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头上,在书本上,在政府的公文里,到底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这已是一个不用争论的结论:法应该大于权。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却不是这样,在一些掌握着人的生杀大权者的眼中,往往权比法大得多。下面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一、他被县委以一纸便条判了五年刑
邓桃一,这个现年63岁的跛脚老人,头发已经花白,脸上一片苍桑,身穿一件脱了皮的黑色劣质皮衣,常年奔波在他那茫然无期的上访路上,不知道洒下了多少眼泪,受过多少冷眼,挨过多少斥责!
邓桃一,1945年出生,1974年曾任湖南省隆回县县革委常委,县总工会副主任,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中共党员。1977年1月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关押于隆回县看守所。1980年2月9日县委集体讨论,以“破坏社会秩序罪”由当时县委主要领导杜景芳、刘国隆、雷崇旺三人签名,盖县委公章判刑四年。因已羁押接近四年,判四年就快出狱了,所以后又加一年,判处邓桃一有期徙刑五年。
1980年2月县委判邓桃一刑的便条内容是这样的:“经县委集体讨论,认为邓桃一防碍公务,非法拘禁他人,诽谤中央领导,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判刑四年,强迫劳动改造。”
我们看看时代背景,1977年是个特殊时期,邓桃一被当时的军管小组批准以“现行反革命罪”被关押,是当时历史时期特殊情况。而要真正落实处理,还是有法可依的。当时的县法院对处理邓桃一案件时,有10个法官参加集体研究。有位副院长说:“邓桃一当时是县革委常委,这些会议他可以主持,我看不够成犯罪,材料应退回检察院,建议检察院撤诉。”有位法官说:“邓桃一派性错误严重,可以作行政处分,不够判刑。”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整个事件不够成判刑。但是当时的县委压着法院一定要判刑,法院不敢违背县委意见,只好提出:那么县委应该写个条子,要不然没有根据。于是县委才出具了那个判邓桃一有期徙刑四年的便条。
1982年11月6日,县法院又做出复查意见:“邓桃一上述事实存在,原审法院不同意判刑,县委研究判刑四年。后又签意见判刑五年。”
所以从整个判刑过程看,当时的法院是不同意判刑的,而是县委非判邓桃一的刑不可。邓桃一的五年徙刑,完全是县委利用手中的权力一手操办的。所以邓桃一说,他的判刑,既没有主审法官签名,也没有组成合议庭审判,既没有列出他触犯了法律哪一款哪一条,更没有履行判刑的各种手续。直至80年6把1日他在监狱里才同时接到起诉书和判决书,也就不奇怪了。
邓桃一在看守所关押了近四年,又到监狱服了一年多刑,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不说,妻子离了婚,家庭破碎了,真正一个妻离子散。天漏又遭连夜雨,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腿又受了伤,医治后留下残迹,一条腿跛了,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他年老体衰,生活无着,孤苦零仃。但是,他的意志还没有被摧毁,对被县委判他五年徙刑一直不服。他说我犯派性错误我承应,给我行政处分我也接受,但我没有犯罪,没有触犯刑律,为什么判我的刑?几十年来,他一直没有放弃他的申诉权力。他服满五年刑期后,一直向县法院和中院上访上诉,要求澄清他的错案,然而一次次的申诉,一次次的失败,谁也没有理他,大家都把他拒之门外。有人讥笑,有人歧视,他从没有恢心丧气,为争取自已的合法权利在苦苦奔波。
二、眼看见光明,突然阴了天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到一个从小一起长大的同学在市里当了一个不大也不算小的官,就找到了那位同学,谈了自己的遭遇,并请他帮忙。那位同学听了他的倾诉,平时也听到过他的一些情况,引起了他的同情,说只要案情如他所说的那样,重审应该有希望。于是邵阳市中院才受理了他的上诉书。
2005年3月,邵阳中院受理了邓桃一的案件以后,主审法官李××向隆回县法院调阅档案,只调阅到原县军管小组79年1 月5日立的36 号“邓桃一反革命”案卷8 宗。主审人认为有必要调审原一审法院的审判卷,数次电话催促,隆回县法院说该案卷已无法找到。事后得知,并不是案卷找不到,而是县法院某院长故意把案卷中的一审审判卷抽走,拒不上交。由此可以得知,县法院某些人的抵制态度是何等坚决。
邵阳市中院主审李法官根据他的调查和本人的申诉,于2005年10月14日写出了邵中立复字第48号“关于邓桃一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的审查报告”。报告的第六条做了如下“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审人经复查认为,原判定申诉人邓桃一在文革期间参与派性斗争的行为事实成立,邓桃一亦未否认。但邓桃一认为是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属扰乱社会秩序。这只能说明是在当时文革历史条件下,闹派性斗争的行为。其行为在当时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慎重研究。原判对邓桃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徙刑五年,在法律程序上也是存在问题的。按照当时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还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组成合议庭,公开审判,被告人有辩护权,法院判决书上应有合议庭成员签名,并应该引用法律条文。据反映,一审判决是由当时的县委常委研究决定的。中共中央1979年9 月9 日发布的中发(1979)64号文件,已明确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因此,建议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隆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拨开云雾见青天,看来邓桃一的案件有希望了。可是,他高兴得太早了。隆回县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对着干,非要把邓桃一的案子办成铁案不可。隆回法院申院长本来是邵阳中院的审判委员,要摆平这件事,那是太容易了。中院主审李法官的一腔正义,立即化为泡影。邵阳市中院领导强令李法官写出驳回书和终结书。邓桃一在中院的申诉成了死结。
三、接待过他的法官都说是错案,县里一出面,马上被驳回
邓桃一本来是个不服气的人,他不能就此罢休。为了争回自己的权利,他只好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申诉。凡看到他的材料的人,看完就说:你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一看就是个错案,完全可以重审。2005年11 月,邓桃一来到省高院,省高院信访第二接待室刘法官接待了他,对他的案情非常重视,并给邵阳中院写信说:“此案发生在文革期间,应按中央政策处理,请你们认真接谈,妥善处理。”话虽然是些原则话,但态度是诚恳的。11 月2 1 日,邓桃一回到邵阳,找到市委领导接待处,市中院一位姓晏的女副院长。这位姓晏的女院长对递过来的信看也不看就说:“你这案子告到哪里都没用,我们已报终结。”邓桃一说:“现在是法治社会,你是法院院长,更应该讲法。你们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是依据法律哪一款哪一条,给我指出来,我也口服心服呀!”女院长横蛮无理地回答:“我们不要拿什么法律来跟你讲,就可以终结。”看,原来法院院长办案是不要用法律的!
受斥责,遭冷眼,他已经习惯了。他坚信正义一定能得到申张。邓桃一又来到省高院。高院的法官们认真研究了他的案子,并由唐法官负责复查。唐法官按照办案程序向隆回县法院调取原审判材料。首先拖着不送,后多次催促下仅发送抽出原审法院审判材料的原县军管小组79年1 月5日立的36 号“邓桃一反革命”案卷8 宗。省高院一再催要原审法院审判材料的。隆回县看到省高院重视并插手调查,立时慌了手脚,不但不上交案卷,而且马上派一个副县长和两个法院院长去长沙,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不知他们跟省高院的领导使了什么手法,耍了什么名堂,省高院立即翻了脸,命令主审法官停止办案,写出驳回书。主审的唐法官不愿意违背良心办事,不同意写驳回书。于是省高院的领导另外指派曾法官出面写出“湘高法刑153号”驳回书,和“湘高法104号”终结书。邓桃一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碰了个硬钉子。
四、上京路上离奇事,层层阻扰失自由
开弓没有回头箭。邓桃一决心讨一个说法。同情他的法官也对他说:“现在虽然讲是法治社会,但法是由人来执行的。领导不讲法,我们也没办法。看来你只能去最高人民法院去试一试了。”邓桃一把自己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整理好,走上了去京城上访的道路。
2007年8月,在k2次开往北京的火车上,邓桃一闭目遐思:这是最后的希望了。他相信党中央,相信政府,一定能依法办事,排除阻力,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理答案。这时,一个铁路乘警把他弄醒,专找他的岔子,查他的身份证,询问他到哪里去。他说是去北京告状的,乘警要他下车。邓桃一说:“向上级领导反映情况是我的权力,你凭什么要我下车?”两人争吵起来。他想,这个乘警怎么光查我的身份证?是我的样子长得像坏人么?事后他才得知,原来与他同去的人在另一车箱,看到县里特地派县法院姓朱的副院长暗地跟踪他。是这个跟踪的人向乘警打招呼,要他利用警察身份,把他赶下火车的。
这还不算。火车到北京站后,其他车箱的人都下了火车,唯独他乘坐的车箱不开门,把一车箱旅客关在车里。等了二十多分钟后,一辆小汽车开来,乘务员才打开车箱门。小车上下来的两人走上车,乘警指着邓桃一说:“就是他,就是他。”不由分说,邓桃一被两个人“请”上了小车,其他旅客才准许下车。原来是邵阳驻京办的人员为阻止他上访,如临大敌般把邓桃一截留下来。
在邵阳驻京办,邓桃一说明了自己上访的理由,驻京办工作人员用了各种手法阻止他上访,说有问题回去解决。邓桃一说:“在邵阳能够解决,我还来北京干什么。”驻京办把他送到由他们租来的房子里,并派两个牛高马大的北方人看守,不准他外出,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邓桃一跟驻京办的人又进行一翻理论,把自己的案情说了,递上了材料。说:“只要你们帮我解决了问题,我马上回去。”驻京办工作人员看了邓桃一的材料,觉得问题的确复不是他们所能解决得了的,才把他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五、天天眺望北京城,只望云开天地睛
邓桃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呈递了他的全部材料。受理法官仔细研究了他的材料,也说:“你的案情说起来简单也不简单,说不复杂也复杂。无非就是文革后期,县委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了你五年刑。当时的法院是被动的。这个案子我们作为工作人员不好表态,我会向领导汇报。你们湖南的问题很多,领导要一起进行研究,有结果我马上答复你。”邓桃一在北京等了几个月,年底又去找那位法官。法官说:“领导现在很忙,你的案子还没有研究。现在快过年了,你先回去,有了意见,我会告诉你。你的电话号码我都能背出来了:13036719168。是不是?放心吧!”
邓桃一回到了他的家乡隆回县桃洪镇,已经过了一个春天,还在等待着北京传来的好消息。可是,在这么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在强大的权力磁场中,法制还没有深入到某些当权者心灵的时代里,他能够如愿吗?但愿法律能能真正挺起胸来。因为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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