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收到新加坡老华侨梁政昌的投诉,反映他儿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那场“严打”中被枪毙屈死的事实。
1983年6月,梁政昌年仅二十二岁的的儿子梁雄与同厂(江西赣江造纸厂)女工李素兰产生姐弟恋,被李素兰的丈夫张元瑞发现后,双方发生冲突,结果梁雄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江西赣州法院在1983年9月的判决书中是这样描述这起“杀人案”的:“张(李某丈夫)听后即在李某肩(李素兰)上推一下,被告(梁雄)猛推张一掌,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的左胸部犯刺一刀”;“经医院证明,张某左胸第二肋见一长约两公分之裂口,边缘整齐”。法院就是依此判处梁雄故意杀人罪,并很快于1983年9月25日对梁雄执行死刑,期间梁雄曾提出上诉、请律师、见家人,但均遭到拒绝。
为了替死去的儿子讨一个说法,梁政昌几十年来不断地上访申诉,为此曾被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通过不断申诉,梁政昌了解到,当年梁雄与张元瑞发生冲突后,医院诊断为:皮肤外轻微伤约两公分。张回家数天后即已痊愈,现在,张元瑞已退休,家住赣南造船厂宿舍。
虽然现在梁政昌已成为新加坡华侨,但为儿子的事他仍不断地回到国内上访申诉。前几天,梁政昌到北京上访,结果仍然是无果而终。梁政昌、梁雄父子的遭遇,让我们再次对“严打”、“从重”、“从快”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方式产生思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1-9

新加坡老华侨梁政昌北京上访

梁雄刑事判决书

梁雄刑事判决书
附民生观察志愿者何仁的分析评论:
“严打”之下的冤魂
因致人轻微伤,年仅22岁的广东省梅县人梁雄,居然被执行死刑!
那本应是维护社会正义的“人民法院”,在做什么?那本应是握在“人民”手中保护人民的钢枪,又成了什么?
没制约的特权,它不去造福社会泽被人民,我们只能抱以无奈,但是,这特权制造出个“严打”来,就草菅人命制造冤假错案,让一个无辜的22岁的青年鲜活的生命殒于“执行死刑”的枪声下,每一个善良的人不能不震惊!有错必究,这是大到社会小到个人的行为准则,我们不希望把无情、无道、无法纪进行到底。
不足以判“最短有期徒刑”的事实
我们见惯了杀人后法外逍遥的事实,见惯了贪污有功,飞黄腾达的事实。22岁青年梁雄被判以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滔天罪孽呢?
这里判死刑之罪,以国法度量判最短有期徒刑都不足!
事实仅仅如此:19岁的梁雄与比他大7岁的干姐交往,其干姐夫认为他们有不规之举,梁雄便与干姐夫发生口角,结果,梁雄把干姐夫身上划出了“2厘米”长的一道伤口,并把干姐夫的手指划破,手指伤口小得不能用厘米计量,只能说划伤。
我们还是看死刑判决书上对梁雄罪状的陈述吧——
法学教授析案
我们把本案复印出的卷宗材料呈到某著名大学法学院郑教授案头,他作了如下分析。
就是在“严打”运动中,这个案件事实也不应判梁雄死刑。
首先说,本案是一个最多对梁雄治安拘留的案件,就以判决书上为加大梁雄罪行而明显歪曲了的事实看,判梁雄最短的有期徒刑,事实都不足。
从卷宗材料可见,梁雄与其干姐交往时,年仅19岁,而其干姐已婚且26岁。对一个刚涉世的“大男孩儿”来说,不否认其性倾向存在,但是,他面对的是一个很成熟的已婚女人。判决书上提及,梁雄“在多人劝其不要与干姐来往的情况下,与干姐的关系密切”,这说明,这男女之间交往,是两人自愿行为,在没违犯道德及法规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干涉。
其干姐夫跟踪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梁雄与其干姐的人身权力,其干姐夫首先产生过错。由此引发的殴斗中,梁雄与其干姐夫同时存在相同的过错。殴斗中,梁雄致伤干姐夫,过错行为加重。
从卷宗中可见,干姐夫的伤,最多认定为轻微伤,因为,在如此殴斗案中,伤者都是尽量要求住院的,如此情况下,医院都不收留让其回家,说明伤情确是很轻微。
这是一起典型的治安案件,要拘留的,不仅是梁雄一人,应是他与其干姐夫两人。
判决书中给梁雄加的不实之罪行,不难看出。其一,梁雄用匕首猛刺其干姐夫之说,明显失实。用“匕首”且是“猛刺”,不会仅出现2厘米的伤口。这里,要么用的不是匕首,要么就是没有猛刺。
其二,入院抢救之说失实。仅2厘米的伤口,匕首制造,从创伤学进行科学分析,伤口最深为0.3毫米。也就是说,仅伤及皮肤毛细血管表层,流血,但很少,就是再加上手指处那用长度单位度量不到的伤口,除恐血症患者,不会晕厥。在殴斗中受这点伤,也不会产生“惊恐晕厥”。所以,不会出现医院“抢救”的情况。
其三,“经常带匕首,动辄打人”之说,显然失实。这个案子,一定要判梁雄死刑的指导下,法官当是千方百计搜罗梁雄其它罪证达到足以判死刑的目的。在没有列举事实的情况下只说这句空话,应当没有所说事实。
其四,从案卷材料特别是判决书的描述,我们可认定“匕首”之说不实。既然动用了匕首伤人,就是轻轻一点,伤情也不会这样轻。干姐夫两处伤情都很轻微,当不是巧合。从这些事实可见,梁雄用的,最多是很小的刀具,比如人们挂在钥匙链上的小水果刀。
痛定思痛
一个鲜活的生命,仅22岁的青年就在如上事实下被处以死刑,且是立却执行!
更让人摇头叹息的是,梁雄死刑案外,看到的是更多不可思议的事实。梁雄的父亲被以包庇罪判刑三年!可是,案卷材料让人看到的是,梁友之父根本没作什么“包庇”,所做的仅是让事实还回本原,让司法得出公正。本案中法院认定的“受害人”一面之辞,就让梁雄的父亲判上三年徒刑!
更有甚者,居然剥夺了梁雄的上诉权力,居然不让家属见“犯人”,居然这死刑案秘密审理却说成公开审理!
在这里,人性,良知,社会公义哪里去了?
剥夺一个平民的生命,官僚们可如亚布利林场要面子的官员,让警察把人抓来直接打死;可以施以暗杀,让人神不知鬼不觉地消失;可以刑审逼供让其认上足够死刑的罪,或直接把犯罪供认材料写好,把人打昏按上“供认者”的手印,堂而皇之地判决!
如上手段,比这里杀22岁的梁雄,都显得高尚伟大了。搜罗不出犯罪事实,莫须有的罪行都没有的情况下,动用公、检、法制作出一套杀人手续就杀人,如此卑劣技俩罪恶行径对照下,所有“罪恶”都如“圣行”般光彩了!
二十多个春秋逝去,梁雄冤案在其父的奔走呼号中,成为尘封的历史,官僚们要把他们这血淋淋的杀人案进行到底!
这梁雄冤案的悲诉声里,又产生了多少冤案,今后还要有多少冤案产生,悲苦的民众,能数得清道得明吗?
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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