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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郭洪伟被迫害致死事件进展情况

    【民生观察2024年10月4日消息】近日,吉林四平公民郭洪伟家属收到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对其送达的一份关于郭洪伟死亡一案的调查结论,并称调查已经终结。对此,家属提出了2点疑问,并请求公安机关即时立案进行全面侦查。

    2024年9月23日,吉林省公主岭监狱给吉林四平郭洪伟家属送达了一份《罪犯郭洪伟死亡调查结论》。

    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吉林四平市人。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对罪犯郭洪伟死亡一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该犯于2021年3月22日12时20分许,因高血压转院至长春市吉大一院二部治疗并进行保外就医鉴定,2021年3月31日经院方通知可以出院后将该犯解回,解回公主岭监狱后在一号监舍楼隔离监舍进行防疫隔离。

    2021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该犯因突发急症由监区送至狱政医院急诊,经查:该犯口齿不清。左侧肢体活动障碍15分钟,体温:36.7°C,脉搏73次/分,呼吸18次/分,血压:210/130mmHg,一般状态差,神志欠清,左侧肢体肌力0级,左侧巴彬斯基征弱阳性,考虑脑血管意外,现有条件无法予以明确诊断治疗。狱政医院立即通知监区领导及狱政值班,启动应急预案并联系120急救中心。

    2021年4月4日20时25分,罪犯郭洪伟向长春市吉大一院二部转诊,救护车行进至公主岭市高速路口时,随车大夫判定罪犯郭洪伟状态不佳不宜继续转诊,经请示批准后返回公主岭市国文医院。4月4日20时55分到达公主岭市国文医院,因需手术抢救,民警李雪松于4月4日21时9分通知家属前往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赶到医院后,医生向罪犯家属告知该犯目前丧失意识,需进行手术。家属4月4日23时50分签署手术同意书后,罪犯郭洪伟于4月5日0时50分至4时10分进行第一次手术,术后该犯脑部依旧严重出血,4月5日19时50分至4月5日21时55分再次进入手术室开始第二次手术,术后该犯已无自主呼吸,丧失意识。术后罪犯郭洪伟转至国文医院ICU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

    2021年4月9日9时57分,罪犯郭洪伟心脏骤停,经过公主岭市国文医院约62分钟的紧急抢救,于4月9日上午10时59分宣布临床死亡,死因:高血压、脑出血、脑疝,最终导致脑干功能衰竭。

    罪犯郭洪伟在监狱服刑、发病及救治期间,从管理方面,民警、外来人员和罪犯对其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从医疗方面,做到了及时治疗救治,民警医生对其无医疗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郭洪伟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期间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系正常死亡。

    2024年9月23日,郭洪伟的妹妹郭宏英在收到上述调查结论后提出异议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渎职

    吉林四平郭洪伟家属自郭洪伟于2021年4月9日被逝去后,家属一直向吉林省公主岭监狱及吉林省长春市城郊检察院要求调看事涉郭洪伟的录像及就医就诊情况记录等有关郭洪伟死因的相关材料,一直被拒!坚不提供!无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31日,郭洪伟近亲属以《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吉林省长春市城郊检察院索要其对公主岭监狱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的调查结论,至今杳无声息!

    二、从现有的(没看到任何事涉郭洪伟的其他任何相关材料,近亲属追讨至今无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第八条经郭洪伟家属追要,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24年9月23日送达给郭洪伟亲属的这份其落款日期打印为2021年4月11日的《罪犯郭洪伟死亡调查结论》中可以看出,是因其拖延、贻误诊治时间导致郭洪伟被逝去的一个因素(还有哪些因素?)。

    事实如下:这份调查结论中称2021年4月4日19时30分,狱政医院决定转院,2021年4月4日20点25分,向吉大一院二部转诊【耗时55分钟后启程】,救护车行至公主岭市高速路口时,随车大夫认为不宜继续转诊,于4月4日20时55分到达公主岭国文医院。【疑点:决定返回公主岭国文医院后自公主岭高速路口继续开行30分钟到达公主岭国文医院?而国文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时间:2021年4月4日21时36分入院,与调查结论4月4日20点55分到达国文医院相差41分】,明显撒谎!据公主岭国文医院记载,诊断2、吸入性肺炎。试问:郭洪伟怎么得的吸入性肺炎?公主岭监狱不出示原始的监控视频录像,不提供原始的诊疗病历,就想对已经经过多次手术后的遗体做强制尸检、火化难以服人!

    综上,请全网网友给予评论。请中国人民检察机关即时立案进行全面侦查,让逝者瞑目,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即时制止吉林省公主岭监狱的一切违法行动(强制尸检、火化等一系列的违法行动)!

    谢谢大家!

  • 郭洪伟因公权渎职致死案之报案控告专函

    呈送:吉林省监察委员会
    并张忠主任:

    吉林省四平市公民郭洪伟在服刑期间意外身亡,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双亲郭荫起、肖蕴苓,我们特向贵机关提出报案举报控告,要求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我们的诉求。我们有充分的证据、事实及理由认为,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吉林省监狱局对郭洪伟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责任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并且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的前后背景、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以及举证责任、法定职责关系上看,至今并无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未遭受非法侵害,尚不能合理排除郭洪伟被故意谋杀或被蓄意伤害致死这一可能性,真相有待于进一步追查。

    事实与理由:

    1、受害人基础信息

    受害人郭洪伟,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03196405162010,汉族,吉林四平市人。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5)东刑公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郭洪伟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与此同时其母肖蕴苓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责令二者向吉林市公安局、四平市铁东区政府退赔人民币35.3万元。受害人上诉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2016)吉03刑终58号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6日受害人被收监。嗣后,郭洪伟妹妹郭宏英于2019年4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被以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2018)吉0303刑初227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郭洪伟先后在吉林省镇赉监狱、宁江监狱、公主岭监狱服刑。在监狱服刑过程中,郭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是冤假错案一直申诉控告,同时对自己在监狱中遭受的非法对待不断投诉控告。以上事实有相关司法判决、裁定、申诉控告材料、有关方面的登记、回执、批复等文件为证。

    2、死亡情况说明

    家属保存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例资料记录显示: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在郭洪伟抢救期间,家属多次要求探视郭洪伟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直至最后时刻获准探视郭洪伟一次(其时人已完全丧失知觉)。以上事实有死亡通知书、病例资料以及受害人家属陈述为证。

    3、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的处置态度

    受害人郭洪伟死亡后,家属多次前往监狱方面要求调取查看包括监控视频在内的相关证据信息均不予安排。家属委托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前往监狱、监狱局、检察机关依法要求查看、调取、保全封存相关证据亦不予配合,家属及代理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有关方面正式提出关于保全、查看、复制监控视频、入狱医疗档案及调查处理结果的书面申请,有关方面至今置若罔闻不予安排,有关方面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与此同时,家属委托的两位代理人先后遭到有关方面的干涉。以上事实有录音、委托手续、《申请书》等为证。

    4、受害人郭洪伟在诉讼及监狱期间的经历

    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受害人郭洪伟批捕。据郭洪伟的申诉控告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显示:郭洪伟在看守所及监狱期间遭受特殊对待,频繁遭到殴打、酷刑、迫害,在诉讼阶段、法院审结案件以前,既有郭洪伟被送往新康监狱的经历。更有甚者,2015年4月9日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便衣到四平看守所对郭洪伟宣布逮捕决定时公然向其表示:“郭洪伟,现在吉林省高院给你三千万元人民币,你还告不告龙潭区法院判你挪用公款那个案子了。”郭回答:“我向高院依法索要再审判决书,跟钱没关系!”便衣说:“就凭你现在这个态度,也不能让你和***活着出去,领导说了,能活到开庭审理那天,判你13年……”郭洪伟面对检察官、法官以及在申诉材料中多次提出要求调取2015年4月9日提讯视频录像,郭洪伟当庭以及在不同场合以不同方式多次表达,自己正遭到谋杀。在审理郭洪伟期间,其委托的多位辩护律师均遭到有关方面施压不得不退出辩护。

    受害人郭洪伟及其家属因受害人身体原因先后不下十次以口头及书面方式向监狱及其上级机关依法提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请求,有关方面均不予处理。

    郭洪伟及家属在其服刑期间就冤案及狱中遭遇一直未停止申诉、申冤、控告、反映。尤其需要指出的,在此期间,郭洪伟及其家属至少与宁江监狱发生两次重大纠纷,第一次郭及家属称,2019年狱警刘建国指使犯人殴打、迫害郭对其关禁闭等,郭及家属向监狱及监狱局两级反映,监狱及监狱局调查后在书面答复中并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但嗣后调整了郭的监区及管教负责人并进行了告知。第二次郭及家属向监狱投诉郭洪伟受到监区民警卢佳讯虐待,因遭遇剥夺会见权与民警卢佳讯产生纠纷,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将郭关禁闭在屋里释放过量过氧氯化剂把郭呛得不行了才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卢佳讯告诉犯人,找郭洪伟闹矛盾收拾郭洪伟不收拾他们,且扬言说,整死你郭洪伟你也不知咋死的!家属投诉卢佳讯故意谋杀郭洪伟,宁江监狱受理投诉后认定卢将郭关闭在大量过氧氯乙酸房间内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对卢佳讯作出纪检谈话扣分扣奖并通报批评的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处理结果不服继续向吉林省监狱局复议投诉控告,此次纠纷省监狱局至今未给予答复。与此同时,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被转至公主岭监狱,转至公主岭监狱后封闭三个月,家属对郭洪伟的情况一无所知。郭洪伟转至公主岭监狱的原因至今不得而知,假如调整监狱是接到家属投诉控告或为了给郭洪伟医疗治病而采取的积极措施,那末没有理由不告知家属。同时,根据曾与郭洪伟在公主岭同监室的杨先生证言,在公主岭监狱有病不给治还经常遭受殴打虐待就是为了收拾人的信息。尽管从官方公开宣传信息可知,公主岭监狱是吉林省绩效优秀监狱、司法部先进单位、吉林省监狱典范,软硬件设施条件优越,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公主岭监狱也是最具封闭性管理最严格规范的监狱之一,郭被转监4个多月即发生意外死亡事件不能不令人生疑。以上事实有申诉控告材料、庭审笔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证人录音、信访登记表、信访申请答复、复查通知等为证。

    5、初步法律责任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格尊严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体罚、虐待、侮辱、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规定,结合前述事实和证据可知,郭洪伟在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有关方面已构成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其行为无论是肆意剥夺他人生命健康还是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均需承担被羁押人意外死亡之法律后果。受害人的死亡到底是由于在监禁期间遭受监管人员或其指使者的刑讯、虐待、酷刑,还是发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需要进一步依法调查得出结论。但是由于监狱、检察以及监狱上级主管部门明知郭洪伟身患重疾具有法定保外就医的情形,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要求下仍然持续危害状态的发生足以构成玩忽职守责任。意外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本应按照举证责任倒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依法披露相关信息等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却对家属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诉求无故推诿、阻挠、掩盖,对事件真相调查家属的合理诉求置若罔闻,凡此种种反常表现正可窥见相关责任人知法犯法、有恃无恐的主观心态。综上,由于有关方面的失职渎职造成被羁押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狱政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声誉、执法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人道底线捍卫生命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冯刚职务吉林省监狱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叶鸿利职务吉林省公主岭监狱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永江职务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

    鉴于,冯刚作为受害人公权渎职侵权致死一案羁押单位的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郭洪伟的身体明显不适之情况不依法采取措施保障其生命健康放任对其伤害状态的持续发生,对其及家属多次提出的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置若罔闻,造成受害人郭洪伟人身亡故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刚作为羁押单位上级负责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郭洪伟的生命安危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叶鸿利作为羁押单位的负责人,在郭洪伟被羁押期间,不管其是否参与实施了任何对郭洪伟的人身伤害行为,仅就其在明知郭洪伟身体明显不适宜羁押的情形下继续放任郭洪伟生命健康伤害事件持续发生,导致其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对此至少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叶鸿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仍参与或纵容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鉴于,王永江作为监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负责人明知或应知公主岭监狱发生郭洪伟羁押期间意外死亡事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接到家属及律师报案后不予披露相关信息不依法立案调查处理该案对当事人推诿拖延,王永江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却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具有明显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

    上述被控告人如明知上级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则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控告人恳请贵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惩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举报控告人。

    报案举报控告人:郭荫起、肖蕴苓
    委托代理人:谢燕益
    2022年4月9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抄送: 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纪委监察委、吉林省委、吉林省政法委、公安部、最高检、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郭洪伟监狱死亡案件真相调查简述(一)

    一、调查经过

    得知郭洪伟监狱意外死亡消息后,应郭洪伟父亲之约,我于2021年4月13日下午飞赴长春转至四平与先期抵达的马卫律师汇合,我们一起拜访了郭洪伟的父母。查看了家属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进行了相关询问沟通,我们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分别接受郭洪伟母亲的委托介入郭洪伟死亡调查一案担任该案全权代理人。

    从家属已经获得的部分送院抢救、住院医疗病历上得知:在押人郭洪伟因“突发意识丧失约2小时伴频繁恶心、呕吐”于2021年4月4日晚21点左右被送院抢救,2021年4月9日10:59死亡,期间分别于2021年4月5日0时50分、4月5日19时50分实施两次开颅手术。

    2021年4月14日,我们代表家属前往公主岭监狱及抢救医院即吉林国文医院调取相关证据信息。

    通过沟通联系,公主岭监狱委派狱政科张科长、甘姓警官(警号:220569)、法制科一位负责人(警号:2210274)接待了我们。我们首先要求见监狱长或值班领导,他们回应称监狱领导都在市里学习开会。我们要求查看相关视频及病历档案信息,他们开始以狱政管理涉密为由推托,我们表示只查看涉及郭洪伟在监情况不涉及你们管理涉密方面内容。他们又推托相关证据信息已向检察院提交,可以去检察院提请求,我们坚持表示,家属及律师有知情权和获取相关证据信息的权利。马卫律师进一步表示:“我们希望了解郭洪伟患病死亡事件,监狱方是否已经尽到了及时的救助义务,以便澄清事实,如果监狱方面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法依规尽到了必要保障义务,我们将做好委托人的工作及时息诉止纷”。这样他们又表示只有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配合。无奈我们只好向其提出包括两项证据保全、两项复制、一项查看的书面申请即查看公主岭监狱事发当天郭洪伟送院急救前12小时即2021年4月4日9:00至21:00视频监控信息、保全上述视频及事发前三个月内完整监控视频及狱内相关信息、复制郭洪伟入狱医疗档案、复制公主岭监狱对郭洪伟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理记录及结果。我们反复强调要求他们及时汇报领导并尽早给予答复,接待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处理。由于家属未领到手术时的CT(据说CT由监狱方领走),从监狱出来后,我们赶往国文医院,要求查看补领CT,医院高院长告知,补领CT需经主治大夫姜福成主任签字,由于姜医生正在进行手术我们等了约两小时未果,后告知家属可以隔日再前往医院申领,我与马律师连夜赶往长春。

    2021年4月15日,我们先后到吉林省监狱局及负责公主岭监狱驻所法律监督的长春市城郊检察院。省监狱局委派曹警官及另一名警官(警号:B22004)在监狱局信访处接待,后经我们说明情况并要求见局领导后,他们经请示,一位法制处冯处长出面跟我们见面,告知我们可以联系检察院,我们回应,我们是要求监狱方面还是检察院提供证据信息是我们可选择的救济权利,后来该处长又表示,可以向监狱调取,我们表示已去过监狱,监狱表示须经上级批准,经过反复交涉冯处长表示他们将与监狱方面联系安排,并表示正在跟王政委沟通,我们继续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求汇报领导及时给予答复,他们表示将按程序处理。我们到长春市城郊检察院后首先联系负责公主岭监狱法律监督的三部,三部始终没有安排人出面接待,一位自称苏姓检察官在电话里向我们解释自己一直在向部门领导及院领导请示汇报,以院领导及部门领导都在开会为由暂时无法安排与我们见面,后经过协商,他们表示收下材料汇报领导后再给予答复。通过几个部门的走访,明显感觉到各个部门互相推诿回避问题。

    由于我们缺乏法医方面的专业人士配合加之如果通过官方可控的程序进行尸检恐将无法得到具有公信力的结论甚或对调查真相及后续维权产生不利因素,此次行程我们并未提出尸检的要求。

    二、阶段性结论及立场

    鉴于有关方面相互推诿严防死守的现状,结合郭洪伟整个家庭现实情况;鉴于郭洪伟在押死亡事件只关乎生命无关政治及其他;鉴于郭洪伟在押期间死亡真相调查工作短期内难以突破的现实困境,代理人一方面将继续履行职责着手准备后续调查工作,另一方面也乐见于体制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相关信息及思路并以各自认为有效的方式对郭洪伟家庭及案件施以援手,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共同追问郭洪伟死亡真相,以期早日达到目的。

    三、死者个人及家庭背景介绍

    郭洪伟,男,56岁,原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发电厂干部,性格刚烈,不平则鸣、逢冤必诉。2006年被吉林市龙潭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郭为此多年申诉上访,在其申诉材料里称自己因保护国有资产遭打击报复遂有冤狱。查看相关案卷资料,其当年挪用公款一案的确也存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信息,郭坚持该案是假案冤狱具有法定不得再起诉的情形,但最终其仍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嗣后其本人及家人常年申诉上访维权,2016年郭洪伟及其80岁的母亲肖蕴苓女士被以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其妹郭宏英女士继续维权上访,于2019年被以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郭洪伟此次被判刑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对自己及家族的案件仍然不断提出申诉控告,对自己在狱中被非法侵害以及为争取合法待遇也不断反映控告,与此同时为其他服刑人员书写大量法律文书帮助申冤控告得到一些狱友的尊重及信任。

    代理人:谢燕益

    2021年4月16日

    郭洪伟母亲:肖蕴苓;父亲:郭荫起
    联系手机:13179039308

  • 吉林郭洪伟在宁江监狱受虐处理结果⁩

    【民生观察2021年1月8日消息】吉林郭荫起投诉宁江监狱对郭洪伟虐待处理的结果已经获得。

    郭洪伟于2015年3月与母亲在吉林省政府官员和警察一起的尾随下,到北京上访,事后被吉林省四平市政府人员用将其母子二人构陷入狱,入狱后郭洪伟长期受到虐待,在监狱吃不饱,零下近二十度的大冬天不给棉衣穿,限制郭洪伟消费购物等等。

    郭洪伟在2020年5月22日晚上9点至9点30分左右的时间中,被民警用消毒剂氧乙酸消毒的情况下,把郭洪伟关押在一个只有两平方米狭小的禁闭管控小屋里进行消毒,造成郭洪伟止息,2020年10月19日郭荫起对狱警卢佳讯进行举报,2020年12月29号收到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日期是2020年12月26日,处理结果如下:

    吉林省宁江监狱文件;吉林狱发【2020】40号
    关于郭荫起,肖藴苓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郭荫起,肖藴苓:
    你们于2020年10月19日来访投诉服刑人员郭宏伟受到监室区民警卢佳讯虐待事项,监狱于当日正式受理针对投诉民警事项,监狱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信访部门和主管部门本着事实求实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涉嫌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现将监狱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信息:郭荫起,男;身份证:220303193712222016,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11号楼3单元202室,联系电话:13179039308,系服刑人员郭洪伟的父亲。
    肖藴苓,女,1940年6月15日生人,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联系电话:0434-6022906,系服刑人员郭洪伟的母亲。
    涉访罪犯郭洪伟,汉族,高中文化,1964年5月16日生人,户籍地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盛平委,原为宁江监狱十一监区服刑人员,于2020年11月26日转至公主岭监狱服刑。

    二,被投诉人信息:民警卢佳讯,男,35岁,汉族,大专学历,四级警长,现任吉林省宁江监狱十一监区干事。

    三,信访投诉事件:2020年10月19日信访人来访投诉称:2020年5月22日晚9点至9点30分,值班民警卢佳讯把罪犯郭洪伟一人关押在小屋,并在屋里释放过氧碌化剂,(消毒剂)把郭洪伟呛的快不行了,才把郭洪伟推出来放到“死人床”上要求调取事发监控录像,并要求监狱对卢佳讯警官残害郭洪伟事件给予说法。

    监狱经查:
    (一)郭洪伟自入监以来不能认罪,悔罪,经常违反监规,反改造倾向严重,(2017年合计扣有效考核计分690,,2018年合计扣有效考核计分50分,2019年合计扣有效计分85分,2020年合计扣有效考核计分25分)。2020年5月21日罪犯郭洪伟拨打亲情电话时,在监舍走廊大吵大闹,情绪暴躁,不听从民警劝解,为防止发生意外,民警卢佳讯向狱政部门请示,给予罪犯郭洪伟加戴戒惧,并安排护理员24小时看护该犯,属正常执法。

    (二)民警卢佳讯在处理罪犯郭洪伟吵闹行为时,对其居住208监室进行过氧乙酸消毒后,仍将该犯罪置屋内并关闭房门,造成过氧乙酸气味短时间无法消散,不符合消毒管理规定,属处置不当。

    (三)对严管级罪犯郭洪伟单独一人留在房间内,违反狱政管理制度。

    以上有《使用戒惧审批表》,《关于对罪犯郭洪伟使用戒惧情况说明》,《警戒惧管理使用制度》。《罪犯郭洪伟日常改造表现》,以及民警裴少伟,刘洋,卢佳讯的笔录,罪犯唐全,赵爱东,刘志华,张光明,范宝迪的笔录,罪犯郭洪伟狱内伤害案件相关材料,2017年以来郭洪伟违纪扣分凭证等为证,因事发时间过长,超出存储时限,事发当日录像已无法调取查询。

    五,监狱处理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规定;
    1.责成纪检监察部对民警卢佳讯进行谈话提醒;
    2.将民警卢佳讯调整原工作岗位;
    3.对民警卢佳讯违反消毒规定及狱政管理制度等问题予以口本年度个人考核积分10分,绩效考核评奖1000元的警务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信访人如果对本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郭洪伟于2020年11月26日,已转至公主岭监狱服刑。郭洪伟在转移到公主岭监狱后首先进行隔离14天,然后还要进行两个月的学习后才能得到与家人通信的权利,目前郭洪伟还没有与家人联系,公主岭监狱已经与郭洪伟父亲郭荫起联系告诉郭洪伟在监狱的情况,等监狱安排时间会见。

    本网将关注郭洪伟被虐待后父亲继续向上级投诉的情况。

  • 宁江监狱答复郭洪伟被打事件

    【民生观察2019年4月24日消息】2019年1月4日晚7时许,郭洪伟要求看新闻联播,狱警不让看并大骂同时让犯人打他,随后让犯人把他推走。1月5日,郭洪伟被关进禁闭室,直到2月1日从禁闭室被放出来,共计在禁闭室关押28天。

    1.要求看新闻联播为什么被算作是违纪行为?

    2.郭洪伟是高血压极高危险组的病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是在家属会见时,却是犯人将其头朝下的扛进扛出。这种行为完全是对郭洪伟这样的病人的严重迫害。

    3.其他犯人每月可以消费600元,而郭洪伟却只可以消费200元。

    这些情况在2月17日探监后,于2月21日向宁江监狱信访反映。3月4日宁江监狱出具受理告知书。声称60天内会给予书面答复。然而3月10日再次去探监时,发现郭洪伟仍旧是被犯人扛着离开的。并且在聊天中得知,原本监狱规定的一个月可以给家里打一次电话,但是从这个月开始郭洪伟不准打电话了。

    吉林四平维权人士肖蕰苓和郭宏伟母子敲诈勒索案曾引起广泛关注。郭宏伟被判刑13年,其近80岁的母亲肖蕰苓被判刑6年。郭宏伟的妹妹郭宏英为母亲和哥哥伸冤又被抓捕入狱。郭宏伟父亲要在每个月定时前往前往吉林省四平松原宁江监狱看望郭宏伟,还要前往吉林女子监狱看望80岁的老伴肖蕰岭。

    此信访案件经监狱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已经获取足够证人证言及相关影响资料予以佐证,现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服刑人员郭洪伟被关押小号因其违反监管规定,不服从民警管理当班民警处置得当,应用法律法规准确,不存在违规管理行为,所诉与事实完全不符不予采信。

    (二)其余信访事项比因属监狱内部正常执法范畴涉及相关制度规定十分明确,并非因人而异。

    (三)信访人如对本答复意见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本权利。

    吉林省宁江监狱,2019/4/17

    人权观察员认为:通过监狱给的答复意见书看到吉林四平宁江监狱一再维护自己的错误行为,官官相护,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监狱任意殴打在押人员,随意使用虐待酷刑,严重侵犯人权,请吉林省政府关注宁江监狱服刑人员郭宏洪伟的人生安全,也请世界各界媒体关注郭洪伟被殴打一事,关注郭洪伟人权被侵犯一事。



  • 为保申诉材料 郭洪伟一个月没洗澡

    受郭洪伟之父的委托,细雨蒙蒙中,2018年5月22日中午,我来到了吉林省四平市。郭父早早地迎候在出站口,看到我走出出站口,从包里拿出一把旧伞给我撑开递给我,从我手里抢过行李箱自己拉着。82岁的老人,我真不情愿,但是拗不过。之后去监狱以及从监狱回来,他一直拉着。我们坐上公交车去他家。公交车几分钟就到了。郭洪伟的弟弟正在做饭,可能是抽油烟机不太管用,厨房里的油烟溢满了整个客厅。午饭后我们稍作休息,前往四平火车站坐上大连到海拉尔的火车,晚上十点左右到达镇赉。我们在火车站附近的宾馆住下。今天早饭后,我们乘坐出租车直奔镇赉监狱。一个小时后到达镇赉监狱。

    在狱政科,工作人员要求提交会见材料:律师函、会见介绍信、委托书、身份证。我一样不差,一一提交。郭父要求一起会见,他5月16日会见过一次,不符合规定,工作人员请示狱政科科长后同意。我们持《外来人员出入监狱内通知单》经过安检口,工作人员严禁携带现金、手表、手机。

    会见地点安排在二楼一间提审室。我们等候二十多分钟后,郭洪伟被在押人员背到会见室。一同带到会见室的还有郭洪伟入狱以来写的两大纸箱子申诉材料。会见在狱政科安排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监视下进行。郭洪伟精神状态不错,就是浑身散发出的味道非常浓烈。一问才知道他一个多月没有洗澡了。郭洪伟讲述了他被构陷的前因后果,声音铿锵有力。得知他向吉林省高级法院的申诉被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问他下一步怎么打算?向最高法院申诉!他毫不含糊。会见完毕,郭洪伟在会见笔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他的签名遒劲有力。

    郭洪伟被其他在押人员背走后,我和郭父被狱政科工作人员领出监狱的路上,我和狱政科工作人员谈起安排郭洪伟洗澡的事宜,工作人员说:“洗澡他也要带着那两箱子材料怎么安排?”

    宋玉生2018.5.23



  • 吉林郭洪伟案件申诉被省高院驳回

    【民生观察2018年4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郭宏伟父亲郭荫起今天收到了吉林高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据郭荫起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他的儿子郭洪伟因承包的诊所被地方政府侵占而上访,事后获得了吉林地方政府补偿款,但之后却被地方政府指控郭宏伟“敲诈政府”及“寻衅滋事”,于2016年被判13年徒刑,而郭荫起年近80旬的老伴肖蕴苓因陪同儿子上访也被以同样罪名判刑6年。判决书下达以后,母子二人均表示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并同时要求举行听证会。

    2018年2月27日,郭洪伟一案听证会在吉林省高院举行;2018年4月10日,郭父收到吉林省高院邮寄发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也预示着郭洪伟“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已被吉林省最高法驳回,从而维持原判,郭洪伟的上诉无效。

    郭父说,儿子郭洪伟因常年上访多次被维稳人员暴力殴打,且导致身体残障,属二级残疾,在监狱中,儿子和老伴的生活均无法自理。每次家属会见,儿子郭洪伟都是被监狱人员用担架抬出会见的。郭洪伟自进监狱后一直在监狱医院住院治疗,后一度因病情危急而转到吉林省医院治疗三次。而老伴肖蕴苓被羁押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体弱多病,需要坐轮椅。

    2017年元月,女儿郭宏英得知哥哥郭洪伟在狱中遭殴打病重,母亲也因年老体衰出现病痛,遂开始向当局提出保外申请,要求将两人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但却收到吉林市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不予接受”的回函,时至今日当地政府部门都不允许母子保外就医。为此,女儿郭宏英开始为母兄奔走呼吁。

    2018年1月24日,女儿郭宏英到省城长春给吉林省“两会”代表递送伸冤材料,不料遭到吉林当地维稳人员绑架截回,而后在两会期间的3月9日,郭宏英又因为去吉林监狱探监哥哥郭洪伟,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抓捕,随后被指控“殴打他人”并处以行政拘留15天。行拘期满后,郭宏英没有获得释放,至3月24日被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4月4日郭宏英又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执行逮捕。今天,郭父又收到了儿子郭洪伟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郭父又说,儿子郭洪伟所谓的“敲诈政府”罪纯属政府打击报复、陷害上访人。三年前(2015年)地方政府赔偿欠款给郭洪伟的时候是经过省公安厅、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财政局三家单位联合协商的,以信访补助的形式给予郭洪伟的33万元,且达成了书面协议。2016年吉林政府部门却又单方面撕毁协议,以敲诈勒索罪对郭洪伟实施重判,请问政府的信用何在?难道白纸黑字都不算数了吗?他儿子郭洪伟一个重度二级残疾,常年坐着轮椅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都无法自理的一个平头老百姓,就能敲诈得了强大的政府部门吗?这就说一个天方夜谭访的故事。

    4月4日下午,他因为儿子、女儿、老伴的事情准备进京上访,却在家门口被铁东区平东派出所警察拦截,对方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就将他强行带往派出所关押审讯,审讯期间警察对他进行威胁、警告、训诫,并不给喝水不给吃饭,一直关押到当晚12点多钟才将其放回家。

    据悉,郭洪伟原为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发电厂职工,2004年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因警察违法插手而败诉并且被判刑,出狱后郭洪伟承包了一家诊所经营,但随后又被抢占,自此郭洪伟开始上访维权多年。然而,多年的上访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因其上访多次被维稳人员暴力殴打,且导致身体残障。其后,母亲肖蕴苓为了照顾郭洪伟就开始陪同儿子上访维权。2015年4月母子二人分别被以"寻衅滋事"和"敲诈政府"为由逮捕,翌年,母子二人分别被判处13年及6年有期徒刑。而曾代理他们案件的山东律师舒向新,于2016年1月初,被山东济南当局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郭洪伟母子敲诈政府案”听证会改为接谈

    【民生观察2018年2月28日消息】本网获悉,原定昨天举行的“郭洪伟母子敲诈政府案”听证会被当局再三精简,最终改为用“接谈”取代听证会,草草完成该案中的一项司法程序。

    据郭洪伟的妹妹郭宏英介绍,其于年前2月8日接获吉林省高级法院审监二庭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称定于2018年2月27日在吉林省高院216法庭召开“郭洪伟母子敲诈政府案”听证会,拟由郭洪伟以视频方式、辩护律师在法庭参与听证会的形式举行,并称专门为该案听证会配置了大法庭,到时可以确保更多的人参与旁听。不过,到了2月22日,审监二庭将听证会法庭改为118法庭,并表示会有人数限制。2月23日,郭宏英联系该案法官的王姓助理,要求申请使用大法庭举行听证会,对方以安保由法警队负责为由,要求郭宏英自己与法警队联系洽商。几经周折,最后高院领导同意准许10人可以参与旁听。

    2月26日,郭宏英接到王姓助理的电话,对方称法庭的视频出现故障,未能与郭洪伟所住监狱连线成功,因此,郭洪伟无法参加,听证会只接谈家属和代理律师,其他人则不能入内旁听。2月28日,原定的听证会如期举行,不过最终法院以“因存在客观因素”的说辞,只允许郭宏英一个人进入109室进行“接谈”。

    下午五点,本网人权观察员致电郭宏英,她认为:“所谓的听证会改为‘接谈’,其实到最后就是高院给她做了一份笔录,询问了她对该案的看法,她的回答则是‘本来郭洪伟母子所谓的敲诈政府案就是子虚乌有精心炮制的人为案件,属于典型的打压维权人士的冤假错案’,现在连听证会都不敢召开,政府的诚信已经荡然无存,何来‘依法治国’‘公平公正’”?

    郭宏英告诉本网人权观察员,在笔录的最后,她让书记员写下了“关于不准肖蕴苓(郭洪伟、郭宏英二人母亲)保外就医一事是违反国际人权法第65条”的字句。郭宏英称,由于整个接谈过程只有她一人,现场没有人作证,因此当法院工作人员要求其签字时被其拒绝。

    据公开消息显示,郭洪伟、肖蕴苓母子被指“敲诈政府罪”一案,最后在2016年4月25日通过终审维持原判,郭洪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郭洪伟母亲肖蕴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

    有关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终审维持原判 多人声援
    http://msguancha.com/a/lanmu9/2016/0425/14297.html

  • 肖蕴苓、郭洪伟母子终审维持原判 多人声援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年4月25日消息:吉林四平维权人士肖蕴苓郭洪伟母子涉嫌“敲诈勒索与寻衅滋事”案今天在四平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郭洪伟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其母肖蕴苓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
     
    4月25日上午9点,四平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郭洪伟和他母亲肖蕴苓敲诈政府及寻衅滋事案,公民代表北京季新华,辽宁张关库、张振敏、祝忠孝,吉林闫春凤、郑伟、徐平平等各地公民来到法院门口声援郭洪伟和他母亲!据知情人士表示,今天乱糟糟的法庭上,在上诉人连呼“放屁”“放狗屁”的喊声中草草宣布闭庭,没有给上诉人任何陈述的机会。法院终审判决:”郭宏伟和其母肖蕴苓敲诈政府与寻衅滋事罪成立,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判决刑期结果如下:郭洪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郭洪伟的母亲肖蕴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
     
       
  • 郭洪伟及其母肖蕴苓涉“敲诈和寻衅”两罪4月25日宣判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4/22日消息:吉林郭宏英收到四平中院的短信通知:李国蓓律师、郭宏英女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现通知你们:郭洪伟、肖蕴玲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案定于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终审宣判。旁听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如有疑问请拨打0434-3195147。因你们电话信号不清,特以短信形式通知。
     
    吉林省维权人士郭洪伟2003年因举报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检察官许文贵贪腐,被构陷入狱5年。2009年9月30日出狱后,走上上访申诉冤狱的漫漫长路。在五年多的上访过程中,虽然遭到中国各级政府维稳力量的残酷打压并导致残疾,但是郭洪伟也逐渐成长为一位坐在轮椅上的维权公民。
     
    但是,2015年3月9日,郭洪伟在北京回民医院住院过程中,在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条款情况下,与79岁的老母肖蕴苓被吉林省当局无故强行关押进四平市看守所。2015年4月9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将郭洪伟母子双双批捕。在律师介入给予司法援助的时候,遭遇当地政府的野蛮拒绝。
     
    羁押期间,郭洪伟遭惨无人道的折磨,病危至医院抢救,看守所方面也未通知家属和律师。出于郭的身体状况,律师和家属多次提交取保候审均未被采纳。
     
    2015年11月10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院将病重的郭洪伟以“敲诈政府罪和寻衅滋事罪”重判13年,79岁的郭母肖蕴苓以同样的罪名被判6年,并分别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作为受害人家属郭洪英,特向海内外媒体和国际人权组织呼吁:要求中国大陆各级政府尊重司法程序,停止政治迫害,切实保障基本人权,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本人要求吉林省中院对于郭洪伟母子的人权迫害案件,二审作无罪改判。
     
    郭洪伟妹妹郭洪英
    电话:13756901626、17767963073

    图片为2015年11月10日二人皆坐特制轮椅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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