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2年9月月刊

  • 练洪洋:精神卫生法能否终结“被精神病”

    《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

    8月27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做出多项修改: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删除了“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作为非自愿住院的实体条件条款。

    一部《精神卫生法》,1985年就开始起草,历时27年,十余次修改,即将揭开盖头。2011年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今天再次审议,如不出意外,该法很快将定型。一说精神卫生法草案修改,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它的实施能否终结存世已久的“被精神病”现象?

    一部《精神卫生法》,其所涵盖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被精神病”之所以成为公众关注的第一焦点,皆因近年来,精神病收治上存在着“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怪象,一些根本没有精神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强行送往精神病院,被限制人身自由,接受强制治疗,给当事人的自由、健康、精神、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人因为财产纠纷被至亲视为“精神病”而强行送院治疗,剥夺财产权,福建等地都发生过,甚至有的连单位也掺和进来,别有用心地将看不顺眼的职工贴上“精神病”标签,跳过家属直接将“病人”送院“治疗”。

    当“被精神病”的案子多了,人们不得不超越个案,反思整个精神病鉴定、监护、治疗等机制。而现行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司法鉴定是最致命的缺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卫生部门组成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不科学、不权威,也容易受到人为操纵而出现“冤假错案”。《精神卫生法(二审稿)》删除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把医学的还给医学,可谓正本清源。公众有理由相信,如果医学鉴定不受非医学意见左右的话,精神病的鉴定将会一步步科学、严肃起来,“被精神病”现象也将被扫进历史垃圾堆。

    问题可能就出在预设前提上,此前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有卫生人员参加,为什么仍旧问题多多?显然,根本原因就在某些人的长官意志盖过医学人士的专业意见,而这种情况,并不会随着《精神卫生法》立法、实施而彻底改观。换言之,在医学机构独立性欠奉的背景下,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也不可避免受到外来力量(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扰。因此,精神疾病放手由医学机构鉴定,也未必能够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甚至还会出现因为申诉次数受限而让“病人”陷入更困难的境地。

    许多国家都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法院对精神病人的鉴定、监护、治疗、安置等采取强有力的介入。从选取监护人、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安置,法官会本着“精神病人也是人”的审慎态度,多方听取意见,不仅是监护人、医生,还包括病人本身,再作决定。司法必须退出鉴定领域,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应当有效介入其他过程,以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精神卫生法》有必要考虑这个方向。

    从更宏远的视角审视,终结“被精神病”只是我国精神疾病鉴定、监护、收治乱象中的一端,另一端是“该收治的得不到收治”——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因其家属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基本的治疗,不得不被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惨不忍睹。是故,《精神卫生法》如能就精神病人的监护、收治主体等作出明显的界定,法律将更加周密,保障将更加有效。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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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九器:精神病防治当首防“被精神病”

    昨日东方网报道,在中国首部《精神卫生法》正在酝酿出台的背景下,上海市卫生局新颁布了《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重点突出了社区卫生机构对各类精神病人的服务功能。在诸多卫生机构功利化色彩严重、 精神疾病成为社会之痛的当下,赋予基层卫生机构承担更多关注精神疾病患者的服务责任,从宏观角度而言,有助于这一庞大弱势群体的权利呵护和利益保障,也是政府主动承担公共责任的一种体现。

    如果仅仅从笼统的政策层面看待,上海卫生局的这一公共政策,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公共政策因为往往事关公共利益,与很多人的权利、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好的政策更要经得起逻辑的推敲、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法理的考验。从这些微观的角度来看,上海的这部关于精神疾病防治的政策,又不免露出破绽,长期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当一个政策一旦出现漏洞和破绽,很像高空中的飞机裂了一条缝,会有大量的“恶”乘虚而入。

    该政策的一条短板在于“调查问题清单”,相当于一个问卷调查,其间的诸多问题设计,令人惊愕,比如问询身边的人有没有“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有没有“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如果选择“有”,对不起,这个人很可能就是“疑似精神病人”,将上报上级卫生机构备案入库。普通人看到这些选项往往感到不可思议,其实所谓“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无故不上班不上学”的情况,在很多人身上或多或少出现过。尤其伴随着社会多元,人们的生活方式多元,用这种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来衡量别人的生活,甚至将这些现象和精神病调查联系起来,岂不是“人人自危”?而进一步的疑问就会接踵而来:会不会有人因此“被精神病”?调查会不会过于草率而误伤正常人?会不会基层非专业人士“乱点鸳鸯谱”?这些疑问不只是涉及误判问题,更涉及公民权利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而另外的短板就更令人忧心。规范规定“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制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者,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这里面明显地暴露出几条程序缺位:一、谁来对病情状况进行认定?谁被赋予决定病人入院治疗的强制权力?显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无权强制病人入院。模糊的规定恰恰给实践中权力的僭越和失序以空间,因为在过去的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和机构出于种种目的,将一些公民“认定”为“精神病患者”,他们正是利用制度的空白和模糊背离了公共利益、满足着局部利益。

    精神病人也是人,也有正当的公民权利,宪法并未将公民分为三六九等,所以,任何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政策、公权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后患无穷。因此,包括上海《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在内的任何政策文件,在对公民(包括精神病人)进行某种认定和自由限制的时候,必须明确几个原则: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认定;公共服务必须征求本人和监护人的同意;以服务为名进行的自由限制,必须有完备的权力授权和执行程序;必须设置权利救济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错误纠错。

    再微不足道的公共政策,仅有宏大叙事方面的正义还远远不够,必须要在微观层面的逻辑、法理、程序方面经得起检验,否则很容易“好心办坏事”。(消息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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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有权选择代理人,防止滥用监护权”非自愿精神病的心声

      2012年8月27日至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草案,借此机会,我们作为曾经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的幸存者,希望我们的痛苦体验与切身感受,能为精神卫生立法献言献策,我们呼吁社会关注精神病收治制度的缺陷,推动“以人为本”的医疗模式。
    通过近段时间对法律的研读,我们认为草案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精神卫生法》赋予监护人过大权力

    第二次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监护人行使的权利包括:非自愿送诊、非自愿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实施约束或隔离等医疗保护性措施、接受外科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权力,而被监护人权利,在第一次审议稿中拥有“住院期间申请再次诊断”的权利,现在也被取消,只有监护人才能申请。可以想象当患者与监护人发生利益冲突时,非自愿住院者将没有任何向外界求助的通道。

    二、诉讼权利也被垄断,监护人侵权无须担责

    在我们幸存者同伴中,有的人被妻子送治,提起诉讼控告妻子,却被法院认为属正常就医行为;有的人被父母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向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没有犯罪事实”,更有甚者连提起诉讼的权利都没有,要找来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一旦遭受过非自愿精神病医疗,我们就很难获得司法救济,原因是被收治、被诊断

    的经历导致我们被推定为“无行为能力人”,送治人被推定为“监护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必须由监护人代理。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监护人权力过大,同时又垄断了被监护人的诉权,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黑洞,任何人一旦被利益对立的人监护,就无法避免被侵害,而无法救济权的处境。也无法追究侵权责任。我们是非自愿收治的幸存者,如果法律无法堵住漏洞,将会有更多人沦为受害者。

    我们建议:修改《精神卫生法》与《民诉法》,保障被收治者有权选择代理人

    由于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没有利益冲突审查与排除的环节,无法阻断有利益冲突的亲人通过主张“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我们建议在立法中保障精神病非自愿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我们认为,监护作为代理关系的一种,代理人关键在于利益一致,实际中的标准在于是否信任,只有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才能避免患者被有利益冲突的人控制,为被不当收治的人保留一条自救的途径;而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来说,其所信任的代言人在场,也有利于促进患者与医生、送治人沟通,让医疗决策更加合理。这种保障,既是我国已批准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明确要求,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认可,更有众多资深学者支持。

    着眼具体法规,我们郑重建议:
    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以下条款: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同时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增加:
    “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并在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使得两部法律在保障公民诉权与代理权问题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

                                                                            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

                                   2012年8月30日

    请支持者在此签名:http://www.hbvhbv.name/qm/liyang/QM.asp

    附:中国非自愿收治幸存者网络,是一个以非自愿收治幸存者为主要成员,并有社工、记者、律师、法学学者、心理学者、精神科医师、公益服务者等不同专业人士予以支持的合作性网络。

    十名幸存者联署建议

    陈丹(化名):北京工程师,因父母反对其婚恋对象,被父母连同四名医托男子撬门后强行送到北京回龙观医院,非自愿住院 近72小时。

    小欣(化名):在读研究生,与父母长期有矛盾,被父母从学校强行带出直接送入精神病院 非自愿治疗近50天;

    林丹(化名):现年23岁,称父亲认为不听话就是有精神病,2005年-2011年 三次被父亲指示的下属军人送送入精神病院,最近一次非自愿住院为195天。

    彭保泉:因街头拍照被指涉嫌扰乱企业经营秩序,被警察签字入院,在十堰茅箭精神病院非自愿住院 5天。

    徐武:被指涉嫌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其父在不入院则判刑的压力下签字,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非自愿住院四年半(2006年12月15日—2011年6月10日 1571天);

    钟旺山 :因乱花钱,被诊断为躁狂症,2003年5月开始至2004年,五六次住院,每次3个月左右;

    陈国明(化名): 福州金店老板,深夜被妻子及其娘家人从家中捆进福州市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收治56天,出院后发现数百万财产已被转移。

    刘丽(化名):与父亲关系不和,被亲戚指使外人一起骗进安庆第六人民医院,强制收治一个月。

    陈鹏:高中数学老师,因与学校的矛盾,被家人送治,先后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3月在湛江第三人民医院收治近四个月;

    阿莉(化名):江苏外企经理,因公司新装修中毒昏迷,被诊为“急性精神病”,在精神病科住院一个月。 

    (消息来源:深圳衡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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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老年精神病人的社区服务模式简介

    60年代后,西方国家的精神病学界兴起一股“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之风,风过之处,被戏称为“单程车票终点站”的有数千张床位的大精神病院纷纷关门。这一方面要感谢众多抗精神病药如氯丙嗪、氟哌啶醇的问世,使大多数精神病人的行为变得可为社会所接受;另一方面,要归功于社区精神卫生保健体系的逐步完善。庞大的集中监管式的精神病院化整为零,分散在社区,与社区原有的医疗服务网相融合,其目的是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达到社会与心理的全面康复。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所取得的成绩,促使世界卫生组织于1981年提出了“以社区为基地的康复”(Community Based Rehablitation,CBR)的方针,其定义为“社区康复是指在社区的层面上采取的康复措施,这些措施是利用和依靠社区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料来进行的”。社区医疗服务做得较有特色的包括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北欧国家,法国,德国。这里就以澳大利亚模式做一简单介绍。
    1.急症住院部:根据所服务的社区人口数目,病房床位数不等。可以附设在社区综合医院内,也可以是独立的。主要接收急性起病或病情突然恶化的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如有自杀倾向的抑郁病人、有行为问题或精神病症状的老年痴呆病人或日常生活受到幻觉、妄想严重干扰的老年精神病患者。住院目的是为了控制精神症状的急性发作,所以住院期一般都限制在3 ~4周之内,然后视情况将病人转到其它机构。
    2.护理之家:服务对象是那些治疗收效甚微、以护理为主要内容的老年精神障碍患者,如阿尔采木氏病患者及其他痴呆患者、病情相对稳定的老年精神分裂症患者等。护理之家的建筑设计与精神病院很相似,基本上是全封闭式管理。照料老年人的饮食起居,使其尽量过上“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护理之家的目的。虽名为护理之家,其工作人员中很少或根本没有精神科护士或其它注册护士,绝大部分护理员只受过精神科培训。但精神科医生和有经验的精神科护士会定期随访,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也对护理员进行指导。
    3.老人院:老人院中的老人在精神状况、生活自理程度上均好于护理之家中的老年人。老人院为那些独立生活有困难但又不能得到子女照料的老人提供居所、膳食及必要的生活料理。它是开放式的,无论在管理上还是在设施上都很类似收费低廉、有人情味的小旅馆。
    4.支持性住宅:专为自理能力较高的老年人而设。这类老年人基本上能够独立生活,但在某些日常活动如购物、做饭时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人上门服务。这类服务设施可谓社区服务的元老,最早以“meals on wheels”(上门送餐)而著称。如今服务项目已大大扩展,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咨询、联系就医、康复训练等等。
    5.日间医院:顾名思义,是只提供日间医疗服务的机构,以躯体功能和日常生活功能的康复为主。老年人白天在医院接受医疗检查、治疗,晚上回家享受天伦之乐。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选择这种服务方式。日间医院的工作人员由精神科护士和躯体治疗师(Physical ther apist,负责病人躯体活动功能及日常生活功能的评估与锻炼、康复)组成。
    这一医疗服务体系有以下特点:
    1.整体性:功能不同的各种医疗服务机构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网络。网络的基础是社区中的通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通科医生以自己的开业诊所为据点,向诊所附近的居 民提供一般性的医疗服务。并以转诊(referral)的方式将有精神问题的老年人交由专科医生诊治。急症住院部的医生会经常与通科医生保持联系,以保证病人出院后治疗的连续性。老 年病人在急症治疗期结束后,如果必须转到其它住院机构,急症住院部的医生通常会将病人转往自己责任区内的护理之家或老人院,以便随访。各个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如 通信、打电话、聚会等定期保持联系,以协调工作。
    2.法制化:国家大法有“精神卫生法”(Mental Health Act),地方小法有“社区治疗条例 ”(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CTO)。社区治疗条例涉及到了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方方面面,如:在何种情况下病人必须入急症住院部,由谁来决定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医院承担哪些义务,病人拥有哪些权利;病人若需转到其它住院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治疗费用核算;监护人的义务等等。社区服务尽管机构各异、名目繁多,却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关键在于几乎每一步骤都有章可循。代表病人的律师、维护残疾人和老人权益的民间团体以及负责处理医疗投诉的地区医务官,都会监督医疗机构的行为,保证老年人得到合理的服务。
    3.多学科性:多学科团队成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提高疗效,而且也是为了尽力达到社区康复。团队成员包括精神科医生、精神科护士、神经心理学家、躯体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和/或老年病学家。所有成员在诊断、治疗和康复上既密切配合,又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给予病人帮助。如躯体治疗师在病人临近出院时,会仔细地评定病人日常生活功能水平,如辨认钱币、交水电费、填写税单、做简单饭菜、采购等,估价病人独立生活的能力,以便做出进一步安排。社会工作者会负责处理病人入院、出院、转院等各种具体事务,并会就老年人养老、医疗费用、法律纠纷等问题,与社区行政部门特别是福利部门如社会保障部及司法机构打交道,同时会与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保持密切联系,以保证老年精神障碍患者不被社会所忽视。(消息来源:《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作者: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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