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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郝劲松妻子去监狱会见丈夫后家里被停了煤气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5日消息】近日,郝劲松的妻子去监狱会见丈夫后,回到家中发现家里被停了煤气。目前还不知道具体原因。

    2024年6月19日,郝劲松的妻子徐杰在太原第二监狱会见完郝劲松回家后,发现家里的煤气打不着了。

    徐杰说:“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停气通知。我从家走之前煤气一直能正常使用。”

    徐杰当即给(0350)6034110打通了电话,电话对方让她检查煤气管道上的2个阀门,徐杰按他的指令一一照做,但煤气还是打不着。对方告诉徐杰那就换块新电池,徐杰一一照做。

    第二天,徐杰给煤气表换了新电池,但煤气还是打不着。

    徐杰又给(0350)3323865打通了电话,对方让她检查煤气表上显示器显示的是“开”、还是“关"。

    徐杰让孩子上去看了,显示的是“关”,对方说给她问问清楚情况,然后回电话告诉她。

    但2天过去了,没有人告诉她这是为什么。

    郝劲松于2020年1月2日,被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而后又增加了诽谤(领导人)罪和诈骗罪,被异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023年7月13日,定襄县法院作出判决,诽谤罪不成立;认定郝劲松微博转发某些文章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郝劲松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判决之际,郝劲松被虐打及侮辱的遭遇曝光。

    郝劲松提出上诉后,律师和家属均要求对二审进行公开审判,并进行网上直播庭审,然忻州中院对此不予理睬。最终案件二审没有进行公开审理。

    2024年5月底,郝劲松被送往太原市第二监狱服刑,家人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据悉,郝劲松是知名公益法律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发起多项公益诉讼,如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诉地铁公司厕所收费案等十余起公益案件。2008年,郝劲松成立了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

  • 郝劲松被送监狱服刑家人受其影响很大

    【民生观察2024年5月24日消息】2024年5月22日,本网获悉,著名法律人郝劲松目前已被送监狱服刑,家人受其影响很大。恳请大家关注郝劲松及其家人!

    2019年年底,郝劲松开始被长期关押并遭恶警殴打,时间长达三年半之久,后来他被指控“寻衅滋事”,因为官方称他的社交账号“包含虚假信息,被网络大量阅读、转发、评论,混淆视听”。终被控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而被重判9年。

    目前郝劲松被送到山西省太原市第二监狱服刑,其家人的生活受到极大的影响。他的儿子从山西大学法学院毕业以后,因受他被判刑的影响,心理压力极大,并寻找工作困难。

    郝劲松,山西忻州市定襄县人,中国著名法律人,曾获选中国法制新闻人物的法律学者,被认为是个知名的“现象级人物”。

    自2004年开始,郝劲松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坐地铁上厕所,坐火车买水,但要不到发票,最后他获得胜诉,终结中国坐火车不开发票的历史。

    因郝劲松对“打破行业霸王条款起到一定作用”,以及参与推动“春运不涨价”等事项,而入选“2004年构建经济和谐十大受尊崇人物”。

    此后,郝劲松被先后提名2005年中国法制新闻人物,2005年十大法制人物,并被以“维权战士”的身份写入《2005中国法治蓝皮书》。

    外界普遍认为,郝劲松被重判9年有期徒刑,是对他多年来维护法律尊严,要求政府依法办事的打击报复。

  • 公益法律人郝劲松案二审近况

    【民生观察2023年10月19日消息】知名公益法律人郝劲松一审被以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案件二审上诉至忻州中院后,律师被不断催促提交辩护词。近日,律师和家属均要求对二审进行公开审判,并进行网上直播庭审,然忻州中院对此不予理睬。

    据广州律师隋牧青透露,郝劲松案件二审上诉至忻州中院后,承办法官徐飞便不断催促律师提交辩护词。对辩护律师要求二审公开审理的要求,先是敷衍搪塞,而后干脆不予理睬。很显然,忻州中院并不打算开庭审理,只想以书面迅速了结此案。

    近日,郝劲松妻子徐杰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出公开信,强烈请求:

    1、二审公开审判郝劲松案,并且网上直播庭审。

    2、相关部门即刻调查郝劲松在被羁押期间遭虐打、侮辱的情形,依法严惩涉嫌渎职犯罪的警察白还柱、张亚彰、高玉红、曲彪、李瑞元等相关责任人。

    隋律师同时表示,诸多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系司法痼疾,似已习以为常。但,这是违法的。

    宪法和刑诉法均明确规定审判公开原则,并未允许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只利于司法暗箱操作,是产生大量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因此,最高法院多年来一直在推动二审公开审判和庭审直播,推动司法公开化,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作为公众人物,郝劲松案备受世人瞩目。其案定罪量刑,显然有重大错误。

    于法于理郝劲松案二审不应非法拒绝公开庭审,而应遵法律顺民情,公开审判并网上直播庭审,向世人昭示真相与公正。

    郝劲松是知名公益法律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发起多次公益诉讼,如诉铁道部春运涨价案、诉地铁公司厕所收费案等十余起公益案件。2008年,郝劲松成立了非律师法律服务机构——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

    2020年1月2日,山西定襄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郝劲松立案,而后又加增了诽谤(领导人)罪和诈骗罪,郝劲松被异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定襄县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判决:诽谤罪不成立;认定郝劲松微博转发某些文章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郝劲松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一审判决之际,郝劲松被虐打及侮辱的遭遇曝光:

    2021年6月4日,郝劲松遭五台县看守所管教白还柱、张亚彪疯狂殴打。“白还柱把我压在床上,脸朝下,白还柱跳到床上用膝盖压我的后脖颈,大约时间一分钟,使我几乎窒息死亡。他的动作与美国警察对弗洛伊德的动作一模一样”郝劲松的控告书如此描述。

    2022年3月25日,因拒绝剃光头,遭忻州市看守所管教高玉红、曲彪、李瑞元疯狂殴打、侮辱。

    郝劲松先被曲彪头朝下抱摔倒地,高玉红随即用脚狠踩住其头部,李瑞元扒掉郝的外裤羞辱。

    三人对郝劲松拳打脚踢一番后,又用警棍抽打郝的臀部数十下,以致血迹浸透郝的内裤。


  • 郝劲松案定罪依据及律师辩护词

    【民生观察2023年7月21日消息】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被以诈骗罪判处8年,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9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诈骗罪的依据是其依法注册的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与陈毛来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开具发票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依据是微信、微博和twitter转发的信息。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郝劲松被指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诽谤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被告人郝劲松辩称:1.其为陈毛来、李建英提供了法律服务,不存在隐瞒身份、冒充律师的情形,不构成诈骗罪。

    2.其在微信、微博上转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指控的推特内容并非其本人发表、转发以及评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

    被告人郝劲松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1、关于诈骗罪:(1)陈毛来被骗案。被告人郝劲松注册开办了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郝劲松与陈毛来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并提供了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用的行为合法合规。

    2013年8月,被告人郝劲松依法注册开办的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与陈毛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依法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用,并开具了税务发票(2013年9月6日,发票代码214031001,发票号码00064212、00064213),此行为合法合规,属于一般工商实体所开展的常见典型的咨询服务经营行为。

    双方的咨询服务书面合同清晰载明:被告人郝劲松的身份是“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虚假。合同相对人陈毛来于2013年8月16日口头咨询并付费1万元,半个月后8月30日再次积极主动寻求郝劲松帮助代理案件并支付费用10万元签订新的咨询合同,新合同条款第五条还额外特别补充载明和提示10万元咨询费中的5万元将转付给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的邬宏威律师。

    至此,书面合同上清楚记载定襄县法务咨询中心、郝劲松和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邬宏威律师四个不同的合同相关主体,陈毛来理应知晓和合理区分四个主体的身份差异,其近十年后应公安警察的要求而主张被告人郝劲松虚假冒充自己为律师身份对其实施诈骗,与现有证据和客观事实不符,也有违正常情理和逻辑。

    正规合法注册登记的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其营商资格、地位和权利当予以确认,公诉指控涉案咨询服务合同为刑事诈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李建英被骗案。郝劲松可以以公民身份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对其非律师身份作虚假表述,郝劲松与王光琦律师共同提供辩护,收取30万元辩护费用并未超出法律服务对价的一般限度和标准,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之情形。

    2、关于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郝劲松发布的10篇微博或博客均系其转发、转载,并非编造的虚假内容,无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亦无证据证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3、关于诽谤罪:无证据证明涉案推文系郝劲松编辑转发,亦无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被转载的原始推文存在不实,郝劲松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且依照刑法规定不应追究郝劲松刑事责任。


  • 郝劲松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民生观察2023年7月20日消息】2023年7月20日,被超期羁押超过1200天的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被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具体详情有待家属、辩护律师进一步了解。

    据悉,郝劲松被判处诈骗罪8年,寻衅滋事罪1年9个月,数罪并罚为9年有期徒刑。

    郝劲松当庭没有表示上诉,若有进一步信息,将第一时间公布。

    出生于1972年的郝劲松是山西人,2005年度中国“十大法制人物”荣获者,维权代言人,知名公益法律人。曾诉铁道部火车无发票和春运涨价均胜诉,因常介入法律维权事件,遭当局打压。

    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关押于忻州市拘留所。

    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

    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前往要求会见,遭到看守所拒绝。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

    2020年12月10日,郝劲松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下旬,该案再次开庭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诽谤、诈骗、寻衅滋事),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23年6月中旬,据可靠消息称,郝劲松在看守所内被另一名关押人员殴打,并将其眼镜打碎。家属在得知该情况后,亦向有关部门控告投诉无果。

    2023年7月20日,郝劲松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 郝劲松羁押期间遭殴打家属控告无果

    【民生观察2023年6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被超期羁押的著名法律学者郝劲松,在看守所内遭关押人员殴打,家属向相关部门投诉控告无果。

    2020年1月2日,郝劲松在被山西警方行拘期满后,又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并拒绝律师会见;同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但案件至今未判未放。据悉,郝劲松在看守所已被超期羁押超过1200天。

    近日据可靠消息称,郝劲松在看守所内被另一名关押人员殴打,并将其眼镜打碎。家属在得知该情况后,亦向有关部门控告但没有任何结果。

    网友刘士辉表示,“郝劲松是铁路公益诉讼的发起人。可以这样说,每一个坐火车出行的中国人,都曾受益于郝劲松的诉讼。如今这样一个良心犯,却被牢渣殴打。我高度怀疑是被匪警指使或者纵容的。”

    据悉,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

    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前往要求会见,遭到看守所拒绝。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

    2020年12月10日,郝劲松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下旬,该案再次开庭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诽谤、诈骗、寻衅滋事),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中旬,黎雄兵律师前往五台县看守所会见了郝劲松,后在火车站乘车回京时遭遇铁路警方的特别检查,但所幸的是人没有被扣留。


  • 黎雄兵会见郝劲松后被特别检查

    【民生观察2021年12月15日消息】近日,黎雄兵律师从山西五台县看守所会见郝劲松后,在火车站乘车回京时遭遇铁路警方特别检查,但幸运的是没有被扣留。

    黎雄兵:在五台县看守所结束会见著名公益法律人郝劲松,从忻州站乘K1293次列车至太原转乘G624次高铁回北京。

    K1293次开进忻州站时,几名铁路公安警察要求购车乘客集中,挨个排查身份证。

    “找到了,在这!”当我出示身份证时一名警察如获至宝。

    “打开背包,我们检查!”另一名领导模样的警察箭步跟近。

    他们打开我的书包,翻阅律师证、案卷文件,神情复杂的盯着那本《论党史》放行了我:“你走吧”。

    问为何要拦查我,回答说因为我过安检时,背包里有疑似危险品。我说,那应该直接在站台上找“危险包包”啊,为什么是查身份证呢?他们笑而不答。

    乘客已经登乘完毕,列车在等我,我获准上车。目送几名警察俊俏帅气离去时,我记下了其中一位警察的名字:太原铁路公安局,张志伟。

    上车,靠窗落坐,列车徐徐启动。很快,两名列车乘警徐徐走来,再次走了一遍刚才的程序,查身份证查车票查物品。我要求他们出示警察证:太原铁路公安局,段永军。问为什么又查我,他们说“系统推送,协查”再次确认了我的行程,忻州转乘太原回北京,协查结束。

  • 郝劲松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3日消息】日前,山西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表示,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该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附:郝劲松无罪辩护词

    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郝劲松妻子徐杰的委托,指派本人为郝劲松的辩护人为郝劲松提供法律帮助,本辩护人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控方对郝劲松三项犯罪指控均不成立,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郝劲松在其推特账号上多次转发并评论对国家领导人侮辱、诽谤的言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构成诽谤罪。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方没有举出任何含有诽谤内容的信息,而所谓诽谤必然是凭空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控方所举证的信息只是五条信息,只有一条进行了评论,其他几条仅是转发,没有评论,而评论仅是对某人某事的的主观看法,没有客观内容,更不可能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从控方所举证的几条信息看,也判断不出系他人捏造的事实。因此,从出示的信息来看不能证明郝劲松发布了了侮辱、诽谤的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其次,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控方所举证的信息系郝劲松所转发评论。因为推特帐户并不需要绑定手机,任何人只要翻墙就可以注册,仅凭帐户名@haijinsong就判决此帐户就是郝劲松在管理使用而不是他人管理使用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实中冒用名人名星注册互联网社交帐户的比比皆是,比如,有人用电影明星范冰冰的照片和名字注册推特帐户,有时候在社交网络上网查一个人名,会出现多个帐户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如果要证明@haijinsong这个推特帐户是郝劲松在使用,就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发布上述信息的IP地址来自郝劲松的电脑,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对控方证明责任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明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上述信息从阅读数和转发数来看也没有达到诽谤罪立案的标准。

    第四,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介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诉人认为郝劲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辩护人认为国家领导人与国家是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国家领导人等同于“国家”,领导人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并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中国有史以来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多少国家领导人,并非所有的国家领导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只有那些推动民族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才能代表国家的形象,才能代表国家利益。

    综上,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诽谤罪。

    二、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要说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了。

    公诉意见听起来振振有词,但言之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控方所举证的10个信息都不是郝劲松的原创,都来自其他权威媒体的报道,这就排除郝劲松编造虚假的事实。既然不是原创不是自己编造了信息,是转发的信息,控方就要举证证明郝劲松明知其转发的信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但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因为这些信息都是来自权威媒体。且公民也没有审查媒体信息真假的义务,郝劲松怎能知悉这些信息的真假呢?

    控方又提出说,郝劲松对上述转发的信息有进行评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评论只是个人主观表达,与编造虚假信息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其次,假设上述信息是虚假的,假设郝劲松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了转发评论,但控方也要举证证明上述转发行为系起哄闹事行为,且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但整个庭审结束也没有看到控方出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第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3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为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郝劲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郝劲松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说郝劲松与相关当事人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也属于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一、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

    李建英对郝劲松的非律师身份是明知的,且裴进也已表示认可。郝劲松不止一次在公开媒体上宣称,自己是“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其从未声称自己是律师,也不会这么做。李建英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在百度上对郝劲松进行了搜索,发现郝劲松代理了很多有影响力的案件,因此才决定委托。那么既然李建英已通过网络了解了郝劲松其人,就应当知道郝劲松并非律师这一事实,不存在公诉人所称的“认识错误”。另外,从李建英给郝劲松签公民辩护委托书及给王光琦签的律师辩护委托书的内容来看,也应当知道郝劲松不是律师。至于李建英及身边的朋友称呼郝劲松为“律师”郝劲松没有否认,就推定郝劲松默认了自己的律师身份,更是无稽之谈。就象公安局的普通警员经常被人尊称为“王局”、”刘队”之类的,如果姓王的警员不否认,姓刘的警员不否认,那就推定姓王的警员承认自己就是局长了,姓刘的警员承认自己是队长了吗?即使李建英对其与郝劲松之间的委托事项发生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应上升至刑事法律关系。

    至于陈毛来案,陈毛来与劲松法务中心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郝劲松联合律师邬宏威共同提供了所委托的法律服务,所收的费用也开具了正规的发票,并由陈毛来签收手续,更没有理由认定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更没有理由认为陈毛来误以为郝劲松有律师身份,这起事实当然也不构成诈骗,因为现有证据表明郝劲松没有冒用得身份且提供了法律服务。

    二、郝劲松开办了定襄劲松法务中心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就有法律咨询,因此,郝劲松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国家授权的。

    三、郝劲松可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也可以公民身份作为辩护人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辩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所谓公民代理,即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活动。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辩护权利的实现。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2月4日之前)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之前)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只要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虽然多次修改但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一直没有变动。这里的亲友,只能理解为亲戚朋友。亲戚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宽泛,朋友则更宽泛了,只要一个人认可一个人,愿意与之交往就可以称为朋友。

    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法律的调整,公民代理制度存在范围变窄的情况,但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围并不等于禁止公民代理,只是通过相关法条的修改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持鼓励和保障的态度,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行业垄断,允许公民参与法律服务,公民代理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至于辩护,从我国法律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来看,是侧重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对一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国家还给予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愿意委托有法律知识的公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国家有什么理由禁止呢?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呢,从上述立法来看,法律是鼓励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所以才规定亲友也可以参与辩护。亲友当然应当理解为宽泛的亲友。亲友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系亲戚和朋友。亲戚本来就已经非常宽泛,七姑八姨外还包括表亲之外的亲戚,其数量更是几何级数。朋友更是外延则更广泛了,两个人只要彼此认可即可称为朋友,

    四,公民代理可以收费。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收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

    上述三个文件中,《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司法部在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中废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也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公民有偿代理,而仅从司法实践中不鼓励公民有偿代理,公民有偿代理服务合同从法院判决层面上不予法院保护。但实际上,公民代理行为是民法调整的意思自治行为,可以约定免费,也可以约定收费;可以约定低价,也可以约定高价,一切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为准。总之,公民之间的有偿代理合同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本案最根本的问题不是郝劲松有没有律师身份,能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或为他人辩护。本案关键的问题是郝劲松有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郝劲松有没有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没有付出对价。法律服务是智力劳动,提供了法律服务就等于付出了对价,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标准。

    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把钱财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没有任何的对价,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取他人钱财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行为取得他人钱财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则可以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个例子,一个人是个农民,却声称是几级建造师可以帮人建楼房。一个人信以为真,就给这个农民5万元工钱,让他盖个二层小楼,后来,楼盖好了,房主也已经住上了。后来,这个房主听别人说,这个人就是个农民,他不是什么建造师。这个房主能告这个农民是诈骗吗?当然不能。还有,如果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小刘,没有找到正规的医院上班,自己开个诊所,没有医师执业证,看病收钱,病人称呼他为刘大夫,他也没有否认,患者能告他诈骗吗?不能,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对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郝劲松也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侦查机关有滥用侦查权的嫌疑,公诉机关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怠于法律监督职责错误地提起了公诉,希望审判机关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判决郝劲松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1月20日

  • 郝劲松案揭示中国公益诉讼法律人的困境

    2021年10月12日至13日,多次发起公益诉讼的标志性法律人郝劲松先生被控“寻衅滋事罪”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如何将揭示出中国当局对近年来在维权领域兴起的通过公益诉讼来捍卫公民权利的行动的进退尺度。

    本次羁押郝劲松已达近两年。2019年12月10日、11日,郝劲松遭其原籍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名传唤,12月17日11时再遭该派出所莫名传唤。后家人对外发出消息称,郝劲松已被当局从派出所带往忻州市网监中心。第二天18:00时,郝劲松的妻子接到当地警方电话,让到定襄县公安局见办案人员,但没有拿到处罚文书(公安不给也不让拍照)只让她在一份法律文书上签字。她看到郝劲松是被行政拘留15天,依据是“反恐法”(似乎是81条还是82条),具体涉嫌何种行为不清楚。郝劲松当时被关在忻州市拘留所。依照拘留日期,到2020年元月2日,郝劲松应该被释放回家,但警方居然用同样罪名,将郝劲松转为刑事拘留,并转而羁押到五台县看守所。

    从各方信息分析,郝劲松本次被拘押直接原因是在网络上转发了几条有关香港反送中活动的信息,招致当局乘机打压。但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拘押郝劲松应该与他多年来多次通过公益诉讼以维护民众权利而得罪地方政府有关。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借用国家严控有关香港反送中信息之机,来打击报复郝劲松长期为民众权利而找政府麻烦的行为。

    郝劲松先生1972年出生于山西忻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2004年夏天开始,他先后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原因是在火车上购物和地铁如厕时未能要到发票。引起媒体关注,并最终迫使有关单位作出改进。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从而迫使铁路改变春运涨价情况。

    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先后制定六套方案,向山西法院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使华南虎事件进入法律程序来解决。

    2009年,介入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社会对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情况的普遍关注,使中国执法泛滥钓鱼执法现象得到阻止。后郝劲松在当地成立定襄县劲松法务咨询中心,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报务。

    2017年,郝劲松向定襄县环保局实名举报,当地的诚泰纺织印染公司涉嫌污染空气和水源。同年4月23日,郝劲松向山西省定襄县环保局通过快递邮寄《关于举报定襄城隍庙街30号院内的印染企业——诚泰公司涉嫌污染定襄空气和水源以及要求查处的申请信》。举报位于定襄城隍庙街30号院内租赁忻州明月织染有限公司印染车间的诚泰纺织印染公司,涉嫌污染当地空气和水源,要求当地环保局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郝劲松先生长期立足于维护公民权利,规制权力部门如国家税务局、铁道部等等违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环境而举报控告当地污染企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迫使权力部门与企业回到法律轨道,为广大民众争取了权益,也由此招致了权力部门与企业的不快,影响到权贵集团的利益,进而被权贵所忌恨。早在郝劲松本次被拘押之前,地方当局就多次传唤威胁警告过郝劲松,而这次借郝劲松转发香港消息,终将他拘押并欲判刑。

    中国公开在宪法中承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声称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社会后,一批批为了维护公民权利,推进中国人权进步的法律人士,奋起通过各种途径来扼阻公权力及强势企业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此掀起一波波维权浪潮,而郝劲松先生通过公益诉讼,用法律途径来规制权力违法,这是一条直接而有效的推进中国法治,迫使公权力依法行政的途径,是值得称赞与鼓励的。然而,近年来随着政法姓党,党领导一切的口号响起,法律成为党下工具日益明显,各种以规制权力为旨归的公益诉讼自然成为了权力打击报复的对象。郝劲松先生今天的遭遇,事实就是中国权大还是法大在公益诉讼上的表现,而拘押审判郝劲松客观上就有着对信法还是信党及权大还是法大的回应与示范。这事实上向世界表明一切意图通过法律约束权力的公益诉讼行为,都将成为权力打击的对象。所以,郝劲松先生今日之难事实就是中国公益诉讼人之难,是信奉法治尊崇法大人士之难。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人权、法治等等已经成为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尺,而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也是一个国家专制与民主的分界,中国要想融入世界,要想步入现代文明,要想持久平稳健康地发展,法治建设就是不可绕开的课题,而将权力关入法律制度的笼子早成文明共识。那么保护与支持依法对权力不当行为进行法律公益诉讼,就是最好而有效的教育训练权力依法行使的方式,因此郝劲松先生应该得到保护与鼓励,而不应该成为权力借机打击的对象。

    民生观察 2021年10月12日

  • 山西法律人士郝劲松案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9日消息】著名法律维权人士郝劲松案,将于2021年10月12至13日在山西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其代理律师近日收到2份开庭通知。

    郝劲松涉嫌寻衅滋事、诽谤、诈骗案即将开庭审理,辩护人常伯阳律师近日收到山西省定襄县法院的两份开庭通知书。一份是2021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一份是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于12月17日被山西警方以在网络发表“涉恐言论”行政拘留15天,关押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又转为刑事拘留,涉嫌罪名为寻衅滋事,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关押。

    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

    2020年1月17日,郝劲松被定襄县公安局正式逮捕。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郝劲松案。

    2021年10月12日,郝劲松涉嫌诽谤一案将在定襄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10月13日,其涉嫌寻衅滋事、诈骗一案,将在定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对此,前律师刘晓原表示,从出庭通知书来看,郝劲松被控三罪,法院将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分开并提前一天不公开审理,这种审案方式也是很少见的。

    公开资料显示:郝劲松,男,1972年出生,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中国知名法律学者。

    1992年郝劲松进入太原重型机械学院(今太原科技大学)学习化工专业,毕业后在银行担任了8年的职员,后于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

    公众最早知道郝劲松,是因为他早年对中国大量公共事件的介入。

    2006年4月27日,因买到涨价的火车票,郝劲松向北京一中院起诉铁道部2006年春运涨价不开听证会程序违法。

    2006年12月,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选区,郝劲松在30多位师生的推荐下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竞选海淀区人大代表。

    2007年11月,郝劲松介入陕西华南虎事件,向山西法院起诉周正龙,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举报陕西林业厅,随后因对国家林业局答复不服而起诉国家林业局。

    2008年5月郝劲松分别向国家林业局和陕西林业厅申请信息公开,6月26日因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郝劲松赴西安起诉陕西林业厅。

    2008年9月27日,因申请旁听公审周正龙案被拒,郝劲松在陕西旬阳县法院门外撑起黑伞展现其行为艺术作品《伞于华南虎》,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图片报道。

    2009年9月下旬,上海发生了”钓鱼执法事件”,上海白领张晖与河南来沪农民孙中界分别被钓鱼执法,被扣车罚款。张晖在网上发帖控诉,孙中界一怒之下砍断了自己的手指,两人均找到郝劲松做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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