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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襄大集团总经理被刑拘请求政府接管

    【民生观察2021年6月4日消息】2019年11月,湖北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及公司多名负责人被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带走,后以涉黑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至今已被羁押19个月。2021年6月1日,襄大集团总经理张国祥,突然被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刑拘,公司周转资金被冻结,目前已无法维持,襄大集团请求政府接管。

    湖北十堰市竹溪县公安局非法冻结襄大集团1.54亿生产经营资金,已经使企业无法周转,为了包装张德武案件,公司总经理张国祥于6月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突然拘留。张德武本份养猪养鸡30年,把襄大集团做成全国500强,在安徵山西,湖北各地开分公司做实业,产值做到140亿,却要被包装成黑社会。

    张德武女儿张建航加州大学在读博士被迫临时回国替父管理公司,结果被刑事立案。中国企业家到底怎么了,被迫害到如此情景?整个集团目前已无法维持,请求政府立即派驻工作组全面接管!

    公司从2021年6月2号起:
    1、将被迫停掉所有即将复产的养殖板块,并陆续裁员约500人。
    2、将被迫停掉所有鸡事业线(约2000万鸡),鸡事业线板块属于张国祥总经理直管,公司其他人无法经营,并立即着手被迫裁员500人。
    3、将被迫停掉所有非农牧板块,非农牧板块将立即裁员约100人。
    4、将被迫取消所有与新农民养殖户合作养殖,并被迫陆续停掉已有合作。

    与此同时,在2021年6月2日,张德武女儿张建航发文,书面请求将襄大集团捐给政府并申请政府接管。她说,“我父亲张德武被侦查19个月以来,公司在我们襄阳及宜城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暂时稳住了局面,经历了非洲猪瘟和新冠疫情的双重考验,公司已逐步恢复产能。但专案组欺上瞒下,为了包装我父亲案件,对我父亲20年前已多次审结的事件违法提起再审。昨天又抓捕集团总经理,专案组办案人员不仅违法暴力强迫撬柜子取证、破坏生物安全防疫危害生产经营、公开侮辱诽谤我父亲及我个人、拿员工孩子威胁员工、违法扣押1.54亿生产资金以及证据笔录造假,导致集团所有员工人人自危,完全笼罩在竹溪县专案组的巨大恐怖之中,公司无人敢做事、无人敢做负责人、无人敢签字,担心随时被竹溪县专案组威胁抓捕。”

    “我之前在中国证监会下属公司工作,现在加州大学读经济学博士,立即回国帮助被扣黑帽子的父亲稳定企业,竹溪县公安又给我扣上了一个挪用资金的帽子,并明确告知我,只要我在管企业,就可以找到罪名给我弄进去。我父亲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将企业当作孩子养育了20年,我接管企业后,在面对各种压力和困难下,一直坚持着,但中国民营企业家实在太苦太难了,我实在是不敢搞了,也坚持不下去了。我请求将襄大资产全部无偿捐给政府,恳请我们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全面接管襄大集团,确保这家在襄阳宜城党委政府精心培育20年的企业存活下去,确保我们5000多员工及数千户合作的老百姓有饭吃,不再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

    据悉,张德武是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襄大曾名列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亦曾连续14年被写入宜城市政府工作报告。

    2019年11月,张德武及公司多名负责人被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带走,继而被以涉黑移送审查起诉。一年后,张德武17年前旧案被提起抗诉。

    2003年张德武已被纠错的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罪一案,被再次掀起波澜。

    2020年12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随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该市宜城市人民法院再审。

    对17年前已纠错的旧案提起抗诉,在司法领域十分鲜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控抗诉的除外。但据了解,该案并无后者规定的例外情形。

    此番被抗诉的案件曾历经波折。2002年2月,宜城检察院以张德武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向宜城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德武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偷税三个罪名被改判无罪。

    2021年3月30日,前述再审案件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而张德武涉黑一案,3月初已退回补充侦查,目前尚未移送审查起诉。

    再审当日,张湾区法院门外,数十名警察在此执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分列路边,不时吸引路人目光。

    庭审将张德武上世纪90年代多桩旧案重审了一遍,包括非法拘禁、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三个指控罪名。庭审中上述三项罪名均引起控辩双方较大争议。

    庭审至3月30日下午结束。多名辩护律师分析,在时隔17年之后,本案不应该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本案不符合六个月后提出不利于被告人再审抗诉的例外情形。该指引规定的例外情形是“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的除外”。

    目前,除张德武之外的14名被告人,已于2020年12月被十堰市竹溪县检察院起诉,涉嫌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强迫交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8个。


  • 大午集团遭偷拆工人被抓被打

    【民生观察2020年8月8日消息】2020年8月4日凌晨4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国营农场人员开着挖掘机、吊车,偷拆大午集团农业公司的办公室。凌晨5点,得到消息的大午农业公司员工和郎五庄村民,赶到现场,阻止对方逃跑,扣下了他们一辆铲车,一辆吊车,一辆轿车。徐水区公安局副局长崔超指挥特警向正当维权的工人和村民喷辣椒水,投烟雾弹,殴打工人和村民,导致20多人受伤,还有几人住进了医院。然后才有了下午的请愿活动。

    当天下午,大午集团工人和郎五庄村民100多人自发到公安局请愿,表达惩治打人凶手的合理诉求,却又被抓39人,他们在里面受尽了屈辱!几经交涉,至晚上十点,总经理刘平陪着最后一名被释放的人员,走出了公安局!

    在请愿过程中,肥业公司王迎丽被盾牌打倒,两男一女将她摁倒在地,随后被四脚朝天抬进公安局院内,还被重重踢了一脚,她大声讲理,又被打了耳光,且衣服被撕破。在被带到羁押室后,警察先是用膝盖拌腿,随后又让她面墙蹲下,在交涉中不仅给上了手铐,而且接连被打了两记耳光。

    副监事长刘会茹被4名警察按住,强行抬进公安局,她的鞋子被甩飞,挎包、衣服、袜子被撕破,手脚受伤,随身携带的杯子也碎了。

    8月6日10:00,大午集团在国际酒店12号会议室召开以“把屈辱说给家人听——8.4磨难记”为主题的请愿受难员工倾诉会,36名因“8.4事件”被非法拘禁的员工参会。会上,受难员工倾诉了自己的屈辱经历。

    据初步统计,被抓的39人中:
    被戴上手铐的12人(女员工4人)
    四脚朝天被抬进去的12人(女员工5人)
    遭受拳击的6人
    被警棍击打头部的2人
    被打倒后遭脚踢的2人
    被抓头发的2人(女)
    被撕烂上衣的2人(女)
    被滚手印、脚印、验血的4人
    被打耳光1人(女)
    20多人皮肤有明显外伤

    附简介:

    大午集团是1984年在一片荒滩上从养1000只鸡、50头猪起步,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创业,自我积累,滚动发展,成为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集团总部占地近5000亩,员工9000余人。2017年,大午集团所在地被保定市委、市政府评为首批“创建类康养小镇”。

    大午集团首创私企君主立宪制,企业的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并立并行。集团设监事会、董事会和理事会,三会中董事长、理事长(总经理)均由选举产生。这套制度自2004年实施以来,企业发展快速稳健,政通人和,顺利解决了传承难题,进入了发展的良性轨道。

    孙大午,男,1954年6月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郎五庄村,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获颁河北省养鸡状元荣誉。

    孙大午初中毕业后曾待过山西临汾二十八军八十二师与徐水区农行,这两个经历让他发现农牧业可以发展经营。1985年他创立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以一千只鸡与五十头猪起家。担任董事长期间,孙大午自学不缀,并于1996年6月获颁河北省养鸡状元荣誉。

    1995年,大午集团已经成为中国五百大私营企业之一,孙大午也获选为保定市人大代表。1996年8月,他当选了保定市禽蛋产业联合会的理事长。2001年,孙大午除了大午集团董事长外,亦兼任大午学校校长;2002年10月,他被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聘请为高级研究员。

    2003年5月29日,他被指向三千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被官方诱捕,并以非法集资的罪名遭到收押,并曾指控其非法持有弹药,两位弟弟,大午集团副董事长孙志华与总经理孙德华和集团的财务处长也都被扣留。最终他被徐水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大午集团同时也被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尽管获得媒体、农民、学者与网友的支持,但他选择不再上诉,并于同年11月1日父亲生日时出狱回家,跟他的企业与农民走在一起,继续奋斗。

    孙大午因此被描述成一个优秀的农民企业家,一个为中国农民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的思想者,甚至有人称他为「中国企业家的良心」,也有媒体称呼他为「中国农民的英雄」。他在北京大学演讲,直言农村有八座“大山”。他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而受到全社会的瞩目。无论外界对他如何评价,他却对自己始终有着清醒的认识:“看似可喜可贺,其实是可悲可叹的人物。”

    孙大午的改革是力图维护家族的所有权,同时又能通过决策权的分离来让有才干的人作决策。但问题在于,决策权在本质上并非是独立于经营权和所有权之外的范畴。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其核心就是决策者能够以其资本承担决策风险。

    孙大午的三权分离从长期看是行不通的。而从目前看,三权分立,实际上也只是将重大决策权的一部分下放,而孙大午作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其地位并未改变,那么企业的重大决策肯定还是由其最后拍板。

    大午集团内部虽然建立起了一个相对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但三权分立,又在根本上弱化了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一个企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为谁干的问题,所有权的家族化终究会使这个问题日趋尖锐。所以孙大午的改革是一种“家族企业的乌托邦”,不如南存辉的股份化改制来得彻底和现实。

    孙大午不搞股份制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很多民营企业的最大误区就在于一提股份制,就以为是分股份。其实真正的股份制是面向未来,是激励大家创造新的未来。担心股份制会带来问题,正如担心孩子长大后会不再孝顺一样。关键还是看当事人怎么去做。

    一路向前走,一路是鲜花。如今的大午集团,农牧根深,繁花硕果,传统产业与高新科技齐备,勤劳质朴与文明整洁并存,二十多个子公司蒸蒸日上,新的产业园区正在兴建。

  • 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工维权过程调查

    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从2007年开始维权,迄今整整12个年头了!最初有1000多矿工参加维权,很多人由于被打压、由于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经死亡,到现在还有434人在苦苦坚持。他们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艰辛而一无所获!他们为何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屡战屡败而又愈挫愈奋?本调查报告试图回顾这段历史,还原事件真相,给这些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工一个最必须的说法和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一、从农民轮换工到农民合同工

    1、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

    2、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

    根据87号令,中国通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山西省劳动厅于1992年6月2日下发《关于西山矿务局改革煤矿用工制度实行农民合同制用工的试行办法》(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在煤矿井下采掘岗位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岗位和工种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办法,对现已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如果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愿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招用农民合同工。意识到井下采掘工短缺和不稳定、城镇户籍职工普遍不愿下井、煤矿急需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的严重问题,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一点从招工条件就表现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愿到煤矿井下采掘一线或企业规定的其他艰苦岗位工作;(2)年龄在18到25周岁;(3)身体强壮,体检合格;(4)用于综采、综掘和其他技术岗位和工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于其它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和工种,一般也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由企业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长(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矿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农民轮换工本人不愿意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71号文件逐条落实了87号令第十八条到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尤其对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二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收缴,并实行个人积累缴费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支付渠道是:(1)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7%缴纳,税前提留,营业外列支;(2)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每满一年,按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提存积累,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在包干工资内支付;(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逐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出勤工数,每工提存三元,包干工资内列支。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山西省统配煤矿劳动保险公司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年限,以煤矿井下采掘一线工龄为基准计算。在采掘岗位工作实足年限满十五年、年满四十周岁的,回乡安置养老,由统配煤矿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其余在地面或井下辅助艰苦岗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按一年折为9.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离矿回乡的不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

    应该说,71号文件相当于是87号令的实施细则,基本厘清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区别:不愿意转制为合同工的轮换工,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均予辞退,愿意转制的轮换工和新招收的农民工,统统都是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作为历史现象退出历史舞台;遗留下来的轮换工(包括合同未到期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农民合同制工人则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在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时,71号文件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把“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与“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混为一谈,至于什么叫做“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前后文中都没有任何说明;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时原则上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规定,显然是违背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本质和法理的;三是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补充说明,与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存在重大冲突。考虑到当时是在搞劳动合同制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对于如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处在探索之中,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好在留下了一个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口子,这就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制度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3、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

    根据87号令和71号文件,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下发并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统晋煤劳字第596号)。

    596号文件相对于71号文件,不仅是更加细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而且是一个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文件,它去掉了71号文件中不符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原理的条款(“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按月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办法:

    第五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岁的,由企业安置回乡养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井下辅助或其他允许使用的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1︰0.8折算采掘工龄,符合上列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从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由养老保险机构逐月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待遇标准根据本人储蓄积累数额确定。支付公式是:
    F=S/12*(1—I)*﹛2/D*(D+1)+j﹜

    式中:F=月支付养老金标准;S=达到养老条件时的储蓄积累总额;I=管理费率;D=平均支付养老金年限;j=银行整存零取利息率。

    第七条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回乡养老条件,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应办理退保手续,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一次支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擅自离矿和因违法犯罪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支付回乡养老金;还规定由于企业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退还本人缴纳的工资的3%和每工提存3元的养老保险金,以及每满一年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即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且工龄满十五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非自己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都可以在离矿返乡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既是工人的权利,也是矿山的义务,这里面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明确无误的。

    4、1992年10月20日西山矿务局《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宣传提纲》

    正是直接根据596文件,西山矿务局进行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其要点如下:

    (1)关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区别,主要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比农民轮换工服务期限长,离矿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从而更有利于稳定采掘工人队伍,有利于提高井下工人素质。

    (2)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龄及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宣传提纲指出,为了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身心健康,保证井下有充足强壮的工人队伍,农民合同制工人井下服务年龄最高为40周岁,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服务年龄放宽5岁,最高为45周岁,到期必须解除劳务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初签五年,续签三年、七年,累计合同年限为一年、八年、十五年三个台阶。凡年满四十周岁(转制的农民轮换工四十五周岁),同时采掘岗位实足工龄满十五年的,回乡安置养老。符合养老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离矿者,暂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办理完手续为止。

    (3)关于养老金的筹集,根据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除重申71号、596号文件所列举的四项外,补充了第五项:国家规定的其他统筹积累金额。

    (4)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支付,宣传提纲的回答是:按照劳动保险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为了有利企业、方便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应逐步由企业管理到地方行业管理,最后到社会管理。保险金支付方式,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凡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离矿后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支付养老保险金。本人要求,也可一次性支付,并办理退保手续。

    5、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所有农民轮换工转变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3年新年伊始,西山矿务局在职的农民轮换工,按照统一的《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模板,与企业签订了第一期为五年(93、94、95、96、97)的劳动合同,至此,全部轮换工转变为合同工,新招聘的农民工自然也全都是农民合同工,轮换工退出历史舞台。该劳动合同书分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和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粮食供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12条,其中第五条第三款的第六项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统晋煤劳字(1992)第596号《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到此为止,农民轮换工的身份转换以及相关待遇尤其是养老保险待遇的逻辑与历史进程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务院87号令对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的关系还没有理清,只是笼统地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至于如何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细说,也没有涉及农民轮换工如何转制为农民合同工的问题;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农民合同工的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但也可以按月支付,应该说还没有搞清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法理;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明确剔除了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说法,具体规定了养老金按月支付的办法(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西山矿务局正是按照596号文件进行了农民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宣传和改革,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由探索到选择、由模糊到明确、由含混不清到科学合理的过程,应该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把握了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转变的趋势,为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广,准备了良好的试点经验,正是在总结各地这样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劳动合同制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行,意味着计划经济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全面转变。

    如果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不忘初心,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就好了,就不会有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后来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惨遭遇了。

    二、从农民合同工重返农民轮换工

    遗憾的是,西山矿务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是沿着劳动法指引的正确方向向前走,而是违背承诺、撕毁合同,朝着错误的、倒退的方向走,最终把已经获得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矿工们,重新变成了农民轮换工,使西山矿务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合同制的实行,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局!那些因为党和政府的改革政策而获得合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权利并因此而充满感激和自豪的农民工们,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冒着生命和健康危险在井下干满了十五年之后,竟然被西山集团一次性支付一笔回乡补助金而“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了。

    1、晋政发第49号令造成了山西省农民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反复和混乱,为西山矿务局的违法违约行为埋下了契机

    在西山矿务局成功地实现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了农民工合同制的一年多以后,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晋政发第49号),这是国务院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山西省的实施细则。应该说,这个实施细则,不仅退到了596号文件之前,甚至退到了71号文件之前:第一,它取消了596文件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5年合同期满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第二,它把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砍掉了后半款,只留下了前半款:

    第九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这个实施细则重新把596号文件已经搞清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农民轮换工之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了,等于否定了596号文件、西山矿务局改制宣传提纲和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政策位阶高于71号和596号文件的省政府文件,如果要取得真正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明确废止前两个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或应该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规定,但是它没有这样做,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否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尤其是596号文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这是一个倒退性的并且也与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严重冲突的文件,但实际上却在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和被损害权益的农民合同工的维权过程中发挥了很坏的作用:第一,西山煤电集团因为有了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就没有积极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终于单方面撕毁了劳动合同;第二,针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维权行动,山西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厅和国资委,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晋人社明电【2011】19号),确认西山煤电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此后,西山煤电和有关政府部门就是拿这个19号明电封堵维权农民工的口。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一点儿也不感到尴尬的是,与19号明电自相矛盾、直接冲突的596号改制文件,也正是由它们制定实施的。

    2、转制以后,西山矿务局并没有相应调整会计科目,忠实地记录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既然轮换工已经转成了合同工,回乡补助金已经变成了养老保险金,那么工资条与有关会计账簿和科目就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但矿工的工资条上扣除的3%仍然被标记为回乡金而不是养老保险金,而养老保险个人账簿被称之为“西山矿务局农民轮换工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登记卡”,这种做法与后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给旷工一笔钱的结算单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白矿的结算单叫做“西山矿区社会保险公司农转工(合同工)回乡金结算单”,西曲矿的叫做“农民合同制工、轮换工回乡金结算审批表”,马兰矿的叫做“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金结算审批表”,这些结算审批表里面所载的正好是养老保险金的四个组成部分(企业缴纳的17%、个人缴纳的3%、每工3元、一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历年积累以及滚存利息的总和。这种混淆合同工与轮换工、养老保险金与回乡补助金的做法,事后看起来,就像是事先就设计好的一个圈套,有意造成矿工的思维模糊和混乱,从而为企业逃避养老保险责任、诱导和逼迫矿工接受既成事实做了观念上的准备。

    3、合同期满时,西山煤电把矿工个人账户历年积累下来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从而逃避了596号文件、西山劳动用工改革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上白纸黑字载明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责任和义务

    这显然是把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成改制前的农民轮换工来对待,从而彻底否定了农民合同制改革的成果,把农民合同制工人打回了农民轮换工的原形。诚然,71号文件提出了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与双方同意也可按月支付养老金两种选择,似乎为西山煤电后来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问题在于,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无误地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这一个铁的事实是绝对不容颠覆的。即使西山煤电要反悔,至少也要公开地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说明,你们就是轮换工,只能支付给你们一笔回乡补助金;或者说,根据71号文件,企业向你们支付的这笔返乡补助金,就是向你们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从此以后就终止了对你们的养老保险责任。但是,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向矿工说明这些。如果企业向矿工公开说明这些,矿工们是不可能不提出异议和反对的,因为即使是智商不高的人,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最起码的利害,不可能不知道,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重大区别。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写得明明白白,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否则养老金就是按月支付,西山煤电能够举证说明几千名矿工自己提出了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要求吗?矿工们没有提出要求,西山煤电就不能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加于工人,即使工人们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字接受了这笔回乡补助金,也不能因此就证明西山煤电从此就终止了对工人的养老保险责任。西山煤电单方面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人们可以认为这笔回乡补助金是企业对工人的感谢或者帮助,接受这笔回乡补助金,并不影响工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权利。应该说,西山煤电利用自己对工人的强势地位,单方面撕毁合同,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变成农民轮换工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压迫工人的行为,工人们一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反应,并不等于他们永远不会做出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即将到来。

    三、长达十二年的维权一无所获

    1、仲裁与诉讼全部告输

    由于转制前做农民轮换工的时间不一样,而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因此1993年全部转制为合同制工人后,15年的合同期满的时间就不一致,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年分别入职的矿工,也分别于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合同到期,他们分期分批离开矿山时,也都稀里糊涂地领取了回乡补助金。最早发现西山煤电违法违约、工人上当受骗的,是马兰矿的卫德才、西曲矿的张指标等人,并于2007年3月19日开始上访维权,随后启动了劳动仲裁。张指标等14名西曲矿农民合同制工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合同到期,但就在与西曲矿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即12月1日,西曲矿与山西源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继续接受和安排张指标等人在原岗位工作,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每次以一年为限,由源通派遣他们到西曲矿工作,合同期间由西曲矿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由源通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1月30日,就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前一个月,源通公司不再与张指标等人续签劳动合同。张指标等14人这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便于2008年元月22日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西曲矿和西山煤电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或给原告每人支付15万元赔偿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2日当日迅速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指标等人于2008年6月10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仲裁和起诉均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指标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指标等人认为,自己与西曲矿的原劳动合同终止于2005年11月30日,但西曲矿早在合同终止之前就决定继续使用这批劳动力,于是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目的是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间断地继续使用原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西曲矿没有书面或口头向工人说明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又继续不间断使用工人并直接发给工资和福利,同时由源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工人产生一种强烈的印象,那就是工人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关系是连续的、不中断的,直到2007年11月30日,源通公司显然是为了逃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再与矿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在12月份,矿工们既不能继续工作并获得工资,又不能领取养老金,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从而启动了维权程序。这里并不存在西曲矿、太原市劳动仲裁委所说的仲裁主体不适格和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至于古交市人民法院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张指标等人在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的第13天(2月4日),就向古交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但法院要求分开单个起诉,直到6月10日才同意按集体诉讼立案,期间多次中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他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矿工的诉讼请求。

    西曲矿向法院答辩称:第一,2005年11月30日,矿山与张指标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向矿工及时足额支付了回乡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如果张指标等人有异议,应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他们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请劳动仲裁,早就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第二,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按照与源通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使用和管理被派遣工人,并不与他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源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西曲矿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源通公司已经依法为被派遣工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诉讼时效不成问题,但认可了西曲矿的两点答辩意见,即原告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与西曲矿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3月3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指标等14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3月28日,山西省高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仍然是,2005年11月30日西曲矿已经与张指标等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而张指标等人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此后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只是根据与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对张指标等人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与张指标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张指标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妥。至此,张指标等14人走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并以全部败诉而告终。

    张指标等人认为,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古交市法院、太原市法院和山西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着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它们依据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认定张指标等人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之间在合同终止后不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西曲矿不构成张指标等人的仲裁和诉讼对象。它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源通公司与张指标等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指标等人到西曲矿工作,完全是由西曲矿导演的一幕丑剧:

    第一,西曲矿和源通公司这个皮包公司早就已经串通好了,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要从法律上改由源通公司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源通公司派遣矿工到西曲矿。要完成这个帽子戏法,首先需要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这就是为什么就在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西曲矿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的原因,张指标等人并没有在原合同终止后离开矿山和井下采掘岗位,他们并没有在离开矿山后找到一家叫做源通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他们并不是在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被派遣到西曲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不,他们一直就没有离开过井下采掘岗位。在整个由西曲矿操纵的这出“空手套白狼”、“狸猫换太子”的假丑恶剧中,矿工们始终是被动的、被蒙在鼓里的、被操纵的,而根本不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只不过在下班以后被西曲矿要求、安排在源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本上签字而已。矿工们知道旧的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们也确实希望留在矿上工作,而西曲矿也需要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巧妙操作把这些廉价的熟练工人留下来工作,矿工们只知道自己继续留在矿上工作了,哪里知道其中包藏着巨大的法律陷阱呢?

    第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井下采掘根本就不属于劳务派遣的范围,根本就不是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岗位和工种,而是矿上一线作业岗位,是矿山最关键和重要的岗位。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所谓劳务输出合同,对井下采掘这样的岗位进行劳务派遣,完全是非法的、违法的行为,面对这样的行为,在接到受害者的法律请求之后,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正应该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啊!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判定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为非法劳务派遣,那么很自然,张指标等人与西曲矿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指标等人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了。然而,它们却不假思索、理所当然地认为该劳务派遣行为是合法的,并以之作为自己对矿工的诉求不予受理、驳回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的理由之一。

    从实体上说,由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先从程序上堵死了矿工的活路,因此对于双方提供的事实、诉求、理由等实体性内容就缺乏认真的审查,可以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地梳理过西山矿务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来龙去脉,没有认真审查西山煤电各矿与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片面地采信企业方面的答辩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忽略了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的重大区别。西曲矿的答辩声称,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之时,支付了回乡金、医疗金和失业金,全部和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这里的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呢?西曲矿在再审答辩中说,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引用了596号文件第九条作为政策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然而,查一下596号文件第九条,并不是这样表述的,而是另一种表述:“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合同到期回乡时保险金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养老补助金,保险责任终止。”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肯定不是指张指标这样的履行了15年劳动合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应该是指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的8种中途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按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一律按月支付养老金,除非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对此前面已经有了详细的回顾。那么西曲矿答辩时引用的第九条究竟是哪个文件中的?原来是在596号文件之前的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该条全文如下:“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就是西曲矿这样一个引错了地方并且断章取义加以引用的答辩,山西高院竟然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可见,即使是山西高院的法官,也没有仔细研究过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改制案例,而是错误地采信了企业方面的一面之词和不实之词。

    2、信访之路看不到头

    从2007年3月,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就踏上了信访、上访之途,迄今已经超过12年了
    (1)2007.3.19上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西局信访处,诉求养老续接、技能工资、失业金,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2)2007.3.19下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3)2007.4.11,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国家信访局,窗口接待,推诿。
    (4)2007.4.12,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劳动保障部,窗口接待,告知会转省人社厅。卫德才等11人回省后被关押一周。
    (5)2007.5.28,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告知去找人社厅及西山矿务局。
    (6)2008-2009,二、三审期间经中院调解,企业愿给上诉人每人5万元了事,因工友不接受而搁置。
    (7)2010.3.4,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窗口接待,无果。
    (8)2010.4.26,张指彪、卫德才等8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9)2010.5.26,张指彪、卫德才等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领导威胁称违法上访,有公安人员调查上访人及子女情况,怀疑与邪教组织有关。
    (10)2011.4.7,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11)2011.4.25,褚、史、武、陈等260人到省委信访局、太原市公安局、劳动厅,人社厅养老处处长建议西山矿务局恢复保险关系,西山劳资处让各人回本矿反映。
    (12)2011.4.28,褚、史、武、陈等200人到省委信访局,闫处长称无方案,等上级意见。
    (13)2011.5.11,1000人分别到各矿信访,无果。
    (14)2011.5.12,孙来法、张、陈、武、李、吴等800人到省委信访局、公安厅、劳动厅、国资委、煤炭厅,警察根据19号明电,认定上访非法,对参与者20多人进行滞留询问,孙来法被拘留并被判刑9个月。
    (15)2012.7.4,武、史、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国家信访局认为山西对该事处理有瑕疵,转山西省信访局,建议创造条件给予解决。(16)2012.8.10,史、陈、褚、李、张、武等180人到省煤炭厅、国资委,坚持72小时,国资委、省信访局、各市领导联合接待,让等调研结果。
    (17)2012.11.9,孙仲武、史、陈、李等128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人社部重点接待,督促山西解决,省信访局局长带队,省公安厅防暴大队及各地驻京办强行将上访人带回。
    (18)2012.11.23,李有平等900人到省人社厅,信访处接待,要求上访者按照人社厅、财政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19)2012.12.25,张、陈、褚等1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中纪委,窗口接待,网上告知山西有关部门。
    (20)2013.2.25,张、陈、褚等13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纪委,窗口接待,无果。
    (21)2014.4.7,张、陈、褚等12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窗口接待,催告山西相关单位。
    (22)2015.1.14,张、卫、褚、任等5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23)2015.3.10,张、陈、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让找山西省委。
    (24)2015.4.15,张、陈、褚等30人到西山矿务局信访处,窗口接待,说政府出意见就可执行。
    (25)2016.2.25,张、卫、陈、任等150人到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解决。
    (26)2016.11-2017.1,各矿建微信群,产生代表15人。
    (27)2017.5,韩、张、陈、史等20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处接待,让找山西解决,回来后韩宪忠被拘半个月。
    (28)2017.7.8,韩、张、史、王、陈等8人到省委大院,给省委书记骆惠宁送材料,骆书记亲口说“会尽快给你们一个圆满的答复”,但出了省委大院后,6名上访矿工代表马上就被抓进派出所询问,史拴明的妻子史蕊香被拘留10天。
    (29)2017.7.25,李、陈、武等16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窗口接待,让回去等回复,但上访代表韩栓生很快就被拘留。
    (30)2017.910,张、史等人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薛局长及三厅一委领导接待,薛局长表示对人社厅意见不满意,答应重新调研。
    (31)2018.4.15,张、史等8人到晋司宾馆中纪委巡视组驻地,山西信访二处处长在前台接待,说待成立复查、复核办后看情况。
    (32)2018.11,450名维权工友整顿各微信群,完善工人代表制度,给工人代表签委托书430份。
    (33)2019.4.22,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300人到省委、省信访局、西山煤电集团,省信访局予以一般接待,西山不予接待。
    (34)2018.4.29,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8人到省信访局,面对工人的据理质询,接待官员时而哑口无言,时而顾左右而言它,称信访局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把情况转给有关部门。

    在整个上访过程中,除数十人被抓被拘留、1人被判刑,维权矿工们还受尽了欺骗、忽悠、推诿、讥笑、辱骂和恐吓。西山煤电信访处闫处长在省信访局门口扬言:我宁愿花一百万、一千万,也不能让你们这批人把养老得逞!人社厅养老处王处长说,回乡补助金就是你们的养老金,你们被辞退时,自然就切断了养老保险关系。省信访局李永发处长说,你们一直在走向误区,摸着石头过河知道深浅吗?总要一天要栽跟头的。信访局局长梁雨润曾经说,你们家爹妈生下你们就是个农民种地的,还要什么养老呢?还有的官员叫嚣:“你们说我一万句违法,我不是违法;我说一句你们违法,你们就违法了!”

    针对西山矿工的维权,有关部门不是站在维护法律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敦促西山煤电解决问题,而是一屁股坐在企业一方,出台了力图阻止矿工继续维权的文件。2011年5月13日,正是当年为西山矿务局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发布《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596号文件)的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发布了19号明令(《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自我否定了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公然说什么“不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还是农民轮换工,都是合同期满回乡时,一次性领取了按国家规定标准筹集的回乡补助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紧接着,又是人社厅、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和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完全颠覆了596号文件和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关于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明确规定,要求维权矿工重新交纳社会保险,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到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违法的文件成了西山煤电拒绝改正错误的直接依据。

    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一些矿工因年老体弱无法劳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矿工患重病只能获得新农合很有限的医疗保险,最终因无钱医治而放弃治疗;一些矿工在以后打零工过程中遭遇工伤,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些矿工在西山从事井下作业时,实际上已经染上了矽肺病,在离开矿山后才发作,却不能享受职业病医疗保险待遇,比如矿工韩贵和,离矿后矽肺病爆发,现在已到三期,挣扎在死亡线上;罗忠义,矽肺三期,不能呼吸,2015年跳楼自杀;罗先尧,矽肺三期,2018年含冤而死了。还有很多人在床上等死。

    四、西山煤电集团与维权矿工之间的核心争议

    1、农民轮换工及其回乡生产补助金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年限是3年、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是5年加3年加7年,一共是15年,后者是前者的1.875倍到5倍;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两点主要区别,也是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关键之点。如果像西山煤电后来所做的那样,一次性支付给15年合同期满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笔回乡补助金并且不再承担养老保险责任,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当作农民轮换工对待;那就是根本否定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全部工作和意义,那就是以虚假的改革和政策文件、以虚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以虚假的劳动合同引诱矿工冒着生命和健康的巨大风险干满15年井下采掘工作然后把他们当作轮换工一脚踢开,那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2、养老金是一次性支付并因此而终止养老保险责任,还是按月支付或延续养老保险关系至死亡

    首先,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排斥了71号文件中关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条款,明确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条款,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如果西山煤电不想履行合同约定,那至少应该依据1995年已经实施的劳动法、由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通过法定的程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西山煤电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职工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从本质和法理上讲,除特别情况,养老金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只能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依法退出劳动后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筹集资金,由专门的养老基金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一般而言,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超出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的部分由国家财政和养老基金本身的收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就决定了养老金只能按月支付(新西兰等国甚至实行按周支付)。关于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政策早有明确规定,比如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针对一些地方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错误做法,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置诸全国、放眼全世界,除非特殊情况,都没有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说法和做法。目前我国允许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特殊情况有: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是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果丧失了中国国籍,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并书面确认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参保人员未退休时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四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五是农村户口工人本人要求、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试问西山煤电集团以及支持其非法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行为的山西有关政府部门,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属于上述哪一种特殊情况呢?谁给你们如此大的胆子,敢于公然违背和践踏国家基本养老法律制度呢?

    3、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衔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当然不能要求把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头改写,但在劳动法实施以后,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与劳动法衔接和并轨,即使在第一个五年合同期间保持原合同不变,那么至少在1997年12月31日第一个合同期满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第二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修改原合同。据矿工们回忆,西山矿务局在签第二个劳动合同时告知矿工,愿意继续干的,保持原来的合同不变,不愿继续干的,可以在领取回乡金后离开矿山。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矿工选择留下来了,也有少部分拿钱走人了。如果是矿山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话,那么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作如下重要修改:

    (1)把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由企业内部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入、转入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关系,把企业内部设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把企业内部实施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转变为社会化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把企业内个人医疗账号和医疗卡转变为社会化医疗账号和医保卡;

    (3)在15年合同期满以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经劳企双方协商,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至少在最后一个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把历史遗留的问题理顺了,双方也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了。

    唯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按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工在40—45岁合同期满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这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年龄不一致,但这个矛盾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政府社保部门之间,而不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矿工之间,西山矿务局和政府社保部门有责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把责任推到矿工身上。西山矿务局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农民合同制工人40—4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的,是相对于、限定于井下采掘这一特殊工种的,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况且国家也有规定,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5岁)。在这10—15年的差距阶段,如何给、给多少,可以由劳资政各方面协调,但不能不给。

    五、西山煤电集团依法维权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诉求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维权矿工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434名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2019年1—5月)

  • 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工维权请愿诉求书

    山西省和中央有关部门:

    我们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原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工,长期从事矿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险的井下采掘作业。1993年1月1日,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1992年国家统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陕西省劳动厅的71号文件、1992年山西省劳动厅和煤炭工业局的596号文件,我们与西山矿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的农民轮换工转制为期限为15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离开矿山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话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矿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既没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依法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也没有由矿山内部的劳动保险机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满时,在我们根本没有提出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要求的情况下,在支付了一笔回乡补助金后,就终止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我们既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失去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和权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只能在贫困线以至死亡线上挣扎。

    我们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自2007年年初开始了集体维权,然而西山煤电以我们签字接受了回乡补助金为由(其实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告知这笔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当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诺按月支付养老金的山西省劳动厅(后来的人社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省国资委和财政厅,于2011年出台了19号明令、2012年出台了130号文件,公然为西山煤电的违法行为站台背书,认定当年支付给我们的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了,并要求我们重新从1995年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到60岁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既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公然违背,因此拒绝接受这样的欺骗和伤害,继续维权至今,期间遭受公安局、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的打压,数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这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已经由《回顾历史、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做了真实的记录和梳理。

    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国家煤矿建设、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祖国的强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灭的贡献,理应依法享受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对西山煤电的违法行径以及支持西山煤电欺压农民矿工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乱作为充满了愤怒,决心维权到底,不死不休。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们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全体西山煤电集团维权农民合同制工人
    2019年5月1日

  • 漫话人权·推特伸冤记

    编按:前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于2018年5月在上海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然而在近一年时间里,无论代理律师还是亲属都没人能够会见吴小晖。为此吴小晖的母亲开设Twitter账号发声疾呼,以期获得她儿子还在世的证明。

  • 党国极权集团意欲扑杀一切社会良知

    本网获悉,江苏省南通市公民曹建山,因向江苏省政府依法提出公开“3.21”响水爆炸事件中死亡人员名单申请,而于日前遭到当地公安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这是又一起中共当局公然针对社会良知人士的“亮剑”,再次显示中共当局决意不解决问题,而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统治国策。也宣示着党国极权统治集团誓与一切社会良知为敌的决心。民生观察对中共党国极权统治集团如此蔑视法制,践踏人权,剿灭良知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严正谴责!

    曹建山,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职业:工人。家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光明西村。2019年4月1日,曹建山依法向江苏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苏响水“3·21”爆炸案死亡人员姓名。曹建山认为,公布名单是对死者的基本尊重,也是对此次事故最低的负责态度。而公民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更是依照有关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而行,属公民的基本权利。

    据中国官方报道,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市响水县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工厂厂区内发生爆炸事故。截至2019年3月25日12时,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共有伤员566人,其中危重伤员13人,重症66人。但官方却迟迟不予公布死亡人员名单。而社会上绝大多数民众对政府公布的伤亡、失踪、受伤人员人数不信任,化工厂爆炸弹坑直径数百米,网上传言死亡上千人。

    曹建山本着良心与社会责任,希望中国能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于是依法向江苏省政府提出要求公开事故死亡人名单的申请。结果,4月16日曹建山遭到报复,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目前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内。

    曹建山因承担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依法践行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结果却招致拘押,这是中共当局公然扼杀社会良知的又一恶证。让人惊奇的是,如此公然与社会良知为敌,决意扑杀社会良心人士,在中共统治的当下已经成为了贯例。如月前网络揭露出四川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堂给学生吃腐烂、霉变、过期、化工添加剂等等有毒食品,导致学生出现多种病症,从而掀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毒食品事件,结果当局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相反将揭露该事件的家长拘押;以及去年底与今年初以来,最高法法官王清林因揭露陕西千亿矿权案,而被以涉嫌自盗案卷拘押的事件。如此类似怪异事件,在中国层出不穷,而究其实质,都是中共当局将本乎良知,而勇于出来揭露权力黑暗、腐败与枉法者关押起来,再迫其认罪。即将提出问题的人士解决掉,来借以压制扑灭问题燃起的怒火。

    这种公然将承担社会良知之举作为镇压对象,当然承袭着中共党国极权统治一向的与正义为敌,与法治为敌,与文明为敌,与人权为敌,与人类普世价值为敌的原则,是赤裸裸的挑战人类底线。这种行径本质上一脉相承于将所有追求民主、自由、法治、宪政等等普世文明的行动者归之于敌对势力,将捍卫法律的律师打压成颠覆国家政权者,将一切维权人士当作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共产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中共当局如此卑劣作派,更直接而明显的原因是自身违法侵权的累累罪恶与统治合法性的严重缺失。

    从人类历史发展的事实来看,一切邪恶都仇视正义,一切黑暗都惧怕光明。面对人类历史发展大潮,党国极权体制的反动性日益暴露无遗,统治危机日益显现,欺骗愚弄与威吓恐惧也日益丧失功效,于是统治集团为了延续其奴役民众,掠夺民财的特权,而不惜公然将一切敢于跳出来承担公民责任人士镇压。这正是极权统治穷途末路的体现。

    中共当局这种对曹建山等等承担社会责任与践行公民权利的人士的拘押镇压,是严重违反其自己制定的《宪法》、《信息公开条例》等等法规,也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权捍卫者宣言》等等国际准则,与新当权者一再宣称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相背离,还暴露出统治集团的严重不自信。

    因此,民生观察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刻释放公民曹建山及一切良知人士,立刻停止对中国一切敢于出来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民权利人士的镇压,立刻启动旨在保障人权的政治体制改革。

    民生观察 2019年4月18日

  • 兵器集团205研究所职工白忠民举报军工腐败

    申请中纪委指定异地监察委员会复查《举报案》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暨王岐山书记、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暨徐令义组长:
     
    申请人:白忠民,1953923出生,原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第205研究所(下称:205所)职工。因实名举报205所原物资供应处副处长杨春雷涉嫌采购伪劣产品贪污数千万元;给价值上百亿元的武器设备埋下严重质量隐患一案(下简称《举报案》),遭205所长王小鹏等人打击报复: 20043月被下岗、20078月被辞退公职。现无业,流离失所。联系电话:18515931523
     
    妻:杜淑芳,205所退休职工。2014513,因跟随申请人向陕西省人大,举报省检察院以举报人不是受害人,沒有申诉复查的主体资格为由,不依法复查《举报案》并不出具《复查决定书》等违法渎职行为;控告新城广场派出所长王万仓对要求检察长胡太平接访的我夫妻二人暴力伤害等案,遭陕西省公、检、政高层合谋陷害,强加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羁押7个月零18天后取保候审。
     
    申请事项:

    不服陕西省检察院以举报人不是受害人,没有复查申诉的主体资格为由,拒不依法复查我对西安市检察院《不立案复议决定书》提出的复查申诉、不出具复查决定法律文书而以信访告知书代之。

    二.不服最高检察院,将我向其提请的,具有举报性质的复查申请书变更管辖申请书等转回到陕西省检察院。促使胡太平为首的陕西省检察院更加肆意妄为和打击报复。他们动用警力,殴打、铐刑、喷辣椒水折磨摧残要求检察长胡太平接访的我夫妻二人;他们与省人大信访办主任庞xx、副主任王亮等联手并操纵公安及检察院,对前去要求省人大委员会暨赵正永主任,监督省检察院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政策、依法出具复查决定的我妻,实施构陷、抓捕、两次侦查延长、抄家等,刑事羁押7个月零18天的全部过程。

    三.不服公权力干预与危害:上面有人打招呼是本《举报案》十年多来得不到依法查处的根本原因。虽然我不能完全确定打招呼的人是谁,但纵观省检察长胡太平等对《举报案》的所作所为、对我夫妻的打击迫害,足以证明他们对打招呼人意图的心领神会及"打招呼"人的权重淫威。他们都是在利用公权力徇私枉法、为所欲为、祸国殃民!

    故,今特写此信,申请中纪委指定异地监察委员会复查《举报案》及连带事项。

    申请诉求

    一.要求陕西省检察院出具《复查决定》法律文书 
    二.要求复查申请人夫妻《控告派出所长王万仓暴力伤害》案、妻《控告强加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报复陷害》案。确认受处分人、错案责任人及幕后指挥人。落实国家赔偿政策;
    三.要求立案侦查申请人《举报状》提供的线索。对照法律、法规及《军工管理条例》等,确认被举报人杨春雷等贪污、受贿”“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要求复查申请人《举报状》、《控告状》及西安市检察院提供的《205帐表》等。确认被举报人王小鹏(原205所长)的渎职、妨害司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及亲属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要求复查申请人《举报状》、《驳兵器结论》及原国防科工委《给白忠民同志的答复意见》、《205帐表》等。确认被举报人王峰(原兵器集团公司案件监察处长)在办案期间,徇私舞弊、隐匿证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要求复查申请人《控告状》及相关证据,依据《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确认申请人及亲属被打击报复的赔偿及奖励事项。

    事实经过:

    本《举报案》历时13年,历经纪委及检察院两大机构调查:
    . 20043月至20078,我将《举报案》先后递交到205所纪委、兵器集团公司纪委、原国防科工委纪委及科技质量司。终因我不服原国防科工委信访办《给白忠民同志的回复意见》, 给科工委监察局提交复查申请无答复而告一段落;201646,我再向中央进驻国防科工局巡视组提出复查申请,至今也杳无音信。

    . 20075月,我的《举报案》材料经最高检察院及陕西省检察院移交至西安市检察院。 2008321,省检察院又以陕检

    【2008】反贪发09号《关于杨春雷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线索交办函》再次向西安市检察院交办。西安市检察院侦查二处师卫新是案件承办负责人(下简称:承办人)。

    西安检察院及承办人对此上级移交且交办的举报案件,初查拖延了年,复议进行了个月;陕西省检察院于2012 11 20日,收到我复查申诉书至今已4年有余,拒不出具复查决定法律文书。申诉人多次催要,其答复:你是举报人不是受害人,没有复查申诉的主体资格…..只能给信访告知书(不立案)

    201310月,我们56名有关陕西省检察院管辖案件当事人,联名写信给陕西省人大委员会暨赵正永主任,反映陕西省检察院不作为、不正当作为等违法渎职行为。

    2014513,我们部分当事人到陕西省人大信访窗口,查询联名信处理结果及涉法涉诉信访政策,结果却发生了我妻被抓捕事件……

    意见: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有同类罪案(神三案)判例的危害国防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却被原205所长王小鹏、兵器集团原案件监察处长王峰等人,徇私舞弊,隐匿证据而包庇;被师卫新等检察官员以程序违法、证据违法而制造实体错误;被胡太平等权力干预而变成难以揭开的黑幕!
    腐败无处不在,本《举报案》仅是军工腐败冰山一角的典型案例。
    恳请中纪委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指定管辖,督办复查并"回复结果"!
    本套材料:正文4 + 附件 15 = 19 
    后附:
    1.《举报状》、《控告状》、《申请最高检变更管辖》各一套;
    2.西安市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及《答复涵》各一份。
    说明:1.标注而未附的相关材料与证据,均于此前交与陕西省检察院、中央进驻国防科技工业局巡视组、中央驻最高检察院巡视组。
    2.我愿对我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承担法律责任。如需要更详尽的调查线索,请随时与我联系:18515931523

    申请人:白忠民

    2017  4  20 

  • 大唐集团甘肃公司退役士兵和家长的复查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大唐集团甘肃公司(以下简称:甘唐公司)退役士兵和家长;甘肃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甘民厅)关于我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信访答复意见书(2015020698902)(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2015年7月29日我们从国家信访局的网站上看到了,答复意见书通篇充斥着颠倒黑白、断章取义的狡辩,匪夷所思的强盗逻辑不值一驳。我们感叹中南海政策法规屡屡遭遇甘民厅和甘唐公司“潜规则”的尴尬与无奈的同时又让我想起了历史名著《三国演义》中,“诸葛亮骂死王朗”一段 “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狼心狗行之辈,滚滚当朝,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的名言;纵观古今中外厚颜无耻之徒无数均无过乃尔;国发(2005)23号文件强调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可是甘民厅却屡屡顽固坚持其错误立场;把依法安置退役士兵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当作个人利益交换筹码,根据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书记强调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要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政令畅通是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根本保证、现对我退役安置问题信访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申请;理由如下所述,要求民政部责令甘民厅立即撤消对我退役士兵非法转移的错误决定,并按照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下达我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大唐集团公司责令甘唐公司立即依法接收安置我退役士兵,并彻查处理与此事件有关的违法乱纪人员,严厉惩处法盲、流氓官员,还我们公道。
     
    一、答复意见书声称“甘唐公司依据当时国家及省上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选择安置计划有偿转移,缴纳有偿转移金,不违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同时省里同意该公司安置计划实行有偿转移,也是依规办理,不存在违规操作”按照甘民厅和甘唐公司的观点是说国务院的安置政策出尔反尔没有连续性?如果按照你们的强盗逻辑能够成立的话,那批准、颁发《兵役法》《国发{2005}23号文件》《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领导人都应该引咎辞职了???事实上是你们纯属置党中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三令五申于不顾,继续玩弄阳奉阴违、欺上瞒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屡次三番作出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法规完全全相违背的决定;其指鹿为马行为与史书上的逆贼赵高无异,是事实上制造政令难出中南海局面的幕后黑手,是竭力破坏习总书记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表现,居心叵测的政治动机昭然若揭。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部署,在安置接受复转军人等工作中违反规定,涉嫌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行为!
     
    二、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甘民优[2002]35号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指按照均衡负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原则,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全部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来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甘政发〔2005〕53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要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请注意有偿转移的对象是指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指令性任务;特殊情况是指如父母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已破产、停产、倒闭,由所接收的系统进行调整安置或由政府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甘唐公司隶属于中国大唐集团是名列世界500强企业不存在破产、停产、倒闭情况。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除包干安置内部子弟外,还应承担指令性统分任务。父母是该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属该单位包干安置对象,不在有偿转移的范畴;既是是有偿转移也是“经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而不是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甘肃公司缴纳有偿转移金的时间是2009年2月19日;根据《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甘唐公司所依据的缴纳有偿转移金及甘民厅同意甘唐公司对安置计划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作法完全是对国家及省上城镇退役安置政策的断章取义肆意曲解……还抱脏叫屈式狡辩实属可恶之极。
     
    三、答复意见书声称:“随着企业改制和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的精神,省政府从1992年开始提出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是无论企业怎么改制、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改变?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领导的隶属关系不能改变(当然如果你们宣布独立或起义的情况例外);无论是国企还是央企都必须是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路线、方针;在遵守中央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合法经营的前提不能改变;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履行央企社会责任与义务与“企业改制、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无冲突,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后,2014年中央巡视组巡视了大唐集团发现存在“以权谋私问题严重……”等重大问题又该如何解释呢??政府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不等于政府就可以强迫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同样中央也是鼓励和支持政府官员自谋职业的;请问你自己被强迫自谋职业了没有?甘民政和甘唐公司拒绝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阻扰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实属破坏国防建设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破坏了党和政府的政治信誉和社会形象,影响极为恶劣,对甘唐公司提出有偿转移的企业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等特殊困难不调查核实就非法强迫对我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属于严重的滥权、渎职行为,事后我退役士兵百次上诉上访要求彻查依法安置,其任然坚持错误决定,根据《甘肃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甘民厅其领导应该被依法问责查办!
     
    四、答复意见书声称“该公司始终以企业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等为由拒绝接收安置;申请安置计划有偿转移”这个拒绝接收安置申请安置计划有偿转移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甘民厅在受理甘唐公司2005年–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的借口:“企业改制严重超员,经济效益差”,未作最起码的调查核实就偏听偏信;(甘政发[2007]27号),第三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种中,“为适应企事业单位对新增员工素质的要求,接收单位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城镇退役士兵,但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计划的80%。未完成计划的部分,要如数缴纳有偿转移金。凡有安置就业能力的企业,必须以安置就业为主”我们在这里重申甘唐公司所依据该甘唐公司人字(2006)6号文件:“鉴于甘唐公司系统超定员情况严重,系统各单位2005年及以后年度退役的职工子女原则上不再接收全部实行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纯属子虚乌有根本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我们甘唐公司的客观实际。仅以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为例,就在该文件下发以后,在2006年至2015年的八年时间里就有164人被录取进入该厂工作(每年都在招收工作人员进厂工作),而甘唐公司对我退役士兵的包干安置对象和指令性安置计划是全部100%的实行了有偿转移,违反了(甘政发[2007]27号)第三条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种中“但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计划的80%。未完成计划的部分,要如数缴纳有偿转移金。凡有安置就业能力的企业,必须以安置就业为主”的规定;事实上近年来先后竣工的麒麟寺、苗家坝、石鸡水电站运行检修工作人员奇缺(保守估计约差300余人),根本不存在岗位严重超员的情况;甘唐公司声称经济效益差,可事实上却私下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以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处级单位)为例2010年4月花138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上海大众途锐V8型超级限量版豪华型小车作为公务用车,因为上不了户又指使其手下将其V8标识擅自换成了V6标识该小车加上上户费用超过150多万元(现在该车的车牌号为甘K71919),远远超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正部级官员配车不超过45万元的规定……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院长,那些犯人贪官污吏在法庭上说他没有贪污、强奸、杀人……你还不把犯人都放光了,那样司法部的劳改管理局都没什么事干了、这样的糊涂官滥竽充数之徒纳税人养你们还有何用?很明显如果没有幕后的利益交换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甘民厅和甘唐公司办理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都根本不能成立,你还有脸说“不违背国家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是依规办理不存在违规操作”?见过脸厚的没见过你们这样脸厚的……“民间有句 “即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俗语说的就是这种现象,也正是中纪委要重点查办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继续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

    五、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出台后,我甘肃省文县政府已于2014年4月30日以前将符合安置条件而没有得到安置的109名退役士兵中的101名地方退役士兵已经安置上班了,我们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的8名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例外,每一次县里安置退役士兵的时候我们都去报名,县安置办总是说我们为甘唐公司“包干安置”对象(县安置办出具的有便函公文附后)而拒绝安置;同样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们的合法权益为什么无法保障;甘民厅、甘唐公司官员凭什么指鹿为马的说对我们的“有偿转移不存在违规操作,买卖安置指标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制观念淡薄政策水平低下职业道德卑劣,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是在执法犯法的同时又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抗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公然叫板中南海领导权威、把官场潜规则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甘民厅、甘唐公司拒不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和央企社会义务,而是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当成个人利益交换筹码。用和《兵役法》国发2005号(23)国办发2013(78)号相抵触的无效文件对我退役士兵安置进行非法强迫“有偿转移”涉嫌滥权。对于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提出的有偿转移的“前提条件”不调查核实属严重渎职,退役安置政策难以落实又始终不肯给我出具安置计划文件是你安置工作行政不作为……是在政治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表现。后来我们了解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才是甘唐公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原因,因为他们花钱买了安置指标后每招收一名学生进甘唐公司工作他们可以每人收取20万元的好处费,省民厅也可以白赚496.8万元,所以上演了官商勾结见利忘义火中取粟的闹剧。
     
    六、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6]29号)第三条第1款规定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要于2006年5月底前下达中央在甘、省属企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和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可是我们的安置计划一直没有下文,我们于2005年退役后2008年3月20日接到文县退伍军人安置办(以下简称安置办)便函说我们王昊等4名退役士兵被甘肃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确定为自谋职业对象,要求我们去县民政局里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我们跟县安置办声明国家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没有强迫自谋职业的规定,我们从来没有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凭什么给我们办理自谋职业,民政局书记说他们也说不清楚,给了我一张没有公章的省安置办文件要我们自己去省安置办咨询,2008年5月4日我们到了省民厅是一位安置局赵局长接访了我5人代表,听完我们的陈述后该局长表示:“1:因为该省安置办文件没有省安置办公章所以不代表他们省安置办的意见2:甘唐公司是提出了有偿转移的要求但是我们(指省安置办)没有同意;对于你们的安置问题我们过去做了大量工作现在仍然在继续协调之中。3:我们准备在今年的省委、省政府信访联席会上通报此事,由于甘唐公司是中央驻甘企业,省委、省政府对他们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并建议我们去找他们的上级主管机关。”此后我们信访甘唐公司、甘民厅来回踢皮球了。我们去大唐集团公司上访回答说只要你们手里有省里下达的安置计划文件我们就接收你们!我们到了甘民厅咨询我们的退役安置问题,甘民厅回答说:“不是我们不下达安置计划文件,是甘唐公司不接收你们的退役安置”,要求我们出具甘唐公司同意接收函,国家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我们有民政部颁发的“优抚安置证”那就是我们的“同意接收函”我们又不是工作单位调动要什么单位同意接收函,我们是2012年11月9日甘民厅张和平副厅长一行来碧口调研时又否认甘民厅有“赵局长”这个人,这样就又暴露出了有人涉嫌伪造政府公文罪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罪的犯罪情节,泄露了该事件是局中有局、案中有案错综复杂的玄机端倪耐人寻味……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就此展开深入调查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此时此刻我们退役士兵的安置转移并没有被政府批准,再后来我们单位领导通知我们说甘唐公司已经于2009年2月19日缴纳了有偿转移金;从时间上来说已经逾期33个月了早超过了一个月时间内提出有偿转移申请并被批准时限!对此我们认为甘肃官场的水很深……

    七、文县民政局答复意见书声称“为了维护大唐碧口水力发电厂的稳定局面,根据信访记录,从2008年开始到2012年九月底,厂领导接待退役士兵张啸云等家属的信访十余次,就政策环境、就业形式等进行了耐心解释”; 事实上如2007年7月2日10时11分甘唐公司碧口水电厂原党委书记唐建国在与退役士兵家长谈话时我说:“退役士兵安置的自谋职业需要退役士兵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我们没有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凭什么把我们办成自谋职业,唐书记说如果都要你们自己愿意那样还有谁愿意自谋职业啊,居然说出了:“既然你们当兵是共产党让你们去当的兵,你们的工作安置问题就应该去找共产党来给你们解决”。然而匪夷所思的是我们上访十年没有领导问津”2009年4月3日16时许甘唐公司总经理燕海增和我退役士兵家长谈话时就毫不掩饰的说:“你们唐书记说的话其实并没有错,是他把你们当成自己人而说的心里话!现在不是我们不接收政府对你们的安置,而是现在没有安置政策了!现在你们想要按照退伍军人安置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当即问他:“我们的子女是持有合法有效《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伍兵,其安置资格是通过省政府安置机关审核确认了的,为什么就不能按照退伍军人来安置呢,你说没有安置政策了那《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甘肃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2005)年23号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算不算安置政策”我们质疑现在不是没有安置政策了,而是你们眼里根本就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了……燕总经理居然说“国务院发的文件你找国务院去,我们(甘唐)公司只执行我们公司自己发的文件,其他文件执行不执行我们没有向你们解释的责任和义务”。 燕海增总经理他还甚至用嘲讽的口吻说:“省民政厅是给我下达退伍军人安置任务了,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是具体到是那些人分配到了我大唐甘肃公司,所以我们跟省民政厅花钱卖了这批安置指标,安置了我们需要的大学生专业人才,所以无论是我接收了谁,都同样是完成了退伍军人安置接受任务了”“我有十个指标,不给你也不给她,我想怎么样安排是我的事…… 2010年10月11日19时28分大唐甘肃公司副总经理丁鹏里在和碧口水电厂职工(20余职工在场)座谈时我再次重申了上述问题,我说我们在山区工作实在是孤陋寡闻,对外面的形势真的搞不懂也不清楚,我们在这里要向各位领导请教:在我们中国大陆中国共产党还在继续执政吗?中共国务院还是中国大陆的唯一合法政府吗???国务院颁发的法规文件在中国大陆地区还继续有效吗??丁鹏里副总经理说我是在调戏他!(事实上应该是你们甘唐公司在调戏党中央、国务院!)我说我是在咨询请教你?副总经理丁鹏里又说了:“我的回答是不知道!”就这样的信访接待你们认为有意义吗?究竟是谁在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还不清楚吗?

    八、我们的退役安置指标被甘唐公司非法转移,但是我们还是需要继续生存下去,为了生计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只好一边在碧口水电厂属下的甘肃龙江电力公司一边打工,一边继续信访维权,我们现在的用工形式事实上就是国办发(2013)78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的“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的劳务派遣用工,其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与正式职工的差别非常大,他们的工资奖金不到正式工的1/4,同样在前方一线从事最艰苦的水电站运行工作,但是拿到的现场贴仅为正式工为630元的2/3,正式工有的交通费80元,误餐贴100元以及按照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我们则完全没有,服兵役和待安置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这些纯粹就是针对退役士兵接受安置的歧视性政策。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10年来我们四处上访八方投诉无果,如果我们的诉求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解决又需何画蛇添足呢?也希望各位领导能够体谅我们底层老百姓生活的艰辛,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对待我们的退役安置诉求,只要是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律法规,我们都会绝对服从,反之我们会抗争到底。
    最后,再次请求民政部各位领导,责令甘民厅立即撤消对我退役士兵非法转移的错误决定,停止侵犯人权行为,并按照国发〔2005〕23号、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及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大唐集团公司责令甘唐公司立即依法接收安置我退役士兵,并彻查处理与此事件有关的违法乱纪人员,严厉惩处这群文盲、法盲、流氓官员,还我公道,重塑甘肃民政事业“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好形象。
    通讯地址:甘肃省文县碧口镇后街448号碧口水电厂;复查申请联署人名单附后
                                                         2015年9月18日
     

  •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司法机关人员权贵勾结陷害工程实际承

    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天台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晓明。友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友力公司)在天台属于龙头企业,该企业长期违法《建筑法》,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质证,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牟取高达工程总造价7.8%的承包费或管理费,并大肆截留工程款,造成实际承包人无法支付材料费和民工工资,也造成工程无法及时完工等恶劣后果,而该企业的建筑资质却一步步高升。该企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和极大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为此我已经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现在要举报的是:工程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以友力公司名义承揽了宁波市鄞州区东湖小学综合楼,宁波市鄞州区邱隘农科所,宁波汽车零部件检测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和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村新村建设项目后,友力公司非但不提供任何人力、设备、技术和资金,反而对实际承包人严重盘剥,导致工程承包人陈志达等人无力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友力公司为了不支付工程建设材料供应商的贷款和民工工资, 竟然权勾天台县公安局有关人员,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拘留陈志达等实际承包人,把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变成刑事案件。友力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法院纷纷中止审理。天台县检察院经办人原先还坚持正义,认为实际工程承包人不构成犯罪,就作出不批捕的决定。2014年3月,释放后的陈志达等项目经理返回工地时看见友力公司已经接管工地,作为实际承办人之一有权要回工地。当天两劳释放人员及大批社会上的人,把我们赶出工地,直到宁波咸祥警方到,那批天台黑帮才慢慢地离开,没过几天就把陈志达抓到天台公安局。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天台县检察院有关领导以职务侵占罪名义批捕了承包人陈志达,还向天台县法院提起公诉。天台法院经审理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距开庭审理至今长达六个月。法院是坚守正义和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防止友力公司进一步作手脚,造成恶劣的司法判例,我无奈进行控告。友力分公司实际负责人邬明海被许晓明骗到天台,送进公安局,至今已有1年6个多月,一直没有判决。还有一次,友力公司在宁波江北跟浦天贸易公司孔建尚打官司,在开庭时,江北法院要求证人工程承包人之一陈潮立出庭指证,在审厅门口,黑帮不让陈潮立进去,扬言说,如你今天作证,明天让你吃苦头。直到法警把陈潮立带进去作证。没过几天,;黑帮所扬言的“吃苦头”就兑现了。不知道用了什么法力,陈潮立竟然成了通缉犯了。2014年6月14日。公安带着黑帮到陈潮立家,不问青红皂白就直接把水电拉断,陈潮立父亲陈惠章多次打电话联系友力公司,公司那边只回一句话,“把钱拿来,一切没事”,我陈惠章父子俩已经垫付了1000多万人民币,到哪里再去借钱给你们。于是到天台那边公司去,他们叫我滚出去。出了公司打听当地老百姓,当地老百姓一听友力公司,都说知道的,但不敢提“友力”两字。走了几百米又问此事,有几个老百姓对我说,“你还是马上回家吧,免得我们吃苦头”。后来我想工程承办人之一袁永祥为什么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连家人都不知道他的下落。这就是友力集团人大代表许晓明的威力,我无奈进行控告。

    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仪》约定:交付业主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均由另一承包人之一陈潮立与父亲陈惠章个人垫付。(实际承包人仅在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里蔡村新村建设项目就垫付了7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友力公司不出任何资金,设备,人力和技术;该协议又约定实际承包人自负盈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承包人垫付了巨额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实际承包人不得不大量借款,以垫付材料款,民工工资。

    该《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是严重违反《建筑法》的,但友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工程款的流向不得不采取这种模式:业主单位向友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实际承包人又向他要来发票,把发票交友力公司,友力公司再把工程款支付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再把工程款交付给实际承包人,实际承包人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种模式,有一陷阱;实际承包人为了从友力公司领取工程款,需要向友力公司交付材料发票的,而该材料发票虽然是真的,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实际是没有供应与发票相符的材料的。即实际承包人到手的工程款虽然是自己应得的(工程实际均是承包人带资施工的,友力公司不出一分钱,所以回来的工程款也是自己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是约定好的),但是采用了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获得的。

    友力公司就抓住这点—-虚假的办法(虚开发票)来领取工程款(虽然是实际承包人应得的),向天台公安局报案称实际承包人陈志达等人职务侵占。法律规定职务侵占至少需要两个条件;
    (1)采取虚假的办法;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不属于自己的钱物占为己有。但本案中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不论实际承包人采取什么办法,实际到手的工程款均是自己的,既然是自己的,当然可以自由支配: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和归还借款(这些借款的用途也是垫付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先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所以当初天台县检察院多次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就是这个理由。然而,同样的这样一个事实,在友力公司多次“做工作”之下,天台县检察院改变了态度,把这个烫手的山芋揽到自己头上,现在又扔给了法院!法院现在左右为难!经一庭审理后,不能判决,将原来的案卷又退回到检察院。迟迟不予判决!

    是否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现在陷入重重困境,在法律和权贵之间摇摆。我作为实际承包人的亲属,焦虑万分,请关注该案件,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谢谢!

    以上所述全都事实,一经查实所述事情不符,本人愿负法律责任。

    控告人:陈惠章
    身份证号:330227196002297018
    联系电话:13185972278

  • 湖北省随州市铁树集团(原棉纺厂)老工人不愿意签字搬迁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8-13消息:湖北省随州市铁树集团(原棉纺厂)前生活区近期被政府纳入了拆迁范围,据说是棚户区改造。职工们介绍,前生活区拆迁涉及原棉纺厂至少数百户下岗工人,政府提出的补偿方案是原居住房采用面积换面积,多余的部分就要按基本市场价自己购入。
     
    方案出台后,部分住户欢迎并已签字同意,但至今仍有许多人不愿签字搬迁。工人们说他们现在的房子面积小,有的一家只有二、三十个平方米,购新房还得交纳大量的钱,买不起。特别是年纪大的老工人,他们反映他们年纪大、退休金微薄,没有那么多钱去买新房。他们在老房子处住惯了,也不愿意搬迁。为此,前段时间专门有人组织了不愿意搬迁的签名活动,结果发起人差点遭人殴打,签名活动最终被迫停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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