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组图]北京回民拆迁户拒强拆 驳京报不实报道

    近日,民生观察接到北京顺义区回民营村村民的投诉,反映他们因拆迁无房可住,北京媒体歪曲报道等情况。


     


    据了解,北京一媒体在12月4日刚刚刊出的《机场“噪音村”人均补偿不低于10万》一文中写道:“目前枯柳树村、回民营村这两个‘“噪音村’的搬迁工作已整体结束”“ 枯柳树村和回民营村补偿金已到位”“ 根据协议,两村的居民,每口人可用2100元的平价购买45平方米的回迁房”“ 优先推荐村民首都机场上岗”。


     


    对该媒体的上述报道,回民营村吕淑荣等村民对我们说,现在仅回民营村还有六家未签拆迁协议,未搬迁,也未领取拆迁补偿。吕淑荣说,她们这六家都是祖上留下的房产,祖祖辈辈在这里住了许多年了。因为是祖辈房子,没有房产证。这次拆迁,政府和开发商就以此为由在补偿和安置方面进行刁难和阻挠。吕淑荣和两个侄子三家现在住在一个大院内,由于没有房产证,当局三家只承认吕淑荣大侄子一家,“每口人可用2100元的平价购买45平方米的回迁房”的安置政策吕淑荣和另一个侄子就无法享受。同样由于上述原因,吕家三户房子的地皮,政府补偿只按一家计算。至于“优先推荐村民首都机场上岗”, 吕淑荣说:“推荐的都是干部们的亲属,老百姓有几个?”


     


    吕淑荣等村民拒绝搬迁,当局就对她们的房子停水停电,前不久还有一家的房子被“黑社会”人员砸了,人也被打伤。现在,吕淑荣等村民已不敢在家里面住了,政府又不给她们安置房,她们现在只得在外四处找房子住。


     


    据悉,枯柳树村、回民营村是因为北京首都机场扩建而拆迁的。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7


     



    回民拆迁户吕淑荣


    回民营村未拆的房子

  • 北京市司法局要求律师慎重代理蚁力神诉讼的紧

     


     


    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近日,我处接有关部门通报,反映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申请破产后,部分蚂蚁养殖户聚集进京上访并拟聘请我市律师代理诉讼活动的情况。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为了维护我市律师形象,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据了解,2007年11月27日,由王奉友、王凤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辽宁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9家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王奉友向广大养殖户谢罪。11月3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并予以公告。目前,企业全部账面资金余额与需返还养殖户资金存在巨大亏空,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蚁力神天玺集团是直接面向广大养殖户开展拟黑多刺蚂蚁养殖业务并以蚂蚁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保健品的民营企业,该公司这种养殖业务是一种企业与养殖户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签订和履行民事合同的民事行为,双方都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也同样有承担后果的责任,相关各方都应有承担市场风险的心理准备和承受能力。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正常经济现象。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指定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依法处理企业破产事宜。


      鉴于蚁力神案件亏空的金额巨大,牵涉的范围很广,养殖户人数较多,处理的难度较大,另外企业目前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此,北京市司法局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站在讲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认真重视此事件。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要审慎司法评论,不宜接受境内外媒体的采访,不宜通过网络等方式发表对此案的评论;要审慎接受蚁力神天玺集团养殖户的委托。如遇相关情况,请及时向我处报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五日


     


                                                   

  • 我儿张实见义勇为 勇擒盗贼的英雄判刑入狱


         在2003年10月5日早,我儿张实在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金圣浴都工作时抓到一名屡次盗窃浴客物品的盗贼,我儿将盗贼交给了老板,后被两名老板﹙王振伟、欧波﹚和经理﹙尉明伟﹚将小偷打死,有长春晚报﹙2003年11月18日刊登新闻﹚,和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的破案报告,还有高院的刑事裁定书和两名目击证人证言为证。但是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分局,长春市中院和省高院包庇杀人真凶,他们故意栽赃陷害我儿张实,包庇杀人真凶,老母倾家荡产,含泪跑遍省城和京城为儿伸冤。
    吉林现在没有法,有法只有金钱法,吉林省法院公开卖法,谁听说过给老板欧波判刑的年限竟会下笔有误?将四年写成三年,办案人员白风山连三和四都不分吗?杀人真凶逍遥法外,见义勇为的英雄反陷冤狱,这难道说不是枉法吗?!这难道不看老百姓花了多少钱,在金钱的驱使下,他们在犯罪,我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已二十四次进京,吉林省到处追杀并强行关押我,对我数十次进行了惨无人道的迫害。
    杀人犯不抓,却关押我们母子,对我们更加残暴的迫害,天理何在?一级法院审判长曹洪光,省高院审判长白风山,王岩松,许日,在金钱的驱使下,他们目无国法,执法犯法,故意包庇杀人真凶,惨害无辜的张实。
    吉林省司法腐败到底有没有人管?到底谁来管?!这样歪斜的天平,究竟谁能来拨正?!恳请我的案件能够引起重视,早日清查此案,为我们见义勇为,勇擒盗贼的张实早日抹去冤泪,早出冤狱!!谢谢!
            联系电话:13578945742   13941476147      母亲:马静

  • 湖南省邵阳市上访民师代表被抓

    12月3日,湖南省邵阳市八区一县近三百名因计划生育问题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到邵阳市委上访请愿,民生观察对此曾进行了报道。


     


    今天下午,邵阳民师代表李老师给我们打来电话说,3号在邵阳市委上访的,来自邵阳市洞口县的教师代表肖汉文老师被抓了。据李老师说,今天早上,被关洞口拘留所的肖老师设法给他打来了电话,说3号上访结束后,就被他所在的洞口县江口派出所抓回老家,当天进行了询问,并于昨天对他作出了拘留五天的决定。当局认定他是3号邵阳教师上访的组织者,而仅仅在一个月前,邵阳市政府还让肖老师作为民师与政府联络的通讯员。


     


    我们随后联系了12月3号在邵阳市委上访现场的范老师,据范老师讲,当天老师们即没打标语、也没喊口号,更没发生冲突,下午与政府官员对话时,肖汉文参加了,但当时对话双方都是心平气和的。


     


    另据李老师讲,当局曾试图抓捕另一位来自邵阳县的周老师未果。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5

  • 广西通讯维权人士黄义轩被执行逮捕

     


    2007年11月22日,民生观察披露了广西通讯维权人士黄义轩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广西大学生通讯维权遭刑事拘留:/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32)。


     


    昨天,我们得到消息说,黄义轩被正式逮捕了。随后,我们联系上了黄义轩的父母,黄义轩的父母于12月5号下午刚刚从广西赶到了南昌,由于当时政府部门已下班,他(她)们当天未联系到相关部门。据黄义轩的父母对我们讲,12月3日,江西南昌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通知他(她)们,黄义轩已被南昌市检察院正式逮捕了,涉嫌罪名是敲诈勒索罪。


     


    据最近一直在帮助黄义轩的一位朋友对我们讲,南昌市当局曾一度考虑释放黄义轩,但由于状告黄义轩的广东几家通信服务商势力太大,黄义轩最终被逮捕。


     


    据悉,黄义轩是广西柳州人,他今年7月刚从江西九江财经学院毕业。黄义轩今年一直在做通讯维权工作,他主要对一些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增值业务中的违规违法现象进行投诉并索赔。这些违规违法现象主要指手机黄色短信、黄色服务、垃圾短信等。黄义轩这次被控的金额约九千多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6

  • 朱玉玲女士再次提起上诉

        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玉玲女士提起的西安市林业局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作出判决:确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由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安排工作岗位,如不安排则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给朱玉玲发放生活费;西安市林业局支付朱玉玲产假工资、生活费、生育医疗费等;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补办自1995年3月以来的社会保险。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个星期,西安市林业局在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单方面给朱玉玲寄发了一个通知,解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朱玉玲认为西安市林业局的《通知》在事实和程序上违法,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与2007年9月7日开庭审理了此项劳动争议,仲裁员张丽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裁决,驳回了朱玉玲要求撤销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朱玉玲不服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代表西安市林业局局长张雄斌出庭的是该局委托代理人王优民律师。
        原告朱玉玲认为,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真实的,从程序上讲,根本未按劳动法的规定与朱玉玲协商,也没有在事前30天通知朱玉玲。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代理人称,西安市林业局这次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理由真实、合法,这次解除劳动关系与2005年朱玉玲离开工作是两回事。朱玉玲的代理人之一马晓明反驳说:2005年朱玉玲并未主动离开工作,是林业局不让她工作,是她被迫无法工作,在怀孕期间和产假结束后,她几次要求工作,都没有得到允许;从2005年5月至今,西安市林业局从未恢复过朱玉玲的工作,这次作出解除朱玉玲劳动关系的通知,是西安市林业局从2005年5月非法剥夺朱玉玲劳动权利的继续,与2005年来非法行为的是一回事,是进一步违反劳动法、违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至于西安市林业局所说的“工作岗位已满”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西安市林业局在非法解除朱玉玲的劳动关系以后,另外招用了打字人员,借口“工作岗位已满”是此类案件中侵权一方惯用的伎俩,这样一再粗暴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竟然发生在政府的一个部门中,性质更为恶劣严重。
        在辩论中,法官臧振华几次借口“重复的话就不要说了”,阻止马晓明发言,马晓明当即表示他是在驳斥被告代理人的发言,不存在重复的问题,法官阻止他的辩驳,就是不允许马晓明发言,这其中有更深一层的政治方面的原因。马晓明说:“其实早在2000年,朱玉玲在与邓永亮恋爱时就受到西安市公安局和四川警方的调查,在2001年,西安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就多次找朱玉玲谈话,说邓永亮是练法轮功的、是骗子,是国家安全部门监控的对象,要求朱玉玲不要和邓永亮来往了。否则,将要考虑朱玉玲的工作问题。西安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小明在莲湖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当庭向法官出具了国家安全部门搜集的邓永亮的所谓罪证,从这些事实中,我们可以知道非法剥夺朱玉玲工作权利的真正原因。也可以知道不让马晓明反驳的真正原因。然而无论是西安市林业局的官员还是西安市警方,都不能找出朱玉玲参与法轮功或民运活动的证据,为什么要搞这种株连?”臧振华法官对马晓明的发言不作答复,草草宣布休庭。
        正如原告朱玉玲及其代理人预料的那样,2007年 11月8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臧振华法官作出判决:驳回朱玉玲撤销西安市林业局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几项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因无岗位给原告安排,确定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愿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作法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解除 劳动关系的通知,并由被告给原告安排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这已是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第二次驳回朱玉玲的合法要求,再一次支持了西安市林业局的违法行为。
        朱玉玲表示不能接受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的判决,于2007年12月4日再次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朱玉玲的上诉。
                                              马晓明
                                                    2007年12月4日


     


    附:<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莲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朱玉玲,女,汉族,西安市林业局聘用人员,住西安市西后地南21号楼1单元6层3号。
        委托代理人邓永亮,男,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夫。
        委托代理人马晓明,男,汉族,陕西电视台工作人员,住西安市碑林区长胜街36号。
        被告西安市林业局,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门159号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雄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优民,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玉玲与被告西安市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藏振华独人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被告于2007年5月28日在未提前30天通知原告,亦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以“岗位安排已满”额这个不真实的理由,单方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没有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合法,其理由不属反法定理由,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由被告给原告安排工作,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7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工资,每月630元,共3150元,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787.5元;3、判令被告补办原告1995年3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4、判令被告补发原告1995年3月至今的高温费、取暖费3229.2元;5、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5年至今的劳保用品,如不补发则以现金300元抵;6、判令被告按照干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规定,补发原告1995年至今的每年多法一个月工资费7560元。
        被告辩称,2007年5月21日,被告书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同意按原告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解除通知合法送达了原告,该解除通知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不同意撤销,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已于2007年5月21日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原告2007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的工资,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更不能成立;原告属临时聘用人员,没有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原告在被告出工作,其工资待遇是双方商定的,不向原告发放高温费和取暖费原告是认可的,2005年5月至今原告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亦不应发放高温费和取暖费,且该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05至今原告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依法不应 发放劳保用品,且该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原、被告之间从未约定干一年多法一个月的工资,故原告要求按照干一年多法一个月工资补发7560元不成立,且该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 1995年经人介绍聘用到被告单位从事打字员兼通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30元。2005年4月26日,原告以身怀有孕不适应两项工作为由,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调整工作减少工作量遭被告拒绝,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离开被告单位,于2005年12月10日产下一子,2006年2月8日,原告找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告以工作岗位已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原告对被告作法不满,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裁决,后又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7年5月1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由被告给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如不安排则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给原告发放生活费。后被告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并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西安市林业局关于解除朱玉玲与我局之间劳动关系的通知》,并将该通知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该通知裁明:“朱玉玲: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目前局机关所需各职位(岗位)人员安排已满,经局领导研究决定,自通知之日起,与你接触劳动关系,为了依法其合法的劳动权益,我局参照《劳动部关于印法<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八条?泄毓娑ǎЦ赌?2年的经济补偿金(1995年3月至今)共计柒仟伍佰陆拾元整。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原告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于 2007年7月15日向西安市劳动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西安市林业局关于解除朱玉玲与我局之间劳动关系通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民事判决书,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7]第199号裁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无岗位给原告安排,确定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并愿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作法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撤销解除 劳动关系的通知,并由被告给原告安排工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提前30天通知原告即解除其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1月(相当于2007年6月)工资630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157.5元,因被告于2005年5月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2007年7月、8月、9月、10月的工资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办其1995年3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的诉讼请求不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因原告系被告的聘用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双方协商,对于高温费,取暖费,双方为作约定,且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其1995年3月至今的高温费,取暖费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自2005年5月即未向被告提供正常劳动,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补发2005年至今的劳保用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难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并未约定“干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其1995年至今的每年多法一个月工资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且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对此难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6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西安市林业局一次性支付朱玉玲一个月的工资630元及经济补偿金157.5元。
        三、驳回朱玉玲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藏振华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响


     

  • 广东一位企业女工的讨薪历程

          原在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广东务工的弱女子赵惠芳,进行了长达一年的漫长讨薪历程。南庄镇劳动仲裁连她的诉讼请求都置之不顾,没有进行依法审理,原告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一审在又是在广东佛山南庄镇当地法庭进行审理,主审法官是陈炎峰,在庭审中,陈炎峰法官颠倒是非,也竞然置国家的法律不顾,故意枉法裁判在判决书上赫然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 ,“关于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拒不提交赵惠芳的工资表,业绩表,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律师和当时人收到判决书的后,不禁哑然:这位陈法官不知是依据了哪国的法律,让原告赵惠芳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是不是有点滑天下之大嵇,人民法院的法官怎么能够这样枉法判决呢,这是不是往法律史上抹黑呢!!这样的法官是否不配做人民的法官?现在的执法者如果全部官商勾结的,这样的法官执法一日,就永无劳动者公平正义之时,我们呼吁政府部门将这样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枉法裁判,颠倒黑白是非的法官接受公众的监督,以示法律的尊严!让这些制造暗无天日事件,天理难容的恶人们接受法律的惩罚和良心的谴责吧!!!


    原告赵惠芳在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期间,因企业对员工制订了种种不平等的违法的制度,遭到在企业对员工霸王条款性质,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现向社会大众通报此事,以示法律和道德法庭的尊严,让这种企业对劳动者侵权行为,接受法律和民众法庭的制裁和审判:如果,这样的企业借助违法的劳动条约,更加变本加厉的作出更多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势必变成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源头。事件追踪调查如下:
         2004年10月18日,赵惠芳进入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月薪基本工资定额捌千,每月那到的工资却只能发75%以下。
    1,进入企业后,赵惠芳他们和所有的同事收到的是企业对原告签订的是只有600元的虚假无效合同,说不签这样的合同就要离职,要走人的。还安慰员工们实际月基本额定工资为8000元的,不要着急,这个只是对付劳动局的,所以大家全都只好签字。06初,月基本额定工资为9000元,可是却多次偷偷的在员工未经签字认定的前下,增加考核任务的手段,变相地降低待遇,克扣工资。
    2还制造出库存超标的理由对员工进行罚款,利用库存超标的说法来来克扣和拒付克扣员工工资,不知是哪国的法律?


    3该企业只允许员工每月只有一天的休息制度,否则要扣200-300一天的罚款。也不知是哪国的法律?
    4春节期间的两个月,只发一个月的工资,这个违背了劳动法的制度劳动局也没有人去纠正,法院有理由按照法律来公正判决的。
    5部门总经理和营销中心的总经理上下串通一气,借助原告的未经部门老总们签字,请假延期的理由,逼迫原告自动辞职未果,后来就用原告请假回公司上班两个多月后上,故意不发原告工资的手段,逼迫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递交辞职报告,才会发工资的欺诈行为。企图瞒天过海,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拒付赵惠芳的已经被克扣多年的工资,医疗补偿费,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共25万余元等,可是在法院一审时,居然法官在企业对原告职位的薪资是05年8000元,06年9000元的基本额定工资视而不见,却以每月上报劳劳动部门虚假工资依据的800元来认定原告的薪酬,而且对原告的诉讼请置之不理,未予认定真正实实上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这样暗无天日的欺负劳动者的行为,也更令人发指,已经达到了国法天理人道难容!
       因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原告膝下的女儿图图在别人背着书包上学一年级时,作为母亲交不起广东省对外省户口儿童收取几万元借读费,到今天为止还在失学当中。
    看到这种枉法的企业行,在此呼吁社会大众,请正义之声站出来,一起帮助声援欲哭无泪的弱女子,在二审佛山中院受理上诉状后,关注奔波了一年仍然没有下落,为帮助申讨母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社会各界愿意帮母女俩主持让正义的声音多起来吧?!让她们心灵在你们大家的支持鼓励下不再弱小可欺!


     


    案件问题思考一———新明珠陶瓷集团——官商勾结   佛山南庄法院的陈法官对依法维权的劳动者一审作了枉法判决?二审会公正吗?

      广东佛山新明珠集团是如此侵害劳动者赵惠芳: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号称行业内知名的大企业,竟然对在患病期继续如常努力工作员工赵惠芳,是在企业内外被公认为业绩优秀的员工,却曾多次被企业的高层胁迫,在患病的情况下,逼迫她自动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被公司无故拖欠,克扣的各项工资收入、克扣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无故拖欠事实劳动的工资、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等侵权事件。这位弱女子面对企业种种违法事实,坚强的和新明珠集团这个“庞然大物”进行了权势的较量。
      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规定,2007年1月初,分别向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提交过仲裁申请、向劳动监察监督部门提交过企业的种种不合理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监察申请书。
      作为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显然处于绝对弱势,因为在庄严的代表国家法律威严的仲裁庭上,企业通过两位委托代理人,对侵害劳动者的行为非但绝口否认,竟公然对依法维权的申诉人以及代理律师两人多次进行漫骂和人格侮辱。
      企业在当地可谓有权有势,仲裁结果连上诉人赵惠芳的诉讼要求置之不理,不予审理就已经令人深思了,南庄人民法院更是颠倒法律,颠倒黑白,将证据提供的责任要居然不让被告方用人单位承担,反过来倒要原告承担,真不知道这位法官用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做出这样的枉法裁决的???作为弱者的赵惠芳始终相信,官商勾结的手段,永远不会遮住法律的尊严,也阻挡不了维权名记者正义的笔杆,更不可能把劳动侵权案件后面的问题和秘密掩盖掉,因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正义她还在人间……
      1.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对劳动者签订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679元标准的600元的虚假合同骗取低保费和逃避应缴纳的税务属于违法行为,不应该将违法的合同,作为企业的侵权合法化的工具。
      2.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7条劳部发1994[479号]的医疗规定 ,1995年劳部发236号规定,   员工德兰9月在患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员工有权利获得3个月以上的医疗期;应受到国家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社会保障法的保护, 企业不得借任何理由辞退在医疗期间的员工的明确规定,并且应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对此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3.企业对劳动者制定了种种不平等的制度,明为制度,实际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却是2005年,2006年的销售考核指标,2006年1月至8月份中100的人员完不成指标任务额,根据劳动法规定,只要是70%的人员完不成任务的考核,就是违法的克扣工资的制度,要给于处罚和纠正。执法部门却没有给于任何的行政干预。
      4.企业内部对劳动者进行大额罚款,克扣工资, 拒付工资的违法制度不作处罚,对被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申诉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上却一味回避,置之不理!
      5企业对员工承诺定额基本工资9000元/月,但在上报劳动部门的工资和签订的合同,又是截然不同的数据,把员工的基本工资降到450元,600元,800元不等,企业内部,对于的休息日,制定了对员工每月只有一天制度的制度,否则要扣200元/天-300元/天不等的制度.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
      6.企业违反劳动者在企业满因一年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春节1-2月只按一个月来结算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7企业存在不帮员工交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违法行为
      8.根据劳动法1995年[30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从员工的工资款中克扣种种款项的事实下,却在仲裁庭上,企业口口声声说没有克扣工资。
      9.企业不得对员工进行监视和个人隐私侵犯,在员工请病假间,多次在赵惠芳13392229366公司手机上进行卫星定位进行监控,侵犯员工的人生自由,具体时间如下
      9月8日早上8点30分一次
      9月16日晚上八点多一次
      9月20日早中晚共三次
      9月21日早中晚共三次
      9月22日早上8点10分一次,下午3点55分一次,晚上11点03分一次,
      9月24日16点54分一次
      10。企业借助于其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工资薪酬发放制度,克扣和拖欠工资,制定出对员工每月只发放75%的,在辞退员工时,所以企业占了绝对的优势,对员工进行肆无忌惮的拒付、克扣、拖欠工资。扣押员工的押金在辞职后三个月才能全额退还的制度.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大都害怕被报复,不敢向劳动部门举报.
      11.在2005年至2006年期间,以库存超标的理由处罚销售人员,多次不合理的增加销售考核指标的方式,变相的降低待遇,克扣劳动者辛苦劳动所得无故克扣,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却在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里,变成了企业行使绝对主权的权柄,变成了公司管理制度,成为无人敢违背的合理化制度,成为欺压劳动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伞。
      希望媒体对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国法尊严,法制观念淡薄的企业,向全社会呼吁,保护外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的深入,依法查处侵权劳动者行为。
      此案件向各大新闻媒体界公布,让更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懂得尊重劳动者,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载体应承担的维护和谐的社会责任,企业都象某些克扣拖欠劳动者血汗钱的血汗工厂一样借助违法的企业内部制度,公然振振有词的侵害劳动者工资和各项权益,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将会是怎样的局面呢?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在赵惠芳长期奔波中多次催讨后,企业仍然逾期不给于支付拖欠和克扣的工资。还利用他们联合串通好不给与签字的请假条,利用内部制度的霸权,口口声声以制度化管理员工违反请假程序的借口拒付病假工资和事实劳动工资,辱骂,报复欺压,其目的是让员工们,再也不敢对上司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敢越级申诉汇报,让员工看到不服上级命令的下场,杀一儆百,以示管理者的位高权重。如此打击报复员工,这种人治大于法制的企业,应该得到国家相应的法律执法部门的监督,治理,企业对被侵权的劳动者作出经济赔偿。
      二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8日: 员工赵惠芳进入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任华东区经理。
      2006年9月1日赵惠芳和杨伟雄无故被强行逼迫自动写辞职申请,两人对强迫自动辞职不服,向企业高层申诉,却得到了上级官官相护,进行一系列打击报复行为。
      2006年9月7日:部门经理恶意串通了销售总经理、行政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通知她因写报告反映情况的做法得罪了某某领导,再次逼迫德兰办理自动辞职的手续,逾期公司不给与结算相关的劳动工资和并恐吓如果不照办,就会随时被报复。
      这个决定是9月7日早上8点,部门经理又以难以管理的借口,和营销总经理商量好了,然后召集部门副总去营销中心办公室,商量如何巧妙辞退的办法和决定:可借公司出勤考核的制度之便利,不批准赵惠芳请假的手续,并在赵惠芳请病假之前,让行政部再次逼迫她自动辞职,或者作行政除名处理,或不发相应的工资的发布方式,一直逼到她自己走人为止,并不给于结算工资的处罚内部协定的预谋。
      9月7日上午11点赵惠芳又被公司的行政人员逼迫写自动辞职报告,当时德兰不同意,她面对这些暗无天日的对待,领导们处心积虑地谋划如何种种辞退她的手段,,为讨回个说法,要问清楚她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要这样逼她?
      9月8日赵惠芳带病工作,因遭受打击,晕到在萨米特营销中心二楼洗手间,被文秘和赵惠芳的助销扶回办公室,之后赵惠芳在宿舍,病倒一周。
      9月15日赵惠芳在飞往浙江黄岩前,委托部门副总转交行政部请假条。请了病假获批。可是企业内部在11月17日,得知她在11月20日回公司的消息,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上下勾结,恶意串通,以手续,补请假手续作请假无效处理,违反勤考核的制度之名义,偷偷地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拒付医疗补偿费,病假工资,医疗保险费的克扣了大笔的工资和押金。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和广东萨米特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在行业内虽贵为号称第一,员工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大多也不敢有投诉的勇气,因为毕竟有一大笔工资,押金还扣压在里面,而且上司要找下级的茬子也易如反掌,不费吹灰之力,一旦投诉上去,往往结果被罪加一等,鸡飞蛋打的下场。
      2006年9月8日:另一同事小雄受不住天天被无故逼写辞职报告的事实下的心理压力,心理遭到摧残,被迫无奈之下,填写了公司统一文本的辞职申请书离开了公司时,公司还拖欠他的工资,押金。

      2006年9月8日赵惠芳遭受了种种颠倒黑白诬陷,恐吓病倒,被打击报复后,身心受到伤害,多次出现了视力丧失的现象,身形极为憔悴,连续一病不起,卧病在宿舍。
      2006年9月15日:为了治疗眼科的疾病,赵惠芳决定去国内闻名浙江台州市立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广州飞往黄岩登机前,向部门副总递交了书面请假条,早上八点半左右,向部门经理发信息请了假。
      2006年11月19日:在接受休养治疗后,赵惠芳自觉身体基本恢复,欣喜地向董事长致电表示感谢,感谢在董事长批准下的假期里,当时董事长对她表示了问候后,并让她11月20日即返公司上班。
      2006年11月20日上班3天后,11月23日
      赵惠芳写好补办请假的申请,交行政部。
      2006年11月27日上午监察部,行政部四人共同检验了赵惠芳的病历卡原件,检验了出示的她本人手机里保存的董事长电批同意请病假的信息,同意回公司复职的多条短信息后,四人一致认为请假情况有特殊的原因,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上班。
      2006年12月18日:赵惠芳发现公司12月底发放11月的工资时,被克扣了9月,10月,11月份的工资,要求补发工资。
      2006年12月27日:赵惠芳再次向行政部,部门经理等人询问了是为什么原因克扣她的工资 ,几个部门却迟迟未作任何答复。
      2006年12月29日:赵惠芳要求结算工资,却得到的是又一次胁迫她递交辞职书后才可以结工资的要求
    12月31日下午企业以欺骗的手段得到了的辞工资料,理应当场结算工资,却出而反而,恶意拒绝补发工资,让赵惠芳回家等通知。
    赵惠芳多次去公司催讨,也未支付拖欠和克扣的款项和经济补偿金。

      2007年2月,赵惠芳向当地南庄劳动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居然在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违规判决了本案,不服仲裁判决,进行继续上诉,到现在开庭快半年了,被拖欠的工资到现在还了无结果,律师多次催促法官判决结果,接到的却是法官颠倒黑白的枉法判决书,一年时间内,身心疲惫,不知道新明珠集团高层要借着她们的有权有势,还要继续欺负那位弱女子要多久? 是不是她们这样做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才会得到快乐所在吗?他们想过没有,如果哪一天,他们的行为继续快一年了,会引起民众的公愤!!!有多少企业高层用所谓的企业内部制度,做了多少伤天害理,无视国法地主宰着劳动者全家老小的老人养老,就业安全,适龄儿童失学的人间惨剧!!!有多少执法者和枉法的当地企业同流合污,作了枉法裁决后,还在耀武扬威,逍遥法外?赵惠芳和她失学的小女在苦苦等候企业欠他们生活费,和小姑娘上学学费,可以早早地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来,希望各界正义维权团队和上级领导部门关注和监督,这一起他恶劣拖延了一年还没有结果的外来工维权案件,更希望佛山中院二审的岑牛富法官(电话0757-826330914)是公正的法官可以为她们母女主持正义…..


  • [图文]武汉访民访问民生观察 呼吁释放被关精

    今天下午,湖北省武汉市三名走出精神病院不久的访民专程来到湖北随州,访问了民生观察工作室,这三位访民是邹桂兰、杨春芳、彭咏康。


     


    邹桂兰因替死去的丈夫上访, 于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4月20日,被关武汉市精神病院一百五十五天;杨春芳由于怀疑其母亲和大哥被人毒死,不断上访,于2006年月11月7日被武汉市东湖新村社区关押于法轮功转化班,11月8日又在武汉市六角亭精神病医院关押一天。彭咏康因上访于2006年7月12日至2007年11月16日,在武汉市精神病院总共被关了一年四个月零四天。另一位今天未到的访民刘翠莲则于2006年8月29日至9月7日被关武汉市精神病院十天.


     


    另据杨春芳介绍,她姐姐杨春秀,于2006年月11月17日被转押到武汉市精神病院后,羁押至今已有一年多,到现在仍未释放。杨春芳今天呼吁,尽快释放她姐姐。而访民王春贞和邹厚珍现在仍被关武汉市汉阳精神病院。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5


     



    武汉访民来访

  • 一个小小的校园纠纷为何惊动了上海市委书记陈

    2002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民警张宝亮之子张丽晶同学作为上海大学学生会主席,在管理学生中与上海大学校务处负责人兼上海大学派出所所长尤丽芬的亲戚宋旭东发现校园纠纷,当时任上海市委副书记陈良宇,于当天下午派自己的两位秘书孙璐一和秦裕等四人赶到上海大学派出所,研究对张丽晶同学的处理意见,为何一个小小的校园纠纷能够引起陈良宇等高层要员的重视,我们不得不谈一谈这个尤丽芬:此尤丽芬作为上海大学校务处负责人兼上海大学派出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上海市许多头头脑脑的子女进入上海等大学读书大开绿灯,并且利用自己的关系网把陈良宇之子陈维利送入上海交通大学读书,有报道称,尤丽芬人长的非常漂亮,与陈良宇的关系非同一般。所以一个小小的校园纠纷,竟然引起包括陈良宇在内的许多上海市高官的介入!!


     


    所以也就引发了上海公安民警张宝亮替儿子维权被开除,张宝亮三告上海市公安局的事件。


     


    现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云耕同志曾亲自批示,“一个小小的校园纠纷不需要拘留人”但是,处理问题的同志根本不把刘主任的批示当回事,因为有江泽民的外甥吴志明和陈良宇的打压,对一向表现很好的张利晶同学进行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惨无人道的体罚,“11月份的季节开足空调冻,让张利晶一个回民吃猪肉”等等。


     


    于是张宝亮和儿子张利晶同学开始了艰难困苦的上访和信访,多次打官司。


     


    刘云耕主任原是上海市公安局的局长,他在公安局局长的位置上提出了:“治警先治长,人民是父母”的口号,与吴志明在中共十七大上海市分组讨论时,提出的:“要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是截然不同的,也是对抗和违背中央的!!!!上海新闻电视台是有报道的。


     


    时间进入了2004年,张宝亮的儿子张利晶同学已经被迫远走德国,当了20多年民警的张宝亮也被吴志明和陈良宇以莫须有的罪名辞退,成了一名普通百姓。


     


    为了给当时内定进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陈良宇扫除一切障碍,上海市公安局从局长吴志明到各级地方派出所民警都对张宝亮及其家人进行打压!!!


     


    一、不允许张宝亮上访以及信访;二、不允许张宝亮说出陈良宇与尤丽芬的关系;三、不允许张宝亮告状;四、不允许张宝亮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五、不允许张宝亮到德国看望儿子;六、随时准备逮捕他;七、如果不听就把张利晶的户口消户等等!!!


     


    这些人中分别有: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原治安科副科长王进喜、文保分局民警郑尧刚、原上海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曹德林、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处陆伟俊(因处理张宝亮事件有功,被上海市公安局上报全国优秀民警)、国保处王卫峰、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分局局长胡泽青,上海大学校务处负责人兼上海大学派出所所长尤丽芬(因此事件有功被破格为全国三八红旗手)!!!!


     


    这些人中打、砸、抢、偷无恶不作。近80岁高龄的张宝亮的母亲也被挨过打,她老人家说:“你们那里还是人民的警察,你们真的还不如日本鬼子和国民党啊”!!!!


     


    张宝亮上访、信访、告状,走到那儿人家一听说是与江泽民的外甥吴志明和陈良宇有牵连,谁也不敢管不敢问,你也别想管别想问。因为张宝亮的事件已经有许许多多的媒体和网站被打压下去,有的被恐吓、有的被关闭、有的被打击报复,上海市公安局至今还在说:“陈良宇和中央谁胜谁负还不一定呢,我们上海市公安局别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是在全世界我们上海市都没有摆不平的事情”!!!!????


     


    这就是:一个小小的校园纠纷为何惊动那么多的高层要员的主要原因。

  • 全国近两百位通信维权人士联名致信温家宝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六十七位通信维权人士联名致信中央人民政府及温家宝总理,强烈要求取消强制代收费等侵犯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现象。


     


    据悉,如此多的通信维权人士联名致信中央政府在近年来很少见,是近期通信维权人士不断遭到拘留、逮捕的形式下,全国各地通信维权人士进行的一次大行动。据联名信的组织者陈书伟先生向我们介绍说,这次签名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征集到的,联名信已与12月4日11点左右,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中央人民政府及温家宝总理。


     


    民生观察近期曾连续披露了湖南陈曙光、叶剑,广西黄义轩等三位通信维权人士被拘捕的消息,我们支持今天在如此危险的环境下,近两百位通信维权人士的联署活动,我们呼吁中央政府和温家宝总理积极回应他们的诉求。


     


    相关背景情况请见:国内众通讯维权人士遭打压 二人被刑拘/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730


     


    广西大学生通讯维权遭刑事拘留:/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832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2-5


     


     


    附一百六十七位通信维权人士的公开信:


     


    07年法制日寄给温家宝的信函


    强烈要求取消强制代收费的经营方式


    中央人民政府及尊敬的温家宝总理:


            自2001年起,移动等运营商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强制用户接受运营商代信息公司(以下简称SP)收取信息费。由于SP公司违法操作,主管部门放弃监管,用户维权成本高,此政策让用户怨声载道,通信用户的基数大,用户对运营商的愤怒转变成对政府的不满,这种强制代收费的行为已与中央的创建和谐背道而驰。据业内不完全统计,SP每年的违法收入达到400多亿人民币。虽然2006年11月,您曾批示要严肃查整顿通信市场,信息产业部也按照你的批示积极整顿,但收效甚微!!!这是因为经营SP公司都是一种有背景的公司,而社会风气又使这个行业严重缺乏自律——用一家知名SP公司老总的话说:“大家都在抢,抢后又没有事,你进入这个行业不参与抢还而不能立足”;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代收费这个违法制度本身导致的原因。为制止这种对八亿用户的“强奸”、“抢劫”行为,我们强烈吁取消基础运营商强制代SP公司收取信息费的规定,理由如下:


           1、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这种强制用户接受代SP公司收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2、改变移动等运营商未经用户同意,强制代SP公司在用户手机上随意扣钱的制度,改为象银行代水、电等企业代收费的一样需要用户书面同意的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消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拥有自由选择权,代收费若采用由用户象选择来电显示一样自由选择开通既是合法的,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够促使SP积极创新,把SP推向公平自由的市场,杜绝SP违法的“抢钱”、“骗钱”现象,促进增值业务的健康发展。


          其次,把代收费当作一种业务办理,让用户自由选择,首先能够杜绝SP的群发短信,减少用户的骚扰,保障用户避开SP的陷阱。由于代收费成为一种由用户自由选择开通的业务,这时候,SP若采用群发短信的方式,则其群发成本远远高于其“诈骗”收入,没有了利益的驱动,群发短信自然消失,而那会被群发短信所诱骗的用户,也就没有上当的诱因了。


          再次,用户自由选择代收费业务促使增值业务经营者积极开发用户需要的产品,保障增值业务的信誉,促进增值业务的发展。据行内粗略统计,任何一家SP的收入中超过80%属于违法收入。当前未取消运营商代收费的表面理由是会增加合法SP的经营成本,让用户无法享受到丰富多彩的增值业务。SP靠抢、骗强制掠夺用户财产的重要原因就是SP提供的业务并不是用户需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SP也只能采取骗、抢的手段来获取其利益。若用户自由选择代收费,则用户可以用躲的方式避免无辜的扣费,即用户取消了代收费的功能,这样就能消除被SP抢、骗的土壤。合法的正规SP,为了生存和利润,于是不得不屏弃之前的陈旧产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发一些真正对用户有需要的产品,促使用户主动开通代收费功能并使用他们的产品。因此说,让用户自由选择代收费,既能保障合法SP的经营,降低其成本,也能满足用户的需要,促使SP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意识,努力开发市场需要的产品,视用户需要为己任,这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理。当前SP的产品,几乎都不是用户需要的产品,或者少量用户需要,而正是在这些少量用户需要的掩盖下,SP却大做违法的抢、骗生意。我们应该对这样的现象深思,才不会被那些片面或是有目的的所谓用户满意度等统计数字所混淆、遮蔽,从而不至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最后,用户自由选择代收费业务能保障基础运营商的合法收入,减少用户对其投诉量。如果SP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状态,大家都在争着拉拢用户,开发用户需要的产品,于是基础运营商依然能够收取其代收费的手续费。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象这种用户由由开通的业务,就象银业的代收费一样,银行是不用负法律责任,而基础运营商也同样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实际由运营商监管的SP代收费行为也能转变成符合法律上的由公权力的政府进行监管,让基础运营商全力去经营他们的业务。


            我们签名的人士都是通信维权的积极分子,自从温总理您批示整顿通信市场以来,我们这群维权人士就不断受到公安或黑社会分子的干涉,这让我们在红色的太阳下照耀下仍有点感到冷。


                        此致


    崇高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百六十七位公民


    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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