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炳长的行政起诉状

诉讼人对洞头县政府对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侵犯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林炳长,男,出生年月1942年3月18日,洞头县农林局退休干部,住址: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97号。  


被告:洞头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姜长才,住址:浙江省洞头县县前路12号。  


一、诉讼请求  


1、还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经商监禁损失。  


3、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二、事实和理由  


1、为民请愿被打击报复。  


自2002年洞头县非法围垦,侵犯小三盘村民合法权益,我挺身而出,为民代言上书请求不理,无奈依法将政府告上法庭,这是宪法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洞头县委县府主要负责人持权力为“真理”,视村民为愚民,依仗权力,暴力抢夺村民的劳动基地——岙口海涂,侵占劳动群众集体生存资源,践踏宪法赋于公民的天然人权。虽经省高院判决:洞头县废证违法,但洞头县委县府依权代法,以强盗的逻辑对村民的合法诉求就是不理,用法西斯的手段对付不愿当奴隶的村民,逼迫主人为游民为奴隶。对敢于为村民代言的我,用枪打出头鸟的凶残手段,企图置我于死地,亡我之心不死。  


(1)2003-2004年,县委县府二次研究,企图以破坏重点工程(非法工程)把我先抓起来,后因主持正义的胡**公安局长抵制未成。  


(2)2005年4月(胡局长调离洞头后),我被迫离开洞头,转为地下活动。  


(3)2006年12月16日,全岛封锁,像抓甲级战犯一般,调动公权力进村破门入户搜捕,终于在17日凌晨3点被抓,先进财政局,后转县纪委双规,再转入公安宠牢,以所谓偷税罪刑拘,于2007年1月22日逮捕。(目的是杀鸡儆猴,制造恐怖,逼迫原告撤诉)  


(4)2007年3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  


(5)2007年4月19日,法院批准洞头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6)2008年3月10日-22日,中央二会期间,被关在双规隔离室,我又以从取保侯审一年,紧接着监视居住半年。  


(7)2008年1月2日,指使公安局,以我在乐清经商的所谓个税为名,对我陷害,被公众的解围和我的批驳,无奈又转入地下,至2008年1月17日,被公安抓捕,即日利用乐清地税局白象分局下了所谓限期改正通知单,后我向该单位发出行政复议申请,指出非我义务,纯属打击报复;3月3日,接到乐清地税局电告,撤销通知书。这是利用外县对我打击报复又一招的彻底破产。  


(8)2009年二会期间,我外出经倪屿检查站被阻止。  


(9)2010年1月25日,外出又被拦止。  


(10)2010年3月2日省二会期间又不准离开洞头。在开往杭州的公交车上经倪屿检查站被阻止,我在车上向要我下车的警察和官员要求出示拘留证或逮捕证,但没有,我就是不下车,在车上以理依法抗争了二个多小时,在旅客的抗议但也无奈,后在游客和司机的恳求后(他们赶接客耽误时间,我忍辱让了旅客下了车)。  


(10)2010年5月1日左右,又不准我外出。  


(11)2010年6月23日,我作为公民代理赴温州中院参加开庭,洞头县政府还派2位监护人往返监护着。  


2、违反宪法和法律。  


综上事实,我为民代言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当党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官权的侵犯时,我挺身而出这是公民的义务,却遭受官权对我人身自由和尊严的侵犯,被控诉人违反《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违反《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人身权益;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5条:(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依法请求  


根据《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41条和侵权法第15条提出依法请求:  


1、还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损失:  


原在经商,因受迫害,失去人身自由,经商被迫停止,造成损失,每年收入按10万计,赔偿损失按30%计算,按五年计赔偿15万,  


3、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4、追求被控诉人法律责任。  


   


   


   


   


   


   


上诉人:浙江温州洞头县小三盘维权代言人  


林炳长  


201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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