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wfec

  • 在自由亚洲电台谈反腐败


    2007.01.10
    (欢迎来信与我们分享您对这篇报道的看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9号在参加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坦承“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仍很艰巨”。胡锦涛还为反腐开出了“药方”。接下来,本台记者申铧邀请了两位在中国的独立时事评论人士,湖北的刘飞跃和重庆的邓焕武,听听他们对胡锦涛反腐讲话的评价以及他们为惩治腐败开的“药方”和胡锦涛的“药方”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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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网址:http://www.rfa.org/mandarin/shenrubaodao/2007/01/10/hu/



     

  • [图文]湖北武汉水库移民代表上访




    2007.01.10
    (欢迎来信与我们分享您对这篇报道的看法)


    湖北武汉八百多水库移民的代表星期三上访,反映当地政府不承认他们的移民身份,不进行补助。有评论认为,政府应一视同仁,切实保护每一位移民的权益。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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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正在搬迁中的三峡移民。法新社2002年照片
    湖北汉江上游的大型丹江口水库为保住大坝不被洪水冲垮、影响到武汉市的安全,曾在一九六四年炸毁长江大堤分洪,并于一九六五年兴建配套的泄洪工程,彻底解决武汉的安全以及荆州等地的积水洪涝问题。丹江口水库下游的汉阳渡泗湖村两次都受到影响。而随着泄洪配套工程的峻工,渡泗湖被淹没,全村八百三十五人成了永久移民,留在一九六四年搬迁到的武汉市邓南镇。国务院去年八月出台新规定,对大中型水库移民进行津贴,每人每年六百元,自去年七月一日起再扶持二十年,文件中没有提及受配套工程影响而需要搬迁的移民是不是也在补助范围之内。


    据湖北的“民生观察”网站星期三的消息,原渡泗湖的村民们向地方政府查询被告知,他们“不属于丹江移民”,不能享受补贴,村民对此表示反对。代表彭运章星期三接受本台的电话访问表示:


    …那你不能对丹江口水库的移民有政策,但对我丹江口下游的移民没有政策。


    彭运章
    彭运章:省里面的江局长跟我们说明白了,中央移民严格来讲,对我们这些移民没有政策,这我们也理解。但我们移民是为了丹江口泄洪,那你不能对丹江口水库的移民有政策,但对我丹江口下游的移民没有政策。


    彭运章所说的江局长其实是省移民局的江处长。据悉,村民们从去年十一月起曾多次到省市信访,但是没有获得任何结果。彭运章引述省移民局江处长上星期对他的话说:


    彭运章:我们到省移民局去过,他不说我们有道理,也不说我们有道理,就说下面没有反映上去。我们现在准备材料但下面不给我们签字,他们怕我们向他们要钱,也不敢承担这个责任。


    记者拨通了湖北省移民局江处长的电话,他表示:


    江处长:第一我不了解情况,第二凡是像你们这样的采访我们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不在电话里讲,当面接待。


    彭运章星期三又向邓南镇政府递交了材料,就此,记者向镇政府办公室了解情况,官员表示:


    官员:他们来反映过了,正在调查落实之中。它不是大型水库,只是一个小型的水利工程,它移民也不很远,也在一两公里范围之内,它(补励)不合国务院的政策。


    记者:那这些移民是为了保丹江口水库才搬迁,他们的损失怎么办?


    官员:他们正在档案馆查当时工程立项时的文件。


    据村民们介绍,为了配合兴建水利枢纽配套工程进行的搬迁,他们欠了一身债。当时政府给的迁移安置费只有一次性的平均每人十一点九八元,此后再无补助。而搬到新地方后过得十分艰难。彭运章介绍说


    彭运章:搬迁后,(当地)把最差最坏的土地分给了我们,人们吃一碗饭,认为我们抢了他们的饭碗,(我们分了他们的土地)他们一分补助也没有。一直在怨恨我们。我们搬过了四十一年了,房子还是当年建的样子,别说家俱,楼房了,没有一座。再说我们当年是打鱼的,不会种地,到现在我们一无所有。


    “民生观察”网站的负责人刘飞跃评论认为:


    刘飞跃:原渡泗湖村不是直接大型水库的移民,而配套工程的移民,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在考虑他们的权益的时候,没有充份地为他们设身处地地着想,把他们排斥在大型水库移民(补助)之外,我们觉得这个做法是有待商榷的。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 [图文]“革命”老区农民:还我移民身份


    1月8日 村民上访



    2007-1-8,来自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三村、鞋尖村和窑头村三个村数十位村民来到湖北省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上访,同时,他们还去了武汉市移民局、人大等部门,但没获得任何结果。


    以上三个村的村民实际上以前并不住在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这三个村,他们是从原湖北省汉阳县水洪公社渡泗湖大队搬来的。1964年9—10月间,汉江流域和长江流域猛降大雨,水势讯速上涨,汉江上游的国家大型水库——丹江口水库大坝告急,威肋着武汉的安全,当时湖北省政府作出决定,将渡泗湖村及附近的长江大堤炸堤分洪,于是渡泗湖村所有村民被迫暂时分散迁到现在的水三村、鞋尖村和窑头村三个村。1965年,为了彻底解决武汉市的安全,以及荆州地区沔阳、天门、洪湖、潜江、监利等地积水洪涝的问题,湖北省政府批准将汉江最大的支流东荆河在渡泗湖一带改道入口,上游丹江口水库下来的水自此流入长江,并在沔阳(今仙桃市)修筑拦水大堤。就这样,渡泗湖村民祖辈原居住地就成了水乡泽国,渡泗湖村民成了永久移民,并且在搬迁地一住就是四十多年。


    据原渡泗湖村民介绍,他们祖居的渡泗湖村是一片曾经为“革命”作过贡献的“红色土地”,土地革命时期,洪湖赤卫队曾经在此驻扎,后又有川汉沔游击队长期在此打游击。渡泗湖村民说,“我们祖居的村东临嘉鱼县,南临洪湖市,西临仙桃市,原有三个生产队,总户数118户,人口835人。几百年来,我们世代以湖泊和柴山为生,生活虽不太富裕,但却很自在”。六十所代移民搬迁时,都是人工搬,大家都不愿背井离乡,五保户廖菊香婆婆年近七旬,死活不走,最后贫病交加死亡。搬迁后的安置更叫人心酸,当时国家给的迁移安置费仅为人平11.98元,为了搬迁,许多村民不得不欠了一身债。搬迁到新地后,移民们又受到当地村民歧视,经常有人被欧打、谩骂。1973年,有几十人受不了这种歧视,被迫离开搬迁地。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对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听到这个消息后,原渡泗湖村民欢欣鼓舞,可一到政府了解,移民扶持根本没他们的份,因为他们“不属丹江移民”。对于这个认定,原渡泗湖村民非常不满,他们说,“我们是因为东荆河入口改道工程而搬迁的,东荆河入口改道工程是国家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的配套工程,且移民档案也在汉阳县档案局记录在案,所以应该与丹江库区移民一样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补偿”。


    为此,原渡泗湖村民在最近就开始了到省、市、区连续上访请愿,可各级政府采取了推、拖、哄等经典对付访民的手段,村民们的诉求始终没得到正面答复。原渡泗湖村民表示,他们会继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抗争的,他们大声向政府呐喊:“还我移民身份”、“还我移民补偿”。


    对于原渡泗湖村民的维权行动,《民生观察》认为,村民们在四十多年的移民生涯中,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和牺牲的,他们为此也受尽了苦难,希望政府部门能充分考虑他们的诉求,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1-9


    此信主要内容同时寄:武汉市汉南区政府及国内外媒体

  • 南海村民围工地阻开工

     


    星期五上午,发展商的施工队在南海三山港乡开始了打桩工程,引起过百村民聚集保护土地,与前来的“所谓维持秩序”的十多警察和数十个黑社会分子对峙,要求停止施工。虽然打桩的工程在村民强烈反对下暂停,一百多村民当晚仍于工地现场看守,为防止施工队偷偷动工,代表陈慧英在现场接受记者电话访问时说:“ 他今天是准备开工,进了三台打桩机,今天早上村民就开始把这里包围住, 那个施工队工头全部跑掉了,公安就间中来巡查一下,但是那些黑社会已派了十几个就在对面躲起来。但今天白天他们就很凶,差一点又冲突起来,村民差一点又要受伤了。如果施工队不走,我们可能要包围它几天几夜。”


    访问被警察盘问暂时中断,他们指村民破坏公物。村民质疑警察的角色,陈慧英说:“ 刚刚来了两个警察,冤枉我们村民打烂后面围墙的一个门口,我们没有打,是他们施工队打的。警察想冤枉我们,我们村民说,你们有贼不抓,我们村民的土地与你们无关,这是我们和政府的战斗,警察不是应该保护人民么,怎么来抓我们农民,冤枉我们呢? ”


    直到当晚9点记者截稿前,村民仍未散去,并表示会彻夜看守工地,同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在征地问题未查明之前不准施工队进驻村庄,在场的村民罗先生说:“ 等老板,等工头,等那些官员怎样处理。但是当地官员都没有露脸,我们农民等他们来解决问题,看他们明天来不来了。”


    南海区平洲镇三山管理区一万八千多亩市值数十亿人民币的土地,被政府非法预征。当局05 年雇佣黑社会人员对农民采取暴力及粗暴毁损农作物。村民抬着棺材拦截才停止了强制征地。


    为了保护土地,村民与政府开始了拉锯战。然而维权活动饱受打击。


    05 年底,带领维权的陈慧英在接受了美国华盛顿邮报专访后不久,被当局以“非法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的罪名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06 年中,另外7位维权代表又被当局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12 月在辩护律师被软禁无法出庭的情况受审。


    失地农民的维权活动除了受到公权力以构陷的方法打压,还面临赤裸裸暴力。一个月前,村民在阻止当地另一处的填土工程时,遭到黑社会分子暴力袭击,数名村民受伤,其中有人手背骨头被打断。有村民指施暴者中有执法人员。


    鉴于以前的种种经验,星期五,仍在看守工地的三山港村民感到危机重重,他们期待声援,陈女士说:“南海市政府官员可能会派大批黑社会来对付我们村民。我们人不够,现在还有几个代表在看守所里面,很多村民都怕,目前只有一两百人敢出来。希望你们尽量快一点来帮我们。我们已尽力来保护这个土地,但是我们真得太弱小了,好可怜,受伤的受伤,现在还有脚痛、腰痛的在家不能动。所以希望你们通过媒体发到中央,保护我们弱小的农民。”


    事件会以怎样的形式结束,引起各方关注。



     

  • 深圳德科洛家具厂发生劳资冲突



    深圳德科洛家具生产厂部分工人星期四在厂部进行示威,与厂方保安人员发生冲突。


    意大利家具著名品牌德科洛克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建厂,抢滩中国市场,并于建厂3年后追加1500万欧元投资扩建了厂房。德科洛克公司打着“意大利的品质,中国的价格,美国的市场”的口号,德科洛公司5年内营业额逾1亿美元,2006年则可望达到5亿美元,成为世界家具第一大厂,也成为意大利企业进军中国市场的成功范例。
    但就在该公司搬迁厂址的同时,厂方决定辞退原来的工人,以更加廉价的工资雇佣新工人,老工人如果愿意降低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则可以继续到新厂址继续工作,结果造成工人的强烈不满。


    《法新社》星期五报导说,1月4号,70名工人打砸工厂门窗,并与工厂保安人员发生冲突,有三名工人被打伤,送往医院救治。记者打电话到深圳燕子岭派出所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


    记者:请问是深圳市燕子岭派出所吗?


    派出所:对啊。


    记者:有个德科洛的厂是不是你们燕子岭在管辖的。


    派出所:是我们处理的。


    记者:那这个案子怎么样了呢?


    派出所:这个案子现在还在调查中。


    深圳燕子岭派出所值班警察说,他们已经拘留了德科洛家具厂的三名保安人员,资方也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纽约的劳工活动人士刘念春表示,德科洛家具厂的劳资纠纷很有代表性,中国的很多外资企业根本无视中国的劳工法,工人缺乏医疗保险,工作时间长,被强制加班,还得不到加班费—-


    刘念春:实际上中国也有劳工法,对工时、工资各方面都有一定规定。厂方的做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的劳工法。劳工法的落实也需要有人监督,现在是法律没人执行、监督,一般资本家都是追求利益,别人没法制裁它,它就会按自己意思去办。


    劳工活动人士刘念春表示,他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允许工人建立自己的独立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刘念春:工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只能建立自己的组织。像美国,工人福利受到损害工会就会出面和资方谈判,不会出现这种意大利厂商的情况,资方不敢这么做。



     
     

  • [组图]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

       

    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尊严付出的代价
       
       陈光诚的案件没能在2006年年末公正的结束,他的两位律师李方平和李劲松反而受到临沂当地警方控者黑恶势力的暴力袭击。从2005年开始长期压制陈光诚全家,并屡屡策划指挥暴力对待陈光诚辩护律师团的临沂市公安局局长刘杰,以及负责具体执行的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难辞其咎。喋血临沂的律师们给陈光诚案件留下一个红色的惊叹号。山东的临沂成为司法黑暗、警匪一家、酷吏赃官横行的典范。连陈光诚的辩护人都无法有人身安全保障,那谁能、谁来保护陈光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呢。
       
        圣诞节和元旦假日已过,海内外进入正常的工作,我们希望所有人能冲破、摆脱2006年的黑色,一切能在2007年有所转机。无论是中央高层还是山东省,体制内维护正义和法治的力量此时不出手,更待何时呢。能小看一个人的遭遇吗,在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权都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不容对任何一位个体剥离,不可法外施恩,亦不可法外施刑。中国-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一个盲人所处的司法困境,维系着中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尊严。作为官方,思考一下对陈光诚的压制给执政者在国内带来任何好处了吗,在国际上给中国的国际形象加分了吗,营造了所谓和谐的奥运举办环境了吗。作为民间,连一位善良正直的盲人都没有尊严,法律的公正都得不到伸张,谈何我们所有的公民呢。作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和后援志愿者,我们难道会放弃为光诚争取自由和公正吗,不可能!所有努力的终点只能是光诚自由的那一天。
       
        看一看律师们付出的代价,这不仅仅是为盲人陈光诚和他的妻儿、老母,也是为法律付出的,为公正付出的。2007年,我们还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胡佳
       2007年1月5日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173天 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地北京 今日距离奥运会开幕581天
       
       
       注:附件中部分图片由手机拍摄,所以不甚清晰,但依然可以分辨出律师被袭击后的状态,及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处理伤情的过程。昨日,李方平律师就是在带有脑震荡影响的情况下,准备着光诚案件的相关资料,为开庭或者书面审理后的宣判作冲刺准备。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2006年12月27日09:04李方平律师在做完脑部伤口缝合手术后留院观察.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2006年12月27日09:02李方平律师在做完脑部伤口缝合手术后留院观察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2006年12月27日22:39于北京304医院李方平律师做伤情检查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12月27日06:52:09.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12月27日05:38:22李方平律师被急救车送达医院后在等待治疗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12月27日05:39:26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12月27日06:21:29处于神志不清状态的李方平律师
       
    胡佳:陈光诚案辩护律师付出血的代价(组图)


    12月27日06:22:32李方平律师做脑部扫描

  • 2006年民工十大悲剧讨薪事件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如今已届年末,我们又会看到各种各样的民工讨薪新闻。关于民工讨薪的新闻太多,而且大多都属于让人悲哀甚至怒火中烧的新闻,以至于在盘点2006年农民工十大悲哀讨薪事件时我们不得不错过一些“悲剧”的讨薪事件。
      其实,“讨薪”这个名词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悲剧:薪者,酬也,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大家都知道这个理儿,但是总有一些人会作出伤天害理的事情让我们的民工兄弟白干活,所以我们的民工兄弟不得不为天经地义应该得来的报酬而奔走呼号,那情状和乞丐的乞讨基本没什么区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


      一、民工王斌余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4月,甘肃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王斌余一审被判死刑。
      【点评】4月本是所谓的阳春三月,但是对于王斌余以及被他伤害的人来说看到的不是春暖花开,也不是莺歌燕舞。但是,关于王斌余事件有很多人都持以同情态度,也在司法界引起了争论。我想人们同情王斌余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不是讨薪,怎么会有这种祸端?毫无疑问,这是一起极端的悲剧,但是又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呢?我想我们不会不负责任地说是王斌余。

      二、北京百余民工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5月31日,北京朝阳区望京国际商业中心售楼处,100多名农民工向该处租户韩/国JD公司讨薪时遭不明身份者殴打,十余人受伤被送往医院。当事民工称,“我们当时手无寸铁,刚走进大厅,两拨人就冲出来狠狠地打我们。”现场工人回忆,昨天中午,100多名工人走进望京国际中心售楼处后,20多名身穿白衬衫、黑长裤的男子,及五六十名身穿蓝色保安制服的男子开始殴打工人们。朱龙俊称,两拨人手中均拿着铁棍、灭火器、链条锁等器械。
      【点评】京城可谓天子脚下,能在天子脚下落脚当然不易,能在天子脚下置大业并发大财更是不易!这个所谓的JD公司应该是置了大业并发了大财的,否则怎么能养那么多的打手和保安?欠薪者处心积虑,讨薪者恐怕也要配备“武/器”才敢讨薪吧?法律何在?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三、女民工裸体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6月,沈阳市于洪区一名穿着一条红色内裤、脚穿一双拖鞋、身边放着一个红色旅行袋青年女子站在“沈阳荣顺达家具有限公司工厂大门前,目的是为了讨回8000多元工钱。
      【点评】无论男人女人,只要有点羞耻之心,都不会不穿衣服在公众场合露面,可是这个26岁的农民工张小姐却什么都不顾了,虽然我们不知道她的工钱最后能否到手,但是出现这样的讨薪事件,狠狠地扇了我们这个社会一记耳光。同时也在拷问着人们的道德,拷问着公仆的官德,拷问着人们的法制意识,拷问着人们的灵魂。


      四、辽宁民工杀人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8月23日,辽宁葫芦岛的一个民工打进媒体的热线电话说,他只是个普通的农民工,要了一个月的工钱却一分都要不到,媳妇儿怀孕检查要钱,女儿上学要钱,所以见了(欠薪)老板一定要把他杀了。据报道,该民工当时“杀人”决心很大,遗书已经准备好了。经过媒体的周旋,民工最终放弃了这个念头。
      【点评】正如该民工遗书上写的:“我只想为所有农民工出口气,这样的老板太可恨……我没有什么错……可他逼我走急(极)端。我只有把他杀了以后,在(再)自杀……经历这么多回欠薪,每次讨钱,我都和人家老板说“小话儿”,我甚至跟老板说“用不用给你磕几个(头)?”我是个男人,更是家里的顶梁柱,但是我却要低三下四讨回我应得的血汗钱,我活得没尊严!”当一个人被逼得尊严无存的时候,我们不能在凭空来衡量他行为的对与错。如果说要衡量对与错,我想更多的是应该考虑欠薪方,因为一切事情的起因都缘于没有任何理由的欠薪!


      五、广州60余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8月27日,广州滨江东路一在建楼盘60余名工人讨要欠薪时,一包工头突然拿出催泪剂向工人狂喷,两名工人眼睛被轻度灼伤,导致场面一度失控,数名工人甚至持煤气罐堵住公路。警方与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平息了事态。
      【点评】包工头能够配备催泪剂,真的是“装备齐全”,但也说明了包工头恶意欠薪的处心积虑。这个包工头摆明了是让民工白干活,也摆明了是要发昧心财,所以用一句“良心被狗吃了”来形容这个包工头可以说是一点都不过分。对于这样的人,民工将其乱棒打死也不足惜,有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六、拍卖妻子乳房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沈阳晚报》报道,2006年9月11日下午,沈河区中山路上两名中年男子的行为,吸引了路人的眼球,一名矮个儿男子手举一张“广告”,上面赫然写着“出卖妻子乳房”几个大字!经了解,男子“并不是真想卖老婆的乳房,而是想吸引别人的注意,帮我们讨回打工钱!”
    两名男子以及40名同乡20多万工薪被欠了很久,但是工地没有给钱的意思,还要清除施工现场。他们找了很多部门,但是没能解决问题,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才采取了“特殊手段”。
      【点评】乳房是惹人眼的一个词,为了讨回打工钱,男子不惜牺牲“妻子的乳房”,实在是大悲之事!农民的思想是比较“保守”的,但是这么保守的群体能想到这么“前卫”的特殊手段,足见他们被逼到了什么份儿上!但是,更多的人没有指责欠薪方,而是指责这些人不知道羞耻,不知道维护妻子的尊严。这种观点真是让人心酸不已!

      七、辽宁民工自焚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9月24日,在长春打工的19岁辽宁铁岭青年李宁来到工地,向老板索要欠款被再次拒绝,他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身上点燃来表达自己心中的愤怒。经鉴定,李宁的四肢及躯干20%烧伤,烧伤程度为深二度。此后,警方介入调查。当然,有此种遭遇的不只李宁一个人,还有湖北农民胡兴英、沈阳民工曹庆等。胡兴英向工头任某讨要4000元工钱未果,愤而将油漆泼向自己与工头后点燃。胡兴英经抢救无效于12日死亡,工头任某被严重烧伤,创伤面积35%。就在胡兴英不幸死亡的第三天,从沈阳来哈尔滨市打工的曹庆也是因为自己与工友的十几万元工钱要不回来,一气之下把一瓶汽油倒在自己身上点燃自焚,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是全身面积近40%被烧伤,落下终身重度残疾。
      【点评】铁岭的“二人转”在全国都很有名,二人转表现的是百姓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如果李宁的遭遇用二人转来表现的话,毋庸置疑是一段辛酸悲哀的二人转。湖北人被人称为“九头鸟”,而湖北农民胡兴英却被逼得走投无路自焚。这些悲剧怎一个“悲”字了得?而那些工头又岂是一个“伤天害理”所能形容?把人逼到自焚这个份儿上,真是应该千刀万剐!


      八、河北男子自杀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10月8日,在河北省沙河市汇通花园二期建筑工地打工的小包工头李某(河北省临城县人)爬到一台大型塔式吊车的长臂最外端,以跳塔轻生相威胁,讨要发包方拖欠自己的8000元施工款。沙河市公安局110巡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展开劝导营救工作。公安局长邢群英及三名副局长也闻讯赶赴现场,当即责令工程发包方支付拖欠的施工款,并耐心劝导这名小包工头走下吊车。3时51分,李某安全回到地面。警方在经过调查询问后,以李某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
      【点评】有句话说,“男儿有泪不轻弹”,说的是男人的坚强,但是后面还有半句话就是“只是未到伤心时”。男人再坚强,伤心之时也会以泪洗面,而当一个男人在国庆佳节之后的第一天被逼到跳塔自杀的时候,我想也实在是万般无奈了。虽然有人责令工程发包方支付拖欠的施工款,但是李某最后也被治安拘留。我想这对于民工来说实在是残酷的嘲笑,如果说李某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那么工程发包方怎么就能没有任何责任呢?实在是可笑至极的处罚!


      九、妇女抱子自杀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燕赵都市报》报道,2006年10月17日,一名妇女为了帮丈夫追讨被拖欠的薪水,竟抱着年仅2岁的儿子爬上了一幢3层楼楼顶,扬言跳下。经消防特勤大队官兵紧急营救,这对母子被安全救下。对于这种以跳楼相要挟的讨薪者,营救人员规劝其采用正当渠道。
      【点评】这个事件本身并不具有极端“悲剧”的色彩,但是新闻中有一种观点却极具“悲剧”色彩。新闻中说,“营救人员规劝其采用正当渠道,因为讨薪者完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或到劳动执法部门寻求帮助,而这样采取极端方式的讨薪者不仅无益于讨回薪水,而且还会触犯法律,讨薪不成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他们来说得不偿失。”这明显经不起推敲,如果说通过正常的渠道可以“讨”回自己的薪水,有谁愿意通过这种非正常的方式来讨薪呢?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十、出卖器官讨薪事件
      【事件回顾】2006年11月22日,两名男子顶着凛冽的寒风,在浑南地区某大街上四处散发传单,传单上醒目地标出心、肝、肺等器官的“转让”价格。原来他们因讨不到工钱,只好采取卖器官这种“特殊手段”讨薪。一名男子说,“工程完工后的4个月里,工程方负责人只支付了2万元工钱就不再露面了。“还剩下8.1万元,这可都是兄弟们的血汗钱哪!我找了无数次,却连面也见不着人家。最后,人家的手机都停了。眼见天气越来越冷,工地那边也没有给钱的意思。我们找了很多部门,但都没能解决问题,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才采取了‘特殊手段’。”
      【点评】这是2006年极端讨薪方式的另外一种。讨薪者也说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就是为了吸引别人注意,以便能抓住找到工头的线索。这里面有同样的问题,他们找了很多部门但都没能解决问题才迫不得已采取了这样的极端手段。所以,我们怎能还是简单地说一句“讨薪要采取正当渠道,否则采取极端方式的讨薪者不仅无益于讨回薪水,而且还会触犯法律,讨薪不成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他们来说得不偿失”?

      类似的“悲剧”还有很多,诸如民工讨薪遭遇保安追打等等,我想哪怕民工讨新的方式再出格,我们都不应该过多地指责他们,因为我们应该指责的、应该抨击的是那些导致这些出格行为的恶意欠薪者!他们才是一切悲剧的制造者!当然,我们政府部门更应该积极摸索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

  • 粮油价格飞涨真相

        
      有消息指粮食上涨是: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在期货市场,买空卖空的时候操作失误,导致要兑现550万吨的玉米出口合同,于是大量收购玉米出口,导致国内粮食暴涨,大概会造成五亿美元的亏空。
       
        550万吨的玉米合同,相对于中国1亿7000万吨年消耗量,不过才3%不到,影响各种粮食价格上涨10%以上??????中国粮食自2004年始至今连续三年丰收。2006年,中国粮食总消费量将首次突破1万亿斤创历史记录,而去年的这一数字为9955亿斤,需求量增加非常小。为何最大的丰年竟然粮食上涨如此迅猛???
       
        另一则更深入的报道则指:粮价上涨是中国粮食储备公司垄断了800亿斤小麦,囤积居奇,导致价格飞涨。当然还有其他国际粮价暴涨接轨论。《垄断800亿斤小麦,丰收年粮油涨价揭谜》中粮储难道不是国企,难道不听高层的指挥,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赚这个昧心钱。
       
        如果按照“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恶规则分析,会不会有更深入的原因呢,有幕后的巨手推动物价上涨呢?
       
        据说通货膨胀有两种:
        1、最恶劣的滥发货币引起的。
        2、真正商品供应不足引起的。
       
        目前国内粮油价格飞涨的原因何在?某种设想:
       
        中粮储很可能只是大棋盘中的一颗棋子,一个黄盖。医疗、教育和住房三座大山压得老百姓没有花钱的愿望,内需一直上不去,国内精英可谓黔驴技穷。
       
        如果人为制造 粮食供不应求的假象,推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 一边可以从垄断价格中直接获取现钞,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可推动物价全面上涨,让货币的实际购买力下降,迫使银行内的老百姓的巨额存款缩水,从达到实际上拉动内需的效果,还有……等等好处。 这不是一箭N雕的好事?
       
        这样做,可以使表面上看起来通胀的原因是物资供不应求,又可以避免滥发钞票的弊端, 或者说可以再多发一些钞票。
       
        由此粮价,还有食用油价,煤气,房地产,汽油,电力和水费全面上涨的情况 就好理解了。因为这些物资的价格无一不是垄断,无一不是可以操控的。
       
        以房价为例,原来众多百姓都知道这是虚高,买了就会上当。但是房价如果真的跌了,对GDP,对税收还有银行就是致命打击,甚至会造成全面崩盘。这就是高层左一个条例,右一个指示名义上限制房价,而实际上房价反而高涨的原因。 现在油、煤、电、水和粮都涨上来之后,房价却不显得那样虚了。不改变土地垄断的根本政策,却反而出台限制土地出让的政策,人为造成土地供不应求,这房价还能下来吗
       
        这些操作只有在资源绝对垄断下,才能进行。这些逆市场的行为也只能出现在中国。
        再回头看一下,前几个月,网友关于人民币是升值,还是贬值,还是外升内贬的讨论,答案不是已经摆在面前吗? 只不过出人意料,来得太快了一点。
       
        现在的涨价是因垄断而起,非物资供不应求(中国的现状是生产力过剩),是受到操控的。 某些人认为这种人为的通货膨胀不是洪水猛兽,恰恰相反,这是一剂良药。
       
         具体操作如下:垄断机构借助政策、银行专项贷款或者财政拨款,大幅采购或者控制某项物资,囤积起来。众多中小民营企业是无法与之竞争的。结果是市面供给不足,于是涨价,这些机构再以垄断价格慢慢销售。你不买不行的,这些物资属于生活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当发现民众的耐受力快到了极限,危机可能要爆发时,马上适度放出物资泄压。 如此反复操作,就可以将百姓的财富慢慢稀释,再加上其他的垄断政策,达到延缓最后危机到来的目的。操作的目标可能就是物价涨幅15~20%/年.
       
        最近媒体上的消息越来越证明这种推测可能就是事实。2006-12-23日,中粮储销售临时存储粮86.8亿斤以平粮价《中国销售临时存储粮86.8亿斤稳定粮价 》。86.8亿斤粮食仅占中粮储垄断800亿斤小麦的10%,真正解决市面缺粮的现状,靠这10%够吗?而且还是竞价拍卖的高价粮。如果真的是开仓放粮,平抑物价,为什么不销售40,60,80%???
       
        再看《国办发通知要求: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稳定粮食市场-2006年12月14日,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国家存储粮食公开竞价销售的节奏,既要做到保证供应,又使粮价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这不是很有意思吗?
       
        而官方的《领导决策信息》杂志2006-12-25日的文章《谨慎期待粮价上涨可能带来的好处-可以说是直接验证了本文的观点。文中理性看待粮价上涨一节中提出:“如果以粮食价格合理上涨带动CPI-(注:居民消费价格)的上涨,这不仅能够推动整个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增加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种植农产品的积极性,而且也能够通过粮食价格上涨来调整或缩小农产品价格与工业产品价格之间的剪刀差。”
        当然同时还要“密切监测粮价走势,确保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做到既有利于农民增收,又保证群众生活不受影响”。
       
        再加上最近媒体发布的大量涨价政策,给本文提供了更多的证据。
       

  • 农民工维权手册(2006)

     


    目录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3.遇到工伤怎么办?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四、给您提个醒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1.遵纪守法很重要



    2.良好习惯靠养成



    3.租赁房屋有讲究



    4.看病就医讲科学



    5.存款取款有方法



    6.紧急求救用电话



    7.防止火灾不麻痹



    8.安全用电勿大意



    9.煤气中毒须预防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要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


     



    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此外,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休息与休假主要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休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除规定了上述节日放假天数外,还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


     



    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程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正确处理与此有关的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3.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履行您的义务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给您提个醒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所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2)要出去打工,最好现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多挣钱。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比如普通的押运员工作,有的职介所承诺月收入在1500-2000元,这显然严重脱离实际,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次,要与用人签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不要签订下面几种合同:


     



    ①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辨;


     



    ②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


     



    ③“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


     



    ⑤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


     



    在生产劳动中,尤其是在建筑、煤矿等高危行业,许多农民工整天接触的是钢筋、水泥、石块,或高空作业,或机器相伴,稍有不慎身体就会受到伤害。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的时限包括: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6)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应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即使劳动者是在非法用工主体工作,也仍然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追究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者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1.遵纪守法很重要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2.良好习惯靠养成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这些行为规范和生活习惯主要有:



    (1)买东西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干什么都要严格遵守时间;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3.租赁房屋有讲究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4.看病就医讲科学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5.存款取款有方法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可以将存折密码单独记存,但不要与存折放在一起,以防止存折丢失后被别人利用密码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营业员核对无误后,就给予办理。办理完毕,会交给您一张汇款收据,这张收据要妥善保存。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您可以凭这张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和寄款人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的一模一样,否则不能取款。


     



    6.紧急求救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发生被盗、被抢,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或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或“999”。


     



    另外,还应注意记好你的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7.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8.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先切断电源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9.煤气中毒须预防


     



    使用管道煤气或用煤炉做饭、取暖要注意预防煤气中毒。使用煤炉需要安装合格的烟具。要经常检查煤气管道、炉灶是否漏气,发现问题要请专业人员及时处理。平时要经常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如果发生煤气中毒,救护者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打开门窗,再关掉煤气开关。注意千万不要开电灯,使用打火机、火柴等,以防发生爆炸。救护者应将病人迅速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注意保暖,要立即拨打“120”或“999”急救电话,将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10.交通安全要切记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11.优生优育不放松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在务工地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12.艾滋等病要远离


     



    农民工在城里生活,面对较为复杂的环境,要重视预防传染病,尤其是要重视艾滋病的传播。


     



    艾滋病是由艾滋病病毒引起的疾病,医学上称为免疫缺陷综合症,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都十分严重。


     



    预防艾滋病的主要途径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这是预防艾滋病的根本方法;避免不必要的输血和注射;远离毒品,吸毒者应坚决戒断;及时、规范地治疗性病;女性艾滋病患者避免妊娠。


     



     

  • 职业病调查 “致富路”缘何通向鬼门关


     


    几年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水田村40多岁的陈武常都受着Ⅱ期矽肺的折磨,不仅家务事干不了,就是自己一个人走路都没有力气。


     



    近年来,当外出务工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时,职业病却在侵袭挣钱不多的民工。记者日前在江西、贵州、河南等地采访时,亲眼目睹了民工生命遭职业病吞噬的情景。是谁把民工们的”致富路”变成了”丧命路”?


     



    矽肺、有机溶剂中毒等职业病让民工”命丧打工路”


     


     



    染上职业病的农民工辛辛苦苦换来的是层层叠叠的病例、诊断书。


     



    近日,在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摆贡村采访时,记者正碰上农民廖仕德的葬礼,他是罗甸县前往广西金矿打工农民中第12个死亡者。廖仕德的大儿子廖忠明向记者哭诉,为了生活更好点,1997年,廖仕德到广西打工,金矿生产条件简陋,开工时打砂场里粉尘弥漫,两三米之外看不清东西。这样干了5年,回乡后什么活也做不成,连走路的力气都没有,经检查确诊为Ⅲ期矽肺病。”本想赚几个钱,没想到把命搭上了”!村里与廖仕德同去的打工者中出现咳嗽、胸闷、乏力,甚至咯血等症状的人还有很多,越来越多的家庭因医疗费或失去壮劳力陷入困境。


     



    据了解,罗甸县栗木、边阳、罗沙等乡镇,先后有400多人到广西横县泰富金矿打过工,曾到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进行过检查的15位农民中被确诊的矽肺病患者就有13人。


     



    记者日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水田镇水田村采访时,年仅43岁的陈武常在带领记者去他家不足20米的路途中停了几次,每次都严重气喘得能听见喉咙发出的”嘶嘶”声响。医生说,他的病情还会加重进而加速死亡。


     


    早在2002年,河南省商城县朱裴店村农民在江苏宜兴做轧砂工,恶劣的条件和简单的加工设备让至少80个农民工患上矽肺。职业病专家指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60多岁的刘心祥老人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



    2003年,贵州省遵义市湄潭、风冈、务川等县赴福建省仙游县东湖村石英厂打工的上百位农民感染矽肺病,19人相继死亡;2004年,紫云县百名到广西打工回乡的农民中,40多人染上矽肺病,数人死亡。


     


     


    与此同时,传统职业病危害开始出现新动向,一些新的有机溶剂导致的职业病危害在外出务工群体中呈现加重趋势,不少民工因此中毒身亡,死状非常凄惨。


     



    江西省职业病医院一名年近60岁的医学专学在向记者介绍时眼里含着泪花。据他介绍,2002年6月,该省高安市田南镇一名16岁的少女付会梅在广东东莞一电子厂打工,10多天就出现三氯乙烯中毒症状,当她从高安市某医院转到江西省职业病医院时,已出现严重的肝肿大、腹水,全身皮肤出现相当明显的剥脱性皮炎,并很快在痛苦中死去。她的父母在她死后也没能为她从厂里获取任何补偿。这名医学专家说:”一个年轻的生命从外出打工到惨死只有半个多月,现在有些企业老板为了追求利润真是丧失了良心!”此后,江西省职业病医院陆续诊治过多名三氯乙烯职业中毒患者。


     



    据了解,如三氯乙烯在工业上主要用作清洗剂、溶剂和萃取剂,其中毒表现以损害中枢神经系统为主,可累及心、肝、肾等脏器及周围神经系统,而引起全身皮肤严重损害。


     


    工作环境恶劣 农民工人财两空


     



    外出农民患病事件接连发生,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令人忧虑。据职业病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新增尘肺病例1万人,死亡约5000人,另外还有疑似尘肺病人60多万,其中矽肺病例占尘肺总人数的85%。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主任医师黄志军介绍说,河南省职业中毒导致的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在急剧上升,2003年中毒事故中涉及人数41人,死亡数人,比2002年分别增加173%和167%。


     



    据调查,这些罹患职业病的民工打工场所主要集中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矿山等,工作环境恶劣、自身防护意识薄弱是致病的主要原因。



    贫穷,往往是农民外出务工的直接原因,而因此染上的职业病却往往让他们在”致富路”上”丧命”。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的吴小华、厥红莲、吴小富、吴光泉等4人,2003年8月曾结伴去浙江温岭市横峰镇上洋林村顺风特鞋厂从事制鞋刷胶和扎帮工作,1个多月后,4人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半年之后病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的他们只能带着病魔回家。2004年1月,吴小富、吴光泉因深度中毒抢救无效相继身亡。专家在他们的打工地点调查发现,他们均是在室内空间小、通风条件差的作业环境下使用高度挥发性混合有机溶剂天那水、苯水、PU50胶而引起急性中毒。


     



    职业病防治专家指出,目前,民工的职业病高发,既有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原因,更有一些见利忘义的企业主漠视工人权益的原因。广东惠州一合资企业一年之内接连3人猝死,工人们每天都要接触二氧化硅、重金属、三氯乙烯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物质。可工人们对此不仅全然不知,而且连最基本的防护口罩都没有。为了节电,企业经营者将工厂8个排气槽功率改小,6个排气扇只开4个。


     



    更令人忧虑的是,这些身患重病的农民工,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及时治疗,甚至被老板以各种理由驱走。针对贵州省罗甸县栗木乡摆贡村农民工集体患矽肺病事件,副县长陈明莉说,由于绝大多数农民打工时未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保留相关劳动凭证,目前职业病工伤索赔存在相当难度。


     


    建立民工生命健康防护体系


     



    尽管如此,仍旧有很多的民工走进恶劣的工作环境。我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了解,目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而在这2亿人群中,民工就占了九成之多。



    人们似乎感觉不到,这美丽城市的背后,饱蘸着多少农民工的血汗,有的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所长李智民认为,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整体趋重,作为高发人群的民工职业病绝大多数尚无根治手段,我国每年为此失去大量劳动力,同时也导致许多家庭因此陷入贫困。


     



    面对当前职业病的严峻形势,有关防治专家建议从多方面着手,加强农民工职业病的防护工作。


     



    一方面,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建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权益保障组织,用于对农民工指导、培训和援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使之成为维护农民工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同时,编写常见职业病预防常识的宣传手册,提高民工自我防护意识。


     



    另一方面,卫生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改,降低直至消除危害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民工职业病的发病几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针对目前劳动者上岗、离岗过程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专家还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实行用人单位责任人持证(即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证)上岗制度,解决他们的卫生法制观念淡漠的问题。


     



    与此同时,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加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投入,特别是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合理调配资源,建立健全适合于农民工主要就业场所--乡镇企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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