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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治军被寻衅滋事案重审开庭

    【民生观察2024年4月11日消息】本网获悉,因举报贪官侵吞、挪用9600多万农民征地补偿款,而被河南郑州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获刑1年零3个月的维权人士孙治军不服判决,2022年3月17日获释后坚持上诉。2024年4月8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来自各地百余名维权人士参与庭审旁听声援孙治军,抗议法院办案不公。

    据悉,2013年5月,孙治军因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区孙庄村被政府强制拆迁,与另五名村民所获拆迁补偿与政府承诺拆迁标准严重不符(即未按补偿标准少给各家一块宅基地),被迫走上信访之路。

    多次信访维权无果,于2020年10月25日,中共五中全会前夕,孙治军与其他六人一起前往北京做进一步信访投诉,随遭郑州当局的严厉打压;被郑州当局截访人员强行遣返后,于10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分局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为由处行政拘留14天;

    同年12月2日,因其不服此行政处罚之决定,故将郑州市中原区分局告上郑州市铁路运输法庭;12月17日,因其又将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书记胡志军、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孙庄包村书记艾超,以及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原孙庄村村委会主任孙耀东等政府官员进行实名举报,称此三人具有滥用职权、动用警械、垄断村资源、伪造宅基证骗取宅基院补偿的安置房和违规套取国家迁拆补偿款等违纪违法行为,遂立遭管理者当局的打击报复。

    2020年12月18日,先被中原分局西流湖派出所警方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传唤带走,随后又被中原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转刑事拘留;

    2021年1月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以同罪由予以批捕。

    孙治军在狱中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过两次开庭,一直到2023年12月29日,中院下达判决书——维持原判。

    孙治军不服该判决,遂重新聘请姬来松、段汉杰两位律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孙治军于2024年4月2日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庭审直播,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庭审《监督申请书》;申请对孙治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庭审直播,让人民群众在直播中监督司法公平正义。

    意料之外的是,郑州中院竟然同意了孙治军要求“公开审理”的申请(但事实上并未网络直播),本案于4月8日下午2.30分在该院第十八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源于该案影响力比较大,4月8日这天下午,各地前来旁听的群众竟达百余人。

    开庭前夕,孙治军在第十八审判庭门口熙熙攘攘的百余名旁听维权人士中不断穿梭演讲,且不断迎来赞许的掌声。

    孙治军称,关于法院判决我“强拿硬要寻衅滋事案件”,因我举报贪官将村民征地补偿款9600多万打到村集体账户后,被转走侵吞挪用,而遭受打击报复载赃陷害,2013年4月孙庄村征地拆改造,至今已过去11年、失地农民仍然没有得到9600多万的征地补偿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至今还没有办理,仍然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却采取打击报复栽赃陷害举报人,让举报贪官的我蒙冤入狱470天。郑州市中原区法官吕华红、再审法官徐源有法不依,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维持原判。4月8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希望大家到庭参加旁听学习,学法、懂法、不违法,拿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权益,监督司法公平正义。

    据现场旁听人士透露,进入法庭后,因旁听群众比较多,每排座位前面摆放的木板桌成了障碍,让法警清除障碍无果后,于是旁听群众自发将木板桌从座位前抬出来放到最后一排当座位,这样才勉强坐下这百余人。

    庭审过程中,姬来松与段汉杰律师都作了精彩的辩护,尽管不断被法官打断发言,姬来松律师依然坚持讲完辩护词;段汉杰律师更是稳如泰山,将公诉人怼得非常尴尬。

    案件围绕2020年10月25日,孙治军与其他六人一起前往北京,被郑州当局截访人员强行遣返,倪中立的证言证词中称孙治军向其索要8000元才肯回去为“强拿硬要”、勒索政府公职人员为焦点展开辩论。

    姬来松律师表示,政府截访人员倪中立的证言证词中,一会儿说关于这8000元向领导汇报了,一会儿又说没向领导汇报,是自己决定用自己的钱给的孙治军;其他截访人员旁证称,在北京高速路口两辆车隔着50米,他们看到倪中立数钱给孙治军,并且旁证四次证词每次都不一样,更为荒诞的是,与孙治军同行的其他六人的证言证词法院均不采纳,这显然有失公允。

    公诉方王检察官答辩称,证人赵财四次说出的证言不一致,正是因为证据的混乱,才更能说明案件的真实性。

    听到王检察官如此荒诞的辩词,庭下一片哗然,一位旁听女士边说“气死我了”边离开座位,愤然离庭。

    段汉杰律师说,一审中院庭审时检察官当庭提出:“我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中院发回重审”。现在又没有增加新的有效证据,在证据不增反而其减情况下,以什么理由推翻你们检察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孙治军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法庭是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没有证据可以通过庭审提问认证的情况下,这一切证据都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本身这就是对我的栽赃陷害,明显的栽赃陷害,法院给我下传票的第二天,开庭的前五天抓的我(起诉中原公安分局拘留其行政违法),在没有一个物证,如录音、录像、拍照、微信银行转账收据,高速路口360度监控摄像等等证据的情况下,不懂法律的人都可以看出明显的结果,难道说司法机关就看不出来吗?我希望(法院)慎重考虑、落实再给我下判决。

    当法官敲响法槌那一刻,旁听群众早已忍不住的炸了锅,叫骂声谴责声一片,与此同时,“孙治军无罪”口号声在法庭响彻。

    据知情人士表示,该案的重要证人倪中立已在孙治军出狱重新提起上诉时突然去世,关于孙治军受否“强拿硬要”8000元的指控已是死无对证;法院对孙治军举报贪官挪用、侵吞失地农民9600多万的征地补偿款一事更是不愿多提。尽管知道孙治军是被构陷冤枉的,公权力机构证据不足违法明显,但对孙治军蒙冤一案能否翻案问题并不乐观。

    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孙治军案。

  • 苏纪峰案一审将重审检方多次补充证据

    【民生观察2023年10月20日消息】2023年10月19日,冯延强律师前往临沂中院阅卷后,又赶往临沂市看守所会见了他的当事人苏纪峰,其精神状态良好。

    今天上午,冯延强在临沂中院阅完卷后,看时间还早,就赶到临沂市看守所会见了一下苏纪峰,他的状态还算可以。

    冯延强表示,苏纪峰案检方存在无休止地补充证据的问题:一审起诉时,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然后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补充了许多证据;二审诉讼期间,二审的检察官又先后补充了三次证据,然后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目前,苏纪峰案在重审一审程序中,检察官一边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边又先后两次补充证据。这不得不让人觉得,检察官对于案件的表态,是不是太过于随意了?他们的哪句话是可信的?

    冯律师表示,他早就跟该案的承办法官撂下一句话:苏纪峰、苏晓峰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捏造的、是虚假的,检方就算是补充再多的证据也是枉然。

    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14日,沂河中浮出一具男尸。警方很快认定,死者就是失踪近半个月的邻村村民苏庆春。一天后,警方带走了苏纪峰和苏晓峰。

    2017年11月17日,苏纪峰、苏晓峰二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二人被逮捕,羁押在沂南县看守所中。

    该案一审判决书描述了案发经过: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苏纪峰、苏晓峰划船在沂南县葛沟大桥北侧沂河水域内下网捕鱼。当晚7时40分许,二人晚饭后返回河边划船前往起网,因所捕的鱼数量少,二人到沂南县砖埠镇榆林村村民苏庆春在该河段的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

    苏庆春辱骂了二人,苏纪峰便与哥哥商量教训一顿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并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并用一块空心砖和其捆绑在一起后,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

    做完这一切的二人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鱼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后,又将小铁船沉入了水中。直到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苏庆春的尸体浮出水面,被其亲属找到。

    2019年8月31日,该案一审宣判,苏纪峰、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曾提起上诉。家属也坚信俩人是被冤枉的,因为2018年3月,苏纪峰曾托一位律师给他的儿子苏明双带话,“我们是冤枉的,案发当晚根本没见到苏庆春,我们遭到刑讯逼供。”苏明双说,一审开庭时,他父亲和伯伯当庭翻供,并讲述了被刑讯逼供的场景。

    但此辩解并未被法院采纳。即便如此,苏明双仍认为,父亲和伯伯不靠打鱼为生,去偷鱼的理由不成立,他坚信自己的父伯是被冤枉的。

    另外,该案中家属认为多项证据存在疑点。首先,一审时录音录像资料缺失。

    此外,在一审判决书中,苏纪峰供述,他和苏晓峰“一人抓住船的一头,将船灌进水,就将铁皮船按进水里了”。苏明双表示,此前自己曾实地测试,两人共同站在一艘船的同一侧,去掀翻另外一艘铁皮船,自己的船会处于倾覆的边缘,而被掀起的铁皮船只会稍稍翘起,根本达不到掀翻进水的程度。

    除此以外,苏纪峰二审辩护律师冯延强对死亡时间也提出了质疑。此外,冯延强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两位老人用木棍对被害人击打了一下,但尸检报告疑似出现了5处伤痕,我们辩护律师也对此存疑问。”

    2021年8月25日,该案二审开庭的前一天,苏明双表示将委托律师团队为自己的父亲及伯伯做无罪辩护,同时他表示自己已掌握了翻案的关键证据。

    据悉,苏明双的父亲苏纪峰此前是乡镇医院的医生,退休后每个月有6000元退休金。父亲和大伯喜欢去沂河打鱼,两位老人不以此为业,仅是自娱自乐。

    苏家庄子村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沂河沿村而过,因此这里部分村民以捕鱼为业。苏晓峰、苏纪峰两兄弟,在这里生活了70年。

  • 王丽清因上访被判刑申请高院重审

    【民生观察2021年7月1日消息】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村民王丽清,因土地被强行霸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地政府不仅不依法处理,还对王丽清一家进行打击报复,无奈之下王丽清只好去北京反映问题,却被南安市人民法院以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刑一年九个月。王丽清不服判决,近日向最高院申请重审。

    王丽清,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身份证号:350583196505013225,住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温山村后辽门87号。

    王丽清因土地被强行霸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地政府不仅不依法处理,还向王丽清一家打击报复,王丽清不得以去北京反映问题,没有任何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

    2020年6月28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王丽清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王丽清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丽清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她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论显失公平,证明原判决事实确有错误、证明案件证词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存在冤假错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她依法向最高院申请重新审判,改判她无罪。

    在依法上访维权的过程中,王丽清遭到当地维稳人员的打击报复,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王丽清在自己家的手机维修服务部,被霞美镇政府打击报复,导致其身心受到摧残,后不得以去北京反映问题,但这些行为统统被认定非正常上访行为。

    2018年11月27日,王丽清在北京寄信出来后,遇警察查身份证时才知道,自己被列入非访对象,须被送回南安市,王丽清听从了驻京办黄某的话先行回家,但来到南安高速路口,镇政府的人前来接,王丽清却遭到殴打,致使王丽清受伤,又诬赖王丽清是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王丽清被打当日有报警,处理此事时都有录音,对此一、二审法院都不依法进行审查。

    2019年3月份,王丽清去北京找驻京办黄某询问自己被打的原因,黄某说要查了再告之,王丽清又被送回到了省新高速路口,镇政府又找来黑社会人员,将王丽清限制人身自由在南安眉山乡后山村46号棕鹏养殖场,在当地叫黑监狱,在里面认识了好多人都可以做证。当时王丽清的婆婆听说她被限制人身自由关在山上的事,受到了严重的惊吓,病情非常严重,王丽清让家人去求镇书记,后看在她婆婆快过世的情况下,才将她放了,回家后已经是次日凌晨一点,婆婆在当日上午十一点便过世了,故这些打击报复行为给王丽清及其家庭带来了莫大的痛苦。

    2019年4月,王丽清去北京反映问题,又被送回霞美镇政府,同样遭黑社会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月,最后在端午节前一天才得以回到家中。

    2019年6月20日,王丽清接到传唤来到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才知道自己被诬赖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以上这些事实一、二审同样未依法审查。通过该案南安检察院的《起诉书》描述的基本事实,可以证明王丽清自反映问题以来,没有任何过激行为,也没有起哄闹事,没有到任何政府机关去闹腾无理纠缠的行为,更没有扰乱任何秩序的具体实际行为。因此,南安检察院指控王丽清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没有事实根据,该案系枉法裁判是冤假错案。

    现王丽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恳请申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立案再审,改判其无罪,还其清白。

    王丽清电话:18050993321

  • 李怀庆案律师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北京张凯律师携助理,近日到重庆。作为李怀庆二审辩护律师,他这次来先后三次会见李怀庆,调查了数十人,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取得了十份新证据,张凯律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书。他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怀庆案明显一审程序违法,应该发回重审。

    通报人:李怀庆妻子包艳
    我愿意接受任何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

    李怀庆妻子:包艳
    电话18581026827

    附件:李怀庆案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

    经李怀庆的授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本人张凯担任李怀庆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并会见李怀庆,及对相关事实予以调查,现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李怀庆案全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怀庆涉嫌诈骗等罪一案的一审过程中,符合上述法律的全部要件,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具体如下:(一)违反公开审判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本案一审庭审和宣判过程中,被告家属均被告知,仅可以有两名直系亲属旁听庭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希望旁听的人员中,有的甚至写了申请要求旁听,但是被法院无理由拒绝。整个庭审完全不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和上述法律规定。对此,本律师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见证据一到证据十)(二)违反回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李怀庆的辩护律师对于合议庭成员提出了回避申请。无论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但是,当时合议庭的三位成员只是在法庭上彼此商量了一下,根本没有请示院长,就径行驳回了回避申请。一审法庭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此事也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见据一到证据三)(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材料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案中,李怀庆被判处了二十年有期徒刑,按照上述规定,应该有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并且一审辩护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了上述证据,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李怀庆在侦查阶段是否受到酷刑,对于定罪量刑,以及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但是法院没有允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没有组成七人合议庭,而是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审判组织不合法。(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重庆中院对于李怀庆刑事审判的部分事实已经在中院的民事法庭审理过,以往的数件民事审判案件中,李怀庆多数都胜诉,在此次刑事审判中,如果涉及到对该案部分事实的重新评估,将关系到原民事法庭的法官是否涉嫌渎职,法院的院长是否需要承担领导过失责任等问题,存在利害关系,显然不宜由重庆中院审理,应当移送或指定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本案中,李怀庆被关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期间,穿戴手铐脚镣,在侦查人员的连续提审下,他曾经晕倒过三次。侦查期间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法院应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一审律师也提出了该请求,但是被一审法庭无理由拒绝,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t 案件的公正审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审理只要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二审法院都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李怀庆案的一审审理违反了上述所有的规定,本案必须发回重审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此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凯律师呈上
    2021年1月25日

  • 业主“被寻衅滋事”一案将重审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0日消息】2020年10月20日14时30分,河南郑州市锦艺新时代小区业主吕五发、王三堂寻衅滋事一案,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由杨正辉法官审理,届时将进行庭审直播。孤鸿将为两位业主进行辩护。

    案情简介:郑州市锦艺新时代小区物业公司通过虚假招标的形式入驻小区,只收费不服务,遭到小区业主强烈反抗,数百名业主到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无果。

    小区业主吕五发、王三堂等数十名业主代表征求1500余名业主意见后,决定强行赶走物业公司。2018年2月8日17时,小区业主数十人用水泥和大沙将物业公司办公用房的门封堵。

    2018年3月15日,在吕五发、王三堂等业主代表主持下,在小区篮球场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

    业主代表吕五发在当场宣布了该决议十多分钟后,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对吕五发、王三堂、徐玉红、蒋晓辉、杨剑飞等十余人进行抓捕和刑拘。

    管城区人民法院对此五人进行公开审判,并判处吕五发、王三堂有期徒刑8个月,立即执行;徐玉红、蒋晓辉、杨剑飞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刑满释放后,孤鸿协助吕五发、王三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二人又分别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吕五发的再审申请被河南省高院驳回。今年5月法院在审查王三堂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王三堂犯寻衅滋事罪,定罪确有不当”。遂将吕五发、王三堂的案件发回郑州中院重新审理。

  • 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底线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6日消息】2020年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受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池慎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于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一审被形象的称为“杀猪式审判”,二审决定不开庭

     

    池慎刚案曾经轰动一时,原因之一是庭审状况极为惨烈。池慎刚双手背铐、戴脚链、双腿被捆绑,被法警抬进法庭,审理过程中池慎刚因病多次昏迷,法庭将池慎刚带至其他审判庭视频审、只要有生命迹象就不顾死活强行推进。整个庭审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一组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质证,辩护人也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池慎刚一审被重判21年,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6万。池慎刚提出上诉。8月18日湖州中院立案。

     

    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威胁欺骗下自污的口供

     

    侦查阶段池慎刚一度被化名关押在异地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律师,还威胁逼迫解除了辩护律师。据池慎刚讲,侦查人员以重判其儿子相威胁,以轻判其父子欺骗引诱池慎刚出自污供述。侦查人员告诉池慎刚,要给其儿子拍音像资料做正面典型,可以判得轻的不能再轻,为了让池慎刚相信可以轻判,侦查人员给池慎刚看“正面典型”,12个罪变成一个罪,还有返还财产、另案处理通知书。

     

    在做笔录过程中,只要池慎刚有点不配合,侦查人员马上就说不做了,跟领导汇报。池慎刚还觉得很害怕,他担心由于他的不配合,会影响了儿子的前途。

     

    对池慎刚来说,这种以其儿子进行威胁引诱的方式,比直接暴力的刑讯更加奏效。在欺骗引诱下,池慎刚,这个铁骨铮铮但爱子心切的人,做了虚假的自污供述。

     

    一审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针对非法取证提出启动排非程序、调取相关时段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申请,均未得到支持。对于相关时段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庭仅以“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公诉机关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

     

    刑讯逼供、威胁、骗供、诱供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不仅对行为发生时所做笔录产生影响,也能决定其后发生的笔录真实性,这是常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一审法院却以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显然是避重就轻,甚至是故意帮助隐瞒刑讯逼供证据。

     

    池慎刚正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这种方式审理,池慎刚案被以虚假证据定罪量刑的结局可想而知。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这一规定,池慎刚案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池慎刚案被称为“湖州涉黑第一案”,社会影响重大,池慎刚一审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由3人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违反回避制度。辩护人一审中当庭提出院长回避,一审审判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当庭驳回,违反回避制度。

     

    3、不依法启动排非、不通知证人出庭、未出示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分案审理、当庭解除律师后强推庭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4、未对查扣财产进行法庭调查,侵害诉讼权利。

     

     

    发回重审是底线

     

    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发回重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法中立审判,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用虚假证据定案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发生,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即便解决,也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

     

    池慎刚案一审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扫黑除恶也不例外。

     

    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法律底线,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我们希望湖州中院和承办法官能坚守法律底线,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

  • 发回重审“池慎刚案”是底线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17日消息】2020年7月31日上午,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池慎刚等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案一审公开发表宣判。裁决被告人池慎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要求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判决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全案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并受贿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经济损失。该组织的其他涉黑成员17人分别在德清法院和长兴法院另案处理。池慎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于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一审被形象的称为“杀猪式审判”,二审决定不开庭

    池慎刚案曾经轰动一时,原因之一是庭审状况极为惨烈。池慎刚双手背铐、戴脚链、双腿被捆绑,被法警抬进法庭,审理过程中池慎刚因病多次昏迷,法庭将池慎刚带至其他审判庭视频审、只要有生命迹象就不顾死活强行推进。整个庭审公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一组证据,被告根本无法质证,辩护人也无法对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池慎刚一审被重判21年,没收全部财产,罚金56万。池慎刚提出上诉。8月18日湖州中院立案。

    如今,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要求律师10月20日前提交辩护词。

    威胁欺骗下自污的口供

    侦查阶段池慎刚一度被化名关押在异地看守所,不允许会见律师,还威胁逼迫解除了辩护律师。据池慎刚讲,侦查人员以重判其儿子相威胁,以轻判其父子欺骗引诱池慎刚出自污供述。侦查人员告诉池慎刚,要给其儿子拍音像资料做正面典型,可以判得轻的不能再轻,为了让池慎刚相信可以轻判,侦查人员给池慎刚看“正面典型”,12个罪变成一个罪,还有返还财产、另案处理通知书。

    在做笔录过程中,只要池慎刚有点不配合,侦查人员马上就说不做了,跟领导汇报。池慎刚还觉得很害怕,他担心由于他的不配合,会影响了儿子的前途。

    对池慎刚来说,这种以其儿子进行威胁引诱的方式,比直接暴力的刑讯更加奏效。在欺骗引诱下,池慎刚,这个铁骨铮铮但爱子心切的人,做了虚假的自污供述。

    一审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针对非法取证提出启动排非程序、调取相关时段录音录像、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申请,均未得到支持。对于相关时段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庭仅以“对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3月20日的讯问笔录,公诉机关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

    刑讯逼供、威胁、骗供、诱供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力不仅对行为发生时所做笔录产生影响,也能决定其后发生的笔录真实性,这是常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一审法院却以不得在庭审中出示为由不予调取,显然是避重就轻,甚至是故意帮助隐瞒刑讯逼供证据。

    池慎刚正当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按照这种方式审理,池慎刚案被以虚假证据定罪量刑的结局可想而知。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这一规定,池慎刚案属于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池慎刚案被称为“湖州涉黑第一案”,社会影响重大,池慎刚一审被判处21年有期徒刑,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然而一审法院由3人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违反回避制度。辩护人一审中当庭提出院长回避,一审审判法官未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当庭驳回,违反回避制度。

    3、不依法启动排非、不通知证人出庭、未出示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分案审理、当庭解除律师后强推庭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

    4、未对查扣财产进行法庭调查,侵害诉讼权利。

    发回重审是底线

    过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必须发回重审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一旦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法中立审判,无法排除非法证据、用虚假证据定案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发生,而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即便解决,也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违反二审终审制。

    池慎刚案一审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刑诉法明确规定应当发回重审。法治国家,任何案件都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解决,扫黑除恶也不例外。

    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是法律底线,是公正审判的基础。我们希望湖州中院和承办法官能坚守法律底线,将池慎刚案发回重审。

  • 刘顺利在强拆案重审时被赶出法庭

    【民生观察2019年2月12日消息】上海维权人士刘顺利因房屋拆迁一案被法院违法裁决,导致其无辜欠下2400万元,刘顺利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11日上午,此案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时,刘顺利却被法警无故赶出法庭。

    刘顺利说,“我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之后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2月11日上午10点,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我作为原告却在开庭时被法警无故赶出法庭,我向法官提供的国家法律文书也被全部否定。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官是没有权利否定国家法律文书的,这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在依法上诉期间,在光天化日之下我曾遭遇了两次暴力绑架。”

    刘顺利称:“第一次是2017年9月27日,我家里有个老人,我负责照顾,到老人死了我还被关在黑监狱里面。我估计这个事情是当地政府所为,我到上海任何地方去,没有一个部门承认,报警后警察也不立案。我们老百姓真是求助无门,无处伸冤。”

    “第二次是2018年2月28日我被不明身份的5名人员抢走拐杖,套上黑头套,绑架上一辆车辆,在车上我被他们暴力殴打导致昏迷。随后,我被关进一家宾馆,期间看管人员不理会我的病情,且一天只供应一餐饭。3月15日,我听到隔壁传来撕心裂肺的求救声,我非常害怕自己遇害,于是在卫生间里面咬破自己的手指,用自己的鲜血在宾馆牙刷外包装纸上写下一封血书,把关的地方,电话,联系人写在上面,藏在鞋底下。我心想万一我死了,总会有人发现这张纸。22天后的3月21日,我被人扔在了马路上,获得自由后我马上拨打110报警,110警方要我向事发地普陀区真如派出所立案,但真如派出所却拒绝立案。”

    据了解,刘顺利原本经营的企业厂房于2005年遭到强拆,直至2013年获得动迁协议,但因法院违法裁决导致房产被抢。刘顺利之后提起上诉,案件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准备重审,但刘顺利随后遭遇暴力绑架事件。2019年2月11日上午此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 杨前狱中持续挨打 其案发回重审

    【民生观察2019年1月7日消息】广西合浦县维权人士杨前被控“寻衅滋事罪”遭秘密审判获刑两年,案件后被发回重审。近日,其通过辩护律师再次传出消息,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的杨前持续受到虐待和殴打,杨前递交多封举报信亦无果。

    据辩护人杨在新律师介绍,合浦县当局于2018年11月26日在未通知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经过秘密审判,判处杨前有期徒刑两年。获得判决结果的杨前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支持当事人杨前提出的上诉意见,于2018年12月25日裁定撤销合浦县法院杨前案的刑事判决,发回合浦县法院重审。

    自从杨前2018年7月初被捕羁押合浦县看守所后,由律师传出杨前在看守所被虐待、殴打甚至被鸡奸等消息,引起舆论一片哗然,国内外媒体多有报道,但情况一直未能改善,杨前继续遭到虐打和侮辱。

    杨前多次在举报信中自述,除了被管教和管教指使的牢头狱霸欺凌殴打之外,杨前还被强迫从事劳动,如不从则被殴打和不准吃饭。

    因杨前多次举报和控告,看守所方面对其恨之入骨。自从杨前案上诉得值被发回重审后,管教更是变本加厉指使同押嫌疑人对其进行虐打,并且多次恶意撕毁杨所写的控告和应诉材料,且限制了杨前的消费购物。管教甚至直接了当坦露要杨前认罪的目的,暗示“否则要搞死你”,迫害遭遇令杨前苦不堪言。

    据杨在新律师透露,日前其在街上偶遇看守所工作人员,该名干警指杨前所控告的内容均属其凭空捏造,根本与事实不符,希望杨律师不要轻信谣言,同时亦希望杨律师不要与政府“作对”,引来杨在新律师愕然。

    杨在新律师认为,杨前在合浦县看守所遭遇非人虐待,讲出事实及投诉违法行为显然是维护自身权利和个人安全的本能反应。举报内容是有关违法官员的不法行为,违法官员并不能代表政府,反之令政府蒙羞,因此举报投诉相关官员的劣迹并不是与政府作对,只是违法官员故意混淆视听偷换概念的利己做法而已。

    杨在新律师表示,接下来会继续跟进杨前案的发回重审,同时亦会第一时间披露杨前的异常遭遇以及揭露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希望杨前早日能够获得无罪释放。

    杨前,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因家里的砖场遭到广西合浦县常乐镇政府的强拆,2018年5月中旬杨前和母亲、弟弟便去合浦县常乐镇政府讨说法,当时工作人员告知负责土地征收的陈姓副书记正在下乡工作,无法有人协商此事,随后杨家三人便离开镇政府回家。

    2018年7月2日,杨前家中突然闯入两车自称是合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警员,并强行拆除杨前家中多处摄像头,期间来人在不出示身份证件以及无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杨前、母亲和弟弟带走羁押,后家属多方打听才得知三人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据称,合浦县警方是以杨前在5月前去镇政府找副书记未果后离开时因生气下意识踢了大门一脚被追究,警方以此定罪寻衅滋事的。在三人被羁押期间,家属一直未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聘请了律师多次前往会见,得知杨前在看守所遭酷刑殴打伤势严重,期间还遭到电击睾丸酷刑以及被人为指使的仓友鸡奸。随后代理律师曾多次就杨前的遭遇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均无人处理。

    2018年8月初,同时被刑拘的杨前母亲及弟弟被取保候审后释放,但被警告不准离开合浦当地。而杨前的代理律师在8月10日后就再也无法会见杨前,看守所方面没有明确的理由,只说杨前已经不准会见。一个星期后,家属收到合浦县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显示杨前已在2018年8月1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仍为寻衅滋事罪。

    杨前案的会见在停止了两个多月后重新获得许可,2018年12月5日律师前去会见了尚在合浦县看守所羁押的杨前。他告诉律师,最近一直遭到当局教唆在押人员对其殴打恐吓,并以释放为诱饵,教唆其指证辩护律师。同时得知杨案已于2018年11月27日进行秘密审判,杨前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被合浦县法院枉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杨前不服,依法提出上诉。

    在继续羁押期间,律师又得知杨前在合浦县看守所仍然遭到同仓监犯的虐待殴打,杨前在报警无果后向驻所检察官报告也不予受理,为此杨前多次写信向北海市司法机关予以投诉。在律师和朋友们的多方关注努力下,2018年12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合浦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并发回合浦县法院重审。

    相关报道:狱中杨前仍遭虐打向司法机关投诉
    https://www.msguancha.com/a/lanmu7/2018/1219/18194.html



  • 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宣判

    【民生观察2017年8月7日消息】本网从丁玉娥处获悉,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半钟在山东潍坊昌乐县城郊法庭公开宣判。

    据公开消息显示,“丁汉忠案”几经波折,发回重审的之后于2017年1月6日开庭,审理后一直没有下文。上个月(7月)曾传出7月28日公开宣判,但当局随后又取消宣判,当时称并没有具体时间表。

    丁玉娥表示,暂时还不知道父亲丁汉忠的判决会是如何,也没有想过万一罪名成立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但自己一定会坚强地走下去,一直到黎明来到。丁玉娥感谢大家一如既往地对“丁汉忠案”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有关“丁汉忠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燕薪律师获知“丁汉忠案”宣判延期 改期不明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726/1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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