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2年8月月刊

  • 精神病患者被丢医院家属拒接 医院成为痊愈者的牢房

    上周四,宁波市红十字会向市康宁医院的患者们捐赠了一批爱心物资和捐款,包括580件T恤,以及为病人熬制绿豆汤的清凉款,总计人民币87000元。在这个炎炎夏日,给患者们带来了清凉。

    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胡珍玉说,近年来,社会各界给予精神病患者很多人文关怀,反倒是一些最亲的家属,对他们不闻不问。据了解,康宁医院现有长期住院患者近百人,其中有十五六人的家属很少来探视或者只汇医药费不露面,即便患者病情已稳定或康复,家属也不愿接他们出院。还有个别患者被家属完全遗弃,数年时间都不闻不问。

      病情稳定了,家属却百般推脱接他回家

      王先生,61岁,宁波人。

      2002年11月17日,王先生因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被家属强行送入康宁医院。王先生住院后,家属却很少来探视他,这让他非常孤单。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王先生的酒瘾已得到控制,最初的妄想、狂躁等症状也已经消失,可家属依然不肯接他出院。

      10年没回家了,王先生每次讲起他的经历,都会老泪纵横:“犯人也有出狱回家的日子,我什么时候才能回家?”

      与家属失去联系5年,拖欠巨额治疗费

      谢女士,64岁,台湾籍。

      据康宁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4月15日,谢女士精神分裂症发作,在陈女士的护送下入住医院。陈女士自称是谢女士的朋友,受谢女士姐姐的委托陪患者入院就诊,但陈女士不肯透露关于谢女士家属的详细情况,只称谢女士有家人长居美国。

      2007年7月3日,康宁医院在收到谢女士家属的最后一笔预交款后,其家属再无任何音讯。院方给此前偶尔回来探望的陈女士打去电话,发现这个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晃9年过去了,目前谢女士拖欠院方治疗费用17.9万元。

       理解家属的担忧,但更同情患者的遭遇

      胡珍玉告诉记者,精神病患者被遗弃,不仅与社会偏见有关,还与当今精神卫生立法尚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这影响了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能理解精神疾病患者家属的担忧,因为即使这些患者进入社会,必会受到一系列歧视,也加重了整个家庭的负担;但是,我们更应该同情患者的遭遇。他们同样渴望自由,也应该有获得自由的权利。”胡珍玉说,根据《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病人的亲属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履行办理病人出院手续的职责。

      胡珍玉分析,其实,一般精神病患者经过1~2个月住院治疗后,就能基本恢复正常,可以出院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有些患者甚至可以正常工作。而且接触社会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是非常有益的,特别是家人和社会的关爱,可以使治疗期大大缩短,“如果把患者长期留在医院里,导致其无法与外界交流,他们反而会渐渐变得自闭和迟钝,回归社会也变得越来越困难了。因而,只有家庭和社会克服偏见和歧视,给予精神病患者更多的关爱,他们才能真正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另一方面,康复的病人不能及时出院,就无法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腾出床位,进而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无法充分利用,使急需住院的患者一床难求。”

    回目录

  • 孙灿金:访民“被精神病”是法治之耻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近日下发的一纸裁定,似乎意味着打工者刘刚和山东省临沂市有关部门长达数年的“恩怨”已经到了“了结”的时候。在刘刚多年和临沂当地政府部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他究竟有没有精神病。(8月10日《法制日报》)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被精神病”现象却屡有发生。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两次因仔猪上访两度被当成“精神病”收治。这非常可怕,一个人未经法律程序就被随意贴上“精神病”的标签,并限制了人身自由,谁敢确保这种遭遇不会落在你我的身上?

    “被精神病”已成为笼罩在公民权利上的一道阴影。对于刘刚的问题,临沂市民政局也承认工作中确实存在纰漏。如,荣军医院只能对精神病进行治疗,并没有鉴定资质。但是,这并不影响刘刚被“强制治疗”。纵然其侥幸“摆脱”被精神病,也未必能自证清白。首先,没人会将一个“精神病人”的疯言疯语当真。专家说了,“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而治愈的标准就是承认有精神病……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其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关部门之所以将刘军放了出来,早就做好了应对之策。对于刘刚“被精神病”的过程,答复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经治疗,刘刚的病情逐渐稳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康复”。病例上记载,“……患者本人自愿放弃救助,要求自行出院”。刘刚还得亲笔留言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表示感谢”。

    信访,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与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违法干预、阻拦。《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坚决纠正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的错误做法,完善信访诉求表达方式,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于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离开医疗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虽然列宁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但是,黑格尔说:“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临沂荣军医院依照有关部门的“指示”强制收治访民刘刚,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却私人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难道“官权与民权”的博弈就只有这一“血淋淋的现实”吗?难道把“刘刚们”关进精神病院“强制治疗”就能把问题掩盖起来吗?如果真能把问题掩盖起来,是否也太恐怖了。这不但是对宪法的亵渎,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悲哀。如果不能加以制止或根治,必然会出问题、大问题。

    (消息来源:齐鲁网  )

    回目录

  • “精神病专政”泛滥 源于违法成本过低

    报载,近年来,“被精神病”事件屡有发生,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辽宁籍在山东务工人员刘刚,近日就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他因猪仔死亡上访,两次被投入精神病院。(8月10日《法制日报》)

    按理说,把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必须过两道坎。一是得拿出证明;二是精神病院必须合法接收。可事实是,或先收入院,再鉴定;或不管有无精神病,都当精神病人治,导致“被精神病”的事例不绝于耳。于是,“精神病专政”从浮出水面到肆意泛滥,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到底谁有资格鉴定精神病?《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鉴定精神病要求,其他人都无权提出。否则,属于侵权行为。而刘刚没有被鉴定就被强行拖到精神病院进行医治,是“被精神病”,明显侵权,涉嫌违法。

    事实上,熟知法制知识的地方政府官员为何敢知法犯法?说穿了,违法成本过低。试想,像这样打压、摧残上访者的人,有多少因此受到了惩处?仅湖北的彭宝泉等人“出院”后,既没听说给予赔偿的事,也没听说处罚肇事者的事。像这样犯了法不给予惩处,实则是在包庇违法者,怂恿违法者。长此以往,地方政府行政暴力必然泛滥,不仅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殆尽。

    回目录

  • 医学界如何对待精神病人及其权利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精神病人一直处于非人道的待遇之中,人们讥笑、嘲弄、打骂、凌辱病人,根本不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待,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无任何权利可言。直到18世纪,法国医生比奈尔(P.Pinel)首先倡导以人道主义对待精神病人,提出:“精神病人绝不是罪人,绝不应惩罚他们,而必须给予人道待遇。”他把长期关押的病人从牢房里放出来,和他们一起生活、游戏,并在巴黎建立了第一个精神病收容所,使精神病人的境况得到了改善。美国精神运动开创人之一彼尔斯因患忧郁症住进美国州立精神病院后,亲身经历和目睹了虐待与摧残精神病人的大量事实,出院后写了一本有名的书《心灵重获》,揭露了该院摧残病人的严酷事实。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精神病人人道待遇的伦理原则的《夏威夷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Hawaii),其宗旨就是尊重精神病人的权益,为医务工作者以及社会成员制定道德行为规范。这一宣言成为了全世界医务界对待精神病人的纲领性医德文献。

    精神病人权利,首先是其尊严和人格被尊重的权利。医务人员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最为重要的、放在第一位的道德要求。正如乔那吉医生早在1778年指出的“把精神错乱的人作为一个人来尊重,是我们最高的道德责任和医疗义务”。只有在突出强调尊重和维护病人人格的前提下才能真正保证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尤其是精神病发病诱因大都是精神因素引起,所以更需要精神安慰、精神治疗,更需要把病人当作人加以尊重。

    精神病人享有的医疗权与一般病人是等同的,是无条件的。每个病人理应得到医务人员尽可能好的治疗和更为人道的服务。病人与医生的治疗关系也应建立在彼此同意、相互信任、开诚布公、彼此合作负责的基础上。精神病人有权获知识治疗信息的权利,医生不能因为是精神病人而忽视了病人的这一权利,医生应把病情性质、治疗措施、过程、危险性、可能的变化、不利之处及预后适时告知病人,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选择。在医疗中,精神病人的自主知情同意权、保密隐私权等都是不容忽视的。

    与精神病人权利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强迫治疗问题。由于精神病的特点,决定了医生在一些情况下必须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方法。这说明了,相比较一般病人,精神病人的权利在某种情况下是被限制的。较严重的精神病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言行缺乏自知和自制力,不能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善恶后果。因此,为避免病人自伤或对旁人构成威胁,医务人员可以采取强迫治疗和行为控制措施约束病人。但这仅仅是对病人权利有时间的、阶段性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病人自主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当然,强迫性治疗措施是被严格限制在病情需要、病情严重、对他人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夏威夷宣言》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行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在使用强迫治疗时,医生切忌把其中的治疗方法如电休克等作为恐吓、威胁和惩处病人的手段,保证维护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另外,作为法律上的权利,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享受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某些权利,是因为患者发生精神障碍,不能对政治、生活的一些问题作出有意识、有目的的判断的特殊情况而作出的规定。这并不影响病人享有的与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人道保护以及生命和健康的权利。在法律上,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如无责任能力而伤害他人,可以免刑事责任。这也是精神病人权利的一个特点。

    回目录

  • 精神病人权利倡导中心批评匈牙利:社会排斥非奥运会比赛

    2012年8月13日,匈牙利布达佩斯。今天,精神病人权利倡导中心(Mental Disability Advocacy Center, MDAC)向欧洲高级社会权利机构(Europe's top social rights body)发送了一份报告,鼓励该机构对匈牙利违反《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义务进行调查与认定。

    尽管制定了一份旨在关闭收治机构并推进残疾人社区生活的三十年规划,匈牙利政府仍然准备新建一所拥有五十个床位的收治机构——尽管这所机构被命名为“生活中心”,而不是鼓励人们融入社区并为此提供支持。国际社会应特别关注此事,因为欧洲委员会正在用欧盟的钱来建造这些收治机构。简言之,欧盟正在用欧洲纳税人的钱去资助对人权的侵犯。

    “匈牙利政府在社会排斥奥运会上配得上一枚金牌,”MDAC执行主任Oliver Lewis说,“不过将人们和他们生活的社区隔离开可不是一场比赛。否认人们自主权,限制人们控制自己决定的自由,这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匈牙利必须马上停止新建收治机构的计划,并将投资转向基于社区的服务上。”

    MDAC的报告敦促委员会调查并认定匈牙利违反其在《欧洲社会宪章》中关于“促进社会融合与残疾人在社区生活中的参与”的义务(《欧洲社会宪章》第15条)。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 

    回目录

Are you sure want to unlock this post?
Unlock left : 0
Are you sure want to cancel subscri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