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草民对广州交警的胜利》三部曲


     


    《草民对广州交警的胜利》三部曲(一)


    质疑广州市公安局:莫须有罪名能成为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吗? 


        2007年8月29日9时许,我骑摩托车在去广佛边界后的俊豪宾馆停车场人行道上,被埋伏的便衣警察强行扣车。执行警官:苏晓宇。当时我询问扣车理由,苏警官答复是违反了广州市禁摩令。我要求其出示市政府相关文件,苏说要我到交警大队去找专人查询,他只是执行者。



    321、325国道左车道,佛山黄岐与广州芳村交界处的丁字路口,红绿灯过去就是广州地界。


     


    这边为右车道,可以清楚地看到,广州边界与佛山既无明显分界线,又无明显禁摩标志。
    红绿灯右侧后,约五十米处为俊豪宾馆停车场,竖着的招牌后面就是。我的摩托车就是在往停车场去的人行道上被便衣埋伏所扣。广州市的窖口公交车站在红绿灯后约两百米处。



      工人将我的摩托车强行推上执法车后,苏警官开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扣车理由为:待查,违法行为代码(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需要扣车一个月。但是当时我证件齐全,并不存在盗抢嫌疑。我在佛山接受警察查询时,从未被以如此理由扣车。



    苏晓宇警官开出的处罚通知书,处罚理由“待查”



      2007年9月10日,我到位于广州市龙溪大道299号的芳村车辆管理所了解情况(见下图)。首先我在大厅电子显示屏前,查询了关于我的摩托车有没有违章行为,结果系统显示并无违章行为。下午16时许,我找相关人员询问,接待我的是梁警官(警号016046)。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芳村分所


     


      我说:“佛山同广州并没有明显分界线,我去换乘市内电车必须要把摩托车放到停车场,为什么不可以呢?而且在广州边界上并无明显禁摩标志与处罚警告。”(见上第一、第二图)


       梁答:“当然有,是你没看到。”


       我说:“既然扣车一个月,你能出示广州市政府相关的文件给我看一下吗?”


       梁警官同另外一位警官在一个木柜里找了半天,也没有拿出相关文件。在大厅后面,只有一块广州市禁摩的告示,并无任何处罚规定。


       我说:“既然扣车一个月,你们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梁答:“交通法”


       我问:“交通法里有违反广州市禁摩令需要扣车一个月的规定吗?”


       梁答:“没有。”


       我问:“我刚才查过了,我的摩托车并没有违章记录呀。”


       梁答:“我们扣车的理由依据是第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我说:“我的摩托车证件齐全,待查难道能作为扣车理由吗?”


       梁说:“那是你单方面的,我们要调查核实,这需要时间。”


       当我还要提问时,梁以妨碍别人办案为由要我离开。



    摩托车行驶证,原始发票俱全(盖住车主名字是为了尊重车主隐私)。这些资料在车管所档案里都是有据可查的,所谓“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待查借口,只是广州交警为了执行对违反广州市禁摩令的车主实施处罚,而罗织的一个莫须有罪名。


       显然,广州市禁摩令属于地方性法规,本来就是剥夺穷人路权的行为,有违宪法里每个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之原则。即使违反了广州市禁摩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也根本不属于违章行为,更找不到相关的处罚条款。所谓依据“5051: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待查理由只是一个莫须有借口。


       根据法律不限制的既为合法原则,即使我骑摩托车误入广州市境内,也并不属于交通违章行为,只是违反广州市地方性政令,交警对我应该只是劝离广州地界。况且我去停车场是为了换乘广州市内电车,更不存在主观故意。(这点交警可以去俊豪宾馆地下停车场调查取证)


        因此,我强烈质疑广州市公安局:“难道广州交警扣车不需要法律依据吗?”


       既然处罚单上并没有关于违反广州市禁摩令的处罚理由,凭什么扣车一个月?我不光随身持有行车证,即使摩托车的原始发票也保存完好,“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罪名能成立吗?难道广州交警执法不依法,仅仅依据广州市政府的行政命令吗?


       在佛山市,摩托车即使违章被扣,缴纳违章罚款后也可以即时取出。而芳村车管所却要扣车一个月,以我小人之心,广州交警扣车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收取一个月保管费(150元)。当天不到一个小时就扣留摩托车十多辆,假设芳村交警一个月查扣摩托车一万台,岂不是有150万元的巨大收入?


       扣车的理由莫须有,我不知道将来开出罚款收据是什么理由。但是只要扣车一个月,保管费肯定是合理合法的,广州交警实在是高明,本来三个工作日可以处理的案件可以拖到一个月,实在是高!


        就在芳村的中心城区,仍有不少摩托车行驶。就在芳村车管所的门口(见下图),对面马路上,仍有数台摩的司机在搭客,我强烈质疑广州交警执法的公正性:究竟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利?


       难道警察执法不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仅仅依据地方性行政命令吗?我强烈鄙视广州交警这种亵渎法律尊严的执法行为!当执法者将地方性政令凌架于法律之上,对被执行者实行强制手段时,民众心中只有对强权的畏惧,又哪里会有对交通法规的认同?如果这种执法行为掺杂了部门经济利益的话,民众心中更只有不满与愤怒!


         在此我呼吁曾经遭遇莫须有罪名扣车的佛山及各外地车主,我们应该捍卫自己正当权利不被侵害,必要时不排除诉诸法律。



    这是我出来时在交警门口(16时30分)用手机拍摄的图片,摩的司机用行动顽强地抗议着广州市禁摩令。


       张越                                                         
     2007.9.11
    《草民对广州交警的胜利》三部曲(二)
    今天,我将广州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今天下午,我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诉状,提起行政诉讼,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告上法庭。案件经过参见《质疑广州市公安局:莫须有罪名能成为广州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吗?》一文http://mjfd.blog.hexun.com/12769520_d.html。我起诉的理由是:一,芳村交警扣车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广州市禁摩令只是地方性政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没有相关扣车的法律规定;二,芳村交警于8月29日的扣车理由是“车辆具有盗抢嫌疑”,而在9月29日正式作出的处罚书上却突然变成“车辆行驶违反禁令标志”,法律依据前后不符,执法程序不正义。如果依照法理,我应该胜诉。


        但是,芳村交警部门是执行上级政策的正常公务行为,虽然在执行过程中有不讲理的地方,却并不粗暴。相对于政府而言,他们是尽职尽责的敬业者,所以我起诉针对的并不是某个具体交警的执法行为,或者愤怒于某些交警职业道德的缺失,而是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肆意侵占。而漠视公民权利,漠视个人尊严,是中国官府几千年传承下来之恶疾!以个人之力挑战公权力不合理行为,官司败诉可能性更大。


       如果单从利益角度来看,我现在所做的事情是一件百分之百的傻事。因为官司无论胜败,我注定要亏本。芳村交警部门对我的罚款与车辆保管费不过区区360元钱(交通误工费不算),而我每跑一次荔湾区法院差不多耽误5小时,尽管有唐律师义务指导相关法律程序,依然跑了三次法院才成功递交诉状,为了相关材料已花了几百元钱。而且听唐律师讲,还有几道繁琐的法律程序,案子具结可能要一两年时间。以后不光还有经济支出(可能是罚款额的数倍),而且要耽搁很多时间。然而,作为一名对民主社会的追求者,与其停留在纸上空谈,不如做一件有意义的实事。哪怕它很微不足道,也胜过长篇大论。而民主最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主张权利。


        也许,我历经千辛万苦后,终要面对失败。然而我不会气馁,因为有没有权利是一回事,而法律赋于我们的公民权利去不去主张则是另外一回事。中国百姓长期臣服于专制暴力下,就是因为中国人太聪明了,太懂得明哲保身的中庸之道,所以公权力才可以顺利地侵入公民个人领域的方方面面。所以我宁愿相信法律,相信用文明理性的手段讨回正义。案件胜与败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过程:让执行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明白,我们不再是逆来顺受的臣民,而是会依法主张自己权利的公民。游戏规则不仅仅是用来约束私权,也可以用来约束公权。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就是将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依法治国不能仅仅停留在政府部门的口头承诺上,民众依法监督更重要。本案起诉交警的目的,就是希望交警部门以后执法程序一定要正义。警察执法依据的应该是法律,而不仅仅是依据行政命令。只有政府部门执法程序正义,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构建一个法制中国。


      也许,个体的努力微不足道,然而当千千万万个微弱个体起来依法维权,就会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当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后,随时都会面临被诉诸法律制裁时,它必然逐渐走向程序正义化。一根竹子虽然纤弱易折,然而千万条竹子就能扎起牢固的篱笆,将公权力这头猛兽圈进有限的权力空间里,为公民权利捍卫出一片自由的天地来。我们不应该轻视这微弱的民间力量,依法维权也是通向民主的一条道路。


                                                                                                            张越


    《草民对广州交警的胜利》三部曲(三)


    广州交警赔钱了


     


       告诉各位网友一个喜讯,广州交警今天下午赔钱给我了。早在12月7日下午四时许,曾有一位芳村交警大队的警官打电话给我,要求和解,愿意赔偿我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由于与我的诉讼请求不符,当时我没有同意。在咨询过本案援助律师唐律师意见后,他告诉我如果广州交警确有诚意赔偿,可以考虑撒诉。


       今天上午广州荔湾区法院经办本案的法官王燕再次打来电话告诉我,芳村交警大队愿意就我的诉讼请求作出赔偿,约我到荔湾区法院调解。


       下午2点20分,我如约来到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四楼第六审判庭。主审法官为王燕,广州芳村交警大队代理人为黄伟锦警官。王法官询问完我的赔偿要求后(参见上篇文章中起诉书),黄警官没有提出异议。我依照法律程序填写了撒诉申请,以及开出收款收据,收到黄警官交付赔偿款共计685元。


       整个调解过程完全出乎我的意料,没有我想像中的争执与辨论,基本上是我与法官在交谈,黄警官保持沉默。整个过程非常平静,等我写好相关文书,黄警官就爽快地将钱赔付给我了。比起我当初交罚款时手续之繁琐,取车之艰难,扣车案过程中遭遇的傲慢与冷漠,赔钱时却低调而爽快,简直是幽我一默。这说明广州交警还是在乎法律的,还是在乎形象的,尽管没有达到我所要求道歉的初衷,但是作为一个政府执法部门,能够对自己不合理执法行为作出经济赔偿,这本身代表着社会文明在进步。


       685元的经济赔偿虽然数额不大,却是我人生中第一次从政府部门讨要回不合理收费,对于我意义非比寻常。赔偿证明所有在广州境内与我有相同遭遇的无数摩托车车主,你们因违反广州市政府禁摩令而被强行扣车一个月的执法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错误行为,你们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讨还应有的公道。我一个人讨回685元赔偿款意义不大,但是如果一万名车主都来起诉交警部门,讨还不合理罚款,那么它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可以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更可以约束到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要符合广大民众的意愿与利益。


       公平正义从来不是来自上天的恩赐,如果我们每个人总是觉得政治与我们老百姓无关,那是精英阶层所操心的事情,那么社会规则只会向少数人利益倾斜。我们每个草民虽然是弱小的,但是如果每个人都依法去抗争,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来争取合法权利,那么必然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权利意识来自我们的觉醒,权利享有应该来自我们的努力争取,而不是精英阶层的赏赐。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能得到政府部门的赔偿,无疑是一次草根的胜利。让我们每个人据理力争,用自己的微薄之力,为构建一个公民社会而共同努力吧。


        在这场来之不易的小胜利中,我要衷心感谢唐律师义务提供法律援助,才能使我在免于开庭的情况下,达到诉讼主张,得到经济赔偿,要不然光有勇气是不够的。希望更多具有正义感的律师站到民众维权的队伍中来,做我们普通公民坚强的法律后盾,共同推动公权力部门法制化进程。


                                                        2007-12-13


     


    附:


                             撒诉申请书


     


        现有(2008)荔法行初字第1号,张越起诉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芳村大队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作出如下赔偿:


         一,   退还行政罚款200元;


         二,   退还摩托车保管费160元;


         三,   赔偿扣车期间交通损失费300元;


         四,   承担一半起诉费用25元;


         总计陆佰捌伍元整(685元)。


     


         现原告申请撒消对被告的起诉,请批准。


                                   张越


                                     2007.12.13


     


                               收据


      今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退款及赔偿款,共计陆佰捌伍元(685元)。其中,退还罚款200元,保管费160元,赔偿300元,承担诉讼费25元。


                                            张越


                                                2007-12-13


                      


      说明:因为法庭内不允许拍照,法官也不允许将这两份文书复印,所以上面两份文书均为我事后复述,我愿意为我陈述的事实承担法律后果。《撒诉申请书》原件交由荔湾区法院王燕法官保管,《收据》原件交由交通警察支队芳村大队黄伟锦警官保管。


     


     


     

  • 北京拆迁户王建平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建平,女,47岁,回族,(身份证:110102196012261525)原住北京西城区榆树馆东里乙3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张兵                            
    地址西城二龙路27号。
    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 撤消京公(西)字《2007》第4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举行一个有各方代表人参加的、公开的听证会。对申请人依法上访所给予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的明确答复。
    (3) 被申请人非法软禁申请人及京公(西)字《2007》第4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
    (4) 要求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证据。
    事实和理由:
    一, 西城区政府信访办行政不作为:
    1, 申请人的家,于2004年10月20日被西城法院强制拆迁就首先找到西城区政府信访办并给区长写了第一封信诉说申请人家被西城法院违法强拆得冤情。申请人和母亲莫庆凤几乎每天都到区信访办进行信访,就盼望着有区长接待的一天,可是三年来根本就见不到区长,到区长接待日,区信访办的公务员充当挡箭牌,无论你排第几个就是不让你进。
    2, 2005年5月1日新的信访条例出台我们访民觉得有盼了,2005年5月8日都让填表登记、5月19日就等来了区信访办的不予受理告知单,让到法院解决,法院根本不给立案,说是过了诉讼时效。
    3,2005年9月21日是王绍卿副区长接待,因他是专管房屋的副区长,也是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的法定代表人给我家两户下裁决书的人,我想当面说一下我家的具体情况,就早早起来到区政府排队,我排在第5个,到九点区长开始接待,到我哪区政府信访办的赵合义就是不让进并和区信访办的杨警官把我的胳膊掐青掐紫,最后还把西城治安处的队长李九红找来阻挡我见区长。自从区信访办的赵和义把我胳膊掐青掐紫之后,我有两年没有去过西城区政府信访办。
    4,2007年8月29日又是一个区长接待日,申请人持有市政府信访办的答复意见书关于查阅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的指令,如不提供,可直接到区政府反映。西城国土局不让我们被拆迁户查阅拆迁档案,申请人要求见区长理由无懈可击。这次我排在第二个,但区信访办董正民还是不让申请人见区长。说让上法院起诉,申请人与他要书面答复,董正民粗暴拒绝。三年来,申请人曾经从最基层的西城法院,西城区信访办,西城区人大信访办,北京市政府信访办,北京市最高法院,北京市人大信访办,国家信访局,中纪委等地信访,
    他们都以西城国土局裁决书限定的三个月我们没有起诉西城国土局为由不予受理,我们百姓各个不都是法律工作者,法院不按程序,西城国土局不按程序,北京市久合开发商不按程序,北京市智嘉拆迁服务公司不按程序,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不按程序,却无人追究。
    申请人从原点(区政府)告到终点又回到原点,而肇事方的原点还是这样对待申请人。官逼民喊,民不得不喊。申请人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区政府门前,穿起状衣,喊:打倒贪官惩治腐败份子!(指刚被捕的法院院长),还我住房!还我人权,被申请人西城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民警给申请人带到二龙路派出所之后被展览路派出所接回。下午展览路派出所谢所长和副所长张振杰和我谈了话,问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上访三年了,这时还问申请人的要求,不觉得可笑和过分吗?


    一.西城法院司法不作为事实:
    1,申请人的家,于2004年10月20日被西城法院强制拆除,没有得到任何安置和补偿。执行当天西城法院就违法在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给申请人的承租安置房门上贴上法院封条并非法扣留申请人网易拍上的CF卡、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拿着钥匙所有关于民事、行政卷宗及拆迁有关的证据都被扣留,申请人找到法官孔根棣他说是领导的意思,并威胁说再到法院要财产、物品和证据就拘留申请人。西城法院违反《宪法》第13条第1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被侵犯。
    2,2005年2月25日。张秀琴又起诉撤消申请人房屋定租通知单。西城法院又违法立案(因张秀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居住的房屋是原告的)通知申请人应诉,(因法院知道申请人的证据都被锁在执行房里,证明不了张秀琴在(2003.8.1)。拆迁时就曾经起诉过申请人三次的证据,西城法院、西城国土局、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北京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及张秀琴等在合谋欺诈缠诉)申请人只有找到西城人大信访办顾秀主任于2005年.2月5日开具了证明,申请人才得以复印了民事卷宗,行政卷宗还是不给复印。
    2005年4月5日申请人因复印行政卷宗又找到西城区人大顾秀主
    任她又给申请人开了一张关于复印行政卷宗的证明,申请人找到
    审监庭郭行秀,她说让申请人找法院西城法院拒不提供行政卷宗
    复印件。
    申请人又回到西城区人大这次顾秀说我们监督不了一府两院截止到2007年9月28前因申请人在西城法院喊口号,穿状衣才复印申请人的行政卷宗
    2005年6月1日早到西城法院填表要求见院长,下午到高法信访办刘主任接待谈话
    2005年6月8日西城法院就打电话给申请人说万黎黎厅长接待申请人,我说不见(因万黎黎厅长就是强拆申请人和母亲莫庆凤两户的厅长)。
    2005年6月9日上午西城纪检委的周燕华接待并有两名西城区人大代表接待,申请人提出了五个问题要求以新信访条例三十二条之规定书面予以答复。(其中包括关于复印行政卷宗问题)
    2005年6月21日西城纪检周主任、行政法官孔根棣和书记员杨威一起在十五法庭针对6月9日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他们拿出关于民事可以复印的高法司法解释,那时民事卷宗我已复印,(申请人要的是行政卷宗不让复印予以书面答复)。
    2005年7月4日找西城法院审监庭郭行秀接待申请人向她反映(关于张秀琴诉王建平撤消房屋定租通知单从2005年2月25日开庭     2005 年5月25日还没有下达裁定书。依据《行诉法》57条过期裁定应出具高法获批延期的批准书不能一口头撤诉也没有撤诉申请书她答复,法院以后立案要严加审核申请人让她出具书面答复她说不用,并说法院不执行新的信访条例。从2007年8月8日西城法院复印的卷宗中又有了张秀琴撤诉的申请书。(后补的)
    2005年7月6日找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谈话,张民岐说让我们认可丰台南苑五爱屯诚苑中里的房,说我们的租赁合同已被撤销,我们管他们要法律文书也没有,让我们上法院去要,我听了很生气从(市政办)出来直接到西城检察院反映西法强拆申请人的错误,西城检察院的接待人员说我们只对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错误进行抗诉你没有判决、或裁定不是我们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说财产及材料已被拉走,无法提供证据,检察院的人说:“自己想办法。
    2005年7月21日到市人大喊冤给市公安局一封写给人大提建议的信10点左右到高法给刘主任一封信关于张秀琴告我们定租通知单的事。
    2005年8月3日填表要求见院长。
    2005年8月17日万黎黎厅长接待,我们要求复印行政卷宗她把卷宗都拿来了,这时,孔根棣法官来了不让复印说完就走了。这时,又进来一年轻的男法官我从来没见过也无人介绍,就说行政卷宗不让复印,还说你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说完就走了。这时万黎黎厅长就把卷宗抢走了,看都不让看了。
    2005年8月24日下午1:30分西城法院娄院长、西城纪检周燕华、西城法院行政庭长万黎黎、书记员李鹏接待谈话,说法院出面进行调解。
    2005年9月5日上午8:30分找西城法院院长没见到院长,说娄院长出国考察去了,是万黎黎厅长接待还见了周燕华主任(纪检)把我写的材料交由周燕华转交娄院长。这一下就再也没见过娄院长。
    2005年12月13日市巡视组接访我们也写信等待回音。
    2005年12月14日西城法院副院长刘草生、行政庭长万黎黎、书记员石晶晶找申请人谈话要想要证据每一次以接待西城法院都有笔录。
    2005年12月15日高法下午来电话让我16日到西城法院进行上访接待。
    2005年12月16日高法的张法官接待了我,我跟他说对我家的强拆是西城法院行政庭执行的,他说我们今天只接待执行庭强制执行的案子,行政庭执行的由行政庭接待我们回去可以向市高法汇报你也可以找高法信访办反映。
    2005年12月20日又到市巡视组共写了两封信等待回音至今没有下文
    2005年12月21日早8:10给西城法院打电话询问:刘草生副院长12月14日接待的事有没有答复。
    2006年1月4日至1月6日给西城法院打电话询问刘副院长接待有没有答复。
    2006年2月8日早9点到西城法院谈话,行政庭长万黎黎、书记员石晶晶、久和开发商刘京娟、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张民岐、北京市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还一男的不作自我介绍,说是跟着一起来的。这次的谈话是针对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给申请人南苑五爱屯的房子没有合法手续一事让他们出具五证一书。万黎黎厅长说你又没签字认可哪房你签字就让你看,他们设下陷阱,申请人如果当初签字认可了那套房还查他们的五证一书干什么?
    2006年2月20日西城法院法官孔根棣、书记员石晶晶、展览路派出所副所长张振杰、福绥境派出所民警王胜如、久和开发商刘京娟、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张民岐、北京智嘉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作介绍,谈了半天还是原来的方案,走时我给法官孔根棣一份起诉状并签了字。
    2006年3月1日晚被展览路派出所带到北京地税局进行软禁至3月14日晚到展览路派出所居住。
    2006年3月22日到人民医院做手术3月27日出院,4月3日拆线。
    2006年5月8日到高法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府右街派出所登记
    晚被展览路派出所接回。
    2006年6月7日,申请人到中南海温总理办公地去反映申请人和母亲两户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问题,因府右街派出所天天都给登记,温总理在2006年2月11日京华时报上说中南海的大门是面向广大群众的,我们到哪里找总理反映我们的冤屈有什么错,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给我一行政警告的处罚单说中南海周边不是上访地区。再去就拘留,拘留三次就劳教,不管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无人问津,(请问到哪里才是我们百姓上访、控告,反映问题的地方)
    2006年6月9日到全国人大填表让下星期一到北京市人大谈话,到北京市人大根本没人谈话,又推到西城法院。
    2006年6月14日下午找市高法信访办刘主任,这时西城法院纪检来电话要申请人星期五上午九点去西城法院谈话。
    2006年6月16日到西城法院谈话原来是信访办主任张淑芝说是调查了解情况并说我为什么当初不起诉。当初不是不懂法律吗?再说:西城法院也违背法律程序拆迁问题作为被拆迁户没有起诉,又不搬家,那就应当拆迁办或是西城国土局下裁决书的人起诉被拆迁户,经过法院审理下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书也没有上诉期就给被拆迁户强制执行了呢?还说什么强制拆迁是执行西城国土局的裁决书,这是什么法律程序。这不充分证明法院和国土局、开发商、拆迁办相勾结吗?申请人不仅要问:是法大、还是权大
    2006年6月21日给西城法院信访主任张淑芝打电话问了解的情况怎么样申请人被法院强制拆迁的问题到底怎样解决,她让等待。
    2006年6月23日又打电话询问张淑芝说让下星期四、五再说。
    2006年6月28日打电话信访张主任不在,说开会。
    2006年6月29日给西法张主任打电话,说申请人如果有事情找万黎黎厅长,给申请人留下电话:6836。6107 。
    2006年6月30日我又给万黎黎厅长打电话说开会去了。
    2006年7月3日给万黎黎厅长打电话这次是她本人接的,却说她已调走等待新厅长到来并说是一姓王的接任,我又给信访张主任打电话。
    2006年7月4日下午打电话王晓平法官接的让下星期一上午8:30到西城法院谈话。
    2006年7月10日早8:30分到西城法院等待了半天还是王晓平法官接待,申请人就因为法院强制拆迁问题上访已经一年多时间。可到目前为止根本就无专人给申请人一个被西城法院违法强制拆迁问题的答复,西城法院行政庭就那么几个厅长法官轮流谈话,申请人就如同那祥林嫂一样今天跟这个法官说;明天又和那个法官说都是在探听你的消息,让你说出他们哪程序违法再回去编造篡改法律文书,把它放在卷中,今天的谈话还是让找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等于我们又回到了原点。当初找市政办就说是法院执行的,他们不管,让找法院证据(王建平户拆迁情况汇报)
    2006年7月24日给西法打电话。无人接。
    2006年7月26日给西法打电话。还是无人接,下午到市高法信访。
    2006年8月7日早8:30分到西法王晓平、韩勇接待申请人韩勇是民庭的法官他曾审理过2003年9月16号张秀琴第一次告申请人民事房屋纠纷案,市高法信访的刘主任跟我说应该是新上任的厅长叫王文涛。
    今天的谈话内容是韩勇说:你不是要执行房的钥匙吗?我们和开发商协商了让他们把钥匙给你这案子就算结了、法院就不管了,我们和拆迁办也好,西城国土局也好都没有签定任何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案子怎么就会结了呢?我们上访将近两年我们一直要求三方到场清点我们的财务,法院应该给我们财产、物品清单。韩勇说:“案子已经结了公告上写得很清楚,财产、物品、丢失损坏后果自负,并说是依据民法通则,依据那一条没说。
    我查阅了民法通则没有关于执行强制拆迁裁决的条款,
    相反《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们和展览路房管所已签订购房协议书,产权就是被拆迁当事人的,就是不签字,按照法院的说法,房屋撤管产权就应属于当事人的。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蓄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行诉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地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305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八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或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西城市政基础设施办公室再给西城信访办王建平户情况汇报中也明确说明强拆当天有公证处的公证,可我于2007年9月28日在西城法院所复印的行政卷宗中既没有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没有院长的签字这是什么法律程序。
    我查阅了所有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就是没有一条是公民的财产丢失、损坏、后果自负的我们要求法院、市政办、我们当事人三方到场清点我们的财务是有法律依据的。我要求复印我们的行政卷宗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认为是西城法院在违法办案,申请人要求西法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法官们都以法院不执行新的信访条例、公安部门不执行新的信访条例、人大不执行新的信访条例为由拒绝以书面形式告知。
    2006年9月1日到西法立案庭针对申请人的强制拆迁问题要求立案,西城法院不予立案让到西法审监庭。
    2006年9月6日到高法送去1张给高法的请求信。
    2006年9月8日到审监庭一个姓郭的女法官和一个叫杨明法官接待。
    郭:每周三专门接待,申诉期两年,有无裁判书,文书,
    王:有,但被封在南苑五爱屯。
    郭:可去档案室去调卷。
    杨明说:电话:6226,1904申诉书一式两份。来的目的,不服西法强制执行承办人。
    王:行政庭的法官孔根棣。
    郭:有无判决书。
    王:只有国土局的裁决书。
    郭:申诉书要签字。交涉及的文书复印件,为何以前不申诉
    王:以前不懂。
    郭:现在怎么懂了,
    王:买书,看书
    2006年9月13日到西法审监庭,赵法官: 郭法官:
     赵:了解了,看了申诉此事不归我们管只能向监察反应。
    王:我已反映一年多了。
    赵:我们只能限于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不可再审,此案是无案可审,你有审判决吗?
    王:我的财产全拉走了,法院贴封条了。
    赵:你只能走信访:
    王:我走了立案庭,立案庭让我到审监庭。
    赵:行政执行最高司法解释,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
    王:我有判决,封在执行房里了。
    赵:这不是民事判决了,肯定有裁定书,你可以申诉的。
    王:我有申诉权利,那天郭说两年期限。
    赵:你案不属申诉再审,判决不服才能申诉再审,我们审判监督厅,只对裁定审判不服才监督,执行裁定不是审判监督厅管辖的,我们只对法院的,不对国土局的裁决审判,我们不能接受您的申请。
    王:纪检的周燕华让我找审监庭。
    赵:只有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裁定才受理。
    王:我们去过三次法院我们要求立案审理。
    2006年9月13日下午我和访民李长华坐在法院立案庭窗口不走,等待立案庭长散会,最后法院立案庭正副厅长把我的起诉状接了。
    2006年9月14日西法行厅法官王晓平打电话让我星期一下午1:30到西法谈话
    2006年9月18日下午1:30分法官王晓平(听说现在被升为副厅长),书记员杨威找我谈话,说我的起诉已过期,依据《行诉法》的法律条款,证明原告起诉过期应由被告举证,问我是否还要起诉我坚持我们的意见,之后交西法行政诉讼费80元。
    2006年9月19日上午8:00到西法拿裁定书。
    2007年3月28日到西城法院谈话,西法信访办的张淑芝主任和王文涛厅长谈话的主要意图还是问我在哪住在了解我的情况为下次开会再进行软禁作准备。我说我上访将近三年一直就是要求两个单居室。如果申请人要的不合理可以给一书面告知。
    2007年7月西法院长被双规,这次我可以拿到我想要的证据了。
    2007年7月26日到一中院复印1351号行政卷宗
    2007年8月1日西法行厅厅长王文涛、书记员杨威找申请人谈话还是问我什么要求我又重申一遍我请求西法重新审理申请人和母亲两户被强拆问题及要求复印西法行厅卷宗145号、14号、187号、等问题。并手中拿着《行诉法》关于本案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行政卷宗等法律条款提出申请要求西城法院依据《行诉法》第30条,第2款,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是被拆迁户有知情权牵涉不到国家机密)。第36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着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申请人房屋已被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着原物的。
    《民法通则》北京市最高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指南》(2003)11月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法释[2002]39号),他们躲不过去,不得已说向领导反映等待院领导的批准(因房屋已被西城法院强制拆除、并且西城法院还加贴了法院封条、申请人知道证据线索就是拿不到手,一直要求法院归还当事人的财产、生活物品、及证据原件和原物)可西城法院就是司法不作为。
      2007年8月8日复印187号行政卷宗共21张,21元钱。我要求开发票没开。
    因我8月1日在笔录中写了要求复印187号、14号、145号的行政卷宗,书记员杨威说我没说:14号、145号就不让我复印。
    2007年8月10日我又到西法门前穿状衣喊口号西法才让我把14号、145号行政卷宗复印,印完后,我看到西法的笔录都是造假的东西,我填表要求见院长。
    2007年8月15日我又来到西法要求复印关于强制拆迁非诉执行的行政卷宗我要求复印母亲莫庆凤的行政卷宗,行厅厅长王文涛、书记员杨威让我下次拿来母亲的委托书。才可以复印,他们为什么这样百般刁难,就是因为他们篡改法律文书,弄虚作假还没完。
    2007年8月22日我又到西法先给王文涛厅长打电话有一女法官接电话说王文涛休假,我问杨威呢?也休假了,我说那院长没休假吧,她说院长开会去了,因那天是星期三是院长接待日,因强制拆迁我们已上访三年就连行政卷宗都复印不完全,复印到手的卷宗还是经过西法修饰加工的造假卷宗真是法律的悲哀,我义愤填膺、穿上状衣、高喊口号,打倒贪官、揪出腐败分子、还我住房、还我人权、和中央保持一致。这时,西法李副院长和行政庭长王文涛也没休假,这难道不是欺骗吗?李院长和王文涛接待最后让我又回去写一份信访事项和母亲的一份委托书交与立案庭长刘铮。
    2007年9月5日到西法把我的请求交与立案庭长刘铮。问李院长哪?说不在开会去了。
    2007年9月12日申请人和母亲一起到西法立案庭长不再,开会。
    2007年9月18日申请人到立案的第4窗口要求立案状告2007年8月29日西城信访办行政不作为。把起诉书交给4号立案法官
    2007年9月21日因西法的不予立案和从西法档案室所复印的行政卷宗中有造假成分,要求见院长也不露面。下午4点多种我们开始喊口号,穿状衣,这时,西法信访办张淑芝让民庭的厅长接待张江红,唯独申请人无人接待。一会儿,展览路派出所的民警王怀明把我接走。我走之后听说西法的正院长又接待张江红一次。而申请人的家被西城法院违法强拆将近三年问题得不到解决。也无人接待,难道就是因为申请人告的是法院而张江红告的是她前夫吗?。
    申请人于2007年9月27日下午1:16分左右又来到了西城法院先到导诉台问法官说王文涛开会,一直等到下午4:00钟也不见王文涛厅长出来,我们一喊口号西法信访办出来接待又让我提了一遍要求,我从信访办出来访民周莉说王文涛根本没开会,刚才还和她谈话,后来我在西法门前喊口号证实他的确在,就是不敢露面。因为他们做贼心虚,我在西法门前一喊,最后王文涛出来让我到法院里面说:让我等档案室的人来给我复印我母亲的行政卷宗最后又说档案室的人下班了让我明早上9:00到西法复印,我说行。但王文涛不让我走,给新街口派出所打电话。晚7点左右新街口的110民警把我带到新街口派出所作完笔录后被展览路派出所接回。
    综上所述:西城法院的法官们的行为不是欺骗就是推托、搪塞、塞责、拖延
    1,西城分局行政不作为:
    2005年北京搞了一次公安大接访申请人于2005年7月15日就递交控告信给市公安局,在控告信里申请人把展览路派出所的违法办案行为一一例举,市局转到西城分局等到今天西城分局也没有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申请人。
    2,这次,西城分局对申请人进行十日的行政处罚拘留实际就是行政违法:
    申请人在2007年9月27晚在西城法院喊口号,穿状衣的要拘留就应在27日晚对申请人进行拘留,为什么西城法院不拘留,新街口派出所不拘留,而偏偏是展览路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2007年9月28日早申请人还复印了母亲的行政卷宗,下午来到市政府信访办登记,到17号温总理住地登记时被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说是解决问题带到东单花园作完笔录又被送到东交民巷派出所一直到10点钟左右被展览路派出所接回。
    28日晚、29日在展览路派出所等待一天展览路的民警徐迎军作了笔录也不让看也不用签字就上楼了,下午4、5点钟展览路派出所民警徐迎军下楼说:你对领导的决定有什么想法,我问:什么决定,是拘留,还是判刑,他说是拘留。我说:“我没有违法,拘留是你们的权利,控告、申诉是我的权利。这时我赶紧给朋友打电话因那时申请人穿的还是单衣等朋友把衣物送到,晚5、6点钟展览路的两个民警两个保安就要送申请人到西城拘留所,申请人要拘票也不给说是上车再给,上车在去拘留所的路上他们也不给拘票到了西城拘留所大厅办手续时让申请人签字才看到拘票的内容,以在西城法院喊口号,穿状衣,扰乱公共秩序为罪名申请人想在拘票上写上理由被展览路派出所民警抢了过去,说是不用签字了。他之后说本人拒绝签字,就可以弄虚作假。想填什么就填什么。明明29日晚送到西城拘留所的拘票上却按2007年9月30日计算。
    申请人对展览路派出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的法律程序表示质疑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申请人在西城法院门前喊口号,穿状衣的行为没有违法,2005年2月1日的北京青年报,新信访条例出台前,禁穿状衣写入又删就是他有悖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古时,百姓有冤还可以击鼓喊冤,更何况现在社会发展了,法律健全了我们百姓有冤,“倒没地方讲理了”。请问:法院法官违法到那立案。谁来追究法官的责任。
    三.西城分局运用法律条款错误:
    1.西城分局对申请人进行十日的行政处罚拘留运用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2项法律条款错误,因法院不是团体,是审判机构,是人民的法院,法院不予立案、不审理案件、不接待来访,不按法律程序办理公务还欺骗申请人不是开会、就是休假、典型的司法不作为。才是导致申请人到西城法院门前喊口号,穿状衣的根源应当追究法院法官和开发商、拆迁办、联合造假、相互勾结、篡改法律文书、枉法裁判、对申请人两户进行违法强制拆迁的责任。
    2007年10月9日西城分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处罚十日到期申请人以为终于可以回家了但展览路派出所的副所长王久锁、民警王怀明又到西城拘留所接申请人,就是不让申请人回家紧接着又被软禁在和家宾馆
    2007年10月13日是伊斯兰教的开斋节,申请人要求到清真寺参加申请人的节日,所长答应10点钟到和家宾馆,却以十七大即将召开忙为由拒绝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到派出所找所长谢文奎,他埋怨申请人给他找麻烦,他这种做法违反民族政策,后来谢所长还是来到和家宾馆并对申请人说,他已经把申请人的情况向区里汇报区里正准备针对申请人和母亲的拆迁问题进行研究。还说哪天有时间在跟申请人详细了解情况。
    2007年10月23日十七大结束,24日还不让申请人回家,偏说晚上才可以回,不知为什么,直到25日早申请人离开和家宾馆,谢所长也没露过面,又欺骗了申请人
    2007年10月20日展览路民警王怀明、肖新霞要到八达岭爬长城根本不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他们以上访人的名义,满足他们的需求。申请人说不想爬长城,他们就火冒三丈。问申请人这样有意思吗?回来的路上又要到不是清真的火锅城吃饭,申请人不去又惹恼了王怀明他说我不是真正的回民,污辱我的人格,和家宾馆本身就没有清真菜,可是是自助餐申请人为了配合警察工作,委曲求全,捡能吃得吃。就是想能把申请人的强制拆迁问题尽快解决。
    综上所述:以上我所例举的事实都能充分证明政府的信访渠道不畅通,不然也不会申请人上访三年都无结果,主要是政府的信访部门行同虚设,机构瘫痪,信访部门就是百姓通往和政府领导对话的挡箭牌,信访部门公务员拿着人民的纳税钱不为人民办实事,弄虚作假,答非所问,应付差使,贪污腐败。区政府信访办、西城区法院、不是欺骗就是推托、搪塞、塞责、拖延。来回踢皮球,中央一再三令五申强调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对上访人、人要带回、事要解决,
    周永康在2006年9月19日的讲话:“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做到感情债用真情和爱心还,法制债用公平和正义还,经济债用赔偿和补偿还”。
    可申请人上访三年了,关于申请人被西城法院强制拆迁问题就是无人过问,可一到快开两会或国家有重大活动西城区法院、西城区分局的派出所、就找申请人谈话欺骗申请人说给解决申请人两户被西城法院违法强拆问题。两会一结束或重大活动一结束看管申请人的公安部门就说我们管不了,我们只管治安,你爱到哪上访就到哪上访,就把访民的问题给搁置了。
    申请人借申请复议的机会再强调一遍申请人是有行为能力人,不需要公安部门的警察进行看管和软禁,如果证明申请人真正违法,陈述的不是事实是在诬陷法官,和民警。他们可以起诉申请人,法院可以立案、审理,如果申请人真是无理取闹也可以进行拘留,批捕,就是不能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西城分局对申请人进行软禁的这种行为侵犯人权,违反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在60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复议人:王建平
                                            2007年12月5日



     

  • 齐崇淮继续被超期羁押 当局威胁对其判实刑

    今天上午,山东被逮捕的记者齐崇淮的妻子焦霞告诉我们,齐崇淮现在仍处于被羁押状态,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她说,齐崇淮是2007年8月2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的,按法律的规定,齐崇淮案应该在两个月之内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但到现在快半年的时间,齐崇淮案仍未移送检察院,处在严重的超期羁押状态。


     


    焦霞今天还透露说,现在主办齐崇淮案的滕州市公安局的警官徐峰曾对她说,对齐崇淮一定要判实刑(不缓刑),至少是三年,这是省里的意思。


     


    焦霞说,齐崇淮被捕后,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二个小孩一个读二年级,一个读三年级,都是正用钱的时候。为了生计,她现在不得不到济南打工,打工也挣不了多少钱。现在她一心想把两个小孩抚养成人,同时,她呼吁外界继续关注齐崇淮案,向当局施加压力。


     


    据悉,齐崇淮是原《法制早报》驻山东记者站的记者,他因在网上爆光滕州市豪华市政府大楼等案件,触怒了地方政府和官员。2007年6月25日,齐崇淮被山东滕州市公安局从家中带走;8月2号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现拘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2

  • 河北保定千户业主无房可住 持续请愿抗议

    近期,河北省保定市阳光水岸商住区业主向我们反映说,2005年,保定市第五建筑公司对外发布消息,计划在保定市郝庄村进行大规模商品房开发,并于2007年5月、10月、12月分期交房,当时整个保定市有约一千户交钱预订了这里的房子,其中一位赵姓业主告诉我们,她当时一次性交清了全部房款,共二十七万多,有的业主是卖了旧房交钱准备住新房,还有的年青人借钱交款等房结婚。


     


    可现在交房的期限都到了,阳光水岸商住区根本没有开工,连搬迁工作都没有完成,郝庄村还有一百多户拒绝搬迁,据说是因为开发商补偿过低,村民们不满意。


     


    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阳光水岸的千户业主不断进行请愿抗议,他们多次集体到保定市政府上访请愿。前不久,政府答复他们说2007年11月份保证工程人员进场施工,可等到12月份,业主们仍没看到任何动静,他们于上周一再次到政府门前请愿抗议,当时去的人有一百多人,一些业为还往政府里面冲,两名业主一度被抓。


     


    今天上午,又有数十位业主在保定市政府门前上访请愿,到中午发稿时为止,上访的人还没有回家。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3

  • [图文]湖北千名工人堵铁路 代表枉判入狱四年

    昨天晚上十点多,湖北省随州市原铁树集团职工、企业军转干部朱国找到我们,反映了他四年来的遭遇。


     


    据了解,2004年2月8日,湖北省随州市原铁树集团公司一千多职工因企业改制问题,聚集在公司大门口抗议示威,上午九时,一千多铁树职工涌向汉丹铁路随州市区一路段,将铁路堵住达三个多小时,此事件曾经被海外媒体广泛报道。


     


    2004年2月9日上午七点半左右,朱国外出时,突然被随州市曾都区公安局的人员抓捕。朱国说,他被抓后,警察连续二天不让他休息,一再威逼利诱他签字承认参与堵铁路、堵厂门了,说签了字就送他回去。


     


    2004年6月24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以朱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而法庭的判决,主要依据是三名警察的证言,并没有出示朱国当时堵铁路和堵铁树公司大门的录像、照片。


     


    2005年2月,朱国出狱后,他认为2004年对他的判决证据不足,是在当时为了将示威工人打压下去的情况下,对他的枉法裁判。朱国出狱后发生的事情也能说明问题,按中国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判实刑坐牢的人是要开除公职的,可他出狱后,市委书记亲自表态,他回来后继续到安排的单位上班,一切待遇不变,当局甚至还要他补交了坐牢期间未交的一年多党费。


     


    由于朱国认为自已被枉法裁判,他出狱后不久就开始了到北京、武汉上访,去的次数非常多。在朱国的一再上访下,2005年10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对朱国案提起了再审,但仍判决维持原判,2006年1月20日,随州市中级法院对朱国的再审上诉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的判决。2007年上半年,朱国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当时湖北省高院已将朱国的卷宗调至了高院,但9月18日仍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朱国说,他在这四年多的诉讼过程中,多次听到法官、检察官在私底下告诉他,他这个案子确实证据不足,他是被冤枉的,“但政府要我们这么判,我们有什么办法”。朱国说,他至所以选择这么晚来找我们,就是因为他的上访申诉活动不仅没解决问题,现在还遭到当局重点监视跟踪。


     


    据悉,2004年铁树集团千名工人堵铁路一事,当年有数人被抓被判,上周日,另一名被抓工人代表也和我们联系过。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3


     



    朱国

  • [图文]阿永:拆迁,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词汇

     


        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需要,房屋拆迁在我国各地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而随着拆迁出现的纠纷也成了拆迁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以至于重


    庆在出现了“最牛钉子户”事件和现象。杭州的杨云彪虽然不能被称为杭州的“最牛钉子户”,但他的抵制拆迁还是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因为他抵制拆迁、不签霸王空白协议的结果是,先是在2006年8月4日在强拆的过程中被刑拘7天,再被取保候审一年。杨云彪在候审期间安分


    守纪,不料在2007年7月27日晚12点左右转塘派出所的两个民警和三四个不明身份的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被带去问话,60个小时后,


    杨夫人才收到逮捕通知书。,2007年9月10日,西湖法院判决杨云彪有期徒刑两年。杨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1月7日


    ,杭州中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维持原判,判决裁定书由律师转交给杨夫人。
      
        杨云彪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村人,他之所以被判刑两年,诚如起诉书和判决书所提到的,他是因为在“2006年8月4日9至10


    时许,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本区转塘镇大诸桥村126号房屋(杨云彪的私人住宅)进行强制拆迁时,被告人杨云彪采用泼汽油


    、开煤气和挂条幅、言语威胁等暴力、威胁方法阻止执法工作人员郭毅、马志强和朱卫民等进入房屋,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工作任务。被告人杨云彪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据杨云彪的妻子孔秋华介绍,国家明令规定,别墅类的房屋已经严令禁止供地。但杭州市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


    管委会在没有国务院批文的情况下,私自把土地批给了开发商(浙江华越控制软件有限公司),并和他们签了协议。开发商以“阳明谷度假村


    ”为建设项目,并把具体建设内容确定为艺术广场、文坛中心、名人俱乐部、名人工作室及名人度假村等。但事实上,他们建的是别墅。其中


    ,独立别墅为128幢,双联别墅为70余幢,独立别墅的售价为近2000万元。而度假区管委会及相应的单位、部门在强制征收农民土地时,未能给


    予被征地人合理的补偿,导致失地农民生活状况严重下降。


        2007年8月23日,杨云彪的案子开庭审理时,他的律师李金平和李仁杰律师是从“执法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角度来为


    其辩护的。律师的辩护角度我们难以提出异议,但引发事情至此结果的原因和大部分拆迁纠纷案件差不多,是因为补偿不公及开发名不符实而


    不是其他原因。至于律师为什么不从笔者提到的角度去辩护而是从“执法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角度来为其辩护,则不是


    笔者要考虑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他做事的方式和方法。角度不同,出发点便不同。判决书的着重点是杨云彪对执法者造成了伤害,对围观群众


    的生命安全构成了威胁,但判决书中所提到的“被害人”马志强、朱卫民被怎么伤害了、伤害到什么程度以及围观群众的生命安全形成了多大


    程度的威胁,则没有提及。


        我们中国的法律是非常人性化的。笔者曾在杀人案件的判决中曾听到过这样一个词汇:主因。即,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犯下这样


    的罪行,如果是自我防卫过当或者是其他很重要的诱因,法庭在宣判中是要考虑进去的。而杨云彪为什么会采取如此的在执法者看来是过激的


    行为呢?还不是因为补偿不公嘛。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不但没有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反而在判决书的第一条就着重强调了杨云彪的行为


    带来的恶劣影响,大有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架势。可是从一份要求释放杨云彪的多达100余人的名单上来看,当地的很多被拆迁户都对杨云彪被


    判刑不满意。这说明,这次拆迁不是杨云彪一人不满意,而是绝大多数被拆迁户不满意。一般来说,一件事情,如果没有大的不公正,只会有


    极个别人会不满意,但如此多的被拆迁户的不满意,为什么法官就不考虑进去呢?反而在提到他们时说:“同时也威胁围观群众等不特定人员


    的生命财产安全”。呵呵,真是人民的政府,什么时候都在为人民着想。


        中国的老百姓有这样的一个心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是被欺负到没有活路,他们宁愿忍气吞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


    村的村民也概莫能外。可见此事的发生有多么的不公,民众的怨愤有多大。但就是这样一个民愤极大的拆迁纠纷,笔者还从未看到过哪一级政


    府领导对此事做过“妥善处理”的明确指示,真不知道这些口口声声为民做主的领导们是从哪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的。


        中国的拆迁纠纷是近年来民事纠纷中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但因此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以致被判刑的事情也屡有发生。这样,有时候难免


    把拆迁和不公正对待划一个等号。拆迁,真是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词汇。


        杨云彪被判刑后,他家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他的妻子也因此而情绪低落,痛苦不堪。当地的被拆迁户也一直在私下表达着他们的不


    满,但又无可奈何!笔者在看到他们时,希望能安慰他们,但没有任何效果。真希望有关部门能对他们的事情做出一个在他们看来是合理的解


    决之道,让他们的情绪能够稳定下来。


        发稿前,笔者再次见到了杨夫人。她刚看望杨云彪先生回来,西湖区看守所已经把杨先生转到了杭州西郊监狱。杨夫人情绪非常激动。希


    望能有人帮助他们这样的弱势群体。但她不知道会有谁来帮助她。



                   杨云彪夫人孔秋华联系电话:13958052315


                                                                                                             阿永
                                                                                                           2007、12、11


     



    杨云彪夫人孔秋华


     



     

  • 四川五○五厂千名职工联名上诉 代表腓骨被

     


    今天,我们收到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五○五厂职工的一份名为《五○五厂1035名职工坚决反对法西斯暴行—— 还我人权的联名上诉书》,同时,我们还了解到五○五厂维权代表徐光福(伤残军人)在前天刚刚遭不明身份暴徒袭击重伤住院的消息。


     


    在这份联名上诉书中,1035名职工写道,五○五厂近期进行改制,改制领导工作组不与工厂职工进行正面沟通,不解决工厂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在没有征得全厂职工大会和职代会的情况下,强行任命全厂新的领导班子,改制过程不进行公示。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10月19日上午9:30分,五○五厂职工与工厂领导发生冲突,当天晚上,陈小平、徐光福等八名职工代表进京上访,结果遭到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和城西派出所公安的围追堵截,代表们被关押后,连上厕所都有公安跟着,更恶劣的是城西派出所的公安对被在眉山火车站拦下的李建斌进行强行搜身检查、限制通信自由、不按时给饭吃。此举激怒了全厂职工,千名职工自发来到东坡区公安分局,在职工们的强大压力下,当局才于20晚上放人。


     


    12月9日上午11:10分左右,眉山市五0五厂职工代表徐光福接到一个电话,说眉山燃气公司蔡总、还有他的战友找他有事,徐光福出门不久,有一青年叫着徐光福的名字并将其拦下,徐说,你认错人了,话音刚落,从上方冲下二人,拿出铁榔头照着头部和双腿一阵猛击,三人边打边说:“我让你举报、我让你举报,今天把你废了再说“徐拼命用手护着头部,大声叫喊救命,后在两位路过的姑娘报警下,徐光福才幸免一死。


     


    今天上午,我们联系上了徐光福,他正在眉山市医院住院治疗,徐光福身体很虚弱,说话也很困难,他告诉我们,经医生诊断,他手指被打断,双肘、双漆盖骨打碎,腓骨打断。随后,我们又联系上了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据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我们讲,上述事件发生在十七大期间,是由国保部门处理的。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1


     


    附五○五厂千名职工联名上诉书:


     


    五○五厂1035名职工坚决反对法西斯暴行


    —— 还我人权的


    联  名  上  诉  书


    10.20事件:揭露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和城西派出公安干警,强行拘禁五○五厂陈小平、徐光福、肖治中、李建斌、江波、何凤翅、周树平等7名正当上访者的事实真相:


    因五○五厂改制,以韩冰、吴广亮为首的改制领导工作组;长期驻扎并多次辗转眉山市多家宾馆,而不与我厂职工进行正面沟通,不解决我厂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在没有征得全厂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情况下,强行任命全厂新的领导班子(以原谢卫平为首的领导班子,还没有向全厂职工澄清和交待及解决工厂长期遗留下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而没有向全厂职工进行公示,全厂职工感到非常不解和气愤,从而引发全厂职工的强烈反对,造成10月19日上午9:30分在厂第一会议室召开中层干部以上会议;对厂级领导任命大会时;会场一片混乱,全厂职工就此事要求主管领导吴广亮给予答复,但是由于场面混乱,吴广亮被公安护送至3楼办公室保护,下午12:50分左右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出动公安140多人左右(其中竞有城管穿着公安制服)分两排将吴广亮带上车,但遭到本厂职工强烈反对。从而更加引起了全厂职工的强烈不满,至使10月19日晚上10:29分本厂的8名职工代表;乘坐k118次列车进京上访。在眉山火车站台上有两名正当上访者;被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的公安强行拦下,当火车行至彭山车站后,另有6名正当上访者在车上,被该车乘警以查车票和身份证为由,将4人强行带至餐车,另有1人见此情景,在成都车站自行下车,其中另一名正当上访者在火车即将行至德阳车站时,被该车乘警强行押至餐车。在20日凌晨1点左右,由眉山的公安追至德阳火车站会同德阳车站公安上车,将其5人强行押下车,在德阳车站停留十几分钟后,然后分乘两辆眉山警车一路狂奔至眉山市彭山县公安局;此时已是凌晨3:05分,被带到2楼会议室后,将其5人分开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询笔录后签字按手印,在20日上午,由市信访办和市公安局对非法扣押的5位正当上访者进行盘问,特别是市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他(她)们自己作为一个信访干部居然说出与《信访条例》相悖的话来,就因为我们的这些政府官员以个人意志替代中央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政治素养,我们认为这是无政府主义的诸侯政治产生的恶果,腐败风刮出的怪胎。请注意:东坡区公安分局使用的手段、地点、场合都不对:7人一夜未眠,连上厕所都有公安跟着,更恶劣的是城西派出所的公安对被在眉山火车站拦下的李建斌进行强行搜身检查、限制通信自由、不按时给饭吃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由于李建兵身体本身有病在身,且在服药期间,加之夜深寒冷,致使李建斌体能急剧下降,最后导致昏倒在城西派出所,其间李建斌曾打电话向五○五厂党委书记王力克求救却被城西派出所公安强行中断通话)。10月20日,当五○五厂全体职工得知李建斌等七人因为全厂职工的利益和反腐进京诉求途中被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东坡区城西派出所无辜扣押时,激起了全厂职工和围观群众上千人的愤慨和强烈反对,他们自发来到东坡区公安分局;强烈要求无条件放人,并将全部受害者送到东坡区公安分局门口,如果在20日晚上8点左右,东城区公安分局再不放人,全厂职工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在这种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下,才迫使东坡区公安分局在7点50分左右,将非法扣押的7名五○五厂正当上访者全部送到了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门外(注意:非法拘押7名五○五厂正当上访者达21小时),而此时李建斌刚一到东坡区公安分局门口就昏倒在地,在全体职工强烈要求下,由眉山市公安局成通公安分局局长张新强送至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此时在场的全体职工迅速离开了东坡区公安分局门外。导致李建斌在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目前仍在家服药治疗。


    信访是百姓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的平台,是党和政府向群众送温暖的桥梁。


    这种情况下,作为利益受到侵害者,或是遭遇执法冤枉者,走进政府部门诉说自身困境、求得问题解决,寻找公平正义乃至争取正常的生存权利,这恰好说明百姓对党和政府是充满信心的,是高度信任的,也是可爱可尊的。


    国家各级信访部门的设立,不仅利于了解社会矛盾、听取群众意见,而且利于传递党和政府对群众的关怀,解决群众的疾苦和困难。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既是洞察社会风云的哨所,也是联系群众的纽带。政府部门既可以通过信访找出工作的不足和失误,又能够通过信访发掘贪官和腐败,利于矛盾的化解,利于社会的和谐。


     “截访、控访”造成了信访渠道的梗阻,有违“三个代表”的思想,有违设立信访部门的初衷,信访工作十分重要,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重视信访工作,保持信访渠道畅通的情况下, 眉山市就此事件相关领导、东坡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却对上访“采取管、压、卡、阻、截并重点监控的不法手段,在人民心目中造成极坏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使我们想到胡锦涛总书记经常告诫我们的一句话,那就是“把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温家宝总理也多次讲到要“视个人利益淡如水,视人民利益重如山”。而我们的有关部门和信访工作,为什么就不能照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去办呢?为什么对我们的百姓却如此害怕、如此无情呢?信访工作中梗阻有违“三个代表”的思想,更有违设立信访部门的初衷。


    畅通信访渠道,防止矛盾积累,把百姓作为执政的源泉和根基,我们的很多社会矛盾,解决起来并不困难,只是由于长期的“截访”、“控访”,或者是因信访工作责任不到位,一级转一级,互相推诿,造成矛盾不仅未能化解,而且日渐沉淀和积累。


    黑龙江省五常县本是一个有名的上访县,2003年该县新任县委书记肖建春上任前的5个月,就有18批群众到北京上访,在省、市上访的不计其数。肖建春上任的第一天,车子就被上访人堵在马路上。肖建春面对群众,想起抗日战争时期,百姓跟着共产党出生入死的场面,又想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于是就没有对群众进行驱赶,而是公开了自己手机号码,请大家等他到职后给他打电话。他上任后,像任长霞那样,敞开大门进行接访,有时变上访为下访。最后,他们把百姓上访的案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得出城、乡群众上访的问题不外各有四方面。在乡下“一是因群众负担反弹,二是因干部作风不廉,三是因百姓只有米吃没有钱,四是因干部工作方式太简单”。在城市“一是因职工下岗,二是因老干部无人养,三是因司法结案太勉强,四是因旧城拆迁拆出上访”。五常县委、政府针对这些上访问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问题进行排查,整顿了队伍,清除了贪官,排除了百姓的怨和冤。上访得到了重视,矛盾得到了化解,促进了社会安定,加速了经济发展,推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只要正确去对待,认真去工作,做好信访并不难。不是“截”而是“护”,不是“堵”而是“疏”,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东汉理论家、文学家贾谊讲过“故有不可治之吏,而无不可治之民”,广大百姓是通情达理的,是相信党和政府的。要搞好信访工作和促进信访畅通,关键还在于我们有关部门的公仆们,能否把老百姓作为执政党的根基和源泉。


    为了社会稳定,保证信访畅通,我们对眉山市就此事件向眉山市相关组织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对“截访”、“控访”立即叫停,不能把上访群众视为“阶级敌人”、“恐怖分子”,更不得对上访人违法搜查、变相打压和非法监控。


    (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重视信访工作,展宽信访渠道,不应压缩接访时间,拒信访人于大门之外,而应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百姓排忧解难。


    (三)要对群众上访作正确估计,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不应像电视剧《镇长》那样,丑化上访群众,说“上访既不花力气也不花钱”,纯属胡言。要尊重上访人群,体贴他们苦衷。


    (四)要防止在处理上访中徇私枉法,避免利益驱动,颠倒黑白,反对为肇事人说情,对信访人施压。更不得用“恶意讨薪”罪名,怂恿欠薪方面的非法行为,打压工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加强信访监督。信访单位应对信访、人访以及处理意见进行登记,流水记录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府部门公开,并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信访结果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第三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五十一条“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正当上访者的7名五○五厂职工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而眉山市就此事件的个别领导和相关执法部门却对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他们用权力践踏国家法律、视党纪国法为儿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真是无法无天啊!


    对此,我们感到非常委屈、心寒、不公正。我们质问:眉山的天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眉山的腐败还有没有法来管。


    我们被放回家后,整天担惊受怕,夜夜噩梦惊醒,身心受到极大的推残和打击。试问眉山市相关领导、东坡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是谁给你们的权利?是谁让你们知法犯法?眉山五○五厂全体职工认为眉山市相关领导、东坡区公安分局、城西派出所有如下违法行为:


    1、         知法犯法,非法绑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


    2、         知法犯法,非法搜身,侵害公民人身权;


    3、         知法犯法,强夺手机、剥夺公民通讯自由权;


    眉山五○五厂全体职工及受害人强烈要求如下:


    1、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根据法律、法规,将违法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查处城管假冒公安执法干警(着公安干警制服);


    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赔偿经济损失(含车费),精神损失等。


    中共海南省委书记卫留成日前在全省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培训班上说:


        我们一些干部有个不好的习惯,凡是发生了矛盾,首先在群众身上找原因。一些干部早就脱离了群众,还口口声声说群众难管。你不把心思花在工作上,花在老百姓身上,群众怎么能够服气?一有事情就首先问罪群众,这是神经衰弱、没有力量的表现,有事先从干部身上查起,才是科学的群众工作方法。


    我们一些干部有个不好的习惯,凡是发生了矛盾、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抓首要分子、查参与人员,在群众身上找原因。结果,看起来是平息下去了,可不久又起风波。


    要教育好群众,首先要教育好干部。有事先从干部身上查起,这才是科学的群众工作方法。真正转变观念,无私无畏,真抓实干,就能干成事干好事,群众的怨气就消了,干群关系就密切了,发展也就有了前提和基础。


    五○五厂1035名职工群体联名呈上


                 2007年12月3日

  • 陶君:强烈抗议广州国保对我女友的骚扰

     


     


    今天早上,我在广州的女友被国保找去谈话,而且国保先是找到她工作的老总,然后再找她谈话,谈话内容就是调查我的情况,以及来往情况,(谈话透露了过去被跟踪和窃听的内容),甚至劝她跟我分手,国保说陶君不是个普通人,是敌人,还涉及到我们交往的隐私。按照过往的经历,她的工作很难保住了。自从我被广州警方赶走以后,已经回安徽一个多月了,但警方一直不放过我。


     


    我本人对这件事件非常愤慨,并表达强烈的抗议,希望广州国保尊重个人隐私权,必要时我将起诉广州国保的无耻行经。为了保护女方的安全和工作不受影响,免受进一步的骚扰,我将提出与该女子暂不交往。


                                                         陶君


                                                         2007-12-11


     

  • 异议作家力虹病情恶化 家人紧急呼吁保外就医

    民生观察新闻稿


    Citizen’s Rights and Livelihood Watch,CRLW


    异议作家力虹病情恶化 家人紧急呼吁保外就医


     


    今天上午,著名异议作家力虹的妻子董敏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力虹近期一直在浙江省监狱总医院(又名浙江青春医院)接受治疗,但现在治疗快两个月了,病情却不断恶化。


     


    据董敏今天向我们介绍,她昨天上午到浙江省监狱总医院看望了力虹,力虹现在身体状况很差,虽然医院一直在给他吃治疗神经炎方面的药物,也为他请了相关专家进行会诊,但病情不断没有好转,反而不断恶化,身上的肌肉不断在萎缩。


     


    董敏说,力虹是2007年10月20日从浙江乔司监狱送到浙江省监狱总医院治疗的,虽然是在医院治疗,但医院方面不允许力虹看电视,力虹用一个小本子记录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医院也将这个本子收掉。


     


    力虹昨天还告诉董敏,他已分别给浙江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浙江省乔司监狱、浙江省监狱总医院写了信,要求保外就医,但当局没给他任何回应。


     


    董敏对我们表示,作为家属,她很担心董敏现在的处境。她说,力虹是2007年9月20日被送到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的,一个月后,力虹就被监狱方面送到医院救治,说明官方也意识到力虹病情的严重性。现在力虹虽然在医院治疗,但治疗的效果不仅仅单靠药物,而是综合性的因素,心情尤为重要。董敏说,力虹给家人的信被没收、不允许他看电视等,浙江省监狱总医院表示这是乔司监狱方面的意思。董敏说,在这样一种环境下,病人怎么能治好病。


     


    董敏今天对我们表示,力虹的肌肉如果继续这样萎缩下去,是极有可能面临生命危险的,她作为家属非常着急,她紧急呼吁浙江当局考虑力虹的安危,给予他保外就医。


     


     对于力虹先生现在身患重病和他面临的处境,民生观察呼吁浙江省当局从人道的角度出发,尽快给予力虹先生保外就医,我们也呼吁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力虹先生现在的安危。


     


    力虹,本名张建红,原是著名人文思想网站《爱琴海》的总编辑。因参与89民运,被当局以“在‘六四’期间犯有反革命煽动罪”判处劳动教养两年。2007年3月19日,力虹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力虹今年春天在被关押期间,即患上神经源性神经损伤的疾病,手脚发抖抽筋,肌肉萎缩,面临全身瘫痪甚至死亡。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1

  • [组图]杭州出动五、六百人强拆民房 关押房主

    今天上午八点钟,杭州市江干区出动警察、城管、派出所人员、政府干部等共五、六百人,浩浩荡荡来到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强行拆除八堡村村民王长宏的房子。而就在昨天晚上六点钟,江干区当局就以协商房子补偿为名,将王长宏骗到杭州海富大厦关押起来,一直到下午三点多我们发稿时为止,王长宏还没有恢复自由。


     


    上午,这五、六百人来后,先将王长宏的母亲软禁在出租房内,又派人跟踪王长宏的儿子(后摆脱)。将王家人控制后,强拆人员破窗而入,随即将王家房子拆除。


     


    据王长宏的家人告诉我们,他家房子是三层别墅式建筑,当局只肯补偿95万,到今天拆时又说只给75万。王长宏及其全家人认为这个补偿价难以接受,在外面根本买不到房子。王家人说,这样的房子在杭州至少值130万元以上。因此,王家一直拒签拆造成协议。


     


    今天的拆迁过程,有杭州维权人士在场了解情况。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11


     



    强拆民房


    强拆民房



    强拆民房



    抗议强拆


    王家原来的房子





    房子被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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