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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将精神病患送医 广州戚倩萍自己却被关进医院

    上访被精神病,这是这个特殊时代独有的悲情故事,但发生在广州戚倩萍身上的故事可以说是这种悲情故事中的经典曲目。她因为被精神病人多次殴打致伤上访,要求把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不再危害公众生命安全,没想到她自己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去年的8月,她再次被送到精神病院后外界就再没有了她的消息。
     
    年前,戚倩萍的好友,广东访民谭建兰在多方打听没有戚倩萍的消息后,赶到戚倩萍的家乡找到她的亲属,但结果很遗憾,她们是在去年的8月底听当地警方说戚倩萍被送到广东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精神疾病,其现状他们也不知道。
    为了找到戚倩萍,家庭条件优越的谭建兰自称是精神病人,打扮的破破烂烂,被几个好友送到广东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中山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借机到各病房查看,都没有发现戚倩萍的踪影。谭建兰再三央求戚倩萍的几位亲属,希望他们帮忙找到戚倩萍,遭到报警威胁,之后连她的电话都不再接。
     
    戚倩萍的材料记载,她是广州市越秀区华苑印刷厂退休工人,身份证上住址是广州市越秀区油步巷10号。故事的发生是因为她的好友谢露明两次婚姻丈夫都早早离世,谢露明受不了这种打击,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2010年,谢露明3次疯狂殴打戚倩萍,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才给制止,但戚倩萍仍然被打伤。 戚倩萍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的精神病人谢露明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一直无人理睬。
     
    她又多次找到谢露明的所在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为谢露明已退休和药费问题她的诉求再次落空。在多次、多方投诉无果的情况下,戚倩萍开始进京上访,遭到广东省政府驻京办工作人员李建民侮辱、殴打,致戚倩萍手脚受伤,价值1000 元人民币紫色水晶手链一条被打烂,一个被称作王哥的人,用他穿着皮鞋的右脚踢戚倩萍的阴部及其它身体多个部位。之后驻京办还雇用黑社会人员侮辱殴打伤戚倩萍,戚倩萍大声呼叫救命!被他们告知对戚倩萍就是不讲法律。素社街道司法所一姓陈的男性所长用手抓戚倩萍的乳房。戚倩萍记载,自2011年至她被关精神病院,她分别被非法拘禁5次,共309 天。
     
    不仅如此,她的随身财物还被强制“丢失”。因为戚倩萍一直未婚,每获自由后就投奔她的姐姐和其他亲属,她的亲属因此遭到威胁,不许收留戚倩萍。
     
    2012年5月23日上午11点,戚倩萍在广州车站被海珠区公安分局和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及戚倩萍所在的素社街道办抓住,强行送到广东省工人医院精神病科三区进行强制治疗。精神病科非法收治,做了他们的帮凶,每天强迫戚倩萍吃治疗精神病的药“利培酮”和降血脂、降血压的药,每次吃完药她都心跳、气短、失眠。还给她制造了假的司法鉴定,假的残疾证。2013年3月27日送她去医院的这几个部门才把她接出来,戚倩萍计算她被非法治疗了310天。
     
    出院后戚倩萍继续上访,2014年在中纪委上访时她还给本刊志愿者谈到了她被精神病的情况,由于她每天奔走于中纪委、久敬庄、马家楼等部门之间,之后又失去了她的联系方式一直没用机会对她的事情做详细了解。2015年12月下旬广东访民谭建兰告诉本刊志愿者,2015年的8月24日有人在马家楼看到了戚倩萍,当时她被截访人员推上一辆车 带走了。8月25日戚倩萍的姐姐接到当地派出所的通知,说把戚倩萍送到了广州医科大学治疗“精神病”,从此外界就再没有了戚
    倩萍的消息。
     
    近日本刊志愿者电话联系戚倩萍的姐姐,当确认其身份后说明是想了解戚倩萍的情况,她马上说打错了电话,随后挂断。谭建兰多方电话联系,总算联系到戚倩萍姐姐的一位好友,其告知戚倩萍在广东省大学城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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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摇摇哥」强制送医的争议,看强制住院的历史

    我不赞成松绑强制住院的条件,也反对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只希望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送医条件、过程,能够有更合现实和不违反医疗原则的规范。
    近日,「摇摇哥」强制送医的争议 ,又浮现新闻版面。这个社会,似乎总是在争议中渡过。对问题的澄清,似不太在意。对解决或改善问题的具体办法,也兴趣缺缺。仅在空洞、繁复的法律文字中针峰相对,各说各话、互不相让。
    我想把台湾精神病人送医的历史,依个人经历过的实际状况加以叙述,让大家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也许,对目前的争议和未来的精神医疗走向,提供另一个可以思考的空间。
    在八0年代中期以前, 对精神病病人的送医,主要有二个方式:1. 任由家属自行负责;2.政府强制安置。政府的强制安置,以台北市为主。我想,当初应是出自政治、社会考虑。因为,台北市不容许出现「路倒」,以免妨害观瞻、治安。
    「路倒」,是指倒卧路旁或衣衫褴褛在街头游荡的人。只要警察看到,就会填具路倒三联单 ,然后,强制安置。安置,有二个地方:1.社会局特约医院;2.游民收容所。依警察的初步判断,若怀疑有身体问题,送特约综合医院(以公立为主);若怀疑有精神问题,送特约精神科医院(以私立为主);若无怀疑身体及精神问题,送游民收容所(公立,由社会局负责)。路倒安置之费用,在未找到可付钱的家属前,一律由社会局负担。五、六十岁以上曾住过台北的人,大概都知道当时的台北,很少看到「路倒」的人,也很少看到「游民」。
    对特约医院新收治的「路倒」疑似精神病人,在一个星期内,必须由负责的公立精神科疗养院医师诊断确认后,才能继续住院,社会局才会继续付钱。我在1983-1987年曽任市立疗养院保健科主任兼负责台北市小区心理卫生工作。我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每星期对台北县、市近29家特约医院通报的新病人,到院去做诊断确认。在我的印象中,似乎未看到非病人被「强制」收治的情形。换句话说,在一般情况下,警察对精神病病人的初步判断,错误率似乎远比预想的状况为低。让人比较奇怪的是,由外县市来的「路倒」,似乎明显偏高。我知道,台北市外的县、市,财政相当困难,家属也因贫困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将病人「丢」在路上。因此,我和社工总是不太积极追问他家住那里,而照原始申报的「无名氏」,尽可能拖到他们改善到某一个程度才停止。
    对精神病人突发精神病行为而造成的问题,在戒严时期,处理相当简单。尤其,在蒋介石总统时期,任何波及到领导阶层的所谓「安全」问题时,病人的消息和境遇,通常皆音讯全无。我首次碰到的个案是一位女病人。她在1974年蒋介石逝世后不久,突然强闯总统府,要坐总统的位子。消息并未见报,在一段时间后,医院才接到警总要求收容病人的公文。这位病人才幸运的住进医院。在治疗稳定后,要让病人出院,但,警总却要医院保证病人不再犯才能获准。经过近半年的反复说明、沟通,病人才获准出院改门诊治疗。
    另一个例子,则是1976年双十节的谢东闵副总统爆炸案。案发后,警总等单位立即展开全面的搜查。有一天,外来安全单位会同人二直闯病房,要求比对所有病人笔迹时,被病房护理人员阻在门外而爆发争执。主治医师胡维恒就带我们几位住院医师,在病房门口与他们争论。最后,他们才悻悻而去。
    这二件事件,都是发生在叶英堃教授创立和担任台北市立疗养院院长期间。在戒严时期,对叶院长能够挡住压力而维护病人权益的勇气和坚持,我们都满懹尊敬。也可看到当时精神科医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尊严。
    真正改变的开始,是在李登辉总统时代。干扰总统府危安的精神病人,已改由警察要求家属带病人就医。精神卫生法,在1990年正式公布实施。虽然,经济的富裕加上人权、法治观念的改善是立法成功的因素,不过,1984年萤桥国小悲剧造成的强大民意压力,应是促成及早通过的重要推力。精神病人的就医问题,才逐渐受到正视。虽然仍发生1998年的北一女泼酼酸事件,不过,精神病人的受/就医权益,已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摇摇哥」的争议,我看到的是对精神卫生「法」的二个极端冲突想法,却忘掉了「法」的目的和精神。公权力和支持的一方,希望扩大适用范围;非公权力和反对的一方,则希望限缩适用范围。也许,大家都需要冷静、理性的思考,以获取合理的共识。就此个案,我想提出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依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强制就医需符合二个条件:1.严重病人;2.需有自伤、伤人或之虞者。以「摇摇哥」个案来讲,北市社会局希望未达自伤、伤人的标准,即可强制送医;政大师、生,有多达千人则「作证」摇摇哥没有危险性,也从来不曾伤害自己或他人,支持他可以拒绝强制送医。摇摇哥是否真有「病」?,或者,他需要不需要接受「治疗」?反而未被严肃讨论。
    扩大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希望便宜行事,甚至带有极权心态,可能造成侵犯人权之虑的倒退行为。松绑条件,是否会因为被误用,而造成无关人等的人权被侵权伤害及压缩真正需要治疗病人的预算、经费,亦是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反对者见诸媒体的理由,则亦有待商榷。若,摇摇哥真的有病,他需要的是适当、合理的医疗,而不是他「需」、「不需要」治疗。对不幸生病而难以正常、适当保护自己权益,或因病而非自愿伤害他人的病人,舍弃其应有的治疗权而任其自生自灭,真的能算是保障「人权」吗?作证不会自伤、伤人,真的能保证吗?一旦出事,病人不是又被不公平的对待和污蔑、仇视?
    对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病人精神病行为的处理,其实,远比其他精神疾病、物质滥用/成瘾或人格障碍等单纯,成效亦相对较好且较能预期。对愿意接受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由自己或由家属陪同就医,不应受到任何干扰或限制。对无病识感,拒绝就医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若出现异常行为且影响到他人时,某种强制性的保护(限制),促其就医,可能具有其需要/必要性。例如,家属或善意的第三者,发现有人(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家里或公共场所出现较持续性的、令人担忧的、难以控制的精神异常行为时,可以通知警察帮忙处理。若警察发现个案为疑似病人,且有自伤、伤入的行为或有此疑虑时,可以采强制送医途径,由医院依法进行评估及决定是否强制住院的流程。若无上述忧虑,警察则通知家属带回。必要时,恊助家属带当事人就医。
    这是在八0年代中期后,我在参与卫生署精神医疗䆺议小组时,成员在多番讨论后的规范建议。较引起争议的是,家属或善意第三者的通报,因未有精神科专科医师的诊断,可不可能发生误报?应不应送医?如何送医?在考虑病人就医权利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后,提出设有紧急强制就医的机制,让医院可以有短暂、必要的医疗鉴定、评估(必要时,可开始治疗)的观察期,过滤和降低错误。至多在七天内,必须由二位专科医师做出判断,来决定被鉴定者需进入强制住院的流程继续治疗或让其出院。这是以医疗为目的、主体,当时所获得的共识。也成为1990年精神卫生法的基本蓝本。
    真正造成改变的是马政府时代。在高调提倡所谓保障人权的口号下,卫生署对精神卫生法做了修正。严重或疑似严重病人,必需有专科医师的诊断,且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自伤或伤人的状况,才能强制送医。换句话,家属或善意第三者的通报,若无法具有前述条件,皆被排除。诊断及强制观察、鉴定的暂时性安置措施,也被缩短且需经过层层关卡的院外通报和审核。紧急安置二天内必须由二位专科医师鉴定是否要强制住院,若逾五日未能得到结果,即必须让当事人出院。强制住院的申报,还必须经过法官审理、判决。时间的缩短和繁复相关法律程序、申报表表格的大量增加,会不会造成强制住院个案错误率虽减少,却排除或限缩了更多病人可能该有的就医权利(新制后,强制住院明显减少)?我不敢断言,不过,过多的非医疗因素,明显的干扰了医疗的正常运作,却是事实。
    精神病人的强制就医,本来就不应该是医疗问题。因为,以医师的立场,任何病人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医疗。精神病,和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一样,是一种病。同样应该/必需接受长期规则治疗。预后,也不比上述等疾病差。问题只在于,有、无强制就医的措施而已。缺乏病识感、不依医嘱服药,哪种疾病病人没有出现这些状况?唯一的差别,只在于精神病行为(症状),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层面,可能较广、较复杂及较严重而已。在长期负向的偏见社会环境下,精神病人的治疗,并没有得到类似其他疾病应有的就医权利。强制就医,必需以医疗为主轴,在病人就医权利和公共利益间取得合理的平衡。社会也必须在获益-代价(benefit-cost)的衡量中,寻求和取得该如何实行的共识。
    我不赞成松绑强制住院的条件,也反对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只希望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送医条件、过程,能够有更合现实和不违反医疗原则的规范。虽然家属或善意的第三者,对精神病的诊断可能不太清楚,对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评估,亦不像立法者那么「专业」。不过,对异常精神病行为的认定,除非是恶意或别有用心,其错误率其实并不高。因此,让家属和所有善意的第三者,适度的参与个案送医的过程(如,善意的通报,让疑似的个案得以送医接受该有的评估、治疗),对病人和社会,应皆有正面的功能,值得大家思考。
    生「病」,并不是犯「法」。「强制」就医,虽然在短期内限缩了病人的某些权利,却保障了他/她应有的就医权利,也降低对自己和他人的可能伤害。
    (来源:新公民议会http://newcongress.tw/?p=6892 2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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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一猪贩上访被“精神病”送医 起诉政府被驳

    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历经四次开庭,昨日上午9点,辽宁省北镇市法院宣布了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
    行政裁定书宣读后,刘刚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联系医院诊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临沂市民政局在接待刘刚上访期间,认为原告刘刚有精神异常表现,打电话报警将原告刘刚护送到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并联系临沂荣军医院对刘刚诊治,并无不当。并且对于刘刚的诉讼请求,临沂民政局、山东民政厅、山东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因此刘刚对临沂民政局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临沂市卫生局没有参与对刘刚的救治和诊疗,而是按照山东省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其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临沂市卫生局作为本案被告不适合。
    符合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法院认为,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认为原告刘刚精神异常,将其送到医院履行救助职责,符合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没有证据证明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
    被告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自2009年1月6日出警后,没有对刘刚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刘刚在第二次开庭前未向兰山分局主张权利,对兰山分局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人临沂荣军医院与原告刘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医患关系,荣军医院对刘刚的救治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
    专家说法
    “法院说法矛盾不可理解”
    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认为,没有刘刚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非自愿的送治必然涉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使用法律依据不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也表示,不能依据“救助管理者认为原告精神异常”,就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而是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并及时通知家属。
    此前开庭,法院裁定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此次又裁定没有证据证明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黄雪涛认为,法院两种说法自相矛盾,不可理解。
    案件回放
    2008年
    刘刚贩猪崽经临沂郯城县检查站,被要求交钱重检。回辽后猪崽死光,索赔遭拒。
    2008年9月19日
    刘刚到临沂反映情况被送救助管理站,后被送医院。医院“诊断”其患癔症。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
    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再次被送往相同的医院,“诊断”为癔症,2月11日出院。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2013年6月19日
    三次开庭,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辩论。
    (新京报 王瑞锋 徐欧露http://news.sohu.com/20131101/n3893539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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