时是用两个人架着、抬着走出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
    因劳教期间受各种酷刑虐待,造成多种疾病及癌症,一个肾被切除。
    2015年判刑后病情急剧恶化,各器官衰竭,癌症扩散,2016年4月12日盖凤珍在沈阳医院因肾癌去世。

  • 辽宁盖凤珍、石兴友


    姓名:盖凤珍,女,出生日期:1957年8月1日
    姓名:石兴有,男(盖凤珍丈夫)
     
    上访原因:盖凤珍、石兴友夫妻都是残疾人,以经营货亭为生。1999年9月间与客人发生冲突后,认为警方处理不公,夫妻二人开始上访。2016年4月12日盖凤珍因病去世。
     
    盖凤珍维权历程:1999年10月10日被铁西分局在没有给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妨碍公务罪拘留,10月25日释放后把她非法拘禁至监狱管理局地下室。
    2003年10月13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妨碍公务罪决定劳教3年,1年1个月后释放。
    2006年5月24日因上访被拘留15日。
    2008年3月5日被绑架回乡非法拘禁10天。
    2008年3月15日二人被刑事拘留,关押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4天。
    2008年3月27日盖凤珍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1年6个月。
    石兴友被劳教1年。
     
    2008年4月7日被送到马三家女子劳教所,劳教期限至2009年9月14日。被延期关押至2009年10月9日释放。释放当天又被宣布拘留15天。
    2010年7月15日因进京上访被以扰乱单位秩拘留,2010年8月7日被决定劳教1年,期限至2011年7月14日止。
     
    2015年1月5日,因用拐杖砸坏了阻挡她去见巡视组的沈阳一警察的鼻子被刑拘,后被沈阳市开发区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刑8个月,2015年8月10日获保外就医。
     
    石兴友 维权历程:2008年3月5日被绑架回乡非法拘禁10天。
    2008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关押至沈阳市第一看守所羁押24天。
    2008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1年。
     
    辽宁省沈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10年8月7日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显示:盖凤珍因妨碍公务、侮辱诽谤、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各两次,判处刑罚一次,屡教不改,此次又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符合劳动教养对象,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年。
     
    酷刑迫害:盖凤珍被捆绑在死人床上用妇女阴道扩张器,撬开口腔进行灌食,灌的是盐水和玉米糊。每隔24小时灌食一次,共灌食两个月的时间。灌食完毕后,扩张器仍然留在口腔里,有时舌头蠕动把扩张器顶出去,值班队长发现又塞进去。经过灌食,盖凤珍的牙齿被撬的全部松动,龇牙咧嘴,唇内被夹掉肉,并落下了胃出血的病症。
    有时连续数天被绑在床上灌食。
    被捆绑在死人床上时双手扣在两侧,脖子、胸部、腰部、大腿、小腿、脚脖被捆绑绳索,24小时不许大小便。死人床中间在人的屁股部位设置的大便口铁圈边沿致把腰臂部割破至溃烂,阴道感染。
    有时灌完食拖下来带上手铐用十字背挂式吊挂,挂得腰腿和胸部撕裂般的疼痛,难以忍受,施刑的人在一边幸灾乐祸的狞笑。挂了两个小时左右嘴也歪了、脖子也歪了,出的汗不像水,像一层胶黏在脸上。
    2008年6月11日被吊挂9小时之后,脸、手、胳膊全肿,无法排解尿液,痛苦不堪,被折磨的昏迷过去,醒来被他们绑在死人床上将扩张器放在嘴里撑着连续灌食。
    2008年6月19日因不同意息诉罢访被上高、低挂,左手铐在上边床铺的铁管上,右手铐在下铺铁管上。之后十字吊,即两个腿悬空,脚尖能踮着一点地。
    被抓住头发连续打嘴巴,被电棍击倒在地,被殴打。
     
    2009年7月1日被前抻吊挂,双腿捆绑固定,双手拷在铁管上。劳教所警察用鞋打她嘴巴。被折磨殴打数小时后遍体鳞伤昏死过去。
     
    被抻大挂,“五马分尸”,被用电棍击打全身各个部位,从阴部一直打到头顶,打得全身青一块紫一块,没有一块好地方;往小便、阴道里灌辣椒水,用电棍捅进阴道里。
     
    自2009年2月25日到4月被关在小号(禁闭)期间透气窗被钉死了,换不过气。只能躺在地上,地板上都是水,大便、尿全在地板上拉。等到第三天,才给一个尿盆。”由于此前被上过“大挂”,晚上连水带血吐,第二天又吐血,“哗哗吐的全是黑血。曾被多次、长期关小号。
     
    释放时是用两个人架着、抬着走出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
     
    因劳教期间受各种酷刑虐待,造成多种疾病及癌症,一个肾被切除。
    2015年判刑后病情急剧恶化,各器官衰竭,癌症扩散,2016年4月12日盖凤珍在沈阳医院因肾癌去世。
  • 辽宁赵振甲

    姓名:赵振甲,
    出生日期:1950年11月13日
    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7号楼3单元402号。
    身份证号:210402195011131716

    上访原因:赵振甲在文革时期因写文章批评文革和毛泽东,1974年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缓,同时没收个人财产。1981年刑满出狱,1985年沈阳市中级法院改判其无罪。由于法院、政府均拒绝作出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导致其上访维权。

    维权历程:
    2000年4月被抚顺市政府以寻衅滋事为由劳动教养3年。
    2008年被以携带危险物质行政拘留14天。
    2008年5月被抚顺市政府以寻衅滋事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2年2月再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
    2014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15日被新抚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2016年6月6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30天。
    2017年2月20日被抚顺市新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2日被新抚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

    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
    新抚区检察院指控赵振甲的犯罪事实总共四起:
    1,2016年4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25号附近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
    2,2017年1月26日在北京上访期间扬言到国家领导人住处放鞭炮;
    3,2017年2月1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
    4,2017年2月7日在敌对网站《新唐人网》发文煽动组织“反截访”签名活动。
    对以上指控,法院认定其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成立,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酷刑迫害:多次被劫访人员殴打,辱骂。在劳教所每天被强迫劳动超过12个小时,有时甚至3天3夜连续做工。挖沟时人泡在1米深的水里,把人当牲口一样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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