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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公诉人错误言论两律师被抓

    【民生观察2021年8月5日消息】因在网上公开公诉人不当言论,广州周筱赟律师以及成都聂敏律师,在案件二审开庭前被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局抓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近日,家属委托辩护律师前往会见遭拒。

    据胡贵云律师8月4日微博爆料称:据最新消息,广州周筱赟律师以及成都聂敏律师,在办理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一起“涉恶”刑事案件辩护期间,被大洼区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采取强制措施。

    天椒网的一则视频称,周筱赟、聂敏两律师被大洼区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理由是:律师们将公开庭审的视频放到了网上,揭露了公诉人的错误言论,涉嫌网上寻衅滋事。

    据自媒体“思享一角”发文称,注意这里有两个情节:一是周、聂二律师将公开庭审的视频发布到网上。二是,揭露了公诉人的错误言论。

    不许将公开庭审的视频发布到网上,好像没有这样的禁令吧?中国庭审公开网上有很多庭审直播视频,似乎并不违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卞修全质问:公开庭审的视频不能放到网上,这是哪家的法律?那么,周、聂二位律师被采取措施的原因就只能集中在第二点上了,公开了公诉人的错误言论。

    那么,公诉人到底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不想让世人所知?视频回放来听一下。

    公诉人在法庭上是这样说的: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

    这话怎么说的?是说司法工作人员应该受贿呢,还是想说受贿的司法工作人员有道德呢?古人有云: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拿钱不办事,那不是无赖吗?公诉人竟然在法庭上公然称无赖是守道德底线的人,这是什么“观”?

    检察官背弃良知、不讲原则、蔑视国法、颠覆三观,却不许别人传播,传播就是寻衅滋事,这也太能耐了!

    公诉人如此放肆还说明,受贿等腐败行为在执法领域早已是无需意会的常态,只是不许第三人监督罢了。

    8月5日上午九点,王才亮律师在微博发声:我的小朋友、原媒体人现律师周筱赟博士失去自由一个星期了,我一直关注而没有公开发声。然而,昨天他家人请了律师到了盘锦为周提供法律帮助,交涉了一天仍没有会见到周。因此,我认为应该公开关心这件事。

    王才亮律师发微博称,我知道周筱赟屡屡公开关注一些事件,近十多年来得罪了不少人,但盘锦与他有关的只有一个有关检察官在庭上发言逾越底线引起公愤的那个案件。希望有关方面依法慎重的处理这件事,厘清权力与权利的边界。

    据网上流传的一份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7月31日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周筱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4日,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到盘锦要求会见,交涉了一天也没有会见到。今天得知,两位被监视居住律师的辩护人赵琮、范辰、卢义杰已经抵达盘锦,未知结果如何,我们将拭目以待。

    据了解,周筱赟原任职南方都市报,是知名爆料人,通过网络平台先后独家揭露了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卢美美父女中非希望工程事件、重庆国际小姐选美黑幕、成龙基金会事件、铁道部12306订票网站亿元合同、中华儿慈会48亿元巨款神秘消失、李亚鹏与嫣然天使基金会事件、湾仔码头速冻食品事件、江苏宿迁外籍人士当县长等事件。

    并且荣获腾讯网2011年度深度记者奖、《每日经济新闻》2011年度致敬人物、奥一网2011网络十大公民、2012网易年度影响力博客、央视新闻周刊2012年度人物之一等荣誉。

    周筱赟曾在汕头大学主讲《公民爆料和调查报道》中提到,“每一个人不要觉得自己的力量很微小,其实每个人都可以有所作为,我一直说我们要尽力而为,问心无愧。所以我期待每一个人以微小的力量,推动社会些许的进步。即使无法解决现实问题,但是也用你的笔留下更多的真相!”在讲座上,周筱赟戴着口罩,声音依然铿锵有力。最后,周筱赟说出最质朴的愿景,“一点勇气和信心,做正直、善良、简单的人,做负责任的人”!

  • 海南万宁村民要求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裁定的上访书

    投诉人:钟育春,男,1957年1月3日出生,万宁市万城镇春园村委会人,因本冤案多年来不断上访并于2014年累死在上访路上
    投诉人:钟显云,男,1983年2月4日出生,钟育春之子,万宁市万城镇春园村委会人。为家人的冤死和无家可归继续申冤。
    投诉人:卓胜英, 女,钟育春之妻 农民 现住万宁万城镇春园村委会
    信访请求:请求上级领导迅速查明事实和纠正万宁法院错误判决和执行裁定,制止冤案和逼死人命的恶性事件发生。

    一,事情简述
    1998年5月,为解决家庭人多住房拥挤问题,举报人经村委会同意,在春园刘家庄路牌以北150米建造一栋二层楼房及其他附属设施。92年海南中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为开发春园湾而征地,因没有办公场地,与投诉人协商以拆迁补偿方式购买投诉人所建造的房屋等设施(房屋等地上附属设施当时议价为10.4万元),上述价款于92年12月15日即签订合同当天由中诚公司支付给投诉人,但合同还同时约定中诚公司应在春园湾管区和镇政府的指导下,按总体规划给投诉人安排相等面积土地用于重新建房需要。合同签订后,投诉人按时将房屋等地上附属设施交付给中诚公司使用,但之后的几年里,由于经济等因素,中诚公司投资春园湾项目搁浅。因投资失败,致使中诚公司一直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投诉人安排相等面积土地用于房屋建设,导致投诉人一家老小先后6年搭建帐篷住在路边任风吹雨淋,常年受寒风酷暑侵袭,投诉人的爷爷受不了折磨得病含冤而死。最后经多年与中诚公司交涉,98年3月8日中诚公司将投诉人原先房屋等地上附属设施和中诚公司后来盖的房屋以8.8万元卖回给投诉人(交易有协议书和收据为证)并由投诉人一家居住至今。本以为经过这么多年折腾,总算房子有了着落,全家十多口人可以安安稳稳地过日子了,不料2010年11月16日万宁法院的一纸住房侵权案件出庭通知书又将我一家打下九层地狱,当时投诉人我的父亲钟育春听到不幸消息立即晕倒在地,经家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才保住了性命,后来又经受一次又一次的烦事官司(行政官司从万宁打到海南中院甚至省高院,民事官司打了几个,执行官司也不完不了)打击而患上了高血压,常年头晕眼花住院治疗,服药不停,又在13年最后一次的海口中院庭后,上厕所之时被对方几个人的恐吓,说要打死他,因气愤郁闷14年初过世了,不知万宁法院这起冤案还会发生多少的人命事件。

    二,这起冤案的几个关键错误
    1.中诚公司将房产过户给海南中宁投资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这个行为,万宁房管所在其中应承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因为92年12月15日投诉人与中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需办理过户手续,应由房屋买卖双方共同申请,但投诉人对过户之事一直不知情,也不申请过,直到2010年万宁法院通知打官司,并于2010年12月委托律师到市房管所复印方案时才知道该房产已被中诚公司于93年3月8日擅自过户给中宁公司,且过户时投诉人钟育春的几处签名和按手印均系伪造。这在海口中级法院上已要求做过鉴定,并得到证明。对这种瞒天过海,胆大包天的渎职行为,投诉人将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
    2.万宁法院执行行为不当
    (1)执行主体不当。按工商登记方案资料看,中诚公司和中宁公司是两个法人实体,本身没有隶属关系,中诚公司的债务不应由中宁公司承担,万宁法院【2000】万执字第51号裁定书也明确指出将中诚公司的房产交给申请执行人张大雄抵债,为什么最后抵债的竟是中宁公司的财产?
    (2)万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上写明是“将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大雄”,而转移登记却是将该房屋权过户给了“万宁市宏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认定,有协助逃税和滥用职权之嫌。
    (3)万宁法院执行行为过于草率。本来像如此重大的财产,执行人员应到现场核实解决一下执行财产的现状。如果法院执行人员这样做了,因为我家十多口人从98年3月回购房屋后就一直居住到现在,就可以了解执行情况,也可以提出异议,不致以被蒙在鼓里,也就不会出现后来法院一错再错的判决和裁定了。
    (4)万宁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维持被告房产局的第一次登记行为的主要理由是“原告提出办理过户时签名及手印不是本人所为,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但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这是明目张胆的对抗《行政诉讼》第32条“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打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26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9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规定),非将举证责任强加到原告头上。万宁法院的判决书还闭口不谈投诉人从中诚公司手中买回房屋的事实,竟认定此事与本案无关,真是荒诞至极,不知哪里才有公里!
    (5)我也多次到海南中院了解我的行政官司进展情况,一年过去了,为什么省高院,海南中院发出督办函,万宁法院至今还没有回音???
    这是一起简单明了,是非清楚的官司。为什么经过这么多关卡还没有见到头呢?天理何在?国法何在?我全家十多口人包括82岁高龄体弱多病的奶奶和50多岁一级残疾人阿婆,住在自家合法所有的房屋至今20多年,现在却因万宁法院制造的冤案经常收到社会烂仔的骚扰,将被赶出家门流落乡野!我们全家决定以死抗争,如果该冤案得不到纠正,我们将死在万宁法院的大院里,已经死了两个,也不在乎多死几个,我们将用我们的生命贡献给司法战线反腐败的斗争中!我相信我们的坚持一定会换来光明的!
    2011年3月24日,万宁市法院做出(2011)万宁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以“万宁房证字第0234号”房产和“万宁市房权证北坡字1608号”房产为同一处房产,且钟育春对案件的辩解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为由,判决维持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核发的“万宁房证字第0234号”房产证和“万宁市房权证北坡第1608号”房产证。
    2011年4月25日,钟育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为由,上诉至海南中院。
    2011年6月24日, 海南中院做出(2011)海南一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以被告主体不适格,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2011)万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钟育春将被告由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变更为万宁市人民政府。万宁市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海南省一中院进行审理。
    2011年8月12日,钟育春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30日,案件受理。11年11月22日,12年2月9日,5月3日 三次公开审理了本案。
    12年5月16日,海南一中院做出(2011)海南一中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以“张大雄虽然通过法院裁定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应当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后,方能过户。其在未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直接将第1608号房产过户至宏海公司名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万宁市政府于2001年9月给宏海公司颁发的“万宁市房权证北坡第1608号”房产证。
    2012年6月4日,红海公司不服(2011)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钟育春不具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琼行终字151号《行政判决书》,以海南一中院对于“万宁市法院作出的(2000)万法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将争议房屋交付给张大雄抵偿海南中诚集团万宁企业总公司的债务,对于该裁定是否侵犯钟育春的财产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予审查”为由,裁定撤销(2011)海南一中行初字第119号《行政判决书》,发回海南一中院重审。

    投诉人:钟育春 钟显云 卓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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