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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赵建华出门被拦并拘留十天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3日消息】本网获悉,赵春红发出声明信息:赵春红声明,本人绝不自杀,若有意外就是以平泉市常务市长赵瑛楠等所为,本人和家人没有违法行为,是你们以权代法打击迫害赵春红及哥哥家人,昨晚南五十家子镇书记苏震冬指示不明身份的人追害赵春红几十里,并冒充公安拍照恐吓,并且找赵春红碰瓷寻衅滋事,对此赵春红已报警,现赵春红的哥哥以寻衅滋事被非法扣押将近24小时,赵春红也对此再次发出警告,平泉不是你们可以一手遮天,你们在架空中央与人民沟通渠道!就是这样心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只是在保你的权益和官位,记住你们的权利是谁赋予你们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继续为俺和家人的人权抗争到底。

    平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行罚决字(2021)0921号

    被处罚人赵建华,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402013018,1964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二十二组869号。现住址:河北省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二十二组869号。

    现查明:2020年初赵建华开始到南五十家子镇政府反映失地保险问题,2020年5月22日和2021年1月19日,南五十家子镇政府针对赵建华的诉求分别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但赵建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平泉市信访局或平泉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而是于2021年2月22日伙同左小东、赵淑兰、孙风伟、赵春红因失地保险诉求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21年5月28日,赵建华伙同赵淑兰、左小东因失地保险诉求再次越级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21年7月21日,赵建华伙同左小东、赵淑兰、徐桂珍、孙凤伟因失地保险诉求再次越级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21年9月14日,赵建华与左小东、赵淑兰、徐桂珍、赵荣–起预定了2021年9月22日从承德发往北京的高铁票,2021年9月21日晚6时许,赵建华与左小东、徐桂珍等人一起坐车行至平泉市高速口,准备次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被南五十家子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劝返,赵建华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平泉市的信访秩序和南五十家子镇政府的工作秩序,致使南五十家子镇政府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以上事实有赵建华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建华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平泉市公安局送平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公安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交被处罚人/单位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在收到行政拘留决定书后,赵建华提出了暂缓执行拘留申请书:

    申请人:赵建华(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电话18233893018住址,河北省,平泉市,南五十家子镇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已经书面提出《行政拘留复议申请书》,申请公开听证,暂缓执行被民警口头告知的行政拘留10日决定,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

    1、申请人没有违法行为,在去承德陪老爸看病在高速口被南五十家子政府和派出所人员带回,在此之前政府一直派几辆车多人看护我家门口。这是以权代法侵犯人权行为,也是对上访人打击迫害。

    2、申请人书面向南五十家子派出所调取政府信息公开,证明申请人9月22日被行政拘留10日的决定与南五十家子派出所无关,而是上面领导指定下面强制要拘留申请人的要求公开领导身份;
    为了严肃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执法权威,行政处罚界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仅仅一句上面领导指定要下面要拘留申请人,就把申请人送进牢房,何况我没有违法行为,这样的手段极其恶劣、非常残忍。申请人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法院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再次提出书面“暂缓执行拘留申请”,望准许!

    此致

    申请人:赵建华
    2021年9月22日

    在申请人提出暂缓执行拘留后,平泉市公安局南五十家子派出所依然对赵建华执行了行政拘留,以赵建华行政处罚决定书看,赵建华多年的土地征用不依法解决问题,赵建华代表农民们维权,这些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等问题已经多年了,不存在越级上访,上访是法律赐予的权利,当农民失去耐以生存的土地后就失去了生存的来源,当局本应该解决的问题却不依法解决问题,而且乱用权力,久拖不解决,造成信访事件越拖时间越长,老百姓每天都要吃饭要生存要开支,土地是农民的命脉,当局抢夺农民生存的命脉,农民怎么生存下去?请不要把农民逼上对立的一面,以失去土地的农民范木根,贾敬龙等冤假错案为案例,他们都是遭遇政府强征土地非法强拆暴力执法造成的结果。

    本网将继续关注赵建华后续的情况,最后希望河北平泉市当局依法治国,不要给失地农民再添加新的冤假错案,请立即无罪释放赵建华回家。

  • 鲍乃刚上诉状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21年2月3日,鲍乃刚在京山市看守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宣判鲍乃刚有期徒刑四年。鲍乃刚表示要上诉。
     
    湖北京山公民鲍乃刚被京山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号对被实施逮捕,市人民法院拟定于2019年7月25号对鲍乃刚实施开庭审判,开庭后一直不下判决,久拖不判超期羁押,严重违规行为,侵犯人权,开庭一年半后2021年2月3日才得已判决,鲍乃刚被判刑四年。鲍乃刚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由于春节临近判决书下达后代理律师卢京美律师在湖南外省、由于疫情出外省要做核酸检测来不及到湖北京山看守所会见飽乃刚,卢京美律师立即与京山法院取得联系,由他代写后转发给飽乃刚的老婆后,由飽乃刚老婆罗汉娥打印出来后带看守所再由飽乃刚签字后,再由罗汉娥邮递到法院提出上诉。
          
                  鲍乃刚上诉状
    上诉人:鲍乃刚,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湖北京山人,汉族,住京山市新市镇惠山北路1刚1号。
    上诉请求:
    1、 撤销京山市法院(2019)鄂08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
    2、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 上诉人在推特、微信发布的信息属于正常公民言论自由范畴,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定性完全错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言论自由已是国际公认基本人权,且中国政府已明确通过宪法进行保护。所谓言论自由即有说党政国家好话的自由,也有批评监督、甚至尖锐批评的自由,即对一切国家事务,社会制度、司法案件等有赞美甚至是过度赞美的自由,也有批评甚至是严厉批评的自由;而选择批评的方式,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以温和委婉的方式进行批评,也可以是以辛辣讽刺的方式进行批评,如果将某些人听了可能不舒服的评论、批评都当成犯罪对待,这就有可能会毁灭言论自由。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实就是没有自由。总之,只要没有实施宪法法律所禁止的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或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应当均认为合法。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8月以来,鲍乃刚利用境外网络社交软件,大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抺黑,污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及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但是一审未查明鲍乃刚网上发布的哪一条是虚假信息。所指控的事件都是热点事件,鲍乃刚个人的观点看法,个人感知感悟及鲍乃刚的个人人生经历。对热点事件的点评,这些内容的文字都受宪法言论自由和法律赋予公民批评监督基本政治权利的保护,不存在任何违法犯罪,一审法院在公诉机关不能明确上诉人发布的哪一条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情况下认定上诉人发布的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 上诉人参与旁听多起刑事案件系正常行使公民旁听权,系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公正的完全合法行为,一审法院居然歪曲认定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十分荒唐。
    宪法第41条规定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诉权、申诉权和获得国家赔偿权,可以统称为“政治监督权”。法庭的庭审行为是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公民进入法庭旁听庭审,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行使前述五大政治监督权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国的公民旁听权来自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政治监督权。 
    201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二会答中外记者问时说,中国公民旁听案件的旁听权是有保障的,公民旁听不需要理由凭居民身伤证即可旁听任何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剥夺公民的旁听权。人民法院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行使旁听权,这是中国共产党向世界的承诺。
    但是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鲍乃刚对多起案件进行网上炒作,现场围观声援妄图制造影响,给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施压,干扰案件的审理判决。近年来京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对鲍乃刚现场声援展开劝返工作,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
    上诉人参与旁听的唐荆陵,扇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黄文勋,袁小华赤壁五君子案,秦永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吴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王芳寻衅滋事案及李明哲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件,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鲍乃刚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合法。地方政府公然阻止公民旁听,公然侵犯了公民基本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宪法法律。这种指控其实是打了中共和政府的脸,也是对鲍乃刚的无理公开迫害。上诉人关注社会不公,参与旁听案件,其本质就是在关注自己的生存环境,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人身上发生的不幸,都有可能在他人身上发生。只有社会有了公平正义,每人才可能亨有公平正义的司法蔽护,一切对公义的迫害,都不敢示人,也会遭到历史的唾弃。
    有法谚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不但不违法相反有益于促进中国司法公开、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民一项最基本政治权利,不容非法剥夺。无论什么刑事案件,政府依法应当最大限度保障公民旁听权,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劝返,其实质是非法限制阻止公民旁听,无疑违法者是当地政府不是申请旁听者。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是违法阻止上诉人旁听的人员,接受审判的应当是他们而不是我。
    三、 一审法院审理严重超期,认定事实错误, 裁判逻辑颠倒,歪曲理解和适用法律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当立即纠正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院审判必须保护公民基本人权,作出裁判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上诉人一审程序中完全不按正常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显然所有程序均是为了完成某个组织既定的任务而设计,一审审理程序完全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形式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但其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不属于可延长达近20个月的情形,客观上造成超期羁押。
    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事实全盘照单全收,对一审上诉人和律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全部驳回。从一审法院说理部份可知,其裁判根本没有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预设做实犯罪为出发点,以公诉机关罗列堆砌的证据为基础,通过歪曲法律错误理解法律来裁判,最终作出完全错误的判决。
    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为中国公民能实现基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国真正伟大复兴,特此提出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特致
    荆门市中级
    上诉人:鲍乃刚
     
  • 李霖案被判煽颠罪4年真相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18年2月10日,长期居住在内地,户口在辽宁沈阳市的李霖(职业:电力软件工程师)来新疆乌鲁木齐市探亲过春节,他按以往半年内在推特上写日记的形式发了5条涉及新疆现状的信息:

    第1条叙述了当地的安检现状。
    第2条叙述当地网络不好使用。
    第3条叙述清真标志下架现状,配有2张被去掉“清真”二字和标识的图片。
    第4条叙述当地街头众多警务站现状并转述了别人的评论,还配有一个街口有二个警务站的1个小视频。
    第5条讲述对当地干部一对一扶贫和结亲政策的看法。

    2018年2月20日大年初五,李霖突然被民警持枪带走。他们抓人、搜查、拿物,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办理任何手续。
    2018年2月21日当地公安分局认定李霖发的那5条信息是造谣,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2018年3月3日10天行政拘留期满,又认定那5条信息涉嫌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罪直接转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0日李霖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
    2018年12月5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

    以下是当地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联合构陷冤案的主要过程:

    1、管辖权造假:在案卷里给李霖虚构了2个当地居住地和1个新疆户口。
    李霖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沈阳,而办案民警却特别备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2、侦查手续造假。如:(1)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被传换。
    (2)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从他身上搜出手机。
    3、在《传唤证》和《搜查笔录》上伪造李霖的签名,找不明身份,名叫代洋洋的人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作伪证。
    4、先抓人,搜集和制作非法电子证据,后立案。即先打靶,后画圈。
    5、证据造假,捏造事实。
    (1)李霖共发5条涉*疆信息,累计评论8条,转发21条,点赞51条,被指控和认定发涉*疆信息34条,累计评论347条,转发1224条,点赞2978条。
    (2)没有证据,也不用证据,就能指控和认定李霖发表、转发大量煽动国家政权的文章、图片和视频,在境内外引起恶劣影响,以及辱骂新疆地区领导人等等。
    (3)全案共4个口供,仅从书面上就明显看出全是非法口供。
    (4)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和小米ipad在侦查阶段竟然“下落不明”。
    6、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把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被超期羁押4个多月掩盖成4天。(法律规定: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必须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7、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刘进波拒绝我自己请的律师阅卷和会见,不得已,我换成他给我推荐的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田文化律师就能会见和阅卷。
    8、田律师分别告诉李霖和我:国家公权力机关定的罪名不能更改,不认就重判!
    9、违法开庭。2018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拒绝旁听。田律师和公诉人刘进波分别告诉其母亲:是不公开审理,不能旁听。
    (1)当时,李霖父母提前进入法庭,法官说:出去,不能旁听。
    (2)庭审时,不允许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让书生气十足的李霖全程带着手铐,连基本人权也被剥夺。
    (3)田律师面对公诉人对李霖的指控,一律回答没有异议。
    (4)这么大罪名的案件,有着13页的庭审笔录,而且判决书上记载法庭上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开庭不足半小时结束。
    (5)半小时庭审结束后让其父母进入法庭同李霖见了短暂的一面。法庭内有:其父母看到进去的公诉人刘进波和1位女检察官及4位警察,还有2位男法官、2位押着李霖的法警及田律师。
    庭审记录和判决书记载的庭审时有公诉人沙拉买提·艾尔肯和审判长邓颖参加,实际上他俩没有参加庭审。
    结果,庭审记录上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0、法庭上,公诉人使用假物证,法官和公安人员大力配合。
    (1)因为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小米手机和小米ioad在侦查阶段已“下落不明”,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没有随案移送物证。
    (2)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3件电子物证与扣押物证不一致。
    (3)开庭结束后的第13天,公安人员在《情况说明》中把物证被调包甩锅给了李霖所谓家属。
    而之前网安大队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里明确记载着:物证于2018年2月22日被办案民警范跃锋领走。
    (4)既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已出示过物证,但是,开完庭之后的第14天,法官张诚到看守所向李霖讯问全部物证下落。说明法官很清楚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的是假物证。
    最后,法官用判决没收原物来掩盖公安人员销毁或藏匿物证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结案后,公安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上没有任何所谓的犯罪物证,只剩下一个与案件无关的笔记本电脑至今不返还。
    11、2018年12月5日,法官张诚和书记员李浩到看守所向李霖下达了判决书。李霖当场提出上诉。
    12、二审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13、2019年我多次到新疆高级法院申诉,每次立案庭法官都说:审监庭领导说这个罪名不允许申诉。他们拒绝接受我的申诉材料。
    14、2020年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新疆高级法院收了我的申诉状一直不给结果,我多次催问后,竟然不允许我再进入申诉大厅。法警说:我的职责就是把你挡在法院门外。
    15、我控告无门。新疆各级相关部门推萎不受理。我向中央巡视反映,交办下来又回到各个具体的办案部门。

    2020年12月23日,新疆高级法院给我出具了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证明:我们就是铁证如山也没有用!
    俗话说:夜路走多了,总能遇见鬼!他们合伙造假案,迫害李霖,万万没有想到全套案卷材料会落入李霖母亲李新华手里。

    李新华身份证:650105196310020767
    电话:13639955916,16699173396

  • 南京秦沪辉车标案9月10日开庭

    【民生观察2019年8月29日消息】江苏南京公民秦沪辉,因在自己私家车上粘贴宪政、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官员财产公示等标语,于2018年9月4号被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今天,有南京公民告诉本网,秦沪辉案将于2019年9月10日在南京江宁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据秦沪辉的好友反映,秦沪辉50年生,网名“无票公民伤不起”,已退休,是一名红二代。虽然她出生在共产党员世家,饱受共产主义教育,但是她却拒绝人云亦云的党说教,以自己独立的视角去辨析马列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优劣,经过长期观察与分析她得出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从苏联到朝鲜,共产党施行的一党专政本质上就是专制特权,就是侵犯公民财产与自由甚至是生命的罪恶制度,这种极权专制必须结束,必须转变为自由主义的宪政民主制度,并且中国也必须向宪政国家那样,实行官员财产公开、言论自由、一人一票等普世价值制度。

    几年前,她为了表达自己的看法,就在自己的私家车上贴上了“取消特供、官员财产公开、民主、宪政,一人一票”等标语。事后,南京警方多次要求她撕毁,但是她坚持不予撕毁,她认为在自己的私人财物汽车上粘贴字符与市民在汽车上粘贴个性贴花一样,属于公民权利,警方无权干涉。为此,南京警方在2018年9月4日以寻衅滋事罪将她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遭正式逮捕。侦查阶段一直不允许律师会见。

    19年6月间,秦沪辉前代理律师王先生表示,今年4月案件被起诉到南京巿江宁区法院,他也退出案件,改由斯伟江律师代理案件。他又指,在退出案件前,曾到看守所会见秦沪辉,虽然她已69岁,但精神及健康状况很好,她刚进看守所时,曾受到不公正对待。

    王律师说:“身体、精神状态都很好,她认为自己无罪。她在前段时间,在(看守所)裡面受到一些不公正对待。”。

    王律师早前指,秦沪辉被捕涉及在车上贴有文字贴,内容有“官员财产公开”及宪政等字句,完全是公民的合法表达和言论自由,警方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实属错误。

    秦沪辉的亲友指出,她被关押看守所初期,曾被罚戴上脚镣半个月,但她没法投诉,因为一直不准律师会见,直至案件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河南王律师才获准会见。不过王律师受到压力,两个月前已退出案件,其后斯伟江律师接手此案,他也受到上海司法局的压力,但没有退出案件。

    他又指,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直至今年4月被江宁区法院起诉,由于秦沪辉坚持无罪,他估计法院会延期,没那麽快开庭审理。

    亲友说:“反正她不认罪,她觉得这个根本不是犯罪,她一直觉得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完全是言论自由范畴裡面的事情,所以她坚持无罪,可能(法院)要延期。”。

    2018年9月4日,秦沪辉在家中被南京警方带到派出所,其后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10月10日被逮捕,关押在南京巿第一看守所。

    年约69岁的秦沪辉,网名“无票公民伤不起”。朋友透露,秦沪辉平时很低调,只是在自己的私家车贴上写有“一人一票”、“宪法”、“司法独立”及“新闻自由”等字句,一直受到当地国保警告,她坚持继续。大约一年前,寓所楼道被安装摄像头。

    2019年8月28日,有南京公民告诉本网,秦沪辉案将于2019年9月10日在南京江宁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秦沪辉的好友介绍,秦沪辉在被抓前曾经预感到了自己会因言获罪,所以就把这辆标语汽车转增给另一位公民使用,接受赠车的这位公民朋友因驾驶标语汽车上街,之后也被南京警方抓捕重处。现在,这辆汽车的标语已经被警方强制损毁,但是字迹隐约可见,开在路上回头率还是很高的。

  • 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宣判

    【民生观察2017年8月7日消息】本网从丁玉娥处获悉,发回重审的“丁汉忠案”将于8月1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半钟在山东潍坊昌乐县城郊法庭公开宣判。

    据公开消息显示,“丁汉忠案”几经波折,发回重审的之后于2017年1月6日开庭,审理后一直没有下文。上个月(7月)曾传出7月28日公开宣判,但当局随后又取消宣判,当时称并没有具体时间表。

    丁玉娥表示,暂时还不知道父亲丁汉忠的判决会是如何,也没有想过万一罪名成立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但自己一定会坚强地走下去,一直到黎明来到。丁玉娥感谢大家一如既往地对“丁汉忠案”的关注、支持和帮助。

    有关“丁汉忠案”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燕薪律师获知“丁汉忠案”宣判延期 改期不明
    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7/0726/16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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