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福建农民向最高检的举报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

    福建农民给最高检的一份举报信
    揭露福建的司法腐败已在推翻执政党政权根基了

    以下这是前两天给最高检寄去的举报信!这份举报信一句话概括:福建政府、法院、检察院充当推手,通过奸商抢劫百姓财产,再侵吞银行贷款。举报人喊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再不出手监督、清理法院与检察院害群之马,中国已经没救了。——王秀英

    关于福建省检察院违反党纪的举报信
    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以上小标题概括了举报人举报的主题,这是赤裸裸存在的事实,以下是事件的简介:
    2000年,福安市政府在举报人村民毫无知情得到情况下将举报人村243亩护岸林与基本农田颁证给勾结对象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丛贸公司),经举报人多方反映,直至2005年才告知举报人反映的土地已经于2000年已经颁证给丛贸公司(见证据一)。
    2005年12月,举报人将福安政府告上法庭,庭审期间,福安政府颁证行为没有一项合法,提交的证据全部作假。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整整两年时间,判决撤销福安政府的行政行为,在判决书中又认定举报人的生产生活上百年的土地属于国有,而两审判决书的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依据沾不上判决的边)(见证据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第7页)。
    因两审法院的枉法裁判,致使福安政府以“法院判决该地属于国有”为理由,2008年重新化整为零为丛贸公司颁发了9本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还是暗箱操作(见证据三)。当举报人得知情况后,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以“福建省高院已判决该地属于国有”驳回(见证据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举报人收到终审判决时间是2007年12月27日,于是在2009年12月22日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状。接待窗口一个五六十岁的女检察官,她审查了我递交的全部资料,当她看到终审法院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与身边一个年轻的女检察官嘀咕:这个终审还是省高院。之后对举报人说:提交给我们的资料都要两份,你再去复印一份进来。当举报人拿着资料到检察院附近找了一家复印店,把全部的资料都复印下来,当我重新装订好再到高检接待室时,这个女接待员以各种理由拒收举报人提交的材料。(见证据五:当时的记录下来发在网上的经过)
    2009年12月22日,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递材料的当天,也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在接待法官的指引下,两天后(12月24日)举报人用快递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寄去《行政再审申请书》。(见证据六: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回执两份)
    自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再审申请书》后,没有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任何受理或驳回的通知。期间,举报人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箱发邮件催问,又多次打电话,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听举报人说的案号,马上就挂电话。2016年7月18日,举报人又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2009年递交给贵院的《再审申请书》怎么一直没有回复,当时接待法官叫举报人再寄一份《再审申请书》到省高院,并说行政会处理,于是,举报人又回福安重新整理一份《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于2016年7月21日寄到福建省高院,之后还是石沉大海,没有回复,于是,举报人多次向最高法、最高检反映,2023年3月27日收到12309短信如下:

    举报人收到该短信40多天,一直也没有收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因2009年举报人到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他们看终审法院是福建省人民法院坚决不受理,因此,举报人并不再去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查询。2023年5月8日,举报人收到福建12309的一条短信,内容如下:

    举报人收到福建省12309的信息后很激动,认为现在的领导高瞻远瞩、远见卓识,百姓终于有法可依了。收到第二天早上赶紧从厦门赶回福安老家,整理了上百分相关材料,5月10日早上又早早从福安坐动车到福州,因为我是路痴,并约了朋友陪我到福建省高检。

    到福建省高检,我给接待窗口地检察官看了他们发地信息,并给他们信息中提到的材料,接待员看了一下说再审申请是6个月,我说法律规定是两年,我在两年内申请,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多次申请一直不给任何答复。检察官说在法定期限申请,法院应该要给回复。她要我给没有超过时效的证据,我给她两份给福建省高法寄去《再审申请书》的回执,为了让检察院更好了解案情,我打印了上百页的材料,有证据、有法律文书、有政府与法院违法的图文说明。我拿出材料,一一说明哪个是政府违法的证据,哪个是法官无视事实枉判与造假的证据。没想到,这时的检察官看到事实与证据后,又看看终审判决是省高法,且审判长是王珩法官,就说要到“后台”去讨论一下,当他进去估计半个小时左右在出来就变脸了,说按法律规定要福建省高法作出答复后高检才可以受理,举报人说就因为福建省高法十几年过去,对我村多次申诉不给任何答复我才向最高检反映,检察院不是监督作用吗?她就说这是法律规定,不是什么都可以监督。举报人说既然有法律规定,你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告诉我什么法律规定,她说给你书面答复没有。我说福建省高法对再审申请不给任何答复,你们高检不受理也不给任何理由,你们福建高法、高检不是一样无法无天吗?

    当天晚上(5月10日)23点27分收到福建省检察院12309的短信如下:

    最高检:以上这是政府手拿执照抢劫,法院顶着国徽枉法裁判,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经过,我们的国家是依法治国,不是抱团抢劫,本人代表我村全体村民恳请最高检为了党纪,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百姓的活路,严查福建省抱团的违法利益链,还人民一个有法可依的国家。

    上诉人: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附证据:
    一、福安国土局证明
    证明福安政府暗箱操作5年后,举报人才知道自己生存上百年的土地已经被颁证给第三人。
    二、(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证明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一份能证明举报人生活上百年的土地是如何变成国有的依据。且每份证据来源都是政府单方得来。法院认定举报人土地国有的依据错误。
    三、安国土信复字(2016)13号。
    证明每本证都做假,每本作假的证号都在发源质证过,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法定时效不作出判决
    四、(2010)屏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17页
    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的属下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超越职权,代替国土资源部确认土地权属。
    五、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履行监督的记录
    六、申请再审两次的回执

    证明举报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多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任何答复
    七、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两次回执也没有任何回复
    八、举报人向最高检咨询截图。

    证明最高检按法律规定作出答复,也由此证明福建省高检、高法的违法行为。
    九、12309截图
    证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举报人寻求法律帮助的玩弄,也对最高检转下来问题的无视。

  • 福清市公安特警吃相真的很难看,五星差评

    今天2024.4.22福清法院公开审理何宗旺袭警案。

    我想参加旁听学习法律知识,约请张红一起与我前往,同时发信给律师想进去傍听。当我们来到清昌大道99号路口时,一群特警从警车下来,装备配备齐全,其中有特警配备冲锋枪,直接把我们包围起来,随即大声训斥要我们拿出身份证给他们检查,我们答到:配合警察工作可以,但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告知查身份证的的理由,你们警察装备那么先进,一摄到我们的脸就知我们的身份信息了,而且你们警察也要先出示警官证给我们看一看。然后其中一名警察出示了他的警官证后,告知:他们是执行公务,要配合他们赶快离开此地。我们当场答应立刻离开此地,马上自行回家。可就在这时一位彪形特警说道:不许走,要上警车(他手指着特警车),把人带到公安里面去。我们与他争辩说:我们没犯法,凭什么把我们带到公安里去?不让我们走,这不就是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吗,警察知法犯法。这名彪形特警(可能是现场指挥者)更加凶恶的说:现在这里没有什么法不法的,不许你们走就是不许你们走!你们不要在这里讲这法那法的,哪里有那么多的法?随即他一个眼神指挥着众特警蜂拥而上把我推拉拽强行绑架到车里。

    特警命令我们把手机交出来放在桌上。随即他拿起我们手机七检查八检查。查了很久也不归还,我们上前要求他不能这样查看我们的手机,这是私人物品,可是这名特警却命令我们老实点坐回凳子上去,配备着冲锋枪的特警还故意在我们眼前晃来晃去。他查看了半天也没查出他所需要的,(因为我们一直以来是本份守法的公民)随后把我们人和手机移交给了音西派出所,他自己带着一邦特警就撤退了。

    在此,我想告诉福清的公安特警们:今天你们这种对待我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警察要看我的手机,必须出具检查证明文件,如果没有文件证明,就是滥用职权。我们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警察不能随意扣留和随便查看我们的手机!今天你们特警的行为给遵纪守法的公民带来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给福清人民警察形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随后我当地的段警带我们离开音西派出所。临离开时,我们要求音西派出所给我们一张告知书,要求告知什么原因把我们抓到这里来。里面的一位辅警说:他们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是特警把你们带到这里来的,派出所与特警是两个部门的,所以不知道。

    哈哈,大家看一看福清的警察就是这样,滥用警力,玩弄老百姓。

  • 王秀英向最高法张军院长喊话

    法官已成为这个国家腐败的催生剂请整顿法官队伍

    这几年,我的网文记录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下的各级法院无视法律,处处彰显“法得向不法低头”的态势!你先别给我扣帽子,以下我用事实证实我以上的观点:

    这是一份针对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3)闽0921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阐述的上诉焦点:

    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里凡自然村村民小组诉福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一案,2023年12月28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

    闽0921行初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法院毫无掩饰的枉法裁判焦点归纳如下:

    1、霞浦法院裁定原告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在裁定书第九页第二段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该条款明确“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及办理”,而本案的诉求是申请确权登记,在申请的土地没有确权登记在上诉人的户上之前,上诉人村对该地并没有处理权,又哪来经营管理以及办理公益事项?所以本案不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管理的问题,一审引用该条款明显不适用,除非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原告申请登记的土地就是属于原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之事实。

    因本案诉求目的是确权登记土地问题,在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引用该条款是否正确做个认定!因为这个认定直接关系到该案主诉——“确权登记”的依据!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引用该条款正确,由此可见两审法院的裁判书已经认定上诉人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的依据,被上诉人应该为上诉人依法登记颁证。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引用该法错误,那么一审的裁定就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要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参与……而认定我村村民小组为村民行使权利没有通过村民参与、决定,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而驳回起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A20、A21,都证明上诉人村民小组长不仅是上诉人村民家家户户推选出来的,也是村民家家户户授权处理该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村委会是自治自理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范围内的事项只有村委会有权证明,有没有经村民小组讨论参与的事项只有村民小组成员有权证明,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经过村民小组参与、讨论决定,对一审法院的裁定,上诉人村民集体签字(见上诉证据一)证明一审的裁定理由是歪曲事实、无视法律的。

    一审法院在该页(9页)还认定“2005年元月11日里凡村民与王秀英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距今时隔18年多,无法真实反映村民小组成员的真实意思,那么1977年那份来源不清的没有履行过的“契约”,现村民根本没见过,更没有18周岁以上三分之二的村民参与,霞浦法院的院长吴杰在审理该案时又怎么确定村民的真实意思?把该“契约”作为认定我村土地属于国有,以法的名义抢劫我村300多亩基本农田与护岸林。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在裁定书认定的事项都是在歪曲且没有事实依据的。

    2、一审的裁定无视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对原告在一审提交的证据A五的第1项申请书、第5、第6宗地图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五的6组材料就是证据A12原告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的材料,申请书签名的原件已经给被告,证据A5只为辅助A12的证明内容。该组证据的第5项,是被告出示的证据,有原图原件。第6项(宗地图)已于(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也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该组证据,理由只有两个:第一,一审法院认为(2006)宁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无效。第二、一审认为最高法的证据规定条款无效。

    2、原告提交的证据A9,系2023年两会期间,福安公安及下白石镇为了维稳,担心上诉人上北京上访,在2023年2月27日,由被告与福安市公安局组织多个单位现场指界丈量的宗地图,也是由被告通过福安市公安局国保转交给原告的。一审庭审期间,原告在法庭上已多次说明,在质证意见书上也作了说明,而一审以“证据A9系原告单方出具的示意图,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行使审判权。“审判”两个字先“审”才“判”。一审对上诉人提交证据A9的图纸“来源说明”没有进行审查,就不予采信,上诉人是在和一审被告打官司,还是和一审法院打官司?先不说该组证据是一审被告聘请的测绘公司及组织丈量的,就算是原告单方通过没有质证的测绘公司做出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是土地管理部门,该图纸是被告作出的图纸,也是被告给原告的,一审法院认为该图纸“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一审想通过什么途径审查该图的合法性?一审的“相关部门”指的是什么部门,请二审法院明查!(该项证据本由被告举证,为了证明一审枉判,也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查明事实,上诉人特提供2023年2月27日被告组织现场指界丈量录音与照片)

    3、原告提交的证据A18证明被告非法填的滩涂,从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开始,就一直由原告所有与使用的证据。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面前却称“土地、滩涂曾由里凡自然村村民使用,无法确认所涉土地、滩涂面积、位置,亦无法确认其为土地、滩涂现所有人,本院不予采信”。

    《土地房屋所有证》清楚载明四至与位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根据该条款,被告将属于原告的滩涂颁证给第三人,这举证责任在被告,按一审法院的裁定,现谁侵占谁就是所有人,这种说辞太不具备法官专业水准。以一句“本院不予采信”就把法官的权力凌驾在国家法律之上。

    3、程序违法

    一审给里凡村民小组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人民陪审员的名单是吴先铜与颜厥炎。而裁定书的陪审员是徐松与王宝丹没有任何告知(见证据四)。

    另外,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A10到A16,认为“好友圈系王秀英的个人表述,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证据包括: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等,王秀英发布的好友圈是为了印证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的时间与过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应该引用法律依据。

    以上几点归纳如下:

    1、一审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没有通过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在此上诉人提交(证据一)证明王秀英即是村民小组组长,也是全体村民的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王秀英代表村民维护权益是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愿。

    2、对一审原告向被告申请土地确权登记,一审避开主诉诉求,作出偏离主题的判决。上诉人在此提交(证据二)及一审提交的证据A11,证明原告在2022年8月22日向被告提交土地确权登记申请的相关材料的事实。

    3、一审法院对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A9,认为是原告单方出具,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对确认。上诉人在此提交(证据三)证明无视证据真实性。

    本案被上诉人在2022年、2023年多次聘请测绘公司对上诉人被侵占的土地进行丈量,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有纠错的行动,而一审法院不按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这是在引诱被上诉人继续违法。

    今年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在原、被告当中应是绝对中立角色。一审法院在该案中一再偏离法律与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与听信、不予采纳,审判人员只按照自己认定不实的事实来判断,对原告代表人合法身份却多方调查,对被告提交的作假证据只字不提。《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一审法院却偏离行政诉讼的本质,不去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重点审查受害人的合法身份,以此来阻止受害人依法维权。这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对法律的藐视。

    法院不依法解决纠纷,而一而再再而三引诱不法机关继续违法,由法院来当靠山,这祸国殃民最大的祸首却是执行法律的法院。本人在此喊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请整顿法院队伍!

    村民小组长:王秀英
    2024年3月18日

  • 金英虎行政诉讼状

    控告人:金英虎,男,66岁,朝鲜族,大专学历
    身份证号:220521195902230079
    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东热委
    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有屯镇太平庄三队
    电话:13664350652
    被告人:中央人民政府
    代表人:习近平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天安门广场西侧人民大会堂

    控告事项:中央人民政府在信访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

    诉讼目的:
    促进政府彻底解决信访问题
    每年为政府节省1.55万亿以上的维稳资金
    【具体策略可以咨询我。国家不缺人才,缺少具有战略思路的人才】

    事实与理由:

    一、不作为
    1.上访问题存在了几十年,政府不仅没能有效的管控,反而让上访案件积案成山,这就是政府不作为。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责任。 2.对上访形成的原因认识不足,病因不清,措施不力。
    3.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数量是新增信访案件数量的1.52%,【2021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理解为98.5%的上访人都不具有正当性吗?政府对检察院的工作是怎么监督的?
    4.对法院裁判的不服判率为5.8%,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沦为了信访人。这是很恐怖的事情。也许有人会说,还有95%的案件是服判的,说明主流还是好的。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万件好事,有一次犯罪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我们将法院看成是一个人,
    5.8%的错案率【不服判率】应死过好多回了。法院的错案率应控制在0.5%以内。政府没有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那么,法院的错案率必须为零。

    二、乱作为
    1、维稳
    什么叫维稳?维稳是法治,人治,还是乱治?维稳行为与法治是背离的。是人治的产物。
    如果是刑事案件上访,国家以维稳的角度给他点钱,让他息访息诉,我认为这是国家向犯罪妥协。也可以理解为:为司法犯罪买单。
    如果是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家花钱摆平,其实质是包庇政府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为其买单。
    国家为维稳支出的费用与23年国家发行的国债基本相当,想想就让人心痛。
    涉法案件应依法解决才是正道。
    国家拿钱搞维稳,我怎么看都不是国家行为,很象社会上的大哥。
    维稳其实很简单,两个字就可以搞定:法治。
    信访维稳思路是战略性错误。
    什么是维稳:维稳就是在不纠错的前提下政府花钱摆平纠纷,实现息访息诉。

    2、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该归谁管?是户籍地管理?居住地管理?案发地管理?还是被控告机构所在地管理?以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案为例:户籍在通化,案发地在长春,居住地在公主岭,被控告机构最高检在北京,哪里是属地呢?
    政府、是要管人,还是管事?属地的政府能纠正最高检的错误决定吗?

    3、截访
    国家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每天都在上演截访的恶行。
    国家动用政府官员、警察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截访受到人身侵害的公民却告诉无门,告到哪儿都不受理。这就延伸了新的上访问题。
    我在通化火车站看到两个截访的拉着一个老太太不让上车,在进京的列车上多次看到上访的和截访的争吵,在最高检、国家信访局亲眼看到上访人被拉上车、抬上车。上访人真的是政府的公敌吗?
    对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我认为只有通过司法改革,稳住司法公平、公正这条底线,才能让政府的行政行为走上依法行政的正轨。
    截访是国家犯罪行为。

    4、陪访
    陪访可谓是中国特色的政府行为,算作为还是不作为?为什么要陪访呢?说明当事人的诉求具有合理、合法性,但是因涉法又不是地方政府有权处理的问题,所以地方政府就有了一个妥协方案:你进京上访可以,我们派人全程跟踪,只要不去国家信访局,上哪都行。我因“金英虎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四次到最高检,每次都能见到带“保镖”上访的人。这些“保镖”都是花“维稳经费”的人。2023年,国家借了1.75万亿,与维稳资金支出基本相当。给国家的社会安定及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公平比金钱更重要。政府拿钱维稳,卖掉的是公平,丧失的是法治,失去的是人心。
    中国司法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中国人民不仅需要经济更霜要公平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控告人:金英虎
    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 判决腐败、律师买单、天理何在?

    在司法殿堂,我们期待正义之天平平稳,法官的裁决应不偏不倚、公正、合法。然而,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却时常失准,更令人震惊的是,竟有律师为法官的荒唐买单。这不仅令人愤怒,也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讽刺。


    案件背景简述

    深圳市李某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5日起诉罗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请罗某给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
    罗某委托了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葛文秀律师代理。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罗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虚假的,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对其鉴定,鉴定的结果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伪证。葛文秀律师向法庭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伪证责任,并且应当全部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原告李某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另行起诉的情况下,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却莫名其妙地为李某开脱罪责,对其伪证行为只字不提,相反,拐弯抹角、牵强附会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判决罗某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真是荒谬绝伦。
    滑稽的是,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拖欠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尽管葛文秀律师多次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但罗某总是以账户冻结为由,未予支付。收到一审判决后,罗某竟然声称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判决是葛律师代理失误造成的,直接拒绝支付未支付的代理费。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随即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仲裁,但罗某又提出了仲裁反请求,请求律所赔偿所谓的代理失误给其造成的损失3537082元。
    这时,更加荒谬的一幕出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的答辩意见时,居然未进行任何法律评判,就支持了罗某的歪理邪说,并做出了要求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赔偿其损失351.621万元如此荒唐的裁决,将法院的判决结果移花接木地转嫁给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如此逻辑,天理何在?
    【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向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委提出控告(详见控告书),并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14502号仲裁裁决书(详见图片)】


    附:控告书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6614346X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258号之301-302室,负责人:葛文秀,联系电话:020-82387046(办)、18028627307(手机)。
    被控告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久祥、审判长冼晓莉,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联系电话:0755-29997594。


    案号:(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冼晓莉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建光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构成超裁超判,且未对李建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制裁,明显表现出对李建光的偏袒、包庇其赤裸裸的犯罪行为,已涉嫌司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及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事责任。

    一、(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案情简介及判决情况

    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原告李建光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罗兰向李建光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万元;二、由罗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费用。其《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记载: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75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2017年11月2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约定泓达环境估值为人民币2亿元,双方同意泓达环境2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应当自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付清。并提交《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市泓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泓达环境于2017年12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的档案查询清单、《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其中《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证明内容为:2017年11月28日,原告就转让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与被告签署了补充协议,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为工商登记使用,并在本协议中就股权转让对价进行了重新约定。

    控告人接受被告罗兰的委托并按照罗兰的意见,提出李建光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为:一、李建光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造的,双方并无签订此协议,是原告伪造证据,企图劫夺罗兰个人财产。罗兰并未在补充协议前两页签名,协议无骑缝章,第二页留白近一页,却单独在第三页签名,明显不符合常理,不排除前两页内容系伪造的。二、《股权转让协议》才是经过双方确认真实存在的协议。李建光提供的工商内档股东会议确认25%的股权转让款为375万元,并且已经登记在工商部门,合法有效。三、李建光以伪造的证据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他人财产的目的,是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详见被告罗兰签名确认的一审答辩状)。在答辩和庭审中,控告人即多次严厉警告李建光,要端正诉讼行为,不要玩火,但其怙恶不悛,视法律如儿戏,执迷作恶。

    后控告人对李建光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坚持申请鉴定,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第三页与第一、二页的打印字迹不是一次性输出。据此,控告人向一审法庭提出李建光虚假诉讼,应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请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建光故意制造伪证的恶劣行为依法制裁并责令李建光对罗兰的经济损失赔偿。

    令人震惊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罔顾基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事实,竟然转弯抹角、牵强附会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2018年4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认定李建光将其持有的泓达环境25%股权以375万元价格转让给罗兰,罗兰后将其1.5586%股权以23.379万元转让给李建光,判决罗兰应当支付股权转让对价351.621万元给李建光。

    二、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然而,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超越了原告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三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在(2022)粤0306民初24914号案件中,李建光主张《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罗兰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其诉讼请求权基础是《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诉讼中原被告争议应当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宝安区人民法院也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来审查做出判决。然而,在一审查证《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伪证后,宝安区人民法院却依然荒谬地依据李建光主张的用于工商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作出判决。

    其次,从诉讼法理来看,诉讼标的不仅决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当事人也在此范围内提出各自攻防的方法;如果原告欲要求法院审理此范围以外的请求,就必须通过另行起诉或诉的变更的程序来实现。李建光的诉讼请求为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控告人围绕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李建光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也没有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将诉讼标的变更为股权转让款375万元,控告人当然无须对37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进行答辩。并且类似案例“(2020)粤0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均印证了这一法理,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精神得以贯彻。一审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二审法院即纠正改判。

    第三,控告人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系伪证,李建光以此伪证提起诉讼,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已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已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属既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对李建光的伪证行为进行制裁,至少应当全部驳回李建光的诉讼请求。并且根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万人助万企”活动涉企典型案例七、夏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荒谬的是,宝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处理李建光虚假诉讼的行为,却在李建光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代李建光行使了诉权,超越了李建光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公然包庇李建光的犯罪行为,已严重涉嫌司法腐败。

    综上,被控告人李久祥、冼晓莉,严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葛文秀
    日期:2024年3月12日

  • 三八妇女节,我多想送你们一朵玫瑰

    迫于全苏联人民强大的反共压力1991年12月17日,苏联总统戈巴乔夫和叶利钦共同宣布共产党为非法组织,简文如下:

    马列主义这一套荒谬的邪说经过七十多年的实验,从理论到实践上都是失败的。历史和事实都已证明这是彻头彻尾的祸害人类的荒谬邪说。

    斯大林为了统治俄罗斯和世界,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不断推向世界各国。在世界的各个角落,只要出现共产党就会出现内战,饥荒和恐怖。为此,我们在克里姆林宫真诚地向全世界上受共产党迫害的人民和国家道歉。

    现在我们郑重宣布:

    1、前苏联共产党的所有组织全部解散,从即日起前苏联共产党的任何活动都是非法的,并要受到法律制裁;

    2、一切参与过暴乱的党徒立即到指定机关自首并听候处理;

    3、没收前苏联共产党所有财产并为俄罗斯国家所有。

    吕千荣:共产主义尤其给中华民族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百年深重灾难苦难,所以我知道真相后一直呼吁中共为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能继续走真正爱国忧民的胡耀邦赵紫阳等中共改革派领导人真正的改革开放路线!然而……

    吕千荣:三八妇女节,我多想送你们一朵玫瑰

    三八妇女节,我多想送你们一朵玫瑰
    被关在监狱里和精神病院里的张展李康梦倪心怡董瑶琼吴亚楠们
    在中华大地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
    魔鬼用枪口赌住群众的嘴巴
    在万马齐喑的时代
    多少中国男人都象鸵鸟一样把头埋进沙土里
    你们却象一根点燃的火柴
    划破了黑夜的恐惧

    当魔鬼们拿着枪
    拿着封口的胶带
    拿着锁脖子的铁链
    拿着锋利的屠刀
    强奸我们这个民族
    奴役我们的肉体和灵魂
    并强迫我们三呼万岁
    你们却冲破恐惧
    举起真理的火把呼唤黎明

    我知道
    监狱里黑牢里精神病院里
    囚禁不住你们高贵的灵魂
    你们的名字
    就象一座丰碑
    刻进了中华民族的脊梁里
    历史将会证明
    你们是华夏大地的天使
    你们是在为我们这个苦难的民族受难

    你们柔弱的肩膀
    象彭立发的铁臂
    努力抗起我们这个民族的苦难
    让中华男儿汗颜
    我多想送你们一朵玫瑰
    给你们写一封情书
    倾诉中华男儿对你们的牵挂和思念
    你们每一位都是真正的女神

    吕千荣2024年3月8日写于福建龙岩

  • 坚决查清大一女生被逼跳楼案真相

    三点多醒来,看到我们的团队成员昨天下午采访一个被四川资阳纪委逼死的大二女生妈妈的整理稿,就再也无法入睡。

    这个女生的爸爸,资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长王美文,2018底被资阳纪委以受贿罪调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要求他正在四川师范大学上大一的女儿王璐洋到纪委的秘密基地接受调查。

    王璐洋2000年8月23日生,身高1.85米,之前活泼开朗,多才多艺,身心健康。在被资阳纪委叫去调查后大约10天,开始出现精神异常,总觉得有人跟踪自己,也不愿上学了,孩子的妈妈就每天陪她去上学。

    其后,王璐洋的心理问题愈加严重,不得不去华西医院接受精神治疗,她长期把自己关在家里,不出门,并出现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状。

    2023年12月3日,王璐洋深夜两点外出称买食物,后在离家不远的一栋写字楼的8楼跳楼自杀。

    据派出所调查称:自杀前没有脚步徘徊,是干脆决绝的跳楼自杀。本人已经决定,接受王璐洋的妈妈李爱宇女士委托,组建法律援助团队,与家属一道,坚决要求资阳纪委出示历次询问王璐阳的同步录像,解释他们办王美文受贿案,有何必要多次把王美文上大二的女儿带到纪委秘密基地威胁恐吓?调查人员究竟对王璐洋做了什么?本人坚信,纪检人员拥有超越法律为所欲为的权力,其危害远大于官员贪腐!代理王璐洋案,本人面对我纵横一万里,上下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誓:古代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的道统,在王璐洋申诉案中,在本人率领的法援团队中,将得到延续!对王璐洋的死因,我们将不惜代价,刨根问底!对资阳纪委所有作恶的人,我们将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对所有拖延、阻挠查清王璐洋死因的在位者,我们要控告到底并将其写入中国昏官酷吏史!

    张庆方2024年3月13日凌晨5点


  • 郑建慧携子北京看病天津站被劫持

    2024年3月10日,中共两会期间,天津维权人士郑建慧带精神分裂症的儿子去北京看病,买好车票即将进站时,被设在天津站二次安检处的检查人员拦截,不让进站。

    2024年春天来得特别早,2月4日立春,这对精神病人来说是季节性发病期。春节前郑建慧就和医院联系,院方告知等过了春节再去。

    不料,过了春节天津哪个医院都不收郑建慧的儿子尹航住院。

    据相关人士透露,医院方表示来自相关部门的压力太大,均不敢收尹航住院。原因是尹航的校园霸凌案在最高法院立案(2006)民一监字第462号案的卷宗在最高法院档案室被隐匿、被篡改、被销毁。

    尹航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郑建慧曾在最高法院门口报警。东交民巷派出所接警后至今不予立案。

    目前郑建慧不仅告状无门,就连儿子看病就医也被相关部门控制。走投无路的郑建慧向社会求助,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郑建慧和其儿子的命运,给他们母子活下去的勇气与希望!

    2024年3月10日

    郑建慧联系电话:15602175266

  • 公共场合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

    ——我看英国网红钢琴师与小粉红互怼之曲直

    前几天英国网红钢琴师布兰登-卡瓦纳在英国一火车站与几个小粉红发生了争执,以致都惊动了警察。

    视频传出来后,很快在中文互联网传播开来。中国人价值观的撕裂早已经是客观现实,每个人都生活在价值观的同温层里相互取暖。在笔者个人的同温层朋友圈里,几乎都是对小粉红的批评。但是批评的姿态更多是本质主义的,是一种诛心的模式,是居高临下的降维打击。中国人价值观撕裂背后实则是立场与利益的冲突。

    笔者不是反对这种本质主义的批评模式,它自有它的社会功效。在一个不公平已经制度化的社会,如果一个人被损着牙眼还能对伤害自己的一方保持温良恭俭让,大概率不会激起对方的怜悯,而是更彻底的蔑视。情绪的宣泄和非理性因之具有了某种反抗的意义。

    笔者虽然对这种诛心论的批评持理解之同情的态度,但笔者在此却想跳脱开这种思维模式,来就事论事,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这一冲上热搜的争执。要想讲清楚这一争执的是非曲直,需要辨析一个核心问题:卡瓦纳有没有侵犯小粉红们的肖像权? 只要这个问题能辨析清楚,小粉红的要求与卡瓦纳的拒绝孰是孰非也就了然了。

    在辨析这个问题时,小粉红情绪的不稳定与卡瓦纳的冷静就不再是辨析对错的标准,而只是引起观众好恶的因素。文明绅士与粗暴小丑与事情的是非曲直是两码事。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小粉红对卡瓦纳的指责有色厉内荏的一面,毕竟这不是他们的主场。他们起初也想通过沟通让卡瓦纳删除视频片段,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卡瓦纳看到小粉红们手里的小五星红旗,可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厌恶感上头了,也或者是网红天生的对流量的敏感,带有些许挑衅地去碰触那位自称华裔英国人的小五星红旗。然后就听到了那位粉红男平地一声惊雷的暴呵:don’t hurt her,还紧跟着怒斥这是骚扰,又跟了一句莫名其妙的话:你们年龄差距太大。难道年龄不同,骚扰的判断标准不同? 如果看过整个冲突过程的视频,会觉得几个小粉红的表现令人不解,一开始时双方似乎颇为友好,粉红男似乎还用钢琴弹奏了一曲。当然钢琴不是卡瓦纳私人的,他无权一直霸着钢琴表演。虽然卡瓦纳无权拒绝别人使用这架钢琴,但他却可以让行人等候一会,等他过足瘾再让位。当时的情形是卡瓦纳很配合地就让给粉红男弹奏了一曲,这至少证明双方当时没有发生冲突,后来没想到情势突变。

    卡瓦纳说这是公共场所,他有权利录像,如果你不想被录进去可以绕着走。说实话,个人以为卡瓦纳的理由大可斟酌。虽然笔者不懂英国的法律,但民法是最接近自然法的部门法,全世界的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其宗旨应该是相通的。

    在公共场所放置一个钢琴,并不能自动就可以让该处成为一个肖像权被褫夺的区域,放置钢琴可能仅仅为了方便一些旅客消遣放松,除非有很显著的提示标志,明示旅客只要进入钢琴周围多少米内就自动让渡了肖像权。显然该处并没有这样一个显著的警示标志。何况这架钢琴并非是卡瓦纳的私人财产,卡瓦纳在使用钢琴的过程中并无权附带的剥夺旅客在此处的肖像权。

    除了上面这种免责情形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钢琴周围被明确划定为一块公共表演区域,在公共表演区域内,默认任何人进入该区域都可以被录像拍照。进入该区域的人相当于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肖像权。这个很容易理解,一个本来是听歌的人跑到舞台上去,一个球迷跑到绿茵场上,就无权要求观众保护他的肖像权。

    从透露出的信息看,那架钢琴所处的区域并非属于公共表演区域,不能说一个网红钢琴家在表演就让该处自动成了公共表演区域。所以,笔者以为卡瓦纳的理由并不能成立。

    那么,卡瓦纳就侵犯了小粉红们的肖像权了?笔者以为,卡瓦纳虽然反驳理由不成立,但却未必就侵犯了小粉红们的肖像权。这当然也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未必就会败诉,法官完全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独立作出裁判。

    在排除前面讲的两个免责事由后,当具备以下情节时,笔者以为卡瓦纳也没有侵犯小粉红的肖像权。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分析的,除非卡瓦纳与铁路公司有契约,在一定时间内这架钢琴由卡瓦纳来独家使用,否则卡瓦纳无权拒绝其他过路的行人使用。但是卡瓦纳完全可以让其他人排队等候一段时间,这个权利他是有的。但是卡瓦纳并没这么做,而是很配合的让给粉红男弹奏,从卡瓦纳的角度来说,粉红男的参与是他视频直播的一部分,是吸引流量的一个刺激性因素。所以我们看到卡瓦纳并没有离开,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参与粉红男的这场演奏,因为在他的心中形成了一种下意识的主客意识:他自己是主,小粉红们参与进他的节目是客。这种心理类似于一个钢琴家在舞台上演奏时,为了与观众互动,他特意邀请一个观众上台和他合奏。

    当然,卡瓦纳自己下意识的主客心里并不能影响他在法律上能否获得支持。如果不能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仍然可能构成对小粉红们肖像权的侵犯。

    笔者以为以下情形如果具备,是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的。那就是卡瓦纳的录像行为非常明显,具备正常感知的人很容易判断卡瓦纳正在录像,或者卡瓦纳告知了小粉红们他正在录像,但小粉红们没有立即表示异议,那么实际上此时双方以默示的形式达成了一个临时契约:小粉红们的参与是卡瓦纳视频直播的一部分,他们被纳入到了卡瓦纳的视频节目中。

    笔者以为当时真实的情形可能就是如此。卡瓦纳是网红钢琴家,他一直在这里弹奏,在互联网上一直更新他的弹奏视频,甚至他可能有专门的录像者,小粉红们对于卡瓦纳录制视频一开始就是明知的,仍然自主的参与进来,而没有及时制止卡瓦纳的拍摄。等到视频拍摄完毕,忽然意识到某个人有不便露面的镜头,然后再要求卡瓦纳删除,卡瓦纳当然有权拒绝。

    综上,卡瓦纳有三种免责事由,但结合当时的情形,最后一种事由最有可能。

    行文至此,笔者还想简单地谈两句肖像权与隐私权的竞合问题。一个人的面部被识别,结合周围的环境,可能意味着一个人的行程信息被泄露,而出行信息是可以视为个体隐私权范畴的。具体到此类隐私权的保护,是不能脱离个体的肖像而独立存在的,只要符合肖像权的免责事由,就一定符合隐私权的免责事由,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同时提出肖像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诉求,并无实际意义。 以上这些分析,笔者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局限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因此它的立场显得多少有点暧昧,这肯定会让价值观撕裂的双方都不满意。但是笔者以为,公允地评价一个事件比立场更为重要,旁观者还是不要像伸长了脖子的看客那样,不是谁情绪激烈就觉得谁有理,也不能谁表现的更谦抑就更有理。

    不过,国人对这一小争执泾渭分明的站队,既体现了价值观的撕裂,也体现了某种身份意识的觉醒。我能在这些潮水一般的嬉笑怒骂中,感受到中国人的绝望与幻灭:人们愤怒却找不到纾解的办法,想改变却发现无路可走。于是人们不再理性地寻求共识,而是满足于逮住一切机会喷出胸中的怒火,这怒火吐着墨绿色的火舌,沉痛愤懑压抑,满溢着旷世的悲凉。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我们仍然困在政治的沼泽,这是独属于中国人的百年孤独。

    夫复何言。

    刘书庆于 2024年2月9日

  • 从上海女教师不伦恋看瓜众对她者隐私权的侵犯

    (1)我不是反对大家谈性,而是反对网友对别人隐私权地侵犯;
    (2)以笔者看来,她丈夫的行为足够行政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3)那么对这种吃瓜群众转发传播的侵权行为,平台与吃瓜群众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这位女教师和学生家长可以起诉;
    (4)毕竟双方都是普通人,没有权色交易,不涉及利益输送,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本上,这个事件不值得评论;
    (5)这个社会对男女的性宽容度不同是个客观现实,从性行为的损害后果看,女孩明显要高于男孩。这种后果既是个体心理的,也是社会舆论的;
    (6)我真的想奉劝这些吃的津津有味的瓜众:不要低估你们伤害别人的后果,不要认为她不是你身边的熟人就心安理得的伤害,不要自恃法不责众就可以胡来;
    (7)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不伦恋的行为。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要求男女平等,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

    上海某中学一化学老师与16岁的男生发生了不伦恋,该女老师的照片和她与男生的微信聊天在网络疯传。在整个society因economical depression而呈现黯灰色,前途叵测的背景下,一谈起性事,整个互联网都春色盎然了。再次验证性事是最好的移情工具,几乎屡试不爽。

    笔者不是道学先生,也不想装13,更不会谈性色变。相反,在笔者看来性本身是有生命张力的,一个活力逐渐降级甚至冻结的社会,几乎必定伴随着禁欲的宣传,自由的谈性是不被容许的,因之大胆言性具有了某种反抗的意义。

    文革结束后,为何是文学鸣锣开道?为何文学从伤痕开始从呼唤人性开始?为何经世致用之学如市场经济、宪政民主在人性回归后才登场?这都是有迹可循的。

    所以,我不是反对大家谈性,而是反对网友对别人隐私权地侵犯。

    具体到上海这位女老师的行为,肯定是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部门对她进行处罚甚至开除都没有问题,但笔者以为应当止于职业惩戒,毕竟对方已经是16岁的少年,哪怕不满16周岁,男孩也具有了清醒的性意识。从微信聊天内容看也是双向吸引,没有任何内容能证明老师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学生进行了胁迫,女老师也还是妙龄少女,也不存在性剥削。

    这个老师的行为固然违背了对丈夫的性忠诚义务,也可以说伤害了她的丈夫,但她丈夫在报复心里下公开并传播却是严重的违法。以笔者看来,她丈夫的行为足够行政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

    掌握了妻子出轨的证据,丈夫可以请求离婚,也可以要求多分割财产,以体现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但没有权利对妻子进行羞辱,试图让其身败名裂。

    至于吃瓜群众,看到这种大瓜,都会下意识地窥视,这是人性使然,虽然丑陋但也无法杜绝。如果不传播并不构成侵权,但是只要你传播了就是对这位女老师和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奇怪,对吃瓜群众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我们那些能准确识别“违禁、敏感词汇”的网管和AI竟然听之任之,大人物的名誉不能被侵犯,小人物的隐私权就可以被无视吗?

    个人以为,既然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承认有内容审核岗位的存在,而且事实上他们的确无所不在。那么对这种吃瓜群众转发传播的侵权行为,平台与吃瓜群众已经构成共同侵权。这位女教师和学生家长可以起诉。

    几个月前,武汉那位被轧死孩子的母亲,因为进入镜头时没有蓬头垢面,竟然被网暴到跳楼,可见人言可畏。我真的想奉劝这些吃的津津有味的瓜众:不要低估你们伤害别人的后果,不要认为她不是你身边的熟人就心安理得的伤害,不要自恃法不责众就可以胡来。如果这个女性想不开寻了短见,恐怕你们也会一生愧疚吧?其实,每个人都深陷爱恨贪嗔痴的万丈红尘中,有几个人禁得起凝视?对人多持一份善意,对人性的软弱多一份理解,庶几可以心安矣。

    之所以这次郑重其事写这篇文字,是因为类似的情形太多了。每次看到这种网络狂欢就觉的很悲哀,这个群体没有长进,几件性事就能让整个社会失焦。没有几个人有权利的边界感,对人也缺乏足够悲悯,转发涉及别人隐私的文章图片,把人搞到身败名裂,其实和文革时期“抓破鞋”的游街羞辱如出一辙,只是换了一个平台而已。

    这位女老师的行为,因为涉及职业道德,可以评论,但把人家的姓名、照片、微信聊天一起传播,没有任何的正当性,毕竟双方都是普通人,没有权色交易,不涉及利益输送,也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本上,这个事件不值得评论。

    行文至此,文章的主旨我已经表达清楚,但最后还想说点题外话。就是真有人把女教师的行为看的很严重,甚至还有人赞成仿照米国某些州的做法入刑。

    针对这种看法,笔者以为不能刚性的看待,要看学生的年龄,要看情节,要法理情兼顾。我们这些老男人都是打男孩走过来的,很清楚年满14岁其实什么都懂了,对性也是渴望的,对漂亮的女老师是有幻想的。从情节看,女老师没有利用优势地位的强迫,顶多是勾引,而且是双向的勾引。

    一个朋友戏言“这是高中男生的梦想照进现实”,另一个则玩笑说“我要是高中能恋爱女老师,就考上清华了”。虽都是随即生发的玩笑话,但如果以自然法的观点看,其实相当于为女老师无罪做了实质性辩护。

    另外笔者以为,这个社会对男女的性宽容度不同是个客观现实,从性行为的损害后果看,女孩明显要高于男孩。这种后果既是个体心理的,也是社会舆论的。

    因此不能撇开性别孤立地看待师生不伦恋的行为。也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要求男女平等,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即是明证,笔者认为这也是符合自然法的。

    即便考虑到老师优势地位所隐含的“权力”存在,但女性受制于力量和生理特点,她对14岁以上的男生的强制能力不能高估。个人认为女老师与14岁以上的男生发生关系不应当入刑。但如果男老师与未满16周岁的女学生发生关系,可以入刑,至少开除教职是最起码的处罚。

    刘书庆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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