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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腾宇狱中再遭国保陷害

    【民生观察2023年11月28日消息】因泄露习近平女儿个资引发恶俗维基冤案,网络天才牛腾宇被构陷判刑14年。本月24日,其亲属视频会见牛腾宇时发现其精神异常。随后,其亲属前往广东四会监狱再次见到了牛腾宇,其精神状态仍不太正常,据称其饮用水被包夹人员(监狱里利用服刑犯人管犯人)下了毒。

    2023年11月24日,牛腾宇母亲可可去辖区派出所视频会见儿子牛腾宇时,发现牛腾宇出现了异常状况,居然不认识母亲,发出混乱的语言,并且答非所问。

    母亲在见到牛腾宇精神异样后如五雷轰顶,导致现在病情加重,现在只好先让牛腾宇的另一位亲属去了广东四会监狱。现传出最新消息,牛腾宇的精神状态仍不太正常,据他表述是一个包夹人员在水中下了毒……

    27日,牛腾宇的亲属前往广东四会监狱见到了牛腾宇,并从监狱内部获得一些具体信息:

    1、近日有包夹人员(监狱里利用服刑犯人管犯人)受到国安人员指使,欲用在水中加药的方式加害牛腾宇,牛腾宇上次与母亲视频会见出现精神失序状况与此有关;

    2、上次视频会见时一名戴眼镜监视牛腾宇,并中断视频会见信号的人,应为进入监狱的国安人员,疑似姓蒋,目前还不知道此人的全名和相关信息;

    3、牛腾宇今日与父亲得以会面,精神依然不稳定,但能意识到自己当前的险境;

    4、上次亲属和友人在推特上公开牛腾宇的遭遇后,这名听命于国保的包夹人员消失了,不再出现在牛腾宇的监室中。

    一直关注牛腾宇案件的海外网友“suyutong”表示,为防止牛腾宇再遭可能的毒手,我从现在起每天都要给监狱打电话。监督他们兑现保证牛腾宇所有合法权利的承诺。也烦请大家伸出援手帮忙。广东四会监狱监狱长吴湛华13709671678;四会监狱狱政科警察卜鑫天07583301013;狱政科另一个电话07583301012。

    另外,公开部分和此案相关的人员电话,请大家督促他们监督、推动牛腾宇申诉案公开、透明进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员村一横路9号邮编510000现任院长张海波(当时未参与制造冤案)电话:020-38697726姓名:龚稼立13822220515单位:广东省高级法院(参与恶俗维基案已调离)

    职务: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2016.1-)生日:1960年8月16日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藏庵8号楼1门16号姓名:张虎13924280231单位:中共广东省委职务:政法委书记(2020.6-去年)现为广东省副省长所涉案件:恶俗维基案、李悔之案生日:1967年1月30日籍贯:山东汶上

    据悉,2019年8月22日上午,牛腾宇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网警大队跨省抓捕,后与同案其他24人一起被关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其中一人一年后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

    据称,在看守所羁押期间,24人被剥夺了一切人身权力,包括不让律师家属在内的任何人知道他们的具体情况。

    2019年9月30日,牛腾宇被茂名市检察院以同罪名予以批捕,指控其曾在恶俗维基网上“共发表评论8条,上传图片20张,共有748条的用户贡献,其本人有285条贡献值”等讯息,散布虚假信息,恶毒攻击、诋毁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及其家属形象等,是“恶俗维基网站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故而应予逮捕和判刑;

    2019年11月21日,经茂名市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12月10日,又被广东省佛山市警方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2日,其被解除指定监视居住,同日又被茂名市警方再次逮捕;同年11月2日,其一行24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广东省茂名市法院开庭受审,至2021年2月6日,其案24人均被宣判,其中牛腾宇被以“寻衅滋事罪”(判8年)、“侵犯个人信息罪”(判5年)、“非法经营罪”(判2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其余23人的刑期从1年至4年不等。其等均表不服,立刻上诉。

    2021年4月23日,牛腾宇二审在本人、律师以及家人都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被法庭秘密宣判维持一审14年的判决。

    据悉,其被重判与曾发布习近平女儿习明泽个资及中共高层个人信息、镇压香港及新疆等内容有关,二审法院对其速审速决,维持原判;

    另据悉,2019年12月10日到2020年1月20日期间,为令牛腾宇屈打成招,曾对其长期刑讯逼供,牛腾宇被吊打致残。此后,牛腾宇被羁押于广东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其母认为儿子牛腾宇被冤判了,不断为儿子四处申诉鸣冤,其母先后聘请十几位律师均遭司法局施压强制退出该案,并遭到冤案制造者的各种威胁和恐吓。

    2021年5月27日,牛腾宇被送往广东省肇庆市四会监狱服刑。刑期至2033年9月10日。

    2023年10月下旬,牛滕宇母亲可可前往广东维权,广东省高院领导承诺将监督和督促茂名市中院纠正“恶俗维基案”,并在今年年底前启动再审和给予书面回复。

    出生于1999年3月12日的牛腾宇,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人,有“计算器天才”之称,恶俗维基服务器运维技术人员,“恶俗维基网站”主要受害人,在押中国政治犯。


  • 红三代烈属曾玉环维权被陷害诬告

    【民生观察2020年12月7日消息】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曾玉环是红三代烈属,却遭人冒名顶替红军烈属身份,顶替之人骗取了国家下发的优抚待遇,曾玉环为此上访维权,却遭到地方官员张振生、吕继钦、张家国、仁兰景等四人联合诬告陷害,由县公安局立案,县检查院批捕,并将曾玉环列为网上追逃,用残酷手段打击迫害维权人。

    杨四烈士是曾玉环的祖父,生前为八路军115师独立旅二团排长,于1936年参加革命,属于红军,1940年2月28日在菏泽市鄄城县的一次战斗中壮烈牺牲,(其档案后来被人给篡改了)。从1940年到2020年,80年来杨四烈士的妻子张金贵和女儿杨秀兰没有领过一次性抚恤金和每年的定期抚恤金。杨四之妻张金贵依法律规定1949年4月该享受生活补助费,及定期抚恤金等待遇。可是到了1985年张金贵只领取了每个月8元钱的生活补助费,张金贵领取待遇的时间数目全记录在一本优待证书上,2009年张金贵去世,优待证被双桥镇民政办收回。两代人没有享受待遇。

    杨四之女杨秀兰(以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该享受国家优抚待遇,杨秀兰1994年满60周岁,可是到了2013年3月79岁第一次领取了生活补助费130元,只领取了生活补助费,证据:现有银行明细清单。每年的定期抚恤金及其它优抚待遇全被截留、私分、冒领。

    2019年1月冒名人到家里给杨秀兰投毒,杨秀兰之女曾玉环为此事依法维权,镇书记张振生说:上访迟早让你进监狱,是上边让我这样干的。因维权曾玉环被关押过7次,共117天,被吕继钦下毒谋害过一次,送进精神病医院两次,此事应引起中央重视,督办此案。

    镇政府党委书记张振生,吕继钦、张家国、仁兰景。主要是吕继钦、张家国最怕查清查明冒名顶替杨秀兰领取待遇之人是谁。他们四个人就联合起来诬告维权人曾玉环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2020年8月5号双桥镇派出所联合青岛市崂山区中韩派出所抓捕曾玉环,为逃避进家投毒的恶人,曾玉环带着母亲杨秀兰在中韩打工,中韩派出所为抓住曾玉环利用一个不明身份的人把她的母亲杨秀兰骗进中韩派出所里,又骗曾玉环去中韩派出所里领母亲,曾玉环进中韩派出所就被抢走了身份证和手机,并说:“你是网上逃犯”。但却没给曾玉环看网逃证据,就非法限制曾玉环人身自由,被关进中韩派出所里,有一个身穿黑色上衣高高瘦瘦不明身份的人看着曾玉环,并说:“你敢哼声,我就揍死你”。这个人不是派出所民警,好像是黑社会里的人。

    曾玉环的诉求:

    1、请中韩派出所把曾玉环网上逃犯的证据拿出来。

    2、请中韩派出所归还其被抢走的身份证和手机。曾玉环所有的证据全在手机上,如被删掉证据,由中韩派出所负责。2018年6月5号,曾玉环被镇政府关押期间,家中曾发生被盗事件,盗贼来是为偷烈士证,没找到,却偷走了小麦补贴证和其父亲的大学毕业证书等其它证据。

    这个冒名杨秀兰的人2018年7月18号到双桥镇郭庄农商银行里办理了小麦补贴消户证明,冒名人还有杨秀兰的身份证原件。为此事报了案,双桥镇派出所调出来的视频,灰不留秋,造假冒名顶替烈属杨秀兰之人用的是造假指纹。请警方查明2018年7月18日,在郭庄农商银行里办理小麦补贴消户证明的监控视频,就知道冒名顶替烈属的人是谁。而保护伞就是双桥镇政府吕继钦,张家国一伙人和双桥镇派出所。

    曾玉环电话:13854094077,15589444402

  • 辽宁律师举报贪腐遭报复陷害

    【民生观察2020年6月4日消息】2018年5月24日,沈阳律师陈洪伟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康平县某领导贪污问题而遭报复,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判处陈洪伟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张金武律师接手陈洪伟的案件之后,经过仔细阅卷,并多次会见陈洪伟律师,发现本案存在监察委无视程序违法办案、辽中区公安分局、辽中区检察院“预言式超前移送管辖”和隐匿有利证据、辽中区法院无视辩护律师各项申请等严重程序违法,本案事实也无法认定陈洪伟成立贪污、行贿和诈骗三罪。

    张金武律师确信,本案系辽中区公检法监四家联手、无视法律、罗织罪名、抓人凑罪并利用法律对陈洪伟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产物,确属冤案错案。目前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相信二审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宣告陈洪伟律师无罪。

    现将该案法律意见书贴出,供各位读者交流斧正。

    《法律意见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陈洪伟涉嫌诈骗罪、贪污罪、行贿罪一案,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洪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张金武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陈洪伟,详细阅读卷宗材料,现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程序方面

    一、原侦查、公诉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侦查机关之辽中区监察委办案程序存在的重大问题

    卷宗材料显示,陈洪伟案件启动依据是沈阳市监察委2018年10月15日于出具的《指定办理通知书》,辽中区监察委当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沈阳市监察委作出了《批准留置通知书》,决定对陈洪伟进行留置。留置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2019年1月24日陈洪伟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辽中区检察院。2019年1月30日,由辽中区检察院决定、辽中区公安分局执行,对陈洪伟实施逮捕。

    根据《指定办理通知书》、监察委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可以清楚地看出,是沈阳市监察委先行对陈洪伟进行了留置,再指定辽中区监察委对刘广辉、陈洪伟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

    梳理了整个监察委的办案程序,辩护人不得不被吓出一身冷汗,监察委的任意妄为,无视法律,非法羁押、非法侦查讯问的情况跃然纸上:

    1、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并符合特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依照严格的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可是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可以看出沈阳市监察委在没有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先行对陈洪伟进行留置,再指派辽中监察委进行调查,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滥用权力。

    2、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可以明确看出监察委监察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陈洪伟不属于公职人员,自然不属于被监察的对象。

    3、陈洪伟被调查留置起源于刘广辉、陈洪伟贪污案,但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洪伟和刘广辉有共同贪污的行为。如果作为刘广辉案被调查人员,监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利留置陈洪伟。留置陈洪伟也不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

    4、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监察委在接到报案和举报后,应当先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成立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于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在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采取的调查措施。而本案中,所有的审批手续全部省略,对陈洪伟直接采取了一步到位的留置措施,明显违法。

    5、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而本案中,根据卷宗材料,2019年1月3日之前,辽中区监察委没有对陈洪伟进行任何涉及职务犯罪讯问,辩护人看到的只有对所谓的诈骗事实的侦查。诈骗案件属于公安管辖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辽中区监察委侦查了不属于自己管辖且不专业的所谓诈骗案件,那么出现定性错误也就不足为奇。

    6、延长留置程序严重违法。根据《监察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调查人实现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区级采取留置措施,报上级机关批准,而本案中,沈阳市监察委直接批准留置,既没有辽中区监察委领导人员的集体研究决定,更没有辽中区监察委的留置请示,明显违法;延长留置也仅仅只有沈阳监察委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3个月留置期限到期前提前20天做出的批准决定,没有请示且未卜先知,明显违法。

    7、频繁超强度提讯,没有讯问笔录,明显违法。仅仅辽中区监察委就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到2019年1月22日结束,对陈洪伟提讯就多达91次,可是附卷笔录仅仅有涉嫌诈骗罪的8次讯问笔录;涉嫌行贿的1次讯问笔录;涉嫌贪污罪的4次讯问笔录;其余的78次笔录全部不在卷宗,最早的提讯时间是2018年11月10,这一次讯问的内容是诈骗罪,与所谓“刘广辉贪污案”风马牛不相及。

    综合以上不难看出,本案完全是在沈阳市监察委主导下,违法对陈洪伟进行羁押,先抓人,后罗织罪名,违法办案的产物。也就印证了陈洪伟极其家人主张的因为陈洪伟被抓完全是因为举报不法行为,被挟私报复的说法。

    (二)侦查机关之辽中区公安局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根据辽中区公安局沈公辽(刑)受案字(2019)44号《受案登记表》记载内容,是沈阳市监察委在办理608专案过程中发现陈洪伟的诈骗犯罪线索,并将犯罪线索于2019年1月9日15时57分移送辽中县公安局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沈阳市监察委608专案组,根据法律规定,辽中县(区)公安局是没有管辖权的;可是沈阳市公安局在没有公安局没有受理案件、没有接到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却未卜先知的于2019年1月8日将案件指定给了辽中区公安分局管辖;其指定所依据的法条也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指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辽中区检察院和辽中区法院办案程序也严重违法。

    1、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提起公诉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也就是说,本案只能由康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的公诉应当与康平县的管辖相一致,在不属于辽中区检察院管辖的情况下,其应当报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康平县检察院管辖。

    本案不存在《刑诉法》第二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法定指定管辖的情形,沈阳市检察院和沈阳市中院违法指定没有管辖权的辽中区检察院、辽中区法院管辖,明显是以检察、审判适应侦查管辖的需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2、一审的公诉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隐匿了卷宗中对陈洪伟有利的关键证据,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有:

    (1)公安侦查卷三P56页国土局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康规国土(2010)60号文件《关于公布2010年度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拆迁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公安侦查卷三P155-156页康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3)公安侦查卷三P156-165页康平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康政发(2010)号《关于印发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

    (4)公安侦查卷五P91页陈洪伟和张文华签署的《送达证明》;

    (5)公安侦查卷五P92页-95页《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房屋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分工》;

    (6)公安侦查卷五P105页康平县水利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公安侦查卷五P106经济基建科出具的《关于东关屯镇申请迎宾路拆迁补偿资金的情况说明》;

    (8)公安侦查卷五P107页东关屯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迎宾路拆迁所需资金的申请》;

    (9)检察机关没有当庭出示且留存其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1月24日和1月28日对陈洪伟所做的笔录。

    以上证据均能证实,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靠鉴定机构的评估,对砖厂、牛场的合理补偿,陈洪伟不存在诈骗行为。

    3、一审法院驳回陈洪伟的非法证据排除于法无据,侵害了陈洪伟的权利。在陈洪伟的多次笔录中,陈洪伟做了有罪供述,且提供了排非的线索比如:监察机关非法羁押、超长审讯、辱骂、体罚等,一审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合法性,理应排非,一审法院却以陈洪伟未做有罪供述,不允许排非,明显错误、违法。

    4、庭前会议中,陈洪伟和辩护人明确提出调取新证据的要求,并多次递交申请,一审法院既不调取也不答复,明显违法,且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5、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法院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也不作出任何说明和回复,明显违法,侵害了陈洪伟和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二部分:实体方面

    (一)、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刑事追诉的起点是30000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000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辩护人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案例和文章,在此不再赘述,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0000元。

    2、根据卷宗材料,马明是2019年1月4日做出的讯问笔录,而在本案的卷宗材料却于2019年1月3日复印取得,在笔录原件还没有做出、确不存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是绝不可能时光穿越取得复印件,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该份复印件证据没有证明效力。在没有马明供述相印证的情况下,陈洪伟的供述孤证,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该角度讲。陈洪伟构成行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陈洪伟不构成贪污罪。

    1、对于陈洪伟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足够多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陈洪伟在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对于该笔借款开发区当时的领导是予以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这一点有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的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证实。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打有借条、开发区享有对陈洪伟借款的情况下,开发区完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欠款,陈洪伟没有把拆迁补偿款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

    3、本案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用剩余299400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效力、是虚假的,应当追究出具者柏雨壮、邓斌和开发区作伪证的责任。原因如下:

    (1)监察委卷宗二P144页的开发区财务账目《科目明细》明确载明,在2018年12月年底汇总,陈洪伟仍然账面欠开发区103万元欠款。这属于书证范畴,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单位出具的证明。

    (2)开发区的时任书记吕明臣、现任财政分局局长高金平明确证实,因为单据和协议不符合,没有给陈洪伟平账。

    (3)该份证明没有出具人员的签字和捺印,不能确定出具人的具体身份,证明本身载明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自己添加,明显不符合证据显示要件,已经没有了证明效力。

    4、陈洪伟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拆迁户收钱没有出具收到条、没有依法依规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理应其自己承担,对此辩护人已经陈洪伟个人不持异议,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工作失误,把本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这是严重违法且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关于诈骗罪

    1、犯罪的主体不是陈洪伟。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陈洪伟的弟媳、弟弟王迎春和陈洪东,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不论其与陈洪伟是因为亲属关系还是因为原始投资获得拆迁安置款的支配权,均不能改变拆迁安置的主体,也就是拆迁安置款的合法取得者的身份。陈洪伟取得基于亲情和原始投资收取安置款,存在合法的基础的来源,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亲属之间的这种资金交易,公权力无权干涉。

    2、本案不论是王迎春、陈洪东还是陈洪伟,取得拆迁安置款的依据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如果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明显定性错误。而本案陈洪伟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列举的五种情形,从该角度讲,陈洪伟不构成犯罪。

    3、纵观所谓陈洪伟诈骗罪的所有证据,无非证明陈洪伟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有请托和打招呼的行为,这和虚构和隐瞒真相是截然不同的行为,陈洪伟的行为不构成虚构和隐瞒真相的犯罪事实。

    4、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涉及企业拆迁的,是否具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拆迁补偿的条件,只要有企业,均应该给与补偿,作为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牛场和砖厂,政府拆迁给与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且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均进行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点,签署了现场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了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了王迎春和陈洪东,整个的拆迁程序合法有效。可是过去了8年之久,监察委又对此启动进行侦查程序,检察院提出有罪指控,法院以诈骗罪重判陈洪伟11年!党的威信、政府的权威统统被一份有罪判决否定了。

    5、对于诈骗罪中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补偿是否存在的问题。

    (1)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草袋子、鱼池补偿、砖厂预期收益是否存在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行为,均与陈洪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草袋子(草袋片子、草帘子)的数量、鱼池是否可以养鱼已经砖是否生产,是开发区工作人员、苏家岗村委会成员、陈洪东以及评估公司现场勘验的结果,陈洪伟没有任何的参与,没有任何的语言和行为表示,这三部分不论是否构罪,均与陈洪伟无关。

    (2)分清草袋子和草帘子的区别。概念不清,没法理论。草帘子俗称草袋片子,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东西,在现场的勘验中,也仅仅存在草袋子一种,没有对草帘子的记载。在侦查人员讯问中,故意混淆了两种物品的名称,证明陈洪伟虚构有草袋子的事实。明显颠倒黑白。

    (3)根据《康平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拆迁应当按照面积补偿,不计算房屋,按照最低一个月补偿10元,补偿三个月,仅仅计算土地面积,牛场应当补偿数额为79920元,砖厂应得补偿为1362570元,如果计算房屋,则数额更大,远远大于3万元、80万元的收益补偿,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不是补偿多了,而是是补偿少了。何谈诈骗?!

    (4)关于鱼塘、砖厂预期收益的问题。

    预期收益,是对将来有可能产生的收益的一种预期,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砖厂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采矿许可证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如果生产,砖厂肯定去申请。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发放的决定,如果不发放,砖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司法保护,是否颁发由人民法院裁决。国土资源局的任何个人都无权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更不能以是否有证来确定砖厂能否产生收益的标准。在砖厂动迁的情况下,不再办理许可证合情合理合法。

    鱼塘的预期收益也是一种利益的可能性,对于鱼塘的成因不是预期收益参考的基础,鱼塘只要具备养鱼的条件,经营者可以养名贵高产鱼,也可以养殖其他诸如螃蟹、河虾等适宜生存的品种,将来可能赚的盆满钵满也可能倾家荡产。这种预期收益仅仅是赔偿的一种参考,且张文华代表政府咨询了水利局的杨兴义,参照了杨兴义出具的材料后具体确定了赔偿数额,这谈何诈骗?

    第三部分:特别说明

    1、辩护人仔细研读卷宗,假如侦查机关的材料全部属实,发现陈洪伟在牛场拆迁和砖厂拆迁的过程中,无非起到了拉皮条、请托的作用,给工商局和村委主任打电话要求照顾,给评估公司领导请客送礼,没有参与拆迁的勘验过程,更没有任何隐瞒和虚构事实的行为,没有任何诈骗的事实。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时,政府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掌握国家资源和国家机器,有专业的律师服务,双方的地位并完全不平等,更严格来说,双方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威严和法律的严肃,政府机关是不允许单方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调整致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政府机关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并不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试想,一个政府不能解除的行政合同,我们的审判机关确定为刑事犯罪,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荒唐和错误。

    3、辩护人通过卷宗材料明确感受到,本案确实是打击报复的产物,是先抓人、后凑罪,个中原因,辩护人不想探究,但还是提请合议庭能够慎重排除干扰,依法处理本案。

    4、本案关乎律师权益,关乎沈阳市和辽宁省的法治形象,媒体高度关注,因为二审结果没有做出,社会民众对判决结果还是充满了期待。在侦查、起诉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和陈洪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贵院,能够做出一个经得起时间和历史考验的判决,家属和辩护人也相信贵院一定可以做到。

    当然,辩护人也不否认陈洪伟个人在拆迁中的行为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这一般违规和刑事犯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辩护人相信陈洪伟也能够正确面对和认识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引以为戒,更好的选择工作和维权方式,也更好地服务社会,恳请合议庭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宣告陈洪伟无罪,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张金武
    2020年4月20日

  • 当局以释放为诱教唆杨前陷害律师

    【民生观察2018年12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日前,辩护律师杨在新律师在会见因拆迁案件维权而被当局控以“寻衅滋事罪”的广西北海合浦县当事人杨前后带出一份杨写给检察院的亲笔举报信,信中指控当局教唆在押人员对其殴打恐吓,并透露当局曾以释放为诱饵,教唆其指证辩护律师。同时得知杨案已于2018年11月26日进行秘密审判,杨前罪名成立,获刑两年。

    据悉,12月5日,律师前去会见了尚在合浦县看守所羁押的杨前。他告诉律师,最近一直遭到当局指使教唆的同仓在押人员殴打,为此耳朵受伤出血。在多次殴打过程中,杨前欲按铃报警,但被其他人强行阻止,并遭击打腹部后不适,报警要求送医诊治,管教非但不理会杨前的伤情,更暗中指使其他在押人员继续殴打,并威胁不准再报警,否则不会让其活着出去。

    同时,杨前还透露,当局多次指派监仓班长对其进行游说,要求杨前改口说杨在新律师曾教唆其作假口供,目的就是要杨前陷害指证辩护律师。当局表示,只要杨前按照指示去做,就可以放他回家。不过此举遭到杨前的断然拒绝。为此,班长恐吓杨前称“两年坐牢会很艰难”。杨前称,自此之后,自己的日子更为难过,饱受殴打与虐待。

    律师指,杨前案已于11月26日秘密审判,杨前涉嫌“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目前杨前尚在合浦县看守所羁押。

    杨前于2018年7月2日被合浦县公安以“寻衅滋事”传唤名义带走调查,至今羁押已有五个月,两年刑期尚有一年零七个月,大概至2020年六月底七月初届满。

    据称,杨前深知自己获刑是由于被地方政府打击报复所致,因此认为所谓的上诉并无实际效果,反而劳民伤财,因此并无过多的上诉意愿。而家属方面,则认为杨前是被冤枉迫害,因此想继续要求律师为杨前申诉,希望杨前可以尽快被释放。

    相关报道:广西杨前在看守所遭电击和性侵
    https://msguancha.com/a/lanmu7/2018/1013/18036.html

  • 黑龙江民警遭无理陷害 冤案平反难上加难

    我叫张丰文,男,现年 62岁,中共党员,参加过对越自卫还击战,人民警察。

    1991年5月31日,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红旗岭农场公安分局拘留所值班,晚上,办案人李登江从拘留所提走盗窃嫌疑人郑良春到分局和赵敏静审讯时,放跑了盗窃嫌疑人郑良春。

    两天后,局长聂士英故意颠倒黑白,栽赃陷害,硬说是我把拘留所大门打开放跑郑良春的,并责令我停职反省,叫我等到郑良春抓回来以后再说……。为此,我多次到局长办公室向聂局长阐述经过,请求局领导查明真相,尽快恢复我的工作,岂料,聂局长最后竟以:扰乱办公秩序为由,彻底停止了我的工作。

    无奈,我到红兴隆管理局公安局向刘士文局长说明情况,刘局长叫我回去找聂局长好好说说,我回来后第一时间到聂局长家里商量说:“能不能让我一边上班,一边等着,如果郑良春抓回来以后,确实证实是我放跑的,组织上怎么处理我绝无怨言!”聂局长说我到管局告他了,反正犯人已经跑了,谁也说不清,等着犯人抓回来以后再说,始终不同意我上班。我就这样被聂局长剥夺了工作,停发了工资,断绝了我一家三口的生活来源!

    几个月后,我得知盗窃嫌疑人郑良春在外地作案,被当地(吉林公主岭)公安机关抓获。我找到聂局长要求派人前去调查,聂说:公安局没有经费,并说:“哪个庙里都有屈死鬼!冤枉就冤枉你这一次……”!

    从此,是聂局长逼我走上了漫漫的上访之路,在那个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的年代里,我上访成功的机率可想而知!

    派出所所长李淑才曾帮办案人李登江一起找过郑良春,知道郑的逃跑根本与我无关。为我打抱不平,说了几句坚持原则的话,聂局长与他处处作梗,穿小鞋,李郁郁不得志,借酒消愁,后患病死亡。

    拘留所所长赵才为我打抱不平,说了几句公道话,聂局长为报复他,停发其将近三年的工资,后赵内退,背井离乡。拘留所民警王英敏在聂局长面前为我讲情,后被精简,妻子离异,在场部以卖鱼度日,郁闷成疾,后家破人亡。聂局长陷害忠良,排除异己,不择手段。

    聂局长为什么栽赃陷害我呢?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农场流传着:“公安局聂士英拿两对孬头(貉子)买个副局长,换个副局长一事。”聂怀疑是我所为,就恼羞成怒,迁怒于我。

    我被停职反省后,聂局长迫不及待地安排他的两个亲生儿子聂勇、聂睿进公安局工作,安排他的连襟彭彦东担任拘留所所长,把公安局集体喂养的八头肥猪,自杀自卖,据为己有,把应该发放给我的警服当东方红林业局,利用裙带关系,把红旗岭公安分局变成了自己的“王国”,大捞不义之财,大搞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局长聂士英利用职权,非法倒卖公安分局没收的赃物:红松300多立方米,杨木100多立方米,藏在拘留所南边小树林里,高价倒卖,牟取暴利,中饱私囊。、局长聂士英享受国家高新多年来,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大面积毁林开荒,乱砍盗伐国家原始森林。因原始森林是人类的母亲,他们把国家的原始森林砍伐光了,这不给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留下无穷无尽的灾难吗?全场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敢怒不敢言!我以中共党员的名义,举报了聂士英无法无天的行为,谁料这一举报,触怒了上级有关领导的利益,当我一次次为工作的事去上访,我上访一次,上级应付一次,聂士英暗箱操作,收买一次,又多交一个朋友。因聂已把国家原始森林当成了自己的“摇钱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拿出一点点就能把上级有关领导喂得饱饱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们官官相护,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在弱肉强食,腐败成为一种时尚的农垦公安系统,在有奶便是娘的现实社会里,谁敢为一个无钱无势的人去讲公平正义呢?

    局长聂士英利用职权,执法犯法,占山为王,先后乱砍盗伐国家原始森林,毁林开荒6000多亩,成立的“龙马山庄”。庄内建有高高的瞭望塔、烽火台、莲花岛、长寿亭、幸福亭等以及深挖国土湿地沙子,反手卖给国家修依绕省际公路和建虎了高速公路形成的朋来湖。

    上世纪九十年,在农场还没有打工一说,局长聂士英停我工作,停发工资就等于要我的命。我为了盼望和等待郑良春早日抓获归案,还我一个清白,精神上承受巨大的痛苦,人不人,鬼不鬼地生存着虽未判刑,胜似判刑!

    即使这样,聂因我举报他栽赃陷害和乱砍盗伐国家原始森林及毁林开荒之事对我恨之入骨,曾经多次对我采取杀人灭口式的报复,均未得逞,到2007年17年间我无数次的上访均无结果。

    我于2008年被“分局干警,农场领导,街道办”三家联合执法,以上访专业户的名义关押在红旗岭宾馆一个房间里,限制了人身自由。他们说的很好听,保护我的人生安全。在他们三家联合执法保护下我像罪犯一样的去上访,实指望上级公安部门能秉公执法认真调查还我一个清白!

    上级公安部门明知我是无辜的,冤枉的,但是为了保护局长聂士英恶意诬陷的行为,从一开始的不作为到最后的乱作为。农场成立的专案组就能把问题调查清楚,难道上级公安部门还不如农场调查小组的水平?正如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所讲:“有些人办案子不行,抹案子很有办法”

    紧接着我又在他们三家联合执法看押下,保护下到哈尔滨农垦局上访,总局不受理不作为推到红兴隆管理局,最后管理局政法委副书记康岩君处于同情要协议解决,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坚决不同意。我要求先解决以前受冤的问题,康书记说:“以前的问题无法解决,我要求按法律程序公开公正透明解决,在复核之前必须开听证会,也被康书记拒绝,康书记说再告三年三十年连这个结果都没有,到时候只能落个人财两空……”。

    康书记于2008年12月26日制定的协议内容如下:“乙方因各种原因与1991年离开原工作单位,并已解除职工身份。现无生活来源,并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今经甲乙两方协商同意如下条款:1.农场尽快给乙方办理企业(以工代干人员)内退,理顺职工身份,并补交所间断的个人和企业应承担的养老金,对乙方企业内退工资,农场负责按月寄给乙方,乙方享受企业内退人员待遇和义务。2.……此协议公平正义吗”?这就是我受害冤枉上访17年的处理结果。此协议只解决我目前和今后的生活问题,我感谢党!伟大英明的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从此,不难看出农垦系统公安及有关部门的官员,人人腐败,层层腐败,官官相护,暗无天日。

    我于2011年,不甘心戴着一个放跑犯人的罪名,背一辈子的黑锅,为冤假错案能得到正确处理解决。还我一个清白,进京上访。遭到农垦总局驻京办截访人员的拦截,后押送到松花江农场关进一个黑监狱。在我血压达到210mmhg的情况下,总局领导以非访劳教停发工资为由,逼我抄写《承诺书》。“承诺书”原件复印件附后。

    这种《承诺书》就是渣滓洞,白公馆国民党反动派对共产党员进行迫害的翻版。

    我于2012年元旦期间,收到红旗岭公安分局寄来的《停访息诉保证书》让我亲笔写,写完后寄到黑龙江省友谊县公安局张兵收。

    我因病一直未放弃上访申冤的权利。公安部门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了欺下瞒上,包庇罪犯不择手段。竟然亵渎法律,干出这种龌龊的事,这与刑讯逼供有什么区别。我只好在《停访息诉保证书》背面写答《停访息诉保证书》内容略……按指定地址寄出。

    总之,原红旗岭公安分局局长聂士英利用盗窃嫌疑人郑良春逃跑一事,故意栽赃陷害,并责令我停职反省至今,二十多年来,我一直过着流亡和上访的生活,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给我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和损失!

    我强烈要求讨回(1991年5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十七年零七个月受诬陷期间的工资和《协议》明确的独生子女费540元,恢复名誉,按事业退休还我一个清白,我现已企退,嫌疑人仍未归案,假如嫌疑人已不在人世,也能把问题查清楚,组织为什么不查?

    恳切希望各有关部门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匡正党风,凝聚民心的大好形势下,认真查正落实!

    生命不息 伸冤不止!

    受害人:张丰文
    2016年10月



  • 河南省洛宁县贪官污吏逼迫陷害,打击报复合法公民

    我叫程满朝,男,65岁,是河南省洛宁县城郊乡供销社退休职工。我是被洛宁县环保局干部职工坑骗300多万元资产的难民:洛宁县环保局诈骗我血债累累!我是被洛宁县公安局逼迫陷害的冤民:洛宁县公安局干警柴利波和交警队崔京涛害得我家破人散、流落街头!我是被洛宁县政府打击报复的访民:我合法退休养老金被洛宁县政府从2012年3月克扣至今!

    我原有一个幸福、温馨、美满的富裕家庭,我曾在53019部队扛过枪保卫祖国,复员后转业到洛宁县供销社工作,一生清白做人、本分做事、从来不干违背法律和良心的事。但是心怀鬼胎的洛宁县一小撮贪官污吏却垂涎我的财富,利用职务之便,胁迫威逼折磨我,导致我几近家破人亡!为了昭雪冤屈,我多次上访至北京,被洛宁县政府打击报复,堵访,截访,惨遭毒打,洛宁县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凶残狠毒,对我惨无人道的折磨,我的冤屈苦难盼望习主席为首的中共中央给予关注并彻底清查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贪官污吏!我的冤屈事实如下:

    一、洛宁县环保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掠夺霸占我私营企业。

    2000年在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下,我将洛宁县荒草遍地的近20亩沼泽地变废为宝,投资330多万办起“崛山纸浆厂”,也帮助政府解决安置了一部分群众就业,在洛宁县环保局局长王树德的大力支持下,我千辛万苦的筹备资金,整修沼泽地,雇工建设厂房、修整路面,架设电线等,终于将纸浆厂建成投产,生产运营步入正轨不久,就屡屡遭遇县环保局无理阻挠,索要高额环保排污费,为了维持企业生存,我不得不被迫满足环保局一些贪官污吏的勒索,缴纳了巨额的所谓“排污罚款和纸厂罚款”(有票据为证)。逢年过节我还要给他们进贡,但他们仍然舔窥我的私营企业的高效率高收益,2002年春节,由于我没有给局领导送礼,我家的厄运就随之来临,2003年3月初环保局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证件和提前通知及转产措施的情况下,突然袭击以暴力方式进厂,用氧焊切割设备,强行逼纸厂停产,同月底以“缴纳罚款就可以恢复生产”诱骗我缴纳排污费一万元(有票据为证),但是,诱骗我缴纳巨额罚款并不是他们的目的,环保局职工白生涛、翟江波直接出面哄骗我:“为了不让纸厂以后有麻烦“必须和我签一份”合作合同“:环保局人员“出资50%并负责工商,税务,环保等各职能部门及当地干群关系,并确保在生产期间外在干扰的安全。“,胁迫我将我纸厂的机器设备换地方生产,无奈我抗拒不了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对我纸厂的勒索,不得不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谁知安装设备投产后,环保局的一小撮狗官,拒不让我进厂,他们非法生产了5年后,将我的机器设备偷偷卖掉,我一生辛苦经商赚的钱和从亲戚朋友处借的钱及银行贷款就这样被倒弄成他们的资产,我损失殆尽,直接经济损失330多万元,在环保局一小撮贪官污吏的威逼折磨下,短短几年,我由勤劳致富的私营业主沦落成负债累累的穷光蛋!2008年我欲哭无泪,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只答复:”已经抓住了白生涛,赔偿你2.5万。”,我投资330多万的毕生心血,换来这2.5万元的赔偿,这不是致我于死地吗?天理何在?白生涛、翟江波是环保局职工,他们是在工作期间,以工作的名义,在工作的地点,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违法行使的职务行为,环保局胡乱作为推卸责任,用白生涛、翟江波的个人行为掩盖其本质的职务行为,妄想撇清环保局的行政责任,这就是流氓执政!政治流氓!环保局理应对我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二、洛宁县公安局执法犯法滥用职权,非法延期扣押我营运货车。

    为了养家糊口,我被迫求亲靠友筹资16万,买了辆大货车营运为生,2012年1月3日下午,司机程国伟在县儿童医院附近意外撞倒了骑电动车的柴万庆,事故一发生程国伟即时拨打了120施救并向交警队报案,伤者柴万庆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事故科勘察了现场、拘留了司机、扣留了货车和货物,表面上看视合法的程序掩盖下,事故科本应依法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交通事故,偏偏被司机撞死的柴万庆的儿子柴利波就在公安局工作,又和负责处理该事故的干警崔京涛有私人交情,徇私枉法的恶警崔京涛,不仅不为双方当事人排忧解难,而是帮柴利波出馊主意挑拨离间,索要巨额赔偿,导致矛盾升级加重,致使失去理智的公安干警柴利波雇佣黑社会人员,天天驾驶4辆车带30余人围攻我和司机的家,对我夫妇二人进行打骂,使用损招送花圈、贴白纸,并残忍凶狠的故意砸断了司机程国伟的父亲程朝军的右腿,我们和司机程国伟两家,犹如生活在万恶的旧社会,此等执法犯法以权谋私雇凶故意伤人的恶警崔京涛、柴利波利用职权欺压百姓,理应清理出公安队伍,并对伤者程朝军赔礼道歉包工养伤。车祸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外事故,是程国伟以及所有司机都不想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柴利波身为公安干警目无党纪国法,私抢被扣货物,非法延期扣押营运货车,造成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应由无原则无法治的崔京涛和故意人身伤害的柴利波共同承担。

    三、洛宁县政府打击报复上访人,雇凶打人并截留退休养老保命钱。

    我是受党培养的军转干部,在洛宁县供销社工作,自2010年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1670.96元。2012年3月洛宁县政府在截访规劝失败后,恼羞成怒,愤然将国家按规定发放的养老保命钱违法扣发至今,我们同年代退休人员养老金已经涨至每月2千多元,而我名义上领取退休金,实质上却被贪官污吏扣发霸占已达近40个月,没有人问一问我是怎么活的?我为什么要上访?我怎么会从百万富翁落魄成流浪汉?更有甚者,2014年7月1日,也就是普天同庆中国共产党生日之际,洛宁县信访局局长李娟,竟然雇佣凶手7、8个虎形大汉,在首都北京、在天子脚下、在马家楼河南大厅、在摄像头照摄下、在马家楼工作人员和各地公安面前、在众目睽睽之下,从晚上11点左右开始对我拳打脚踢,撕烂我的裤子残暴殴打,从大厅抬到楼下连续暴打,致我浑身青紫肿胀遍体鳞伤(有照片为证),却没有一人出面制止,因为他们都是各地方政府的截访狗官。畜生们打累了,就把我押回洛宁县,没有出具任何拘留手续,送进拘留所非法拘留我10天,露着屁股我在拘留所忍受着全身的伤痛和锥心刺骨的精神折磨,想着我头发斑白古稀之年,却遭受如此惨无人道的毒打!想着比渣滓洞国民党还凶残蛮横的贪官污吏灭绝人性横行霸道,我的心都在滴血!此后,我又被非法拘留2次,3次共非法拘留我30天,我家仅有遮风挡雨的一处118平米的住所,被强行拍卖,逼得我妻离子散,负债累累。我的悲惨遭遇发生在堂堂共产党执政的“法治中国”!

    我的悲惨遭遇发生在共产党主席习近平号召“执政为民”、“老虎苍蝇一起打”的中共十八大前后!
    我的悲惨遭遇发生在“关乎民生”的洛宁县环保局!
    我的悲惨遭遇发生在手握百姓生死大权的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
    我的悲惨遭遇发生在“为人民服务”的洛宁县政府,政府克扣百姓的保命钱,听所未听,闻所未闻啊!
    在遭受无休止的打击报复,摧残折磨下,我迫不得已流浪在外,乞讨为生四处喊冤:
    洛宁县有一小撮贪官污吏不尊重事实,不依法执政,我就控告到洛阳市政府;
    洛阳市政府不为民做主,我就控告到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政府包庇贪官污吏,逼迫我步步走向京城;
    只要留有我一口气,我就要控告洛宁县一小撮贪官污吏!
    只要是共产党执政,我就要依法获得赔偿!
    我坚信我不会冤死在法制中国的法律之下,但有可能会被贪官污吏暴打致死、折磨致死,我要将我的冤屈大白于天下,让洛宁县一小撮贪官污吏遭报应遭天谴!

    洛宁县冤民:程满朝,王秀智
    2015年5月31日

  • 七十岁老人赵国臣被宁城公检法陷害入狱的内幕

    七十岁老人赵国臣被宁城公检法陷害入狱的内幕
     
    我丈夫赵国臣一生最大的遗憾,就是宁城公检法公开对他的陷害。敬请大家了解详情。
     
    2000年6月10日,我们家找30多人帮工磊健院墙。邻居赵振国的妻子徐秀珍以我家院内的两颗杨树是他家的为借口谩骂我丈夫赵国臣。我丈夫赵国臣和赵振国的妻子徐秀珍争吵了一会。赵振国从他家屋里出来手持树窜子,跳到我家院内。就打我丈夫赵国臣,我丈夫赵国臣躲过赵振国树窜子,顺手拿起一根铁撬棍,搪住赵振国第二下树窜子的攻击。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赵振国年轻体壮,我丈夫赵国臣年近花甲。赵振国一拳头把我丈夫赵国臣的牙打掉一颗。赵国臣根本没有打着赵振国。在场拉架的人都非常清楚这一事实。事后,赵振国在袁子惠的策划下,直接把我丈夫赵国臣起诉到宁城县法院。
     
    宁城县法院不顾事实真相,与2000年8月10日,做出(2000)宁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第一项判决:“赵国臣、赵杰无罪。”第二项判决:“赵国臣、赵杰赔偿赵振国医疗费人民币850.65元。”这份枉法判决让我们无法接受。赵国臣根本没有打着赵振国,哪来的医疗费一说?赵振国、袁子惠搞得假票据,通过关系竟成了真的。判决书上公开造假,把本来是我们家的两颗杨树,说成是:“被告人赵国臣擅自将自诉人家的树木放掉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二被告人与自诉人发生口角并将自诉人致伤,应付相应责任”。试问法官大人,你们做过调查吗?你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我们家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明确的认证那两颗杨树在我们院内。现今物证还在。当年开庭时,我也向法庭出示过。我的其他很多书面证据,在当年向法庭出示时,法官们看也不看。我们向法官提出,让赵振国提供相关证据,法官们装聋作哑,不作回答。法官们暗箱操作、执法犯法,不顾法律的尊严按照关系人的意愿枉法判决。
     
    我依据国家的法律程序,上诉到赤峰中级法院。荒唐的是:立案庭厅长刘汉章、我的代理律师杨立新,到我家非常清楚看到那两颗杨树在我们院内。当时,立案庭厅长刘汉章,让我下个星期去法院立案。我按时去了赤峰法院,找有关法官跑了一天没有立上案,非常伤心。不得已先回家。准备第二天再去。没想到,当我回到家里,法院把判决书已送到我家里。赤峰中级法院把立案、开庭都给省略了。与2000年10月24日,做出(2000)刑终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大言不惭的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赤峰中院这种说法没有一点法律依据。就是在保护宁城法院的枉法判决。我与丈夫赵国臣为了把事情搞清楚,被迫到内蒙高院申诉、去北京上访。宁城法院、赤峰法院,这一明显的违法行为,我们夫妻通过10年上访,眼看就要水落石出了。宁城法院王义军使出更恶毒的阴谋诡计。
     
    2010年宁城法院、赤峰法院腐败法官,绞尽脑汁想出一个卑鄙毒辣的办法,妄想限制我们夫妻上访说理。宁城法院与2010年8月2日,做出(2010)宁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以私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把我丈夫赵国臣、儿子赵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所谓的私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又在哪里?
     
    我们家确实有一只老辈传下来的一只土枪。早在1973年9月3日,经大队治保主任赵国玉给赵国臣办了枪证,并让赵国臣交了费用。这支土枪几十年没有使用过,也没有相关领导关注过这只土枪,一直在我们屋里后墙上挂着。我们家这只土枪众人皆知,村委会在1999年4月还让赵国臣写过妥善保存土枪的保证。宁城法院以私非法持有枪支罪给我丈夫儿子判刑,远远超出法律的规定了吧?
     
    欲盖弥彰。请全球看看宁城法院及相关别有用心人欺压百姓的杰作!
     
    在宁城法院没有下判决前,我丈夫儿子已被关押60多天了。期间,大双庙镇派出所所长李福三次到我家,以给我丈夫、儿子办取保候审为由,向我要三千元钱。我丈夫、儿子没有违法。况且我家里没有三千元钱。我没有满足他们的私欲。我丈夫、儿子也被释放了。
     
    我丈夫赵国臣出狱后,针对宁城法院这种明目张胆的枉法判决,先后到有关单位上访说理。相关部门无法对我丈夫赵国臣提出的问题无法回复。2011年7月11日,我丈夫赵国臣在宁城县信访局上访,宁城县信访局指派公安把我丈夫赵国臣抓进宁城看守所。宁城法院审判员王义军,不顾国家法律、社会伦理道德,把我丈夫赵国臣送进赤峰四监狱。我丈夫赵国臣当时已七十一岁高龄,身体又不好,找政府说理却落下进监狱的悲惨下场。不知王义军是怎么想的?把一个被陷害的老人再次陷害送进赤峰四监狱。更让人无法想到的是:王义军给我丈夫赵国臣带着手铐送往赤峰四监狱的途中,王义军把我丈夫赵国臣身上仅有的一百元掏走。我丈夫赵国臣问王义军讨要,王义军却说是帮我丈夫买行李花掉了。我丈夫赵国臣被陷害送进赤峰四监狱,我两个月以后才通过好心人调查出来。
     
    可怜我丈夫赵国臣七十多岁,因相信政府,找政府有关部门讲理。却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昏官一次次陷害。我丈夫赵国臣在赤峰四监狱二年里被彻底折磨垮了。这也是昏官们想要的结果吧!现今我丈夫赵国臣病在家里,性命垂危、朝不保夕!
     
    我丈夫赵国臣现今最大的祈求,就是希望全球媒体关注他的不幸遭遇。让他的内心得到一些安慰!多活几年。亲眼见到黑恶腐败势力应得到的下场!
     
    2014年3月
     
    呼吁人:刘桂枝电话:137894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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