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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腾宇被暂停与家属远程视频会见

    【民生观察2023年12月22日消息】近日,牛腾宇的母亲可可,接到广东四会监狱的回复,暂停家属与牛腾宇的远程视频会见!理由是,牛腾宇依然胡言乱语,属于违反了会见管理规定,不能会见。另外,牛腾宇母亲自从广东维权回到居住地河南焦作后,持续遭到中共的跟踪、骚扰和迫害。

    2023年12月20日,关押牛腾宇的广东四会监狱回复牛母说:暂停与牛腾宇的远程视频会见!理由是:牛腾宇依然胡言乱语,属于违反了会见管理规定,不能会见!牛母之前前往广东四会维权,被强制遣返前,四会监狱狱政管理人员承诺:12月26号一定让牛母会见!(但牛母不认为他们会遵守承诺)

    不久前,因牛腾宇在广东四会的冤狱中出现精神异常,广东公检法高层不仅不让牛母会见牛腾宇,甚至还派遣持枪特警恐吓她。于是,牛母前往广州维权,有自称是广州市公安局的人,带了一帮人围堵她,为首的领导竟在光天化日下对其进行拉扯,并试图抓走她,广东当局可谓毫无体面可言。而后,牛母被广东公检法高层下令押回居住地河南焦作。

    回河南后的次日晚上,广东当局对牛母再施以噪音迫害,同时发现照顾其生活的姐姐(因牛母生活不能自理曾陪她去广东)电动车被毁;两天后,牛母姐姐的女儿的电动车轮胎被扎,接下来牛母遭受各种网暴、谩骂、缅甸、俄罗斯的电话骚扰,让其自杀!

    牛母称:“这些都是广东公检法高层部分领导对我实施的黑社会行为。广东公检法部分高层领导彻底丧失所有人性和原则,彻底沦为黑社会败类。他们身居高位而欺其民,手握大权则黑其心,有意将广东省制造成法制道德之洼地。

    我已经穷尽语言无法形容和忍受他们的欺辱,彻夜难眠,倘若牛腾宇的案子再不能得到解决,我儿子仍处于危险之中,我打算再去广州维权。”

    牛母表示:“我儿子无辜被当替罪羊!疑在狱中被下毒,作为母亲我不能沉默,为了我儿子,为了本案所有的孩子,还有许许多多的孩子!他们都会成为下一个牛腾宇!

    劝我放弃维权以换取人身安全的人士们:感谢您的好心,但你们也看到了,即使我停止维权发声,广东公检法部分高层领导为首的黑恶团伙也并不会停止对我的迫害!他们的目的并非是让我停止维权,而是想杀人灭口!我发声是死,不发声更是会死的默默无闻!所以,我绝不会停止发声和维权!”

    据悉,2019年5月至6月,“恶俗维基网站”用户在该网站上曝光了包括习近平女儿习明泽、姐夫邓家贵在内的习近平亲属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化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之后在中共高层的直接授权下,由中共国安部、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办理,“恶俗维基网站”管理人员24人被捕。

    其中“恶俗维基网站”网络维护员牛腾宇被中共广东当局构陷判刑14年。

    在被羁押期间,年仅19岁的牛腾宇受到惨无人道的酷刑。牛腾宇曾经被关进非法黑监狱,经历的酷刑包括:长时间吊打、无端地大剂量注射生理盐水、坐老虎凳、抽鞭子、火烧下体,多次因酷刑折磨至生命垂危送医院抢救。

    2023年11月底,牛母在视频会见时发现牛腾宇精神异常,后得知牛腾宇在广东四会监狱疑似被国安工作人员下毒造成,随后前往四会监狱欲进行探访。

    然而广东当局不仅阻止牛腾宇母亲会见,还以暴力手段强行将其遣返回居住地河南省焦作市,造成其手指受伤。

    牛母因坚持为儿子申诉,目前持续被中共当局骚扰、迫害—住房之前被破坏,在住处附近不间断播放噪音,剥夺聘请律师辩护权,剥夺会见及通讯权等等。


  • 沈良庆拒绝远程视频 庭审延期

    【民生观察2021年1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著名异见人士、人权活动家、前安徽省检察院检察官沈良庆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因当事人沈良庆坚决拒绝"远程视频开庭",要求现场开庭,并要求延期开庭审理获批准。同时,律师向法院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昨天(1月12日)上午,刘浩、纪中久律师,前往合肥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前安徽省检查官沈良庆,就包河区法院提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视频开庭”的要求,征求其意见时,被沈良庆坚决拒绝,并即时写下要求《现场开庭兼延期审理申请书》。

    沈良庆《申请书》中写道:

    “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案情重大复杂,涉及较多垫资文件,甚至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案件符合诉讼法律关于中止审理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诉讼。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不被冤枉,对于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申请人坚决拒绝视频开庭审理,特此申请,要求现场开庭,并延期审理。”

    大约下午三时许,家属陪同两位律师到达包河区法院,就当事人沈良庆“要求现场开庭兼延期审理”的申请,和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答应进行协调,并让律师和家属明天(1月13日)先按时到庭,如果有情况就通知。

    下午四时许,家属和律师刚离开法院,还在行驶的车上就接到法官打来电话说:由于疫情,看守所不同意(沈良庆去)现场开庭,所以决定延期审理。

    沈良庆的申请被获取同意后,紧接着,家属又陪同纪中久律师又紧锣密鼓地向包河区法院递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事项:
    对被告人沈良庆的全部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申请理由:
    沈良庆因发表言论被以寻衅滋事罪长期非法关押。辩护人根据被告人沈良庆个人的医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讯问期间所形成的全部讯问笔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理由如下:
    沈良庆被非法拘捕(没有出示法律文书)后被强行戴黑头套,押到不明地点关押。关押期间,侦办人员不告知办案人员部门、身份,不告知关押地点。在讯问过程中,不保障饮水和休息,被场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多名侦查人员轮番疲劳审讯,甚至不让上卫生间。

    据沈良庆本人反映,他被送到看守所后,侦查人员持文章、图片等内容,对其进行诱导性审间。如果就良庆不承认这些图片是其所发,侦办人员就会大喊大叫,厉声责骂。

    因此,其多次供述是在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下形成。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排除程序,调取相关录像录音,核实是否存在其反映的违法情况发生。

    继而,阅卷后,纪中久律师针对合肥当局对沈良庆推特言论治罪的指控,又对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交了一份《推特网上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推特网上言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意见》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人经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指派,经被告人沈良庆家属委托担任沈良庆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沈良庆本人,初步阅读了本案卷宗。根据目前辩护人掌握的情况和法律认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沈良庆的行为,不归中国法院管辖,你院不应该审理此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推特公司的基本知识。

    Twitter(推特)是一家美国社交网络及微博客服务的公司,致力于服务公众对话。其总部位于美国旧金山,亚洲总部位于新加坡。其总部及服务器均不在我国境内。该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办理合格的网上运营资格,目前,该网站不能从我国直接登录浏览。该平台目前注册用户排在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美国、巴西、日本、英国、印尼、印度、墨西哥、加拿大、西班牙、菲律宾。

    二、推特上言论自由审查权的法律管辖主体是推特公司总部所在地及服务器所在地。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或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我国宪法也规定了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人类作为世界人类的一项重要权利,应该得到各主权国家的尊重。推特公司相当于一份在外国出版的书籍,其言论尺度目前是由推特平台自行审查,并接受服务器所在地和办公室所在地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赋予我国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任何机关审查外国出版物的权利。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扰乱公共秩序,无需说明,这里的公共秩序是我国辖区空间内的社会秩序。如果沈良庆先生的言论是在美国可见的,即使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也是对美国公共秩序的扰乱。我国又何必用宝贵的我国司法资源去维护美国的公共秩序?

    三、对于公民的言论以寻衅滋事罪加以限制,违背了我国宪法和刑法。

    我国宪法在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赞颂,它无疑包括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批评。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体制,政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人民中产生,正因为如此,每个公民都有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政治和历史,都是在任人评说中获得生命和活力。我国过去在有一段历史时间内,狠揪大毒草,把持不同意见的批评者划为“右派”,代表人物张志新、林昭等惨招杀害。虽经“拨乱反正”,绝大所数的错误得以改正,却给共和国的历史留下了斑斑伤痕。历史教训深重,我们不能重走那不堪回忆的老路。

    四、以寻衅滋事追究沈良庆在境外的言论,会产生不利的国际和社会影响。

    一个主权国家,应当有其法律管辖的边界。沈良庆的相关言论,其结果地是美国,对于中国的公共秩序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世界各国也有自己的社会秩序。美国及其他推特合法运营国家如何规范其网上秩序,完全是其各自国家的内政。以司法干预他国内政是不明智的。如果强行判决,是给国外的媒体增加了又一桩侵犯人权的新闻,完全不能实现司法预期的社会秩序的维护。

    信息的交换和流通是政治见解和历史解读变化的唯一手段。强行判决沈良庆先生有罪,不能改变他的观点。在国内去禁绝他的声音,他的相关言论还会在其他空间内继续流传。甚至他言论中的相关观点不以他是否传播过,或者撤回,自行改变,而变更其内容。“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任何人无法阻止人们谈论历史——过去的和正在发生的,哪怕他谈论的历史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目前你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望你院立即撤销该案,对沈良庆先生立即(无罪)释放。

    此致

    辩护人:浙江左契律师事务所纪中久
    2021年1月13日

  • 武汉游新年:我17年冤案远程视频举证听证会发言词

    尊敬的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及参加本次视频听证的全体工作人员:
    你们好! 
    本人游新年,湖北武汉市人,69岁,今天能通过安排的远程视频,得到你们对本案的重视,让游新年有机会以此形式对青山区法院三次违法查封赔偿案进行面对面的依法、讲理、沟通,增进国家司法改革透明度,针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7)武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决定),公开举证陈述本案冤情,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表示感谢。
    一、青山区法院第一次违法查封的时间是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历时8个月没有解除查封。
    游新年依据武昌区法院(1997)执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1)与市公汽五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面积是综合楼一楼(整体)约700平方米,时间自1997年12月2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计四年(证据2)。
    (上述两证据未被“3号决定”采用,可视为新证据)。
    游新年向市公汽五公司交纳1997年12月至1998年7月房屋租金58,000元(证据3)。因青山区法院查封装璜封了门,游新年没有经营和无法经营。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市公汽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水云天茶社)交付游新年使用,且青山区法院一直侵占此茶社门面截留收取游新年享有支配经营的房屋租金每月2,000元,48个月,计币96,000元(证据4)。
    另外关于“3号决定”第10行至第13行称:“1998年3月3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将原志鹏中心一楼经营权及所有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游新年,并委托游新年对外招租转让,清理本院执行案中的所欠债务”。游新年从未见过这个盖有法院院章面向社会发布的所谓公告。如果有,请法院向视频出视举证,如果没有,则属“3号决定”在决定中伪造事实。
    二、青山区法院第二次违法查封的时间是1998年8月26日至9月17日,计23天。
    “3号决定”第6面第16行至第18行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8年8月26日至9月17日对倪某经营的志鹏中心一楼游戏机室、平价商城予以查封,造成游新年一个月租金损失22,000元,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号决定”这种认赔是不公正的,决定赔偿数额也是不到位的。游新年与倪蔓利签订的《经营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2,000元(其中含游新年应收取的10,000元),倪某事实经营期自1998年5月起至1999年9月,计17个月。按“3号决定”第5面第12行至第13行称:“游新年经营期间,先后收取倪某66,000元,李某30,600元,并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领取7,000元,共计103,600元”。
    按倪某事实经营17个月的时间(170,000元—103,600元=66,400元)计算,故第二次违法查封给游新年造成的事实直接经济损失还差66,400元没到位,“3号决定”不赔是站不住脚的。
    1998年9月17日青山区法院以1998年8月26日的查封为要挟,强逼游新年与其签订《协商协议》(证据5),青山区法院依据《协商协议》厚着脸皮到游新年支配经营的酒店去要餐厅每月摊派2,000元,当时负责人李陆生为图个好的经营环境,只好每月给。可鄙的是,彭惠运庭长经常带人到酒店吃喝不给钱,到二楼舞厅包小姐跳舞,唱歌也要李陆生买单。李陆生在这种经常纠缠下,实在受不了了,只好退出经营。李陆生根本就不差彭庭长什么五个月的房租。
    1999年9月当游新年接手酒店时,彭庭长硬说餐厅尚欠他5个月房租金共10,000元,要游新年承诺还债,游新年要彭庭长拿出李陆生的欠条来,彭庭长说:“欠条是没有的,如果不写就不准收回酒店。”当时,在彭庭长强势强逼下,没办法只好写了,(这个承诺欠条证据现在青山区法院)。
    1999年10月至11月,游新年开办九龙美食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册资金数额是180,000元,装修门面,增添电器设备,餐具,维修厨房设备及空调设备,招聘职员工等,投资铺垫198,247元,有财务账可查(证据6)。
    1999年10月,11月,游新年按《协商协议》内容,向青山区法院交纳了餐厅,两个月的摊派计4,000元(证据7)。
    “3号决定”第6面第19行至20行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三次违法查封过程中,收取游新年的租金4,000元及罚款800元,应予返还。”
    那么请问:游新年享有支配经营的中雅美食城每月也向青山区法院交纳了摊派自1998年9月起至1999年9月的2,000元,有13个月,计币26,000元,属同一违法事实,“3号决定”为什么又不予返还?真让人难圆其说(证据7)。
    1999年12月14日,青山区法院以《协商协议》摊派餐厅的2,000元及游新年承诺欠的10,000元这个莫须有的事实为由,出动干警多人在彭庭长率领下来到九龙美食城查封,当游新年提出异议时,彭庭长不讲理,并动用刑具,将游新年戴上手铐,押上警车,拘留强逼游新年写出检讨,罚款800元后才让游新年回家(证据8)。
    三、青山区法院第三次违法查封的时间是2000年1月29日,一直查封到底,未予解除。
    2000年1月29日,青山区法院工作人员数人来到九龙美食城,没有法律依据就将游新年的四个门面包房贴上封条,有的员工被封在包房内不能出来(证据9)。
    2000年1月30日,青山区法院彭庭长又指使公汽五公司刘玉忠(科长,彭的战友)切断酒店经营电源,当时游新年不差房租水电费,还在该公司存有3,000元水电费押金(证据10)。
    2000年2月1日,就有供货商来酒店讨要货款,游新年在难以控制当时恶劣混乱局面的情况下,只好离开酒店去避难,并声明谁想讨债就到青山区法院。
    2000年2月4日,九龙美食城的全套音响电器设备及财物遭到哄抢(证据11)。
    2000年5月30日,九龙美食城的全套不锈钢厨房设备及餐具遭到哄抢(证据12)。
    2000年6月某日,酒店大厅的三台立式大空调设备遭到哄抢(证据13)。
    2000年8月3日,青山区法院与公汽五公司因各自的利害关系窜通合谋,捏造事实,栽脏陷害,对被害人游新年进行诬诉(证据14)。
    2000年8月25日,青山区法院独任审判法官蒋永发送达开庭通知书时对游新年说:“这个案子是他们要我搞的,我也没办法,如果此案在三个月内不搞定,我的饭碗都会丢,希望你配合签个字”(证据15)。
    2000年9月19日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公汽五公司原告代理人说错了一句话,称“我们不存在违约在先,水云天茶社一直都是被青山区法院执行”拿钱,将永发法官立即当庭进行阻止,并示意张惠江(书记员)不许记录,还是在游新年的质问下,蒋法官才允许给予记录(证据16)。
    2000年9月7日,游新年曾委托湖北省维力律师事务所刘作相(主任)代理,向青山区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并用邮件专递送达。9月28日青山区法院口头答复不予受理(证据17)。
    2000年10月23日,青山区法院作出(2000)青民初字240号判决书,此判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游新年要“偿还所欠291,935元”的无法律依据的冤账,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该院侵占游新年财产及经营权铺平了道路(证据18)。
    2000年10月27日,青山区法院通知游新年到庭领取上诉通知书,并限定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处理”(证据19)。
    2000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游新年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当时的付某某庭长,再三请求上诉缓交立案费,但付庭长说“这是法律规定,不交费不予立案”。
    2000年12月20日,青山区法院指示公汽五公司刘玉忠(科长)将游新年的所属财产进行了转移(证据20)。
    2001年3月2日,青山区法院下达(2001)青执通字第157号执行通知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但至今也未依法向游新年送达处理财产的裁定书(证据21)。
    青山区法院自2001年3月起至2005年9月当老板了,将敲掠游新年的财产及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开办建设银行、医药商店、妇科诊所,副食品商店等等(证据22),据传获利百万余元之巨,这么多钱该院到底作了什么开销?至今游新年也难得搞清楚。
    1999年11月至2000年1月游新年自主经营三个月,每月平均纯利润13,396元。2000年2月至2001年11月有13个月没有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148元(证据23)。
    市公汽五公司与游新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自1997年12月2日起至2001年11月30日止。青山区法院当老板控制经营的时间还在游新年应当享有经营的时间内。依据国家《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青山区法院和市公汽五公司都是事实责任人,这一严重后果不给说法是过不了关的。
    四、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一确申字第00002号裁定书,青山区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青山区法院依据《协商协议》侵犯游新年财产权,涉及本案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人,是有上述故意违法侵权严重问题的。
    “3号决定”决定赔偿数额不到位,与该院(2001)武赔监字第1号通知书同出一辙(证据24)都是暗箱操作,借以《协商协议》为抓手,都是站不住脚的。
    游新年的观点:《协商协议》根本是无效的。其一:程序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审判、执行人员是执法人员,不是诉讼标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与当事之间不能就诉讼标的处份达成协议。这份《协商协议》是两个区法院的工作人员与游新年签订的,而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游新年同相对的当事人签订的,游新年同法官在这一问题上不是平等主体,丝毫无平等意义可言。《协商协议》上没有加盖院章,这也充分说明迫使游新年签订这一《协商协议》是两位法官的个人行动。因此,这一《协商协议》自始都有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对这一行为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责任。其二,内容违法,关于游新年与志鹏的纠纷以及志鹏与他人的纠纷,都是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由两个区法院作出了书面确认的,且确认都是具有效力的。不依法通过必要的程序是不能任意改变的。而《协商协议》的内容却大大改变了武昌区法院(1997)执字第621号裁定的内容。这种改变即未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认可,又未能经两个原审法院的重新确认。因此,《协商协议》无法律效力可言。
    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一确申字第00002号裁定书确认的内容来看,一是“撤销(2001)武赔监字第1号通知书”,二是确认“1997年12月1日,1998年8月26日,2000年1月29日”三次查封的“行为违法”。从三次查封行为“违法”的时间来看,所以游新年认为武昌区法院(1997)执字第621号裁定的内容是成立的,合法正确的。
    本案17年,游新年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也有6年,多次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专递信件,反映问题,这些过程都经过登记记录和反映材料证实(附件1),领导们也知道,由于时间有限,游新年不想多占用时间去纠结。再说法院“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游新年也搞不清楚法院之间是如何造假欺骗上级的。游新年只想借此机会说一句,游新年在本案中是受害人,无辜者。
    通过本次远程视频,游新年具体要求如下:
    1、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确认“3号决定”在决定赔偿数额问题上的对错。
    2、通过讲理,要求本案的赔偿数额最底能在50万元以上为基数这一原则下进行案外协调,让游新年体会到国家司法改革后对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
    3、通过沟通,遵照政策,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权力下移的规定下,指令地方法院如何处理本案,让地方法院工作人员好办。
     
     
        叩   呈
     
     
     
                           涉法涉诉当事人: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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