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被劫难光顾的农民徐传祥

 


20亩盛果期果园,是一家几代人血汗的结晶。本是一家人生活之依托的果园,引发家破人亡。


这是怎么了?


 


劫难是这样发生


2008年4月11日,山东省滕州市果农徐传祥20余亩承包地上的果园前涌来了大群带着轰鸣机械的不速之客。


据现场目击者说,当时来了300多人,这些人中有滕州市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不知什么单位从社会上雇来的黑社会痞子、龙泉街道办事处领导、董村实业有限司领导、龙泉南路升级改造工程指挥部领导、手持油锯的工人。这些人带来了推土机、铲车多部。


据“滕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称:4月11日早,董村实业有限公司聘请专业队伍使用油锯、铲车等机械工具开始清理该果园地上附着物,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专门抽调市容执法大队、规划执法大队70余名执法人员到现场配合,经过连续五个小时作业,该果园区域所在地上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


据当事人徐传祥说,当时,他们一家上至七十余岁的老人,下至孩子,都被前来执法的人不由分说一顿殴打后,反拧双手卡着脖子拖出果园关押了起来。他们一家人被打得全身带伤,妻子经受不了这倾家荡产的灾难与殴打侮辱,被放出后投水自杀虽被民警张某救出,但现在已精神失常成为废人。


事过后的4月19日,山东省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组前来采访,录像机被政府执法大队人员当场砸毁、记者也被打。该节目播报中节目主持人如是说:“对我们都这样,如何对待果农的,可想而知了。”


 


为何产生如此劫难


据果农徐传祥一家人说,他们承包土地建果园,尽管果树正值盛果期,他们为了城市改造还是配合政府土地征用的,致所以在道道命令下没搬走,是因为依国家政策先补偿再征用的原则,他们应先得到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才行。到强行摧毁果园,以至到今天,他们没得到一分钱补偿。


据“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3月4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称,该处果园果树及地上树围墙计人民币147.5962万元。这还不包括房屋等建筑物价值。


据“龙泉街道办事处文件”称,附着物的补偿款已于强制执行前拨发到董村实业有限公司的帐户上,同时为了保护徐传祥的利益,该款项又移交到龙泉司法所负责暂时监管。


据“滕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称:该果园占地19亩,系当事人徐某租用董村实业有限公司翠月环岛南侧土地投资建设的,但土地租赁合同已于2004年4月到期,其后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承包人也未向董村实业有限公司缴纳过任何费用。


从《果园承包合同》可见,该处果园原为老化凋零的果园


承包者自行更新果园,新建果园由承包者自主经营管理,果树为承包者所有,承包者每年向发包方交纳土地承包费。


从徐传祥交纳承包费的凭证可见,他的该宗土地承包费交到2007年,不是政府文件所说“04年后未交纳承包费”,从徐传祥所说及以上所交承包费的凭证的时间可认定,果园被摧毁的2008年承包费还不到交纳日期。也就是说,徐传祥从未拖欠过该承包地的承包费用。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可见,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应得到赔偿。


当地知情者数人都这样评述:从上面当权者到下面老百姓都知道徐传祥的果树等地上东西理应得到赔偿,因为他20余亩盛果期的果树应赔给200多万元,这钱让一些当权者眼红了,他们就胡编乱造找歪理不给徐传祥,把上面拨下来的150多万元私分了。分了这钱的是一级级的领导,徐传祥就是赔上命也要不回来的。


更有人说,见不得光的一定是坏事,徐家的事电视台来曝光政府为什么把录象机砸了、把记者打了,这足以说明事非了。


 


被践踏的法律


以徐传祥一家人的说法,他们再也不信“狗屁法律”了,法律给他家雪上加霜,加深了他家的灾难。


果园一分钱未赔就被剥夺,徐传祥首先想到了依法讨还公道。


2008年4月28日,徐传祥聘律师向滕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6月23日,滕州法院第一次开庭。


2008年8月20日,滕州法院第二次开庭,徐传祥败诉。


2008年8月23日,起诉到枣庄市中院


2008年11月10日,枣庄中院第一次开庭


2008年11月17日,枣庄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


2008年12月15日,枣庄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


2009年2月20日,收到枣庄市中级法院裁定书,徐传祥败诉。


2009年2月22日,起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6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2009年9月9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徐传祥败诉。


历时一年半,历经三级法院的诉讼,徐传祥都是以败诉而告终,败诉的理由都与案子的实质无关。


只从枣庄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就足以看到法律是被法院奉为神圣还是被践踏。


我们把裁定书最精采部分全文摘录如下——


被告工程指挥部未答辨。


被告龙泉办事处答辩称,龙泉街道办事处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董村实业公司签辩称,果树属董村实业公司,补偿不应支付给原告,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金格,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执法局答辩称,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予驳回。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实属因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纠纷。由于原告与各被告之间未达成补偿协议,且原告主张的侵犯权行为主要指向本案所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传祥的起诉。


法律工作者对这案子作出如下评说——


工程指挥部把法规明令应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徐传祥的钱给了实业公司,在责难脱,其在此没作答辩,与另几被告对照该领导算是做出了仁义之举。


龙泉街道街道办事处把应赔付徐传祥的赔款通过该司法所“监管留置”,其辩称“与此案无任何法律关系”厚颜无耻。


董村实业公司无视国家补偿法规,强说“补偿款不应支付原告”是苍白的狡辩。


行政执法局无视“先补偿后征用”原则参入暴力强行征用行动,理应承担责任,其“原告诉请没法律依据”之说是指鹿为马的强权嘴脸。


法院的“审理认为”是对法律的践踏。


 


失去衣食所依、饱受煎熬的徐传祥一家,路在何方?


滕州,在全社会呼唤正义、呼唤为官者良知的今天,也许注定被世人瞩目。


  民生观察志愿者  段云飞


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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