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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金乡县孙庄村失地农民斥法院不依法办案

    我们是中国山东省金乡县金乡街道孙庄村村民。
    于2011年,三年一换届的村民委员会,我们村不换届选举了,接着就是我村土地被随便圈占。
    最终了解到,我们在悄然无声中,就从农民变成市民了。
    再深入了解的情况是——
    原来,我村“村民委员会”改成了“居民委员会”了。
    我村实际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村民以种地为业,可是,被上报成我村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已转移成产业工人;
    我村实有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的土地实际每人一亩多,可是,被上报成没一分土地了;
    我村集体资产数亿,可是,被上报成没有集体资产。
    就是基于以上虚假事实,我村“村委会”被改成“居委会”。
    从街道与县两级政府所编造的“村改居”材料可见,村改居是“经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并履行了全部法定手续;可是,我们村民不知情,就是原村干部,对村改居都绝对不知情。
    金乡县政府与金乡道办无视事实胡编乱造的如此操作,其目的就是把我村一千余亩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达到对农民无情掠夺的目的。
    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一系列相关“村改居”的文件,一方面界定了村改居的条件,另一方面明令禁止不应把达不到村改居条件的村庄“村改居”,并明令禁止“以村改居的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耕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
     
    用法律对照分析案子是否应受理
    土地无声无息地被国有,我们农民为了生存权,依法提起了对金乡县政府与街道办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非法行政行为”。
    可是,济宁中级法院先是百般推托既不给立案,也不给下达不予立案裁定。在我们的强力抗争下,给立案了,可是,拖得超出审理时限不给审理。最终审理了,居然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请。
    下面,我们就看一看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据法律规定,公民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只要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依法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金乡县政府与街道办把我村“村改居”,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村民是利害关系人,我们村民不服。
    并且,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政策,我村的“村改居”是不够条件的,只所以村改居,是金乡县政府与街道办编造了“够格”的事实,显然是非法的。
    我们再看,法院不受理案件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们的诉讼——起诉的是“县及街道两级政府编造虚假事实为基础作出的、侵害我们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起诉“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不是起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不是起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不是起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是起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不是起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是起诉“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不是起诉“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不是起诉“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们通过如上法律规定的对照可见,我们的诉讼不属于以上六条不予受理的规定的范围,依法属于应予以受理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样的案子,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居然就“不属于受案范围了”!
     
    简析反人民之邪恶
    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家的运行,法律是唯一规则;国家的职能就是通过法律调节社会关系保护人民利益。
    在这里,济宁中院在明确的法规面前,故意枉法而为,支持编造假事实做出非法行政行为的金乡两级政府,从而帮助非法的金乡政府把侵害我村民的事实进行到底。
    反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定然是国家的敌人,正是如济宁中院这些恶法官们,破坏了国家运行的根本原则,使社会发展迷失了方向。其如此行为,结果只能是颠覆国家政权。
    践踏国法,就是无视正义的邪恶行为,正是如济宁中院这些恶法官们,视法纪如敝履,才使社会失去了规则,才产生混乱以至不稳定,才致使国家用超出军费的资力来维稳,致使国家出现越维越不稳的乱象。
    济宁中院恶官行为本质,是反人民。这中院的恶官们,与金乡县恶官,就是权贵利益集团的一部分。他们为了达到掠夺人民、满足其贪腐的快感,早就把党纪国法当成其婆娘裆下的卫生巾,随例夹上来、随意扔出去。只要是为了达到其罪恶目的,他们可以面对法律说胡话,面对鹿说成马,面对他儿子叫爹。这是一群丧心病狂到垂死的疯狂的败类。
     
     
    另外情况简述
    我们村被“村改居”,土地被非法随便占用,失去生存依托的我村民,在努力通过诉讼维权。当前审理的案年已经认定部分土地被非法圈占,但案子迟迟不结。
    我村六年来没有村委会,这届村委换届选举在超过法定时间政府还是不启动选举的情况下,村民自发选举,主要村民代表遭到被拘留的迫害,诉到法院,以我们村民败诉结案,该案正上诉中。
    我村当前共提起十三个行政诉讼,其中,中院受理的七起,县级法院受理的两起,向省法院提起的两宗诉讼,还没受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的两宗复议,还没受理。以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法,我们的复议,要等两年,复议时限是约束不了国务院法制办的。
     
    孙庄村民代表:王守民、五守芹、孙新安、孙宝印、孙秋河、孙金山、孙根本、孙超、方常玉
    联系电话:15053766190
              13583773958
    2015、4

  • 山东金乡县举报政府和官员的陈素敏被稳控

    2014年4月5日9点零5分,金乡县西关大街的陈素敏打来电话,说她家周围最少有10余个政府派来控制她的人。正通着电话,从电话中听到剧烈的敲门声,陈女士说,是政府的人,接着听到电话那头有异样的乱声,接着电话挂断了。
    近年来,倍受恶官迫害得不到公道的陈素敏认识到,恶官不除,腐败不清,任何人都难有公平正义可言,所以,她对当地官僚强非法行为提起了控告,她为此成了重点“稳控对象”。因为中纪委第四巡视组到山东,当地政府便派十余人对其控制。
    他在在控告金乡县的什么事?看下面她的材料。
    一、2013.3月12日凌晨2点山东省胡集镇辛刘庄村发生自杀式6死1伤爆炸灭门案,据说每家10万元封口费了事,2013年7月份此村庄再次发生纵火案,接着又是一起杀人案。该连环案的受害人,政府一次的给10万元封口费,这事就压下了。
    二、金乡县买官卖官已经公开化。2013年,金乡县25岁的韩寒坐直升飞机当镇长。该事闹大了被调查,只是把娃娃镇长撤下来,别的事就不了了之。(百度搜索山东省金乡县韩寒看真相)。
    三、金乡县只要当了官儿,就不受任何法纪约束,官员娶小媳妇生三胎,都是公开化的。(只要调查,让如此官员的事情铁证来证明)
         四、圈占万亩土地建行政大楼群。金乡县政府一条街二十层办公大楼,对外称为“东门人防项目部”与“南门长宁胡公园”;法院办公大楼之大,可这样说,每工作人员平均有占2——3间办公室。
    面对有铁证的如上问题,当地恶官对陈素敏由怕生恨,只要当地政府认为陈女士有可能举报的情况,就不惜动用十几人以至几十人维他的稳了。
    材料撰写到此,陈女士家人来电话告知,陈女士出门去扫墓,后面尾随了十几个政府派来的人。
    金乡恶官要把恶行进行到底。不仅是金乡恶官这样,全国无不是这样。在整个官场烂透了的情况下,政纪、法纪都是一纸空谈。对官僚来说,与其被控告双规下台,不如抵抗到底蒙混过关。
    请大家关注陈素敏。
    陈素敏电话:15854733062
    山东维权志愿者
    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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