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公民来稿

  • 陈云飞:连续数日被逼迁记

    从2013年来郫都区古城镇租房居住至今,因地方政府维稳我已第八次被逼赶搬迁。其中一次是,2013年5月13日暴力逼迁,将我打进医院住院治疗半年,生活用品(包括电瓶车)被抢至今没还,问题也没有解决。从去年八月至今已是第四次被逼搬迁。

    2020年5月开始,我数次来古城找房居住,前后差不多花一个月时间。6月15日来古城找到了租房并签了合同,付了一年房租。

    7月9日,我从温江搬家到了古城我的租房。

    7月13日下午,房东就找到我说,派出所给他施压,他房不能租给我,让我无条件搬走。我提出,让他遵守合同,如你压力大,就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再找房搬出就可以了。再不行,你还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让我什么时候搬我就什么时候搬,法院说怎么赔偿就怎么办。房东拒绝,并说给我两天找房时间。

    7月15日下午二点左右,房东带5-6个不明身份的人擅自闯入家门,吃、喝、谩骂、打牌等,直至晚10点左右我回家报警,客厅一片狼藉。因我去找房不在家,老母亲被吓得躲在卧室哭泣,十几小时没敢出门吃饭。报警后,警察叫走了这些人,并让我和房东16日到派出所,在政府签约律师主持下调解。

    7月16日上午十点到十二点,调解无法达成,因房东坚持毁约但不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要求我无条件搬出郫都区。

    7月17上午房东带着他哥(房东介绍,后来证实他是下午来行凶的暴徒之一)来说他帮我找到房子,让我去看。按他说的租房条件,我婉拒了他们。于是他们约定下午2:30再陪我去找。

    下午2:30他们没来,快到四点一群人将门锁打坏,闯进家门……我3:58报警110,4:00古城派出所接警后匪徒逃走。过了近20分钟,匪徒们见警方没来,再次回来破门冲进房间,二话不说,抢走我手机,边打边推将我赶出家门,然后将我踢下楼梯,我落荒而逃到古城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也没有及时出警,而是等出警民警回来后,出警民警才说,没有找到我,我的家门被人封住了。随后在我的请求下,他们警方才陪我回家。

    回到家,我见门确实如警方所说,已被匪徒用层板钉死封闭。我请求打开房门清点东西,看匪徒究竟抢走些什么东西,警官拒绝,让我回派出所录口供。

    晚7:30左右我录完口供,再离开派出所找我母亲,到处无人。警察陪我回家,发现母亲已在家。这样警官让我清点了物品后,我们才休息。

    7月18日,因为房东及匪徒的逼迁,我便一早外出找寻新的租房,甚至为了逃避成都市公安局国保的维稳纠缠,我也到成都市管辖范围外去寻找。中午86岁的母亲开电热饭热饭(因她不能自理,我饭菜做好,她只需按电饭煲开关,热热就能吃饭),她才发现已被停水停电。老母亲一直挨饿到晚20:40左右我回家,从早6:30吃过早点,整整十五多个小时,我老母亲没吃上饭,喝过水(她老年痴呆也不知道向人求助)。我找了点干粮让母亲先充饥,并安慰她恐慌的情绪。随后我与房东联系,他说不关他的事。我接着报警。

    8:58报警后,郫县古城派出所074789警官带队(他们三人其中二个是协警)出警。警官在听完我的陈述后,让我叫来房东。在听完房东陈述后,警官就说这不该他们警察管,该村委会管,他把案子转给村委会,说完慌忙离去。他没理会我让他调解完纠纷后再走的请求。事实上,只要他多待一会儿,多给房东说一句“把关了的水电打开”,纠纷就解决了。

    警官走后,房东说,他中午来找我,他见家里没人(其实老母亲在家里,因她害怕不敢开门),便把水电关了。我让他打开,他让我自己打开,我说我不知道开关在哪里。随后他扬场而去。我到处找闸阀都没找到,我再次报警求助并投诉出警警察的不作为。

    等了15-20分钟,仍是刚才出警民警带队来到现场,我告诉他,只要警官你一句话“让房东打开水电闸阀”,纠纷就解决了。然而警官仍然说,他帮不了我,他已将案子转到村上。说完,他又开警车而去。我再打110求助投诉。110只是告诉我,他们正在处理。这样,我每隔二十分钟就就打一次110求助及询问。

    到晚十一点零二分,我打市长电话12345求助。他们受理后让我等。因为问题没有解决,同样是我每隔二三十分钟求助寻问。他们的回答都是:你的问题已转交有关部门,他们正在处理,目前郫都区没有反馈处理信息。从18日晚11点零2分到19日16:35,已经是12次打市长热线12345求助寻问。

    从18日晚8:58到19日10:40,我打了11次110求助投诉。

    19日7:56分以后,我先后联系了供电供水公司,他们来检查后,给我的结论都是:他们供水供电到我用的表前一切正常。他们管不了。

    19日10:30左右,我再次来到郫都古城派出所:反映我的问题(包括房门被打砸坏了门不能锁,母亲出不了家门);找督察投诉昨晚出警警官;领取我17号的报警回执。警方答复:我的问题他们叫来村干部,当面转交村委会;督察投诉要周一20号上班后;报案回执也要周一上班后,因公章要20号上班才能使用。

    考虑到问题没有解决,危险加剧,我现在暂躲避难在古城派出所……

    通观郫都区政府的种种作法,我不仅要问,周永康被抓被判多年了,郫都区政府你们还按他的维稳方式运行,你这不是在抹黑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

  • 好人马万军律师失联记

    和马万军律师失联了,今天已整整一个月。

    他微信朋友圈的最后一条更新,是在6月18日。发了一张图,上面是一句话:好的时代,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叫对错;坏的时代,人心中也都有一把尺子,叫利弊。

    他在6月17日已被警察帶走,6月18日被帶回家,从家里和办公室,分别被抄走了几十本书。但十多天后,外界才知道这个消息。

    他从朋友圈中消失,默默无闻。一个浓眉大眼的好人,一个憨憨的西北汉子,他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的理由是”寻衅滋事”。罪名是他在銀川当地的一个微信群里转发了一张有“不当言论”的图片,据说和疫情有关。

    其实一切早有端倪。可或许是他太老实,或许是沒经验,或许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在他”进去”之前,他什么都沒说。这世界总是有讲理的地方呀,在还有机会的时候,他却并沒有将自己的遭遇说出来,请人们评评理!

    早在四月,我们在电话里聊了几句。他说,前几天因为微信群里发了个图片,警察叫他去,給了他一个训诫。

    训诫?我在电话里忍不住声音就大了。2月6日,李文亮医生在武汉去世,李医生生前得到的那个训诫书,让“训诫”这两个字深入中国人的心。

    只因为在微信群里说话,他这个律师就被训诫?听我讶异,他在电话里只淡淡说,前阵銀川已有两位朋友进去。估计他这次沒什么,应该就过去了。

    我忿忿,他倒安慰我,沒事。应无大碍。后来又说,六月他会出差來我所在的城市,到时好好聚下。

    他并沒有来。直到六月下旬,当我突然想起他那个训诫书,想再问问时,却发现他失联了。我四处打听,才从朋友处得知,他已“进去”十多天了,只知“寻衅滋事”,家人也不知任何消息,请了当地的一位年轻律师申请会见,也一直见不上,说在”提审”。

    说起来,这两年,身边屡屡有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因说话而招祸,也竟渐渐不那么惊异了。但他这样一个好人,一贯朴实低调的,又是为人讨公理的律师,因微信说话竟然就被刑拘了,还是大出我意料!

    其实我和他也是萍水相逢。

    三年前,我所在的城市,一家文化空间开张庆典,他一家三口专程来庆祝,亦为和一干不相识但内心引为同道的朋友见面。

    只此事就可知,他当然是极有情怀的了。他夫人美丽,孩子三观也很正。他呢,浓眉大眼,国字面庞,演电影,肯定是正面角色那种。他是典型的西北汉子,话不多,憨直,喝兩杯酒,脸就红如关公,是那种一望就知可信托的人。

    见了也就匆匆一面。后来,收到他寄来一枚印章,箓刻了我的名字,还有一句古诗。收到章子,很感动,不知他还有如此細致的一面。

    再后来,也沒怎么见。但我知道的是,他急公好义,心极善良,这么多年,资助了二十多名贫困学生,而从不对外人言。他见义勇为,小区失火,他不顾危险带儿子去救火。儿子受他影响,也是一个侠义少年。

    他失联前一周多的朋友圈,关注的是南方洪水,关注的是跳楼的小学生缪可馨,关注的是运动员劳丽诗的独立思考。

    他当然是一个好人,关心的,都是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触碰一下心就会痛的事情。

    他2005年前后开始做律师,精于建筑领域的民商法案件。在银川这样的城市,他已经有十多年的律師经验,可以衣食无忧地过日子。

    不过,他有一碰就痛的良知。他无法別过脸去,所以转发自己关心的社会问题。他帮助別人,关心同道,支持公义,做了一些温暖人心的事。想起他时,我沒有别的词汇,只有”好人”两字。

    但是,他被抓了。被用“寻衅滋事”这个口袋罪名。

    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如果37天內,他还不能出来,他可能被批准逮捕,被检察院起诉,被法院审判。而由头竟如此荒谬,只是他在微信群里的发言。

    他被抓的消息传出来后,有很多人关心他。7月10日,广州律师闻宇已在银川的看守所会见到了他。

    他会自由吗。如果这个国家还有最后残存的一点法治,我想会的。以言论来抓人的银川警方,还该有一丝丝对法律的敬畏吧!

    我和许许多多的人,在这个七月,等待好人马万军的消息!一个公民的消息,就是这个国家的消息。也是关于我们每个人的消息。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王胜生律师转所维权之六

    控告人:王胜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后,联系电话18899775990。
    被控告人:何友汉,广州市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桂海波,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工作人员。
    控告要求:
        请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对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一 、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解约,以此审批不通过本人转所,违法犯罪已经既遂。
        本人系一名律师,于2019年8月22日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经国所)签订了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当时经国所的主任是何伟民律师。2019年9月9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办律师省内跨市转所业务(从深圳转入广州),业务流水号718085,这期间经国所从没提过解约。
        但这项转所业务于2020年5月9日转入广州市司法局审批后,广州司法局副局长何友汉、律管处桂海波就把经国所现任主任李兴厚叫去,明确要求: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必须跟王胜生解除合同。
        因为本人的合同是上届主任何伟民律师在任时签订的,所以现任主任李兴厚必须和何伟民律师商量,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非常善良正直也极有契约精神,当即就没同意,并且把情况告诉了我本人,因为我和何伟民律师之前并无交情缺乏信任,为证明不是所里和他本人不守信用要毁约,何伟民律师还给我转发了李兴厚主任告诉是广州市司法局常委何友汉和律管处姓桂的要他让解聘我的微信截图。本人还亲自跟李兴厚主任微信沟通,让他先顶住,容我亲自去跟广州市司法局沟通。后我向广州市司法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后还跟李兴厚主任汇报。
        后来广州市司法局又将李兴厚主任叫去多次,后面还威胁:不解聘王胜生,你们经国所经的起查吗?李兴厚主任又悉数告知何伟民律师。这次何伟民律师亲自去广州市司法局认真询问到底王胜生有何劣迹要让经国所必须解聘她,司法局律管处桂海波并没有说出什么,只表示对王胜生动辄要公开维权很不满,表示那已足以要经国所解聘她。
     
       随后,经国所遭遇年检困难,所里很多律师表示不满,还有不耐烦地要转所的。无奈之下,李兴厚主任微信给本人下达了解约通知。解约通知下达两个小时后,广州市司法局就电话通知我对领导审核了我的转所业务,决定审批不通过。
       
     二、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广东省司法厅的领导,出具书面汇报如实陈述事实。
        接到经国所微信告知的单方解约通知后,我就向李兴厚主任表示理解所受压力但不同意单方违法解约,要律所继续履约。后面我被迫公开维权,也不再接受何伟民律师要我给领导留面子的约束,提名道姓指出是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和桂海波直接实施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过度担忧的李兴厚主任就让何伟民律师直接去处理我的相关事宜。
        随后,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跟本人沟通,本人要求督导广州市司法局纠错,刘科长要求要跟经国所领导电话初步核实我所说的情况,我就把代表经国所处理我事务的何伟民律师,介绍给了刘科长。何伟民律师不敢欺瞒省厅领导。他们二人电话沟通完后,刘科长很谨慎表示不能给我答复,只能将我提交的书面材料转交处理。
        于是我要求何伟民律师把跟省厅刘科长电话沟通的书面化,何伟民律师才起草了那份绐省司法厅汇报的公函、如实但简约地陈述情况,依然给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留面子不提姓名。因为我的其他书面材料都寄存在前台,于是接到律所的汇报公函后,就拜托前台以我的名义一起寄交广东省司法厅刘科长。
        本以为这样完成一个简单的纠错,事情就可以终结了。但何友汉、桂海波又挑事端。
     
    三、本人公开律所汇报公函,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担心受罚就威逼经国所说假话来做所谓的“澄清”,妨害证人作证既遂。
        当本人寄交给省司法厅的书面材料被签收以后,担心又有官僚做派推诿拖延,才决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一事,确实没有征求过任何一位经国所的领导包括何伟民律师的意见。
        但能被证据链佐证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守法诚实的人能如实汇报上级领导不欺瞒,也应该对其他人做到不欺瞒。
        经国所出具的汇报公函是作为本人维权信的附件一并公开的。不料此公函,戳中了中国律师的辛酸和感动,在网上收获了一大波赞叹。
        广州市司法局的何友汉、桂海波担心自己因此受责,就在2020年7月2日晚连夜电话经国所的每一位管委会成员,且又把李兴厚主任叫去做最后的威逼。于是胆战心惊回来的李兴厚主任就和经国所的管委们商定,被迫连夜发文说假话做所谓的“澄清”,称律所单方解约没有受到过逼迫,说是何伟民律师起草的公函所述不实,盖章未经同意。
        随后在律所微信群,所里领导们和律师们群起指责何伟民律师自私。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诚实不欺瞒,只是何伟民律师一个人能做到。
        
    四、广州市监察委未及时履职查处,间接导致何友汉、桂海波继续违法作恶。
        本人在2020年5月19日间隔两个小时先后接到:经国所的微信单方解约告知和广州市司法局审批不通过告知后,首先致信广东省司法厅要求约束下属并纠错,又致信广州市监寮委员会要求查处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责任。邮寄都是用的顺丰速运。后面广东省司法厅律管处刘科长电话联系我说收到寄件,我们才有后面的沟通。但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迟迟没有音讯,我网上催促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信访处,在2020年6月30日致电我说没有收到书面材料,让我重新再邮寄。但我的材料运单显示就是信访室代签收的。
        如果广州市监察委员会持续不作为,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势必将违法犯罪持续进行下去。我的一起小小的律师转所所遭遇的一连串违法犯罪,不知道何时会终结。
        
    五、经国所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虽然被迫说假话来所谓“澄清”,但绝不敢在监管机关调查时继续说假话,承担做伪证的责任。
        虽然经国所的李兴厚主任和管委们被迫说假话来指责何伟民律师,但是李兴厚主任更是一个律师,面对监察委员会这样的公权机关调查时,绝不敢以身试法做伪证。请监察委员会人员调査时,务必告知作伪证的法律风险。
        另外何伟民律师也有一些一手证据,他是一个守法诚实不敢说假话的公民。
        另外能证实何友汉、桂海波滥用职权逼迫经国所单方解约的,也不仅仅只有证人证言这一种证据。本人虽被伤害,但仍同情李兴厚主任的处境,暂不提供我所保留的证据,以免让其立马难堪。
        
         综上,请求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立即采取及时行动制止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海波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放任甚至包庇违法犯罪。纠错我这起小小的律师转所业务中的公权违法,我本人并不想要被迫走出广东寻求解决的那一天。
                                                                      王胜生18899775990
                                                                            2020年7月4日
  • 探望宁德好友陆祚钰

    2020年6月下旬,我来福州旅游和访友。既来此就不得不去宁德看守所探望好友陆祚钰。

    我与陆祚钰是通过朋友的介绍相识的,她与家人在苏州的太仓市做生意,我们相距不远。

    2018年12月22日我们曾一起去苏州看守所探望戈觉平、吴其和与朱承志。没成想今天我却怀着忧伤的心情来宁德看守所探望她了。

    2020年6月29日上午,我在福州乘动车去了宁德,在车站见到了陆祚钰的妹妹(以下简称小陆)。小陆是从屏南县坐了两个多小时的客车过来的。小陆说宁德看守所要下午三点才上班,我们就在饭店边吃边聊。

    据小陆讲:陆祚钰,女,1979年2月12日生,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汾镇长汾村人,失地农民,维权公民,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08年,家中十余亩耕地被当地政府强征,因阻止反抗,全家人竟被政府雇佣的征地人员打伤,报警警方也不予理睬。后被迫走上维权抗争之路。2011年曾因组织村民集体维权而被地方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1年6个月。多年来,她在维权的路上帮助过很多人,亦积极参与其他同道的声援、旁听、围观等活动。

    2019年10月底,陆祚钰在北京办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期间,顺便带着父亲陆代金在京游玩了几天。不幸遭遇屏南县劫访人员实施殴打和绑架,强行带回屏南。屏南县警方以“冒用他人身份证”为由处行政拘留9天;11月8日,刚获释的她再次被屏南县城关镇派出所警方予以传唤,随后即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至12月13日,又被屏南县检察院以同罪名正式批捕。

    此案由纪中久律师代理,至今还没有开庭审理此案。

    目前被羁押于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

    下午两点多,我与小陆一起坐公交到了看守所,陆祚钰我们肯定是见不到的,只能给她存点生活费进去,让她知道我来过了。存钱相当顺利。最让我感动的是有两位不愿留全名的小潘和小张,听说我过来探望陆祚钰,他们都拜托我替他们转存了生活费。小陆给她姐姐存的衣服因疫情被拒,工作人员让邮寄或快递进去。

    今天不幸的陆祚钰被关进了看守所,可她又何其有幸,听小陆含泪讲她姐姐被打时,是她父亲不顾自身安危扑倒在陆祚钰身上,导致她父亲被打折几根肋骨。当小陆说她多希望能替姐姐蹲监狱,好让她倔强的姐姐出来时,我的眼泪都忍不住要流出来了。她不仅有家人的呵护,更有很多朋友的关注和奔走呼吁……

    陆祚钰,希望你坚强!更盼望你能早日出来再与我们相聚。

    2020年7月1日

  • 中央威权 特区特律 恩威并施 严刑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特点解读及与内地法律部分对比

    北京时间2020年6月30日23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内地刑法”。
    以下提及的“国安”,一般指“国家安全”。
    对昨夜颁布的香港国安法,本律师初步解读如下:

    一.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溯及既往,只对法律生效后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适用本法治罪。
    中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
    香港国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罚问题的条款不溯及既往。若行为发生在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前,则适用香港原有法律。
    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发生的相关行为,若刑事检控,当然适用香港国安法。

    二.香港国安法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没有死刑;部分罪名刑期低于内地刑法。
    内地刑法规定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为死刑,而香港国安法第24条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刑期低于内地举例: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香港国安法第27条规定最高刑期10年,而内地刑法第120条规定(单一罪名)最高刑期15年。

    三.香港国安法明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
    受刑事控告的香港居民享受公约规定的被告人最低限度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及时会见律师、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
    另可推定: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不侵害他人权利自由的前提下,香港居民享有和平集会、自由结社的权利。
    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没有被中国中央立法机关批准,在内地不适用。
    内地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嫌疑人,律师能否会见,取决于侦查机关(警方)能否批准。

    四.不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策划、实施、参与行为受检控,而且相关煽动、协助、教唆、资助行为亦被香港国安法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言论不当,可构成犯罪;出钱不出力,也可构成犯罪。

    五.香港国安法刑罚范围较广,有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的联络请求、接受资助等,均被定罪。
    也就是说,中央认定的分裂、卖国、乱港言行,均可以定罪。

    六.香港国安法第29条最后一款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第38条规定“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使香港国安法成为超越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的中国特别刑法,域外威慑范围极广。
    即自己实施或支持或资助港人涉及香港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人员,均被认为是涉嫌犯罪组织、人员,中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和刑事检控。
    内地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但是,香港国安法作为中国特别刑法,相关条款不受内地刑法第八条限制。
    也就是说,香港国安法是中国特别刑法,其效力,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
    当然,香港国安法的实际域外效力如何,取决于中国的真实国力,取决于中国警察、特工的域外行动能力。

    七.香港国安法贯彻了“若港府无能,则中央司法”的原则。
    香港国安法第5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第56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八.香港国安法创设了特首以签发证明书形式介入司法审判的特别规定。
    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
    即特首除了有权指定涉国安审判法官之外,还有权先行定性、签发证明以干预涉国安的司法审判。

    九.香港国安法规定了危害国安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是常态,保释是例外。
    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十.涉国安人事安排由中央决定。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

    十一.香港国安法创设了“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的警察侦查权。
    香港国安法第43条第6款规定:“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1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技术侦查措施”,但该技术侦查中的通讯监控,不等同于香港国安法所述的“截取通讯”。“截取通讯”,是否包括拦截短信验证码等侵害通信自由的内容,需要立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秘密侦查”手段,但“秘密侦查”多数适用于缉毒案件,不等同于香港国安法所述的“秘密监察”。“秘密监察”中的“监察”、“监督”如何能够做到“秘密”、“保密”,需要解释。

    综上所述,香港国安法充分体现了中国中央政府、全国人大维护国家安全、反对国家分裂、维护香港稳定的坚强意志,是中国刑事特别法、国家安全特别法,有许多创设性条款,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可全文转载发布;但为避免被断章取义,未经书面许可,本文任一段落、章节内容均不得被复制、摘录、引用、汇编。】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1997届本科毕业生;仓促撰写本文。文章若有错误,敬请专业人士指正。联络邮箱:13901322991@139.com】

  • 卢玉屏控告公安包庇黑恶势力犯罪

    控告人,卢玉屏,1961年10月10日出生,手机:13538143898

    被控告人一:深圳市宝安区安乐村鸿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梁有贵、黄伟洪、霍汉泉)等村霸纠集本村保安、彪悍村妇、黑社会人员一百多人、三轮车夫四五十人在2005年10月25日抢劫我家(永安平商场)全场商品、全部家庭财产、现金、贵重物品金银首饰金额巨大!在他们实施抢劫同时,凶手黄伟洪、霍汉泉另带一队黑社会歹徒把我与婆婆陈巧围堵在另一栋楼上毒打!致我们两人重伤,最后婆婆含冤死不瞑目!凶手犯下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多条犯罪!就因为那些办案人员与保护伞包庇至今逍遥法外!

    被控告人二:深圳市宝安区新乐派出所民警牟效斌徇私枉法包庇凶手,我报案时他滥用职权说不够条件传唤凶手,也就没有安排给我们认人,不但不立案,又欺骗要协调解决问题,一而再拖忽悠欺骗我们,现在就发现案卷宗里做假,2005年12月9日他才糊乱在电脑打出十几个人头像给我们辩认,但推婆婆那个人就不打出来给我们辨认,这次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全程办案记录却发现他做假,2005年12月9日在电脑上辩认人头,现案宗里却变成2005年10月25日认人,还有当时没传唤凶手做笔录,现在案宗里有凶手笔录,还有人做伪证,这些都是他做假欺瞒上级的证据,就不敢公开对方假笔录却说渉及商业秘密与利益为借口,申请公开执法记录仪记录,深圳市公安局就答非所问,又用信访已终结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我从2018年7月2日向新乐派出所再申请鉴定笔录制作时间,鉴定辩认笔录时间,至今在拖不给书面回复。从案发至今要求立案惩治凶手就不立案!还造假欺骗上级!刑事犯罪只字不提,谎称是经济纠纷用20万元婆婆做手术费来相混淆说问题解决,把案件终结。

    被控告人三:宝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王少松,(0755-84467202)在2017年8月9日打来电话说深圳市接国务院督查组要他重新侦查我案件向我了解案发时情况,但是过后就没有下文,我打电话问他侦查结果,他却说查不到黑社会名字,又叫我过去宝安公安分局信访办说领导与局长要协调,他还说已经反馈国务院,是按公安局2010年经济纠纷不立案证明反馈。其实在201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已经做出不立案告知书还诬陷我不配合认人,诬陷婆婆拒绝法医鉴定,一开始就不想立案解决问题就急忙终结案!发案是2005年就因为民警玩忽职守、有意包庇凶手制造冤假错案,致使我婆婆陈巧被故意伤害重伤直至含冤死亡都没立案追究凶手刑事责任!还有我家超市全场商品、家庭财产被抢光重大经济损失无法主张,难得国务院督办下来侦查冤案真相机会都被王少松剥夺!2018年10月24日中央扫黑除第8督导检查组督办下来侦查我家冤案的,宝安公安刑侦大队扫黑办压案不公开也不吿知我本人,偷偷内部造假反馈中央而且终结案件,好得在2019年1月份发现深圳市宝安区都造假反馈报告!2019年4月16日我在宝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扫黑办找一位姓林领导,他再次收我控告信后说要公安信访办主任反映后再重新打报告反馈,后宝安扫黑办拒绝见我不给我进去,公安局信访办主任指使那些协警堵在来访接待室蛮不讲理把登记表拿走不给登记填表,三次都指使那些保安故意挑衅我为什么不去北京告他们,还有保安招手叫我来啊动手打他们,想找机会拘禁拘留再次迫害我,这事好得我及时报警6次后还打了市长热线12345求救才免于遭受迫害!

    被控告人四:龙川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所长违法。姓陆民警,在2018年9月17日带三个歹徒上K106列车上,这是后在电话里听他说是当地出示证件叫他找列车长把正在熟睡的我从火车卧铺拖下火车,还把我随身携带物品手机抢走,被拖下火车时我看到火车站有多名警察在现场,我拼命呼救他们还笑好象在看热闹,置之不理!任凭歹徒把我连拖带抬拖出火车站,抬上一辆车牌号码(豫DH66S9)小车控制住,一路上我多次心脏病发作,三个歹徒向他们大哥报告我病重需要送院抢救,也联系好五华医院要送我抢救,但后来据三个歹徒说是我当地驻京办姓陈的信访局长手机尾数是98的,不同意,还要歹徒把我送汕尾陆丰市陂洋戒毒所!后因我再次心脏病发作差点死去!吓得三个歹徒说出真相,他们说你死后要报仇就找你当地陈姓领导,他用一万元收买他大哥帅锋,还有前两次在北京绑架我是他们兄弟,每次给他们公司三万元,后再次打电话给姓陈局长知道要出人命,才叫改送到户口所在地甲子镇瀛北派出所控制我8小时,歹徒的车与人就立即放走,到2018年9月29日才放回深圳家,我向各相关地方市长热线和公安机关投诉但至今没给我处理结果!我多次被绑架迫害生命安全财产受到威胁!2019年1月13日到北京西站被七八名不明身份人绑架到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后被甲子镇领导接到宾馆软禁,洗澡后全身长满红包疹怀疑被下毒,中西药都治不好,后深圳北大医院检查是荨麻疹病毒!

    被控告人五:汕尾市在驻京办信访局长陈征,公然违反中央的政策,拦截堵访迫害违法行为!从2014年2015年我两次被非法行政拘留案件广东省高院已裁决,必须去最高法院申诉立案!两次到达北京就给他雇去北京西红门包家保安大队歹徒绑架,绑架我的车牌是(吉J98M30),每次绑回户口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十几天。包括18年9月17日被他雇黑社会歹徒第三被绑架,加重心脏病发作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深圳市检察院多次申请监督立案一直不做回复,最高检察院督办转办六次广东省检察院置之不理,在2019年9月26日到省检察院咨询,一个位姓梁检察官1月10日受了我控告深圳宝安公安部门民警徇私枉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启选庭长职务犯罪的问题,至今也不回复,他说他们是十部只管受材料后转十一部,上级转办下来也同样转十一部他们怎样办也不关十部的事,还说现在上级还没有明确规定要多久时间做出答复。

    以上控告属实,恳请中央各部级领导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公安部扫黑除恶专项、广东省巡视组扫黑除恶专项,直接派上级正义领导暗访侦查,或者异地纪委、扫黑除恶办负责侦查与管辖。切不能给深圳市公安、宝安区公安机关侦查与管辖,因为在我家十五年冤案伸冤,被故意伤害致死婆婆讨回公道中,深圳市、宝安区公安机关做假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有充当保护伞之嫌应当回避!若是不同意异地负责侦查与管辖的话,那只能由深圳市纪委监察机关、政法委、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办指派真正公平正义领导负责管辖,才能为我十五年冤案立案侦查捉拿黑恶势力凶手讨回公道,为我本人四次被黑社会歹徒绑架立案捉拿歹徒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涉及包庇凶手隐匿案情真相涉案人员责任,揪出保护伞,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中央各部委、巡视组进驻政法委领导、纪委监察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巡视组、督查组、扫黑除恶督导检查组领导!全国扫黑办!广东省巡视组和相关部门领导!广东省扫黑办!深圳市交叉巡视组领导、深圳市政法委、纪委监察委、扫黑除恶办领导!

    控告人:卢玉屏
    2020年6月19日

  • 房屋因施工受损 维权遭暴力伤害

    本人姚青,是武汉市江岸区长江委社区居民,本人保证下面所列事实中的每一句表述都客观真实,并承诺所有陈述若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2019年10月9日,我一个人,去到长江委社区协商“地铁施工致房屋受损无法居住”并且地铁指使人员捣毁我家阳台一事一事。期间因工作人员撒谎、态度恶劣,在对方多人的推搡过程中,本人左手臂被扯伤,甚至不能拿手机。(后经过国际媒体曝光后赔偿了医药费)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仅手术费一项就需要4-10万元(具体费用医生说需要放入微创工具后查看筋脉断了几根)。因伤情不能出差,后来连工作也丢了,成了失业大军中的一员。

    我,一个弱女子,先是房屋无端受损,又因维权受伤,还连带丢了一份年收入20万以上的稳定工作(全国各地做咨询培训),为此被迫辗转奔波在武汉地铁集团,劳动街社区,和武汉市信访局等多个部门之间,结果通过正常渠道多方维权却被踢皮球,至今没有一点进展,今天我只好转向网络,向全国网友求救,恳请各位好心人帮忙转发,谢谢你们!只要还有一丝希望,我就不会放弃追求公平和正义,而我仍然坚信,共产党的天下,不会放任那些基层官员胡作非为,坑害百姓的。

    事情起因:

    我家位于汉口江大路23号,紧挨着武汉地铁3号线和8号线赵家条站,多处施工距离不超过100米,部分仅20米-30米左右。早在2013年地铁3号线施工初期,因受施工影响就有居民投诉到市长热线,2019年12月,自从地铁8号线赵家条段施工以来,小区多栋楼体出现裂痕,房屋出现晃动,多家出现地板拱起,裂缝变大,下水管道变形,窗户玻璃破碎,墙壁脱落、阳台垮塌的情况。但直到如今,相关投诉均没有得到地铁方面实质的回复,据我所知,仅有一家的墙壁居委会做了简单处理。

    我的诉求:

    一、房屋受损查清责任并予以赔偿:——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武汉住建局,承担起相应职责,组织鉴定是否由于地铁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坏,损坏程度到什么程度,按照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目前我租房及房屋装修损坏费用接近20万元。

    二、对本人的人身伤害予以赔偿(具体费用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确定)——要求劳动街社区及长江委居委会赔偿因手扯伤不能工作的经济赔偿及营养费,手术费用及后期等相关费用。单手术费询问过武汉同济的教授,约4-10万元。在5.22日国际媒体访问我后,街道重视起来,邓书记李书记做主赔偿了前期的医疗费及垫付了1万元的手术费用。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失业的经济损失,是需要一个长期的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查周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鉴定,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求助经过及结果:前后长达两年的维权过程中,建设方、施工方和相关职能部门严重不作为,相互推诿、敷衍塞责、失职渎职、严重漠视老百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老百姓如蚂蚁奔走于象群间,求一安身之处而不得。

    1、武汉地铁:推责,常用的答复意见有以下几个:我们地铁从未赔偿过;我会上报,至于等到什么时候,不晓得;我问了律师,你去找乙方(武建集团),这不归我们管理;汉口地区整个是沉降地带,和我们无关。甚至捏造信访回复,在地铁纪委明确是地铁工作人员捣毁我家阳台后,对方还捏造信访回复。地铁经常用一个答复件敷衍问题,答非所问。地铁拉着乙方陪他们一起演戏,毫无任何进展。

    2、武汉江岸区主管部门:江岸区的所有的部门,说我们没有权力处理,我们只能上报。然后从此杳无音信。

    3、武汉住建局:直接往地铁转,所有信访都直接转到地铁。地铁再次转到1的流程。

    由此进入一个死结,一直无解。

    如果说地铁方和政府机关是用各种花式甩锅来伤害居民的心,那么相关社区工作人员则是在让人伤心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把人伤进了医院!

    4、劳动街办事处及长江委社区:在2020年5月24日邓书记李书记介入后,才得以赔偿了前期医药费和手术费1万元(其余用我医保和我自己商业保险补偿),但是对于因为手受伤导致失业的情况,这点只有等待。

    6、劳动街派出所:当时我的手被社区人扯伤后,迅速报警,但是后期一直迟迟不处理。等待一个多月后,我多次就医,医生均说要做手术治疗,11月份才开具法医鉴定;鉴定轻微伤出来后,不调解,不处理。当我想去法院立案,起诉手受伤,到派出所调案卷,派出所回答说让法院开证明来调。法院说,你都没有侵害你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等,我怎么帮你立案,不立案,我怎么帮你出证明?(死循环)

    7、武汉纪委:
    12月份投诉地铁——无音讯
    1月份投诉街道及社区——无音讯

    8、武汉信访局:11月份回复一次——直接引用地铁回复。引用的原因只是因为地铁盖了公章。复议——明确表示不接受复议,复议直接找下面(又回到上一个流程)。

    9、湖北信访局:
    1)11月份拒绝接受,说越级上访。
    2)同月接受,答应督办——无音讯。
    3)12月份说应该找武汉信访局复议(回到武汉住建局流程)

    10、国家信访局:2020年1月8日受理——无音讯

  • 云南徐锦翠的控告状

    我叫徐锦翠,女,1969年11月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住屏边县建设号182号农业局院内,身份证号532523196911230224,电话:15925309767

    我从2018年4月至今,多次实名向云南省、红河州相关领导及部门实名举报: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司法人员隐瞒、包庇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我邮寄出的几十封举报信不是石沉大海,就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我的冤屈也得不到解决,现不得向中央有关部门公开控告。

    控告人:徐锦翠(屏边县原畜牧局会计)

    被控告人:
    1、黄兴葵:屏边县原反贪局局长
    2、候春奕:屏边县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
    3、杨有茹:屏边县原法院副院长
    4、邹凌琳:屏边县原法院刑庭庭长
    5、熊正丽:屏边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6、熊保良:屏边县原畜牧局局长

    控告事由
    控告人徐锦翠“挪用公款”一案的事实是:时隔几年,小金库(洪代良户名)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后,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的身上,对我罗织莫须有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在将我拘押十四个月,定贪污无法成立的情况下,牵强的以所谓的、片面的银行流水认定我构成挪用公款罪,将拘押期限转换成刑期,让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检察院黄兴葵等人包庇隐瞒证据,法院杨有茹等人颠倒黑白作出的荒缪判决。

    控告请求

    一、撤销
    1、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云252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
    2、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5刑终289刑事判决书及(2018)云25刑申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红检控申刑复通(2019)12号驳回通知书;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申141号驳申诉通知书;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检十部刑申复通(2020)12号驳回通知书;
    6、屏边县人民法院(2016)刑初1号-熊保良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对本案重新立案调查、审理。
    三、依法追究熊保良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四、依法改判徐锦翠无罪
    五、依法追究黄兴葵等人的相关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我经手的小金库(洪代良户名)账目不差分豪,何来挪用?难道我个人提前垫付单位开支的钱就不该拿回来吗?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用个人的现金垫付单位开支后,必须或只能用现金归还,不能转账,否则以贪污或挪用论处?

    1、我没参与套取过一分钱,也没有权利多付或少付一分钱,小金库所有资金都是熊保良事实安排好支出渠道并计算出所需费用后再安排套取交我支付,每支出的一分钱都必须经熊保良审核签字,所有资金在账户停留的时间短暂。如果我把熊保良计算并安排好支出渠道再套取的资金挪用了,第一时间就被熊保良发现,甚至问责,不可能每次与能保良对账都能做到账款一致,并顺利交接会计Lj(哪怕差一分钱熊保良都不可能收下凭证并烧毁),更不可能在2013年5月调整岗位让我任会计,更不能事隔多年熊保良都没有发现我曾经“拥用过小金库安排计算好的钱”。

    2、因洪代良账户历年利息不计收入、卡的管理费也不计支出,导致我错误的认为:用我人的现金零星(老公开出租车交我保管、家人交我保管的现金)零星垫支单位开支,等于将我的钱零星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可以节省来回跑银行的时间,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例如:(1)2011年9月8日11时32分15秒前任报账员黎旺蓉存入8826.47元,余额为45560.72元,交我接管洪代良银行卡,紧接着同日同时34分34秒取款16000元加上我个人的现金2000元共18000元借给熊保良用于给州级领导中秋节送礼;(2)第四卷P88页第4行袁琼芳少费550元,第5行传波夕厅驴肉干300元,第7行杨莉电影票180元,第7行马立富开锁170元等第这些费用之前都没有预算过,我为了方便客户,也方便自己用自己的现金提前垫支,核算冲销后转账归还我,被检察院、法院霸王、枉法认定为“贪污、挪用公款”。

    3、为安全起见,2012年5月8日将我从公积金贷款的10万元暂存在洪代良账户上(判决书中已确认),之后分次转账归还用于购买股票,被检察院、法院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屏边县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屏边县原畜牧局小金库案件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将原本有罪的熊保良立案两天就取保候审,故意隐瞒、包庇熊保良失职、渎职烧毁会计凭证罪的事实,最终让熊保良逍遥法外。将原本无罪的我拘留、逮捕、起诉、关押判刑。不顾我多次书面申请调取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的电子账以及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与熊保良、张朝会、熊绍祥等人的QQ聊天记录,证明一切事实真相。无视法律,故意枉法裁判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坚决不让取保)后判刑十四个月。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1、熊保良私设小金库的时间是2005年至2014年8月案发,但熊保良的起诉书中认定的时间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隐瞒了李仙翠经手期间(2005至2009年5月)套取资金情况。

    2、由熊保良起诉书及历任报账员移交清得出:
    (1)李仙翠任报账员时间25个月,套取资金?
    (2)黎旺蓉任报账员时间32个月,套取资金19笔共计20490582元,平均每月套取64033元;
    (3)徐锦翠任报账员时间21个月,套取资金8笔共计85882350元,平均每月40896元;
    (4)张曼任报账员时间9个月,套取资金4笔共计48011905,平均每月53347元。

    3、熊保良除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烧毁合凭证罪没有受到追究外,还涉嫌贪污、行贿罪没有追究。(1)熊保良利用职权,私自用国家专项资金100多万元投资给马洪划养猪,不与马洪刚签订合同协议。畜牧局到马洪刚猪场拉猪扶持农户的手续的不规范,导致多付款给马洪刚;而马洪刚却说畜牧局还欠其20多万元;(2)除每年春节、中秋节套取专项资金给省州县领导送礼外,平时也不定期做贪污或行贿(据我掌握):第一笔2012年3月27日,由丁某勇套取大围山微型鸡保种项目款5万元给吴某副县长(涉嫌贪污);第二笔2013年7月16日由张朝会安排套取种猪款5万元送向副县长(涉嫌行贿);第三笔2013年9月,安排袁琼芳借款5万元交给熊保良本人(涉嫌贪污);第四笔2014年2月7日安排张某会借款10万元送给姚Ⅹ领导(涉嫌行贿)。

    4、隐瞒证据(1)2015年7月3至10日期间,黄兴葵打电话给远在上海打工的邵位昌]将借款给徐锦翠的证言从上海传真到屏边县检察院的证据,导致对徐锦翠无罪证据之一丢失(邵位昌证言)(2)2015年7月2日在看守所,我要求黄兴葵等人找熊保良核实:2013年3月1日我交给熊保良单据是否与其对过账,账款是否一至,当时黄兴葵答:“我们一定会回去找熊保良核实的”,之后到同年同月10日左右,黄兴葵等人第二次到看守所时,见烈我的第一句话说:“我们已经找熊保良核实过了,个保良承认2013年3月1日你交给他的单据账款都是对合的”,之后这些事实全被否决。在原审法院判决关押我之后,我多次向看守所写申请,要求调取2015年7月2至10日期间,黄兴葵等人两次提审的我同步录音录象,未得到许可。

    5、霸王认定(1)2012年7月5日实付牛某华水泥款6万元,因牛某华长期在乡下,于2012年8月23日受牛某华的委托转给其妻子李天艳(有银行流水为据);(2)2013年2月6日发职工慰问金119000元(有银行取款凭证,电子版发放名册);(3)2012年1月10、18日、2013年1月21日张朝会三次借款15万元(张朝会亲笔签名),以上3笔霸王起诉、判决我“贪污挪用”关押十四个月。

    6、法院原副院长杨有茹、刑庭原庭长邹淩琳原本应该将私设小金库的涉案人员合并为一个案件来审,当庭查清熊保良对小金库的管理方式、资金来源、支付手续等事实真相;但是杨有茹、邹凌琳为了包庇保护熊保良,故意将一个案件分成二个案件来审理、判决,故意隐瞒对我无罪、对熊保良有罪的一切重要证据,拿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三、屏边县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全以一句“笔误”代过。

    1、实付牛昌华水泥款6万元、霸王起诉、判决;
    2、张朝会三次借款冲账15万元的亲笔签名霸个诉判决;
    3、相同的两个侦查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人:陶某才、高某梅、杨某英、宋某坤、刘某权、王某波、唐某凤等人进行询问;
    4、由于原始凭证被熊保良烧毁,检察院、法院不顾我多次申请调取我个人使用的办公电脑中小金库电子账及与局长熊保良、副局长张朝会、办公室主任熊绍祥等人QQ聊天记录,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真相;
    5、关于接待费393350元中(这些原始单据全部由熊保良保管),有70966元单据在基本账户中出现,这70966元是以何种原因出现在基本账户没有查清。

    针对以上5个问题,原审法院副院长:杨有茹(审判长),刑庭庭长:邹凌琳(审判员)应当打回检察院重新调查清楚,但是杨有茹、邹淩琳不但打检察调查,反而作出对同一笔资金既判贪污,又判挪用,漏洞百出的枉法判决,将我关押十四个月,判决十四个月。

    6、2016年11月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重审审判长熊正丽等人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案件后,不但不按规定打回检察重新调查清楚,反而还在第一次:2017年3月20日14时30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20日无理由的延期审理建议;第二次2017年4月21日14时30分至14时50分合议:同意屏边县检察院2016年4月19日第二次延期审理(原审开庭2016年1月28日,重审开庭2017年6月5日)。

    审判长熊正丽有穿越时空的本领,从2017年3月穿越到2016年,并同意检察院2016年3、4月无理由延期审理建议,熊正丽有读心术或者有感官断案的能力,是学过心理学还是检察官肚子里的蛔虫,能知道检察官在想什么或在做什么?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屏边检察院、法院黄兴葵、杨有茹等人涉嫌故意包庇熊保良,充当熊保良的保护伞,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目的是让熊保良逍遥法外,拿无辜的我替熊保良背黑锅、顶罪。

    中央三令五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解决人民群众内部问题,对涉法、涉诉、冤假错案,该改判的改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云南省屏边县检察院、法院是明目张胆的对抗党中央依法治国、依法治党。

    恳请中央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屏边县原畜牧局原局长熊保良及其保护伞立案审查,查清一切事实真相,铲除依法治国进程道路上的司法毒瘤,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控告人:徐锦翠
    2020年3月13日

  • 湖南农民工集体讨薪

    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机关、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是江西省鹰谭市贵溪市农民工李金福等40余人,在2020年2月下旬接到湖南省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平伍高速公路第十合同段下属单位江西省子全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高贵电话,叫我带40来人立即赶到平益十标段做工。在3月初平益十标项目部又叫李高贵再叫我们防护劳务工人每天应该有40余人作业,少了40人每天罚款5000元(并收押金5万元作罚款保证金)。

    我们在2月27日疫情期间冒着生命危险分两次赶到了施工地,并租住两栋大房子。2月28日李高贵夫妻二人来到我们居住地,承诺每人每天工钱不少于280-300元,按时按月发放,并每个工人同江西子金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3月1日开始作业,至今6月2日止未得一分一毫工钱。

    在2019年11月开始做工起,平益十标分几次证明我们是为项目部做事的人,并办理了所有工人工资卡(后来项目部事少,我们又陆续回去了一批人)。

    可至今日止,我们的工资卡上还是空白,也没有另外其他方式领取过一分一毫血汗钱!在这几个月做工期间,我们十几次向项目部、江西子金公司李高贵等讨薪,这两个公司对方总是相互推诿、搪塞,一直未得一分一毫工钱!

    现在,他们这种恶意欠薪行为,造成我们十几个工人处境万分困难,无钱买米、买菜,交水电费等等,工人家里等着工钱生活救命。

    以上情况属实,经得起任何调查取证,恳求各位领导按国家政策与法律给予帮助我们农民工解决,讨要工钱,万分感谢!

    (平益高速十标项目部董经理电话:18890614770,江西子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13873977097,农民工队长李金福电话:13870148067,工人张建华电话:13407013824)

    农民工代表签名:李金福、张建华、朱员太、罗雪珠、杨细荣、许天发、唐国锋、苏谊彬、程秋太、黄树林、李瑶明、曾广清、黄辉林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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