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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李文元被精神病14年 现生命垂危盼解救

    【民生观察2018年3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现年66岁的北京朝阳区老人李文元,因家庭不睦被其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近日李文元的身体突发异样,生命危在旦夕,他委托律师刘建军呼吁外界解救他出院。

    据刘建军律师介绍,现年66岁,户籍地为北京朝阳区周井大院东平房112号的李文元老人,被其狠心的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其中在北京通州某精神病关押院8年,现在又在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关押了已近6年时间。目前,李文元身体出现异样,处境堪忧,生命危在旦夕。

    自去年10月开始,刘建军律师与李文元的朋友王素娥女士(北京被精神病人张文和的妻子)曾去医院看望过李文元三次,并接受了李文元的法律委托,代理其投诉和控告。

    经了解,李文元退休前曾是北京公路一局路桥公司的职工,身心完全健康,他的病属于“酒依赖”,据刘建军律师向医务人员了解,治疗“酒依赖”一般为三个月,而李文元被关在医院已达14年之久,这极不正常。

    李文元多年前已离婚,他说女儿李欣为了霸占他的房产、工资、存款等财物,及阻止他找老伴,所以才与医院无良医生合谋,将他长期关押在精神病院内。现在李文元作为一名正常人,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更没有自主权,想出院却出不了。

    据李文元口诉,他的女儿李欣非常不孝,7年前李文元母亲去世,李欣都不允许他出院为其母送葬,已经严重违背基本的人伦道德。对他这个父亲,女儿李欣也是残酷无情,比如说他在医院发生骨折、被精神病人打掉牙齿等,其女儿都置之不理。他说李欣勾结医生将他长期关在精神病院并置之不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他早点死在精神病院里,以夺取他的财物。

    为此,刘建军律师曾与王素娥到公安、卫生、信访等多个部门投诉,也曾拨打电话向纪委等部门投诉,可以说是跑断了腿,结果还是无人理睬。

    刘律师见李文元时,他曾小心翼翼地告诉刘律说,他被关押在精神病院里,医院每月可获得国家医保资金8000元,去掉为李文元付出的食宿、卫生等成本约1000元,医院每月可赚取7000元。现实就是,李文元的女儿和医院在沆瀣一气,拿正常人的身体和自由做生意,并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刘建军律师反映,此前李文元还偶尔能用病房的电话和他联系一下,而刘律师打给李文元的电话,医院职工也能找他来接一下电话。但近期状况大变,刘律师与王素娥去医院会见李文元已经被禁止,李文元也已经不能再往外打电话,近日刘律师多次拨打医院的电话找李文元谈事,但医院的职工却诸多借口/百般刁难,就是不让李文元接电话。

    此前,医院医务科张科长曾告诉刘律师说:“已经通知了李文元的亲属,让他们尽快接他出院。”,但目前看来,这是一个骗局。现在律师给医院医务科的张科长打电话,他已经完全变成了说谎和敷衍,而且已经不耐烦。

    刘律师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李文元面临被谋杀的命运!

    刘律师说:“有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确,李文元属回族,作为一名伊斯兰信徒,他不该饮酒,由此被亲属们讨厌,但这应该成为他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甚而将丢掉性命的理由吗?曾被强行关进过精神病院,并饱受折磨的政治异议人士宋再民评价说,这些精神病院是公民的耻辱,是中国的耻辱,是人类文明的耻辱,和二战纳粹集中营一样。作为律师,我目前已经无计可施,只能在此向社会呼吁,烦请好心人帮忙救救这位可怜的老头吧!——刘建军律师2018年3月18日”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医务科张科长电话:010—69738501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病房电话:010—69732480
    北京李文元女儿李欣电话:13693233696
    北京昌平卫生局权益保障科电话:010—80106302
    北京维权人士王素娥电话:17718586272
    刘建军律师电话:13501160234

    相关报道:北京李文元关精神病院十四年女儿拒绝接出
    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liushisiqi/2017/1209/16770.html



  • 北京李文元被精神病14年 现生命垂危盼解救

    【民生观察2018年3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现年66岁的北京朝阳区老人李文元,因家庭不睦被其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近日李文元的身体突发异样,生命危在旦夕,他委托律师刘建军呼吁外界解救他出院。



     据刘建军律师介绍,现年66岁,户籍地为北京朝阳区周井大院东平房112号的李文元老人,被其狠心的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其中在北京通州某精神病关押院8年,现在又在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关押了已近6年时间。目前,李文元身体出现异样,处境堪忧,生命危在旦夕。



     自去年10月开始,刘建军律师与李文元的朋友王素娥女士(北京被精神病人张文和的妻子)曾去医院看望过李文元三次,并接受了李文元的法律委托,代理其投诉和控告。



     经了解,李文元退休前曾是北京公路一局路桥公司的职工,身心完全健康,他的病属于“酒依赖”,据刘建军律师向医务人员了解,治疗“酒依赖”一般为三个月,而李文元被关在医院已达14年之久,这极不正常。



    李文元多年前已离婚,他说女儿李欣为了霸占他的房产、工资、存款等财物,及阻止他找老伴,所以才与医院无良医生合谋,将他长期关押在精神病院内。现在李文元作为一名正常人,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更没有自主权,想出院却出不了。



    据李文元口诉,他的女儿李欣非常不孝,7年前李文元母亲去世,李欣都不允许他出院为其母送葬,已经严重违背基本的人伦道德。对他这个父亲,女儿李欣也是残酷无情,比如说他在医院发生骨折、被精神病人打掉牙齿等,其女儿都置之不理。他说李欣勾结医生将他长期关在精神病院并置之不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他早点死在精神病院里,以夺取他的财物。



     为此,刘建军律师曾与王素娥到公安、卫生、信访等多个部门投诉,也曾拨打电话向纪委等部门投诉,可以说是跑断了腿,结果还是无人理睬。



    刘律师见李文元时,他曾小心翼翼地告诉刘律说,他被关押在精神病院里,医院每月可获得国家医保资金8000元,去掉为李文元付出的食宿、卫生等成本约1000元,医院每月可赚取7000元。现实就是,李文元的女儿和医院在沆瀣一气,拿正常人的身体和自由做生意,并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刘建军律师反映,此前李文元还偶尔能用病房的电话和他联系一下,而刘律师打给李文元的电话,医院职工也能找他来接一下电话。但近期状况大变,刘律师与王素娥去医院会见李文元已经被禁止,李文元也已经不能再往外打电话,近日刘律师多次拨打医院的电话找李文元谈事,但医院的职工却诸多借口/百般刁难,就是不让李文元接电话。



     此前,医院医务科张科长曾告诉刘律师说:“已经通知了李文元的亲属,让他们尽快接他出院。”,但目前看来,这是一个骗局。现在律师给医院医务科的张科长打电话,他已经完全变成了说谎和敷衍,而且已经不耐烦。



    刘律师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李文元面临被谋杀的命运!



    刘律师说:“有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确,李文元属回族,作为一名伊斯兰信徒,他不该饮酒, 由此被亲属们讨厌,但这应该成为他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甚而将丢掉性命的理由吗?曾被强行关进过精神病院,并饱受折磨的政治异议人士宋再民评价说,这些精神病院是公民的耻辱,是中国的耻辱,是人类文明的耻辱,和二战纳粹集中营一样。作为律师,我目前已经无计可施,只能在此向社会呼吁,烦请好心人帮忙救救这位可怜的老头吧!——刘建军律师2018年3月18日”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医务科张科长电话:010—69738501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病房电话:010—69732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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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维权人士王素娥电话:17718586272



    刘建军律师电话: 13501160234



    相关报道:北京李文元关精神病院十四年 女儿拒绝接出http://msguancha.com/a/lanmu51/diliushisiqi/2017/1209/16770.html

  • 北京李文元被精神病14年 现生命垂危盼解救

    【民生观察2018年3月19日消息】本网获悉,现年66岁的北京朝阳区老人李文元,因家庭不睦被其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近日李文元的身体突发异样,生命危在旦夕,他委托律师刘建军呼吁外界解救他出院。

    据刘建军律师介绍,现年66岁,户籍地为北京朝阳区周井大院东平房112号的李文元老人,被其狠心的女儿强行搁置在精神病院长达14年之久,其中在北京通州某精神病关押院8年,现在又在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关押了已近6年时间。目前,李文元身体出现异样,处境堪忧,生命危在旦夕。

    自去年10月开始,刘建军律师与李文元的朋友王素娥女士(北京被精神病人张文和的妻子)曾去医院看望过李文元三次,并接受了李文元的法律委托,代理其投诉和控告。

    经了解,李文元退休前曾是北京公路一局路桥公司的职工,身心完全健康,他的病属于“酒依赖”,据刘建军律师向医务人员了解,治疗“酒依赖”一般为三个月,而李文元被关在医院已达14年之久,这极不正常。

    李文元多年前已离婚,他说女儿李欣为了霸占他的房产、工资、存款等财物,及阻止他找老伴,所以才与医院无良医生合谋,将他长期关押在精神病院内。现在李文元作为一名正常人,没有任何人身自由,更没有自主权,想出院却出不了。

    据李文元口诉,他的女儿李欣非常不孝,7年前李文元母亲去世,李欣都不允许他出院为其母送葬,已经严重违背基本的人伦道德。对他这个父亲,女儿李欣也是残酷无情,比如说他在医院发生骨折、被精神病人打掉牙齿等,其女儿都置之不理。他说李欣勾结医生将他长期关在精神病院并置之不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让他早点死在精神病院里,以夺取他的财物。

    为此,刘建军律师曾与王素娥到公安、卫生、信访等多个部门投诉,也曾拨打电话向纪委等部门投诉,可以说是跑断了腿,结果还是无人理睬。

    刘律师见李文元时,他曾小心翼翼地告诉刘律说,他被关押在精神病院里,医院每月可获得国家医保资金8000元,去掉为李文元付出的食宿、卫生等成本约1000元,医院每月可赚取7000元。现实就是,李文元的女儿和医院在沆瀣一气,拿正常人的身体和自由做生意,并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刘建军律师反映,此前李文元还偶尔能用病房的电话和他联系一下,而刘律师打给李文元的电话,医院职工也能找他来接一下电话。但近期状况大变,刘律师与王素娥去医院会见李文元已经被禁止,李文元也已经不能再往外打电话,近日刘律师多次拨打医院的电话找李文元谈事,但医院的职工却诸多借口/百般刁难,就是不让李文元接电话。

    此前,医院医务科张科长曾告诉刘律师说:“已经通知了李文元的亲属,让他们尽快接他出院。”,但目前看来,这是一个骗局。现在律师给医院医务科的张科长打电话,他已经完全变成了说谎和敷衍,而且已经不耐烦。

    刘律师认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李文元面临被谋杀的命运!

    刘律师说:“有人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确,李文元属回族,作为一名伊斯兰信徒,他不该饮酒,由此被亲属们讨厌,但这应该成为他长期失去人身自由甚而将丢掉性命的理由吗?曾被强行关进过精神病院,并饱受折磨的政治异议人士宋再民评价说,这些精神病院是公民的耻辱,是中国的耻辱,是人类文明的耻辱,和二战纳粹集中营一样。作为律师,我目前已经无计可施,只能在此向社会呼吁,烦请好心人帮忙救救这位可怜的老头吧!——刘建军律师2018年3月18日”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医务科张科长电话:010—69738501
    北京昌平精神卫生保健院病房电话:010—69732480
    北京李文元女儿李欣电话:13693233696
    北京昌平卫生局权益保障科电话:010—80106302
    北京维权人士王素娥电话:17718586272
    刘建军律师电话:1350116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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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 徐为抗争14年只为离开疯人院

    自由是所有生命锲而不舍的追求目标,自由是光!

    2017年9月27日上午,徐为终于正大光明的离开了上海市闵行区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和他一起离开的还有相恋12年的女友迎春。杨卫华律师欣慰的见证了这一切。为了这一天,徐为花了14年设法逃离精神病院。“徐为”这个名字,是他为自己改的,“为”是“为自由”的意思。

    过去14年,徐为很少见到夜幕一点点降临的样子,倒是每天把天空从黑暗到蒙蒙亮的过程看得清楚真切。对他来说,夜晚是漫长的。在他居住的上海市闵行区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病人们被严格规定按照一套特殊的作息时间生活:

    清晨6:30是早餐时间,10:45午餐,3:45晚餐,午睡到下午1:30,4点就要回病房睡到第二天。
    长夜难捱,每天凌晨一点左右醒来后,徐为会打开广播,听听新闻,了解外面的世界发生了什么,然后等待天亮。

    “一个正常人能忍受这样的生活吗?”他反问道。即便不愿忍受,从2003年7月12日入院以来,他已经以这样的方式度过了5000多个日夜。

    2003年,徐为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后,此处就成了他在上海唯一的“住所”。2001年到2002年,他在上海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住了近一年。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当时说徐为可以出院了,他就借了1元钱坐公交车回了家。一年之后,当他再次住进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后,就再也没这样的机会了。徐为形容自己“较有自制力”。之所以两次接受精神障碍的治疗,他认为都是一些琐碎的家庭小事引起的。

    徐为曾在澳大利亚生活了11年。23岁出国,34岁回国。2002年从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回家后找到过一份工作,为一位外国人做翻译。不过很快就辞职了,理由是“工资很低”。为此,他和父亲吵了起来,父亲坚持认为这份工作不错,争吵中,徐为伸手推了父亲,指甲划伤了父亲。

    当时,70岁的父亲将徐为的举动告诉了居委会。居委会打算将徐为再次送到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但被院方拒绝。父亲也不同意将他转送往其他医院。那年37岁的徐为不清楚被拒绝的原因,也不知道父亲的想法。他记得,“有一天,一辆车开到家门口”,在警察和居委会人员的监督下,他住进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2004年,徐为病情没有反复,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已经“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居委会代表来到精神病院准备接徐为回家时,院长却将居委会的人叫到一边交谈了一番。谈话结束后,居委会代表没有接徐为出院,也没有再主动提出接他出院。“我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反正没让我回家!”

    对于本刊提出的“当时父亲他们送你到精神病院有没有任何书面鉴定或依据?”的问题,徐为的回答很干脆:“没有”。

    徐为知道的情况是,入院之初没有安排任何精神病诊断,入院一周后,徐为要求进行精神情况鉴定,再三催促下,一位医生和一名护士开始了为徐为“会诊”。这一过程就是双方的问答。徐为还记得的问题有:“树上有10只鸟,打死1只,还剩几只?”徐为当时开玩笑地回答:“还有几只鸟在等着被打……”医生还用手指比划着问:“这是几?”,或者直接问他“1加1等于几?”

    徐为用“简单”来形容这次“会诊”,但他至今还不知道这次“会诊”的结果。徐为目前看到的书面诊断结果只有一份:2012年11月上海普陀区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结论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残留期。徐为本人对此并不“满意”

    为了自由,为了回归正常的生活,徐为尽力抓住每一丝光亮:他求过亲人,苦心策划过出逃,但那些光亮,却总是从手中溜走——哥哥不愿接他出院,他出逃当天就被抓回,在2013年5月6日,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康复院和作为其监护人的兄长告上法院。官司经过一审、二审,以败诉告终,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媒体纷纷将徐为的故事冠以“中国版飞越疯人院”之名。使得徐为案进入大众的视野,成为此类案件中被重点关注的对象。在电影《飞越疯人院》的结局中,主角迈克·墨菲历经曲折,最终没能摆脱现实的桎梏。徐为不愿要同样的结局,十几年来,他使尽浑身解数,只为一个结果:“能出去”和“不自由毋宁死”的信念。

    入院头两年,徐为也试过一次跳楼,精神病院最高的楼层是5楼,到楼顶的通道是一扇天窗,攀爬天窗时徐为摔成了脚踝骨裂,在床上躺了几个月。不敢告诉医生实情,只说是下楼时不小心磕到,“他们会认为你发病了,就更出不去了”。但徐为称帮助他爬天窗的病友最后翻墙逃了出去,从此结束了精神病院的生活。徐为曾踩着病友的肩膀意图翻墙逃跑,可是没成功。

    后来,他发现,很多翻墙爬出去的病友,总是隔不了多久就回来了——家人不接纳,身上又没钱,只能流落街头,被警察送回来。他告诉自己,要出去,就得做好万全的准备。徐为开始帮康复院做事——为病友理发,采购点心、香烟等物品,顺便赚些跑腿费。徐为甚至获得自由出入精神病院的“特权”。

    在和医生、守门阿姨搞好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件事是徐为的底线:医生让大家帮忙把发病的人绑起来,他从来不参与。为了存钱,他不乱花钱,他很节省,七八年下来,徐为一共存了两三万。

    2011年2月,他特意挑了春节后的时间,因为“那时买火车票不用身份证”,准备带着女友迎春逃跑,他选择凌晨4点动身,靠徐为自由出入的“权力”,守门的阿姨打开了医院大门。他们打车直奔上海南站,买票进站。一切似乎都很顺利。候车室里,两人又冷又饿,手里握着的,是两张从上海到广州的火车票,徐为记得发车时间是早上8点,站票。但两人最终未能搭上南下的列车,早上7点,医院来人了,“一个是医生,一个是派药的,直接到我们的座位上把我们带了回去。”

    徐为至今都不清楚到底是怎么“落网”的。

    徐为关注新闻,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学习能力非常强,他会使用网络,学习、购物,为生活的更便捷,还会下载各种软件,找房、共享单车等,在律师黄雪涛眼里,徐为是个“很有公民意识的人”。

    在《凤凰周刊》记者曽鼎、杨卫华、黄雪涛和其他接触过徐为的社工的眼里,徐为一直克制、有礼貌,即使心里着急,也从不打夺命连环call,更不会像有的精神病人那样不管不顾地宣泄情绪。只有在得知判决结果时,徐为曾在电话里抑制不住地大声喊了几句,气得摔了手机。隔一个小时再见面时,他即使面色有些难看,也没了脾气。但对情绪的克制,也让徐为的崩溃、沮丧都郁结在心,没有出口,“没地方可以说。就是想死,但又死不了”。很长一段时间里,徐为被剥夺的,正是为自己做选择的权利。

    父亲死后,被指定为徐为监护人的大哥徐兴(化名)从不肯答应接他出来。要想出院,徐为就必须放弃父亲留下的一处公房的租金,并将户籍迁出公房——徐为称,案件审理期间,大哥曾打来电话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不肯。徐为至今都不知道父亲的祭日。徐为已经没什么“亲人”,一家兄弟4人,两个哥哥一年来一两次,通常不说什么话就走。弟弟在他入院不久后,也因身体残疾住进了上海一家福利院。

    为了出院,他试图变更监护人,联系上了半辈子没见面、连样子都记不清的生母。母亲出家多年,给他带来了一个半导体播放佛教音乐,徐为自己摆弄着,把它调到了别的电台听新闻,但法院判决认为,徐母年事已高,且无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不适合担任徐为的监护人。

    这次获准出院后,他给哥哥打电话,商量着拿家里的公租房开个棋牌室做生意,再把租金补给哥哥,“他不答应,说你就是没有房子,没有钱”。“我们那代人小时候,品德好就是一切,后来长大了,社会变了,什么都是有钱才行,全破碎了,只认钱。”在徐为眼里,哥哥对自己如此,部分病友的家属也一样。

    徐为一直记得,有个跟他要好的病友爱抽烟,但是对方的哥哥只给他抽发霉的,“他哥哥做香烟生意,卖不出去的烟才给他抽”。还有同屋的一个病友,他母亲一个月只给20块钱,“这里伙食不好,20块钱根本吃不饱,我让她多给点,她说,反正他也不懂”。

    “这样的亲人,就不是亲人。”徐为劝病友们维护自己的权益,把没履行好义务的监护人告上法庭。但大家只会无奈地回答他:“那他们要是不高兴了怎么办,现在一个月来一次,以后半年、一年都不来”

    从36岁住到51岁,从正当年步入老龄行列,精神病院里的徐为掉了两颗门牙,眼睛也开始老花,看不清护肤品瓶子上的小字,好在,不管什么结果,他终于可以走出疯人院了,这一切不禁让人唏嘘!16年的光阴,人们不禁想问,当初在没有任何手续和书面诊断就把人给送进去并给收治了,象这样的一个特殊行业为何如此随意、不负责任。

    徐为靠自己的劳动攒下了两万多块钱。这两万块钱,徐为一度想付给杨卫华做律师费,被拒绝了。杨卫华说,徐为在待人处事上一直有着自己的体面:不爱麻烦人,也不愿受人恩惠,庭审时跟律师、记者一起在外边吃饭,徐为总抢着买单。

    黄雪涛至今还记得,第一次见到徐为的时候,徐为拿出一份经历介绍的材料——边缘上都是他用铅笔、圆珠笔写的批注,对于事情的细节,他回忆得清楚具体,逻辑完整。

    徐为是在2012年底,通过网络联系到深圳衡平机构律师黄雪涛。也因此结识了后来向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杨卫华。徐为案是2013年5月6日作为依《精神卫生法》起诉、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案件,被称作“精神卫生法第一案”。此案中徐为欲携其恋爱了十余载的女友逃离精神病院失败后,而对康复院和其监护人的兄长发起的人身自由权力保卫战。

    黄雪涛当初接触徐为的案子,觉得徐为的案子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但过程还是超过了她的想象——立案就花了将近一年,本以为可以胜诉的一审、二审也接连吃了败仗。这份在《精神卫生法》实施仅5天后就提交的诉状被上海闵行区法院当场拒绝立案,理由是:徐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促使法院立案,2013年7月29日开始,徐为每天写一封信给法官。2013年12月20日,上海闵行区法院通知徐为已立案。2014年7月28日,该案首次开庭,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到庭应诉,但拒绝让徐为出庭。徐兴(兄长)出庭。11月17日,第二次开庭。2014年11月25日一审延期判决。2015年4月,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法院认为,“徐为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2015年7月23日,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徐兴(兄长)同样没出庭。2015年9月,二审维持一审结果。

    二审败诉之后,徐为在电话里求着杨卫华想办法,让自己再做一次司法鉴定,也是最后一次。在此之前,他曾做过两次鉴定,2012年的结果是“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是“症状基本缓解,具有诉讼能力。徐为已经下定决心,这一次,要么出去,要么杀死自己。如果这次的鉴定结果还不理想,他打算让自己有尊严的死去。

    “他当时说的那些话,是很悲壮的。”为此,杨卫华把案由想了个遍——申请宣告徐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徐为生母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徐为大哥的监护权。2017年5月10日,徐为做了鉴定,结果为“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徐为来说,总算有一寸光照进了现实。过去5年里,徐为把康复院告上法院,但同时他还住在这里——在这种微妙的关系里,徐为不得不处处谨慎权衡,让自己的行为不被挑出毛病。病友没来由地拿碗砸他的头,他不吭声;记者、律师和社工来找他,康复院不乐意,一度没收过他的手机。但这一切,徐为都能坦然面对。

    2017年7月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对徐为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病情缓解,应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协商,院方同意在代理律师到场的情况下,为徐为办理出院手续。

    得知鉴定结果的那一天,徐为立马联系了代理律师杨卫华,催促他赶紧帮忙把鉴定书取回来,“不能拖,一拖,不知道又出什么问题”,徐为害怕夜长梦多。

    徐为说,只要出了精神病院,总有办法可以生活。他翻出一个已经四处脱线的背包,是从迎春的哥哥那要来的,里头放着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为了准备好随时离开,2008年康复院组织办理二代身份证时,徐为找理由把身份证要到了自己手里。如果不是迎春想住的离儿子近,徐为最想去的是广东——“没人认识我,混得好不好都不怕,而且天暖和,睡在马路上也没什么问题。”

    徐为不怕飘零,“哪怕流浪,那也是自由的”。

    9月25日凌晨,徐为给本刊发来一条信息“星期三出院”(9月27号),短短几个字包含了多少兴奋与期待!问起今后的规划,徐为说:“只有初步的,想往公益方面发展。”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帮助更多人。

    祝福徐为今后的日子阳光灿烂。



  • 长沙市望城区张瑛诉官司拖了14年损失400多万元

    这个房产冤假错案,都是长沙市政法委过问了的,但是,两级法院顽固不化、知错不改,难道这只是审判法官的责任吗?他们狼狈为奸、欺善扬恶、贪赃枉法,公然抢劫人民财产,已经成为了人民的敌人,也是党和政府的罪人。我强烈要求匡扶正义。
    冤假错案2: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居然在我房产保全期间将我的套房和门面判决给没有权利、有没有申诉权利的其他人,使我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他们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四年了,他们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房产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和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对我的住处安装了探头监视;他们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2000年,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利用职务报批了“望城县文化馆与望城县城市建工程公司联合建房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拥有联合建房中的6套住房和两个门面。
    2001年5月7日,本人与望城县城建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郑红签订协议,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并付了部分购房款,立即进行装修和经营。
     2001年10月6日我已经经营了5个多月的门面被人盗窃,我就报了案,当时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公安说是归法院管。我按照公安的要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望城区法院蔡智猛、易世凯,长沙市中院文春桃、屈武贵,易伟玲等等,他们与有关方面狼狈为奸,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故意把水搅浑、浑水摸鱼、假戏真唱、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误用法律、故意拖延办案、等等方法,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十多年徇私枉法,却一直逍遥法外。当然,也有一些好法官。二审时,中院办案法官王小红对我说,房子和门面应该判给我,但王说她做不了主,她的审判长文春桃要按一审法院结果判,文是领导,她只能服从,还有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做了一定的赔偿。
    由于不良法官的徇私枉法,我一个简单明了的案件,竟然拖拖拉拉审判了14年,今年易伟玲法官的裁定书仍然是维持原来的错误判决,结果却是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直接经济损失400多万元,并害得我夫离子散。
     
    事实和理由:
    1、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我购买的是东向四层西边,三室两厅面积为157.5平方米的住房,(见协议书)。我与法定代表人在看房时,就已约定购买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及临街东侧第二个门面一个。但签订协议时,他打印疏忽、双方审时的疏忽,协议载明的住房为东向一套。一审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第一次开庭时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就已经确定了是东向四层西边157.5平方三室二厅住房一套(见一审卷宗第37页)。2002年3月13日易世凯来了解情况,我们一起查看了住房、门面的具体位置,易世凯说是东边的西套,而不是东边的东套。
    但是,2002年5月9日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向一审法院写下一份未经法庭质证、出尔反尔的证明,证明是这样写的“购房协议为东向四层东边一套,当时双方可以认定”。事实上这是一审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二审法院文春桃等人上下左右勾结拉开的序幕。
    2、假戏真唱、徇私枉法
    对于本案所讼争的住房,原一、二审判决均是认定为郑红的私房,并且认定该房在一审法院的另一案件调解时,已将该房转让给了彭咸昭,由此认定为望城县城建公司已无法按照合同履行将房屋交给再审申请人。事实上这一认定与判决也是极其错误的。
    首先,该房到底是不是郑红的私房,原一、二审中程序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郑红本人在原一审开庭时也明确承认该房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那么再审申请人在此试问:原一、二审判决又凭何而认定该房系郑红的私房呢?
    3、审严重违反法律法定程序
    郑红为总经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审判时,被告方一直没有出庭进行权利辩护,应该视为认同原告的权利。而法院却做出严重侵犯原告的判决,是法院一手导演这场抢劫案.
    在审理中将本案是第三人李凯另案再处把水搅浑、浑水摸鱼。
    在财产保全期间,将我的财产指使第三人汪胜知非法侵占。
    在财产保全期间,为了浑淆事实指使指使彭咸昭另案再处.
        4、法官与权贵勾结
        刘运华是李佑松(原望城县主管城建的副县长,现在坐牢)的姨妹。法官与她狼狈为奸,密谋和采信了她的假协议。
    刘运华所“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2000年5月10日与望城县文化馆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均不一致。
    案件中关于刘运华的材料都未经法庭持证.
    5、法官与民警勾结
    2001年10月6日我正在经营的门面中午吃饭之时被人撬开,里面的东西被人洗劫一空,当时已报案,110和当地派出所都已到场,而汪胜知就是派出所的民警,因此,汪胜知不是善意的第三人。汪胜知在法庭上多次表明,汪在购房时,看过本人的购买合同,汪明知我已购买了西边住房仍利用职权之便,假借协议之名抢购我已购买的住房,根本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6、身份确认错误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故意将易公立、汪胜知、李凯纳为本案的第三人,却有意不追加彭咸昭、刘运华为第三人?
    郑红、易公立都是望城县城建公司的大股东,郑红为总经理、易公立为副总经理,两人在卖买房屋中都是代表望城县城建公司,两人都存在一房多买、诈骗的故意和事实。特别严重的是李凯的协议书是郑红、易公立共同签署的。          
    2001年10月6日本人的门面被盗一空,110民警在场时,易公立正在协助李凯对门面进行装修,如果2000年3月份之前望城县城建公司已将两个门面买出,而望城县城建公司就没有门面可卖,则易公立在行为上就已构成诈骗的事实。
    易公立应该是被告而不是所谓善意的第三人。而最后的结果是,在第二年赔偿李凯对门面的违约责任80000元以后,法官竟然把我的门面判送给易公立。
        易公立将这一缝门面无偿让给刘运华,这是易公立与刘运华之间的争议,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易公立想要回门面,易公立应该去起诉刘运华一案,也是另案再处,不应该纳入本案中来。
    法院将应该纳入的第三人刘运华、彭咸昭却有意不纳入,不应该纳入的第三人的易公立却纳入为第三人?第三人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诉求,却得到了法院判送的房产。
    7、法院公然造假
    一审中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只找过我谈过一次话,其他两次是易世凯伪造。而且易世凯于2002年3月13日的谈话笔录,只有易世凯一人前往,关于书记员周拓是易世凯自己事后添上去的,我没有见过周拓,也不认识周拓。
    两份协议关于刘运华购买东侧第一缝的约定,两者表述不一致,字迹不一致,签订的主体不一致,而且刘运华三个字和购买门面两者表述的字述也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刘运华”的购房协议也未经法庭质证。刘运华在两份购房协议中根本就没有购买门面这一事实,而关于刘运华购买门面这一部分是乙方“刘运华”自己添加,无购买的事实依据。刘运华“签订”的2000年3月22日与望城县城建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刘运华本人于2002年10月26日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上签名纯属一审法官他人的伪造。
    望城县城建公司只有两个门面,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后,望城县城建公司副总经理易公立于2001年5月13日将两个门面中的一个卖给李凯,这也证明了刘运华在2001年5月13日之前根本就没有买过面门的事实。
        8、双重标准
       对于该房归属,再审申请人于2001年10月9日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收取了全额财产保全费用)。而一审法院明知该房尚在诉讼之中,却有意放纵,望城县城建公司在本院所审理的另一案中将本案所讼争的房屋通过调解处理给了第三人彭咸昭,这种不顾及其他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恣意亵渎!同时,依原一、二审的逻辑,该房再审我签订协议在前、彭咸昭通过调解获得在后,按理应支持再审申请人在前的协议,并认定在后的彭咸昭的取得行为是无效的。
    事实上,原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了我双方签订协议的本意指向是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一套。那么,对于四层西边住房的购买,我所签订的协议是在汪胜知之前的。因而依签订的先后时间而确定房屋的归属原则,本案中的东向四层西边住房也应属再审申请人所有。而原一、二审判决对于门面部份采用的是签约的先后顺序原则,在对于住房部份却采取使用的先后顺序原则,这是双重标准,由此导致前后产生的判决是自相矛盾。
         9、不分是非
    易公立所提供的协议中的涂改时间的问题,易公立本人在本案一审开庭时已明确表述为:“我也记不清是何时”(见一审卷宗117页)。而作为望城县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签订协议的经办人的郑红在一审中也明确表述“是与原告(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后改的”(见一审卷宗114页)。因此,根据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应认定易公立所签协议中第一缝门面改为本案论争的第二缝门面的时间是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协议之后,而非原一、二审所认定的在再审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前。
        10、上下法官勾结的事实
        基层法院蔡智猛、易世凯一审错判,中级法院文春桃在一审审理中就已经预谋好了,这件事是众所周知的。一审错判,二审由文春桃来维持,
      11、故意拖拉
      一审拖延办案2年半之久。
      二审拖延办案9个月之久。
      再审就由文春桃勾结屈武贵拖延办案6年之久。
      一审重审拖延办案2年之久。
      二审再审1年半之久。
      12、赔偿极不公平合理
         李凯一个3万元的门面,只有1年,违约赔偿是8万元,而我一套住房和一个门面,200多平方,13年的违约赔偿只是30万元,按现在的估价应该是300多万元,还不包括经营损失、诉讼费用和2001年已投入6万元财产损失、等等。
        13、违法乱纪,逍遥法外
    我写书面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中院主管的潘副院长,潘副院长批示交纪检督察室欧德金负责—–同时也向中院政治部李主任反映了此事。但是不了了之。
    2011年9月长沙市政法委,望城区政法委过间下,最后也不了了之—-
    2013年12月本人再次书面写材料将以上案情和事实反映给当时长沙中院纪检书记梁英飞,梁英飞并书面承诺两个月书面答复本人,但也是不了了之。
     14、错案的主要责任是长沙中院
    根据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望城法院为此错案已经做出了少量的赔偿,而长沙中院一再维持错判,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15、对我和我的家庭进行残酷迫害
    我依法维护正当权利,他们却多次对我、我的家人、特别是我儿子进行恐吓,在我的住宅安装探头监视;还动用了4个派出所、20多个警察骚扰我的日常生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他们害得我夫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
    14年的维权,看清了他们丑陋真实的面目,法律撑握在他们手上,他们可以选择性执法,他们可以任意抢夺老百姓的财产,他们还要强逼老百姓给他们唱赞歌、写承诺—-这是一群婊子,一群妖孽。
    这不是人民法院,是魔鬼宫殿,是人民的敌人,是党和政府真正罪人,在这个社会已没有公正可言—-
     
    张瑛
    1868485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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