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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金星吊照听证会多人被拒旁听

    【民生观察2019年8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2019年8月6日上午李金星律师(网名:伍雷)拟被吊销律师证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举行,众多维权律师和热心网友前往围观声援,并要求进入旁听,但都被拒之门外。据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出席了今天的听证会,并为李金星提出了代理意见。

    今天上午,李金星律师吊照听证会在山东省司法厅召开。大门外有众多警察和便衣站岗看守,戒备森严。湖南文东海律师和为母伸冤的人大学生李宁两人,一大早来到司法厅门口,要求进入司法厅为李律师作证,却被挡在大门外拒绝入内;过了一会儿,大概9点钟左右,湖南谢阳律师来到司法厅门口,同样要求进入旁听,在门口被三四个便衣挡住不让进,后双方发生争吵。

    视频中显示,谢阳律师大声说:我要求进去旁听,为什么不让我进去?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而在一旁的陈书庆和文东海律师见状赶紧围过去劝阻。便衣更是在现场阻止网友拍摄。
    截止本网发稿时,李金星律师的吊照听证会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据悉,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8月6日,其吊照听证会在山东司法厅召开。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

    【附:何海波为李金星律师申辩意见】

    山东省司法厅:

    我受李金星律师委托,出席今天的听证会,与各位共同探讨该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李金星(别名“伍雷”)因为在微博上“多次发表不当言论”,拟被行政处罚。由于他曾经因为法庭审理中的“不当言论”,被济南市司法局停业一年,依照《律师法》第51条,现在面临着吊销律师执照的严厉处罚。

    作为代理人,我首先感谢你们依法为李金星律师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有一个辩白的机会。相信你们充分理解“砸人饭碗”的严重性质,理解这起案件对于规范律师执业、保护律师权利的标杆意义。盼望你们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能够慎之又慎。

    下面就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提三点意见,供参考。

    对律师执业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严格遵循《律师法》,不能任意扩大。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李金星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首先辨析一下立法的精神以及相关条款的适用。

    (一)《律师法》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反对任意扩大处罚范围

    《律师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的禁止行为,第49条规定了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相关行政处罚最直接、最主要、最优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上述条款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确立下来的;《律师法》后来做过两次修改,这两个条款没有任何改动。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在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中,删去了原法第44条的一个“口袋条款”,即“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这清楚地表明,立法机关决意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不想过分扩大行政处罚的范围,更不想用笼统的规定放纵可能出现的滥罚。对律师执业中违法情形的理解,应当遵循《律师法》的立法原意,不枉不纵。

    司法部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作为部门规章,同样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据《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80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只是执行性质,不得超越法律设定減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部门规章只能11、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对应当处罚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部门规章的解释和适用必须与《律师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能扩大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否则,将会引起对部门规章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与本案相关、同时也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主要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个正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与本案有关的“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关键有两点:一是“不正当方式”,二是“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两点不可或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是对《律师法》上述条款的细化。该条要求“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援引的第38条第3项“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没有足够的上位法依据。为避免法律适用错误,在具体适用时法律的规定和该条的前述内容结合起来。也就说,当事人的行为不但是不正当方式”,还要有“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才能予以处罚。

    在法律语言中,“不正当”并不等于“不适当”:前者是完全否定的法律评价,后者包含着处事方式的裁量。对于一般的“不适当行为,法律不予追究。“影响依法办案”的后果,包括已经出现的后果和尚未出现但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后果,不应包括纯粹推测、想象的后果。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

    与本案可能相关、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没有援引的,是《律师法》第49条第8项关于应当予以处训时情形,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援引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40条是对上述款项的细化。第40条包含多种情形,告知书未明确当事人触犯的是哪一种情形。从内容来看,似乎是该条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句话应当综合理解,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即,言论的性质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予以处罚;仅仅说几句对看守所拘怨的话、说几句对法院不满的话,回木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都不应当予以处罚。

    以上是我所理解的法律的界碑、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的准绳。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要惩罚的不:是“不当言论”,而是“违法言论”。

    二、李金星律师的言论可能有不适当,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晌依法办案”

    根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上出示的材料以及刚才调查人员的口头确认,李金星律师涉事的微博言论有5条。这5条言论涉及四起案件:一是就李淑莲案件给山东省书记的公开信,参与签名并在微博上友公开;二是因为在福州看守所会见遇到障碍,在微博发帖抱怨,称看守所的做法“把律师搞成猪坚强”;三是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四是针对湖南律师文东海因扰乱法庭秩序”被吊销执照,评论称“法治的倒退”。

    李金星律师的上述言论是否适当可以讨论,但显然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这一行政处罚要件。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起是李淑莲案件引发的公开信。山东烟台龙口区妇女李淑莲因为上访,被街道办人员非法拘禁一个月、惨遭毒打后死亡。但时隔多年,相关人员没有受到应有处理,直接责任人员被起诉三年后都没有开庭。当事人家属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却遭到新的处罚。在此情况下,一些热心律师和公民给省委领导写信,要求处理,其意在于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事后的效果来看,也起到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作用。我们的宪法保护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我们的党“领导切”而且向来愿意倾听意见,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外部的影响也已经具备相当的免疫力。所以,不能笼统地说,写联名信、发公开信就是“不正当方式”,更不能说是“干扰司注机依法办案”。

    第二起,关于看守所把律师搞成猪坚强。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订,努力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现实情况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时面临障碍。李金星律师起大早赶第一个航班到福州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直到晚上仍见不着,顿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之感。“律师变成猪坚强”的说法有自嘲、自励的成分,没有侮辱他人的意味。反倒是,我们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不断进步,我们有些地方的刑事执法确实需要改进。

    第三起,关于“用案例说话、用判决回复福清市公安局对律师的恶毒攻击”。李金星律师这一言论的背景是,在法院再审改判、确认当事入尢菲的案件,福清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坚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律师只是钻了空子”。福清市公安局人员的说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精神,是对法院生效判决和我国司法制度的直接攻击。如果要说违法,那是个别供公安人员的违法;李金星律师恶毒攻击"的微博言论带有情绪,但丝毫不违法。

    第四起,关于“法治倒退”。说一个案件是“我们国家法治急剧倒退的标志性事件”,自然有主观的、情绪化的成分。但是,我们要讨论的不是这一判断是否准确、这一说法是否适当,而是这种方式是否正当、我相信大多数人会同意,我国的法治建设在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法治的进步也应当体现在公民言论的边界得到更清晰地界定、公民言论的自由得到更充分地保护上。经过四十年的法制探索,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共识:公民对一件事情有所偏颇的意见,哪怕是错误的意见,
    也不构成违法。如果因为说一句“法治倒退”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那会被人认为是真正的“法治倒退”。

    综观上述言论,都是李金星律师在为人辩护、替人申冤的过程中发表的。其中有一些言论未必适当,但无论是主观意图上还是客观效果上,都不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案”,不应当予以处罚。

    三、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的处罚决定效力有待确定

    山东省司法厅拟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处罚,主要事实根据是他的微博言论。济南市司法局此前对李金星律师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不是今天听证的直接对象,但由于它是司法厅作出吊证处罚的先决问题,也有必要在这里讨论。

    济南市司法局以李金星律师在2014年和2015年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时扰乱法庭秩序为由,于2016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这一处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有可以商榷之处。如果李金星律师的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应予处罚,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本来完全可以自己作出处罚,然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根据自己的调查作出相应的处罚。但在本案中,天河区法院自己都没有作出认定和处罚,却建议济南市司法局作出处罚。济南市司法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李金星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关键的庭审录像。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明显不足,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是一个双阶段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就是后一个处罚的作出需要以前一个处罚的生效为依据。在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法院判决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后,复议机关至今未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还可能需要接受行政诉讼的审查。在此情况下,济南市司法局的处罚决定还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不宜作为当下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的根据。

    为避免行政处罚“先错后纠”,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建议山东省司法厅对李金星律师不予处罚或者先不做出处罚决定。

    最后,李金星律师的案件让我们思考律师在司法过程的恰当角色。在理想的法律秩序下,诉讼律师应当尽量在法庭上说话,律师应当是法官审案的帮手,律师对法院和法官应当保持极大的敬意,即使批评也应当保持极大的克制。然而,这种秩序还在形成的过程中。尽管司法系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事实证明,许多案件如果没有法庭之外的努力,公平正义是不可得的。在此情况下,对律师庭上和庭外的过激言论给予一份宽容,尤其必要。“如果尖锐的批评完全消失,温和的批评将会变得刺耳;如果温和的批评也不被允许,沉默将被认为居心叵测;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许,赞扬不够卖力将是一种罪行。”

    为人辨冤白谤、奔走呼号的律师,却要为自己的饭碗而辩白、呼号,这不应是法律秩序的常态。如果一个世所公认的“伸冤律师”“良心律师”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被吊销律师执照,这不但是对李金星律师的伤害,也将是对公众法治信心的伤害。敬请山东省司法厅慎思。

    2019年8月6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申请中止行政处罚

    【民生观察2019年7月31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开始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2019年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就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一案,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了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申请书。



     李金星律师介绍,因为这次山东省司法厅拟吊销李金星律师执业证的理由,是认为李金星“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那么,2016年12月28日对李金星的停业一年的处罚就是本次处罚的前提条件。但2016年这次处罚,在李金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后,因山东省司法厅未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却告知李金星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李金星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李金星律师赢了,并责令山东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山东省司法厅并未依法作出该复议决定。

    就此,7月29日,李金星律师向作出上述判决的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同时申请中止此次行政处罚程序。山东省司法厅将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法中止本次处罚,让我们拭目以待。申请书全文如下:



     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申请书



        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人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鉴于济南市司法局2016年12月28日对你因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行为,给予停止执行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受到停止执行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给停止执行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值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拟对本人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但山东司法厅拟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依据因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具有程序正当性。故本人要求山东省司法厅先行中止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待相关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继续本案行政处罚程序。



        具体理由如下

        1、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人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本人对该行政处罚不服,于2017年2月15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司法厅作出《告知书》,告知本人应当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人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不服该行政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山东省司法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1行终54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山东省司法厅撤回上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司法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山东省司法厅显属严重违法。对此,本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本人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监察委提出了控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基本程序,山东省司法厅本应当听取本人关于济司罚决字【2016】第 山东省司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否应当撤销的陈述意见,并全面调查核实该案。山东省司法厅不仅不严格遵循行政复议法,反而以本应当先行作出复议决定的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对本人进行新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依据因山东省司法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缺陷,申请人认为,该处罚依据本身正处于山东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审查之中,该行政程序不排除济南市司法局济司罚决字【2016】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之可能。山东省司法厅一方面拒绝人民法院判决拒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方面把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文书作为证据进行新的更严重的行政处罚依据,表明山东省司法厅目前对我的行政处罚程序混乱,行政程序严重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对本人吊的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序应当中止。



        李金星律师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 李金星律师被调查将吊证

    【民生观察2019年7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金星(网名:伍雷),因发布网络言论,于7月17日被山东省司法厅正式立案调查。李金星表示,其律师证可能被吊销。

    伍雷发布声明称: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已经正式和我谈话,关于我的吊销律师证案,正式开始了。我估计两周内律师证吊销。鉴于我的吊证事件也算一起公共事件,我觉着我有必要保持透明度。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工作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我,本案2018年11月28日由济南市司法局移交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2019年7月17日正式立案。我的问题是涉及六条新浪微博发言。我全部确认属实,是我的公共发言,并作了解释。第一条新浪微博,是我就湖南文东海律师吊证事件,于2018年5月10日说“对文东海律师吊证,是国家法治急剧退步的标志性事件”(该微博我今天没找到);其余五条新浪微博我找到了,其中两条是2017年4、5月份就山东李宁母亲李淑莲上访被打死八年无人处理,我给山东省委书记写信的微博;还有两条是2018年5月份我在福建办理案件中的两条微博;最后一条是2019年1月14日就精神病患者警察陈建湘开枪杀人案件给最高院院长写信的微博。

    我想想我律师生涯已经15年,我非常感谢这15年的律师执业,我喜欢这个职业,我心里完全清楚,我其实就是做了自己喜欢做的事情,我得到的回报却已经让我知足、感动和忐忑不安。我热爱刑事辩护,我永远热爱。我也爱我的当事人,我确实同情他们,他们就是我生命生活的一部分,确实无法分离。但如果国家对我们刑辩律师给予根本性否定评价,我根本就不会恋恋不舍。也许,别人无法理解,对于律师来讲,尊重和尊严,是无法替代的。这个,比律师证本身重要的多。我呼吁全社会继续关心律师业,关心刑辩律师。我对国家充满信心。

    据了解,李金星为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网名伍雷,是中国具有良知的刑辩律师之一,其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6年李金星律师为杨茂东、孙德胜被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一案中极力辩护,为抗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被法官指扰乱法庭秩序,后被广州天河法院建议山东司法行政机关停业半年以上处罚。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决定。一年期满后,山东官方还准备对其刑事立案,后在多方关注声援下才恢复执业。

    2018年11月20日,李金星律师收到济南市司法局的书面通知书,称其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已被济南市司法局立案调查。消息传出后,全国律师团体即时作出反应,有超过350名维权律师在联署信中签名,以示声援。济南市司法局迫于压力,暂缓对其进行处罚。

    2019年7月19日山东司法厅约谈李金星律师,告知,2018年11月份时涉及的网络言论一案,由济南市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8日移交给山东司法厅,山东司法厅于2019年7月17日已正式立案调查。

    李金星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冤案申诉,并与多位律师一起成立“洗冤工程”(洗冤网),参与了吴昌龙爆炸冤案、念斌投毒冤案、陈满故意杀人冤案、张氏叔侄案、聂树斌冤案、吉林金哲红案、河北陈国清案等诸多重大冤案的辩护及申诉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有着巨大的贡献。

  • 李金星律师因代理“敏感案件”被停止执业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6/12/29消息]12月28日,李金星律师收到被停止执业一年的决定书后,立即在网络社区上发布个人声明,他认为行政处罚完全是违法的,并表示将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在2014年11月28日及2015年11月27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两次庭审中,李金星律师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据本网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到的两次庭审,是杨茂东(郭飞雄)、孙德胜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李金星是杨茂东的辩护律师,该案被当局列为“敏感”案件,两名被告均为国内知名异见人士。
     
    济南市司法局曾就处罚李金星召开听证会,李金星、代理人何兵教授和周泽律师,及两名曾参与上述案件的辩护律师作为证人参与听证会。有上百名声援者到场要求旁听,但无一人能进入会场。
     
    周泽律师在听证会后公布了自己的听证代理意见。他在代理意见中表示,司法局对李金星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其中视听证据部分,他提到,“调查人员出示的30分钟视听材料,并非原件,也不是复制件,而是将近20小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剪辑而成的片段,系变造证据,并不具有合法性”。
     
    周泽进一步说明,“仅从这些剪辑的片段来看,李金星律师也只是对法庭、法官严重侵害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言辞抗辩,不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参与杨孙案辩护的另外三位律师都认为,李金星是在正常履行职责。他们在证词中提到,2015年11月27日宣判当天,审判长郑昕表示,要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外,增加一个寻衅滋事罪,李金星要求给予辩护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审判长拒绝,随后他两次申请审判长回避都被驳回。李金星曾当庭指出,“该案是一个严重的宪法案件,每个参与该案的人都必将记入历史,每个人都必须承担历史责任,每一个作恶的人都会被铭刻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周泽认为,李金星律师只是对审判长郑昕明显违法的行为,提出质疑和抗议,对明显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合议庭法官,提出了回避请求,无任何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本网注意到,被判监两年半现已出狱的孙德胜,日前在网络社区上,发布《关于李金星律师没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证明》一文。文中称,在11月28日这一天,将近18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李金星律师的发言都是有理有据的,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辩护权,无愧于当事人的委托。
     


  • 李金星律师听证会无一声援者能旁听

     
    [民生观察2016/12/22消息]12月21日上午8点半,济南市司法局对李金星拟行政处罚的听证会,在历城区彩石镇司法所举行。声援者无法进入会场旁听,有访民举牌谴责当局打压律师。
     
    李金星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兵教授、周泽律师,及证人陈以轩、陈进学律师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历时6个小时,上百名从各地赶来的声援者只能在会场外等候。
     
    一名在现场的李姓声援者告诉民生观察,这个公开听证会完全不是公开的,早上7点多,就有近百名声援者到达会场所在地彩石镇政府,几十名身穿制服的警察在门外把守,因为没有旁听证,所有人都不能进入旁听。
     
    李金星在听证会后发表的《济南市司法局听证会记》提到,在中国,类似听证会旁听证的领取程序,永远是一个谜,人民群众当想参加时,永远也无法自由参加,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旁听证是如何发放的。
     
    民生观察注意到,听证会的举行场地在济南市的东南部郊区,离主城区有20多公里的路程。李姓声援者说,这个安排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掌控来声援的民众,实际上,来的人远不止这些,更多人刚到济南市区就被控制起来了。
     
    李姓声援者称,来声援的人群中,除了律师外还有很多访民,他们无一人能进入会场旁听,只好在现场举牌声援,警察则严密监视,发现后即上前阻止并驱赶。
     

  • 李金星行政处罚听证会定将于12月21日举行

                    
     
    民生观察工作室12月16日消息:日前,济南市司法局决定,就拟处以李金星律师停止执业一年召开听证会。
     
    济南市司法局12月13日向李金星律师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称,决定于2016年1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济南市历城区司法局彩石司法所(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办事处东彩石村559号)举行公开听证。
     
    据悉,李金星于12月2日,被济南市司法局以扰乱法庭秩序处拟停止执业一年,是因为2014年11月广州郭飞雄(杨茂东)、孙德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随后,李金星提出申请,要求举行公开听证。获知李律师被停业处罚后,有逾400名律师同行在网上参与联署声明,要求撤销处罚。
     
    李金星律师近年来曾参与办理北海案、小河案、周建华案、吴昌龙案等多起著名案列,并和律师同行发起洗冤工程,为福建念祖、河南陈满、贵州杨明等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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