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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王艳梅:三次被精神病都换不来一个处理结果

    笔者在北京第一眼看到她时,见她带着眼镜,穿戴整齐,服饰搭配的得体大方,给人的第一印象仿佛她像一个退休教授,在悠闲的生活,当笔者了解她后才知道在这表面浮华背后,却是一个有20余年上访史、三次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遭受迫害的可悲女人。
     
    她是这个生存环境的象征,更是中国司法缺失的有力见证者。经过20余年的上访,她反映的多起伤害案件,没有一件得到处理,反而先后三次被政府送入精神病院强迫“治疗”。
     
    王艳梅,女,汉,66岁,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稀土新村西街8单元3—5号,身份证号:620402194812121325,和丈夫共生育有三个孩子,可以想象年轻时他们也是一个热闹非凡的幸福家庭。然而,后来的一次意外争吵挨打,成为王艳梅思维生活习惯的转折点,也成为她日后争取权益、遭受司法迫害的起点。
     
    王艳梅资料记载,1989年6月17日,因双方矛盾,被当地魏军家人手持大棒从后脑勺打下,当时住院缝了7针,长时间住院后治疗还是留下脑震荡的后遗症,她老公也被打的头破血流,当时负责治安的厂保卫科不给处理,找到相关领导也不管,起诉到法院后也均不受理。这件事情发生后,给她造成了不小的精神压力,也让她意识到朝里有人、司法不公、百姓无处申诉的窘迫。
     
    在那个尚未改革开放、司法进步的时代,这种事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简直不值一提,可对于那些具有权利意识的人来说,“自我”的萌芽已经苏醒。1992年10月30日,因和吴某家属闹矛盾,王艳梅被殴打一顿,还被限制自由两天,加上上一次的被殴打,心力难以承受的压力迫使她去寻求一个公正的说法。于是她于1993年开始上访,然而一直没有什么结果,不是没人管理,就是互相推诿。
     
    上述的事情还未解决,倒霉的事情又来了,1995年,王艳梅被高某等人打的引起脑震荡复发休克晕倒在地上,幸亏被公民万秀凤阻止,要不姓名都危险了。
     
    受害,投诉,等待处理结果,上访,到北京递交材料,这成了她日后生活标准流程的一部分,全然没有意识到在政绩跟上访挂钩的年代给地方政府造成的障碍,最终被政府下令三次关进精神病院。
     
    2006年5月8号,稀土公司保卫科杨广弟等人在国家信访局门前,等王艳梅刚一出现就把她强制带走,连夜乘火车送回到了甘肃靖远县,当晚把她送进了靖远县长征精神病院,这一关就8个多月,关押期间给她打毒针、灌药,每次吃药都要绑起来,并强制灌入破坏中枢神经的药,毒针的力度明显大,明显感觉到副作用比药物更大。
     
    王艳梅的爱人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当时保卫科骗我去逼着我签字鉴定,后来保卫科和医院还弄了一个精神分裂症的假证明,我当时就很生气,一个正常的人怎么会有分裂症,所以拒绝配合他们,这都是厂保卫科的某领导做的勾当,你说作为一个国家干部,根本不符合法律程序,他们就这么乱搞,简直无法无天”。
     
    8个多月后,放她出精神病院时两腿都不能走路,在家休养多日才慢慢好起来,头脑反应迟钝也是休息了好久才缓过来。然而此次关押打开了她以后被精神病的闸门,因为有先前的精神病分裂症前科,以后就无需在鉴定。2008年9月,白银市派出所又把她关进了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心理卫生科(精神病院),进去的第三天给她做了体检,通知了她的家人,4个月后白银派出所和她的女儿把她接了出来。
     
    因为出来修养的稍微好点后,就开始往北京跑。2010年,为了解决这个麻烦,王艳梅辖区的街道办、派出所和厂保卫科联手第三次把它抬进了精神病院,这次关押的地点还是上次的老地方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心理卫生科,由于有前面两次的迫害,她知道药物副作用对她造成的伤害,所以抵制打针、吃药,结果被强行摁住打针,吃药的时候骗她是治疗高血压的药物。她被摧残关押三个月二十二天后放了出来。
     
    王艳梅的爱人说“我也没文化,也不懂法律,当初也就是因为我老婆被人打了,厂保卫科看你是普通老百姓不管不理她才上访的。我老婆有没有精神病,我不是医生不能乱说,但是她平时做事非常正常,我现在有心脏病、糖尿病,跟前也没人照顾,所以我特别希望老婆能回来,不要在跑了,过去的事情就过去吧”。
     
    经过这些迫害后,她不服的是,多起案件投诉这么多年、都得不到处理,她却因上访被关精神病院,她希望国家单位为她支持公道,依法处理。可是她没想到最让她难过的还在后面。
     
    2013年2月9日(农历大年30),她的女儿席杰是白银市稀土公司职工,被安排在春节值班,等下夜班回单身宿舍休息后离奇死亡。
     
    王艳梅介绍“女儿被绳子绑住吊在屋内最高处,腿弯曲落地,光一只脚,仅穿内衣,面部有明显被打伤的痕迹,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我丈夫发现后报警,保卫科找来两名法医,没见公安局来人。经多次催促,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侦查,也不出具法医鉴定,还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匆匆忙忙把尸体强行火化。”
     
    王艳梅怀疑保卫科值班人员对其女儿的死有重大嫌疑,然而尸体还没查明真相、警方也未出示法医鉴定就被火化,她女儿的个人现金及工资卡被盗,家里的工作服、跟同事的合影等均被收走,如此众多的疑点,警方不立案,他们也没给出个任何说法!
     
    2014年11月12日,在北京上访的她被政府从久敬庄接回白银市,刚到家半个小时,家门上的锁就被邻居张祥书与保卫科人员搞坏。已67岁的王艳梅对着他们说“请查出我有问题吧,我伏法!上访20年了,那么多投诉件件不处理勉强说的过去,可人命案件是重大案件,你们都逮不到凶手,我还指望你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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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肇事的“双刃剑”都刺向了谁?

       2月2日,在沈阳一家超市里,一位老年人和一位女子发生口角,中年妇女随即将老人按倒在地,骑在身下暴打,老人被打得满脸鲜血,女子还不停地说:“我眼镜三万多,你这条命都赔不起…” 3日辖区民警向辽沈晚报记者证实,打人女子程某曾多次因精神疾病复发惹事被警方控制,目前程某已被家人带回家。
    六旬老太商场被打,打人者被曝光为精神病人,伤人者本身就是患者,被打者无辜受害,这把“双刃剑”都刺伤了谁?谁该为这类事件的受害人“买单”?
    几乎每起精神病人引发的惨案结束后,都会引发人们对精神病人监管缺失现状的思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就跟我们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样,或轻或重,常令人防不胜防,而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较之普通的伤人事件危害更大。
    据报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监管现状令人堪忧。据了解,重性精神病人多数都在20~30岁,而他们的监护人往往都已年迈。对于精神病医学知识的缺乏和对病情复发危险的漠视使得监护人难以真正履行监管责任。特别是一些精神病人本身家庭条件较差,难以承载庞大的医疗费用。
    另外,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相关管理救助机构较少,社会监管救助力度不够,筛查、发现、治疗、管理的日常、应急管理机制仍没有建立,使得我国不少地方的精神病患者仍然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些“散落民间”的精神病患者散落在社会上,数量庞大,成为随时可能引燃的“定时炸弹”,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由此可见,精神病人的监管救治关乎社会稳定,应该引起有关管理部门的重视。国家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对精神病等特殊病人实施低收费或免费收治,并严格规范精神病院的公益性质。同时,制定一套有效的精神病人筛查、发现、治疗和日常管理的完善运行机制,及早发现,及早治疗,尽量减少精神病人出现在公众人群中。
    (来源:中国江西网http://jxcomment.jxnews.com.cn/system/2015/02/05/013610516.shtml  2015-02-05 16: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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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锦江区都玲

     
    姓名:都玲
     
     
    性别:女
     
    年龄:
     
    籍贯:成都锦江区
     
    受难者单位、职业
     
    成都锦江区
     
    案件发生地
     
    成都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政府机构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不详、被关精神病院已达19个月。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有否联络方式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成都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释放难
     
    成都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成都锦江区都玲一家三口因上访,多次被关精神病院。最近这次已关19个月了。7天前,成都维权律师李双德及维权人士陈云飞到成龙派出所报了案,希望警察解救她们一家于水火。
        今天,陈云飞先生到锦江区成龙派出所去询问都玲一家是否解救出来,是否立案。如没解救出来,没有立案,那陈先生就想要领取报案后是否立案的“决定书”。
        陈先生一大早从新都出发,赶到成龙派出所就已经11点了。陈先生一讯问所领导及办案民警有关情况,他们都爽快回答:没有。
        陈先生赶紧又赶公交去锦江区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1:48分陈先生赶到区法制办。递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作人员阅读完,并电话讯问了分管接收复议书的工作人员后告诉我:它们不受理,让我找公安局。
        陈先生听后不服,争辩道:“我复议的是成都市锦江公安分局的不作为,你又让我去找他们。这不是踢球吗?”尽管我反复解释,他作为工作人员最基本程序是:收了复议书申请,并给我回执,五天之类给我做出答复“是否受理”的决定书。然而接待人员坚持不受理,叫我不服去成都市政府复议去。那陈先生就讯问工作人员姓名,因为他叫陈先生去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去,以便去市政府好联系工作,并要求见分管法制办领导。
        接待人员既不说他姓名,也不告诉他们领导信息,那我坚持不走。随后他电话叫来保安要强制带我出门。见保卫要强制带我,我打110报警。接待人员见我报警,他才说出他的名字是“钟代航”。陈先生知道他名字后,也主动走出法制办,在保安的催促下出了区政府大门。
        问门卫,谁是法制办分管领导,他们说“不知道”,让陈先生去信访办问。
        陈先生到锦江区信访局接待大厅,向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希望他们告诉陈先生区分管法制办领导信息及纪委信息,一则与分管法制办领导交流请求接受陈先生递交的申请书,一则投诉法制办接待人员违规违纪。信访局接待人员说他们也不知道分管法制办领导信息,而锦江纪委又不在这里上班。
        无奈何,陈先生只有在锦江区政府门口举牌子“找法制办分管领导”寻人。直到16:20过,110来询问情况后,让陈先生马上或明天去派出所分管刑事的所长给他解释。陈先生告诉他们,他已去过派出所了,从报案到现在已过七天,警方已经不作为了,他不用找你们了。随后他们问陈先生需不需要帮助。陈先生答不需要后,他们驾车离去。
        17:00点陈先生准时下班。并发出【通知】:由于近期不是敏感时期,政府也没有什么大的敏感活动,所以国保同学也没有找我“喝茶”。今因都玲一家三口因上访被精神病一事,来找分管法制办区领导交心无果。鉴于此,本人从明天开始,9点背“找区长陈历章喝茶交心”的牌子在锦江区政府大门口外上班。请相互转告。谢谢!
    如此看来,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释放真得很难!
     
     
    案件来源: 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9/blog-post_18.html
     

  • 成都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释放难

    成都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成都锦江区都玲一家三口因上访,多次被关精神病院。最近这次已关19个月了。7天前,成都维权律师李双德及维权人士陈云飞到成龙派出所报了案,希望警察解救她们一家于水火。
        今天,陈云飞先生到锦江区成龙派出所去询问都玲一家是否解救出来,是否立案。如没解救出来,没有立案,那陈先生就想要领取报案后是否立案的“决定书”。
        陈先生一大早从新都出发,赶到成龙派出所就已经11点了。陈先生一讯问所领导及办案民警有关情况,他们都爽快回答:没有。
        陈先生赶紧又赶公交去锦江区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11:48分陈先生赶到区法制办。递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作人员阅读完,并电话讯问了分管接收复议书的工作人员后告诉我:它们不受理,让我找公安局。
        陈先生听后不服,争辩道:“我复议的是成都市锦江公安分局的不作为,你又让我去找他们。这不是踢球吗?”尽管我反复解释,他作为工作人员最基本程序是:收了复议书申请,并给我回执,五天之类给我做出答复“是否受理”的决定书。然而接待人员坚持不受理,叫我不服去成都市政府复议去。那陈先生就讯问工作人员姓名,因为他叫陈先生去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去,以便去市政府好联系工作,并要求见分管法制办领导。
        接待人员既不说他姓名,也不告诉他们领导信息,那我坚持不走。随后他电话叫来保安要强制带我出门。见保卫要强制带我,我打110报警。接待人员见我报警,他才说出他的名字是“钟代航”。陈先生知道他名字后,也主动走出法制办,在保安的催促下出了区政府大门。
        问门卫,谁是法制办分管领导,他们说“不知道”,让陈先生去信访办问。
        陈先生到锦江区信访局接待大厅,向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希望他们告诉陈先生区分管法制办领导信息及纪委信息,一则与分管法制办领导交流请求接受陈先生递交的申请书,一则投诉法制办接待人员违规违纪。信访局接待人员说他们也不知道分管法制办领导信息,而锦江纪委又不在这里上班。
        无奈何,陈先生只有在锦江区政府门口举牌子“找法制办分管领导”寻人。直到16:20过,110来询问情况后,让陈先生马上或明天去派出所分管刑事的所长给他解释。陈先生告诉他们,他已去过派出所了,从报案到现在已过七天,警方已经不作为了,他不用找你们了。随后他们问陈先生需不需要帮助。陈先生答不需要后,他们驾车离去。
        17:00点陈先生准时下班。并发出【通知】:由于近期不是敏感时期,政府也没有什么大的敏感活动,所以国保同学也没有找我“喝茶”。今因都玲一家三口因上访被精神病一事,来找分管法制办区领导交心无果。鉴于此,本人从明天开始,9点背“找区长陈历章喝茶交心”的牌子在锦江区政府大门口外上班。请相互转告。谢谢!
    如此看来,访民都玲一家三口被关精神病院释放真得很难!
    (来源:维权网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4/09/blog-post_18.html2014年9月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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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罗庄区高都镇上访群众被送进精神病院

     罗庄区高都镇沈牌子村妇女朱秀媛因为不满法院违法执行公务,造成她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去北京上访,被镇书记强行送进临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
      1、因为上访被强行拘留。6月11日,朱秀媛去北京上访,被临沂市信访局值班人员劝回,坐火车回到临沂火车站。刚下火车站就被高都镇副书记张英带领12个人强行带到高都派出所。下午,高都镇书记顾伟以朱秀媛去北京非访影响了高都镇的形象为由,命令派出所把朱秀媛强行拘留。
      2、强行送进精神病院。6月11日夜里,在罗庄区拘留所的朱秀媛因为一天一夜水米未进,再加上连日来的紧张、惊恐,突然晕倒,被罗庄区拘留所的人送到高新区医院。第二天,高都镇、派出所的人硬逼着朱秀媛的对象,把朱秀媛送进了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要求医院对朱秀媛强行封闭治疗。
      3、住进临沂市铁路医院,至今无人管无人问。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的医生对朱秀媛作了检查以后,认为朱秀媛精神没有任何问题,据不接收朱秀媛住院。6月13日,高都镇、派出所又硬逼着朱秀媛的对象,把朱秀媛送进了临沂市铁路医院。从事发到现在,已经过去整整6天了,被扔在医院的朱秀媛仍然感觉头疼头晕、四肢无力,但是高都镇党委政府的领导没有一个人去医院看看朱秀媛的病情,没有打过一个电话,住院费也都是朱秀媛亲戚和朋友帮忙垫付的。朱秀媛的家人多次打电话、发信息给镇党委书记顾伟,要求党委给个说法,但是顾书记不接电话、不回信息。
    (来源:天涯论坛http://bbs.tianya.cn/post-828-666422-1.shtml2014-06-19 09: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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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处都不给登记 300访民联合国开发署前告“洋状”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6-14消息:今天上午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多名访民不约而同到联合国开发署反映自己的人权状况,湖南省凤凰县维权访民、维权人士曹顺利的原助手彭兰岚也一大早就到这发放上访人员人权状况调查表,好多访民把自己的冤情填了上去。
    湖南省双峰县的胡宪谆、彭阳秀夫妻也挤在彭兰岚跟前,他们是因为2008年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过程中徇私枉法,造成他夫妻二人上访。今年两会期间又被绑架回当地打伤,他们希望通过彭兰岚的这张表格争取到人权。
    长期在京的访民都知道彭兰岚2012年曾因填写人权调查表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刑一年,2013年又因散发人权状况调查表被北京警方关进精神病院20多天,今年的1月份才出来。
    今天她再次冒着危险在这一敏感地区发表,有人提醒她,离她不远的开发署门前就停着警车,警察来来回回的走,让她小心。她只是瞄一眼,就继续给那些想填表又不会写字的访民代笔。
    另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大栅营镇北宋村盲人访民杨宗生,为了解决自己的事,用他的话说是四处瞎撞,总想哪天能遇见个好官把他的事给解决了。今天上午他又一路随着其他访民撞到了联合国开发署、使馆区。当问及他明天的安排时他才说,明天还要讨生活,虽然六四期间政府把他关在宾馆给了他2000元,那也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他的生活费   。
    他上访数十年就靠好心人的帮助活着,现在他以不觉得乞讨让他没面子,他说,老百姓穷可心眼好,没多有少总能帮他,当官的就不行了,问他们要点就总想把我弄死。现在好了政府给办了低保,虽说还是不够用,可心里踏实多了。
    用访民的话说,他们都是苦大仇深,上上下下反映这么多年能解决的也是凤毛麟角,现在各处都不给登记,只能到这些地方上访,用告洋状的方法给政府施加压力,好解决他们的诉求。
    以下是今天的现场图片:

    杨宗生

  • 黑龙江三江警察狂言:“都他妈的整干净,一个也不留”

    我是陕西康素萍,昨晚我被一群警察从我住的泓霖阁旅店带回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西城警务区问话【在我住的房间里搜查,床单被褥窗帘背后暖气片抽屉柜子等等均被翻查包括垃圾匡】,其中一名警察给我出示了警官证,警号为151373。当我的身份信息出现在电脑频目上的时候,警察脱口而出:“没有,不是。”发-轮-工可能有特殊的信息标志。之后把我带到了一个小会议室问话:“一,你来建三江干什么?二,发-轮-大-发好吗?三,你是发-论-工吗?”我均拒绝回答。我问他:“是想给我定发-论-工吗?现在可不是文革时期,不好乱扣帽子的。”
     
    之后他出去了,我由另一个警察看着依然在小会议室。我一再询问我何时可以回离开,被告知等待。凌晨又被带回警务室,151373把我的身份信息和旅馆住宿登记记录交给被他称为局长的警号为151355的警察并且说:“要做材料吧?”151355说:“是的,都他妈的整干净,一个也不留。”
     
    151377安排人送我回泓霖阁旅馆。请您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您的关注可以改变我的命运,谢谢
     
    2014-3-27

  • 新疆乌鲁木齐维吾尔人艾力•库都斯

     

     
    姓名:维吾尔人艾力•库都斯
     
     
    性别: 男
     
    年龄:不详
     
    籍贯:乌鲁木齐
     
    受难者单位、职业
    在广州经商
     
     
    案件发生地
    乌鲁木齐
     
     
    实施迫害的机构、人员
    开发商及相关医院
     
     
    被关精神病院的开始时间 
    4月15号
     
     
    离开精神病院的时间
    不详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
    乌鲁木齐第四人民医院
     
     
    精神病鉴定的情况

     
     
    医院内有否遭受虐待
    不详
     
     
    有否联络方式
    不详
     
     
    遭受精神迫害的基本情况:
     
    维吾尔人艾力•库都斯因为抵抗强拆而被房地产开发商雇佣的打手殴打致伤,送医院后被要求转院到精神病院。
     
    据本台维语部报道,目前在广州经商的库都斯的祖母在乌鲁木齐八钢所在地的房子要被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强拆,库都斯赶回乌鲁木齐要求赔偿。4月15号,他遭到开发公司雇佣的打手的殴打,头部受重伤。
     
    他被送到乌鲁木齐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室做过处理后,由于病房没有床位,医生现在拒绝给他治疗,竟然要把他送往第四人民医院,也就是精神病院。
     
    库都斯告诉本台维语部记者说,他感到头痛、头晕。他怀疑医生受到开发商的贿赂。
     
     
    案件来源: 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rfa.org/mandarin/Xinwen/jyxw-04192013121640.html
             

     
    收集时间:2013-8-20

  • 质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对吕国兵的信访答复

    根据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余家老湾村四组残疾村民吕国兵提供的2013年8月19日曾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内容以及来访带来的资料,我又完整地看了《一个残疾人的血泪控诉》帖文,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吕国兵的问题在本论坛作一个系统地回复。旨在使大家从中认识吕国兵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一个无理取闹的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代表人民政府窗口的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依照法律和以人民的利益为重的角度来处理和解决问题。
    首先,我想要让大家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撤销权、除斥期间等。
    综观《关于吕国兵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大多照抄2013年6月18日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村委会《关于吕国兵上访事项情况说明》,没有任何有说服力的调查证据。针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答复,阐述如下理由分析该答复是否表明一个负责任政府的态度。
     
    耕地承包合同依法形成的过程
    2003年10月,原太山庙村委会主任吴云虎、组长马宗柱代表该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吕国兵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村、组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以“减少耕地抛荒面积、招引外地技术人才”为由,在合同中确定将太山庙村刘湾冲二组、三组高堰以下的35.98亩连片土地承包给吕国兵用于开挖鱼池。合同期限自200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吕国兵交纳了5000元风险金。然后又垫付了应由村委会承担的修泵站、焊管子运费、维修电机水轮机、村民抽水等费用1038元。
    耕地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七项约定:“如国家需要占地时,国家土地赔偿金(政策向农业倾斜时,国家土地补偿费)乙方(吕国兵)按本组农户同等受益,赔偿鱼池的经济损失费由乙方(吕国兵)得利。所有一概与原承包土地农户无关”。
    该条第十项约定:“如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经由甲乙双方协商讨论同意才能变更”。该合同就象定心丸,将夫妻俩拴在了这片土地上。
    在长期履行合同期间,吕国兵依约每年向村组交纳承包费(均有收据),亦对承包的鱼池作了大量的投入。工夫终于不负努力创业的人,在后来每年也有了可观的收入。吕国兵夫妻在创业中不但精心地经营着大面积鱼塘、养藕,而且还建起了猪场、养鸡、养鸭场。
    吕国兵夫妻俩艰苦努力,在太山庙的这片土地上苦心经营了近十年。生活脱贫并有所改善。但期间也有不如意的事故发生。2007年的一天,吕国兵冒着暴风雨维修猪场时发生意外导致脑外伤致残,并非所谓的抢建。因为2007年在正常承包期间不存在抢建之说。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答复中称:“2003年10月,双方签订位于太山庙村耕地承包合同。随着开发区的发展,玉柴企业的落户、玉柴大道的建设,涉及拆迁该村47户,急需建还建房用于还拆迁户。经多次考察、上报、审批,拟定在原三组小区以东建一还建小区,各种手续已审批到位,农户占地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就在小区开工建设时,吕国兵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当时建筑商安排多辆车拉土垫三组已被征收的田块,吕国兵不让垫要价170万。最后拉扯中倒地,装病住院。通过协调、调解后来达成协议补偿10万元。至于吕国兵说是一个25亩地的精养鱼池,也不符合实际。因多年天旱,加之鱼池处于岗地没有水来源,多年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鱼池实际已是四周杂草只有中间一块的藕地,可现场查证。”
    答复中还说:“2003年10月签订,但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违背合同条款,属无效合同。”“2005年5月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农户都收回了承包耕地权,上了农户的经营权证。按照你与村里的耕地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二十年,可是至今你鱼池的承包费既未上交到村委会,也未补偿到该片鱼池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农户。”
    答复中不但不承认吕国兵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事实,还扣了他很吓人的帽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政府拆迁工程进展”。
    哇,政府拆迁工程是个什么概念?而且是直接影响工程进展?
     
    双方谁在说谎?
    对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述说法我想通过证据作如下甄别:
    双方签订为期20年的合同并实际投资履行了十年事实不争。但你开发区既然要发展、企业要落户、大道要建设,那么急需,那你就应该先解决合同和补偿问题后开工呀。“补偿资金于2012年6月5日已发放到户”,土地的直接承包人吕国兵怎么没收到呢?制止施工后的6月12日下午才想到补签“协议”,这是已经发放到户了吗?
    2012年6月9日钩挖、填埋吕国兵的鱼池,2013年8月16日以后还可能“现场查证”?管委会现场查证的证据我没看到,不过从吕国兵提供的当初鱼塘、藕荷郁郁葱葱的景物、水面照片我倒是看到了。并没有发现管委会所说的“没有水源、没有养鱼、杂草丛生”那种情况。如果真如管委会所说那样,那我就怀疑吕国兵夫妻的脑子是不是有点问题:拿着承包的土地、夫妻俩辛苦在此让它长杂草玩?反过来说,莫说是吕国兵夫妻辛勤培育的精养鱼池,即使是如他们所称的那样,这就可以是他们随意侵占吕国兵20年承包35.98亩土地的理由?
    吕国兵说2012年因拆迁被殴打致伤,但并没有说其残疾与拆迁有关。答复中从时间上即说明管委会是在混淆视听,指鹿为马。
    但是,2012年6月9日吕国兵被开发商的人殴打致伤却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当时情况是:2012年6月8日下午,太山庙村支书黎先国在未协商的情况下突然通知吕国兵:“鱼池被征占了,明天早晨开工填土”。据吕国兵陈述,2012年6月9日早晨7时许,开发商动工填鱼池。吕国兵与其理论时,开发商说这是政府搞的还建房建设。发包方也出面劝解:“今天先开工,赔偿问题以后再协商”。正当吕国兵开着自己残疾人代步的三轮车回家的路上,被开发商及其请来的人拦住。开发商先是破口大骂,后又将吕国兵从三轮车上拉下来脚踹裆部,将吕国兵从车头向车尾方向踢出一车之距。致吕国兵头部受到重创。随后被村委会主任陈祥生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有病历)。在吕国兵被打伤的当天,其鱼塘溢洪道等设施被填埋。
    不管吕国兵的上述说法是否属实,但是有一些证据可以证明:
    一、吕国兵受伤后,开发商支付了医疗费。如果不存在因拆迁殴打致伤,其为什么要支付医疗费?如果吕国兵没有被殴打受到重创,那他是因什么原因而住院?而且在住院期间被追到医院病房签订“协议”?明知吕国兵有脑外伤史、肢体偏瘫,对一个无力行走的残疾人为什么要将其“拉扯倒地”?既然吕国兵是“装病”那就大可不必管他,但是又为什么将吕国兵送去住院,而且医院又收治了呢?
    二、从时间段来看,2012年6月9日开发商填埋鱼塘,村委会陈祥生等人却在2012年6月12日下午到医院与吕国兵“签订协议”。无论是否有威逼利诱的成分,但在没有和吕国兵协商并妥善安置时而肆意毁坏财产的“先斩后奏”强行已昭然若揭。按照现行的国家补偿标准,这个补签的所谓协议显然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24亩鱼池、20年的承包期、已经10年的投入。10万元就这样随意将合同终止了?连当初的投资都不够,显然低于实际损失,更不用提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此情况下,即使吕国兵真的“开着麻木堵着不让小区开工”,对未经协商、补偿没有到位的“开工”难道不应该自力救济而制止吗?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这个答复之前的2013年8月12日,承建商又将吕国兵24亩以外的鱼池堤坝按同样的方法予以毁坏不能存水(合同承包总面积为35.98亩)。次日早晨又大规模施工引起吕国兵再次上访。但遗憾的是,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但未对此行为予以处理和解决,且将前次行为混淆视听。
    上述事实,我均对照吕国兵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核对。以下我将根据双方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阐述“答复意见书”违法之处。
     
    关于耕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通过耕地承包合同可以看出,首先,发包方为土地所有权人太山庙村委会,承包人为吕国兵。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约主体。其次,由于当时土地抛荒,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发包村、组依法召开并通过了多轮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以及竞标会议,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再次,从合同内容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按照“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要件,该承包合同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且该合同双方已经依法履行了近十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吕国兵手中所持的部分收据便可以看出,吕国兵除交纳5000元风险金和垫付应由村委会承担的1038元费用外,依约每年向发包方交纳了承包费。如,吕国兵信手展示的2004年元月3日向时任组长马宗柱、2008年9月向时任组长刘昌友、2010年10月10日、2011年9月15日向时任组长付成武、2012年1月8日向时任组长谢成昊分别交纳了直至2013年各年度承包费。
    但是,在管委会的答复中不顾事实,称“吕国兵从来没有兑付农户合同款,没有上交农业税,也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便认为“属无效合同”。其实,国家为鼓励土地不被抛荒,早已取消了农业税。土地经营者后来不但不交农业税,而且国家反到给予补贴。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无效合同呢?只有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才属于无效,而且认定无效的机关属于人民法院。合同不是随便说无效就无效。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合同双方是平等的签约主体。如果村委会有意从合同当事人那里取回用益物权,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并依法予以适当的赔偿,而不是自行认定合同无效拒绝合理的赔偿。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当时由于土地抛荒,村委会便经农户同意后收回以土地所有权主体对外发包。在签订合同之前还召开了多次竞标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属村民放弃优先承包权,承包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属于村委会,作为承包人,吕国兵完全有理由相信村委会的发包权不可置疑。直接签订合同的发包主体是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承包人吕国兵而不是从农户流转而来的流转合同。吕国兵和那些农民个体根本毫不搭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将承包费交农户,吕国兵凭什么、以什么依据向现在才列的单个农民交“承包费”?
    自双方订立合同时其实吕国兵就已经依约一直履行将承包费交由村民组长。如前所述,从2004年第一次交承包费给时任组长马宗柱以及后来的数任组长便可以说明。如果吕国兵真的不兑现合同款,对方便不可能在长达近十年间不提出异议而任由吕国兵一直承包经营十年、如果不被征地甚至能一直经营下去。
    既然答复中所称农户是有土地经营权证的土地经营者,那为何这些农户在此十年间未实际掌控、耕种或经营这些土地,而是一直任由吕国兵夫妻按合同二十年经营期限不提出异议?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什么时候告知了吕国兵在2005年农户“收回了承包耕地权”?如果2005年在与吕国兵正常履行合同期间由村委会为农户上了经营权证,村委会对这种“一女二嫁”明显存在过错。村委会如此行为不但不承担过错责任难道还有理了?
    村委会与吕国兵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当双方没有依法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时候,2005年再为农户发放土地经营权证明显错误。所谓的这些农户不是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当事人条件。吕国兵与他们不发生任何关系。答复中所谓的群众联名签字无任何意义。当初,这些农户抛荒土地且在十年期间未实际经营说明其已经放弃承包权利,因此不具备合同主体。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将抛荒土地收回发包给吕国兵,是行使所有权行为。而实际上吕国兵一直在履行合同经营土地至今,理应得到赔偿。
    如果那些农户认为吕国兵的合同侵害了其权利,或者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合同而主张收回经营该土地,也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方可收回。否则撤销权消灭。这在法律上称为“除斥期间”。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即使2005年农户行使对2003年合同的撤销权,此权利也因超过一年的时限而消灭。在农户并没有提出该主张时,村委会为农户上哪门子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建议吕国兵应在2014年8月19日之前(即收到曾开发信访复字[2013]2号答复意见书一年内)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2012年6月10日协议书。并主张太山庙村委会承担违约和过错赔偿责任。
     
    2013、9

     

     
  • 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法实施近3个月来,全国多个省份均已出现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是强制医疗的核心价值。”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该程序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这一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减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被强制医疗。这是江苏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本案审判长、武进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尽管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已经连杀3人,但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仁杰办理了北京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据他介绍,检察机关审查时,主要对管辖范围、涉案精神病人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仔细审查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3个确保,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办理了广东首宗强制医疗案的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籍新生解释说。
    朱云妹告诉记者,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强化监督避免逃避刑罚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朱云妹说。
    籍新生表示,对于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抓捕、羁押有关人员,都是违法行为。
    除了防止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仁杰表示,检察机关要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查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精神病”或借精神病逃避刑罚。
    籍新生建议,可参照实施多年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在有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官或派驻检察室。如确实发生“被精神病”、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等现象,即使在申请、决定环节有疏漏,但在执行环节也会露出马脚。
    细化操作程序及权责
    去年11月24日,北京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引发火灾,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经鉴定,侯某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我们认真听取了侯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他们认为依据现有家庭状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在家中接受较好的治疗,且可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而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决定,是否适当?”张仁杰坦言,办理此案时,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
    朱云妹也表示,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需要予以明确。
    一直关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尚无资质要求”问题的籍新生建议,可以由省级公检法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主要是医院)资质条件,在硬件建设、看护人员配置、安全防范等方面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情况,在每个市指定若干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行,也能有效防止在执行中出现强制医疗人员伤残死以及致他人伤残死等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http://www.cssn.cn/news/700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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