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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根宝被施压面临再次失业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日消息】近日,原玫瑰团队成员、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自述在单位遭到领导特殊“关照”,以及上级领导的施压,自己即将面临再次失业的境况。

    原铁路工程师黄根宝因言获罪被中共判刑1年4个月,获释后一直没有长期稳定的工作,就算侥幸找到一些工作都被原单位央企和国保施压无法干的长久。半年前,黄根宝应聘进入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进行工作。

    2024年4月19日,黄根宝在城北大区经理的“亲切关怀”下,他的房产中介终于干不下去了,他现在已成了所在区域内合作门店的众矢之的…

    而最有意思是,黄根宝所在的大区经理专门开会,针对他制定了一项贝壳“潜”规则,不得不说对他是特别的重视。

    黄根宝由于车祸留下了后遗症,导致两个胳膊依然疼痛麻木,尤其是左胳膊活动受限,想找到合适的工作非常难,特别是在当前如此糟糕的经济基本面之下,再加上原单位央企对他的处处“关照”。

    黄根宝现在这个房产中介的工作,如果在给他开立贝壳账号之前,让他们(原单位央企)知道了,也就干不成了。只能说是他低调突袭、侥幸成功而已吧。

    5月31日,黄根宝又透露在整他之后,又株连全店,他所在的房产中介快关门了!

    目前黄根宝干房地产中介也半年多了,城北大区经理最近找他所在店的事,挑他所在店的不合规问题。

    黄根宝表示,“其实这些问题都是共性问题,哪个店也避免不了的,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我们经理说,关系现在有点紧张,要是我们店关黑了,我又要失业了。要是真因为我一个人,干倒一个店,我的罪可大了!”

    据悉,黄根宝,江苏省徐州市公民,国家一级建造师,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参与秦永敏先生组建的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并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在推特、脸书上发表。

    其后被徐州当局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出狱后的黄根宝曾在一家私企打工,后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失业长达几个月,一直没有收入来源。

    此次,黄根宝找到一份房产中介的工作,才干了半年多时间,又被领导处处"关照"特殊对待,即将面临再次失业的境况。

  • 玫瑰团队黄根宝因言判刑送外卖遭遇车祸

    【民生观察2023年6月5日消息】中国玫瑰团队成员、玫瑰网站编辑黄根宝,2019因网络言论被当局判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9月刑满获释,回家后黄根宝失去了原单位的工作成为无业游民,为了一家大小的生活到处打工维持生计。

    黄根宝,江苏徐州人,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为参加秦永敏“玫瑰团队”成员、“玫瑰中国网”编辑、“中国人权观察”成员。曾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文章受到当地政府的打压与威胁。

    自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其退出玫瑰团队和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追求而拒绝退出。

    2019年5月31日,黄根宝被徐州当局抓捕入狱,原因是因为推特发帖,因言获罪被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回家。

    然而,黄根宝在2023年5月31日发推表示:“2020年出狱以来迫于生计以送外卖为业、在入狱四周年的当天不幸发生车祸脊髓损伤,双臂疼痛,麻木,需要长期疗养恢复,医生建议手术治疗。” https://twitter.com/huanggenbao8964/status/1663787517198454785

    目前玫瑰团队还有秦永敏在监狱服刑,被武汉当局重判刑期长达十三年,秦永敏共计牢狱时间已经27年。

  • 黄根宝申诉

    申诉人:黄根宝,男,身份证号321028197505250819,汉族,大专文化(自考),原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国家一级铁路建造师。
    被告人黄根宝,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不服,对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0302刑审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被告人黄根宝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派出所将本人推特内容全部打出来,并让我签字,只能证明这些内容是本人所发,并不能证明这些内容均违法,因此还不是证据。对于本人所发内容,有转发的、有自发的,那么无论是转发的和自发的,他都有观点和信息两种。属于观点的部分显然不属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捏造事实,而信息这部分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那么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这个是需要分开的。而对于虚假信息呢,如果是转发的,那么转发人是没有义务去审查其真实性的,如果是自己编造的,那得有证据来证明。在一个被原审法院主观认定申诉人散布的信息,这个所谓散布的信息,申诉人刚才说了申诉人是没有核实其真伪的这个义务的,并且对于这种散布的信息,法院还要证明“明知虚假而散布”。就申诉人散布的信息,即使能证明是假的,法院也要再证明申诉人明知道这些信息是假的,这样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作为依据。有效的证据,需要经过鉴别和法庭质证。开庭前、开庭中,均未对证据进行鉴别和法庭质证梳理。很显然,徐州鼓楼区法院这些工作均未做,这样的判决是极为荒唐的。驳回通知书中说进行了当庭质证,请求公开庭审录像,以证清白。

    二、取证非法:徐州公检法在本案中认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那么我是在玫瑰中国网、推特、脸书等海外媒体发的信息。这个所谓的“公共场所”也应该是美国主权范围内的,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警方的取证采用的远程勘验,并没有得到美国警方同意,系非法取证,属于无效证据。习近平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是多次重申互联网主权的,也请尊重他国主权。指控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是美国的“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中国有什么关系呢?再者,中国有伟大的网络防火墙,中国人是看不到我的信息的,也就是说对中国没有什么影响;我用的是中文,而绝大多数外国人是看不懂中文的,也就是说对外也没什么影响。且我所发内容,阅读量很小,怎么能说严重影响国家形象呢?

    三、公共场所认定存在重大错误:关于什么是“公共场所”问题?本人认为信息网络不是公共场所,其具体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五条: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对公共场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共场所为实体的、有形的场所;另外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之一,我国刑法更是明确规定信息网络属于媒体,而非公共场所。而起诉书、判决书均认定我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并没有指控我对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徐州公检法的指控是错误的,信息网络是媒体,不是公共场所,又何来“网络公共秩序”?另外,我翻遍了《刑法》和最高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没有看到所谓“网络公共秩序”一词出自何处?因此罪名不能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不管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信息网络为公共场所,却有明文规定为媒体,因此本人寻衅滋事罪名不能成立。

    四、辱骂对象不明: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起诉书、庭审过程、判决书中,均未能指出本人哪些推特内容是辱骂国家领导人的?辱骂的哪位国家领导人?怎么骂的?哪些内容是虚假信息?是什么性质的虚假信息?使用“大量”一词,极不严谨,究竟是多少条?这不应该是法律用语,这些最基本的都没有搞清楚,所谓证据确凿何在?

    中共各级官员,请弄清楚自己的身份!明白谁是主人,谁是仆人?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所有行政官员,他们都不是我的领导,而是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民的仆人。公仆嘛,不是仆人吗?你们是要为人民服务的,而且是要全心全意的,这是你们自己都承认和标榜了的。每个人都要清楚自己的身份,主人教训仆人是正常的,仆人反犟才是不正常的。别说你们没有证据证明我骂了谁,就是骂了,难道不是应该的、非常正常的事情吗?主人无权教训仆人,那还叫主人吗?不愿意,你可以不当仆人啊!谁也没强迫你当仆人,不高兴可以走人。我还不需要你为我服务呢!

    罗翔律师在其公开视频中也坦诚:寻衅滋事罪是中国刑法的耻辱,考试都不会考它。你们却使用这样一条臭名昭著的罪名,打压正直之士,堵天下悠悠之口,公然开历史的倒车。在这里我要澄清一个常识:中国,就是一个特大号的小区;人大,就相当于一个特大号的业主委员会;共产党及其他八个民主党派,就是九家物业公司;总书记,就是物业公司经理;国家主席,就是小区物业经理,物业公司经理亲自兼任小区物业经理,说明对本小区的重视。业主难道就没有权力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说三道四?对不称职的物业公司人员就不能表达不满,甚至骂两句?就不能嫌你们收费太高,服务太差?小区保安是保卫小区的,还是抓对物业不满的业主的?因此,不管于法于理,该判决都是错误的。

    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2006]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违反了此规定,本人即使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了虚假的信息,也不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是在信息网络这一媒体上起哄闹事。因此,并没有违反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因此,该司法解释违背和超越了《刑法》,应认定为无效。另外,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的初衷来看,我也在网络搜索到了不少法律界的专家的意见和评论,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的惩罚对象应该是造成实体、有形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人,而不是造成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人。因此,徐州公检法对我的指控存在严重错误。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司法解释无效:《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之一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补充条款对虚假信息的类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我国《刑法》仅对291之一款规定的5类虚假信息进行处罚,而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构成冲突。若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的话,一条虚假的恐怖信息或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同时适用291条之一和293条第一款第四项,这是非常荒唐的。该司法解释将虚假信息内容扩大化,将所有虚假信息都囊括进去,显然违背和超越了《刑法》,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因此本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无效。

    不公开审理于法无据:寻衅滋事罪属于普通刑事案件,再说我的所有证据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不公开审理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均未作出说明,请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贵院予以澄清,并对不公开审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本人无罪。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根宝
    2023.1.28

  • 玫瑰团队江苏公民黄根宝到法院申诉

    【民生观察2022年6月15日消息】2022年6月13日上午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去了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让黄根宝去鼓楼区法院。向对黄根宝进行一审的刘法官交申诉,有意思。有谁自己打自己的脸呢?这是什么逻辑。还有,网上和原审法院的“档案查询中心”,竟然都查不到黄根宝的判决书,还是刘法官把判决书给了黄根宝邪门吧?

    中国人权观察玫瑰观察团队创始人秦永敏发起人权观察。中国人权观察玫瑰团队成员江苏徐州黄根宝,原是央企中铁十局江苏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加入玫瑰团队,在玫瑰团队,中国玫瑰网站任编辑信息员义工,在玫瑰中国网站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遭到江苏徐州秘密抓捕,以构陷判寻衅滋事罪入狱。

    黄根宝江苏徐州人,高级工程师,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退出玫瑰团队,要求黄根宝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理念没有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义工。

    黄根宝在2019年5月31日被徐州当局秘密抓捕,入狱原因是因为在推特发帖,因言获罪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9月30号刑满释放回家。

    黄根宝回家后找了一家私企打工,忙于工作生活中,前几个月家里遭强拆,黄根宝奔波各部门提出强拆违法要求合理依法补偿等问题,并给住建部部长写公开信要求依法合理解决问题,

    黄根宝被江苏当局构陷寻衅滋事罪入狱,入狱后在失去自由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认罪认罚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出入后忙于生计养家糊口,一时没有提出申诉,当局构陷入狱完全是莫须有的罪名,属于冤假错案,黄根宝在2022年6月13号到法院提出了申诉,并递交了申诉材料等相关手续,到江苏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受理,要求黄根宝去鼓楼一审法院申诉,相关法院法官接待了黄根宝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一下是黄根宝的申诉书。

    黄根宝联系电话:1381328228

  • 黄根宝提取住房公积金被拒致信住建部

    【民生观察2022年5月13日消息】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后两次前往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断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5月8日,黄根宝致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要求对提取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作出解释。

    江苏徐州公民黄根宝因家中房屋被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目前需要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办理拿房手续。

    2022年3月29日,黄根宝第一次去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却遭遇地方文件的蛮横规定,以及工作人员的冷血和无理要求,导致他至今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拿房手续,现在暂住在亲戚家中。

    2022年5月5日,是黄根宝失业在家的第45天,他再次去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又拿出一个文件给他看: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徐公积金(2019]36号),《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第四章:购房提取,第九条:购房提取申报材料:(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1.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2、补交差价款凭证;3、《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4、购房全款发票(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5、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楼1类借记卡;6、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

    从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到住建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再到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可以说是层层加码,公民提取公积金的难度越来越大。

    管理中心业务人员告诉黄根宝: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第4.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硬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买拆迁补偿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要求黄根宝先用自己的钱交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后,再把购房协议和购房款发票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才能提取公积金。

    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人员直接告诉黄根宝,根据这个36号文件,第3、4项也是必须要的,而第2条住建部根本就没有要求,根本就不是四项之一。黄根宝质问他们如此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是如何出台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应该不是他这一件?为什么不向上反映,及时作出改正?

    2022年5月8日,黄根宝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写了一封公开信,对于地方层层加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住建部领导就以下几点作出解释:

    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这四样东西都是证明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的依据,只需一样便可,为什么有协议还要发票呢?请住建部作出解释。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若是正确的,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方便的吗?购房者要是都能交全款,还要提公积金、甚至贷款干什么?

    三、公积金放那里不能直接用,非要他去找“过桥贷款”,先全款交拆迁差价款,拿到发票之后再去提取公积金,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政策吗?建议立即进行整改。你们不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要不忘初心吗?老百姓办点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呢?

    四、该标准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胀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相抵触。所在单位的证明,很明显并不能包括这些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因此,此标准应是无效的。

    据悉,黄根宝是江苏省徐州市公民,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一一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在推特和脸书上发表,被徐州当局指控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出狱后,黄根宝在一家私企打工,现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已经一个多月,也没有收入来源。

    黄根宝电话:13813282285

  • 江苏黄根宝给建设部王蒙微部长的公开信

    【民生观察2022年4月20日消息】黄根宝江苏徐州人,高级工程师,因为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退出玫瑰团队,要求黄根宝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理念没有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义工。

    江苏省徐州市公民黄根宝,原为央企中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文《和平转型–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被江苏当局构陷入狱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刑满出狱,一年四个月。目前因疫情原因黄根宝失业中,因为坼迁一事给建设部部长一封信寻求帮助解决问题。给部长的信全文如下: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微先生的一封公开信:

    王部长您好:

    江苏省徐州市公民黄根宝,原为央企中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因在玫瑰中国网文《和平转型–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被江苏当局构陷入狱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6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刑满出狱,一年四个月。

    出狱后在一家私企打工,现因新冠疫情赋闲在家,已近一个月,没有收入来源。

    现家中拆迁,已经取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根宝去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已断缴),业务人员告诉黄根宝说: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第4.1.5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4.1.5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犀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要求黄根宝先用自己的钱交了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后,再把购房协议和购房款发票给他才能提取公积金。

    黄根宝认为:一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这四样东西都是证明房屋买卖已经发生的依据,只需一样便可,为什么有协议还要发票呢?请住建部作出解释。徐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此条文的理解是否正确?若是正确的,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老百姓买房提供方便的吗?购房者要是都能交全款,还要提公积金、甚至贷款干什么?

    三、公积金放那里不能直接用,非要黄根宝去找过桥贷款”先全款交拆迁差价款拿到发票之后再去提取公积金,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政策吗?本人建议立即进行整改。不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吗?还要不忘初心吗?老百姓办点事情,为什么就这么难的呢?

    本网将关注黄根宝后续的维权情况。

  • 黄根宝房屋遭强拆征集律师维权

    【民生观察2022年3月20日消息】中国玫瑰团队成员、玫瑰网站编辑黄根宝,2019因网络言论被当局判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9月刑满获释,目前黄根宝在一家私企打工。近日,黄根宝家中房屋被强拆,其在网上征集律师为他打强拆官司。

    2022年3月20日黄根宝讲述事情经过:本人与拆迁办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规定乙方(黄根宝)自收到拆迁补偿手续3日内完成搬迁。2022年3月13日本人收到了拆迁协议,但在2021年底本人未交钥匙的情况下,将我家车棚偷拆。该车棚(角钢、铁皮焊制)未予补偿,让自行拆走,因此我要求予以赔偿。

    另外,拆迁协议只给予过渡费3个月,我要求至少再给4个月。搬家费只给了一次,却要求我租房住,先交房。在协议中,未包含住房维修基金,而我的旧房住房维修基金不能转到新房,因此我也要求赔偿。现在我以拆除补偿未完全到位为由,拒绝交房。

    2022年3月18日上午,拆迁办带着城管十多人,对我家进行了强拆(我不在家住,整个楼被拆得乱七八糟,无法住人),到现场后我报警求助,但是他们依然没有停止,强行将家具电器拉走。3月19日下午,他们又来拆迁,我又报了警。

    对于以上行为,黄根宝认为:

    一、车棚若是违建,也只有城管有权拆,拆迁办无权拆,不合法。

    二、拆迁补偿手续,不仅仅是协议,是否齐全,你拆迁办说了不算,城管、派出所也说了不算,只有法院才能认定。拆迁办、城管无权强拆,系非法强拆。

    三、城管强拆,未事先通知,没有任何手续。主人不在家,是盗窃;到家了,还不停止犯罪行为,是入室抢劫。

    黄根宝的诉求如下:

    一、对强拆的车棚、家具电器等予以赔偿;
    二、追加过渡费至少4个月;
    三、对住房维修基金予以补偿;
    四、追究强拆者的刑事责任。

    目前,黄根宝在网上公开征集律师,欲将拆迁办及城管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黄根宝,江苏徐州人,原为央企中铁十局徐州桥梁厂副总工程师,秦永敏“玫瑰团队”成员、“玫瑰中国网”编辑、“中国人权观察”成员。曾在玫瑰中国网发文《和平转型——中国最大之公约数》、《写给腐败的先富们一一腐败是个好东西》、回光返照论等,并发推、发脸书等。

    自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其退出玫瑰团队和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追求而拒绝退出。

    2019年5月31日,黄根宝被徐州当局抓捕入狱,原因是因为推特发帖,因言获罪被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回家。

    目前玫瑰团队还有秦永敏在监狱服刑,刑期长达十三年,秦永敏共计牢狱时间已经20多年。

  • 玫瑰团队网站编辑黄根宝已刑满回家

    【民生观察2020年10月20日消息】中国内地秦永敏玫瑰团队成员黄根宝,是中国玫瑰网站编辑,他在2019年5月31被抓铺,黄根宝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9月30号已刑满释放回家。

    黄根宝是江苏徐州人,高级工程师,参加中国玫瑰团队后多次受到当局的威胁并要求退出玫瑰团队,并且要求黄根宝退出玫瑰团队网站编辑工作,但是黄根宝顶住各种压力一直坚持自己的追求而拒绝退出。

    黄根宝在2019年5月31日被徐州当局抓捕入狱原因是因为推特发帖,因言获罪以寻衅滋事判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9月30号刑满释放回家,据朋友说:黄根宝拒绝透露其他信息,黄根宝出狱后不予任何朋友来往,他需要安静地生活,希望他的家庭和睦,家人身体健康快乐。

    目前玫瑰团队还有秦永敏在监狱服刑,刑期长达十三年,秦永敏共计牢狱时间已经20多年,玫瑰团队还有云南徐昆在等待开庭,徐昆2019年8月18日被拘留现已经关押一年多了久押不判一直关押在云南昆明看守所,强烈谴责这些非法拘押判刑玫瑰团队成员的公检法,他们都是人权捍卫者,无罪的合法公民,请这些关押玫瑰团队的地方立即无罪释放这些玫瑰团队公民回家。

  • “玫瑰团队”成员黄根宝、徐昆即将开庭

    【民生观察2020年5月29日消息】由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的湖北武汉异议人士、民主党人秦永敏创办的“玫瑰团队”成员黄根宝和徐昆被指“寻衅滋事罪”案分别将于6月初开庭审理。二人在2019年7/8月间失踪,后证实被捕。

    据了解,2019年7/8月间,江苏黄根宝与云南徐昆相继失踪,同时失踪的还有黄根宝妻子王女士。而之前,黄徐二人曾被国保多次约谈警告,要求二人退出“玫瑰团队”,并且不得为其他被捕成员举牌声援,特别是为团队创办人秦永敏举牌。

    黄根宝失踪后,有多位朋友曾尝试寻找,但未见下落。日前,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从微信群了解到黄失踪一事,因曾与黄根宝有过互动,其后几经周折终于联络到黄根宝妻子王女士,双方约定见面,但见面后有不明身份男子陪同王女士一起前来。

    王女士表示,黄根宝是个有责任心的好人,对妻子和孩子都很好,也孝敬双方父母。不过王女士又指,自己坚决反对黄根宝在网上发表不好(负能量)言论的行为,只想好好过日子,并不想让外界知道黄根宝被抓的事情。前段时间,得知丈夫的案件即将在6月初开庭,王女士曾为丈夫聘请了一名律师(王女士未透露律师姓名),但黄根宝拒绝授权签字委托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最后王女士告诉该名朋友,等黄根宝出来后一定会要丈夫与自己好好过日子,如果黄根宝继续执迷不悟的话几天与其断绝一切关系,包括婚姻关系。

    公开消息显示,黄根宝,时评作家、国家一级建造师、副总工程师(就职于中国铁路二十局,转业前曾服役中国军方铁道兵第十师)、秦永敏“玫瑰团队”成员、“玫瑰中国网”编辑、“中国人权观察”(正在注册中)成员,2008年曾公开呼吁中国建立多党竞争的民主政体,后遭到打压,工作被调离重要职务。2018年,黄根宝作为“玫瑰团队”成员期间,曾被警方要求退出该组织,2019年7/8月间失踪。

    而“玫瑰团队”另一成员云南昆明徐昆的辩护律师最近收到法院通知,徐昆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将于6月2日开庭审理,但法院以疫情为由,告知律师将会以视频形式进行开庭审理。律师表示,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已有几个月未会见徐昆,并表示未知徐昆是否同意视频开庭,因此会安排在开庭前会见徐昆,听取徐昆的意见后再讲,但未知看守所会否同意会见。

    消息指,2019年8月17日,徐昆准备搭乘火车前往苏州参加因拜祭林昭而被捕的朱承志“寻滋”案开庭,在火车站被昆明盘龙区公安分局国保拦截,并强迫其退票,后将徐带到穿金派出所做笔录,当晚对徐昆行政拘留十五天,期满(8月30日)后又将徐昆转为刑事拘留,罪名为“寻衅滋事罪”,一个月后的9月30日,徐昆被批捕,羁押盘龙第二看守所。

    据悉,盘龙警方指控徐昆的“罪证”来自推特言论,并且只是曾因转发过几条“敏感”推文。去年被捕前曾多次被要求退出“玫瑰团队”而表示拒绝,可能因此招来打击报复。

    公开信息显示,徐昆曾多次为身陷囹圄的人士举牌声援,当中包括“玫瑰团队”创办人秦永敏,秦被捕后的几次开庭,徐昆都有到场声援,亦因此多次被盘龙警方打压。

    有关黄根宝与徐昆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及报道。

  • “玫瑰团队”黄根宝夫妇失踪已半年

    【民生观察2019年12月18日消息】本网获悉,由湖北异议人士、民主党人秦永敏创办的“玫瑰团队”成员之一的黄根宝已失踪半年时间,同时失踪的还有黄的妻子,有消息指黄夫妇因信教而遭打压,目前由于缺乏其他家属的信息验证,因此黄根宝夫妇下落不明不知去向。

    据知情人透露,黄根宝大约于半年前与朋友失去联系,之后曾多次尝试查找,包括黄的住所以及工作单位,但均无果。知情人透过多个渠道曾打听后得知其住所地址,期间多次前去拍门查找,但一直未有人应门。

    另据了解,有相熟朋友在黄居住地附近向邻居打听后得知黄根宝夫妇曾因信教(目前不确定为何教,据分析认为如果信教的话应该为基督教)曾被当局上门约谈,黄亦曾与上门人士有过争执。坊间传言因宗教信仰被谈话,因此遭到公安局打击,街坊间有多个版本的传言,至今未能一一验证。

    由于目前未有黄根宝夫妇被带走或者被其他方式控制的确实消息,以及消息未有黄根宝其他家属的证实,因此未有黄根宝夫妇如何失踪、因何失踪以及目前身在何处等具体情况的披露,不过黄夫妇失踪半年的消息公开后,多位朋友正重新尝试全方位查找。

    公开消息显示,黄根宝,时评作家、国家一级建造师、副总工程师(就职于中国铁路二十局,转业前曾服役中国军方铁道兵第十师)、秦永敏“玫瑰团队”成员、“玫瑰中国网”编辑、“中国人权观察”(正在注册中)成员,2008年曾公开呼吁中国建立多党竞争的民主政体,后遭到打压,工作被调离重要职务。2018年,黄根宝作为“玫瑰团队”成员期间,曾被警方要求退出该组织,2019年夏天失踪至今,同时失踪的还有黄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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