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李国宏劳教所内披露劳动条件恶劣致人严重受伤

    今天晚上,正在劳教所内服刑的重庆维权人士李国宏突然给我们打来电话,向我们讲述了劳教所内的情况。


     


    李国宏说,他现在在河南濮阳劳教所。每天早上六点起床,六点半开始工作,一直干到晚上九点半,中间有三次吃饭的时间,每次大约半个小时。李国宏他们队有四十六个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在李国宏在劳教所内从事的主要劳动是,把废旧轮胎中的钢丝剥离出来。据悉,此项目是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干的。


     


    李国宏说,他今晚打电话,主要目的就是要把今天劳教所发生的一件事告诉外界。今天上午九点四十分左右,和他一起劳动的一位名叫张俭俭(音)的劳教人员在劳动时,右手四个手指全部绞进机器了,其中中指和大姆指伤势严重,但劳教所没有将其送医院冶疗,而是仅在劳教所内进行了包扎。李国宏还说,劳教所内劳教人员劳动时几乎没有劳动保护,又缺乏休息,才酿成今日之事。李国宏表示,他今晚把这件事向外披露,肯定会有麻烦,但作为一名维权人士,他不能容忍这样的事发生在他身边,而自己却无动于衷。


     


    此前,在生活方面,李国宏一天只用一、两块钱的生活费,每顿饭就一个馒头,一点咸菜;


    同时,李国宏自去年底进入劳教所后只与他的妻子皮运霞见过一次面,也不能与外界联系。李国宏因此于2008年1月进行了绝食抗议,而国内的朋友们也发起了声援李国宏的“打电话运动”, 今晚据北京维权人士刘安军向我们介绍,当时许多朋友及海外媒体给濮阳劳教所打电话,要求濮阳劳教所尊重劳教人员的各项基本人权。


     


    李国宏今晚说,上述抗争后,他们现在在劳教所内的生活有所改善,也能与外界通电话了,也未受到虐待。李国宏最后表示,不管处境多么艰难,大家为人权事业能做多少就做多少,他也希望朋友多关注近期胡佳案开庭的情况。


     


    从李国宏在劳教所内的实地介绍,我们注意到劳教人员劳动的时间被肆意延长,劳动条件恶劣,劳教人员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我们呼吁中国政府采取行动改善劳教所内的劳动条件,并最终废除不经审判就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教制度。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2

  • [组图]江西青年在闹市遭警察枪杀 检察院展开

     


    今天下午,民生观察志愿者给我们传来消息说,江西省青年陈振翊于2008年2月29日上午在鄱阳县博源商场被鄱阳县警察开枪击毙。随后,我们联系上了陈振翊的父亲陈伟民。陈伟民说,2月29日上午,他们的独生子陈振翊遭不明身份歹徒袭击,逃至鄱阳县博源商场,还向商场职工请求协助报警。不久,约20名警察来到商场将被害人围住,警方在没有受到任何生命威胁的情况下,一枪击中其心脏当场死亡。鄱阳县刑警大队一大队长对陈振翊的母亲说:“你儿子手拿两把菜刀,胡乱挥舞,威胁群众安全,已被开枪击毙”。


     


    据陈伟民告诉我们,陈振翊此前精神一直正常,他所在的单位已作了证明。陈伟民说,陈振翊的案子鄱阳县检察院已经介入了,他们家属正在鄱阳县等待结果。陈振翊还说,打死他儿子的是鄱阳县一童姓警察。


     


    随即,我们先通过鄱阳县114台打通了鄱阳县检察院的对外电话,一男性工作人员证实,陈振翊的案子鄱阳县检察院正在调查,其它情况不便说。随后,我们又联系上鄱阳县检察院负责陈振翊案的吴副检察长。吴检察长告诉我们,上周,检察院已安排对陈振翊进行了尸检,现在正在等待公安部的报告。


     


    我们将继续关注陈振翊案的进展情况。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2


    附陈振翊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的儿子死得冤啊!
    光天化日之下,鄱阳县公安民警将我儿活活枪杀,天理难容啊!!
    2月29日上午11时30分许,在鄱阳县城闹市区,我们的独生子、无辜的被害人陈振翊(1982年10月28日出生),在令人发指的一声枪响中,被击中心脏,当场气绝身亡。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开枪的竟是个人民警察。
    我儿子陈振翊是江西省公路开发总公司景鹰高速鄱阳管理处职工。2008年2月28日晚因遭不明身份歹徒迫害,29日凌晨从鄱阳宾馆逃离,后于早晨8时50分至上午10时24分期间连续11次拨打110和114查询寻呼当地派出所报警(有电信通话记录)求救未果,反于当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被鄱阳县公安局的民警在没有鸣枪警示、现场群众和公安干警生命未受到任何威胁的情况下,无辜被一枪击中心脏当场死亡。
    事件经过:
    2008年2月29日早上8时50分左右,被害人母亲饶进接到儿子陈振翊用手机从鄱阳县打来的电话,告诉母亲说:“妈妈,我现在在鄱阳县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打点滴,儿子今天是捡了一条性命,昨天晚上,在我住的鄱阳宾馆房间里遭人捆绑、殴打、刺伤,并把我身上所有的银行卡、身份证、钱等物全部搜走,我是乘他们不备才逃了出来。我在逃离中遇到警车,大呼救命,警车停了一下,我跟他们说发生了什么情况,他们置之不理,开车就走了。我又赶紧跑到鄱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寻求治疗,并向当地110报了警。妈妈,你赶紧把家中的金银首饰、钱等物都藏好,不要放在家里,不要接陌生的电话。”29日早上10时32分,儿子与母亲最后一个通话只讲了两句话:“妈妈,你现在到了哪里,我现在医院又见到了那几个殴打我的人,快来救我,妈妈你赶快来救救我,救我!救我!救我!”语气非常急促。
    听到儿子这种急促的求救的声音,母亲感到儿子可能出事,从进贤县租车赶往鄱阳县,这段时间儿子断断续续向母亲、向警方求救。2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母亲赶到鄱阳县人民医院急诊中心找儿子,这时儿子已经不在了。经询问医生护士,说有这样一个人在这打过点滴,但他在没有打完点滴时说害他的人来找他,拔掉吊针便跑掉了,并说你们到县公安局去问吧。
    随后,母亲就来到县公安局询问儿子的情况,但很多民警都说不知道。最后,一位刑警大队大队长说:“你儿子手拿两把菜刀,胡乱挥舞,威胁群众安全,已被开枪击毙,现在在殡仪馆”。我们听到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一个刚刚还在通话不停报警求救的活生生的孩子,就这样说没就没了!
    3月2日下午4时左右经鄱阳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同意,由他们派员在场,我们和亲属才得以在殡仪馆见到伤痕累累、惨不忍睹的被害的儿子陈振翊,见到他胸前中弹,身上多处受伤,全身有几十处被铁器扎的伤痕。
    后经现场目击群众反映,陈振翊当时极度恐惧,是从医院跑出来,一路说有假警察持枪追杀他,当时他仅穿一套内衣,打双赤脚,为了逃命慌不择路跑到了菜场,在一卖牛肉摊和一卖面摊拿了两把小刀,其目的是为了防身所用,一路上一瘸一拐的陈振翊逃到了博源商场的二楼自动扶梯口,他没有挥刀乱砍乱杀,既没有伤害一个群众,也没有实施威胁群众的行为,而是不断向商场职工和群众求救:“阿姨,你们给我报110吧!假警察要追杀我。”然而持枪民警冲上来之后,没做任何劝说和警示,近距离地就向我儿开了枪,当我儿被击中后,一分钟不到,立即被抬走,现场被清理。
    根据与我儿的通话内容、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被害人的遗体照片、群众的反映等等都充分证明了我儿非但不是危害社会的人,反而是遭受歹徒迫害的受害人,试想,一个危害社会的人会多次向警方求救吗?我儿不但没有得到当地警察的保护,反而遭到当地警察无辜枪杀,天理何在!!!
    我们夫妻都是五十多岁的人了,在家都是遵纪守法、安分守己的普通公民,我儿子公安学校毕业,品德优秀,现从事正当职业,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工作努力上进。现在莫明的被警察枪杀,我们和在家八十多岁年迈的祖父母如何忍受这巨大的悲痛?!!我们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和司法机关实事求是为我们主持公道,血债要用血来还,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强烈要求将鄱阳县公安局开枪民警(开枪打死被害人的凶手)绳之以法,并要求鄱阳县公安局承担赔偿责任!为孩子伸冤!为我们伸冤!
    控诉人:陈伟民  饶  进
    2008年3月3日

    控诉人:陈伟民(被害人父亲),饶进(被害人母亲),家住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


     


    陈振翊被枪杀后


     


    陈振翊当天与母亲的电话联系及报警清单

  • [组图]吴田丽被贴身跟踪丈夫受惊吓 戴幼萍逃

     


    曾当面向温家宝总理陈述冤情的北京拆迁户访民吴田丽,今天告诉我们,从3月3日开始,她就被她所在的北京丰台区长辛店派出所重点监视。到现在,长辛店派出所还派出一辆警车、一名警察、两个保安,每天二十四小时守在她家门口。每天她外出时,这些人对她贴身跟踪,这使得因拆迁精神失常过的丈夫王伟平饱受惊吓,精神又出现不稳定。


     


    今天,吴田丽和丈夫到中医药大学国医堂看病时,跟踪的人竟然跟到医院,并一度推开医生的门,探视她的行踪。吴田丽为此曾和长辛店派出所进行了交涉,保证不上访,请求不要再跟踪她了,但结果是她仍然被贴身跟踪。吴田丽表示,警方如此骚扰她的生活,不仅她丈夫受不了,她自己也难以忍受。


     


    此前,我们曾报道了武汉访民戴幼萍被从北京押回后软禁于宾馆内的情况。今天下午,我们刚刚得到消息,戴幼萍昨天从宾馆内逃了出来,昨天晚上寄住于她姐姐家。当晚九点多,武汉市江堤街及戴幼萍所在村的人员将其姐家包围,五、六名警察闯入她姐家中,到处乱翻,寻找她的踪影。戴幼萍现在不得不四处身藏,她说:“我有冤屈才上访,但现在搞成自己就像是一个通辑犯一样,这公平吗?”。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2

  • 西安市朱玉玲女士决心继续申诉上访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朱玉玲撤销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几项请求,维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原判。朱玉玲女士表示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项判决,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玉玲是2007年12月4日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应在3月4日以前将判决通知涉案各方,但朱玉玲直到3月10日仍没有得到审理结果的任何消息,于是她就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案件审理情况,办案法官刘敏才将《判决书》交给朱玉玲。《判决书》是2008年2月24日签署的,但在15天后才在朱玉玲的查问下交给朱玉玲。


        看到中院的判决,朱玉玲当时厉声责问刘敏法官:”你怎么能给我作出这样的判决?你还不如一个老百姓!当不了法官,你回去种地去!我们老百姓就这样让你们欺负!””你这个判决很明显就是扇了上次中院判决一个耳光!05年林业局在我怀孕之时单方面不允许我继续工作,上次中院判决我劳动关系续存,刚判下来一个礼拜,林业局就又给我下个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那劳动法上规定不得在孕期解除女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等规定是在放屁?””怪不得在两会期间你不给我通知判决结果,我就怀疑肯定有问题,果然你给我判成这个样子。这事没有完!我就是打官司到北京,也要和你们干到底!”刘敏法官回答说:”这也是经过研究作出的判决,如果给你判赢了,那那么多像你这样的人怎么办?”


        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次案时,朱玉玲的代理人马晓明对西安市林业局代理人王尤民的辩解予以逐条驳斥(详见马晓明的代理词)。奇怪的是,王尤民在法庭上被多次允许充分任意辩解,而马晓明针对王尤民的辩解所作的驳斥,多次受到法官刘敏的阻止。马晓明当即表示他是在驳斥被告代理人的发言,不存在重复的问题,法官阻止他的辩驳,就是不允许马晓明发言,这其中有更深一层的政治方面的原因。马晓明说:”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与邓永亮恋爱时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谎称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说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莲湖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邓永亮的所谓”罪证”,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也可以知道法官不让马晓明反驳的真正原因。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邓永亮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法轮功或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种株连?这是西安市林业局及执法、司法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行为。”


        朱玉玲索取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后,感到非常愤慨,她准备向正在举行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大会发出呼吁,向中国工会、妇联等机构发出呼吁,向世界劳工组织、妇女权益保障组织发出呼吁,关注她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关注明显的司法不公问题;她要向陕西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申请抗诉,继续上访、申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斗争到底。


        (朱玉玲电话 029—88429416 )


     


     


                                          马晓明


                                             2008年3月11日


     


      附:马晓明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朱玉玲的委托,由我担任本案二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上诉人代理人称,2005年5月1日非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的案件,与2007年5月21日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不是一回事。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判决: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7)莲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确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由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安排工作岗位,如不安排则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给朱玉玲发放生活费;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产假工资、生活费、生育医疗费共计12780.32元;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补办自1995年3月以来的社会保险。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的第七天,也就是5月21日,西安市林业局就作出解除与朱玉玲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以书面邮寄的形式通知朱玉玲。在这七天里,朱玉玲曾两次到西安市林业局找有关干部,谈执行中院判决的事,几位官员互相推诿,对中院的判决如何执行没有作出任何安排,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还违法要求上诉人交出住房。被上诉人代理人在答辩中声称,被上诉人已经给上诉人支付了2007年5月份的生活费,意思是已经执行了中院的判决。其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7年5月份的生活费,是在上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于2007年6月6日双方在莲湖法院签字的,也就是说,西安市林业局在5月21日作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之前,就连向上诉人支付5月份的生活费也没有作。这些事实可以说明,西安市林业局作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2005年5月1日非法剥夺上诉人工作权利的继续,与从2005年5月1日起非法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是一回事,是坚持违反《劳动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


        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反复声称,上诉人从2005年5月1日起就没有再上班,已经离开了劳动岗位。这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2005年5月8日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朱玉玲照常去上班,被局办公室主任拒绝,这位主任并且说,你要告就告去,机关也不怕你告。此后上诉人在分娩前和产假期满前后,多次到林业局要求上班,均遭拒绝。这些事实证明,朱玉玲失去工作机会,完全是林业局借朱玉玲怀孕之机,单方面的违法决定造成的,是被迫的,上诉人一直没有承认被上诉人的违法决定,一直没有放弃维护自己的工作权利。


        三、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称, “机关所需各职位(岗位)人员安排已满”,这也是不符合事实和违法的。被上诉人代理人也承认,在非法剥夺上诉人工作权利后,被上诉人随即又招聘了打字员,这说明被上诉人还是需要打字员的,剥夺上诉人的工作权利不是因为被上诉人不需要打字员,不管什么原因,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剥夺劳动权利,都是违法的。


        四、被上诉人2007年5月21日解除上诉人工作关系的决定,在程序上也违法。从2007年5月14日西安中院作出判决,到被上诉人5月21日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其间有五个工作日,上诉人两次到西安市林业局要求执行中院判决,被上诉人没有按法律规定就解除上诉人劳动关系与上诉人进行过任何当面协商,连其他任何方式的协商都没有,更谈不上依法提前30天通知,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五、关于影响此案的其他因素。2005年7月21日,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带领另一位工作人员到上诉人家,要求上诉人腾出住房,被上诉人据理驳斥,刘小明威胁上诉人的丈夫说:”我还没让人把你抓起来呢!”2006年12月29日,在莲湖区法院审理的法庭上,刘小明在陈述和答辩中说:上诉人”与其爱人邓永亮(民运分子,2000年以来市国家安全局同成都、重庆国家安全局先后多次来我单位调查该人情况),采取在非法网站发布煽动性信息、向国家领导人及有关单位上访等行为,公开诋毁、辱骂、威胁我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还当庭出具了相关的书面证明,这些书面证明有些出自国家安全部门。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与邓永亮恋爱时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谎称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邓永亮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国家的其它机构,都不能找出邓永亮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更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法轮功或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种株连?这是西安市林业局及执法、司法机构一而再、再而三地违法行为。”


        西安市林业局作为政府的一个机构,在目前我们国家反复着重强调落实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大形势下,能够这样公然严重地违反劳动法,侵害被上诉人的权益,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我请求审判人员能够依法予以公正的判决。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马晓明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湖北仙桃千名公民办教师致信政府 教师代表受监

    近日,民生观察收到湖北省仙桃市近千名公民办教师的一封联名公开信,公开信主要由仙桃市的公办教师发起,许多民办教师也参入。该公开信向仙桃市政府反映了当地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情况,并要求政府对老师们的诉求给予答复。


     


    这封公开信的主要内容是:


    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资中,地方津补贴(人均800元)部分,仙桃市公务员已于2007年10月份发放了,而教师的津补贴为何至今还不到位?全市中小学的高级教师(30—40年教年)的月工资仅在2000元以下。


     


    二、年终一次性奖金,自从中央有政策这些年来,仙桃市为何从不发放?


     


    三、原省委书记俞正声给教师人平发放的每月150元的生活补贴费、退休教师每月被克扣了45元。老教师为何连平均水平的钱也拿不到?


     


    四、民师退养问题,这些教师皆是从黑发教到白发(30年的教龄啊)。把一个人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可谓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低薪从教一辈子,老来下岗求生存。这些老教师没有奢望,仅仅是要求有几捆稻草,能填饱肚子,度过可悲的风烛残年而已,政府怎么能把这些民师当累赘一样敷衍呢?


      


        公开信还说,此前一百多名仙桃老师到市委大院静坐请愿。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理应亲自出而解释答复;更不应该的是把牵头的吴以木老师关在麻港(自称是学习班),限制其人身自由8天半。这简直是对教师人格上的侮辱,人权上的漠视。


     


    公开信最后要求仙桃市委市政府尽快对老师们的诉求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教师不是阿斗。不能长期欺骗和愚弄,教师们一定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抗争!”


     


    据仙桃市千名教师委托人、公办教师许泽新告诉我们,这封联名上访信已于最近递交给了仙桃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及有关主要领导人。而许泽新本人则因此受到监视跟踪,他说:“他们对我采取了包保责任制,我们当地校长、镇教育组长又派人监视跟踪我了,还不批假外出”。


     


    民生观察曾在去年底报道了湖北省随州市数个乡镇的公办教师因生活补贴被拒发而罢课的消息,今天又传来仙桃教师维权的消息,说明湖北地区教师权益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呼吁湖北各地政府从尊重教育的角度出发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教师们的各项利益和权益。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2

  • 江苏企业家访民被关民兵训练基地 上海张宝亮呼

     


    今天下午我们获悉,江苏徐州企业家访民刘桐林,现正被软禁于徐州一民兵训练基地。刘桐林告诉我们,他原经营一家企业,后因故企业被整垮,并因此状告政府、法院不作为。今年3月1日,他到北京上访时,被徐州法院的截访人员关押于北京马家楼附近的一“黑监狱”内,该处用铁丝网封闭,有狼狗看守。在他被关在这里的一天中,有湖北、江苏等各地的访民关押于此,当时有一位公主岭市的老头在这里绝食了六天六夜。


     


    3月2号,刘桐林被送回徐州后,一直关押于这个民兵训练基地,被办“法制学习班”。


     


    今天下午,上海维权人士张宝亮也给我们打来电话,他说他现在仍被三名警察(一名上海市警察、二名浦东分局的警察)看守,还有一辆警车顶在他家门口。张宝亮现在根本不敢出去,他担心一出去就会被抓,他在电话中一再呼吁外界救救他。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1

  • 北京访民张淑风被送劳教所 梁翠霞被带走十

     


     


    今天下午,北京市顺义区访民张淑风的丈夫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张淑风又被送劳教所了。


    据了解,今天下午两点左右,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分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派出所五、六名警察闯入张淑风的家中,将张淑风强行带走。据张淑风的丈夫说,2007年10月,张淑凤被指向境外媒体散布言论,被当局下令劳教一年,但以张淑凤健康不佳为理由,准于劳教所外执行。今天将张淑凤带走,意味着停止了对张淑风的所外劳教,而是将她重新抓进劳教所。


     


    据张淑风的丈夫说,张淑风很有可能被抓到北京团和(音)劳教所了。


     


    今天傍晚,北京访民张淑霞带着哭声告诉我们,北京平谷访民梁翠霞3月1日被当地派出所带走后,昨天晚上被送回家后,不会说话了。随即,我们联系上了梁翠霞80岁的母亲,她告诉我们,直到今天,梁翠霞还不会说话,她是被平谷大华山镇(音)派出所带走,并被该派出所昨晚九点送回来的。老人在电话中很着急,她说她57岁的女儿是因为房子拆迁而上访的。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1


     

  • 上海虹口区43号地块近两千户被强拆 居民贮汽油

    近日,民生观察收到上海市43号地块居民的投诉,反映他们房子被暴力强拆的情况。43号地块位于上海市宝安路、溧阳路。据该地居民代表丁先生等人告诉我们,从2003年底开始,43号地块就被虹祺集团、溧阳华府房产开发进行商业开发,该地块的拆迁涉及到近两千户。43号地块居民们认为拆迁有许多不合法、损害他们权益的地方。他们提到:


    (一)、从未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从未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动迁以年来居民的补偿安置情况、房源安置情况从未公开,暗箱操作,采用吓、哄、欺、骗、诈等非法手段。


    (三)、动迁单位先后调过5家,层层违法转包。目前的负责人贺厚昌及动迁人员均没有动迁单位的任何资质和上岗证,是社会无业人员。贺厚昌及其手下因打伤民居民,被拘留二十天,但现在他的公司仍然负责动迁。


    (四)、他们目前依据的是上海涌力公司2004年6月18日出具的评估分户报告。


    最令拆迁户们愤怒的是,动迁公司多次利用黑社会人员实施暴力拆迁。如采用断水、断电、断电话、断煤气、断有线电视,拆除电表、煤气灶的手段;指使拆房队对未签约的居民包括申请人家敲坏门、窗,揭去屋顶瓦片;唆使拆房队趁居民白天不在家的情况下偷走居民的大量物品;深更半夜逼居民去远郊看房,居民被逼无奈还被强迫要求连夜签字等等。2007年6月,居民顾某、严某家被强拆时,他们家两个儿子被子人用麻袋套住绑架到浦东。


     


    到现在,43号地块只剩余五户没拆了,其中就有严玉仙一大家。据严玉仙的弟妹李女士告诉我们,最近开发商和动迁公司贺厚昌等到人和她家谈了两次,未达成协议,就没再管她们家。她们家随时面临强拆。为了汲取其它拆迁户的教训,她们一家人整天不敢外出,还被迫在家中贮存汽油自卫,并在自家房子上挂上抗议标语和国旗。


     


    民生观察呼吁虹口区政府及相关开发商、拆迁方积极回应拆迁户的诉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呼吁拆迁户们用理性的方式依法维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11


     


    严玉仙家现在面临拆迁的房子(一)


     


    严玉仙家现在面临拆迁的房子(二


     


    严玉仙家现在面临拆迁的房子(三)

  • 请吴邦国委员长审查: 上海的人大代表,为百姓

     


                                                华神清


       年复一年的全国人大又召开了!上海百姓受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教育,仍然天天看新闻,日日关心国事。为何不见上海的代表向大会反映上海百姓的生存大计!


    无家可归之家庭有增无减,居无定所之冤民反被关押,看管。陈良宇及一部分腐败贪官及不法奸商虽然已被绳之以法,但是百姓的生计,冤民的现状未见改观。冤案不改,强拆强迁,扒房子抢土地,行凶打人,变本加厉。


     


    一、腐败官员伙同开发奸商狼狈为奸,已经勾成利益集团,对上欺骗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对下鱼肉百姓。没有腐败官员,开发奸商无法形成。赴京上访告状,越来越多。如果没有确实有力及有效的处施,社会必定大乱!


    二、在社会处于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投诉无门,告状无效。相反却遭被看管,被关押,被殴打,被判下狱,甚至被丢性命。一旦中央召开什么会议,几乎所有的访民被限制行动自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首先关注的难道不是人民的生存大计?在京访民抓回上海,都被看管起来。—–访民冤民不是人民?


    胡锦涛,党中央一贯强调: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上海的代表为何不向大会反映现状?


    三、在腐败官员和开发奸商的联合压榨下,仅存为民伸张的律师郑恩宠先生却枉受三年牢狱之灾如今仍限制公民行动自由,甚至遭受皮肉之苦,威胁安全。冤民百姓心痛,不法奸商叫快!何等时局?上海的代表难道全不知?


    在上海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民生大计,上海的代表为何带到大会上?这能算是人民代表?今年元旦前后


    我曾又给出30位上海人大代表去信,告知:无家可归十七年!未见一个回复,左盼又等只见到一个“查无此人”的退件。


       上海人大代表背负着上海人民的期望,切勿再勿做空戴着“人民代表“的帽子,举举手,过过场,不做实事。


       繁华都市大上海,无家可归十七年.虹口法院夺住房,和谐社会成空话!


         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15弄门卫室


           021–65036270


                                                           2008.3.10.

  • 民生观察电子报(2008年3月第二期)

    民生观察电子报目录
    民生观察电子报(2008年3月第二期)
    郑明芳、廖祖笙、陈红三名被关押者消息
    7名军转干部两会上访被带走 李志强等被送马家楼
    作家廖祖笙在天安门被扣留 武汉访民送医院精神病专科
     滕彪李苏滨关于青岛于建利涉嫌诽谤罪案的辩护意见
    河北省遵化市六百户居民反对”株连”拆迁
    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的宣言
    李金平软禁于宾馆 北京江西湖北湖南上海辽宁访民被抓
    青岛市拆迁户代表于建利案开庭审理
    李金平天安门呼吁两会代表为赵紫阳先生平反被抓
    天津市蓟县警方欲带走郑明芳两个小孩
    武汉市十余访民被抓 贵州六盘水访民被关少管所
    湖南邵阳八百余名教师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
    冯正虎就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致函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
    黑龙江杨春林的家人被警方警告不得与外界联系
    福建东山岛居民万人抗议厦门PX项目迁址漳州
    武汉市武商集团强拆绑架八十岁老人
    访民找不到,亲戚受威逼
    浙江异议人士吕耿松妻子汪雪娥致信吴邦国委员长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群殴当事人至左手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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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明芳、廖祖笙、陈红三名被关押者消息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6 6:50:03


    郑明芳、廖祖笙、陈红三名被关押者消息
    今天晚上,天津维权人士郑明芳的妹妹郑贵芳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昨天晚上,天津蓟县警方来到郑明芳家,将郑明芳在外地上大学的儿子带了回来,抄走了家中的电脑,并一再向郑明芳的丈夫黄兆元询问郑明芳此前的活动,如去年腊月二十八郑明芳干什么去了,并要求黄兆元在询问笔录上签字,遭到黄兆元的拒绝。警察临走时,给郑明芳带去了被褥和五百元现金。


     


    郑贵芳分析说,她姐姐处境非常危险,警方这是在搜集郑明芳的证据。郑贵芳今晚一再要求我们向国际社会呼吁关注郑明芳的处境。


     


    今天稍早时候,因上访在天安门被抓的广东作家廖祖笙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和妻子今天上午先被送到广东省驻京办,后又被送到海淀区一家名为中工大厦的宾馆软禁,房间门口有两个保安站岗。随后,我们又得到消息,廖祖笙夫妇将被送回老家福建而不是常驻地广东。


     


    此前我们多次报道了贵州六盘水市访民陈红在京上访被抓回六盘水市的消息,今天,陈红和她的丈夫分别给我们打来电话都反映了他(们)小孩的情况。陈红被抓回六盘水后,当局把她关到一个工读学校,迟迟不肯放她。她丈夫丁发友现在也北京上访,家中剩下一个九岁的小孩无人照料。


     


    陈红今天说,和她一同关押的另外三个访民今天已经释放了,当局要求她签字保证,从现在到奥运会期间,不再上访,签了字就放她。陈红说:”我兄弟被人打死了,我怎么会不上访呢。”她因此拒绝签字。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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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名军转干部两会上访被带走 李志强等被送马家楼


    作者:单春 文章来源:单春 更新时间:2008-3-6 3:12:08


    今天上午,我们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7名军转干部前往人民大会堂人大、政协两会会场上访请愿。


    今天前往人民大会堂请愿的有:原济南军区第54军通信团有线连排长胡同光、原北京军区第二通信总站27连连长刘二虎、原空军后勤部物资部正团职上校军官蔡学文、原兰州军区联勤25分部解放军第四医院主管药师李志强、原北京武警女军医单春等退役军官。


       而此前预计前往的原吉林省军区边防三团排长舒均平因昨日在总政信访局已被当地驻京办软禁未能一同前往。


    上午9点10分,在总政信访局大厅内有两位军转(李志强和蔡学文)因着军装遭到保安强行拖拽,在周围群众的呼吁下才没被扣留。他们说我们是在闹事。


       上午10点53分, 我们一行7人在天安门东站下车。


       上午11点53分, 7军转干部乘坐公共汽车抵达两会会场——人民大会堂,准备请人大代表呼吁帮助他们落实军转安置政策。


       最新消息,七名军转干部除两人逃脱外其余已经被警察强行推进预先停留在那的警车中。


       一名军转李志强于12点被带到天安门广场派出所等待分流。1点李志强又来电:天安门分局内有一百多访民,刚被拖走一车人。


     


    下午1点李志强由天安门分局被送至马家楼,晚上吃了两个馒头一袋咸菜,于21点30分被送到陕西省驻京办集散中心软禁。


    胡同光于21点左右被河南省范县驻京办接出,后自行离开。


    刘二虎于16点30分左右由天安门分局被送到马家楼。


     


     


                                                       单春


                                                       13611051035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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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廖祖笙在天安门被扣留 武汉访民送医院精神病专科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5 0:20:37


     


    今天中午二点左右,广东作家廖祖笙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半个小时前,他和妻子到天安门时,被警方扣押。廖祖笙说,他现在正在天安门东城分局,他们夫妇今天计划到公安部去,结果在天安门广场时,警方搜出了他身上的一份上访材料,随即将其身份证扣留,并对他们进行了登记。廖祖笙夫妇很有可能马上被送马家楼访民分流中心。


     


    前几日,民生观察曾报道了武汉访民彭咏康等人在北京被抓的消息,今天稍早时候,彭咏康设法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她已被押回了武汉,现关押于武汉洪山区花山镇卫生院精神病专科。彭咏康2007年因上访曾在武汉另一家精神病医院被关了一年多的时间。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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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滕彪李苏滨关于青岛于建利涉嫌诽谤罪案的辩护意见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21:22:02



    关于青岛于建利涉嫌诽谤领导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情况以及当庭调查和质证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青岛市北区错埠岭村2006年10月开始进行拆迁,但拆迁存在多处违法行为(根据另一辩护人的归纳,错埠岭拆迁过程中,个别官员严重涉嫌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报复陷害等规定),被拆迁户维权代表于建利等人不断向市北区、青岛市、山东省各级信访办、建委、人大等部门反映问题,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法院不予立案,媒体不予报道。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6月以后,于建利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帖子反映错埠岭野蛮拆迁情况,向中纪委、山东省纪检委、青岛市纪检委进行举报,并且接受海外媒体采访。在相关帖子、举报材料和采访中,提到”贪官污吏”、”官商勾结”、”市北区政府贪官名单:王凤田、江世珠……等等”。2007年7月28日,在上访过程中,于建利被骗回青岛,之后以涉嫌诽谤罪被青岛市北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及其构成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要的是,第二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因此,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其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其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4、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5、情节严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最多构成民事侵权。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本案根本不应该适用刑法246条的但书条款,对于建利的公诉属于滥用公权力。


       我们认为,本案根本不应该适用刑法246条第二款的但书条款,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假如王凤田、江世珠、于建民等人认为构成诽谤侵权或诽谤罪,应该自行提起侵权诉讼和刑事自诉,而绝不应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对批评者、上访者、维权者进行打击报复和司法迫害。


       我国现行刑法对诽谤罪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正是随后的这个”但书条款”成为某些官员滥用公权力对批评者和揭露真相者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宝”——重庆彭水诗案(秦中飞案)、”五河短信案”、”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诽谤案、西丰诽谤案、海南儋州歌案、山东高唐网案,以及今天的于建利案,莫不如此。对于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目前缺乏明确且权威的解释,但立法或司法解释的不明确不等于可以滥用公权力。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时候,公权力机关不得行使任何公权力。不受节制的公权力将把我们整个社会推向深渊。


       我们知道,诽谤罪在《刑法》中被列入刑法分则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受害者只能是自然人。如果是对国家进行造谣诽谤,则可能构成《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如果是对企业法人进行诽谤,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所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那么,对于一个自然人的诽谤,如何能够危害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按照一般法理和常识,对个人的诽谤,如果要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这个人应当是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刑法没有明文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学者普遍认为,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当指:1、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如在公共场所实施诽谤行为,造成交通堵塞和社会秩序混乱;2、侮辱、诽谤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而公诉人提出的各种证据和意见,反复证明的只是某些领导个人的名誉和家庭生活受到了损害,以及开放商的经济损失。公诉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些个别人的名誉和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在本案中,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有任何伤害。公诉人提出,这些被诽谤的人是公职人员,诽谤他们就影响了政府的形象。我们认为,影响政府形象的并不是于建利的举报,而是官商勾结非法拆迁等行为;如果对区级干部的批评,也上升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就太荒唐了。如果任何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和举报全都属于损害国家形象,那就等于取消了对任何官员的任何批评,决不是诽谤罪的立法原意。


       由此可见,这些领导们借口”严重危害到当地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当地和谐社会的大好形象”之类,将”诽谤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动用公安等政法力量强行介入,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假公济私”,公权私用,打压民意、钳制言论。但我们看到,这种借口既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明确授权,也完全经不起基本的法理检验和逻辑推敲。


    四、于建利的言论是言论自由还是诽谤?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民法、刑法关于诽谤侵权和诽谤罪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当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应该进行平衡,但原则上言论自由更应当被强调和突出。表达自由是衡量一个政治制度合法性的重要指标。按照这种理念,法国在上世纪60年代就从刑法中删去了诽谤条款,在美国,自70年代以来刑事诽谤案已基本消失,很多国家实行”诽谤的去刑法化”,全世界范围内对诽谤予以刑事处罚的案件越来越少,诽谤仅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避免了政府官员以公法来压制言论的做法。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第85条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加区别。于建利所行使的正是言论自由权和申诉、控告权。


      关于于建利所使用的”贪官污吏”一词,我们认为,”贪官污吏”并不能和”某官员在某时某地贪污了多少钱”划等号。”贪官污吏”是一种日常用法,一个固定搭配,在文学作品、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在google上搜索”贪官污吏”和”贪官
    “分别有101万和860万个结果),如果任何人使用这种词汇都涉嫌诽谤,那等于取消了这一用语。既然村民的房子被非法拆除,既然拆迁办虚报56个房号的行为确实存在,既然这些官员出现在非法拆迁现场,既然黑社会参与非法拆迁并非捏造,既然于建利所发布的照片并非拼接,既然拆迁补偿款没有到位——那么,为什么家园被毁、投告无门的村民们不能把这些官员和”贪官污吏”一词联系起来呢?为什么说这些人是”贪官污吏”就涉嫌诽谤罪了呢?为什么说这些人是”贪官污吏”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呢?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于建利没有捏造、虚构事实,他反映的都是真实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有个别事实出入,也决不等于恶意捏造。)2、于建利的行为属于行使言论自由和检举控告的权利,是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3、退一万步说,即使于建利有诽谤个别领导的嫌疑,这也绝不应该是一个公诉案件,而是应该由相关公民进行刑事自诉。——站到今天被告席上的应该是毁坏公民家园、与勾结黑社会侵犯民权的”贪官污吏”,而绝不是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于建利。请求法庭宣判被告人无罪!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滕彪


                                                  2008年3月4日


     


    关于于建利涉嫌诽谤罪案件的辩护意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各位旁听者:


    我受本案被告人于建利的委托,担任于建利的辩护人。我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于建利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和滕彪律师、温海波律师多次会见于建利,详细审查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通过今天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辩护人又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青北检刑诉[2008]44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建利犯有诽谤罪不能成立。该指控歪曲事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不仅是对于建利人格尊严的侮辱和严重侵害,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极大亵渎和公开挑战。


    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和该案证据所列举发送给中央纪检委、山东省纪检委、青岛市纪检委以及发表在国内新京报网、雅虎网和国际互联网《博讯》、《自由亚洲》、《大纪元》、《新唐人电视台》、《六四天网》的举报信、控告书等是于建利所为,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控方认为于建利对青岛市市北区区委、区政府个别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等是捏造事实并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我方的观点是,于建利的言行不存在任何捏造等违法行为,其检举和控告行为,是在依法履行公民的宪法权利,其卓有成效的检举和控告,成功的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为此,请允许我代表滕彪律师、温海波律师和所有关注支持中国法治建设的朋友,向尊敬的于建利先生和错埠岭30多户200多位维权勇士,致以崇高的敬礼和衷心的感谢。下面辩护人就自己的观点,具体阐述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于建利向有关部门和在国际互联网批评、检举、申诉、控告市北区委、区政府个别人官商勾结、违法拆迁,是在积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检法举报。第85条规定: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加区别。


    二、辩护人认为,于建利在国际互联网批评、检举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北区委、区政府个别人官商勾结、违法拆迁,破坏和谐社会,是在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在以实际行动落实党中央”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等指示。


       胡锦涛在17届中央政治局2007年11月27日集体学习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利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辩护人认为,胡锦涛所说的各种监督形式,不仅包括新京报网、人民日报等国内互联网和纸媒体,同时也包括博讯、大纪元、自由亚洲等国际互联网和国际电视、电台媒体。于建利在国际互联网批评、检举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北区委、区政府个别人官商勾结、违法拆迁,是在以实际行动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在青岛市市北区的个别官员的眼里,法律不过是废纸一张,甚至连垃圾和狗屎都不如,可以肆意践踏,大张旗鼓的破坏。


       错埠岭的和谐不仅是中国和谐的组成部分,也是世界和谐的组成部分。美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家数十名记者来到青岛,关注、支持受迫害的村民。可见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三、辩护人认为,于建利向有关部门和在国际互联网批评、检举市北区政府个别人官商勾结、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有大量铁的事实和证据,不存在”捏造”,不构成诽谤罪。其理由如下:


    1、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拆迁的确存在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骗取拆迁证的违法行为,错埠岭拆迁确实存在个别官商已完成虚增56套房屋即贪占数千万甚至上亿元财产第一步(即最关键的一步)的事实。这有拆迁证和市北区纪委和市北区拆迁办的说明为证。众所周知,虚增房屋,伪造被拆迁户获取私利,是近年来贪官污吏在拆迁工作中最常用敛财方式。我们在互联网上用”拆迁、虚构、官商勾结”等字眼进行搜索,就会看到成百上千起有关案例。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这样两起报道,第一篇《一个拆迁办
    八人同捞钱 (广东)东莞查处一起贪污窝案揭开拆迁管理漏洞》,该篇文章报道拆迁办的一个主任仅把一套房屋由一层虚报为三层,就贪污人民币112万元;第二篇标题是《涉案金额1500万
    乌鲁木齐市拆迁处20余人涉贪”落水”》,该案虚增房屋共21套,涉案贪官贪污受贿金额高达1500万。错埠岭拆迁,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突破了互联网报道腐败的新记录。


    2、错埠岭拆迁确实存在个别官员严重违法并涉嫌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滥用职权等犯罪的事实。于建利检举的7名官员曾全部参与过严重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53条第6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


    2.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规第35条规定: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该规章第3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公证处也违反此条规定,被拖下了水)。


    6)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7)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该法第4条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8)违反《建设部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法第4条规定:一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第5条: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条例》的规定,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


    9)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法第3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23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辩护人认为,于建利并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是于建利检举的不法官员和无良开发商。于建利检举违法官员,危害的只是违法团伙的分赃计划和其成员的个人利益。


       辩护人认为,青岛市个别人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严重违法拆迁,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丝毫稳定,为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相反,贪官污吏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违法拆迁,把原本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搞得鸡犬不宁、天怒人怨。比照广东东莞拆迁办主任虚增一套房屋就能够获利167万的犯罪模式,如果青岛市拆迁办和房屋开发商官商勾结虚增56套房屋及大肆搞违法拆迁的阴谋全部得逞,个别官员总共可以获利9352万人民币。所以说于建利等人的检举信,不会丝毫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是把贪官污吏获利分肥的梦想全部搅黄了。


    五、最后辩护人还须强调一下,于建利和错埠岭30多户200多位村民对拆迁补偿要求”进门算面积”并未超过政策标准。有青岛报纸报道为证。(见,青岛市发行的《半岛都市报》2007年10月29日,文章标题是《400岁大水清沟要拆迁了,按城中村方案进门就算面积》。
    )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于建利捏造事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辩护人认为,于建利等30多户村民200多位维权勇士,不畏艰险勇斗贪官污吏维权护法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义举。于建利等维权民众,不仅是青岛市市民的骄傲,也是全中国、全世界人民的骄傲。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关押、逮捕、审判的是于建利,但抽的却是党中央的脸,破坏的是中央政府的形象,颠覆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上辩护意见,望市北区法院三思。期待贵院早日作出于建利无罪的判决。


                   辩护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苏滨


                                       20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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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遵化市六百户居民反对”株连”拆迁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11:01:45



    近日,我们收到河北省遵化市多位居民的投诉,反映遵化市借河道改造强拆民房的情况。据了解,遵化市有一条名为沙河的河流,该河贯穿于遵化市,市区内全长6.46公里。2007年初,遵化市政府做出了治理沙河的决定,该市的治理方案是:通过在市区内原河口45米基础上,再往河两岸各扩展30米。这样一下子沙河两岸五百八十户居民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房屋土地面积达一千多亩。2007年6月,遵化市政府向居民们下达了拆迁通知书。


     


    沙河的拆迁工作,引起了沙河两岸居民的强烈不满和反对。居民们对下面几点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一、借沙河改造之机扩大拆迁范围牟利


    沙河两岸的居民曾要求遵化市政府出示公示河北省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关于遵化市沙河治理占地范围的原批文,而遵化市政府沙河治理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不但不予公示,还以他们也不清楚,只是执行市政府的决定,等种种理由给予搪塞。现在,有许多距河堤达60米的居民的房子也被纳入了拆迁范围。沙河居民认为,政府扩大扩迁范围,是为了借机进行商业开发牟利。


     


    二、评估单位受政府控制,根本不是市场价。


     


    以遵化平安城小区为例:该小区居民代表李太平等人告诉我们,他们的住房结构是独门、独院。二层别墅楼,像这样的住房在遵化市,市场价为80万元左右一套。而遵化市政府给的评估报告上每平米拆迁补偿费为1900元左右。包括土地补偿款在内,每套住房应该领到的拆迁补偿费在38万元左右。距该小区200米,新开盘单元楼价格为3700元/平米左右。所以居民们认为遵化市政府出的价格太不合理、太不公正。


     


    三、对被拆迁居民安置不负责任


    遵化市政府在市区的东北角,为被拆迁户统一规划了一个小区。那个地方居民们不敢去,因为遵化市地下铁矿开采成灾。06年—07年两年里,市区东北处就有过多次塌陷。


     


    四、搞”株连”拆迁 逼迫居民签协议


    为了达到让居民们签署拆迁协议的目的,遵化市政府组织各单位召开会议,让单位对在职的被拆迁人施加压力,如果不签字就停薪、停职。遵化市不仅这样说了,还这样做了,有在上班的拆迁户今天告诉我们,去年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三名干部因未及时签拆迁协议,一度被停职。由于采取了上述种种措施,现在许多有单位的人已被迫签了字,但还有一部分居民拒绝签字,平安城小区的李太平就是其中的一个。


     


    五、暴力强拆 电视台爆光


    2007年底,正是冻天冻地的隆冬季节,有的小区已被停暖、停电、停水。政府还利用的公安、城管、不明身份人员等破坏被拆迁人的门窗,使其无法居住,被迫搬走。在没有安置房的情况下,一些居民的房子被强制拆除。对强拆的画面,当地电视台还进行”爆光”。


     


    现在,沙河两岸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居民们先后上访到河北省、北京都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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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的宣言


    作者:冯正虎 文章来源:冯正虎 更新时间:2008-3-4 5:19:04


    —-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冯正虎


     


    中国公民冯正虎收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分别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寄送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场争取与捍卫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权益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拉开序幕。


    我们提出三项诉求:1. 依法撤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
    纠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其下属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判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违宪违法的规章应当及时废除;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判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归还作者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准许作者自行发行出版自己的作品。


     


    一、出版自由案例的诞生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创作的新作《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上海版权局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本书介绍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以及日本47个省级地方的最新概况,还编著了对日经济合作与竞争的必备知识,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本书利用国际上最新的电子书制作技术,把A4版面近6千余页的浩瀚信息汇于一张光盘CD,数据最新、资料翔买、检索迅速、携带方便。


    这样一本有益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创新之作于2007年9月制作成品,但是现在还不能让国内的中国公民分享我们的成果,经历近五个月的行政审批及复议,现在还要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或许等到出版之时已是一本没有阅读价值的旧作。作者享有中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出版自由权利及著作权是多么艰难,这是中国的特色,或许世界上中国不是唯一的,大概其他没有法治的国家也是这样吧。


    我们作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特色的办事方式,这部作品制作完工后,自愿支付100元人民币向中国官方的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获得上海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登记号:09-2007-A-248,以此证明我们是本书的著作权人,可以享受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益,受中国政府保护。


    据官方介绍,这张政府部门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打官司时派用处,中国的法院认可官方的证明。然后,我们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及备案的申请。


    但是,作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地方行政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没有履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自己制定的规章及受理备案的义务。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仅是歪曲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错误更严重,连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唯一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条款也写错,而且歪曲法律关于发行的明确定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及侵权规定,致使中国公民的作品无法在中国出版发行,侵犯了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官方批准的出版单位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这是违宪违法的部门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对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误读为依据,他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设立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即《日本企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换言之,除了官方批准的出版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表明中国公民没有出版自由权利,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不受中国政府保护。这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为了垄断出版的利益,长期以来通过文件颁布与非法行政强化了这个认识。事实上,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也不敢公然剥夺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根本也没有为出版单位这个商业机构谋取垄断权力的条款。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仅处于本条例的《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之中,是针对出版单位而言。这一规定是明确了出版单位的法定经营范围,授予出版单位可以经营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权利,但不是授予出版单位可以垄断经营出版物的权力,更不应该把这一条款曲解为禁止著作权人自行出版的条款。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没有列在本条列的《总则》中,不是对全体中国公民的要求,而且没有类似《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禁令性法律用词。但是。在本条例《总则》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力求保护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条款,即”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出版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是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商业单位,唯利是图是它们的本质,自主经营是它们的权利。它们可以不出版发行没有盈利或不感兴趣的任何出版物,还可以奉命禁止发行已经出版的出版物,根本不顾作者的意愿,任何公民也没有权利要求它们履行出版的义务,因为它不是行政机关,它没有行政许可权。靠出版单位承担起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出版管理职责,不仅使中国出版单位的创新能力萎缩,还会产生中国特色的出版腐败—-出卖书刊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作品的创作人(公民或单位)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出版单位仅是邻接权人,也就是出版单位在取得专有出版权后,在传播作品中产生了自己的权利,即对出版物享有邻接权。没有作者的出版权利,也就没有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利,出版单位的出版权利仅是作者出版权利的派生。出版单位本身没有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需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法规许可它能经营这种具有著作权的文化产品。但是,中国公民的出版权利已有宪法及相关法律予以保障,也就根本不需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多此一举做出许可的规定,而且法律也没有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拥有限制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权力。


    中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就像烟草专卖经营体制一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就像烟草专卖局,大大小小的出版单位都是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商店,其他个人或单位一律不许自行出版,包括著作权人。而且,大大小小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听命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它们的生存权(经营许可证与书刊号)掌握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手中,决定作者是否可以出版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当它随意禁止一本书的出版时,出版单位必须服从,谁也不敢依法抗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一方面把中国公民依法行使出版权利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另一方面允许这些靠它施舍生存权的出版单位独占著作权人的出版权,其目的就是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压力下,继续维持行政部门的利益,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权益。按道理说,在出版领域里,真正的主人是作者,新闻出版部门的官员是靠纳税人养活的、是应当为人民服务的仆人,具有邻接权的出版单位是作者的邻居,也是受主人邀请进来帮忙的客人,但是这个正常、和谐的关系却在中国的出版领域里被颠倒了,仆人赶走主人,霸占主人的家产,客人也乘机反客为主,主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时还要得到奴仆与客人准许,甚至还要支付费用(书号管理费等)。从中国的宪法法律来判定,中国长期实施的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是违宪违法的,这种管理体制及其形成的潜规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依靠行政强权支撑着,它与中国法治化进程是背道而驰的。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与我们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日本(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申请的事项没有关系。如果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总则中有这样的条款:国家实行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著作权人)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许可,不得出版发行任何形式的出版物(包括自己的作品)。相应地,《出版管理条例》还要增加出版单位必须出版公民作品的义务。中国公民就不麻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依法向某个出版单位提出出版发行请求。但是,现有的《出版管理条例》没有这些条款,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能越权授予出版单位垄断权,允许出版单位可以独占中国公民的出版权利。当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可以提议国务院修改《出版管理条例》,进一步满足自己部门的利益,但《出版管理条例》未修改之前,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也不能擅自主张,必须格守尽责、依法行事。如果国务院满足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权欲,修改出来的《出版管理条例》会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通不过,即使通过了也要遭到违宪违法审查。


     


    三、决不容许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法不依、违宪违法的规章又不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出版管理条例》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章文件涉及到违宪违法的部分应当修改或废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更充分地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但是,如果行政部门为了维持自己的部门权力不愿废止,一般公民也只好遵守,因为一般公民没有废除规章的权力,只有法院才有终止违法的规章文件停止执行的司法审判权。面对行政部门的恶规陋章,颁发者没有收回,法院还没有裁定废除之前,行政官员也应当执行,不能擅自不作为。


    原告是《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不是出版单位;我们申请许可及备案的项目是很具体的一本书,根本没有提出设立出版单位及发行单位的许可申请。但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答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都是答非所问,没有履行它的审批职责,没有直接批复申请人关于《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申请是否批准或不同意。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这条规定是放在本规章的总则中,而且是指向所有中国公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不仅仅指出版单位,是包括所有的人及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就是禁令式的条款。所以,我们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提出许可申请,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许可,都是这部规章的要求。我们不敢违抗恶规陋章,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必须履行审批职责,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尽管这部规章已违宪违法、破绽百出但没有废止之前,我们与上海新闻出版局也只能处于如此尴尬的境地。新闻出版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不许可,都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的许可,我们当然不敢出版,只好让有益于社会的好作品被摧毁,目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遭受侮辱,谁愿意为出版一本书再去坐牢?


    在本诉讼中我们不用很大篇幅提出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批评,其实这个部门规章不仅违法,而且脱离现实社会,很多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己都无法认真执行。例如,本条例第二章已成为可笑多余的规定,电子技术的普及化使每个法人单位或个人都有能力把信息作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向客户销售或赠送,这种技术上简便快速使99%的单位根本没有想到备案,倒不是故意要冒犯行政部门的规章。而我们这些为数极少的备案者就显得迂腐,当我们去备案时,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觉得奇怪,还要请示上级领导,因为即使备案也是没有下文的,他们已经没有备案回复的配套措施。但是,这份过时的规章既然没有废除,也没有修正,还是有效力的。我们小小老百姓是不敢冒犯的,还是恭恭敬敬地当一回事为好,免得受到行政部门的”选择性惩罚”。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
    ),交互式光盘(CD-1 ),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
    )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销售计算机设备或者其他商品附赠电子出版物的,适用本规定。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的,适用本规定。”因此,我们制作的《日本企业(2007-2008年)》中文简体版肯定可以称电子出版物,也应当适用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本规定没有明确指明不包括作者自己出版发行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还是仅指以电子出版物为商品经营的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如果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是包含作者自己出版发行自己拥有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也需要行政许可这个含义,那么这个条款就会违背上位法。宪法、著作权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都没有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这项权力,这是越权,是侵犯公民的著作权。如果新闻行政部门作出解释,认为我们这些作者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权利,即销售或赠送自己的作品是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我们当时也就会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在《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还没有废止之前,我们还是愿意先按许可的办法办理一下。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的含义,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许可、就可以”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其实,我们只需要很小很小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范围,只要让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益,能发行自己创作的作品就可以了。所以,我们向上海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提出《日本企业(2007-2008年)》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许可。同时,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受理并审批这项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部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应当履行职责受理许可申请,及时审核并报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我们知道,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很清楚它执行规章的后果,将会有成千上万的公民都会将自己的作品直接寄送它审批,而且它还必须批准出版发行,如果无法律依据不批准,就会遭受成千上万件行政诉讼官司,这个部门将会被这项审批及诉讼的工作压垮。但是,它们现在以这种答非所问、蒙混过关的方式也是无法抵挡中国公民要求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人权益的浩浩荡荡的潮流,我们仅是一个开头而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尽快主动废除所有违宪违法的、不合时宜的规章文件,才可以摆脱自己处于”不执行规章文件是行政不作为,执行规章文件又是导致违宪违法的行政后果”的尴尬境地。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归还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认真学习一下中国的宪法法律,法律条款都是有严格表述的界定,不可以仗势随心所欲,任凭公权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权。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也要认真,不应该出现法律条款写错的严重错误。我们在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的行政复议书中明确写道: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申请人无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使一本已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备案的好作品无法面世,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复议决定书却错误认为原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它由此又对发行权作了含糊不清的解释。事实上,原告根本没有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也没有这一款这一项,第六条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没有后续什么款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应当重新发文更正它们的错误,法院仅凭适用法律错误这一点就可以判决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家文书是不可以马虎的,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大章就应当负责任。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是真糊涂,还是假糊涂?让大家找不到发行的法律定义,他们就可以自由解释,把发行的概念搞得玄乎,把公民依法自行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与出版单位以他人出版物作为商品经营的出版发行行为混为一谈,让中国民众糊里糊涂地被剥夺了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发行权的解释是明确的,而且就是在本法律第十条第六项中明文指出,”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且在本法律第十条中还明文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自己的权益,但不可以自己行使自己的权益,这是什么强盗逻辑?或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信奉,但中国民众已不接受这个强盗逻辑。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于规章。这表明它还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那么它也应该知道,宪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出版物相关的宪法法律是什么?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规章《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都不可以违反宪法法律的规定。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文件都是有严格区分的,不可以混淆。《出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指法规、规章或者文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换言之”就是擅自越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在行使出版自由时,还应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申请人作为《日本企业》的著作权人,应通过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该作品。”这个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甚至违反《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该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它条件。”比宪法、法律低一层次的下位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规章文件都不可以超越上述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这个条款仅适用于以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为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与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具体权利是无关的。这些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个人对出版物没有著作权,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出版单位得到作者授权后才有邻接权,因此这些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个人经营出版物当然要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得到作者的授权,未经准许擅自经营作者的出版物,就是侵权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作者自行出版、印刷、复制、销售自己的作品是合法的,是依法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国的现行法律是保障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法无明令限制或禁止中国公民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当今的现代中国,一个作者(个人或单位)拥有一台电脑、一台激光打印机、一台DVD刻录机、甚至一台小型的复印机都不是难事,把自己的作品印制成册或做成电子出版物都是轻而易举的,作品可以赠送或出售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感兴趣的其他人,自己认为好的作品随时可以放在网上公开发表,这些都是出版发行的行为。中国公民行使著作权要经过谁的批准?如果用《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那么新闻行政部门就大错特错。其结果,有知识的中国公民(包括这些官员自己)都有可能在违法犯罪,或许中国有上亿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因为从一般识字的工人、农民到大学生、科学家、作家都会创作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有的只是一张纸,有的是厚厚一本,赠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销售给需要这些知识的人。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在网上写几句见解或发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这些作品印刷、复制、出版或发行都没有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中国现行的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没有益处的,反而危害中国的健康发展,扼杀中国的创新能力,还是中国出版领域腐败的根源。作品的创造是最有创新力的活动,无论是文化艺术,还是科学技术的创造都依赖于自由出版的环境,作品能否出版应当由作者自己决定。没有出版单位出版,他可以自己印制出版。作品对社会公开,对社会有益,就会激发作者的创造力,不断创新。每个人的创新就形成了国家的创新能力。没有自由出版的环境,就会萎缩个人的想象力与创造力,最终还会导致整个民族、国家没有想象力与创新能力。垄断就没有竞争,出版单位可以不求上进,靠出卖书刊号也能获取利益。出卖书刊号是中国特色的腐败,或许世界上是唯一的,这是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国际统一标准书刊号是便于图书报刊管理登记的编号,各国都鼓励公民出版图书报刊时使用,免费发放的。中国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许也是免费发放给出版单位的,但为什么出版单位会出卖,而且屡禁不止。如果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行使自由出版权利,出版单位的书号还可以卖给谁?中国特色的腐败也就彻底消灭了。


    在胡锦涛主席大力推行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治国方针下,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已经日益普遍提高,树立了”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的法治意识。因此,行政部门也应当与时俱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树立法治观念,不能仍局限于”法没明令规定即禁止”的人治观念,应当改革新闻出版专卖管理体制,建立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和谐、依法行政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现在,应当正本清源,划清行政部门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定。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令禁止:作者(个人或单位)不得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作者编辑、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哪一类的作品内容是由作者自己决定的,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现阶段,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只要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应当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并且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


    因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制约,应当归还原本就属于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


     


     2008年3月1日上海仁和苑


     


     


    附录:


    1.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法规[2008]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 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09-2007-A-248)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http://fzh999.com


     


    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诉讼案


     


    冯正虎


     


    2007年9月15日  作者经历了一年的辛劳、花费钱财终于制作完成国内第一本《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作者不愿向出版单位购买书号或支付变相的出版管理费,决定自行出版发行,依法行使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


    2007年9月21日  作者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向上海市版权局登记《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


    2007年10月25日  收到上海市版权局经审查后于10月19日颁发《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作品登记证书,其登记号:09-2007-A-248。由此凭证,本书的著作权是经中国政府认可的,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007年11月1日  作者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寄送《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要求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许可规定准许作者自行出版自己的作品,即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2007年11月7日  作者收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11月6日签发的公函:关于对冯正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该答复是答非所问,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自己出版发行自己的上述作品的具体请求没有直接回复是否可以,这是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不作为。


    2007年12月3日  作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7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签发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新出法函[2007]008号)。


    2008年2月8日、2月16日
    作者分别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2月1日签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出法规[2008]195号)。该决定也是类似于上海新闻出版局的答非所问。而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有法律依据擅自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2008年2月15日、3月1日
    作者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寄送行政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一场争取与捍卫中国公民的自由出版权利与著作权人权益的行政诉讼,在中国拉开序幕。


    我们准备将这场公益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许还要进入联合国的国际法庭。最后,我们一定会胜诉。虽然我们遭到最强大的行政权力的抵抗,但我们有国际人权宪章与中国宪法法律的支持,有所有具备写作能力的亿万中国公民(包括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官员)的支持,还有国际社会的支持。这场诉讼的过程比诉讼的结果更有意义,是唤醒中国民众争取与捍卫出版自由权利的过程。


    如果我们胜诉,我们就可以自由地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这就意味99.999%的中国公民与我们一样,马上可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与著作权人的权益,自由地创造自己的作品、发行自己的作品,不再恐惧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遭受惩罚。从此,中国公民就进入真正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时代。


     


     


    于2008年3月1日上海仁和苑


    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相关参考资料


     


    1. 冯正虎:中国公民捍卫出版自由权利的宣言—-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起诉状(2008年2月15日)


    2. 郭国汀:论出版自由——声援支持《民间》及主编翟明磊(2007年12月2日)


    3. 冯正虎:冯正虎案撼动宪法权利(2007年11月25日)


    4. 翟明磊:《民间》停刊告读者书(2007年11月)


    5. 冯正虎:中国公民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惩罚(2007年9月5日)


    6. 莫少平、胡啸律师:为捍卫中国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辩护—郭飞雄无罪(2007年7月9日)


    7. 冯正虎:中国公民可以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关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5月29日复信的答复(2006年9月27日)


    8. 苏灵:斥”阅评组” (2007年8月)


    9. 冯正虎:国家新闻出版署应当归还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关于撤销《关于进一步加强”名录类”出版物出版管理的通知》建议书(2006年4月9日)


    10. 张其鸾:《出版管理条例》评析(2006年4月)


    11. 章诒和:章诒和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4月26日)


    12. 袁鹰:邬书林先生来访谈话纪要 (2007年1月29日)


    13. 戴煌 浦志强:原新华社记者戴煌状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2月28日)


    14. 章诒和:事态的变化和我不变的立场—兼告邬书林先生(2007年1月28日)


    15. 贾西津:我的”公民表达” (2007年1月24日)


    16. 孔庆东:坚决支持章诒和的出版自由(2007年1月)


    17. 沙叶新:支持章诒和 正告邬书林们!(2007年1月20日)


    18. 陈小雅:用生命维护说话的权利——支持章怡和(2007年1月20日


    19. 刘晓波:出版自由之敌的龙新民和邬书林(2007年1月20日)


    20. 章诒和:我的声明和态度(2007年1月19日)


    21. 冯正虎:关于审查《关于出版”名录”类图书的管理规定》的建议书(2004年12月15日)


    22. 冯正虎:关于《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的评判(2004年11月28日)


    23.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诉状(2004年12月10日)


    24. 杨绍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侵犯原告的出版权利(2004年11月19日)


    25.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起诉状(2004年10月20日)


    26. 冯正虎: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2000年12月31日)


    27. James C. Goodale: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与新闻出版自由


     


    上述资料在《护宪维权网》(http://fzh999.com  http://hxwq.org.cn )上可以查阅。


     


    《日本企业(2007-2008年版)》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是国际上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中文版日本企业信息大全。数据最新、资料翔实、检索迅速、携带方便。本书收录了3万余家日本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近1万5千个日本企业网址及部分E-mail地址,读者一点就可以上网浏览与联系,详细地及时地了解这些企业的现况。本书介绍的26,458家日本公司(包括6,582家对中国投资贸易的日本公司)、2,792家日本企业驻中国代表处、1,422家日中关系的机构?团体、日本47个省级地方概况以及对日经济往来的必备知识等最新资料,完整地反映了日本企业的现状以及日本对华投资贸易的现状。本电子出版物是寻找中日两国贸易、投资及技术合作机会、获取日本企业信息、了解日本国情与经济现状、从事中日交流与合作、试图在日本企事业单位就职的必读工具书。


    本电子出版物的信息内容编排、电子书软件的制作均由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独创。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是本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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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金平软禁于宾馆 北京江西湖北湖南上海辽宁访民被抓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3:08:03


    昨天,我们披露了北京人士李金平因试图在天安门寻人大代表,为已去世的赵紫阳先生呼吁平反被抓的消息。今天,在北京的倪玉兰女士告诉我们,李金平昨天午夜23:31分给她打来了电话说,昨天下午他等记者时,在建国门被抓。昨天晚上,他已被警方带到官庄的一个叫东轮宾馆的地访,房间号是2003,电话65718972——2003。


     


    今天早上,北京访民张淑凤哭着给我们打来电话,她说昨天她被软禁在家里后,准备和丈夫一起到当地仁和派出所办理身份证,并未准备出去上访,但监视她的警察周贺勇对此非常不满意,不仅一路上不停摄像,嘴里还骂骂咧咧。快回到家里时,周贺勇突然对她丈夫大打出手,并将其丈夫打倒在地。张淑凤后又找顺义区公安分局投诉,该局局长不予理睬。


     


    今天上午,江西新余农民许先生给我们打来电话说,警方已知道了他们要到北京上访的消息,正准备把他带走。一个多小时后,我们再给许先生打电话,许先生的电话已关机。


     


    同样是在上午,湖北监利访民敖三喜在北京告诉我们,湖北当局为了让她回来,分兵两路,一班在北京找她,另一班在武汉威胁她的女儿,以试图逼她回来。


     


    中午,湖南湘潭访民给我们打来电话说,他们湘潭十多位访民昨天已被抓到湘潭市驻京办了。


     


    下午,上海市原警察,后因儿子而上访的张宝亮对我们说,他家现在仍然被一部警车、两名警察日夜把守着。


     


    下午四点,辽宁访民刘纯宝发来消息说,一小时前,北京右安门三名警察带领辽宁省二十多名接访人员、五辆车来到残疾人王桂英住处,强行将王桂英夫妇带走。因王桂英上访在右安门地区被辽宁省接访人员将腿打断,年前已经在右安门派出所立案,派出所一拖再拖,至今没有伤残鉴定。反而被右安门派出所串通接访人员强行带走。


     


    当时抓人的场面让在场的群众非常气愤!当时王桂英准备拿刀自杀,以死相抗,王桂英的丈夫潘先生则被接访人员先强行控制住了人身自由。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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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拆迁户代表于建利案开庭审理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4 2:33:53


    今天下午,青岛市拆迁户维权代表于建利案在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建利的代理律师藤彪、李苏滨和温海波出庭支持了诉讼,今天公诉机关指控于建利涉嫌”诽谤罪”。


    李苏滨律师介绍说,他们给于建利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诽谤罪案”要成立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捏造的虚假事实,但于建利向外界公开的一些信息,包括图片、视频等都是真实的,反映的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于建利文章中所涉及的市北区副区长、区政法委书记和拆迁办等人,于也未对这些人有不实之词。


    今天的开庭从上午十点一直进行到下午一点半,法庭未当庭宣判。


    据了解,于建利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的拆迁户维权代表,他曾将一系列暴力拆迁以及公民维权的照片和相关资料在互联网上发布,引起了法律界和海外媒体对当地拆迁的持续关注,更有英国和香港的电视台到当地采访拆迁事件。于建利2007年7月27日到省政府上访时,被当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4日,于建利被正式逮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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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金平天安门呼吁两会代表为赵紫阳先生平反被抓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3 18:18:47


    今天下午,我们从一直在家中设灵堂纪念赵紫阳先生的北京人士李金平先生的姐姐处获悉,李金平被抓了。李金平先生的姐姐告诉我们说,她下午刚给北京朝阳区常营派出所打电话询问,派出所一工作人员承认李金平在他们那儿。而在此前不久,北京的维权人士倪玉兰收到一个电话,由于她当时正在忙一件事没来得及接,后来一查,这个电话是常营派出所的号码。倪玉兰分析,这个电话很有可能是没有手机的李金平在派出所打过来的。倪玉兰认为,李金平被抓,是因为他最近要求为赵紫阳平反的活动。


     


    据了解,李金平原计划今天到天安门广场继续寻找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他们呼吁为赵紫阳先生平反。就在昨天下午,李金平到了天安门广场,试图寻找全国人大代表,当时由于天安门警察和便衣太多,李金平没有亮出呼吁两会代表为赵紫阳先生平反的牌子。


     


    李金平先生在此前和我们说,赵紫阳先生是一个伟大的人,他为中国的民主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这样一个人虽然去世了,我们怎能忘记他呢?怎能没有人去纪念他呢?李金平认为,赵紫阳不平反,老百姓就没有好日子过。


     


    据悉,从2005年1月赵紫阳先生去世时开始,李金平在家中设置了灵堂,摆放赵紫阳先生的画像,还有黑纱、条幅、贡桌等,每年进行祭拜,在前不久赵紫阳先生去世三周年的时候,李金平还被警方监视骚扰。李金平纪念赵紫阳先生的家在2008年1月25日被强行拆除,他本人在这次拆迁中一度被软禁。


     


    晚上九点半最新消息:倪玉兰收到李金平一个电话,李金平只说他还在派出所内,电话就挂断了。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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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蓟县警方欲带走郑明芳两个小孩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3 14:53:52


    2008年2月29日,我们报道了天津市蓟县维权人士郑明芳被从家中抓走的消息。今天下午,郑明芳的妹妹郑贵芳给我们打来电话说,昨天晚上天刚黑,天津市蓟县公安局、郑明芳所在镇、村干部共一、二十多人,突然来到郑明芳的家中,对郑明芳的丈夫黄先生说要找他两个小孩,尤其说要找郑明芳的女儿。


     


    黄先生问找两个小孩有什么事,警方含糊地一会说给要郑明芳送被子,一会又说郑明芳想她两个小孩。由于郑明芳的两个小孩当时不在家,这一、二十人一直待到晚上十二点多才走。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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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十余访民被抓 贵州六盘水访民被关少管所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3 12:21:21


    民生观察获悉,今天上午,贵州六盘水市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多位进京上访的访民遭截访关押。据武汉市访民戴幼萍今天早上电话告诉我们,昨天她和武汉邹桂兰、彭咏康、李小荣等十余位访民在北京雍王府附近被武汉市截访人员发现,随即她们被分开带走,戴幼萍被关到了马家楼访民分流中心。


     


    前几日我们报道了贵州省六盘水市访民陈红在京上访被抓的消息,今天,陈红打电话告诉我们,她和另外四个在京被抓的访民于昨天凌晨被带回了六盘水市,现在她们四人被关在六盘水市少管所,陈红说她已三十岁了。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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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邵阳八百余名教师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


    作者:邵阳教师 文章来源:邵阳教师 更新时间:2008-3-3 11:13:27


     


    敬爱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


    金猪摇尾辞旧岁,银鼠颔首迎新春。


    恰逢盛世,欣闻两会召开,我等八百余人在生计无依,生活无靠、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得不向您们反映我们多年来向各级地方政府反映多次而一直久拖未决的老问题。


    遥忆昔日峥嵘岁月稠


    我们投身教育即为家


    我们这八百六十余人,皆系湖南省邵阳市各县、区原公、民办教师。我们大多出生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当我们长大成人后,都欲以自己的毕生精力来报答国家,因此,我们这代人当兵的和当教师的尤多。


    我们这八百多人大多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参加教育工作的。尽管那时的教师社会地位极低,条件极差,工作甚重,生活尤苦,报酬甚微,但我们从投身教育那天起,就义无反顾、无怨无悔、含辛茹苦、呕心沥血、殚精竭虑、鞠躬尽瘁。凭着对党和毛主席的赤胆忠心,对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无限忠诚,我们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个人得失浑不算,用自己坚实的脊梁,撑起邵阳教育事业的半壁江山。完全可以说,我们的青春年华,已经献给了教育事业,对党对祖国,我们都觉得问心无愧。如果没有我们昔日用辛勤的汗水浇灌,就没有今天教育事业的灿烂辉煌!


     


    却看今天年迈无生计


    我们维权上访有苦衷


    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正值我们年富力强,倾力报国之时,竟谁料祸从天降,各级地方政府皆以计划生育为由,陆续将我们强行开除,赶下讲台,推向社会。


    我们被开除时,没有分文补助费;我们被开除后,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不准我们就业,迫使我们吃土无地,嚼草无山,饮水无泉,生计无依,生活无靠,裹尸无革!


    今天,我们已到风烛残年,拖着羸弱之躯,怎禁饥寒交迫?举步尚且维艰,安能自食其力?


    为生存计,我们不得不上访。


    我们从一九九六年开始上访,历时十余载,从县里到市里、从市里到省里、从省里到京城逐级循环上访,从单个上访到群体上访,时间拖了一年又一年,报告递了一张又一张,请愿一次接一次……十多年来,数百次上访,然问题依旧。我们得到的是:人困财乏,残酷镇压!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我们近二百人到省委请愿。湖南省委对我们的请愿置若罔闻,不但不派员与我们洽谈,反而出动警察将我们悉数捉拿,押往军供站。


    省委的野蛮行经,引起极大民愤。三月二日,又有二百名维权教师赶往省委,横幅上写着”请求张春贤书记接访”,然请愿者在省委门口站了两个多小时,省委却没有一个人出面来安慰我们。时近下午一点,又出动警察抢横幅,抓人,又是悲剧重演。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我们又选派两百多名维权教师再次到省委请愿。这次湖南省委再不心慈手软,竟出动五百多名武装警察,来对付两百多名手无寸铁的请愿教师。不到十分钟,战斗胜利结束,请愿教师当场被打昏两人,头破血流,鼻青脸肿者二十余人,全部被强行推上车。人民警察大获全胜,无一人受伤。


    参加这次请愿的教师被押回各县后,都受到当地公安的审讯、训斥,且有三十多人被拘留。


    对湖南省委的这种法西斯暴行,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依法文明上访,毫无丁点过激行为,何罪之有?政府对我们群体多年多次反映的问题既不解决,又不答复,一拖再拖,久拖不决,难辞其咎。此次出兵,血腥镇压,又是缘何?我们觉得此举既有损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也有损党的威望,更有悖情理!


    二00七年八月中旬,我们怀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比热爱之情,对中央万分信赖之心,来到首都北京。八月十五日,我们拜访了新华社,我们跪在新华社门前,伤心泪水连天涌,酸楚哭声动地哀,记者们虽深表同情,却无能为力。八月十七日,我们六十多人来到清华门前,想向中央领导倾诉心声,可别说进不了门,就连在门边站一会儿都不行,没办法,我们只好忍气含泪离开清华门。


    八月十八日,我们来到天安门广场,站在五星红旗下,思绪万千,心潮翻滚。我们面向天安门城楼,对着毛主席遗像,齐刷刷地跪了下去……


    不到一分钟,警察将我们劝上车,送到救助站,被驻京办事处接走。


    我们被各县押回,无一不受公安审问,训斥,中有三十八人被拘留。


    特别是武冈的周光宏老师,在北京是用手铐铐回来的,审问后处以刑事拘留三十天处罚,三十天期满又被批捕,后又被宣布劳教一十八个月的处罚,现还在邵阳市劳教所,陷身囹圄之中,常以泪水洗面,受尽人间折磨,度日如年!


    又有邵东县的曾如汉老师,刑事拘留期间,公安却指使牢头狱霸,将其打得死去活来,皮开肉绽,活生生打断三根胁骨,尚不给医治。后来其家人千方百计,花了两万多元,将其保外就医,就诊了一万多元,至今尚未康复。


    还有邵阳县的蒋祥生老师,被处刑事拘留三十天的处罚,可三十天期满后,又不放人,硬要家人去”担保候审”。至今尚无人身自由。公安局常威胁他说:只要发现你上访,我们随时可以关你。


    我们真不敢相信,我们一个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宪法写得那样明白,国家法律日益完善,逐步由人治之国趋向法治之国。可底下那些地方官及其爪牙,执法犯法,弃宪法和中央文件于不顾,硬要一意孤行,干出比法西斯还法西斯的勾当,闹得民冤沸腾,民无宁日,似此社会怎能和谐,秩序焉可稳定?


    期盼总有云开日出时


    与民共乐同销万古愁


    今天,乘十七大强劲之东风,两会召开之机遇,我们再次冒着生命危险进京,聊寄最后一丝希望于您们:诚望您们本着”人民代表为人民”的宗旨,以胡锦涛总书记”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为指针,以温家宝总理”常思万民忧乐”的情怀为榜样,举正义之利剑,扬法律之尊严,弘民族之美德,能不畏强权,仗义执言,救民于倒悬,则善莫大焉!


    如若您们也觉得很为难,可公之于众,让全社会各界仁人志士来各抒己见,到底我们的生计问题应不应该解决?究竟我们到北京上访合不合法?谨请您们举行听证会,给我们一个讲话、讲理的平台。诚若是,即使我们的问题不能解决,即使我们横殍于闹市,陈尸于旷野,于愿亦足,于心亦甘!


    我们坚信: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大众的国家,是为人民大众谋利益的国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正义和真理,迟早会胜利;杀了只雄鸡,阻不住天亮;世上总有阳光,黑夜毕竟很短!


    敬爱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尊敬的各位代表,我们衷心地祝愿您们身体健康,工作如意,家庭幸福美满;祝愿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更加强大,更加茁壮,更加正确,更加荣光;祝愿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更加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繁荣昌盛,固若金汤,祝愿英勇的人民更加殷富,更加勤劳,更加聪颖,万代富强。愿宇内千秋海晏河清,神州万载和谐稳定。


    此致


    敬礼!


     


    湖南省邵阳市八县一区维权原教师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
     冯正虎就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致函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


    作者:冯正虎 文章来源:冯正虎 更新时间:2008-3-3 11:0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先生:


    您们好。


    首先祝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顺利召开。


    3月5日将有2987名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聚集于人民大会堂。全国人民终于能在电视屏幕上看到那么多人大代表的人头或背影,相信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是真实的;中外媒体记者3000多人争先恐后地涌入北京,就是为了亲眼目睹一下中国的人大代表,听听他们的看法;各地访民不顾坐牢打压、前仆后继冲入北京,也是为了见见他们的人民代表,向人大代表诉诉苦楚,提交一封情愿书。大家都知道会议一结束,2987名全国人大代表就像人间蒸发一样,谁也不知道他们具体在哪里,只有人大代表的妻儿亲友、领导部下等极少数人知道他们在哪里。这些与人民群众脱离的人大代表怎么能代表人民呢?


    全国人大代表有2千多人、省及直辖市级人大代有2万几千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也有200多万人,这些人大代表都是有姓有名的,在每年一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饭桌上都能见到他们的人影,因为法律规定,他们两次无故缺席要被除名的。但是闭会期间,这些人大代表都无影无踪,只有做大官的人大代表还能在当地的电视里露几回脸。上至全国人大代表下至区县级人大代表,百分之九十九的人大代表均未公开他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甚至大部分人大代表的简历也未公开,只有一个姓名而已,中国人口众多,姓名重复很多,没有人能知道他是谁?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国选民不知道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在哪里。


    例如,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全国人大代表的介绍仅是姓名、所属代表团、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党派、毕业院校、学历、所学专业、他们现在是什么单位、从事什么职业、他们的联系地址都无可奉告。要了解北京市人大代表就更难,他们只有一个姓名而已,绝大多数北京市民根本就不可能与这些人大代表直接联系。我对全国省市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问题做过调查,只有上海人大的官方网站公开了每个人大代表的联系地址,虽然上海市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还不够,但已在中国大陆独树一帜,成为全国(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榜样,这应当归根于龚学平先生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时期立下的功绩,为上海市民直接联系人大代表开通了联系渠道,一旦上海市民的观念转变后,就会直接监督与要求人大代表为人民服务。


    立法、监督一府二院、为民请愿就是人大代表的本职工作,而且接待人民群众的来访就是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而且,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提出了
    “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的要求。但是,人大代表的联系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都不公开,人民群众怎么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呢?长期脱离人民群众、听不到人民群众的直接呼声的人大代表已经不是人民代表,根本无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无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他们只是自己亲属、领导部下的代表。


    人大代表是公选人物,他们比著名歌星演员、高位官员更是公众人物,而且是法定的公众人物,是人民群众选出来的政治代理人。他们比一般政府官员拥有更大的特权,例如有立法权、官员任免权、监督权、言论免责权、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拘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豁免权等等。因此,人大代表的个人信息已不属于个人隐私,如同政府信息,是必须向民众公开的,保证他们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人大代表的权力也在阳光下运行,接受选民的上访与监督。人大代表的个人简历与联系方式是最基本的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向中国民众公开,要使虚拟的人大代表成为真实的人大代表,否则我们的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都是虚拟的,不真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应是人民授权治理国家的中国政治家,法律授予人民代表的职权与地位大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官僚、审判机关的法官及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有权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检察官。问题是我们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权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负有治理中国责任的政治家呢?目前,绝大多数在其位谋其政的中国政治家都是业余兼职的,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极大多数选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里专心致意地从事治理国家事务的本职工作。其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


    中共十七大后,中国共产党也希望走宪政民主之路,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力图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引发的社会动乱。中国共产党是否还愿意让这些人大代表继续养尊处优、清闲偷乐、坐山观虎斗,还是要求人大代表同甘共苦、为国事操劳,联系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和解的协调呢?现在,中国的各级人大会议秩序井然、一派和气、吃吃喝喝、你吹我捧,但是会议外的现实社会乱象丛生、冲突迭起、你夺我抢、维权坐牢前赴后继、民众抗议示威的规模次数有增无减。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没有一大批精于立法、严于监管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护着,就会出现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访怨声载道、欺下瞒上尔虞我诈、莺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乱世现象。如果哪一天人大代表真正代表民众的利益,对国事负起责任了,在会议上他们就会争吵不休,甚至还要打架,那么社会上肯定就开始安宁和谐了。


    而且,在中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宪法法律上赋予最大权力、最大责任的人大代表却是一个最清闲的隐蔽的公众人物,只是在每五年一次的选举时、每年一次人大会议举行时露过背影,仅有身兼高位的极少数人大代表才有露脸的机会,平时都消失在公众的视线里,既不知道他们何时当选,也不知道他们何时离任,更不知道这些政治人物的政策主张是什么,一般民众全然不知道他们是谁、住在何处,只有他们的亲属、单位同事知道他们是谁,人民群众与这些无影人联系比上天还难。久而久之,中国民众忘记了这些人大代表,也极度轻视这些人大代表。例如,所有的官方民间媒体及公众讨论中,论及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建立合理有序的信访机制时,设想请律师、法律援助组织、维权志愿者等等各方人士来参与调解或充当信访的代理人,唯独没有想到人大代表,把这些上通下达、为民请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忘记了,因为在人们的思维定向中人大代表已归属于官僚。在电视广播报刊上,经常邀请一些学者教授、商界大亨议论纵横、清谈国事,但很少邀请以参政议政为本职的人大代表来议政,使人大代表失去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最好方式,没有机会树立起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国政治家的崇高声誉与威望。


    因此,中国人大代表个人信息公开化的问题已是一个您们必须关注的大问题,是中国走向宪政民主、有效制止官员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一步。人民群众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二院”,这是一个良性的监督程序,来自于权力的监督才是有效的监督。所谓中央的政令不出中南海,但是只要人民群众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渠道通畅,中央的政令就会出中南海,在地方上得以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有力量督促人大代表压制地方权贵的非法行政、清除腐败官员。而且,人大代表信息公开化既不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一个立法问题,是一个马上可以操作的实际问题,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公布全国人大代表的简历与联系方式或公开出版人大代表的名录,各地人大都会依照执行。


    一年前我已在护宪维权网(http://fzh999.com)上试行了一个全国各省市人大代表数据库。人大代表个人基本信息的主要项目内容:1.
    人大代表姓名;2. 出生年月;3. 性别;4. 民族;5. 党派;6. 所属代表团;7. 联系单位;8. 联系地址;9. 邮编;10.
    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11.传真;12. 电子邮箱;13. 秘书或助理姓名;14. 人大代表的简要经历;15.
    参政主张。我仅做了一个尝试,只有上海市人大代表的部分信息,现在可以供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考。


    中共十七大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政治路线是否能在中国的各级人大里得以贯彻呢?如果您们是真心实意地希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请您们指令各级人大主动公开人大代表的个人基本信息,畅通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履行保证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的法定职责,人民代表就必须自己向社会公布自己的基本信息,或者人民群众发布寻找人大代表的启事。总之,长期以来人民代表与人民群众相脱离的局面已经到了必须更改的地步,这是有利于中国的稳定与发展。


    最后附上我主编的第8期《督察简报》,其中《改革中国人大体制从上海做起》一文,是我对中国人大体制改革的建议,值得您们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推荐


     


    此致


    敬意


     


     


    中国公民:冯正虎


     


    2008年3月3日上海仁和苑
     ———————————————————————————————————
     黑龙江杨春林的家人被警方警告不得与外界联系


    作者:民生编辑… 文章来源:唐荆陵 更新时间:2008-3-3 0:07:01


    今天下午,我们收到黑龙江维权人士、”要人权不要奥运”倡导者杨春林的妹妹杨春平发来的消息。杨春平说,今天中午十一点,佳木斯公安局国保大队徐队长打来电话,说要她去办公室谈话,杨春平的家人因担心杨春平去了就回不来,没让她去。杨春林的母亲和她的女儿去了。


     


    徐队长对杨春林的母亲说:”你儿子已经这样了,别把你女儿和孙子搭进去”。
    杨春平说,公安局的人员还去了她家,杨春平当时说她在她母亲家,警方传来意思说,因为杨春平一直在与外界联系,把杨春林的事告诉了外界。警方说:”谁与外界联系就找谁”。


     


    杨春平今天说,前不久,英国天空电视台等媒体到佳木斯采访杨春林的案子了,这让警方感受到很大的压力。


     


    我们将继续关注杨春平的情况。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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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东山岛居民万人抗议厦门PX项目迁址漳州


    作者:东山外乡… 文章来源:唐荆陵 更新时间:2008-3-2 23:25:16


     


    PX项目被赶出厦门后,拟定移建在距离东山岛风动石景区仅12公里之遥的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古雷半岛。这将对风景秀丽、古风遗存完整的东山岛旅游和渔业经济造成致命打击。岛内人民人心惶惶,为健康、后代担心。


     


    2008年2月29日下午,东山县宣传部出来做电视讲话,告诉人们PX项目对身体无害,而且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东山人民不满政府的这番讲话,29日晚陆陆续续自发赶到西铜公路铜砵路口请愿,其中,有不少上年纪的老阿婆。当晚,副县长到游行现场指着自己的衬衣说衬衣就是PX造的,根本无毒,遭到感到受到欺骗的妇女围攻。一时场面难以控制,到现场维持秩序的警车被砸翻了3、4辆,幸无造成人员伤亡。


     


    3月1日,少部分东山人民赶到东山县高速公路进口处的诏安县林头高速公路收费站拦车不让通行,与当地武警发生冲突,其中一名群众在冲突中身受重伤。


     


    该名群众被误传为已被打死,群众纷纷自发赶到东山县政府要求讨个说法。据估计,3月1日晚仅有22万人口的东山县有上万人到县政府请愿。可惜的是没有政府官员出来安抚百姓。老百姓被激怒了,砸坏县政府的大门和窗户。


     


    3月2日白天,有数百名学生不顾学校要求周末到学校上课的规定,到县政府上诉。


     


    3与2日下午,县委书记王毅群出来做电视讲话。


     


    东山人民的疑问:


    厦门人民是人,为什么东山人民就不是人?


    人民的生命健康重要,还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


    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人们的生存权利重要?


     


                                                      2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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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武商集团强拆绑架八十岁老人
    强行拆房,绑架老人
    作者:dyl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3-2 23:08:18
     
    武商集团强拆绑架八十岁的老人


     


    我叫米玉琴,女,193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祖籍天津市,现住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22号1单元5楼。


    2007年8月8日,武汉市土地管理局下达房屋拆迁公告令(37令)要拆我的房,征用单位为:武商集团,我所居住的房产属于拆迁范围之内。


    武商集团拆迁办在居民尚未搬迁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上旬断煤气,12月下旬断水,2008年元月3日断电,我们居民一致要求先通水、通电、通煤气再谈处理方案,武商集团拆迁办居然说“给脸不要脸”,多次商议未果,还威胁我们说:“我们会有办法对付你们的”。2008年2月1日我家楼梯就被拆了,2月5日早上,我所在管段户籍邹文峰警官通知我的小儿子高新,说谈好了,补偿费用130万,签协议。但是那个时间,武商集团拆迁办根本没有到万松派出所签协议。我小儿子高新发现当天晚有无牌汽车以及闲杂人员在我家门口逗留,我小儿子至今不敢回家,2008年2月11日还有人踪我前儿媳妇。2008年2月16日,拆迁办限定我们家在三天内滚蛋。而不到三天,2008年2月18日上午10点多,拆迁办强行砸开我家铁门,然后有冲进二十多人粗暴的将大儿子高辉绑下楼,随即也将我绑下楼,在绑我下楼的时候,武商集团拆迁办强行让我在纸上按了一个手印,我根本不知道是按的什么手印。我快80岁了,且刚刚于2007年12月底作完了手术出院,武商集团简直无法无天,惨无人道,我们根本无力无法抗争。


    政府说中国是法制社会,一切都依法办事,综上所述,武汉市武商集团完全践踏国家法律,欺压残害平民百姓,在武汉市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公然绑架人,抢夺财物至今连换洗的衣服都没有且无家可归,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人我合法权益。


     


    报告人:米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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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民找不到,亲戚受威逼
     
    作者:维权志愿… 文章来源:维权志愿者报道 更新时间:2008-3-2 22:27:02
     
     
    浙江省天台县冤民徐江姣,1995年乡干部敲诈勒索不成被报复,天台县三州乡政府以超生为借口(徐实际上只生了一个孩子)扒掉了她家的房子,砸烂了她家的家俱,并对她进行罚款。为了讨回公道,徐江姣上访至今。这个问题本该早就解决,但相关的政府、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不仅不帮助徐江姣解决问题,反而对她进行打压,每逢“两会”都要对她进行非法关押,并且多次遭到殴打,使其致残。近日,浙江省有关部门在找不到徐江姣的情况下,来到徐栖身的杭州表妹家里,再次要求其表妹不让徐江姣居住。


    杭州的警察找到徐江姣表妹所在的村里,让村干部出面,不让徐江姣一家居住。徐江姣因遭遇迫害,房屋被毁,不仅未讨回公道,而且至今未获分文赔偿,无处栖身。出于同情和亲情,徐江姣在表妹家里住了5年。对于这个毫无人性、没有道理的要求,徐的表妹断然拒绝。


    2008年2月底,杭州的派出所再次打电话给徐江姣的表妹,横蛮地表示:“不管是不是你姐姐,都不让住……”表妹反问:“那她住哪里?住到你们派出所吗?”对方哑口无言。


    此前,徐的表妹多次接到村里的通知威胁,不让徐江姣一家在此栖身。据说,屡次作出这种不讲人道的要求,是来自“上面”。


    200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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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异议人士吕耿松妻子汪雪娥致信吴邦国委员长
     
    作者:汪雪娥 文章来源:汪雪娥 更新时间:2008-3-2 22:18:11
     
     


    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及各位人大代表:


    我是中国杭州市公民汪雪娥,是浙江被抓的异议人士吕耿松的妻子。吕耿松于2007年8月24日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 2007年2月5日(即除夕夜前一天)被判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吕耿松是浙江的维权人士,因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得罪了当地某些领导,他被抓本身充满了争议,互联网上曾经有上千名知识分子为他呼吁,许多国际媒体也广泛报道过。舆论普遍认为吕耿松是因言获罪。


    吕耿松身体不好,被抓之前就患有高血压和甲垢炎(不久刚刚动过手术,尚在调养中)等病症,那时我们就一直担心他的病情,他刚被抓我们马上提出了取保候审,结果拖到法律规定的最后时限,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才告知我们吕耿松的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之后我想送些衣物之类的,也是阻力重重。在一般犯人的东西很容易就送进去的情况下,我家的东西却要进行层层不必要的检查,道道不必要的审批。我们还曾经送过药,但是每次都是这么“耗费时间的检查”,并且很多次还是无理由地被拒绝送入。这不是要故意延误病情吗?后来,律师和吕耿松几次见面,发现每次我丈夫都抱病在身。监狱里的条件果然非常糟糕,营养又很差。


    最近,我们一家通过各种渠道,得知吕耿松身体情况又进一步恶化了。他在监狱中得了严重的鼻炎,脸部浮肿得厉害。这一切让我们一家非常担心。他以前还曾发生过车祸,被汽车撞倒过,当时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家里经济情况也不太,又加上肇事司机家里情况也不乐观,所以我们也没进行全面的检查,不知道会不会有后遗症留下。倘若当时留下了后遗症,在现在这种衣食住行条件非常糟糕的情况下,是很难避免病情恶化的。


    我丈夫吕耿松平时需要经常上厕所,平时一起床就要上厕所,监狱要求6点半起床,却规定他八点半之前不许上厕所。吃喝拉撒是人类基本的生理需要,监狱对此加以限制是对他的虐待。长期这样下去,对他的身体将导致严重危害。


    此外,狱警还要求与他同监狱的其他犯人不许和他讲话,把他孤立起来,这不是在实施精神虐待吗?


    为此,我们向吴邦国委员长及各位代表强烈反映这些不人道的行为。要求警方,善待吕耿松,改善监狱里犯人的生活状况。并希望人大关注此案,让我丈夫早日保释出狱。


     


     


    汪雪娥


    2008年3月2日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31-110-108


    电话:0571-88057334


    电子邮箱:xuee.wang@gmai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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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法警群殴当事人至左手骨折
     
    作者:永胜 文章来源:永胜 更新时间:2008-3-2 19:08:19
     
     


    1995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违法办理了一起假离婚案件,法官私自涂改送达回执上的时间;审判员一人独审独记并冒名顶替书记员签名;法官伪造离婚调解 书,整个程序严重违法。受害当事人蒋金翠直到2004年9月份查阅案卷卷宗时才知道这些情况,并开始不断找法院讨说法,奔波4年无果。2008年2月25号,蒋金 翠再次来到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讨说法,结果遭到了法官法警10多人的围殴,致使左手骨折及左臂大片青紫。直至今日法院都无人过问。


    2008年2月25号,蒋金翠接到法院吴法官通知,叫她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调查处理这件事。蒋金翠到法院后找吴法官,吴法官打电话叫负责此事的刘副院长下 来处理,刘副院长不肯管此事,不肯下楼,于是蒋金翠想上楼找院长,法警拦住她,不让她去找,由于情绪激动,她推门并把门踢了两脚,结果从里面出来10多 个法官法警,一掌将当事人打到在地,拳打脚踢,并用力扭她的胳膊,直到当事人疼痛难忍,发出惨叫,法官法警还不停手。有到法院办事的目击者拿出手机准备 拍照时,法官法警强行抢走她的手机,并删除手机里的相片,而且威胁拍照者:“你再拍我就把你的手扭断了”。法官法警把当事人推到一个房间,进行威胁恐吓, 扬言把她关起来。


    蒋金翠被殴打致伤,从法院出来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治疗,左手手臂软组织受伤,大片淤血青紫。另外,左手手腕关节疼痛难忍,医生拍片检查,初步 鉴定为左手桡骨疑是骨折,医生给蒋金翠的左手上了夹板。


    对于自己被法院法官法警殴打致伤一事,蒋金翠找多个部门反映,都无人出来处理干预。蒋金翠表示,她将继续依法维权,不仅要追究1995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 法院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2008年2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群殴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审监庭吴美英法官(在打人现场)电话:027-84586536
    院长办公室主任蔡云(在打人现场)电话:027-84586524
    武汉汉阳区人民法院  吴院长办公室电话号码: 027-8458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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