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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龙发堂,是精神病患者的一种选择

    龙发堂近来再现争议,卫福部表示将主导龙发堂内部病患转他处安置,可能代表龙发堂即将走入历史,这让我想起已故台湾心理学教授余德慧曾言:

    “西方心理病理的语言制造了一个被拒斥的病位,并将之转轴到被检查、监督的客体,取消了病者的主体经验,使得『变态』的标签凿痕日深。 ”

    上段话要说明的是,精神病症上的名称,是西方精神医学体系对人某个精神样态的定义。精神病症名称的出现,往往取代人对于自己感受的诠释,更可能让人被病态化标签给限制。

    举例来说,我们会形容一个很爱自己的人是「自恋」,但在没有精神医学前,大概不会有人想这是种病。而如果这个人到了现代精神科医师面前,表现出「自大感」、「需要过度的赞美」、「缺乏同理心」等特征,也许他就会被诊断成「自恋型人格障碍」,而必须接受治疗。同样一个人有「自恋」特征,现代人们大概会选择相信精神医学的诊断,毕竟医学是具有科学精神的,而科学是正确的,所以医学对于人的心理及生理有权威性的诠释地位。但仔细看诊断准则中的「自大」、「过度」,可以发现这并不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仍然仰赖诊断者主观的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精神医学所定义的精神病,本质上是一种「对人活出来的样子所做的诠释」,如果我们仅接受这样的观点,往往会被迫否认自己的真实感受。而无庸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以自身经验,当自己的感受被别人否认、忽略时,内心会感到痛苦。再进一步说,许多自我精神痛苦的感受,精神医学病不是惟一的解释或解决途径,往往可能系诸于自身或者身处环境与文化。

    在台湾社会对人的痛苦精神状态,也存有一些解释及解决系统,例如「中邪(台语:中煞)与收惊」──某人深信鬼神,一天他身心出了点状况,别人觉得他得了精神病,但他觉得他被鬼缠上或吓到了。他想收惊就好,家人斥责他迷信,他碍于家人压力,看了精神科,被诊断为XX症,但他吃了很多药都没好,反而更痛苦。有天他去收惊了,就这么一次,他觉得世界很美好,痛苦远去了。不可否认的,现实中有许多精神医学无法解决的现象,但透过各地本土信仰或民俗,却是一种解答。(注:晚近精神医学在定义精神疾病时,也会将地区文化或信仰因素加以考虑)

    当我们一再强调「精神病」,精神受苦的人或许很容易就被认定成精神病的人,就像被贴了标签一样。这样的标签,会迫使的他们显得与一般人不一样,因此被推离社会,更加深痛苦。因此,虽然精神医学给人们一条理解精神状态的路径,然而过度强调的结果,却形成一种压迫,否定掉人自身生存样貌,人因此更痛苦。

    “龙发堂的结束,可能象征着在台湾精神受苦的人,将丧失选择与精神受苦状态共处方式的权利,而仅有接受精神医学评论及诊治的局面。 ”

    或许龙发堂体制在精神卫生医疗的观点下并不合格,但从陈信谕医师〈龙发堂:台湾精神医疗史上难以分类的一章〉文中引用相关研究考察资料来看,龙发堂比不少精神收容机构对院内成员更为人性化,其采用之作法以医学观点观之也有相当疗效。可以说,龙发堂的崛起,是因为他承接住社会体系,特别是由精神医学主导的公共卫生体下,无法接纳的那些精神受苦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提供一个安身立命处所。可以说,龙发堂是一种台湾本土所产出应对精神受苦者的模式,对部分精神受苦者来说,他是一个比精神病院更舒适的地方,或许也让一些不想进入精神卫生体系或被拒绝进入的家属得以卸下照顾重担。

    我并不确定现在的龙发堂是不是变调,但我担忧的是,只因为龙发堂的体系不容于现代精神医学观点而被关闭,那将来任何精神上受苦的人,只有接受精神医学主控的局面,而丧失了自我选择生活样态的权利。因此有些人,可能被迫在精神病院中活得更痛苦。甚至有些人离开龙发堂,连接受精神医疗体系的照顾资格也没有,而被拒斥在这社会中漂泊,他/她可能是引人注目却无害的政大摇摇哥,有些则可能影响你我的生命安全。

    精神医疗当然是现在解决精神痛苦最有系统、较有效果的选择,但不应该是「唯一」选择,并反客为主地取代人们对自己精神状况的自主权。 

    (来源:关键评论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8707 2018/01/31)

  • 牟彦希:高考“状元”的选择——同“自由”背道而驰

     
    随着新一轮高考的结束,一位曾引起过极大争议的话题人物,再一次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她就是2013的辽宁高考文科状元刘丁宁,曾入读香港大学不到一个月,她便退学回到辽宁省本溪高中复读。按照她自己的说法是:“希望追求更纯粹的国学,梦想进入北大中文系。”而今年,她以666分再次拿到辽宁省高考文科最高分,第二次成为辽宁省的高考状元。
     
    不论中国“高考”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首先必须承认的是——在这个年轻的学子彼此厮杀的名利场中,一纸试卷所测试的,绝非真正的学识与才智。正如张曼菱女士今年3月在在北大演讲时说的那样:“你们坐在这里,你们考入了北大,但我并不认为,你们就是天之骄子,就是精英。说实话,我认为,你们能够考入北大的那种因素,那个分数,其实并不是那么光荣,那么有力量,那么有积极意义的。相反,它是一种消极的标志。”
     
    是的,作为中国应试教育这条“流水线”上所制造出来的“考试机器”,刘丁宁同学无疑是“完美”!这种“完美”甚至意味着她对考试之外的事情,是全然无知的——她不知道世界如此之大,也不知道居然还有那么多的不同,甚至不知道人生除了考试,还要面临各式各样的挑战和考验……实际上,她所掌握的这门考试绝技已足以让自己挣钱立足,何苦来哉还要去追求什么“梦想”?
     
    当然,人都有追求梦想和自由选择的权利,但高考“状元”刘同学的这个选择,恰恰同“自由”背道而驰,更与“梦想”无关——尤其凸显中国现有的扭曲教育下,所培养出的无知、薄弱和一厢情愿的价值观。
     
    我曾有幸到香港大学参观,这所百年历史的学园位于港岛西区,依山而建,海浪徐徐,远眺九龙,风景绝佳——虽然不知道北大有多美,但在这里,至少不会担心呼吸到有毒的空气。如果说这还不够,那么国际化的视野,自由的学术氛围,没有新生军训和马哲毛概之流无聊的必修政治课——这几点便足以秒杀任何一所内地高校。当时我真的很难想象,居然有人会反其道而行之,放弃香港大学优厚的奖学金返回内地高中复读。
     
    也许这一切是可以理解的——在脱离了大陆应试教育的书山题海之后,刘同学突然独自面对现实,她惶然发现自己什么都不会,什么也不懂……而那些在自由的教育背景之下成长起来的香港学生,对“高考状元”的头衔自然不会有什么感觉。
     
    如果是正常的国家,比如在美国一个人放弃去牛津的机会,而念哈佛绝对不会有任何问题。但在中国大陆这样一个“反正常”地方,一个学生在港大和北大之间选了后者,有常识的人都会觉得这个人的脑子一定进水了。一介高考“状元”把自己弄得如此狼狈,其实已经很难看了,而自作聪明的刘同学,竟然找了一个让自己更加难堪的借口:“国学”。
     
    结果,一石激起千层浪,又一次的喧嚣。
     
    我很想知道,刘同学在脑子里对“国学”,到底下了什么样的定义?记得大师钱穆先生有云:“学术本无国界。‘国学’一名,前既无承,将来亦恐不立。特为一时代名词。”现在一般意义上的“国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学”是指,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华传统文化与学术。而广义上,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文化和学术,包括历史、思想、哲学、地理、政治、经济乃至书画、音乐、术数、医学、星相、建筑等都是“国学”所涉及的范畴。
     
    由此可见“国学”是个宽泛的概念,将“北大中文系”和“更纯粹的国学”联系起来,简直贻笑大方!而且不管是狭义还是广义的“国学”,我实在看不出哪一边更符合刘同学心目中“更纯粹”的标准。
     
    就我所知,民国时期真正研究国学的高校有中央大学、中山大学、以及无锡国学专科学校,可惜这三所都在南方。而当时的北平,英美教会所开办的燕京大学倒是有国学研究所,用庚子赔款所建立的清华大学的研究院里也有国学的相关科目。不过这些跟那时的北大基本没啥关系,非要扯上关系,那也是1952年的事了。
     
    那一年燕京大学被完全拆分——学校民族学系、社会学系、语文系(民族语文系)、历史系并入中央民族学院(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系并入中央财经学院(今中央财经大学),其他文科、理科多并入北京大学、工学院并入清华大学。其校址校舍由北京大学接收,因此如今北大“燕园”正是当年燕京大学的所在地。由于燕京大学和中国大陆其他教会大学于1949年被迫终结,残存的部分在颠沛流离中一路南下,最后来到香港,联合成立了崇基学院。1963年,香港中文大学成立,崇基遂成为三成员学院之一,如今是中大的神学院。
     
    刘同学既然是文科“状元”,想必历史课一定学得很好。但不幸的是,她曾经努力背下来的知识都是假的。因为大陆的历史课本绝不会告诉她,在那之后的北大以及留在大陆的学者教授们,都遭遇了怎样悲惨多舛的命运;也不会让她知道,伟大领袖在“打倒孔家店、批林批孔”的运动中,是如何极尽所能的诬蔑歪曲,将儒家思想“批倒批臭”,什么“国学”早就被砸得稀巴烂!
     
    要是刘同学对这些历史有一点点了解,她就会知道,真正的“国学”早已随着革命小将们挥向老师的拳头,远走他乡,散落海外。曾在网上看到一个段子,无不谐戏地奉劝外国友人:“如果你想学中国文化不要来大陆,研究唐宋去日本,明朝去韩国,清朝去香港,民国去台湾……”当然,作为高考“状元”的刘同学对此可以有自己不同的看法。不过,我是搞不清楚哪个朝代的“国学”才更纯粹,但我知道在一个会把知识分子“打死挖个坑埋了”的朝代,肯定没有“国学”,更不可能产生“纯粹”。

    作者:牟彦希
     
    首发:民生观察
     

  • 尊重患者选择 避免“被精神病”

    家里有了惹事的精神病人,一家人都不得安宁。因为不少患者家庭贫困无钱医治,或者患者本身不愿意,为此,很多家庭或用铁链锁住亲人关在黑屋内或强制送往医院,甚至导致了一些本没有精神病的人“被精神病”,湖北省十堰市网友彭宝泉与河南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事件”等都是典型的例子。然而,这种现象今年将得到改变。10月10日是全国第22个“世界精神卫生日”,今年宣传主题为“发展事业、规范服务、维护权益”。在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举行的相关宣传活动上,强调了今年5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在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现象的同时,也应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A 维护患者权益,住院与否由患者自定
    南宁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在活动上透露,广西精神疾病总患病率约为25.08‰,据此估算,南宁市精神病患者约有16.5万人,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6.39万人,重性抑郁患者3.54万人。即便我市有这么多重性精神病患者,却仍然有不少患者明明有病却不愿意主动去医院就诊,“我没有病,我不要治疗!”一些人在被家属带到医院就诊时,常常对着医生大吼称自己没病。
    对于有些患者不愿就诊的情况,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许祖年指出,应该尊重患者的选择。因为新法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这也就意味着,“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小。
    因此,精神障碍患者只有在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非自愿住院治疗。对于那些既没伤己也没伤人的患者,只能由医生对家属及其患者本人进行劝说,最终住不住院仍由患者自己说了算。
    B 精神病患者肇事,监护人需担责
    针对有些患者不愿意就诊,或者有些患者的家属没有能力给患者就诊的情况,在家中治疗往往成为很多患者的选择。那么,这些精神病患者特别是一些精神分裂症、躁郁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一旦肇事肇祸该怎么办呢?
    以往很多市民认为,如果精神病患者一旦肇事肇祸,只能“认栽”自认倒霉。然而,在新法实施以后,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C 一人患精神病,多方伸援手
    众所周知,精神病是慢性病,而且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比较重,常常出现“一人精神病,全家绷神经”的无奈局面,然而,这种局面将有所改变。
    许租年指出,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为患者考虑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目前我国已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也就意味着精神病患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各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例如,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副院长许祖年说,自从兴宁区实施“686”项目以来,对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建立档案,对重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免费住院治疗,确保了病人在医院有人管,出院有人监护。项目实施后,兴宁区精神病人打人骂人、毁坏公物现象下降了70%。据介绍,兴宁区这一做法和经验已经推广到整个南宁市。
    相关链接
    精神病患者资助项目
    目前,南宁市正在实施救助精神病人的“686”项目,正式名称是“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该项目从2008年起首先在南宁市兴宁区实施,从今年起扩大到南宁市六县六城区。该项目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有危险行为倾向的患者;免费向有危险行为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化验检查,应急处置患者,免费紧急住院。(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记者 苏喜琳http://www.nnnews.net/health/201310/t20131017_588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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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非自愿精神病的心声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草案,借此机会,我们作为曾经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的幸存者,希望我们的痛苦体验与切身感受,能为精神卫生立法献言献策,我们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推动“以人为本”的医疗模式。
    通过近段时间对法律的研读,我们认为草案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监护人过大权力

    第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监护人行使的权利包括: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力,而被监护人权利,在第一次审议稿中拥有“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现在也被取消,只有监护人才能申请。可以想象当患者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非自愿住院者将没有任何向外界求助的通道。

    二、诉讼权利也被垄断,监护人侵权无须担责

    在我们幸存者同伴中,有的人被妻子送治,提起诉讼控告妻子,却被法院认为属正常就医行为;有的人被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向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连提起诉讼的权利都没有,要找来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一旦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我们就很难获得司法救济,原因是被收治、被诊断

    的经历导致我们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送治人被推定为“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监护人权力过大,同时又垄断了被监护人的诉权,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黑洞,任何人一旦被利益对立的人监护,就无法避免被侵害,而无法救济权的处境。也无法追究侵权责任。我们是非自愿收治的幸存者,如果法律无法堵住漏洞,将会有更多人沦为受害者。

    我们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保障被收治者有权选择代理人

    由于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的环节,无法阻断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通过主张“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保障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监护作为代理关系的一种,代理人关键在于利益一致,实际中的标准在于是否信任,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而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来说,其所信任的代言人在场,也有利于促进患者与医生、送治人沟通,让医疗决策更加合理。这种保障,既是我国已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更有众多资深学者支持。

    着眼具体法规,我们郑重建议:
    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
    “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使得两部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

                                   2012年8月30日

    请支持者在此签名:http://www.hbvhbv.name/qm/liyang/QM.asp

    附: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是一个以非自愿收治幸存者为主要成员,并有社工、记者、律师、法学学者、心理学者、精神科医师、公益服务者等不同专业人士予以支持的合作性网络。

    十名幸存者联署建议

    陈丹(化名):北京工程师,因父母反对其婚恋对象,被父母连同四名医托男子撬门后强行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 近72小时。

    小欣(化名):在读研究生,与父母长期有矛盾,被父母从学校强行带出直接送入精神病院 非自愿治疗近50天;

    林丹(化名):现年23岁,称父亲认为不听话就是有精神病,2005年-2011年 三次被父亲指示的下属军人送送入精神病院,最近一次非自愿住院为195天。

    彭保泉:因街头拍照被指涉嫌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警察签字入院,在十堰茅箭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 5天。

    徐武:被指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其父在不入院则判刑的压力下签字,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非自愿住院四年半(2006年12月15日—2011年6月10日 1571天);

    钟旺山 :因乱花钱,被诊断为躁狂症,2003年5月开始至2004年,五六次住院,每次3个月左右;

    陈国明(化名): 福州金店老板,深夜被妻子及其娘家人从家中捆进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收治56天,出院后发现数百万财产已被转移。

    刘丽(化名):与父亲关系不和,被亲戚指使外人一起骗进安庆第六人民医院,强制收治一个月。

    陈鹏:高中数学老师,因与学校的矛盾,被家人送治,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3月在湛江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个月;

    阿莉(化名):江苏外企经理,因公司新装修中毒昏迷,被诊为“急性精神病”,在精神病科住院一个月。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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