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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批警力冒雨布控防止老兵夜袭中纪委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7/7/6消息] 今晚,在中纪委办公楼附近,大批警力不顾天黑雨冷,沿途布控抓捕上访老兵,和来自全国各地的老兵们冒雨展开了一场不见硝烟的战争。

    具有战斗经验的老兵们,为了保存实力,更好的集体维权,和警察玩起了躲猫猫,分散在中纪委四周。有消息指,今晚12时许,在京的老兵将全部集中到中纪委附近,等待明天大规模的集体活动。

    官方凭借各种手段早就摸清了老兵们的动向,并为了防止老兵们今明两天的大规模集体上访,再次出台稳控措施,要求加大维稳力度。
     
    目前已知,山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5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部队退役人员教育稳定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进京集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因为退役士兵有关政策基本“清零”后,部分人员过高的心理预期落空,又开始趋向活跃。他们通过临时建立的微信群召开视频会议,拟定于7月6日24时到中纪委大楼集聚,7月7日进行维权活动。 内中还详述了老兵们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员,要求各地做好稳控工作。
     
    此外,山东省滕州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5日对维稳不力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强调对稳控不到位,造成重点人员进京赴省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起通报一起,建议市委、市政府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悉,造成全国各地老兵不断维权抗争的原因是中央对老兵的优抚政策一直没有得到落实。今年5月间,各地又废弃以往优抚政策,纷纷响应中央指示精神,出台新的涉军规定,只给城镇老兵安排公益岗位,取消老兵低保。由于政策的不合理,造成各地老兵揭竿而起,加大了维权频次和力度。农村籍老兵更是不能容忍,要求公平对待,不能歧视农村籍老兵。
     
    相关报道:全国老兵进京维权 告地加强戒备 有老兵遭控制殴打。
    https://fangminzhisheng.blogspot.ie/2017/07/blog-post_44.html

     



  • 防止“被精神病”“假精神病”出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对于公众非常关注的正常人“被精神病”和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假精神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办法》规定,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收治未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发现被强制医疗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检察院。
    为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医疗、监管活动及解除强制医疗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人使用约束措施,对于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人民网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6/0623/c398004-28471028.html   2016年06月23日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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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被精神病” 学者建议强制医疗纳入人权保障体系

    最高检上月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下称“检察办法”)已于本月初开始实施。对此有学者指出,除了应细化检察机关监督过程以外,对在强制医疗方面有争议的非刑事诉讼,法院也应有裁决权,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造成民众“被精神病”现象。
    “检察办法”对于检察院执行强制医疗检察过程中的评估、监督内容、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针对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检察,检察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告诉财新记者,出台该检察办法的目的是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事项更加具体化,令精神病人确实得到强制医疗,并使不该进行强制医疗或者经医疗后病情好转、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病人能够及时从强制状态中得到解脱,有望在保障法律落实的同时能够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强制医疗实施过程中,“被精神病”现象一直为人诟病。张建伟认为,除了需要警惕行政机关把上访人员关入精神病院的现象,还需要注意“被亲属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的情形,例如,近日驻马店市一同性恋男子就被妻子及家人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遇有此种情况,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存在争议,应赋予他们诉诸司法的权利。
    “被精神病”侵犯了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此张建伟建议:“除了目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暴力型精神病人由法院进行裁决,刑事诉讼领域以外涉及的其他精神病医疗,如果产生强制医疗问题方面的争议,法院也应该作为一个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尽量避免出现恣意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况。同时在整个国家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之下,把强制医疗问题纳入到人权保障体系中来进行总体的设计。”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实施至今,除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外,从诊断到决定入院均可由一家医疗机构决定,这种现象存在争议;而针对进行强制医疗的场所,究竟应设在原有的精神病院内还是新建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法律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张建伟认为,支持在精神病院内进行强制医疗的观点,大多是认为精神病人应该按照医疗制度来进行医治。如果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则需要考虑医疗人员的来源问题,以及医务人员身份是否带有警务人员性质。“但目前的现状是,国内精神病医生数量不够充足,整个刑事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需要强制医疗的病人数量,是否多到需要设立专门强制医疗机构,这也缺乏细致的研究。”
    在具体规范方面,张建伟还认为需要适当扩大强制医疗的对象,除暴力型精神病人外,在刑事诉讼过程甚至执行过程中发病的精神病人也需要考虑被纳入强制医疗范围之内,例如做案时无病但被拘禁后产生拘禁型精神病便是和此。除此之外,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一些原则性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检察机关先行一步,其他机关也应跟进。
    (来源: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6-06-15/100954939.html 2016年06月15日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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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开始实施。法律如何看待“被精神病”现象?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胡纪念在做客人民网,围绕“法律对精神障碍诊疗的规定”的话题与网友深入交流,并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自愿原则把好第一道关口
    “预防被精神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则,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这一点在该法的第30条有明确的表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是自愿住院,有些患者也可以依法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治,但必须满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法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个,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除了明确的自愿诊疗原则,法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也注重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胡纪念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在第32条到35条对这两项制度进行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如果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如果对再次诊断要求住院治疗没有异议的话,就到此为止。如果对再次诊断还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法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学鉴定。
    第二,定期评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应该定期对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经过检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及时通知患者以及监护人,及早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方面,是不是已经依法进行或者有不法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
    第四,司法救济。患者或者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任何其他的人,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设计提供有力保障
    胡纪念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这条宗旨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精神病”的,但客观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从具体的设计方面对患者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比如,对精神疾病的就诊环节——送诊、诊断、治疗、出院,整个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医疗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来进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来进行诊断治疗的人员,也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法律同时也为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不当执法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整体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也是非常有效的总体的制度设计。
    (来源:人民网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ontent/2013-04/26/content_5976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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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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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美国)如何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

    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

    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其小说《第六病室》中曾塑造过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连小说中的医生,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而被上司认定为患上了精神病,最终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只不过,契诃夫作品中对精神病院的阴森恐怖,其实并非只是想象中的虚构,也绝不仅存在于小说之中。由于对精神病认知的局限,甚至是精神病之外的因素,最终却导致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悲剧,现实中其实仍在上演。

    近年来,一些正常人仅仅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强制收治进精神病院的情形,仍然屡屡发生;甚至仅仅因为家族财产纷争,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鲜见。对于精神病院的收治乱象,及其对公民权益所造成的威胁与伤害,当然不应变相纵容,而理应加以治理并使之规范化,至少不能让“被精神病”成为悬于公民自由与财产权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无疑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被精神病”的冤假错案,也该很大程度上得以遏制和规避才是。

    诚然,把正常人也当作精神病人收治的情形,当然需要杜绝。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意味着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样值得商榷。有统计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的确也需要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疗与行为限制。而重症精神病人连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都不可控,发生了暴力行为都可以无需担责,是否住院这事儿,全由精神病人的自愿来决定,是否足够理性,又是否能够为可能的风险担责,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个问号。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无需获得关注与保障。在这方面,作为世界上精神病学最为发达的美国,尽管100年来有关精神病患者权益的争议也层出不穷。但经历了诸多黑幕与争议之后,对于精神病人入院治疗的规则,也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吴 江http://finance.jrj.com.cn/opinion/2012/10/251008145686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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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非自愿精神病的心声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草案,借此机会,我们作为曾经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的幸存者,希望我们的痛苦体验与切身感受,能为精神卫生立法献言献策,我们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推动“以人为本”的医疗模式。
    通过近段时间对法律的研读,我们认为草案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监护人过大权力

    第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监护人行使的权利包括: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力,而被监护人权利,在第一次审议稿中拥有“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现在也被取消,只有监护人才能申请。可以想象当患者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非自愿住院者将没有任何向外界求助的通道。

    二、诉讼权利也被垄断,监护人侵权无须担责

    在我们幸存者同伴中,有的人被妻子送治,提起诉讼控告妻子,却被法院认为属正常就医行为;有的人被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向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连提起诉讼的权利都没有,要找来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一旦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我们就很难获得司法救济,原因是被收治、被诊断

    的经历导致我们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送治人被推定为“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监护人权力过大,同时又垄断了被监护人的诉权,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黑洞,任何人一旦被利益对立的人监护,就无法避免被侵害,而无法救济权的处境。也无法追究侵权责任。我们是非自愿收治的幸存者,如果法律无法堵住漏洞,将会有更多人沦为受害者。

    我们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保障被收治者有权选择代理人

    由于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的环节,无法阻断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通过主张“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保障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监护作为代理关系的一种,代理人关键在于利益一致,实际中的标准在于是否信任,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而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来说,其所信任的代言人在场,也有利于促进患者与医生、送治人沟通,让医疗决策更加合理。这种保障,既是我国已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更有众多资深学者支持。

    着眼具体法规,我们郑重建议:
    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
    “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使得两部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

                                   2012年8月30日

    请支持者在此签名:http://www.hbvhbv.name/qm/liyang/QM.asp

    附: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是一个以非自愿收治幸存者为主要成员,并有社工、记者、律师、法学学者、心理学者、精神科医师、公益服务者等不同专业人士予以支持的合作性网络。

    十名幸存者联署建议

    陈丹(化名):北京工程师,因父母反对其婚恋对象,被父母连同四名医托男子撬门后强行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 近72小时。

    小欣(化名):在读研究生,与父母长期有矛盾,被父母从学校强行带出直接送入精神病院 非自愿治疗近50天;

    林丹(化名):现年23岁,称父亲认为不听话就是有精神病,2005年-2011年 三次被父亲指示的下属军人送送入精神病院,最近一次非自愿住院为195天。

    彭保泉:因街头拍照被指涉嫌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警察签字入院,在十堰茅箭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 5天。

    徐武:被指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其父在不入院则判刑的压力下签字,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非自愿住院四年半(2006年12月15日—2011年6月10日 1571天);

    钟旺山 :因乱花钱,被诊断为躁狂症,2003年5月开始至2004年,五六次住院,每次3个月左右;

    陈国明(化名): 福州金店老板,深夜被妻子及其娘家人从家中捆进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收治56天,出院后发现数百万财产已被转移。

    刘丽(化名):与父亲关系不和,被亲戚指使外人一起骗进安庆第六人民医院,强制收治一个月。

    陈鹏:高中数学老师,因与学校的矛盾,被家人送治,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3月在湛江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个月;

    阿莉(化名):江苏外企经理,因公司新装修中毒昏迷,被诊为“急性精神病”,在精神病科住院一个月。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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