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底层民众

  • 文东海律师告云南峨山县法官名誉侵权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5日消息】据龙中阳律师发布消息称,5月13日上午九点受文东海律师委托,代理其诉云南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名誉侵权案到长沙中院立案。立案庭认为该案系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不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需向雨花区法院起诉,既使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也应通过基层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层报上来。文东海律师拟被吊销执照和柏为良法官对其污蔑有直接的关系。

    长沙中院立案庭将不能立案情况,发了一个书面告知给了文东海律师,随即龙中阳律师持该告知到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的杨婷接待,在填写了证据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杨婷要被告柏为良的身份信息,龙律师告知杨婷暂未调取,待法院收取起诉材料后发个补充立案材料通知后再去调取,后来杨婷又在提供的证据材料里发现了之前该院信访室对文东海的信访接待笔录,便去里面请示立案庭长,请示完后称该案不属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需向云南方面投诉,不再收起诉材料,也不肯做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说之己答复过文东海。

    为此律师向该院信息室反映立案庭的错误做法,该院立案庭一位胡(吴)姓女庭长在信访室答复称不能立案也不会作书面裁定,说完后一走了之,龙律师追她到了她的办公室,然后又追她到接访室的二楼,她进办公区(办公区有女法警拦着我进不去)后再也不出来了。

    从法院出来律师直接去雨花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控告处和民行处工作人员均称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案子,他们也无能为力,即使发个检察建议给法院也没多大用,民行处的一位年轻检察官说龙律师,此案不应该在长沙起诉,应该去被告的住所地云南起诉,龙律师将长沙有管辖的司法解释给他看过之后也不肯收材料,控申科说民行科不收,他们也不收。

    据悉长沙文东海律师在2016年办理云南峨山县一信仰案件,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柏为良在庭前逼迫当事人认罪,并诋毁污蔑素不相识的辩护律师,文律师在开庭时当庭指出柏为良的上述涉违法犯罪行为,并要求他回避,他拒不回避,且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续赖在法庭不休庭处理回避事宜,后文律师与他发生争议,文律师此前此后多次向多级检察院、法院控告柏为良的违法行为,但均无果而终,反而惹到该法院通过云南省该院向湖南司法当局投诉文律师扰乱法庭秩序。

    湖南司法厅指令湖南省律协于2017年7月4日对文律师立案调查,文律师指出之所以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是因为该法院严重侵害辩护律师权利,损害辩护律师声誉,并要求他们给自己维权并全面调查,湖南律协又把文律师的案件移送到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司法局仅因为文律师要求他们全面调查该案前因后果,他们以案情重大为由把它推给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厅从今年元月开始,多次召集公检法开会,文律师表示他们意图吊销他的律师执照。于是2018年4月29日,文东海律师向湖南省司法厅提交了3份信息公开申请书。

    附:李琼珍破坏法律实施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委托,并经李琼珍本人确认,担任李琼珍被指控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辩护人,我首先声明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尊重任何自发的信仰,我经常对我的客户说,我对法轮功是什么并无多大兴趣,但我对一件事感兴趣,那就是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为如果不允许法轮功信仰者对法轮功进行制作和传播,也就是剥夺了很多潜在的信仰者的信仰自由。

    我不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我是律师,律师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他们的权利是律师的天职,我不得不为我的当事人辩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无罪的理由不是来自于法轮功这一信仰本身,而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什么叫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法律上能够代表国家的机构只能够是全国人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均无权代表。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同时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够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决定一个公民是否犯罪和处以刑罚的只能够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

    1、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发现公安部1999年7月22日发布的决定取缔法轮功的通告(点名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但并未认定是邪教)。这不是国家规定,而仅仅只是公安部门单方面的通告,且该通告并未认定法轮功是邪教,对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决定,因而公安部的规定显然不适合用来决定对我的当事人处以刑罚。2005年4月9日,公安部又再次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这说明连公安部也认为,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是不合适的。

    2、1999年7月开始,因为法轮功全体在中南海周边静坐抗议对法轮功的打压,此后先后有中共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共青团、人事部、体育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但那同样不是国家规定,因而也不可能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

    3、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那只是特约评论员个人的观点,同样不是国家规定,不能作为法庭审判采纳依据。

    4、江泽明在人民日报发文认为法轮功是邪教,那仅仅只是江泽民个人的认识,它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法轮功是邪教上升为国家意志,因而江泽民的讲话不能够取代国家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虽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该通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于2017年2月1日生效,此前两院的司法解释作废,因而该通知也自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本身并无任何立法权限,且该通知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自然也算不上是国家规定,仅仅只是两院个别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号,该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两院的身份,因而是违法的。

    综上,现今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刑事处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和高法高检两院于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并未点名法轮功是邪教,而只是对邪教组织可能有的行为特征进行归纳,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既然并未有明确的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那法轮功是不是邪教就有赖于通过司法活动来认定,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抛开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违宪不谈,而是假定它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则我们也应该根据法轮功具体组织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从事邪教活动,也就是说,到了具体个案,就应该由公诉人提供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比如证明法轮功存在组织形态的证据?证明存在对成员行为进行控制的证据,蒙骗他人的证据,危害社会的证据等等。而在几乎所有的有关法轮功案件的证据体系中,我们都看不到这样的证据,也就是说,法轮功是邪教并无证据证明,则假定法轮功是邪教就是不成立的,认为行为人修练法轮功、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从事邪教活动同样不可能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此前的司法解释(一)和(二)均是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而不能够作为本案的依据。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光不能够由司法机关通过越权解释剥夺,即使是立法机关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光两高司法解释违宪,甚至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样是违宪和多余的(后面将详述)。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对一个人是否犯罪必须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最高司法当局来设定入罪门槛,比如前述的司法解释将制作和传播法轮功资料入罪,该行为既未危害社会,也侵犯信仰自由的原则。该司法解释有些条款明显和刑法的具体规定相违背,并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比如该解释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该条款明显违背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并制订了比累犯适用更宽松得多的条件。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我只能够说是它直接规定的犯罪,而不是对刑法300条的司法解释)明显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不需要认定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因为连公诉机关都不知道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哪一个具体条款,作为一个普通公民自然也不可能知道,既然都不知道破坏了哪一部法律,自然也就不可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不需要有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不需要有受害对象的存在,而是直接将公民的信仰行为及其制作传播行为规定为犯罪。

    三、刑罚只惩罚行为犯,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表明,所谓罪刑法定,刑法只惩罚“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不会惩罚思想和信仰。更何况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通说认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也有认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如习近平在2013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四次集体学习活动中就强调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法律的实施主体才能够做到,实施主体不实施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利用手中权力,让一部法律法规名存实亡,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而任何不掌握实施法律法规权力的人有可能会违法,但只要实施主体不懈怠,仍然可以通过对违法者实施惩戒让该部法律法规继续实施下去,而根本不可能由于个体的行为导致一部法律处于名存实亡的地步,即使有具体的个体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但他无力阻止该部法律法规对其它人不实施,而只要该部法律法规仍然在对其它不确定的人实施,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就是明显对事实的歪曲,如果可以随意把公民的一种违法行为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347个罪名均是多余,整个刑法分则只要规定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罪便足够,因为刑法分则的每一个罪名都可说成是破坏法律实施。因此,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只能够是法律的实施者而不是一个不拥有任何可以决定或破坏法律不实施公权力的个体,自然,我的当事人也不可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或至少不是仅靠某个不拥有能够决定某部法律法规不实施的个体能够独立完成,而必须勾结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共同完成,如果法轮功信仰者能够破坏法律法规实施,他(她)也只能够是法律法规实施者的共犯。但在我所接触的所有法轮功信仰者“破坏法律实施”案例中,无一例外不涉及任何特殊主体,即使有个别案例的当事人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并不是因为他(或她)怠于履职或故意不实施某部法律法规,而仅仅只是因为信仰、传播法轮功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比如某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它方式致使法律实施者不能够实施法律,但这种情况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比如妨碍执行公务罪,但无论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事实上,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最成功典范,因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我看不出对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科以刑罚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也看不出有任何的现实必要性,相反,法轮功信仰者的求真求善是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即使不是法轮功信仰者,同样无法否认求真求善对人类文明的贡献。法轮功修炼者的求忍同样对社会无害,相反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争执,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家庭的稳定,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尽管法轮功信仰者多次遭受各种迫害,但我们找不到一例法轮功信仰者以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或具体施害者的案例。对法轮功信仰者的迫害就是对宪法信仰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所谓罪刑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规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是指刑法没有设定这个罪名,而是指不存在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比如刑法虽然设定有故意杀人罪,但是行为人根本没有杀人的行为,出现了不当罚的情形,也同样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

    首先,被告人不是法律法规的实施者,他(她)不具备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能力,他(她)也没有勾结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共同破坏法律实施,事实上他(她)也没有此类行为,被告人独立破坏法律实施不具有事实上的可能性。

    其次,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同样,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也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既然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被告人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

    截至2014年9月底(据全国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播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51件,行政法规712件,地方性法规9489件,总数10452件。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公诉人必须具体指出,破坏了这10452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至少其中一件,或者一件中的其中一条(款、项)。

    正如,公诉人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杀人罪一样;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杀谁了?是杀了张三,还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后才是用什么方式杀人的,是用枪,还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杀人的时间、地点,有无杀人故意,所用的凶器是否与创口相吻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人杀了人,连个被害人的名字都没有,连个尸体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这种指控不是很荒唐吗?

    我们知道,臭名昭著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20日在日本东京地铁投放“沙林”毒气,造成5500多人受伤,12人死亡,有4695人因中毒而被送进105家医院治疗,震惊了全世界。案发后,日本检察当局仅对教主麻原和有具体犯罪行为的16人,以杀人、杀人未遂和杀人预备罪正式提出起诉,并未对奥姆真理教的所有成员进行抓捕,也未给他的所有成员都套上一个破坏法律实施的高大上罪名,现在奥姆真理教还存在,只不过他的继任者认为奥姆真理教的名声太臭,已无法在社会上立足,而改了一个名称(资料来源:《1995年5月16日奥姆真理教头目奥姆真理教头目被捕》http://www.wst.net.cn/history/5.16/051612.htm),为什么唯独中国的“邪教”组织,说他杀人,个个都杀人;说破坏法律的实施,个个都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这究竟是在抬高法轮功呢,还是构陷入罪?

    由于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究竟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就是说,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均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毫无关联性。这样,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均与本案无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办案机关提出的所有问题。

    六、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首先,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存在有刑事违法性。那么,被告人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书均没有任何反映。

    其次,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如贪污、盗窃、诈骗、不当得利等,在量化时,都可以用数字表示;杀人罪、伤害罪,可以用被侵害的人数和伤残等级来表示。“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具体证明,究竟破坏了我国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正如日本司法当局在指控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等16名嫌疑人犯有杀人、放火、放毒气,或有杀人既遂、未遂、和杀人预备罪那样。

    七、本案没有被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法轮功信仰者,无论是在街头或广场上集体习练,还是在家中单个习练,甚至是她们在封闭住宅内的制作行为,同样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影响,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无一个被害人。这正如信仰佛教的人,自己求神拜佛,念几句经文,甚至也对愿意听他讲的人宣扬佛法,在很多寺院中,也专门备有各种各样的宣扬佛法的小册子,信众只要需要,可免费或付费领取,这并不妨碍或影响任何人;也如同早晨或傍晚的集体街舞者一样,每个人都有交际和到户外活动的自由。为什么法轮功信仰者就不能有习练的自由?即使因为它们的传播行为给人造成了困扰,那也属于民事或一般的治安违法范畴,如果她们的传播手段构成犯罪,那也不是构成本罪,在中国这样一个公民权利受到高度限制的国家,有足够的罪名对这种手段行为进行惩治,而完全无需另外规定。

    八、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大家知道,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通过阅卷,我发现被告人从不否认自己信仰法轮功,她也从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1992年5月起,法轮功就在中国广泛传播,一直到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主席宣布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之前,法轮功已在中国传扬了8个年头,在这7年多的时间里,作为国家主体的司法部门,都并不知情法轮功是犯罪组织,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法轮功问题,只是一个信仰问题,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同时也证明了“法轮功邪教”之说,完全是某位领导人的拍脑袋决策,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使我想起了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的警告:“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今天,重温邓小平的教诲,简直就像是针对江泽民所发。

    九、本案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且办案单位涉嫌严重违法。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该解释也未明确法轮功就是邪教,本案办案部门也未发现法轮功是邪教的证据,如果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有其它违法行为,比如张贴行为影响城市市容,那也应该就事论事,仅限于被告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而不应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最终将被告人推上法庭,接受这让人难以理解的审判。

    (二)本案搜查严重违法,搜查时明明已经控制了被告人,可在搜查时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至139条之规定,没有出具搜查证给被告人,也没有要求被告人到现场确认和清点。

    (三)本案审判阶段审判长柏为良存在多处违法犯罪行为,在开庭前不惜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在看守所提审的规定,带领当事人家属和无关其他人会见当事人,并采取欺骗误导、虚假承诺等手段逼迫、诱导我的当事人认罪,并且明显违背一个法官理应持有的谨慎、公正操守,对我本人进行恶毒攻击。在开庭审理时,又不顾我本人提出证据确凿的回避事由,在未经调查核实有关回避事实,且我本人已经就上述事实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的情况下,明显违反院长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程序规定,粗暴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违法强行推进庭审。柏为良的上述言行,已经明显丧失了一个法官所应该持有的中立立场,不可能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审判。

    十、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

    人类作为整体,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作为个体,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籍和灵魂的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产生了不同的宗教信仰。辩护人认为,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最基本的人权,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世界人权宣言》(直译为《普世人权宣言》)在序言中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是《普世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

    公民信仰自由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始于公元313年罗马领袖君士坦丁与李锡尼共同签署的《宽容诏书》(米兰敕令)。它第一次规定,信奉各种宗教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不受歧视;但人类经过了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所谓信仰自由,不仅指对原有宗教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或数个来信仰,同时也可以自己创造一个宗教来信仰。

    十一、重申政教分离原则

    世界历史上,在政治尚未开化的蒙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一概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进展,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作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杰佛逊对政教合一的历史进行了批判:“认为自己的信念和思考方式是唯一真实和永远正确,而且仗势强加于他人,建立和维持一个错误的信仰,这种情形已经发生在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历经全部历史时期”。杰佛逊提出的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用设立国教的形式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政教分离原则的提出,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它的最终实施,建立了一道政教分离之墙。它意味着信仰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说到底就是人民有信“邪教”的自由,至少是信了“邪教”也不会失去人身自由。其实“邪教”在这个世界占了多数,这是由宗教教义的排他性决定的。每一个教派都宣称自己的教义是唯一正确的,那其他靠谬论建立的教派当然是“邪教”了。在无神论者眼里,所有的有神论都将归于邪教。

    随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再没有任何一个厉行法治的国家政权还有权宣布它喜欢的宗教为国教;同时,它也丧失了宣称一些它不喜欢的宗教是邪教的权力。因为一旦政权有认定正、邪教的权力,一神论信仰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多神论宗教是邪教;反之,多神论信仰者掌握的政权就有可能宣称一神论宗教是邪教;而无神论者控制的政权就有可能认定所有的有神论是邪教。这样,信仰自由就毫无保障。可见,法律如果不能保护“邪教”,也必然不能保护“正教”。

    信仰是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世俗的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中国要成为受人尊敬的负责任的国际家庭的一员,应该信守自己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践行普世的政教分离原则,在各个宗教、教派间保持中立,不高抬任何宗教,也不岐视任何宗教,更不对任何宗教扣“邪教”帽子。辩护人认为,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相关法律和法律解释,很大程度上偏离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有人问,日本政府不是取缔了奥姆真理教这个邪教吗?其实,日本官方并没有宣称奥姆真理教是邪教,也没有遭到取缔,这个宗教的继任者现教主是麻原的三女儿林上冈子,因自我感觉名声不好,而改“奥姆”为“阿莱夫”(Aref)。现在的奥姆教由原来1万多人锐减到900余人,至今仍然合法存在。1997年1月,日本最高司法部门否决了取缔奥姆教的动议,隶属于日本法务省的公安审查委员会,在2000年的一份官方报告中称奥姆教为“实行过无区别的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应予以“观察处分”。这实际上承认了奥姆教的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对这样的宗教,难道国家就不管吗,肯定不是。1999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有关打击日本奥姆真理教的两个法案,即《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和《破产特例措施法案》。前者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滥杀的”团体加强监控,后者则用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惩罚。这两个法案都没有出现取缔邪教,或者禁止教徒维持信仰的文字。

    难道日本的立法机构想遗留祸根,让东京再来一次混乱?显然不是。因为他们更清楚地知道公权力运用的界限。治罪要治有形之罪,治行为之罪;到了信仰这一精神层面,政府和法律已经管不到了。

    很显然,有些信仰会扭曲或背离了基本的社会价值观,以恶为善,杀人有理,蔑视人权。但是,只要它没有进入犯罪或预谋犯罪的刑事制裁领域;或者虽然犯过罪,但已经受到惩治,目前已经停止犯罪的情况下,就已经越出了刑罚领域,再也没有继续动用刑罚的理由。政府所能做的只能加强监督,这是现代法治观点。主张暴力,几十条人命在身的奥姆教,日本立法及司法部门尚无权认定其为邪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却被作为邪教来取缔和镇压,实在没有依据。

    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予以纠正。杰佛逊针对一些人唯恐正道不行、邪教惑世的忧虑,有一段名言:“真理是伟大的,如果让她自行其道的话,必然会盛行于世。真理是谬误的强劲克星,她无所畏惧,所向无敌,惟有害怕人们解除她的天然武器——自由地论争和思辩;当批判被允许自由进行的时候,谬误也就没什么可怕了。”

    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各位良知的范例。

    为此,我请求玉溪市峨山县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辩护人:文东海
    2017年2月18日

    关于峨山县法院、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报告:

    我叫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在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法院办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时,发现峨山县法院、峨山县检察院肆意践踏国法,大规模地破坏法律实施,故形成以下调查报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各上级单位打破官官相护的陋习,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责任者,树国法尊严,还我及我当事人公道:

    一、事件起因

    我的当事人叫李琼珍,我于2016年9月18日接受李琼珍丈夫卢文光委托,担任李琼珍的辩护人。

    从2017年1月11至13日,该案的审判长柏为良(柏为良是该院的副院长)连续三天提审李琼珍,诱导和逼迫李琼珍认罪,柏为良并带了两个和本案无关的女性工作人员(他们自我介绍是从省里来搞调研的,具体身份不明,据家属介绍一个姓曹、一个姓吴)一同提审,提审过程中,柏为良法官为了要李琼珍认罪,完全不顾及作为一个法官应该保持的衡平中立立场,威胁李琼珍在法庭上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不准做无罪辩护,如果做无罪辩护,他也不会采纳,李琼珍反驳说不提法轮功怎么辩护,柏法官蛮横地回答,不准提就是不准提,甚至威胁要求她转告现任辩护律师(即控告人)也不准提法轮功的事情,并诬陷现任辩护律师是来搞事的,并承诺如果解聘现任辩护律师,他可以给李琼珍找本地律师,不花钱都可以找,和柏为良一同来的那两个不明身份的女性工作人员恐吓她,说到了监狱,不可以练功,不可以学法,那样会生病的,为了更进一步逼迫李琼珍,他们又把李琼珍的丈夫、女儿等人带到看守所,当着他们的面诋毁现任辩护律师,说现任辩护律师来历不明,在法庭上不会起积极作用,只会起反作用,而且说在法庭上不会给现任辩护律师说话的机会,并再次威胁李琼珍和家属解除现任辩护律师,说配合他们写了三书(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就可以判缓刑或取保候审。家属在他们的威逼利诱下,当天便写了解除辩护律师声明,但由于李琼珍不同意解除,所以一直没有签字。

    二、我为李琼珍维权的经历

    我于2017年1月24日会见李琼珍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当时就对她做了会见笔录,并在见到李琼珍家属后,家属也给我出具了相关的情况说明,他们的陈述基本吻合,而且我了解到其他同案犯家属也或多或少受到过法院的“强迫劝认罪”骚扰,因而我坚信李琼珍和她丈夫卢文光的陈述都是真实的,我于是于2017年2月13日向峨山县检察院和玉溪市检察院提起控告,并把相关控告书副本邮寄给了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并在2017年2月16日开庭时,当场申请峨山县法院副院长柏为良(兼李琼珍案的审判长)、院长那汝琼和其它合议庭成员回避,但该院无视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尽管本人提供了李琼珍签字的会见笔录和李琼珍丈夫卢文光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柏为良的违法犯罪事实,该院未经过任何调查即认为上述事实不存在,并且公然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回避需要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的程序规定,仅由院长决定即当庭驳回我对该院院长和副院长的回避申请,我坚持认为不管是院长,还是副院长,其回避均应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院长本人无权做出决定,因为副院长行驶的职责是院长职责的延伸,尽管我就此申请了复议,但该院仍然明知违法强行驳回我的申请。我在法庭上当庭要求公诉人对法院的公然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可该案的公诉人王夕等人无视上述违法行为就在身边发生,竟然信口雌黄地说法院的行为合法,我向峨山县检察院邮寄的控告信,该院同样在没有对我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结论是未发现柏为良在办理该案中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三、峨山县法院对李琼珍的报复性判决

    2017年2月23日,峨山县法院对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秦利媛、李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可判决的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本案中,普志明、邓翠萍、李琼珍、李丽、秦利媛六人在本案中的事实情节并无大的区别,判决书也认定五人同为主犯。相比普志明、邓翠平,李琼珍并无前科,此前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相比秦利媛,李琼珍仅仅参与了两次散发资料,而秦利媛还在2016年5月31日和另一另案处理被告人穆绍琼在玉溪红塔区散发过资料;另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相比其它四人,李琼珍既不是“犯意”的始作俑者,她是中途被人叫上车的,也不是该案最积极参与散发资料的人,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人指认她散发过资料。但该案判决却倚轻倚重,甚至同样差不多的事实和情节,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量刑幅度,明显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虽然李丽和秦利媛有认罪情节,但那仅仅是从轻处刑情节,只能够在法定刑以内从轻,由于本案并不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认为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则必须经过最高法院核准。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则本案最后判决她们免于处罚没有多大问题,但李琼珍明显和李丽、秦利媛情节差不多,甚至比他们更轻,那判处李琼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错误的;如果认为秦利媛、李丽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上,则即使她们有认罪情节,但没有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判处她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是免于处罚就是错误的。峨山法院无视法律的硬性规定,明目张胆地对我的当事人李琼珍及另一不愿认罪的当事人邓翠平进行报复,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致使做出错误的一审判决。

    四、峨山法院和检察院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

    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至少破坏了如下法律的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庭追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作为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并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二、十三、十五、十七条也在再三强调法庭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7、《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五十八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峨山县检察院和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峨山县法院院长那汝琼、副院长柏为良在未经法庭开庭审判之前,先入为主认定李琼珍有罪,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判,并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逼迫李琼珍认罪,扬言不认罪要重判,如果认罪可以判缓刑或者取保候审。并在此后做出的判决书中,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对同案被告人采用不同量刑标准,意图逼迫李琼珍认罪,构陷无辜之人入罪并最终违法重判李琼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犯罪的规定,已经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2、峨山县法院院长、副院长无视宪法和法律,不但不依法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而且滥用职权带和本案无关的两位女性工作人员进入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和该两位女性工作人员相互配合欺骗误导当事人,采取对辩护律师进行污蔑和诋毁、进行虚假承诺、威胁等手段威逼利诱当事人及其家属解聘辩护律师,致使家属和当事人对辩护律师产生不良印象,家属并在这种不良印象支配下写了解聘辩护律师的声明,后因李琼珍的坚持才未得逞,在法庭上,我依法提出了回避申请,峨山县法院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违法的驳回回避决定,强行推进违法庭审,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五部委关于依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峨山县法院相关责任人无视上述规定,滥用职权,并且意图在没有辩护律师给李琼珍辩护的情况下任意对李琼珍定罪量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犯罪。

    3、峨山县检察院公诉人王夕等人对法庭上法官明显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且助纣为虐,公然声称法院的违法行为合法;峨山县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我本人依法提起的控告,从未找过我本人及当事人李琼珍和证人卢文光等人调查核实,就做出柏为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结论,其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四十七条、二百零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

    综上,我认为,峨山县法院和峨山县检察院相关责任人,完全无视国法,肆意破坏法律实施,且情节极其严重,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败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峨山县法院和检察院进行依法办案教育、法律素养培训和整顿!

    报告人:文东海

    附件:
    1、辩护律师会见笔录复印件
    2、家属卢文光的情况说明及解聘声明复印件
    3、控告人身份证及律师证复印件
    4、峨山县检察院峨检举复字【2017】1号答复函复印件
    5、峨山县法院【2016】云04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主送:云南省检察院

    抄送:最高检察院
    玉溪市检察院
    玉溪市中级法院



  • 佛山八妇“敲诈勒索” 罗建华被判两年半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5日消息】昨天上午,广东佛山禅城区罗建华等八访民被控“敲诈勒索(政府)罪”一案在禅城区看守所内宣判,八位访民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两千至四千不等的罚金,其中罗建华判处刑罚最重的两年半有期徒刑,有三人获得两年缓刑。(图一为罗建华)

    据悉,罗建华等八人集体被控“敲诈勒索政府罪”一案于昨天上午十点半在佛山禅城区看守所宣判。其中:罗建华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潘玉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杨燕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梁丽霞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霍笑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陈女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杨连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周柳珍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信息显示,禅城区祖庙街道某村的村民罗建华等八人因持续多年举报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要求公开村集体财务账目、信访维权等事,遭到当地利益集团的打击报复,于2016年8月16日从贵州旅游返回佛山后遭到刑拘,被指控“敲诈”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维稳办工作人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同年9月22日,八人被批准逮捕。在被羁押一年零三个月后,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第十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至2018年5月14日进行宣判。

    该案中八人平均年龄达到58岁,其中罗建华(49岁)、杨连焕(57岁)、陈女(65岁)、潘玉燕(58岁)、杨燕冰(61岁)、梁丽霞(48岁)、霍笑(69岁)、周柳珍(65岁),八人多年来一直持续为村民集体利益进行控告维权,最终受到打击报复锒铛入狱。罗建华辩护人吴魁明等律师形容八人的事迹为“一场悲情的控诉”。



  • 重庆崔斌多次遭生命威胁今被约谈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重庆万州区龙都街道公民崔斌,于昨天晚上深夜又遭政府指使黑社会吸毒人员生命威胁,今天中午他接到万州区龙都派出所电话约谈。

    据崔斌对本网讲述,昨天深夜11点11分左右,之前4月底在小区路边将他打伤的那几个黑社会吸毒人员,开着一辆小车又来到他家窗子外面,这几个人一下车,就开始威胁他并叫嚣道:“崔斌,你给我出来,打了你又怎样?你一分钱医疗费也拿不到,你只要出来老子就杀死你。”面对歹徒的嚣张气焰,无奈之下,他只好报警求救,这伙人见他电话报警,遂才开车离开。

    崔斌说,今天中午时分,他接到辖区龙都派出所警察电话,让他下午2点钟到派出所去一趟。到了派出所,警察对他4月26日晚在家附近被打经过做了一份笔录,笔录做完后,崔斌对警察说,要求做一个伤情鉴定,并质问警察为何不抓捕打人凶手。警察回复,他们要进行调查后才能抓人,至于何时做伤情鉴定让他在家里等通知。

    崔斌介绍,他因在网上关注709家属和写了五一是游行节的帖子,而于4月26日在家附近遭黑社会人员暴力毒打长达半小时,从而导致他颈椎损伤、右耳鼓膜穿孔和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后当场报警,警察来后不但不抓捕凶手,反而说他闹事,警察将他送到医院就不管了。而他因经济状况拮据一直无钱治伤,每天只能强忍疼痛,在小诊所输液作消炎处理。5月9日夜里12点多钟,施暴者竟公然找到崔斌家,威胁说:“你看我打伤你有事吗?一点事儿都没有。”面对极其恶劣的险境,他拨打了四、五次110,20多分钟后,派出所警察才来人把歹徒带走。

    同时,崔斌认为,当地医疗机构受国保警察干预,对他的伤情有意隐瞒,救治消极。致使他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遂决定逃亡外地。他于5月10日下午由重庆出发成功到达武汉,第二天他和全国各地的朋友们一起前往武汉中院围观和声援秦永敏案开庭,但很快他和其他朋友就被武汉警方抓捕控制,他随后被赶来的重庆警方带回当地。崔斌的处境日益艰难,长期以来,崔斌一直在当地警方的严密监控中,并被以各种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

    据悉,2012年2月29日,崔斌因帮助消防武警官兵救人,施救过程中被武警把膝盖踩伤,从而造成二级伤残。当时《三峡都市报》对此次警民合作救援行动给予了报道,重庆当地老百姓都对他交口称赞,称他为救人英雄。可英雄崔斌因救人受伤后,重庆市政府不仅不承认他是见义勇为行为,还不按照相关法律政策给予奖励和救助,在万般无奈之下,他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期间,多次遭到重庆维稳部门删帖封号、监视居住、非法拘禁、拘留、殴打等一系列迫害。

    现如今,崔斌从一位访民成长为一名坚定的人权捍卫者。2015年他因在北京二中院围观浦志强案而被抓进久敬庄,被关押四五天;2016年参与声援郭飞雄签名活动,并在高笋塘步行街广场公开绝食以示声援,后遭警方传唤;2016年3月两会期间,崔斌因在北京拦截两会代表车辆,被打伤后又被行政拘留,但因其残疾严重拘留所不收,后被当地警察押送回家,被万州警方监视居住一年,期间因外出没有事前“报告”,被行政拘留10天;2016年5月26日崔斌因进京上访,遭到黑社会人员的暴力殴打,重庆维稳部门指使黑社会人员用杀猪刀砍断了他双手的八根筋健和三根手指骨,并且全身多处被暴打砍伤;2017年8月,崔斌穿着印有“当人民恐惧政府即为暴政”的文化衫拍照并在网上传播,随即遭到警方传唤抄家;今年4月26日,崔斌因在网上声援709家属,在家附近遭到暴力毒打,后报警警察不管。

    崔斌电话:15223533336

  • 武汉王云国被截访打伤却无钱医治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武汉硚口区长丰街访民王云国,于5月12日上午在硚口区长丰街办事处被十几个不明身份人员绑架打伤,现伤势严重已送医治疗。

    据王云国妻子蔡莲对本网讲述,她家因遭遇强拆夫妇俩多次进京上访维权,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5月11日丈夫王云国再次进京上访反映述求,希望自家房屋问题能早日解决。不料在北京上访时,遭到武汉驻京办截访,并雇佣黑保安将王云国强行绑架后押回武汉。

    5月12日早上8点车子到达武汉,随后直接开进硚口区长丰街派出所院内,大约停留两个多小时后,押送丈夫回汉车辆前后进出派出所大院两次,最后丈夫被强行押到硚口区长丰街办事处,这时开来3辆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不明身份的人,这些人将王云国双手反绑,头上套上黑头套准备带往黑监狱关押,过程中因丈夫拼命抵抗,被暴徒用刀具将左手腕割断两根血管,一瞬间鲜血直流,用毛巾衣服都无法止住伤口。

    之后,十几个彪形大汉强行把丈夫抬上了车,准备送去黑监狱关押,但看见其伤势严重,鲜血不停的冒,害怕出人命,慌忙开车把快昏迷的丈夫送到了韩家墩派出所,韩家墩派出所值班民警见伤口太深,裸露断裂好几条筋,连忙叫人开车送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疗。经急诊科医生诊断:肌筋断裂两根,横行切口裸露在外。可当时已经昏迷的丈夫却被派出所民警丢弃在医院抢救室内,就这样,在无人交手术费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对丈夫进行手术治疗。因受伤严重丈夫一度昏迷几个小时,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当她得知丈夫情况时,马上赶到武汉同济医院。可面对8000元手术费她欲哭无泪,由于她夫妻俩都无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连两个年幼孩子都无法养活,长期靠亲戚借钱度日。面临无钱医治的情况,她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无赖之下只有不停拨打市长热线、110、信访局局长电话求助,求求他们救救丈夫的命,可是无人问津。她只能眼睁睁看着丈夫在医院抢救室等死,武汉的维权朋友们得知消息后,纷纷赶到医院才借钱给丈夫动了手术。目前,丈夫暂时脱离危险,但因失血过多,还是不间断地出现昏迷,目前急需住院治疗。

    现在,她希望硚口区政府相关人员出面负责,尽快想办法救人,王云国目前生命危急,武汉市维权朋友都在关注此事进展,希望硚口区政府不要将时态扩大化。

    据悉,2014年3月28日,王云国、蔡莲夫妇位于武汉市新墩二村66号的两栋楼房,被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建荣商社”派来的一伙不明身份人员给暴力强拆了,自此,他们一家人所依靠的房屋出租收入被彻底切断,生活陷入困境。暴力强拆发生后,他们层层上访、逐级举报,但当地政府非但不积极纠错化解矛盾,反而是袒护包庇犯罪嫌疑人,政府以他们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没收并处罚款”为由,对他们夫妇进行打击报复,两人多次遭到截访、非法拘禁、关黑监狱、殴打、拘留等等迫害。

    蔡莲电话:13667155271,18207129174

  • 江苏马玉珍进京被拘 孩子强送孤儿院

    【民生观察2018年5月10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马陵村访民马玉珍因进京找工作,遭当地维稳部门截回,于4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7天,5月6日拘留期满得以释放回家。

    据马玉珍对本网观察员讲述,从2008年开始,她因多次进京举报马陵村村书记吴林刚利用手中权利,强占民田近千亩,大量建造违法建筑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从而遭到丹阳市维稳部门的打击报复,期间多次被威胁、恐吓、截访、关黑监狱、监视居住、拘留等。

    马玉珍说,因长期上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绝望之下,她于2013年7月12日携带汽油独闯天安门,后被天安门公安局截获,被以“携带危险品”行拘10天。2015年9月19日她因进京上访被截回当地,后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28日,她被以“寻衅滋事罪”执行逮捕,后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2016年4月7日此案曾公开审判;2016年12月20日,她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自去年11月22日出狱后,她希望尽快找到工作来抚养三个未成年孩子。遂于今年4月13日,即全国两会敏感时期结束后,就带着4岁的小儿子来到北京,当时丹阳市锻炼湖派出所副所长和马陵村副书记窦刚林一路“陪同”,由于他们的“陪同”导致她无法打工谋生,无奈她只好返回家中。

    4月27日,她带着小儿子再次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因购票时身份证信息被维稳人员获取,锻炼湖派出所三个警察(其中一个姓孙)和马陵村副书记窦刚林,又一次上火车“陪同”她前往北京。

    第二天到北京后,丹阳市驻京办的一个领导到北京站,问她到北京有什么诉求,她明确告知到北京打工,没有什么其它诉求。随后她就带着小儿子去天安门游玩,孙姓警察一路“陪同”左右。

    在进入天安门广场时,她遭到天安门分局警察盘查身份证,随后孙姓警察马上离开了,警察在查验完她的身份证后,二话不说,就将她母子俩送往久敬庄(黑监狱)关押,不久,她母子俩就被江苏驻京办人员从久敬庄接出,其中包括孙姓警察和窦刚林,之后被警车(苏L1516)直接押送到当地丹阳市公安局。

    在丹阳市公安局内,她年幼的儿子和她一起遭到关押,后警察不顾孩子拼命啼哭,强行将她4岁儿子带走并送往丹阳市孤儿院,而她则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7天。

    据悉,马玉珍是江苏镇江丹阳市开发区马陵村的农嫁女,即结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平等取得宅基地、口粮田、土地承包等权利,但马玉珍的这些法定权利均遭到马陵村干部剥夺,而村书记本人却可以圈占集体土地上千亩,用以建造豪华私人庄园。

    因在当地被逼的无法生存,她便从十年前开始多次进京,上访举报村书记的违法行为,然而却屡次遭到当地维稳部门打压迫害,现在连幼小的儿子也不能幸免。

    马玉珍电话:15061484418



  • 医疗事故致残 吉林赵利春上访被控

    【民生观察2018年5月9日消息】本网获悉,吉林维权人士赵利春(女),因医疗致残事故上访多年。上访后,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遭来了维稳部门的非法稳控,现在她已经被堵在家中禁止出门。

    赵利春向本网观察员介绍,她是吉林省长春人,1986年在沈阳军区461医院做“O”型腿矫型手术,手术后她的左小腿神经和肌肉都受到了严重损伤,并失去了知觉不会动。自此就从一个健康人变成了病人,她认为这起改变她人生的严重医疗责任事故,461医院负有100%的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461医院有关领导,采取的不是及时救治弥补,而是搪塞、欺骗、威胁、恐吓,一方面医院欺骗说受害人才17岁,年纪小生命力强,神经恢复需要一个过程的,并用在医院提供免费治疗的手段牵制住不懂医疗的受害人及其家人。另一方面却欺下瞒上,不仅没有对发生的这起严重医疗事故进行伤情鉴定,还非法销毁住院病历,隐瞒了这起事故,还没有向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从而延误了她最佳的治疗时机。

    2012年12月24日,沈阳军区461医院给赵利春写下“左腿已经没有办法治疗”的病历。2013年1月17日,461医院以欺骗手段对她的伤腿进行私人非法会诊,从而造成她腰椎滑脱骨折,现在腰部受伤经常疼痛至今没人管。

    2013年6月,赵利春在上海国家级权威三甲级医院获得“左腿需要马上住院手术治疗”的病历,之后又获得中央军委一位接待首长的关注及督办。2014年9月,沈阳军区联勤卫生部终于做出“军区医院全权负责,带赵利春去上海住院治疗”的决定。然而,决定做出后,他们又迟迟不肯落实,久拖之后又做出终止治疗的决定。

    无奈之下,赵利春只好坐着轮椅逐级举报,但这又遭到长春维稳部门的打压,维稳人员多次非法拘禁她,严苛的拘禁又导致她患上多种疾病。

    目前她的左腿肌肉已经严重萎缩,小腿以下全部失去知觉,整个左腿都冰凉、肿胀、皮肤变紫、薄、脆,皮下毛细血管有许多出血点;左腿左脚也已严重变形,天气稍热的时候,左腿及左脚就赤红,肿胀的像个大面包;天气稍凉的时候,用手去摸左腿左脚,全都是冰凉的。

    现在,长春市维稳部门一面说“我们解决不了军队的问题”,一面又不择手段的严禁她上访维权。目前,她已被控制在居住地,维稳人员既禁止她进京上访、又禁止她出门看病,她恳请媒体给予关注,望有关部门能够今早解决她的问题。

    赵利春电话:13252642765



  • 上海尹慧敏从黑监狱获释后仍被监视

    【民生观察2018年5月7日消息】本网获悉,上海长宁区维权公民尹慧敏在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被截访关押31天,2018年4月27日她又上街举牌呼吁“依法治国,请给我一个诉理的地方”。2018年5月1日,她被上海警方抓进上海华阳派出所地下室关押,获释后她又被警方派出的“特保”人员跟踪监视。

    尹慧敏反映,她因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将其前夫的刑事重婚案转为普通离婚案,法官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嫌疑人脱逃重婚罪和遗弃罪。2007年,尹慧敏和前夫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中,长宁区法院枉判共有住房尹慧敏唯一的女儿有居住权,将其女儿的住房份额非法剥夺,导致过错方尹慧敏的前夫(重婚罪和遗弃罪的嫌疑人)既逃脱法律制裁又多得益。法官张振东在庭审中帮助尹的前夫逃脱重婚罪和庭审中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法官董幼华和俞鸣琪,执行案抚养费久拖不执行,造成尹慧敏母女严重的生活困难还找借口将尹慧敏送进了长宁区拘留所关押,导致尹的父母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住院。上海三级法院(徐汇区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上海高院)医疗损害纠纷案枉判枉法裁判;行政案一审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和二审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枉法裁判后申诉到上海高院久无音讯,刑事上诉案未庭审宣判,既无传票也不送达判决书。

    上海长宁区法院和长宁区公安分局与上海市精神病院相互勾结,尹慧敏的父母是因长宁公安分局多次滥用职权拘留关押尹慧敏而造成严重的精神病患者,住进上海精神病院22个月,后被上海精神病院医生无出院手续送回家丢弃在家门口。紧接着尹慧敏的父母先后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医疗事故双亡。父亲高血糖被输葡萄糖滴液并发症3天死亡,母亲一肺炎症没有治愈被赶出医院转重症肺炎死亡。尹慧敏对父亲的死亡进行了诉讼。2012年1月4日诉讼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徐汇区法院帮徐汇区中心医院开脱久拖不立案,在尹多方控告后,于2013年1月8日立案,上海三级法院在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严重的过错事实面前,未支持尹要求文字鉴定(病历中重要的数据被涂改等等)质证认定医院有严重过错事实的诉求,徐汇区法院以尹慧敏不同意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为借口枉法判其败诉,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袒护被告和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为怕法院继续枉法断案,尹母最终没有进行诉讼,躺在冰库里至今已经数年之久。

    2018年北京召开全国两会期间的3月11日下午3时许,尹慧敏在北京中南海府右街行走,被北京警察拦截查身份证发现是上访人员就扣留。当晚8时许她送去久敬庄黑监狱,在久敬庄尹慧敏受到维稳人员威胁称:“如果不听话,我们用车子直接把你拉到天津去,然后扔进海里去!”。之后,尹慧敏被上海驻京办截访人员转送到上海市政府设立在北京市接济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外东庄90号)黑监狱关押。12日上午9点40分,她被带到北京站乘坐1461次遣送回上海。3月13日上午8时许到达上海,当天下午1:30分左右,尹慧敏得知面临刑事拘留,并被关押在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华阳派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地下室。尹慧敏与办案警察(警号024398)据理力争,要求必须出具案发地北京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和移交手续及犯罪嫌疑人在北京违法犯罪的证据方可。承办警察(警号:024398)说:“训诫书就是北京公安机关提供的立案移交单,立案移交手续不是给你看的,只有律师才可以看”。尹慧敏坚持捍卫自己的知情权,表示如果不看到立案移交手续,坚决不去看守所。结果她被长宁分局华阳派出所副所长陈浩(警号:025592)命令7个身强力壮的年轻警察,强行铐上手铐,抬手抬脚的扔上警车,送到了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关押于5105监室31天,直至4月14日才获释。
    2018年4月27日,尹慧敏来到上海街头举牌呼吁“依法治国,请给我一个诉理的地方”并拍照上传网络,随后尹慧敏就发现开始有人时刻跟踪监视她。2018年5月1日早上9点45分,尹慧敏一出小区门口,就有两个年轻人一直尾随她到了地铁2号线人民广场站,。或许是怕跟丢了人,尾随人员离她很近,几乎一步之遥。随后,尹慧敏与事前约好的访民孙洪琴在地铁里碰头了,见面后她们本想甩开尾随人员,但他们紧跟不舍。于是,我们俩来就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警察接报以后来到现场,其中一警察与尾随者交流了一会儿就友好的寒暄了起来,此刻尹慧敏就感觉到警察是维护尾随方的。对此,尹慧敏就要求警察告知尾随人的情况,但警察答复称:“你报警要求查的这个人的身份情况,现在我们警方已经搞清楚了,但不便透露给你们。”

    随后,尹慧敏要求警察依法出具接报回执,警察答应了,但又说必须把她们带去地铁警务站做询问笔录,否则是不会给接报回执。当尹慧敏刚做完笔录,她辖区华阳派出所一帮民警出现了,其中一个民警凶巴巴的冲着她说:“怎么了,你刚被关了30天忘记了?现在我们是为16号的事情来传唤你的,派出所要继续关你。你今天必须跟我走,否则我现在就强制传唤你。”(言下之意是:今天就是抬也要把你抬走。)尹慧敏听罢,就伸出手向他索要传唤证。

    与此同时,同伴孙洪琴回击凶警说:“你们警察现在除了滥用公权力,任意抓人和关人还会做什么?我们已经做完了笔录,就是要跟你走,那也得等我们拿完了我们要的东西以后再走。”警察听后就凶恶的对孙说:“今天的事跟你没有关系,你不要参与,如果要参与可以,你也得跟我们一起去我们派出所。”孙答复他说:“可以,一起去。”之后,地铁广场警察拉着华阳派出所警察,前去隔壁的小屋里耳语了几句,而后华阳派出所警察走出来时凶狠的说道:“今天没有东西给你们,如果不服,你们就到法院去打官司好了!(那语气就像法院是他家开的一样),现在你赶紧跟我们走”。约12点,尹慧敏被4名警察及“特保”人员驾车带走,期间华阳派出所警察称无座,拒绝孙洪琴跟随。约13时许,尹慧敏被带到了华阳派出所,关进了关押犯人的地下室关押。

    到了下午14时许,华阳派出所两名警察(警号:026002;025227)开始给尹慧敏做笔录,警察询问说:“2018年4月18日,有你和一群人在上海市陕西南路马路边打横幅的照片,有多人指证你在街边扰乱了社会秩序,参与了不法活动,并且这些活动还带有政治性的色彩,你被人利用了!”尹慧敏回复说:“18号我没有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我在家里哪里也没有去,你说照片上有我,一定是有人看错了,你说有人指证我,请你将指证我的人叫出来当面对质说说清楚。”警察又问:“照片上一个穿红衣服的对着你们拍照的人你认识吗?”尹慧敏回答:“我没参加,不知道。”警察又问:“一个名叫陈建芳的人,你认识吗?”尹慧敏回答:“不知道。”警察再问:“那个横幅哪里来的你知道吗?谁是组织者的?”尹慧敏回答说:“我什么都不知道”。

    后来,俩警对尹慧敏宣读训诫书称:“今天我们警方严厉训诫你,如果今后发现你再参与政治性活动,或还有参与全民共振活动,公安机关将严惩你。”尹慧敏答复说:“我不想参与政治,我只想解决我个人的诉求”。做完询问笔录之后,尹慧敏又被关押在派出所地下室近8个小时,直到她大声抗议后,才在当天夜晚将她释放。

    获释后,警察让看守她的三个年轻便衣继续看着她。时至今日,尹慧敏无论是出门买菜还是在家休息,总会有两三名便衣紧紧尾随跟踪她,导致她无法去正常上访维权,她的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干扰。

    尹慧敏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90号101室
    身份证号:31010419640416242X
    邮编:200050
    手机:15000791985



  • 湖南朱承志失踪多日 多方打听无果

    【民生观察2018年5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因于4月29日前往苏州木渎镇灵岩山拜祭林昭而被带走调查的湖南异见人士朱承志(图一)至今失踪已逾一个星期,多位人士多方打听都毫无消息,怀疑其已被拘留。2016年4月29日,朱承志亦因去到苏州拜祭林昭而被抓捕,后被邵阳国保接回。

    据悉,4月29日凌晨一点钟不到,朱承志与广西农定财等四人(图二)趁着天黑,爬过当局在墓园安装的铁栅栏后(图三),到达林昭墓前准备拜祭时,被一直守候监控的警员阻拦,并通知上级领导,墓园属地藏书楼派出所出动几十人,将朱承志等四人分别带至藏书楼派出所和胥口派出所,天亮后的当日下午,农定财等三人在做完笔录后,被警方带上火车送走,而朱承志则被由最初的藏书楼派出所带到胥口派出所问话做笔录。

    4月30日上午,在朱承志被抓超过24小时后,多位人士致电苏州警方及涉事派出所询问情况,但都无从得知朱承志的下落。截止今日(5月6日),朱承志失踪已有八天,目前仍然无法确定其身在何处。据知情人透露,朱承志失踪后,有朋友曾尝试接触其家属,希望可以了解到更多有关情况,以及能够让律师及早介入。据称朱承志家属对公民群体介入朱失踪事件有所排斥,更加反感人权律师的介入。家属是否收到有关朱承志的拘留通知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外界都无从得知。

    据维基百科的资料显示,朱承志,(1950年10月18日-)中国湖南省邵阳市人,著名维权人士。他原为一个云南文山富宁板仑各门锰矿的矿主,曾拥有百万元资产,其后其矿场遭拍档侵吞,更被“恶人先告状”反指他侵吞矿场,被法院判败诉,而当他意图上访时,被公安政法机关拘禁,令他踏上维权之路。后来朱承志认识了民运人士李旺阳,并作为中间人安排李旺阳接受传媒采访,因而广为外界认识。

    有关朱承志的情况本网将会继续关注和报道。

    相关报道:朱承志因前往苏州祭奠林昭墓被藏书派出所传唤失联http://www.msguancha.com/a/lanmu4/2016/0427/14311.html



  • 江苏马玉凤被非法拘禁家中长达三年

    【民生观察2018年5月6日消息】本网获悉,江苏省镇江市林隐路红星桃花源访民马玉凤因房屋遭到强拆遂多次进京上访,目前被镇江维稳人员非法拘禁在家已长达三年。

    据马玉凤对本网讲述,2013年4月3日,她家房屋在一夜之间被镇江市交通产业集团(前法人代表丁峰)组织人员暴力非法拆除,在这之前没有与她家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家中所有财产至今下落不明。她家房屋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单位分给她丈夫丁洪宝的福利住房,共计两百多平方米(包括自建七十平方米),而丈夫单位(镇江市水泥厂)早在2006年已宣布倒闭解散,房屋产权归她家所有。

    房屋被强拆后,几年来她多次曾到市、省、国家信访局逐级向上反映问题,可一直未得到合理解决。在依法上访期间,她多次遭到南山公安分局竹林路派出所(现已并入润州公安分局)的打击报复陷害,其中被刑事拘留2次共计38天,行政拘留15次共计144天,在派出所内她还多次被办案警察虐待辱骂殴打。

    2014年5月4日她因进京上访反映问题,被江苏驻京办雇人强制押回当地,后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5月28日,交通产业集团副总经理张明曾和她家达成口头协议。但不久之后张明被抓,后新上任的总经理郜益农一概不承认之前的协议,导致她家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据她所知,现在的镇江交通产业集团领导已经更换了四任。

    大约从2015年10月4日开始到至今,她一直被镇江市维稳部门雇佣黑社会人员非法拘禁在家中,这些人24小时看守,分成两班,一班人蹲守在她家过道上,另一班人搭帐篷驻扎在她家阳台窗户下。把她当犯人一样对待,不仅不让出门买米买菜,就连看病也不让。

    2016年8月29日,十几个黑社会人员要破坏她家门窗,家人及时拨打110报警。因之前打110警察经常不来,这次居然来了,警察敲开她家门,这些看守人员也趁机冲进来,其中几个人还蒙着脸,警察竟然说:“这是政府行为,我们不管。”警察走后,她被这些看守人员绑架到一间没有窗户的不知名的地方关押,期间天天遭到殴打辱骂,且不让她睡觉时间长达半个月,她只有在看守人员半夜睡觉的时候才能休息一会儿。半个月后,因她丈夫丁洪宝带领二三十个亲朋好友,前往镇江润州区检察院举报要求放人,她才得以被释放回家。

    2017年7月,她因受不了家门口看守人员折磨趁机逃到北京,在北京到处东躲西藏,于10月18日被北京警察抓住送往久敬庄关押,后被江苏驻京办领导廖德新带领一帮人接出来,并雇佣黑社会人员黑车押送回当地,一路上不允许她上厕所,黑车上共计六人押送。其中有两个人她认识,一个是交通产业集团常坤,另一个是润州区竹林路派出所高峰。回到当地后,黑车直接开进竹林路派出所,押送人员都下车了,驾驶员却不让她下车,她强行下车却忘记拿包,再上车拿包时,却被两名驾驶员暴打。这次竟然是在派出所院内被暴打,之后两名打人者说:“不要记恨我们,这是政府叫打的,派出所的警察都看的到,就算把你打死,也不会有人管的。”事后,果然派出所警察什么都不管,就把她送回家,交给门口的看守人员非法控制。

    当天回家后,她感觉全身疼痛难忍,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可急救车到家后,看守人员却不让她出门看病,经过一番争执,最后医生强行把她抬走,这些人只好跟着上了救护车。经医生诊断得知,她的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四根肋骨骨折。

    在医院治疗期间,她仍然被24小时监视,这些人一天三班,每班有七八个人,连病房门都不她出。气愤无奈之下,她的家人报警要求抓捕打人凶手,而润州分局警察则要她先做伤情鉴定,后鉴定报告下来经家属多次要求才给立案,立案后警察却不抓捕打人凶手,至今未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此次共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用过万,都是她自己承担。

    马玉凤说,到目前为止,江苏省镇江市有关部门没有任何人出面解决她家的问题,试问到底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利,在光天化日之下,雇佣流氓黑社会人员对她进行暴力殴打并非法控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年之久。弱女子现泣血恳请上级领导查明事实真相,主持公道,为民做主。

    马玉凤电话:13775371669,13646105989



  • 哈尔滨史景华在京上访被截 途中昏迷

    【民生观察2018年5月5日消息】本网获悉,2018年5月4日下午,哈尔滨访民史景华在北京上访,遭哈尔滨驻京办多人截访。随后,史景华被多名维稳人员非法绑架返回哈尔滨,由于返程匆忙,史景华在途径河北唐山时体力不支突然昏迷。

    据史景华告诉本网观察员,她是因哈尔滨市香房区法院非法查封其房产而上访的,上访后她又被哈尔滨维稳部门多次非法绑架、殴打、拘留。

    2018年5月3日,史景华再次进京上访反映如下问题:

    1、哈尔滨香坊区法院非法查封其位于大方里小区221号的公产住房、非法执行裁定书。

    2、2012年11月6日,史景华到北京最高法院申述提出执行异议时,被哈尔滨香坊法院郭志成院长雇佣黑社会抓进黑监狱,后被送回哈尔滨非法拘留15天、期间不给任何手续、不给拘留证、不给释放证。

    3、2013年9月27日,史景华在北京信访之时被哈尔滨道外区驻京截访人刘洋、费义平等人,与香坊法院人员合伙雇佣黑社会人员,用专车将史景华绑架、拘禁、截返,期间史景华遭到了暴力毒打,之后又被押送回了哈尔滨香坊法院。到达法院后,又遭到法院执行局领导陈雪冰、景志新等人的威胁恐吓,他们逼迫史景华书写“息访保证书”,并且告知史景华说:“如果你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进京上访,那么我们现在就放你回家。如果你不写保证书,那么我们就会拘留你。”。面对威胁,史景华坚拒书写保证书,最后她再次被维稳人员殴打至门齿脱落、身上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且她要求就医也被拒绝。此时史景华忍无可忍,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农药在执行局服毒自杀,而法院及维稳人员匆匆将她送去医院后就迅速逃离。

    4、2013年11月10日,康复后的史景华再次进京上访,却又被哈尔滨驻京办人员强行拦截绑架,之后又被非法押送回了带回哈尔滨市。押回哈尔滨后,史景华又被哈尔滨市道外公安分局滨江派出所,以其寻衅滋事为由拘留10天。

    2018年5月4日下午,史景华在途径天安门广场时,突然被多名哈尔滨驻京办人员拦截。随后,驻京办人员将史景华推上了一辆汽车带进了驻京办,之后驻京办人员又将她交给了多名维稳人员,维稳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把她绑架押返哈尔滨。由于返程匆忙,路途遥远,加上史景华原本就身患疾病,在车辆途径河北唐山市时,史景华突然体力不支,晕厥昏迷过去。昏迷后,史景华不知绑架人员有无给她医治,直到5月5日,史景华清醒后才发觉,自己已经躺在自家的床上了,而门外却有维稳人员在值守,他们严禁史景华再次出门上访。

    史景华电话:18604607991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