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1973

  • 四川姜成芬

    姓名:姜成芬,性别:女
    出生日期:1973年5月28日
    电话:13551596228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小堡藏族彝族乡丁家村2组
    身份证号:513124197305285264

    上访原因:
    原汉源县大树镇小堡乡熊曰华乡长和汉源县公安局杨晓勇局长,伙同敲诈姜成芬家长子(常精果)和次女(常亚奥)共2.4万元上户费未随,熊、杨二人心有不甘,伺机对姜成芬家赖以生存的田地、房物进行打砸、抢劫、损毁,致使姜成芬家寸草不生,迫使姜成芬逐级向上上访控告。因为这个行为对部分官员的政治前途有所损害,所以更加对姜成芬怀恨在心,并在姜成芬寻求解决的往返过程中,不惜血本和代价穷尽一切手段,对姜成芬的上访上诉行为进行捏造、隐瞒,同时使用枪械等给予姜成芬多次的打击报复。时至今日,已经造成30个行政案件和一个刑事案件!

    维权经历:
    2006年10月出,姜成芬位于大渡河左岸的农业种植农田遭10余人毁灭。11月地方官员官员指示放水淹烂姜家农业种植价值上万元辣椒苗。12月姜成芬遭遇7人一拥而上的殴打。
    2007年1月,县政府官员和村级官员安排多方见面,导致再一次当场矛盾激化,再将姜成芬关押进汉源强制戒毒所,对她进行毒打昏死,使用脚镣铐刑床。
    2007年8月,警察(057896)、保安、公务员在雅安市政府大楼向递交控告状的姜成芬,用枪顶着姜成芬的后背。
    2008年5.12汶川地震,国家下拨给的生活补贴和救灾物、款地方政府被克扣。
    2009年8月,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向东等人,对姜成芬位于大渡河左岸种植的花生、玉米、豌豆16亩损毁,还造成姜成芬的身体轻伤。姜成芬多次向110报案求救,警方让姜自己取证。
    2009年11月,30多人使用大型挖掘机将姜的房屋夷为平地,迫使姜全家大小从此逃亡。
    2010年5月,在北京上访被关押到内江大厦地下室黑监狱6天,回汉源后又被县政府关押一天一夜。
    2010年9月,姜成芬在北京被黑关3天,再转移到永定河大桥关押6天。
    2010年10月,在北京再被黑关4天。
    2010年11月,在北京又被黑关7天。后绑架押送回汉源看守所同强戒毒人员合并关押11天。
    2011年1月,在北京被黑关多日。地方政府暴力强制送回汉源看守所关押10天。
    2011年2月,姜成芬去北京到联合国开发署上访喊冤,北京警察拘留5日。
    2011年3月,姜成芬在北京遭绑架,押送到汉源县某酒店关押5天。
    2012年5月,在北京郊区被不认识的人劫持,戴上手铐火速逃离,搜枪走手机并拘留15日。
    2012年5月,给姜成芬1年3个月劳动教养。
    2013年9月,姜成芬等人在北京筹备中外记者会,汉源以姜在北京“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行政处罚13日。
    2014年3月,姜成芬等前往公安部送【中国30名警察持械营救访民】锦旗,被官方送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无证关押1年半。
    2014年10在,北京上访反映问题。先被黑关后被汉源县公安局,以“在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为由拘留10日。解除后又被限制自由10日。
    2015年3月给予行政处罚10日,后被软禁到骨堆山。
    2015年8月,京警(040377)等数人,在吕村将姜绑架,没收钥匙、优盘、身份证、手机,至今不予归还优盘和钥匙。
    2016年11月,因为参与基层人大选举,被汉源公安局抓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酷刑经历:分别在汉源、北京遭遇毒打共4次。用武器枪弹、警械脚镣、手铐刑床、老虎凳惩罚数次。被黑监狱黑关也多次多地多日。一家三代俩死俩伤,其中一伤者系未成年而且伤势不轻。私拆个人信件。多次遭遇死亡恐吓威胁,以及未遂的灭杀行为。抢夺霸占私人物品。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恶官恶警:
    地方官员黄燕、警察刘志、
    雅安市公安局局长曹长江

  • 湖南唐慧

    姓名:唐慧,女,出生日期:1973年10月1日
    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富家桥镇

    上访原因:2006年10月3日,唐慧11岁的女儿被人带到零陵区柳情缘休闲屋卖淫。得知消息的唐慧想方设法才于同年12月30日把女儿救出来。之后便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无果,唐慧不得已开始上访维权。

    维权历程:
    2010年1月28日在长沙上访被绑架回乡拘留8天。
    2010年3月10日在北京上访的唐慧接镇书记电话返乡后被拘留5天。
    2012年8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并将其释放。
    2013年1月22日,唐慧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要求就劳教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月12日,永州法院一审判其败诉。
    2013年4月30日,败诉的唐慧邮寄了上诉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她道歉并赔偿
    2013年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做出终审判决,唐慧胜诉。

    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关于唐慧被执行劳动教养有关情况的说明中显示:
    在案件审理期间和案件判决后,唐慧为了达到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的目的,分别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先后7次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门口、长沙市雅礼中学、长沙市南门口和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等地,大吵大闹、堵门拦车。
    特别是2011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唐慧和其家人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理取闹,晚上睡在立案大厅,连续滞留15天,致使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无法正常办公。
    2012年5月22日8时许,唐慧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口手举状纸跪地喊冤,欲冲进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院里有关领导出面做工作,唐慧反而趴在大门处,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2012年6月2日下午5时,唐慧与其婆婆到湖南省党代会代表住地,唐慧跪在地上,强行拦阻正在接送党代表的车辆。7月3日,唐慧及其丈夫到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到信访接待室后,唐慧跪地并以撞墙相威胁,后又到公安厅大门口哭闹。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决定对唐慧执行劳动教养。

    酷刑迫害:被绑架、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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