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拆迁户向小龙的血泪控诉

控诉人:向小龙,男,汉族,34岁,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396号。


控诉人:熊玉兰,女,汉族,38岁,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396号。


被控诉人: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


控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通江行初字第05-1号行政裁决书。


2、请求依法严惩通江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伙同社会黑恶势力与开发商相互勾结抢劫控诉人财物和野蛮拆迁房屋案。


3、依法追究通江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及相关人员严重违法先予执行控拆人房屋并殴打和非法拘留控拆人及父母的法律责任。


4、责令通江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向被非法关押控诉人的高龄父亲向洪银,母亲王菊清和控诉人本人赔礼、道歉,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四川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开发建设“锦江花园”商品房为由,与控诉人协商拆迁我们的住房及营业用房,因补偿费用严重过低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该公司向通江县规划和建设局请求行政裁决,在裁决过程中,因该公司与拆迁办主任相互勾结以同样的霸王条款超低价款压制控拆人而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局于2009年2月3日作出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行政裁决。随后,控诉人在县委、人大等部门不断信访,寻求权利保护,而联丰公司则以水池价值认定过高,假意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是与建设局勾结,达到建设局以合法主体请求先予执行。在此过程中,建设局一会儿编造修建经济适用房,一会儿以影响道路建设等理由为由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而通江县法院不严加审查,为非法目的大开绿灯并串通一气于2009年6月1日早上8时许,由副院长曾建平带队,打着为了公共利益的旗号大张旗鼓,兴师动众,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把控诉人的房屋夷为平地;在非法执行中,控诉人及父母对于大兵压境的形势,本能的与他们理论几句,却招致雨点般的拳打脚踢,被打得全身多处受伤,后又被卡住喉咙,欲致我们于死地,在我们无力反抗时,体弱多病的高龄父母被反卷着手髟物铐铐住拖上警车,控诉人夫妻俩被打得死去活来时,欲喝农药了此残生,喝药过程中被他们发现,后用手铐铐住摔上警车送往医院,在医院照样用手拷用力铐住,并派数人监视,以防逃跑以后控诉其罪行。在把控诉人的房屋全部推为平地,人员全部打伤制服以后,他们开着警车欢天喜地的凯旋而归。2009年6月3日晚,控诉人向小龙趁监视人不备,连夜逃出魔掌,依法向上级领导申冤,当时父母仍然在通江县看守所受苦受难。


本案中,控诉人认为:


一、通江县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行为严重违法


(2009)通江行初字第05-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必须先予执行的事实基础是:控诉人的房屋位于联丰公司开发建设的“锦江花园”内通前道路入口处,如不及时拆除,通前道路无法实施。该事实表明控诉人的房屋是位于“锦江花园”内,属开发商个人利益范畴,且有多家拆迁户在同一地段,其距通前道路更近都还没有拆,近的都没有影响到道路建设,距离较远的反而影响了,这符合常理吗?且通前道路系通江到前进镇一条省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因此通前道路进行改扩建的主体应当是四川省交通厅,通江县建设局无权对该道路进行建设,本案中,从头至尾建设局、通江县法院从未向群众公示,向控诉人告知省交通厅要对通前公路进行改扩建,因此,通前道路根本没有建设,即使要建设,拆迁补偿也并非联丰公司,因此,该裁定书叙述事实前后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本案中,不及时执行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更谈不上不可弥补的损失,故通江县法院冠冕堂皇的以公共利益为幌子,违法裁定先予执行,其目的是官商勾结,以牺牲控诉人的合法权益来支持开发商的非法目的,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其实质是助纣为虐。他们采用先斩后奏的方法搞得控诉人一家无家可归,家破人亡,其行为令人发指。


二、通江县法院殴打控诉人及父母,并非法关押控诉人的父亲向洪银,母亲王菊清和控诉人本人的行为同属严重违法。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江县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控诉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行为视为妨碍公务,并实施殴打行为;严重侵犯了控诉人身体健康,本案拆迁人是控诉人,在行政裁决及行政诉讼过程中,都是控诉人作为被拆迁主体,与父母亲毫无关系。悲痛的是通江县法院以诛九族的封建专制方式把体弱多病的高龄父母作为打击对象,在没有任何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把父母打得全身是伤以后,并非法关押。他们的行为简直就是土匪行为,严重滥用党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控诉人强烈要求通江县法院承担赔偿义务,并恳请上级领导严量相关责任人。


综上所述:我写的上述事实绝不半点虚假,期盼查清事实,还我一家人一个公道。请求严查深办四川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通江县法院院长李长霖、副院长曾建平和通江县建设局及县上个别领导行贿、官商勾结一案。恳请责令四川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法院赔偿我家一切相关房屋损失。


恳请中央领导为民作主,我们全家老小含泪请求解决书面回复为盼。


谢谢!


 


通江县诺江镇:向小龙  熊玉兰


二〇〇九年11   月


     电话:13167515139


附:


1、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9250号《房产证》;


2、通国用(2009)第993号《土地使用权证》;


3、通江县县委书记范申华,13908290726。通江县政法委书记马永,13550470016,0827—7110016。通江县法院副院长曾建平13908295288。


4、通江县人民法院打伤人的照片。


5、法院关押我和父母三人的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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