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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壁陈剑雄二审维持原判4年有期徒刑

    【民生观察2024年6月28日消息】2024年6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对赤壁民主人士陈剑雄(原名陈进新)被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4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

    2022年4月12日早上7点左右,陈剑雄在去社区上班的途中,被十多名赤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秘密带走。当天晚上十点左右,陈剑雄被送到赤壁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陈剑雄被赤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罪名是寻衅滋事。同年7月,陈剑雄又被转移到咸宁市下辖的通城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两名官方法律援助律师到通城县看守所会见陈剑雄,力图劝说他同意二人为其辩护,但被陈剑雄断然拒绝。2023年6月9日,陈剑雄一案在通城县法院开庭,通城县检察院当庭求刑4年。2024年4月8日,通城县法院以陈剑雄通过推特、微信编造、散布严重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为由,判决陈剑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陈剑雄不服,提起上诉。两个半月后,咸宁市中院未经二审开庭,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陈剑雄被当局认定为有相当影响力的反共顽固分子,属于湖北省的头号维稳对象。整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凡是与陈剑雄关系密切的家人、朋友,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恐吓,不许他们替陈剑雄发声,并严禁他们去现场围观、声援。陈剑雄的辩护律师,亦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警告。显然,当局本次对陈剑雄的审判,毫无公平、公正可言。

    陈剑雄(原名陈进新)简历:1974年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网名陈剑雄,“赤壁五君子”之一,南方街头运动践行者,民主维权公民,中国在押政治犯。

    自2013年以来,曾多次参与国内的围观声援活动,勇于多次举牌、拉横幅表达对民主宪政的政治要求,是南方街头运动杰出代表之一,亦因此曾多次遭到中共警方的拘留、刑拘、酷刑和强行驱赶等。

    2013年5月25日,曾因与袁小华、袁奉初、黄文勋等民主维权者在湖北省赤壁市宣传民主政治,而被当地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为由刑拘,7月13日被取保获释。

    2013年9月30日,曾与民主维权者谢文飞在广东省佛山市街头举横幅,要求“废除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而被佛山警方再次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并关押在天河区看守所,备受酷刑折磨,10月30日被取保获释。

    2014年2月,曾因参加山东曲阜薛福顺非正常死亡事件观察团奔赴曲阜追查真相,多次在曲阜遭警方殴打和驱赶。

    2014年3月,曾因到黑龙江省声援“建三江律师被拘事件”,而被当警方行政拘留15日。

    2014年5月,曾因到武汉市与多名友人会见佛教法师徐志强,被武汉警方抓走,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14年7月,因再次前往河南郑州参与公民声援“郑州十君子事件”,并到河南焦作市声援“张小玉夫妇杀警事件”,遂于2014年8月1日被警方在郑州第三看守所附近抓走,且被湖北省赤壁市警方直接报检察院以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执行逮捕,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2016年12月16日,被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出狱后,其追求民主意志弥坚。

    2017年9月29日,因与维权友人袁兵、梁一鸣去赤壁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投诉出狱后遭长期监控、骚扰等事宜,终因双方理念不同、争论激烈而不欢而散。同年10月3日,再次被赤壁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抓捕刑拘。同年11月8日,被赤壁市检察院正式批捕,并被羁押于赤壁看守所。2019年8月12日,终被湖北省赤壁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同年10月28日,经咸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决,依然维持原判。后被送至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2021年4月2日,刑满释放。

    2022年4月12日,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寻衅滋事。2024年4月8日宣判,被判刑4年,刑期至2026年4月11日止。

    目前,陈剑雄仍被羁押在通城县看守所,预计很快会移交到监狱服刑。

  • 李霖案被判煽颠罪4年真相

    【民生观察2021年2月10日消息】2018年2月10日,长期居住在内地,户口在辽宁沈阳市的李霖(职业:电力软件工程师)来新疆乌鲁木齐市探亲过春节,他按以往半年内在推特上写日记的形式发了5条涉及新疆现状的信息:

    第1条叙述了当地的安检现状。
    第2条叙述当地网络不好使用。
    第3条叙述清真标志下架现状,配有2张被去掉“清真”二字和标识的图片。
    第4条叙述当地街头众多警务站现状并转述了别人的评论,还配有一个街口有二个警务站的1个小视频。
    第5条讲述对当地干部一对一扶贫和结亲政策的看法。

    2018年2月20日大年初五,李霖突然被民警持枪带走。他们抓人、搜查、拿物,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办理任何手续。
    2018年2月21日当地公安分局认定李霖发的那5条信息是造谣,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给以10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2018年3月3日10天行政拘留期满,又认定那5条信息涉嫌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罪直接转刑事拘留。
    2018年8月10日李霖又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
    2018年12月5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4年。

    以下是当地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联合构陷冤案的主要过程:

    1、管辖权造假:在案卷里给李霖虚构了2个当地居住地和1个新疆户口。
    李霖的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沈阳,而办案民警却特别备注在新疆乌鲁木齐市。
    2、侦查手续造假。如:(1)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被传换。
    (2)失去自由10天后竟然能从他身上搜出手机。
    3、在《传唤证》和《搜查笔录》上伪造李霖的签名,找不明身份,名叫代洋洋的人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作伪证。
    4、先抓人,搜集和制作非法电子证据,后立案。即先打靶,后画圈。
    5、证据造假,捏造事实。
    (1)李霖共发5条涉*疆信息,累计评论8条,转发21条,点赞51条,被指控和认定发涉*疆信息34条,累计评论347条,转发1224条,点赞2978条。
    (2)没有证据,也不用证据,就能指控和认定李霖发表、转发大量煽动国家政权的文章、图片和视频,在境内外引起恶劣影响,以及辱骂新疆地区领导人等等。
    (3)全案共4个口供,仅从书面上就明显看出全是非法口供。
    (4)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和小米ipad在侦查阶段竟然“下落不明”。
    6、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把公安报捕后,检察院批捕前被超期羁押4个多月掩盖成4天。(法律规定: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必须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7、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刘进波拒绝我自己请的律师阅卷和会见,不得已,我换成他给我推荐的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田文化律师就能会见和阅卷。
    8、田律师分别告诉李霖和我:国家公权力机关定的罪名不能更改,不认就重判!
    9、违法开庭。2018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拒绝旁听。田律师和公诉人刘进波分别告诉其母亲:是不公开审理,不能旁听。
    (1)当时,李霖父母提前进入法庭,法官说:出去,不能旁听。
    (2)庭审时,不允许高度近视的李霖戴眼镜,让书生气十足的李霖全程带着手铐,连基本人权也被剥夺。
    (3)田律师面对公诉人对李霖的指控,一律回答没有异议。
    (4)这么大罪名的案件,有着13页的庭审笔录,而且判决书上记载法庭上对13个方面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证,开庭不足半小时结束。
    (5)半小时庭审结束后让其父母进入法庭同李霖见了短暂的一面。法庭内有:其父母看到进去的公诉人刘进波和1位女检察官及4位警察,还有2位男法官、2位押着李霖的法警及田律师。
    庭审记录和判决书记载的庭审时有公诉人沙拉买提·艾尔肯和审判长邓颖参加,实际上他俩没有参加庭审。
    结果,庭审记录上写着:“公开开庭,旁听4人”,判决书上写着:“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0、法庭上,公诉人使用假物证,法官和公安人员大力配合。
    (1)因为被称作是截图来源的小米手机和小米ioad在侦查阶段已“下落不明”,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没有随案移送物证。
    (2)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3件电子物证与扣押物证不一致。
    (3)开庭结束后的第13天,公安人员在《情况说明》中把物证被调包甩锅给了李霖所谓家属。
    而之前网安大队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里明确记载着:物证于2018年2月22日被办案民警范跃锋领走。
    (4)既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已出示过物证,但是,开完庭之后的第14天,法官张诚到看守所向李霖讯问全部物证下落。说明法官很清楚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的是假物证。
    最后,法官用判决没收原物来掩盖公安人员销毁或藏匿物证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使用假物证的犯罪事实。
    法院结案后,公安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上没有任何所谓的犯罪物证,只剩下一个与案件无关的笔记本电脑至今不返还。
    11、2018年12月5日,法官张诚和书记员李浩到看守所向李霖下达了判决书。李霖当场提出上诉。
    12、二审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13、2019年我多次到新疆高级法院申诉,每次立案庭法官都说:审监庭领导说这个罪名不允许申诉。他们拒绝接受我的申诉材料。
    14、2020年在我的据理力争下,新疆高级法院收了我的申诉状一直不给结果,我多次催问后,竟然不允许我再进入申诉大厅。法警说:我的职责就是把你挡在法院门外。
    15、我控告无门。新疆各级相关部门推萎不受理。我向中央巡视反映,交办下来又回到各个具体的办案部门。

    2020年12月23日,新疆高级法院给我出具了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证明:我们就是铁证如山也没有用!
    俗话说:夜路走多了,总能遇见鬼!他们合伙造假案,迫害李霖,万万没有想到全套案卷材料会落入李霖母亲李新华手里。

    李新华身份证:650105196310020767
    电话:13639955916,16699173396

  • 山东曾被送精神病院访民终审判4年:强拿政府钱,现没精神病

    7月12日,山东泰安中院二审终审认定,53岁的访民徐学玲以进京上访为要挟,向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政府负责稳控的工作人员索要37700元,维持新泰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徐学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徐学玲供述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法院采纳的泉沟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证言显示,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徐学玲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徐学玲的代理律师张生贵认为,镇政府给徐学玲钱款是为完成稳控任务,经过镇政府领导批准,不属于“被威胁”产生压迫感恐惧感,且政府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和自由,徐学玲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徐学玲早年上访时,曾两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后来“被精神病”成为她上访的主要理由之一;而在该案一审判决前,她又被鉴定为“无精神病表现”。
    徐学玲的弟弟徐加生表示,将就此案向山东高院申诉。
    镇政府给的3。77万被认定“强拿硬要”
    2016年4月1日,53岁的徐学玲一审被山东省新泰市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理由是其在“非正常上访”过程中“强拿硬要”新泰市泉沟镇镇政府37700元现金。
    徐学玲的家属不服,上诉至泰安中院。7月12日,泰安中院直接向徐学玲家属及律师寄送了判决书,其中显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判决书认定, 徐学玲因其妹妹被打、其被鉴定为“癔症”及其子张平辉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等事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多次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不思悔改,仍以此为要挟向负责稳控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与一审判决相同,山东泰安中院的判决书,共采信了12名泉沟镇政府及信访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词,均称徐学玲以上访中被打及关精神病院为由去北京上访,并以此为要挟向负有稳控责任的泉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索要财物,镇政府迫于稳控、通报考核等压力给她钱,有些钱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审批而给。
    徐学玲的供述则称自己没有主动要过钱,是政府工作人员怕她上访主动给的,并不是“强拿硬要”。徐学玲还称,泉沟镇一名工作人员“劝自己在家里治病不要到北京上访,说镇里要处理自己的事,并安排人在泉沟镇信访办公室给自己1万元现金”。
    张生贵称,二审下达判决之前,泰安中院一赵姓法官曾约见他,并出示泉沟镇政府的相关账页, “其中有三张是与徐学玲有关的款项,写的是处理信访案件款,除此之外,还有两张徐学玲打的借条”。
    泰安中院二审判决显示,徐学玲分别于2008年3月3日、2009年4月29日以借款的名义,从泉沟镇财政所分别领取现金14000元和5000元。
    张生贵律师始终认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而相关证言显示,泉沟镇政府给上诉人费用以治病费用的形式给付,接访行为本身是完成稳控任务;给徐学玲钱款是经过镇政府领导批准,不属于“被威胁”产生压迫感恐惧感,且政府享有拒绝付款的权力和自由,徐学玲取得钱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因“被精神病”上访,判刑前被鉴定“无精神病”
    除此之外,徐加生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存在明显过错,在徐学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才致使徐学玲不停上访,“不能将政府的过错转嫁给徐学玲”。
    2016年6月13日,澎湃新闻曾就徐学玲曾在上访中被两次送入精神病院,却在判刑前被鉴定“无精神病表现”一事进行了报道。
    10年前,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2008年3月,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并被镇政府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等到妹妹的事情协议解决之后,徐学玲再次上访,这次的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讨一个说法。2009年,她第二次被送入精神病院。
    2015年5月,上访多年的徐学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鉴定书给了她一个证明:无精神病表现。这一鉴定被新泰市法院、泰安市中院在一审、二审判决中分别认定。
    (来源: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02113   2016-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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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旬老汉“被精神病”4年 状告妻儿和医院

    闽清一七旬老汉被子女和老伴以“老年痴呆”为由,送到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4年。老汉出院后,将妻子、子女、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告上法庭。经鉴定机构鉴定,老汉没有精神病。
      为什么要将没有病的亲人送进精神病院呢?昨日,老汉女儿接受海都记者采访时说,父亲经常对母亲实施家暴,母亲不堪忍受,一直求儿女帮她,大家才出此下策。
      走出精神病院 老汉索赔98
      钱某俊生于1936年,曾是中学音乐教师,和同是教师的妻子住在闽清县,生有三个子女。2014年,78岁的钱某俊将妻子和两个子女,以及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告上闽清法院,称“被精神病”长达4年,要求四被告赔偿98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8月5日,钱某俊的妻子刘某英、子女钱某鸣和钱某洁,将钱某俊送治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防治院以“老年痴呆”为由收治钱某俊,后又诊断其为“人格障碍”。2013年2月7日,钱某俊患中风,经其子钱某鸣及钱某俊的兄弟姐妹要求,防治院于2013年3月11日为钱某俊办理出院。钱某俊被收治住院共1860天。
      2014年3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2008年钱某俊被收治入院时不存在精神疾病,且鉴定时精神正常,防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般过失。法院认为,钱某俊的妻子刘某英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防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子女钱某鸣、钱某洁各自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四被告共赔偿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通知接人 母亲坚决不从
      钱某俊的女儿钱某洁在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工作。昨日,记者来到该院找到了钱某洁。钱某洁告诉记者,父亲钱某俊上个月因脑溢血去世了。钱某洁告诉记者,她在家里排老二,钱某鸣是她大哥,还有一个弟弟。她说,把父亲送进防治院,有不得已的苦衷。
      钱某洁说,父亲退休后,性情大变,对家人十分粗暴,对母亲和她非打即骂,而且花销大索取无度;父亲经常把母亲赶出家门,钱用完了,就找母亲索要,还逼母亲向他们几个儿女要钱;父亲还时常去宾馆开房,街坊四邻的风言风语,让他们儿女脸面无光。母亲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几次离家出走,都被父亲找回来,一不给钱就打人。母亲为了摆脱这种痛苦,求子女帮她。
      钱某洁说,她将父亲的这些情况向一些专家请教,得知父亲可能是得了老年痴呆症,便和大哥、母亲一起,把父亲送到闽清县精神病防治院治疗。后来,院方诊断父亲是人格障碍,医院几次通知家人将父亲接回家,但母亲坚持不从,认为父亲出院会对她造成更大伤害。就这样,其父在医院住了4年。
    (来源:东南网http://news.sohu.com/20151126/n428254346.shtml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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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伯“被精神病”4年,起诉妻儿和院方,获赔4万元

     现年79岁的闽清钱依伯,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被家属送到当地一精神病防治院治疗了4年多时间。他愤而将相关方面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院方和当时送钱依伯进行治疗的责任人都要赔偿他损失。
    2008年8月5日,钱依伯的妻子刘某某、儿子钱甲、女儿钱乙将钱依伯送到闽清某精神病防治院。该院以“老年痴呆”为由收治钱依伯。2009年10月16日,院方告知钱依伯的家属,他不适合长期住院治疗。刘某某、钱甲仍然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将钱依伯长期收治。
    2013年1月9日,院方再次告知钱依伯的家属,钱依伯不适合长期住院,刘某某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要求将他长期收治。
    2013年2月7日,钱依伯中风。院方于同年3月11日为他办理了出院手续。至此,钱依伯在这家精神病防治院共住院1680天。
    2014年3月25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钱依伯在2008年8月5日被收治入院时不存在精神问题,且目前精神正常,防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般过失的鉴定结论。
    钱依伯在身体有所好转后,立即聘请律师,将精神病防治院、刘某某、钱甲、钱乙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他诉称:他被强制收治长达1680天,健康上受到极大损害,同时还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名誉损害。因此,各被告应赔偿他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公开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庭审中,闽清某精神病防治院辩称:钱依伯在被收治期间,院方不存在对他滥用药物、辱骂、捆绑、殴打等情形,他主张的种种病症与院方的诊疗措施无任何医学和法律事实上的关联。院方在本案中仅负有一般诊疗过错。
    刘某某辩称:她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由于钱依伯在入院治疗前有种种反常行为,因而他的子女把他送到防治院治疗。至于他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何时出院等事项均只能由专业医院决定,与刘某某无关。
    钱甲辩称:他对医学没有了解,是听母亲和妹妹说父亲有病并且殴打母亲,所以才将父亲送医院治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自由权属于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法医鉴定结论,钱依伯在被收治入院时不存在精神问题,且目前精神正常,因此,精神病防治院和钱依伯的家属对钱依伯的人身自由权构成侵犯,4被告应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08年8月5日,被告防治院仅根据刘某某单方提供的主诉和病史将钱依伯诊断为“老年性痴呆”,后又修改诊断为“人格障碍”,特别是在他住院4年期间,被告防治院没有对他进行及时必要的相关躯体、心理检查,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在无明确症状的前提下,将被鉴定人作为精神病患者收治长达4年。
    因此,被告防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违反了精神科相关诊疗规范,没有尽到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应对钱依伯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防治院在收治后共两次书面告知钱依伯家属,他不适宜长期住院,而刘某某等家属仍然要求防治院继续对他进行收治,因而被告刘某某、钱甲、钱乙应对钱依伯的侵权后果承担主要的过错赔偿责任。
    尤其是被告刘某某是钱依伯入院时记录病历单中的病情及病史的陈述者,又是经被告防治院两次告知钱依伯不适宜长期住院后,仍强烈要求防治院长期收治钱依伯的主要责任人,因而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钱甲、钱乙当时与其家属刘某某等人共同将钱依伯送进防治院,因而他们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4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刘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防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钱甲、钱乙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被告防治院、刘某某、钱甲、钱乙应分别赔偿钱依伯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1.6万元、6000元、6000元。
    一审宣判后,钱依伯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来源:福州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fuzhou/20150708/559c64512b14a.shtml  20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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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信访人员对访民说——上访40年的没解决,你这4年算啥

    民生观察工作室2014-5-6消息: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三殿村几位村民,今天下午从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前英子胡同的国土资源部的小巷子里一脸沮丧的走出来,这几位村民操着浓重的西安口音边走边议论。上前询问得知原来这几位村民反映的是区政府和村委会非法强征村民土地,倒卖土地和宅基地等问题。他们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4年,一点结果都没有。
     
    他们说,从5.1过后国土资源部没有省上答复也不给登记了。可省、市土地部门又都不给答复,让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西安市土地督察局接待的王女士还给他们解释,“新疆的人告了40多年了都没解决,你这4年算个啥”。
     
    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批准最长可延长30日。按此推算,如果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即便是经过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处理,最长也不过9个月。可这几位村民已经反映4年了却没任何答复,竟然还拿40多年也没解决的说事,这不能说是她对工作不负责任,简直可以说是厚颜无耻。
     
    《信访条例》还规定:上级对下级单位不能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可是现实中,下级部门的责任从来没人追究,各部门倒是为了制止访民的走访对访民严格要求,下大力稳控,不惜动用警力来镇压。这也就难怪信访事项久拖不决,访民队伍逐渐扩大了,因为从上到下各部门的着力点并没放在怎么解决问题上, 而是把心思全都用在了怎么应付、打击这些来访人员身上。
     
    有道是,正人先正己,《信访条例》也好,新的《办法》也罢,只要不是真心实意给访民解决问题,纸上文章做的再好也百搭,访民不会吃你那一套,改革也好,发展也罢,说的再好听,只有言行必果才是成就未来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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