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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接力统计近年受迫害者名单

    上海,重庆,四川,湖北四省市局部一小部门被迫害关押过的名单

    结止2019/2/1上海被迫害过公民的名单如下:

    1、上海市徐汇区徐佩玲,女,寻衅滋事罪,判刑八个月,行政拘留六次,司法拘留一次。电话18121439381
    2,上海市黄浦区沈永梅,女,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罪,劳动教养一年。刑拘五次,行拘二次,取保候审二年,电话13166175316
    3、上海市静安区黄月华,女,寻衅滋事罪和扰乱单位秩序罪被拘留40天。电话1592124498
    4,上海市普陀区韦开珍,女,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30天,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30天。手机:18017125130
    5,上海市虹口区张富英,女,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二次60天。电话13701820797
    6、上海长宁区,尹慧敏女,寻衅滋事罪判刑8个月,刑事拘留2次,行政拘留12次。电话:15000791985。
    7、上海市静安区孙洪琴,女,刑事拘留3次,行政拘留15次。电话:15900775907
    8、上海市浦东新区陈建芳,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刑事拘留4次,行政拘留4次,司法拘留1次。电话:17
    321004858
    9、上海浦东新区,申琴芳,女,扰乱行政拘留10次,刑事拘留2次。电话18964199037
    10、上海市静安区魏勤,女,寻衅滋事罪判刑二年三个月,劳教一年三个月,刑拘31天改取保候审,行政拘留三次十五天。电话13661481786
    11、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顾学群,扰乱共公秩序罪,行政拘留二次,15天手机13611904866
    12、倪明其,男,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一个月。
    13248010520
    13、项文寅刑事拘留3次,刑政拘留两次。
    14,上海杨浦区杜青艳刑事拘留1次,刑政拘留1次。
    15、上海市静安区陈国英,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5次。电话:13818175575。16、上海市虹口区罗显会,女,寻衅滋事罪,判刑10个月,刑拘1个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3次。电话:13524015891
    17、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惠仙,女,被捏造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政拘留两次20天,电话18918936311
    18、上海浦东新区申琴芳,女,行政拘留10次,刑事拘留2次,电话,18964199037
    19、上海浦东新区杜金花,行政拘留1次,刑事拘留1次。电话15900431401
    20上海浦东新区高文婻,行政拘留4次,刑事拘留2次。电话15801842268
    21、上海浦东新区黄怡芳,行政拘留2次。电话,18049911967
    22、上海徐汇区,沈亚威,寻衅滋事罪、流窜作案罪被刑事拘留30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5天电话:18017811012
    23、上海市普陀区王永凤,女,寻衅滋事罪,判刑7个月,寻衅滋事羁押捌天,行政拘留2次,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30天。手机,13585709764
    24、上海市浦东新区朱金安,扰乱社会秩序罪,行政拘留二次,15天,寻衅滋事罪二次,刑事拘留24天。手机号码:13818475430
    25、上海市宝山区董振贵,男,寻衅滋事罪,被普陀区刑拘30天,拘留证。也没有收到。中国的法制社会。
    26、上海市浦东新区周菊仙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拘留4次。其中在07年2⃣️月27日被江镇派出所民警一拳头打得我脸神经瘫痪,就当晩送我拘留十天,07年2⃣️月28日又被狱警对我手铐脚镣铐在门板上持续24小时,不给我吃拉。手机13512116077
    27、上海市浦东新区2005年世博会动迁居民崔福芳行政拘留三次,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劳动教养一年。电话13564097383
    28、我是上海市浦东新区谢金华,女,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打击报复,以寻衅滋事被判刑八个月,5次刑事拘留,7次行政拘留联系电话13761738697
    29、上海市浦东新区丁菊英,女,刑事拘留7次其中2次寻衅滋事罪,3次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1次2008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还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询告知书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拟决定劳教养壹年的告知书。1次2010年凭一传唤证京公(宣天)行传字[201O]第158号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刑事拘留1个月,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释放还被无手续取保候审1年。18次行政拘留,其中3次扰乱单位秩序,其中1次没有处罚决定书和别的合法手续只有解除抅留证明书。还有15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中2次也没有别的合法手续只有解除拘留证明书。
    30、上海市浦东新区赵国彪,女5次行政拘留。电话。13818380473.
    31、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蔡晓红,女,寻衅滋事罪,判刑12个月,3次行政拘留,电话:18321818003
    32、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陆凤珍,女,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2次,电话:13122665992
    33、上海市长宁区,张雄明,男,寻衅滋事1次,行政拘留6次,电话:18518444568
    34、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沈国琴,女,行政拘留1次,扰乱社会秩序,电话:15026628472
    35、上海市黄浦区皋根娣: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电话13671990587
    36、上海长宁区江琴行政拘留三次联系电话17821742770

  • 冀中兴被打残十三年后案件仍在侦查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2日消息】本网从刘晓原律师处得知,日前,东莞警方派出两名警察去到冀中星位于山东的家中,问冀中星有何要求,称可以书面材料提出要求,只要要求恰当,就会按政策处理,不过对于冀中星关心的案件问题,对方则告知“仍在侦查之中”。

    据悉,东莞警方派出的民警是在5月10日去到冀中星家中,声称东莞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其所反映的问题,但目前案件“仍在侦查之中”。两位民警在言语关心之余问冀中星有什么具体要求,表示可以写成书面材料进行提交,只要要求不是太高,(东莞政府)就会按照政策进行处理。

    据刘晓原律师介绍,冀中星于今年3月21日获得减刑出狱,结束四年零九个月多的牢狱生活回到山东老家。为了继续追问“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4月17日,冀中星向东莞市公安局邮寄了《请求公开“殴打致残”案作刑事立案后的复查结论》的书面材料。

    作为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律师表示,在材料邮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东莞市公安局随即派出民警上门家访,并将“仍在侦查之中”的结论告诉当事人冀中星,似乎应该是引起领导的重视了。有关案件“仍在侦查之中”的结论,刘晓原律师直言,如果从2013年9月10日作刑事案件立案复查算起,也已是四年零八个多月了;如果从2005年6月28日案发后案件由交警转给派出所调查算起,那么时间跨度更是达到13年之久,但东莞警方还以“仍在侦查之中”来搪塞,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另外,刘晓原律师透露,东莞警方在派出两名民警与当事人冀中星接触外,同时还派出两名民警去到刘晓原律师的江西老家县城。刘律师猜测该两名民警应该是国保人员,很可能是前去调查。为此,刘律师通过老家县公安人员联系了对方,表示想与他们见面聊聊,但对方表示无此必要。刘晓原律师称,记得当年在办理冀中星“爆炸”案期间,曾几次去到东莞市公安局询问复查结论,但每次都是被安排在信访办公室坐”冷板凳”。对于东莞警方目前的动作,刘律师表示“有些受惊”。

    相关报道:冀中星获两次减刑提前释放但原案件仍无说法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1/2018/0321/17210.html



  • 医学界如何对待精神病人及其权利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识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严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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