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2年10月月刊

  • 本月动态

    精神卫生法终获通过。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是中国首部精神卫生领域的国家大法。 此前,据调查,约有1亿中国人患有各类精神疾病,而其中约有超过1600万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这一数字使得精神卫生在中国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同时,当前普遍存在的“被精神病”现象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以此作为“维稳”手段。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存在偏差,甚至误读,亟需补课。

    酝酿了27年的精神卫生法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于26日获得通过。这部法律针对中国精神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促进公众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有舆论认为,此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中国的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众心理健康促进的政府责任。但也有人对这部法律能否有效遏止被精神病现象存疑。(来源:网络)

    发微博求救上海一居民称“被精神病”五年 。从2011年12月23日开始,网名为“神秘樊志德”的微博用户,称自己是闵行区居民樊志德,是正常人,但被其家人和上海闵行警方强制送进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已有5年,希望得到媒体、社会以及律师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微博称,自己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屋已被其弟弟据为己有并出租,1000多元的退休金也被侄子用作学费。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新记者,该工作人员称,调查结果显示,是樊志德家人要求给他做精神病鉴定,医院也接受其住院,跟警方关系不大。这篇博客还称,2007年8月10日上午,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将他从家中抓到上海市闵行精神卫生中心。期间,樊志德曾希望通过自己的监护人将自己领出,但是其父母不肯,家里还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闵行精神卫生中心陆院长向财新记者表示,了解病人的病情和病史必须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他透露,樊志德这一微博也引起上级的关注,他们也曾为此写过汇报。(来源:财新网)

    长春女孩因同性恋被家暴、被精神病 刚逃出又被父母抓回 日前,网友 @歧途宇轩 发微博称,已成年的长春女孩小安(化名)因与她同性恋爱,屡遭父母实施家庭暴力,多次向警察报案却被送回父母家中。9月26日,小安被父母送入长春市第六医院(系精神病院),医生在完全没有核实家庭暴力是否真实的情况下,认定她对父母的恐惧源于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将其收治入院。不久,小安被父母接出院后软禁在家,断绝与外界的联系。10月9日,小安趁父母不备逃出家门与律师和宇轩会面。但当晚,小安的父母向派出所报警称她有精神病,小安再次被警察强行送回父母家,又一次彻底失去与外界的联系,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来源:网易女人)

    陕西镇安农妇因上访被送精神病院 县长当面道歉 近日有微博爆料称“镇安一农妇上访11次被送精神病院”,网上反映强烈。县委书记张盈安、县长璩泽涛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对此事展开调查核实,确认“上访人李立芳被送精神病院”情况属实后,责成永乐镇党委、政府迅速将李立芳接回。10月12日上午县委书记张盈安、县长璩泽涛当面向受害人李立芳及家属赔礼道歉。由县纪委监察局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永乐镇正科级维稳办主任项忠、包片领导永乐镇党委副书记倪静停职,包抓社区的永乐镇干部王娜停止工作,接受组织调查;责成永乐镇党委停止张汉春的王家坪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立案调查处理;对王家坪社区主任周华民依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处理;对永乐镇王家坪社区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支部副书记汪荣斌、社区信访调解员王宇晓等人进行调查处理;责成永乐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对社区班子予以责令纠错;责成永乐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带王家坪社区班子成员向李立芳及其家人再次当面道歉;对李立芳和陈学林邻里双方地界矛盾纠纷问题,由县上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协商调解;正确处理信访案件和非正常上访事件。 据了解,目前永乐镇政府就此事已与李立芳及其家属达成谅解。(来源:西部网)

    整理: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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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芳武五年被精神病生活终结束 往昔岁月不堪回首

    何芳武:男,45岁,湖南永州访民。因其父亲被无辜打死,自1992年开始上访维权。2003年12月18日,在中纪委上访时,被当时江永县信访局黄副局长、江永县政法委副书记何绍云(音)等人抓回来并强行关进了永州市精神病院。2006年1月9日,何芳武走出了精神病院。出来后因继续上访,2007年9月11日中午何芳武在北京拦了温家宝的车,又被当地政府从北京押回永州,并再次被关进永州市精神病院。2012年9月22日何芳武离开关押了他五年的永州市精神病院。

    被关精神病院的时间:第一次:2003年12月18日至2006年1月9日

    第二次:2007年9月11日至2012年9月22日

    被关精神病院的名称:湖南省永州市精神病院

    近期,何芳武向《民生观察》谈了他在自2003年以来两次被关进永州市精神院的情况:

    何芳武:我是湖南访民何芳武。我在2003年和2007年曾两次被永州市政府部门关进精神病院。事情的起因就是:

    我父亲1989年因检举揭发时任允山乡副乡长蒋育祥贪污救灾钱粮而遭蒋育祥陷害,被无辜免职。1992年,蒋育祥等因我三叔儿子超生的问题,而嫁祸我父亲包庇计划生育,对我父亲拳打脚踢,致使我父亲当场身亡。我九十多岁的老奶奶也被气死,从此,我们全家被迫害的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全村上下一千五百口村民干部为我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联名签字,以村委会的名誉帮我起草了证明:“何祥仔支书一家与计划生育无关,望上级政府明查,特此证明”。从九二年起,我无奈走上了二十年艰难的上访维权之路。一路维权,控诉上访到中央,这期间,我吃尽了苦头,遭受尽了折磨,露宿街头、乞讨为生,在维权控诉中,更遭受报复、迫害、歧视、嘲笑、追打等常人难以想象的遭遇,也进过监狱、收容所,在北京、湖北、湖南、衡阳、永州也经历过六十多次的残酷折磨,寒冬腊月零下三十多度的气温,一进去,几个人就把我拉到池子里洗冷水澡,不洗就打,洗了半多个小时,洗完后,全身冻僵,四肢无力,几个人将我捆绑起来,向我猛打,拳打脚踢,灌尿,灌屎,灌辣椒水,尿屎都憋出来,背水衣,进水牢,蹲警备,就是黑牢,长一米,宽一米,高一米,窝屎,窝尿在里面。每天一到晚上背监规,还要伺候牢霸,伺侯不好,就要挨打,挨骂,还要我做事:洗衣服,叠被子,洗尿桶,洗厕所,打扫卫生,查岗、放哨,生不如死,度日如年,暗无天日,哭天天不灵,喊地地不应,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这期间,我也得到很多好心人的帮助,为我捐粮捐物捐钱,才使我躲过一次次的劫难。经过多年的无数次的上访反映问题,我的事情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永州市委书记、副书记邹金、谭正作了亲笔批示,法制日报,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湖南日报驻永州日报,永州时报,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卫视乡村发现栏目组也重点关注,由中央、省、市领导坐阵江永县查处解决我的诉求问题。但是到了江永县县委书记唐长久那里就石沉大海,他就采取拖延、阻碍、干扰、封锁各种手段打压我,后来才知道唐长久与朱治情互相狼狈为奸。一九九九年到二000年,我再度上访,检举揭发唐长久参与黑社会武装贩毒及贪污腐败事实。二000年四月二十三日到四月三十日在唐长久的指示下,我被非法拘禁一个星期,期间受到严刑拷打和威协,他们企图用暴力胁迫我,不让我继续向上级政府反映情况。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我在北京上访控诉时,唐长久派江永县县委副书记何绍云江永县信访局局长黄应梦等人把我抓起来,押回永州,他们编造谎言,伪造文件和证明把我强行关押拘禁在永州市零陵区精神病医院后,与医院互相勾结,签订合同,不惜代价,每年花费五万元的高代价,把我关押拘禁在医院里,医师护士强迫我吃药、打针,我不吃,他们就把我捆绑过电刑,全医院领导干部、医师、护士上下人人都知道我没有精神病,是个无孤受害的上访者,向景涛主任对于我的惨遭不幸深表同情,出于良心和正义,他亲笔帮我写了一份证明:“何芳武没有精神病,是在北京上访控诉的无孤受害者,望上级政府明查,特此证明。”但是医院里的一些领导干部,医师护士为经济效益,强迫我长期住院、打针、吃药,使我的身体上,肉体上,精神上遭受药物的摧残。二00六年一月九日当我出院时,因多年吃药,身体都跨了,走路时都跌跤子。

    出来后我继续上访控诉,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我在北京拦温家宝总理的车,是请求总理解决。但是,湖南省委副书记,永州市委副书记,江永县委副书记,江永县公安局刘副局长,信访局局长黄应梦,允山镇何镇长一大批人跑到北京抓我。九月十三日我被押回永州市后,被再次关押在永州市零陵区精神病医院,江永县政府与精神病医院签订长期合同,每年费用五万元,长期逼迫我吃药、打针。我二00七年开始吃药打针,直到二0一O年九月十三日,因为我帮医师护士做事,每天帮他们洗衣服,折被子,打扫卫生,搞基础护理,冲洗厕所,安排病人找床铺睡觉,打扫卫生,查药、查尿、查屎,查碗筷,查岗放哨,基本上没有休息时间,随喊随到,这样才躲过一劫,不吃药,不打针。我无数次强烈要求向医师护士提出要求说:“我要回家,自由。”但是医师护士说:“不行,进来容易出去难,我宁愿把整个病区百多个病人放出去,我也不准你活着踏出这趟门,只许你死的抬出去,这是你们江永县县委、政府的指示精神,放虎归山。影响他们的政绩。我们二十四小时监视着管你的”。国法何在?民生何在?和谐何在?百姓有冤,哭天天不灵,喊地地不应,有冤无处伸,有苦无处诉,为什么我为父伸冤,讨说法,为什么我如此遭受这些人的残酷迫害,被他们诬为精神病,欲把我关在精神病院,拘禁至死。

    我妈,弟何芳文多年无数次血泪洗面,跪拜请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强烈要求放我回家。江永县根本不予理采。二O一O年,唐长久贪污腐败被查处判决,才同意接我回家。直到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我才走出精神病医院获得自由。允山镇政府领导何部长、周金界主任等人强迫我签字,当时我为了生存、自由、活下来,万般无奈接受签字。回到江永县后,允山镇政府又来了领导干部李书记、肖主任、高所长、何部长、周金界主任,当时我老弟何芳文在场强迫我接收一千元写领条签字,无奈之下接受签字。

    《民生观察》 :那你今后有什么打算?

    何芳武:允山镇政府李书记对我说:“你反映的诉求以后才讲,靠你自己创业。”这个我无法接受,也坚决不同意的,我现在身无分文,家中一贫如洗,非常困难。我没有身份证,一身病,年老病残,四肢无力,我怎么去创业?把我关押在精神病医院将近十年,每年交五万元费用给医院,交几十万元费用给精神病医院,这个钱就有,帮我起房子的钱就没有吗?况且帮我起房子的这笔钱是从省里面拨下来的,整个精神病医院人人皆知,是医师护士告诉我的。我的诉求却一直被推诿,拖延,踢皮球不管,至今得不到解决,国法何在?民生何在?和谐何在?只要我还有一口气一滴血,我就要捍卫我的人权,维护我的尊严。另外,现在仍有人跟踪,监视我。

    同时我也感谢曾经帮助过我的好心人:周小珍姨,李书记的救命之恩永世不忘,也感谢刘飞跃老师、肖勇老师、妈、弟弟何芳文,廖开慧、姨爹李财源,何志文,何利兹镇长,徐建兴、何海斌以及全社会所有关心支持过我的好心人,他们给予我第二生命。救命之恩永远铭记在心,时机好转,定会“滴水之恩,涌泉相报”!

     

    采写:芳草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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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湘乡彭淑梅上访三十年四进 “疯人院”

    本刊2012年8月号关注了湖南省湘乡市被精神病者辜湘红,她是湘乡市一位老上访户,也是精神病院里的常客。2012年7月26日辜湘红在北京闯美国大使馆后随即被抓,7月27日被押回湘乡市后即被送进了湘乡市康宁精神病医院。当时是湘乡市龙洞乡政府的二名人员以及她的兄弟和儿子将她送进医院的。这已是辜湘红第十次被关精神病院了。

    辜湘红这次被关进精神病院后,多次设法与本刊电话联系,介绍了她在里面的情况。辜湘红说政府一直在给她家人施加压力,康宁医院院长则对她说只有十八大结束她才有可能出去。辜湘红对此很着急。到现在辜湘红被关在这家医院内已有三个月了。但是,辜湘红近期意外地发现,自己并不是这里被关时间最长的受害者,这里还有一位被关了三、四年的老上访户——彭淑梅。

     

    彭淑梅是何方人氏?获悉这个消息后我们设法拿到了彭淑梅二女儿余继兰的电话,并于2012年10月12日采访到了她。当时余继兰正和她的家人在广西南宁做生意谋生。据介绍,彭淑梅是湖南湘乡市龙洞乡康加村人,今年已七十四岁了。彭淑梅的丈夫在当地一家矿上工作并入了股,但1982年却因事故死亡,留下几个年幼的孩子,余继兰说她父亲去世时她只有九岁半。

     

    丈夫去世后彭淑梅找到矿上和当地政府,要求进行救济和对子女进行安排,但结果是彭淑梅只获得几千元的赔偿,其它要求都遭到拒绝。要求被拒绝后,彭淑梅于当年就走上了上访路,谁知在这条路上一走就是三十年。彭淑梅说正是因为家庭的变故,家里非常困难,她小时候因此就没读什么书。

     

    几十年来彭淑梅的上访之路一直没断过,她到湘乡、赴省城长沙、进首都北京,她成了当地一名老上访户。她因此就成了当地政府眼中的一名缠访户、“不稳定分子”,近年更是成了重点维稳对象。由于总到各级政府去“闹”, 湘乡市当局没少对彭淑梅采取过措施,她被关过黑监狱、被殴打过、被拘过,更进过精神病院。

     

    在2008年以前,彭淑梅就已三次被关进了湘乡康宁精神病院。对于彭淑梅三次进精神病院的时间,余继兰现在只记得一个大致的时间了。第一次发生在2006年,后二次发生在2007年,其中2007年的春节都是在精神病院里过的。这三次都是湘乡市信访办的人把彭淑梅关进精神病院的,三次的全部费用也是政府出的。至于彭淑梅被送精神病院的原因,余继兰说就是因为她上访。“政府就是不让她再上访去闹事”。 这三次关精神病院时间不太长,最长一次是半年。在精神病院里,彭淑梅被强迫吃药打针过。

     

    余继兰说她妈妈是正常人,没精神病,就是上访时间长了说话有点罗嗦。“要是有精神病的话我们几个孩子也长不大”。

     

    时间转眼到了2008年11月,这月的一天余继兰突然接到一政府官员的电话说:“你妈妈又在政府闹了,你赶快过来”。 余继兰去后,湘乡市信访办的官员早已到那儿等着了。见到余继兰过来了,官员们就强令余继兰看守住她妈妈,后又要余继兰签字送她妈妈再去精神病院。看到妈妈上访很可怜,又看到政府如此强硬,余继兰最终签了字。于是,彭淑梅第四次到了湘乡康宁精神病院,而且至今未出来,历时已四年。

     

    采访的最后,我对余继兰说:“你妈妈长期在精神病院里也不是个事呀”。 余继兰竟语带啜泣地说:“我知道,我也是没办法呀”“等我年底回湖南后一定把她接出来”。

     

    高峡

    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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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黑暗的角落” —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治疗者的悲惨命运报告

        
      CHRD
    2012年8月

    英文原文:
     
    “The Darkest Corners”: Abuses of Involuntary Psychiatric Commitment in China
     
    http://chrdnet.com/2012/08/22/the-darkest-corners-abuses-of-involuntary-psychiatric-commitment-in-china/
     
     
     
    鸣谢:
     
    CHRD 特此感谢中国大陆民间关注精神病人权利公益组织、律师和维权人士为编辑撰写该报告提供的协助和支持。
     
     
    该报告的英文原文已经提交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供该委员会2012年9月对中国政府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的审议做参考。

     
    目录
     
    简介——————————————————————————————————————————— 1
    一、被非自愿收治的病人在精神病院中因其残疾被非法剥夺自由和拘禁—————————- 5
    三、对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受害人没有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12
    四、残忍对待、暴力行为和滥用在精神病院司空见惯—————————————————— 16
    五、精神病院的病人被限制或阻止与外界通信—————————————————————- 19
    六、结论和建议————————————————————————————————————– 20
    注释:—————————————————————————————————————————- 22  

    缩略词表
     
    CL 刑法
    CPL 刑事诉讼法
    CRPD 残疾人权利公约
    MHL精神卫生法
    NP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PL 警察法
    PSB国家安全总局 

    “最黑暗的角落”
    中国精神病非自愿收治滥用报告
     
    CHRD
    2012年8月
     
    简介
     
    2011年4月的一天,凌晨2点,徐武撬开窗户,通过铁栏之间的缝隙,从武钢职工二院精神科的监护病房里逃脱。四年之前,徐武所在的单位与警方一起,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进了精神病院,直到他逃脱。
     
    徐武说,他没有精神病,而是因为向政府部门投诉他的工作单位对而被强制收治的。但是,他被医院诊断为患有“妄想症”,并且在症状在四年内没有丝毫减轻。在成功逃脱后,徐武到广东参加了一档电视节目的录制,讲述了他被原单位迫害和被强制收治的惊心动魄的故事。离开电视台时,徐武在南方电视台大院内被7名操武汉口音的男子(其中一人声称是警察)塞进一辆出租后离开。徐武随即被带回了精神病院,但却由此引爆了中国精神病强制收治的舆论风暴。在网络上,人们对他是否有精神病,以及医院、武钢和当地公安机关在将他关押在医院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展开了热烈讨论。[1]
     
    中国的精神病非资源收治制度就像个黑洞。一个公民仅仅因为有精神病,甚至仅因其家庭成员、雇主、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声称他有精神病,他/她就可能因此而无固定期限的“消失”掉。
     
    据官方估计,中国每年有80万人被送进精神病院。[2]他们中的许多人就像徐武一样,是被强行收治的。医院接收这些人后就禁止他们离开,除非那些决定将他们收治的人(送治人)同意他们出院。在医院里,病人作决定的权利被剥夺,除非医院或者送治人也同意该决定;后者还在法律上被医院视为该病人的“监护人”。被强制收治的病人还要接受药物和电击在内的强制治疗。中国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对病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收治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的规定,病人也没有请求司法复核和委托律师的权利。病人与外界的通信权利在通常下也被剥夺了。
     
    对患有或被声称患有精神障碍的人进行强制收治违反了中国政府于2008年批准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下文简称“公约”)。[3]负责监督公约在各缔约国实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于2012年9月18、19两天对中国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了第一次审议。[4]
     
    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背后的原因
     
    不健全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不独立是目前非自愿收治被滥用的主要原因。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精神障碍者群体的法律。尽管有若干部全国性法律涉及到了非自愿收治的某些方面,例如《刑法》、《警察法》等,但相关条文不仅用词模糊,对非自愿收治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非自愿收治进行规范,但是这些法规对非自愿收治的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此外,目前不管是全国性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都没有对收治程序中的司法复核作出规定。一旦病人提起对医院或者送治人的诉讼,法院往往不愿意处理并为非自愿收治的受害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中国政府于2011年10月发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但草案提交人大表决的时间尚未确定。从表面上看,该草案对当前违反《公约》的强制收治制度做出了修正。[5]
     
    精神病非自愿收治被用于政治目的
     
    当前的非自愿收治制度极易被滥用。那些有“门路”(包括权力和金钱)的人可以通过强迫或付钱的方法让医院拘禁他人,以此作为惩罚或让他们“禁声”。这些做法却往往被免于处罚。2002年,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发布的调研报告表明,强制收治被政府用于政治目的,主要被用于对政见异议人士和法轮功学员的拘禁。[6]十年之后,精神病收治制度被出于类似政治目的的滥用仍在继续。当前很多被强制收治的人是上访者、异议人士或活动家。[7]在这些案例中,那些让政府官员恼火的人,包括向上级机关上访的人或发表批评政府言论的人,被送往精神病院作为惩罚。
     
    与此同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精神病院的私有化管理也加剧了这种滥用。一些富有的人可以付钱给精神病治疗机构,将他们想“摆脱”的人、近亲、员工等监禁或者强制治疗,监禁和治疗的时间长短取决于送治人的能力和意愿。[8]在部分案例中,送治人同意付钱给精神病院,让医院收治其“有精神病”的亲戚或者员工。在接到送治人的指示后,医院的职工甚至会跑到大街上将送治人的亲戚或员工“抓走”。随着政府部门维稳经费的日益增加,公安部门开始付款给精神病院,由医院对当地的“麻烦制造者”进行变相监禁,精神病院也因此从中受益。
     
    本报告的结构及研究方法
     
    在第一部分,本报告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介绍非自愿收治制度所具有的违法性质和歧视性的特点;其次,本报告将讨论在精神病院中,医护人员对精神障碍者自主意志的习惯性无视;在第三部分,我们将对精神病人被收治时以及恢复自由后的司法保护缺失状况进行检视;接下来,本报告会对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遭到的残忍和暴力对待进行讨论;最后,我们将就遵守国际人权规范和国内法应该采取的措施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本报告附录包含一个清单,列举了一些人在上访或进行人权活动之后被精神病机构收治的案例,以此来彰显中国非自愿收治制度被滥用背后的政治动因。
     
    本报告中,CHRD将以《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为标准,对中国政府遵守国际人权准则的状况进行检视。更具体地说,这种检视集中于中国政府对《公约》以下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条款的遵守情况:
     
    l         平等和反歧视(第五条)
    l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l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l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l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l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l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l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l         健康(第二十五条)
     
    本报告将引用或评论选自22个省市[9]的超过60个非自愿收治案例,其中包括中国人权卫士(CHRD)和另一中国NGO—-公民权利和民生观察(CRLW)所做的15个访谈。这些案例发生在中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2008年至2012年。由于本报告在开展研究时正值中国的政治高度敏感期,CHRD无法进行更大规模的访谈。CHRD和CRLW访问的大部分受访者都是被政府官员送入精神病院的,但也包括部分被中国NGO或媒体报道过的、被家人或雇主送入精神病院的案例。尽管这些报道只是一部分,它们仍集中揭示了中国非自愿收治制度滥用的泛滥和严重程度。
     
    定义
     
    CHRD在本报告不对报告援用案例中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任何评价,尽管其中的一些人也许的确有精神障碍。我们将用“病人”一词指代所有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同时,用“精神病院”指代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和医院内部的精神健康部门。 
     

     

    2011年7月,曾被强制收治的陈国明在北京的一个公园抗议,希望引起公众对精神病强制收治的关注。他重现了他的家人用带子将他捆绑后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情形。旁边的地上写着“每个人都可能被精神病”(图片由深圳衡平机构提供)  
     
    在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强制收治”指的是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的收治。当病人不是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时,医院的收治行为就会被认为是病人“自愿”的;如果病人在医院被迫接受治疗,会被认为是在接受“医疗保护”。在本报告中,不管送治人是什么身份,我们都用“非自愿收治”(或“强制收治”)来指代所有违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被精神病院接收和拘禁的情形。根据《公约》第四条第四款,中国政府有义务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禁止任何人,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和私主体。[10] 

    一、被非自愿收治的病人在精神病院中因其残疾被非法剥夺自由和拘禁
     
    《公约》第五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
    一. 缔约国确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法律给予的平等保护和平等权益。
    二. 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一. 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
    ㈠ 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㈡ 不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均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残疾作为剥夺自由的理由。
     
    2004年,联合国任意拘禁工作组对中国进行了实地访问。访问中,工作组发现中国的精神障碍者不能离开收治他/她的精神康复设施机构(?)。工作组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自由的剥夺,因为缺乏必要的用来对抗收治的任意性和滥用的保障机制。[11]到了2012年,这个制度仍然没有改进。在当前的实践中,一个人有精神障碍或者被声称有精神障碍成为剥夺这个人人身自由的借口。[12]此举明显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大量规定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了上位法
     
    尽管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收治,但法律并没有授权或指定其他国家机关对作为送治人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除此之外,若干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授权家庭成员可以成为送治人。[13]这类规定明显违反了中国的《立法法》。[14]《立法法》规定: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作出规定。[15]
     
    (二)非自愿收治标准模糊不清
     
    当前中国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强制收治,分别由《刑法》和《警察法》作出规定:
     
    (1)《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予以收治。
     
    【“该怎么说精神病院呢?它们是世界上最黑暗的角落。不管是谁,只要他的家人认为他有精神病,就可以把他送入精神病院。我当然不希望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一旦入了精神病院,他就无法再保护自己了。医护人员可以为所欲为,而家人们对此一无所知”。一位曾经的病人何某如是说[16]】
     
    《刑法》和《警察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何种情形为“必要”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修订)[17]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刑事收治制度: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18]但是,相关法条仍然模糊不清,没有准确定义何为“暴力行为”,也没有说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哪些。在当前实践中,即使没有证据表明他/她引起了《刑法》和《警察法》要求的“危害结果”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其他公民人身安全”,他/她也仍然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收治。
     
    一些省级地方政府和市级政府通过的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法规存在更严重问题。[19]这些地方法规规定了大量允许强制收治的情形,根据这些规定,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被非自愿收治。在上海和大连,公安机关得到授权可以将实施“猥亵妇女”“毁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其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予以强制收治。[20]这些规定也给了近亲属这样的权力:即违背家庭成员的意愿将他们送入精神病院进行诊断、收治和拘禁。《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则规定:患者的家庭成员有权违背其意愿使其被收治,如果经精神科医生认定该患者“不宜出院”或者“患有重性精神疾病”。[21]但是,该条例并没有明确精神科医生对病人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时的诊断标准,也没有规定何为“重性精神疾病”。
     
    《精神卫生法》(草案)为非自愿收治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精神障碍的人可以被强制收治:(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3)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22]但是,上述情形仍然允许以残疾为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
     
    【“但根本没人告诉我做过鉴定,我现在怀疑是2008年1月那次被拘留时,被他们偷着做了所谓的鉴定。2008年1月19日中午十二点左右,来了两个人,我不认识。这二个人和我谈了大约半个小时,谈的内容主要问我案子及上访的情况。”内蒙古上访者杨雅梅说。[23]】
     
    在实践中,精神病院往往仅仅因为公安机关或其他政府官员、病人家属或者雇主声称被强行送到医院的人有精神障碍就做出将其收治的决定。例如,在CHRD采访过的一个案例中,精神病院收治的依据是:公安机关认为她“性格异常、言语偏激”,因而怀疑她有精神病。[24]在其他案例中,精神科医生在接收病人后,在病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其进行精神健康状况诊断。一旦诊断结论为“双向情感障碍”或者“偏执型人格”,就会成为强制住院的理由。[25]
     
    (三)出于政治目的对非自愿收治的滥用
    在数个案例中,医生和护士都承认被收治人实际上没有精神障碍,但医院还是将他/她收治了,因为送治人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一个采访中,一个江西上访者的哥哥亲耳听到精神病院的护士长承认他的妹妹(彭新莲)没有精神病,但她还是不能出院。至于原因,医院是这么说的:“彭新莲现在没病并不代表她以后没病。我们不能让她出院,(因为)谁送来的谁接走。”[26] 

     

    武汉市精神病院内部,本报告中多个当事人曾被该院收治。
        
    CHRD记录的另一个案件中,一个上访者甚至在诊断结论显示她没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被医院收治长达一年多时间。她透露,医生一直建议她接受政府开出的条件,只有接受了她才能出院。[27]在人权律师刘士辉录的一个视频里,护士告诉他,他去精神病院拜访的两个当事人都必须在停止上访后才能出院。[28]在另外的案子里,一个上访者在签了协议、承诺不再上访后才能出院。[29]关于2008年至2012年间由于上访和人权活动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其他案例,请参见附录。)

    二、精神病院的病人在缺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分配“监护人”
     
    《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缔约国应当确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在中国,一旦被送往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部门和医生便只考虑送治人的要求和意见,被收治人的则不予考虑。医院将送治人视为“监护人”并允许后者送治和接病人出院。尽管《民法通则》[30]规定,公民在被法院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后,他的监护人可以他的名义行事。在下文将要讨论的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缺乏行为能力,因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起诉收治机构或者送治人。不管法律还是实践,奉行的都是“替代决定”原则,即有精神障碍的人被认为没有能力自己做决定,因而需要监护人来做帮他做决定。这一原则限制了《公约》所要求的精神病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
     
    (一)精神病院否认病人表达意见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31]《残疾人权益保障法》[32]也重申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33]但是《民法通则》同时也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4]《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利益相关方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后指定监护人。
    但是,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政策部主任的估计,实践中99%以上接受精神病治疗的病人(包括被强制收治的)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监护人指定程序。[35]这显然违反《民法通则》的规定,对精神病人构成了歧视,因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病人在生活的各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权利能力。”
     
    【陈国明曾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在他拒绝借钱给岳父后几个月,2011年2月10日,妻子陈慧玲和她的亲戚一起将他用药迷昏,用带子捆起来拳打脚踢后送到了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精神病院。在这家医院里,精神科医生认定他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姐姐陈芳得知他被送进精神病院后,马上从老家赶往医院。按照陈国明的嘱咐查到他名下的股票在2月14日被低价抛出后,陈芳立即向邵武市公安局报案,并向医院方提出对陈国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要求。由于南平医院没有鉴定资格,警方介入后,要求陈国明的妻子协助陈芳马上办理转院手续,送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是陈“无精神病性症状”。尽管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确认陈没有精神病,但却不同意让他出院,除非他的妻子同意。医院多次要求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但都被拒绝。4月14日,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医院在书面通知其妻子办理出院手续仍不办理的情况下,最终允许陈芳办理了出院手续,此时距陈被收治已经过去了56天。陈国明出院后,以“故意伤害”和“非法拘禁”为由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但是,邵武市公安局拒绝就他被非法拘禁一事进行调查,声称称陈慧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称:“偏执型精神障碍只有配偶看得出来,你妻子认为你是精神病,就有权利把你送到精神病院”。[36]】
     
    部分地方立法也授权给家庭成员以送治决定权和出院同意权,而不需要经法院依法宣告被收治人无/限制行为能力。基本上,这类法规许可了实践中通行的做法,用医护人员的话来说即“谁送来谁接走”惯例。
     
    上述惯例的立法表述可见《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事实上,地方性法规授权家庭成员送治决定权和出院同意权也为地方政府迫害公民打开了大门。一旦地方政府认为某人是“麻烦制造者”,想把他/她关起来,就可以给他/她的家庭成员施压,迫使家庭成员签字,从而达到将他/她送入精神病院的目的。[37]
     
        (二)“拒绝承认自己有病”被当成“有病”的证据
     
    此外,一些地方法规还进一步规定,对自己的疾病没有“自知力”或者“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没有能力决定自己住院治疗或者出院的事项,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或者协助办理。[38]《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还规定,上述精神疾病患者对于住院治疗以及选择或拒绝治疗没有知情权和决定权。[39]换句话说,那些坚称自己“正常”的人不能自行决定出院、拒绝治疗或者被通知治疗方案,因为他们拒绝承认有病本身就是患有精神病的证据。[40]
     
    中国媒体还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1月,网站编辑程天富在福建省长汀县大街上被精神病院的员工绑架。医院此举是在他妻子的要求下进行的,因为妻子认为他“有精神病”。他意识到,要想从医院出去,他就不能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病。在报道中记者写道:
     
    “程天富观察出院的人,发现他们都很顺从医生的意思,承认自己有病,并表示自己愿意积极配合治疗。学会这一招,在医生对他的检查时,他提出,自己的确有病,表现出6大病症,并分析原因,同样是6点,最后提出自己出院后将会怎么做,还是6点。4月28日,医院将程天富放出,主治医生介绍说,是因为他们认为程天富病情恢复可以,自知力不错,不需住院,坚持吃药便可。”[41]
     
    (三)《精神卫生法》(草案)赋予近亲属监护权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保留其行为能力的权利,草案与当前的制度相比没有任何进步。与大多数地方法规类似,草案规定对患者精神状态的评估和住院治疗必须是自愿的;但草案同时也规定,经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同意后,医疗机构可以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42]负有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同样有出院同意权。[43]因此,草案仍然赋予了近亲属监护权。
     
    (四)法院认为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没有行为能力
     
    我们的调查还发现,中国法院往往认定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进而认为他们没有起诉医院和将他们强行送治的人的权利。在一个案例中,重庆的一名妇女小玫在2006年被舅舅强行送进江津精神康复院接受了5天的强制治疗,理由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两年后,小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医院强制收治她5天以及对她按照“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进行治疗的法律责任。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小玫患有精神病,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因而不是适格原告。法院则表示,在确定她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之前,需要先对她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她是否有精神病。由于无法负担司法鉴定的费用,她最终决定终止诉讼。[44]
     
    在另一个案例中,周铭德2008年4月被打昏后被自己的妻子和儿子送到上海市精神病院,以“偏执状态”为由被强制治疗了66天。[45]出院后,周铭德起诉了医院,但法院于2010年裁决他败诉,理由是他在精神病院内住院两个多月并被诊断为偏执状态,在对他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之前无法确定他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周铭德在司法鉴定中拒绝合作,法庭无法进行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46]
     

    三、对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的受害人没有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
     
    (一)对非自愿病人缺乏程序保障
     
    几乎所有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都允许病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没有参与初诊的精神科专家进行诊断复核。北京、上海、深圳还允许另一种复核方式,即由有资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进行复核。[47]
     
    当前复核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规没有要求医院将复核的程序告知病人。事实上,在好几个案例中,病人就没有被告知复核程序。例如:曾经被妻子和儿子送去强制治疗的卢嘉阳(化名,音)告诉CHRD,医院没有通知他复核的程序,也没有告知他可以申请复核。在他哥哥的强烈要求下并交了500块钱后,他才得到复核的机会。[48]第二,此类复核不是强制的,而是在被收治人申请后才进行。此外,是否复核以及如何复核的决定权在医院。被自己的雇主送进精神病院的陈宇(化名,音)向CHRD讲述了他的遭遇:“我申请进行复核,他们也答应了,但事实上医院根本就没安排人进行复核。”[49]
     
    【“有一些渠道(去解决问题),但你根本不可能赢。他们(政府)并不按照法治的方式运作。到处都是他们的朋友,你谁都告不了。你能告医院么?你能告警察么?这和没渠道解决问题没什么区别。”陈宇在访谈中对CHRD说。】
     
    即使进行了复核,同一医院的医生也可能不愿意推翻他/她的同事作出的初诊结论,尤其是当医院因其收治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因送治人是政府官员而受到当地政府的压力时。此外,复核的结果很可能与初诊一样。2006年10月,邹宜均被白云精神病院强制收治,她提出抗议并申请了复核。医院因此召集了一组精神科医生对她的状况进行评估。但是,复核结论是邹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因为她患有“躁郁症”。[50]
     
    此外,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没有对复核限定时间期限。而在现实中,在复核启动之前,他/她就已经被关在医院里接受强制治疗了。[51]除了宁波和深圳,绝大多数地方法规都没有要求精神病院对病人进行定期复核,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52]在没有定期复核的情况下,被强制收治的个人就会有被无限期拘禁在医疗机构的可能。对于那些没人帮他们主张权利的人来说,情况尤其如此。
     
    (二)强制收治的受害人起诉医院和送治人面临多种障碍
     
    尽管在理论上,被收治人可以起诉收治的医院和同意强制收治的人,但事实上,这样的诉讼会面临重重障碍。法院往往会拒绝受理此类案件,尤其当送治人是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时。[53]维权法律行动有时会受到当地官员的威胁,他们会阻止案件的立案。[54]即便法院受理了案件,裁决仍然可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故不能成为适格原告。在持续数月甚至是数年的诉讼过程中,他/她还会继续被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在某些案件中,原告甚至在案件开庭之前就于医院中去世了。[55]
     
    法院还经常裁决医院或者送治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湖北的彭宝泉因为拍摄上访场面被公安机关强行送往精神病院。此后,他提起了针对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的诉讼。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这样写道:
     
    “彭宝泉在上访现场拍照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他送往精神病院进行诊断只是在履行他们的法定职责。”[56]
     
    无独有偶,何锦荣的妻子打电话给广州脑科医院称自己的丈夫疯了,请他们来收治何锦荣。何被医院的护工抓起来后送往医院关了起来。在何锦荣起诉医院的裁决中,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写道: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怪异、精神异常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57]
     
    荔湾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尽管医院对何锦荣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但收治过程并无过错。[58]
     
    【在另一个案例中,陈淼盛在被医院关押了13年后,在医院里去世。他的妻子将他原来的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化工研究院)告上法庭,声称后者作为送治人,侵犯了死者的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健康权。从1995开始,陈就以“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北京回龙观医院强制收治。1996年12月,医院确认陈的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是需要化工研究院同意才行。但是后者拒绝了。尽管陈的家人为了让他出院做了种种努力,他还是在出院那一天到来之前猝死于精神病院。法院于2010年做出判决,称化工研究院将陈送治的行为没有违法,陈的死因是猝死、肺炎,其死亡结果和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化工研究院不负法律责任。[59]】
     
    当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被医疗机构收治的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医院通常以律师无权会见病人为由,拒绝律师和希望为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倡导者通常被拒绝会见他们的当事人。[60]
     
    (三)曾经被强制收治的病人在寻求救济时不断被拘禁
     
    被强制收治的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求就被拘禁获得经济赔偿的举动,如上访、起诉、其他方式等,往往导致收治机构对强制收治的进一步滥用甚至被再次拘禁。上文提到的来自内蒙古的上访者杨雅梅于2008年3月到5月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此后她一直以上访、起诉,要求追究政府官员和卫生部门的责任。但是,正是由于她的一系列维权行动以及她当初的诉求,她在这之后又被其他精神病院关押了两次,目前还被关押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61]
     
    【“为了告他们,我跑遍了各级法院还有公安局,要求追究他们非法诊断和非法拘禁的责任,我还告了作出非法诊断的机构。但是,所有的法院都不肯立案,连原因都不肯说。杨雅梅在CHRD的访谈中如是说。”】
     
    (四)《精神卫生法》(草案)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收治受害人的法律救济不足
     
    当前的救济模式是在同一医院由另外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诊。[62]《精神卫生法》(草案)没有对此做出任何改进,模式基本相同。草案的复诊也是选择性的,被收治人以及家人仍然必须先提出申请才可能启动复诊程序。这种模式仍旧拒绝司法介入,被强制收治的人依然不能确保享有委托律师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定期复核机制。总而言之,草案在为精神病人提供有效司法保护方面没有任何进步。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政府做了很多实质性的修改,为犯罪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增加了程序保障。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63]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权掌握在法院手里。[64]在决定是否强制医疗之前,法院需要在被收治人或其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65]如果法院认定他/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就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66]另外,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67]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68]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进行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69]尽管如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以残疾为由的强制医疗,这不符合《公约》的规定。
     

    四、残忍对待、暴力行为和滥用在精神病院司空见惯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
    不得对任何人实施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是不
    得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对任何人进行医学或科学试验。
     
    第十六条第一款:
    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教育和其他措施,保护残疾人在家庭内外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基于性别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第十七条:
    每个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性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尊重。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缔约国尤其应当)要求医护人员,包括在征得残疾人自由表示的知情同意基础上,向残疾人提供在质量上与其他人所得相同的护理,特别是通过提供培训和颁布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职业道德标准,提高对残疾人人权、尊严、自主和需要的认识。
     
    在中国的精神病院里,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治疗,包括电击和强制服药,以及人身强制是通行的惯例。根据联合国反酷刑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未经同意的此类医疗行为可能构成酷刑和虐待。[70]这类强制“治疗”经常是惩罚性的,尤其是医生认为病人“不听话”时使用的电击。根据中国媒体报道,28岁的福建人李珍因为与男朋友分手后“举止怪异”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检查。在精神病院里,由于不肯吃药,李珍数次被施以电击:
     
    “李珍怕吃药……不是不肯吞药,就是把嘴里的药吐掉。为此,李珍被医生用电针电击了几次。医生对电击称之为电击疗法,是对病人行为矫正。电击几次后,李珍“乖”多了。一向性格刚烈的她,再不敢说自己没病,对医生说话都不敢大声,按时吃药。”[71]
     
    在上文提到的程天富案中,他也因为拒绝服药遭到数次电击:
     
    “我两边的太阳穴被他们插进电针,接通电源后,一名医生一边扭动电击器开关,不断加大电量,一边咆哮:"敢不敢不吃药了,敢不敢不吃药了!"我顿时感到自己的头颅要爆炸了,难于言状的痛苦吞噬着我的每个神经,每个细胞,我的全身都在激烈颤抖!我怒目圆睁,牙关紧咬。为了保护我的舌头不被咬断,一名医生将一根缠着布条的钢尺塞进我嘴里!”[72]
     
    利用电击来纠正“不听话”的行为也发生在被公安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关进精神病院的异议人士和活动家身上。被中国政府取缔的前中国民主党成员江汉生这样描述2008年他第二次被关进精神病院的经历:
     
    “我关进去的第一天就被医院人员电击。进院时我并没有多少反抗行动,我只是问了问“主治医生是谁?”,他们就说我“犯佯”(指不老实),就电击我。后来就没再电击我了,但一直强迫要求我吃药。主要吃奋乃进、卡马西平(音)两种药,每天要吃两次,一天总共要吃七、八颗药。[73]吃时护士就在旁边,想不吃都不行。[74]”
     
    逼病人吃药在精神病院是司空见惯的。北京异议人士张文和(上文有提及)的遭遇是这样的:
     
    “我被关到这座监狱里的精神病院后,立即被要求吃药。我不肯吃并继续绝食,然后四五个看守就把我绑在床上。我大喊:“你们这是迫害民主人士!”。看守说道“我们只是在执行命令。你说我们是走狗,我们承认,但你还是要吃药,要么我们喂你吃,要么就电击。”我曾经进过精神病院,知道电击的厉害,所以不得不把药吃了。”[75]
     
    内蒙古德上访者、活动家杨雅梅说,在精神病院的时候她被逼着吃药,尽管医生知道她没病:
     
    “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生高晓秋明知我没病,却强迫我每次服“阿普唑仑”一片,服了一个月;“利培酮”每次服半片,服了一百一十四天。[76]这些药吃下去后,我心脏病复发得厉害,每天头疼难忍。”[77]
     
    精神病院里面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的肉店老板朱永健说:
     
    “他们里面的饭很难吃,我根本吃不进去,简直就不是人吃的,我想猪都不会愿意吃那种食物。再加上我被用大单的方式捆了2次,身体难受的要命,体重肯定会减轻的。”“大单就是双腿双脚捆紧,绑在床尾,再把两个胳膊拉紧,紧紧绑在床头,把人的身体就等于是拉长了,你说那种感觉能好受的了吗?太惨无人道了!我真不知道他们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来。”[78]
     
    (一)《精神卫生法》(草案)对于强制医疗的规定
     
    中国政府在履约报告中提到,正在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将禁止对精神疾病患者试用与其治疗无关的新药和治疗方法。[79]草案第35条还规定,在治疗前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进一步规定“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的话,这本来会成为中国政府朝正确方向迈进的一步。由于规定在未经庭审的情况下近亲属便获得监护权,草案在事实上允许病人近亲属在未经病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即拥有治疗同意权。

    五、精神病院的病人被限制或阻止与外界通信
     
    《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一、残疾人,不论其居所地或居住安排为何,其隐私、家庭、家居和通信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流,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的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非法攻击。残疾人有权获得法律的保护,不受这种干预或攻击。
     
    在病人被精神病院收治后,医院往往阻止病人通知他人或限制他们与朋友、家人和律师联络(只在极少数案例中,病人已经聘请了律师或者有办法聘请律师)。在被大量报道的邹宜君案中,她被自己的哥哥和他雇佣的一帮人强行关进广州市白云区精神病院。医院禁止她与律师联络,声称(医院)只对送治人负责。[80]在有的案例中,医院与送治人合谋,掩藏被强制收治人的下落。李金平被公安机关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精神病院之后,他的家人对他的下落一无所知。当家人通过私下的途径知道李的下落后,医院甚至还在否认。[81]尽管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必须将收治的情况通知家属,上述情况却屡屡发生。[82]
     
    大量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出于必要的治疗目的,医院可以限制病人与外界联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情况下才是“必要”的,以及何种情况下病人可以质疑医院的上述限制。[83]草案规定“为了实施治疗措施”,医院可以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进行限制。[84]在通信权利受到限制后,病人质疑收治决定将更加困难,被滥用收治的危险也大大增加。

      
     
    作为上方者的彭咏康被强制关押在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院。自2008年以来,彭就因为了一个法律纠纷一直向政府上访而被关押。她目前被关押在武汉市江夏区楚康精神病院。图片来源:CRLW         
     

    六、结论和建议
     
    在中国每年都有成百上千的人因为有或者被认为有精神障碍并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对这类人的非自愿收治和强制医疗严重违反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
     
    被关在医院的病人被剥夺了决定自己命运,包括住院、出院和治疗的权利。强制医疗、暴力对待和虐待接二连三地发生。医院限制或阻止病人与外界,包括家人、朋友和律师联络。病人也无权要求对收治的决定或者收治的期限进行独立的评估。甚至当他们设法起诉医院或者送治人的时候,法院也通常不愿手里他们的起诉或者承认他们作为合格原告的权利,或者判决医院或违法将他们送治的人败诉。
     
    CHRD呼吁中国政府尽快采取一切办法终止非自愿收治制度,并敦促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即将到来的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的审议中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具体来说,中国政府应该:
     
    1、确保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够依据CRPD地12、13、14、19、22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并尽快通过修订后的草案。具体的修改建议包括:
    (1)禁止以有精神疾患为由将一个人收治;
    (2)取代监护人制度,将《精神卫生法》草案(以及《民法通则》)中的决策机制替换为“支持性决策机制”——给予有精神疾患的人以足够的协助,使他们能够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决定[85];
    (3)保证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为有精神疾患的人或者住院的精神病人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包括委托律师的权利;
    (4)规定治疗必须以病人的知情同意为前提;
    (5)确保在医疗机构中的病人有通信自由,包括与外界联络的自由,以及
    (6)确认所有残疾人都平等地享有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86]
     
    2、在通过符合CRPD要求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之前,中国政府应当对所有被医院或者专门机构收治而被剥夺自由而的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对于该审理决定还应当有上诉的权利;[87]
     
    3、展开对司法系统官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尊重所有公民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而不管他/她是否有或被认为有精神障碍。一个人曾经被精神病院收治的事实不能被成为剥夺他/她诉讼参与权的依据;
     
    4、确保精神病院(包括那些已经私营化管理的)被置于独立机构的有效监督之下,以使在上述机构中接受治疗的人的人权能够依据CRPD第4条第5款和第16条第3款的要求而得到尊重;
     
    5、废止所有省级和市级地方政府通过的关于授权非自愿收治的地方法规;
     
    6、停止司法干预,以便法院能够依法追究在精神病院违法拘禁或者协助拘禁公民的人的法律责任;
     
    7、采取措施,依照CRPD第19条的规定发展面向精神障碍者的社区支持系统,以促进精神障碍者享有在社区中平等生活的权利以及充分融入和参与社区的权利。

    注释: 

    [1] CHRD:《武汉飞跃疯人院者徐武到北京向各界求救》 http://wqw2010.blogspot.hk/2012/01/blog-post_28.html 2012年1月28日。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徐武最终获释。
    [2] 吴风清:建言精神衛生法 直指患者保障,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2月2日,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yyyz201122003.aspx
    [3]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约文本见:http://www.un.org/disabilities/convention/conventionfull.shtml
    [4] 本报告经局部改动后已于2012年8月6日提交给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5] 《精神卫生法》于1985年开始制定,迄今草案版本已经达到16个。关注本法起草的各个利益相关方,如强势的公安部等的意见增加了问题的复杂程度。有中国媒体报道称草案将于2012年通过,案目前尚无迹象。见财经2012年3月12日转载:《人大今年将修订劳动合同法 拟通过精神卫生法》http://politics.caijing.com.cn/2012-03-12/111737358.html 
    [6] 人权观察:《危险的思想-毛泽东时代和当今中国的“精神病”政治犯》,2002年8月12日。http://www.hrw.org/fr/reports/2002/08/13/dangerous-minds 以及 Robin Munro:《中国的司法精神病体系及其政治性滥用》,刊于《哥伦比亚大学亚洲法学刊》2000年秋第一期第14页。http://www.columbia.edu/cu/asiaweb/v14n1Munro.htm ,于2012年6月16日访问。
    [7] 中国有一个正式的信访系统,允许公民向上级政府部门控诉本地政府。表面上看,中国政府鼓励上访,并因此构建了一个庞大的机构来处理上访。但实际上,各级政府想尽办法阻止上访者表达自己遭受的司法不公和冤屈,这其中牵扯到各级政府的巨大利益。中国政府还开发出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外系统,用残忍的手段,如殴打、监视、骚扰家庭成员、绑架、将上访者监禁在秘密看守所或者精神病院,以及劳动教养等拦截、限制和惩罚上访者,从而控制或让他们禁声。更多上访者的信息,见CHRD报告《被消声的控诉:中国上访者人权侵犯状况》,2008年1月8日。http://www.chrdnet.com/2008/03/14/silencing-complaints-human-rights-abuses-against-petitioners-in-china/
    [8]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第28页,2010年10月10日。(译者注:中英文报告页码不一致)
    [9]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中国目前有31个省级行政区。
    [10] 见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上,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依照大会第 62/148 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第51段。文件编号:A/63/175,2008年7月28日。报告文本:http://www.unhcr.org/cgi-bin/texis/vtx/refworld/rwmain/opendocpdf.pdf?reldoc=y&docid=48db99fc2
    [11] 联合国任意羁押工作小组访问中国报告第64段。文件编号:E/CN.4/2005/6/Add.4,2004年12月29日。
    [12] 《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13] 规定的收治方式违反了全国性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14] 《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7月1日生效。
    [15] 《立法法》第八条。
    [16] 2012年5月18日CHRD的电话采访。为保护受访者的身份,He Yangli(何阳丽)为化名。
    [17]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订增加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收治,本报告将在第9和第21页进行详细讨论。
    [18] 李长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翻译版》2012年3月14日,丹麦人权研究所于2012年3月20日发布。
    [19] 违反上位法规定,将公安机构的强制收治权进行扩展的地方性精神卫生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天津市收治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石家庄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办法》、《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西安市收治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精神障碍患者办法》、《沈阳市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办法》、《长沙市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吉林省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若干规定》以及《江西省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实施办法》等。
    [20] 《上海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八条第一和第二款;《大连市监护治疗管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四款。
    [21]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条。
    [2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条。
    [23] 民生观察(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24] CHRD《河南访民王群凤被警方秘密关精神病院》,2011年1月9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1/blog-post_488.html
    [25]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12页王敏的案子,以及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孙金萍、孙金玲姐俩同进精神病院》,2009年7月9日。
    [26]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者案例14: 彭新莲》,2011年1月。
    [27]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28] 《刘士辉律师进入十堰精神病院探访访民金汉艳、金汉琴姐妹2》,Youtube网站,2010年4月12日。http://www.youtube.com/watch?v=4tl1bo1qHoY&noredirect=1
    [29] CRLW《武汉大学一教授博士生导师被关精神病院》,2009年10月22日。在本案中,杨教授在承诺不再上访的协议书上签字后被释放。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538 
    [30]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生效。
    [31] 《民法通则》第十条。
    [32] 《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991年5月15日生效。
    [33] 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第23段和第51段。
    [34]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35] 吴凤清:《建言精神卫生法 直指患者保障》,刊登于《中国医院院长》杂志,2012年2月2日。
    http://www.h-ceo.com/html/2012/02/2012020218130900049179.shtml
    [36] 《检察日报》:《金店老板被妻子强送精神病院并转移财产》,2011年9月19日。
    http://news.163.com/11/0919/02/7E9IE57P00011229html ;以及CRLW《福建“被精神病”者陈国明-谁来维护我们的权益?》,2012年3月21日。
    [37] CHRD《偶遇总理诉冤的林秀丽失踪,疑被关精神病院》,2012年5月12日。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5/blog-post_3929.html
    [38]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六条;以及《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
    第二十九条。
    [39]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4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四十四至第四十六页。
    [41] 孙韬:《工会主席被妻子4次送精神病院 医生诊断正常》,《东南快报》2009年8月6日。http://news.sina.com.cn/s/2009-08-06/023818372986.shtml
    [4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43]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十条。
    [44] 《重庆商报》郑军《女子与继母吵架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2009年2月5日。http://news.qq.com/a/20090205/000031.htm
    [45] CRLW《上海周铭德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诉求无门》2012年3月20日。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137
    [46]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长民一(民)初字第3765号。
    [47]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48] 2012年5月17日CHRD的电话采访,卢建阳为化名。
    [49] 2012年5月16日CHRD的电话采访,陈宇为化名。
    [5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至二十一页。
    [51]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病人对初诊结论有疑义的,可以申请诊断复核,但没有规定复核的时间界限。
    [52]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53]视频《南通李忠琦因维权被精神病》,2012年3月2日。http://www.youtube.com/watch?v=HnTkn0L3TrU
    [54] 同上。
    [55]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六十三至六十四页。
    [56] 《新法制报》龚少春、陈洪明《因拍群众请愿照“被精神病”彭宝泉:每
    次开庭只为逼近真相》,2012年3月30日。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2/03/30/011939922.shtml 
    [57] 《新华网》黄巍俊《广州一富翁被强送精神病院 法院判决医院收治没错但错诊》,2011年11月19日。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1/19/c_111180096.htm 
    [58] 同上。
    [59]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二十一页;以及《河北青年报》李英强《男子告单位被关精神病院续:武钢拒绝律师会见》,2011年5月11日。http://news.dahe.cn/2011/05-11/100707420.html 
    [60] 《财新网》罗洁琪《员工被送治“疯人院”13年猝死 一审判决单位无责》,2010年6月19日。http://china.caixin.com/2010-06-19/100153630.html 
    [61]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和对杨雅梅当前状况的报告《内蒙古访民杨雅梅北京被抓后再次关进精神病院》,2012年3月3日。
    [62]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63] 同注18。
    [6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是对约束措施的时间期限以及此类措施的后果等细节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65]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或见注19)。
    [66]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七条。
    [67]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六条。
    [68]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七条。
    [69] 《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八十八条。
    [70] 见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上,人权理事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曼弗雷德•诺瓦克依照大会第 62/148 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第51段。文件编号:A/63/175,2008年7月28日。报告文本:http://www.unhcr.org/refworld/docid/48db99e82.html 
    [71] 《海峡都市报》涂明、苏燕梅《霞浦失恋女“被精神病” 医院用电击强制治疗》,2010年2月3日。http://fj.sina.com.cn/news/s/2010-02-03/073514040.html 
    [72] 《东南快报》孙韬《工会主席被妻子4次送精神病院 医生诊断正常》,2009年8月6日。http://news.sina.com.cn/s/2009-08-06/023818372986.shtml 
    [73] 奋乃进主要用来治疗精神分裂,卡马西平主要用于治疗癫痫和双相情感障碍。
    [74] CRLW《访谈之十二:访谈两次被关精神病院的武汉民主党成员江汉生》,2009年2月19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76 
    [75] CRLW《北京老资格异议人士张文和谈二次被关精神病院的经历(一)》,2009年9月28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331 
    [76] 阿普唑仑主要用来治疗焦虑和恐慌症,利培酮通常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双相情感障碍。
    [77] CRLW《内蒙古精神病院受难群体录:精神病院内被关一年多的杨雅梅》,2009年6月30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43 
    [78] CRLW《江苏苏州朱永健讲述四次被关押精神病院的经历》,2009年12月1日。/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723 
    [79] 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第64段。
    [80] 深圳衡平机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文版)第二十一页。
    [81] CHRD《李金平被关精神病院仍无法见到亲属》,2011年1月27日。http://boxun.com/news/gb/china/2011/01/201101271546.shtml 
    [82]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精神心理卫生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83] 《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因病情或者治疗需要有必要对其通信、受探视的权利加以限制时,精神科执业医师应当征得精神障碍者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并在其病历中予以记录;以及《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84]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四十二条。
    [85]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突尼斯》第22段。文件编号:CRPD/C/TUN/CO/1,2011年5月13日。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Session5.aspx对替代措施和支持性决策机制的进一步讨论,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立法者手册》第六章。http://www.un.org/disabilities/default.asp?id=212 
    [86] 《公约》第十九条。
    [87]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突尼斯》第25段。文件编号:CRPD/C/TUN/CO/1,2011年5月13日。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PD/Pages/Session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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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赢了官司的吴春霞:我正在告公安,他却升了

    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社区村民,今年六月她告精神病院的官司竟然赢了,并且获得了精神病院十多万元的赔偿款。经过国内媒体报道后,该事件一时成为一个社会热点事件。官司赢了后,案件后续的情况怎么样?吴春霞是怎样看待胜诉的?她现在又在干吗?带着这些问题,2012年10月21日下午,刘飞跃电话采访了吴春霞。以下是访谈全文。

    刘飞跃:你好,吴春霞。又和你通话了,你现在还好吗?

    吴春霞:还好,我现在正在郑州。

    刘飞跃:怎么你又到了郑州?干什么呢?

    吴春霞:我正准备向法院递交诉状,要告公安。

    刘飞跃:你还在打官司呀!告哪个公安?

    吴春霞:告的是周口市公安局和周口市公安局的张晓东。我一定要告他们,一定要向他们讨个说法。

    刘飞跃:为什么一定要告他们呢?

    吴春霞:2008年就是他们决定对我进行拘留、劳教,并关我到精神病院的。当时是张晓东一路指挥将我送进精神病院的。我被关精神病院后,他们还不让我家人来看我,不让精神病院放我,太恨人了。现在我把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告赢了,张晓东没受到处理,现在却升官了。

    刘飞跃:张晓东升官了?

    吴春霞:是的,送我进精神病院时,张晓东是川汇区公安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这几年来我一直在告他,他却升官了。他现在升成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治安大队长。你说气人不气人?

    刘飞跃:现在这个官司法院受理了吗?请你说说这个官司的前后情况。

    吴春霞:我是2012年9月21日向周口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正式提出状告周口市公安局和张晓东的,到现在十多天了周口市中级法院既不受理也不下达书面裁定,立案庭只是口头通知不受理。我打了这么多官司有经验,立不立案的期限是七天。既然他们不受理,我现在就到郑州来了,准备向湖南省高级法院递递交诉状。今天时间晚了,我明天去高院递诉状。

    刘飞跃:我们今天采访主要是关注你司法维权的情况。首先想请你谈下你的官司是什么时候开始的?都告的是谁?

    吴春霞:2008年12月我从河南省精神病院出来,我就开始四处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非法利用精神病院关押我,这是民事案件。随后不久,我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周口市公安局非法拘留和劳教我。我一边起诉一边上访,2009年5月,我将材料递交给了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动教养管理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我的劳教决定。

    刘飞跃:等于你一下打了二起官司,官司一开始顺利吗?

    吴春霞:2008年奥运会前夕的7月16日,我的离婚官司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开庭。突然一辆汽车开进法庭内,车上跳下来多名便衣将我推上车带到了蔬菜派出所,我这才知道上公安局干的。当时连法庭庭长报110都不管用,你说他们猖狂不猖狂。到派出所后我先是被拘留十天,7月26日转成了劳教,拘留和劳教我的借口是我扰乱社会秩序。劳教未执行就将我送到了精神病院。

    这二起官司开始进行得都不顺利,我先是在川汇区法院起诉,他们不受理。我就上诉到周口市中院,中院撤销了川汇区法院不受理我案的裁定。案子又回到川汇区法院,川汇区驳回了我的起诉。我又上诉到中院,中院又把案子打回到川汇区法院。汇区法院仍然不受理。就这样案子在川汇区法院和周口市中院之间来来回回了六次,中院先后下达了六个裁定。

    后来我看不行,就申请川汇区法院回避,最终周口市中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将案子指定到周口市沈丘县法院审理。

    刘飞跃:好,先请你介绍下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诉讼的情况。

    吴春霞:案子到沈丘县法院后就顺利多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周口市公安局对我的拘留决定,我因此获得了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刘飞跃:现在我们来谈谈你告精神病院、小桥办事处和周口市公安局的民事诉讼,请你介绍下进展情况。

    吴春霞:好的,案子开始后,为了不将案子变成行政诉讼,我的律师放弃了起诉公安局,只起诉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办事处。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我精神损失费等11万多元。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我14.5336万元。现在,这个钱已拿到了。

    刘飞跃:你的几起案子都有了不错的结果,这在中国确实很难得。现在你有什么感受?觉得中国的法律管用吗?

    吴春霞:感觉打官司就是难,特别是立案难。这几起案子花去了我几年的时间,这正是我一生中的好时光。我活得真是很累,但我没有想放弃,我还要打下去。

     

    2012-10-22

     

    附吴春霞的控告状:

     

    吴春霞强烈要求查处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干警张晓东

     

    草率人命严重违法造假案的法律责任

     

    简要案情

     

     

     

     

    张晓东系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原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指导员,是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张晓东与吴春霞原丈夫有亲属关系,由于吴春霞揭露原丈夫采花贼丑闻及家暴离婚案,张晓东的大伯作伪证受到法律制裁,吴春霞多次与张晓东相遇均遭到张晓东的打骂,张晓东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张晓东便借2008年奥运会维稳之机,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公安执法权,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编造吴春霞“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虚假材料。张晓东指派他人到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无任何法定手续,又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直接将正在开庭的吴春霞非法强行抓走,并于当日中午将吴春霞送进拘留所,执行10天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张晓东又以同一事实,将吴春霞上报批准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期满后,吴春霞并未获得人身自由,张晓东派人将吴春霞从拘留所二次押回原蔬菜派出所,仍然未向吴春霞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天。于当晚,张晓东亲自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医院,张晓东并与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签订了“禁止外出、禁止打电话、禁止探视、严防自杀……”限制人身自由的协议书,将吴春霞接受长达132天的非人性强行治疗。由于吴春霞的强烈抗议,最终张晓东给吴春霞办理出院手续。张晓东对吴春霞威胁说:“回去你要是告拘留你,现在你还在劳教期限内,还把你送到精神病医院。”

    张晓东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一、张晓东捏造事非,编造虚假材料的事实如下:

    1、吴春霞拘留期间,从未走出拘留所半步,张晓东却编造对吴春霞的询问笔录是在周口市川汇区政法委督查室进行的询问;

    2、张晓东大肆编造吴春霞“拒绝签字”未送达的法律文书;

    3、张晓东拘留吴春霞的理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收集编造的证明、证人证言却都与“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无法律关系的材料;

    4、故意收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言、证人及单位,编造事过境迁且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5、张晓东指派他人将吴春霞从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及行政拘留10天和一年劳教的决定,该事实都证明了吴春霞没有精神病。对此事实,张晓东是完全心知肚明的。而且张晓东又在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又做假证编造吴春霞没有监护人,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又亲自接回,其手段是张晓东   蓄谋已久 、造假伎俩的彻底大暴露!

    二、张晓东办案程序完全违法是主观故意过错的铁证

    1、张晓东明知与吴春霞有矛盾且存在利害关系,应依法自行回避,张晓东不但不自行回避,反而顶法承担本案的承办人、负责人;

    2、处罚前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

    3、本案所有法律文书都没有送达;

    4、将吴春霞从法院开庭现场非法强行抓走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出示任何法定手续及执法证件;

    5、同一事实理由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和“一年劳教决定”的重复处罚;

    6、张晓东处罚吴春霞的案由为“严重干扰北京市的社会秩序”,但直到本案结束,张晓东始终未提供严重干扰北京市社会秩序的任何事实证据,也没有提供北京市公安局机关的移交材料,在此情况下,张晓东对吴春霞违法作出的处罚明显超越职权管辖、程序严重违法。

    三、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明显系主观故意过错

    张晓东身为派出所的指导员,理应严格依法办案,但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时,只表述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但该法第二十三条有两款规定,而且第一款又有(五)项法定条件,对此,张晓东应依照规定明确表述其使用该法第二十三条的何款、何项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但张晓东却没有明确表述。因此,很难证明张晓东作出处罚决定使用法律的准确性,应属张晓东使用法律错误。张晓东之所以玩弄法术,其目的是为掩盖造假案的举证责任及其行政行为举证不为导致败诉的后果。

    综上所述,张晓东藐视法律规定、玩弄法术、滥用职权、官报私仇造假案,将吴春霞非法拘留10日、非法劳教及132天非人性的精神病的强行治疗,其主观故意过错、严重违法办假案的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并由法院判决书和撤销劳教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所证实,而且又没有给吴春霞做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亲自将吴春霞送进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又亲自接回。故应依法追究张晓东主观故意、严重违法办假案的法律责任!

    但令人不解的是:周口市公安局面对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于不顾,却认定张晓东造假办案不属于“主观过错”为由,不追究张晓东造假办案的法律责任,反而提拔重用。

    对此吴春霞强烈质疑:请问周口市公安局本案造假办案、主观过错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张晓东!难到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属于河南省周口市政法委……、还是属于河南省周口市……?再请问周口市公安局张晓东主办本案其程序从头到尾完全违法,你们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过错”,应是哪一级部门及何人授意张晓东程序完全违法办假案呢?如果无人授意张晓东违法办假案的话,其认定张晓东不属于主观故意过错违法办假案又该作何解释?其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为彰显法律尊严,不严肃查处张晓东等人造假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不还吴春霞政治上的清白,吴春霞决不息诉罢访!!!

     

    此        致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评论

     

    受害当事人:吴春霞

     

    20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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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吴春霞被精神病案简介

    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高庄社区村民,因丈夫有婚外恋、被丈夫虐待而与夫家打起了离婚官司,由于对离婚判决不服,吴春霞开始了长年上访与诉讼活动。因上访,吴春霞成了一名“精神病人”。

    2008年奥运会前夕的7月16日,吴春霞与原夫离婚一案正在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沙北法庭开庭。突然一辆汽车开进法庭内,车上跳下来几名便衣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将吴春霞连拉带拽,连吴的鞋都拉掉了。吴春霞被推上了车,沙北法庭庭长见状上前阻止并拨打110都未能阻止车子开走。随后,吴春霞被带到了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派出所。吴春霞这时才知道抓她的是公安局的人,在派出所内吴春霞被宣布拘留10天。在拘留期间的7月23日,吴春霞被提出来,蔬菜派出所的人员翟成武对吴春霞进行了询问,要求吴春霞保证不再上访。吴春霞对此予以了拒绝,结果被送回了拘留所。

     

    7月26日拘留期满后,吴春霞又被带到了蔬菜派出所。翟成武直接对吴春霞说:“你被劳教一年了”。当天晚上,吴春霞又被押上车,当时押车人员有蔬菜派出所时任指导员张晓东和翟成武,张晓东负责沿路指挥。可是,吴春霞并没有被送到劳教所,而是被送到了河南省精神病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这里,吴春霞一关就是132天。

     

    吴春霞说她被送到医院后,医生护士即强迫给她打针吃药。吴春霞不从,并用头撞墙反抗,结果被人绑到了床上强行从鼻子灌药。后来,见斗不过医院的人,吴春霞不得不开始吃药打针。吴春霞说,打针吃药对她的身体损害非常大,期间月经都不来了。

     

    住院期间,吴春霞被禁止出院,也被禁止家人探望。有一次吴春霞的姐姐到医院看她被不让看,吴春霞的姐姐就向医院内冲并高喊吴春霞的名字,吴春霞闻听后也冲了出来,姐妹俩就这样隔空相望了下。

     

    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终于走出了河南省精神病院。当时接她出院的是她所在的小桥办事处的人员。吴春霞说,她住院132天所有的费用都是小桥办事处给掏的,可见小桥办事处也是她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帮凶。

     

    吴春霞在进入河南省精神病院及整个住院期间,没有人给她做精神病鉴定。而她后来看到的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恰恰是2008年12月5日她出院的这一天。吴春霞还看到了她的所谓“病历”,“病历”写吴春霞“神志清”“对人冷漠”“精神分裂症”,而2008年12月5日最终的鉴定结果是吴春霞患有“偏执性精神病”。

     

    民生观察早在去年五月就报道了吴春霞的遭遇,今年国内官方媒体又对吴春霞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吴春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这大半辈子都毁在他们手里了”。

     

    来源:民生观察网

    河南农妇吴春霞劳改中被送精神病院132天(附视频)

    http://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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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亚芳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与结果

    因为核污染案和被精神病,钟亚芳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和摧残,但她并没有放弃对法律的信心,她坚定的走在司法维权的路上。近年来,钟亚芳连续提出起了七场诉讼,分别起诉了浙江省第一医院、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桐庐县公安局。七场官司目前的结果是:一场官司获立案并审理,钟亚芳败诉;一场官司获立案还未审理;另五场官司法院均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以下是七场官司的基本情况。

    官司一:就核污染状告浙江大学附属医学院第一医院(简称浙一医院)

     

    2007年12月20日,对浙一医院核素误注一案,钟亚芳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8年3月27日、2008年5月15日、2008年8月15日、2009年6月8日四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2008年8月15日这次开庭,被告浙一医院未到庭参加。

     

    案子在拖了近二年后,2009年10月30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钟亚芳败诉,而此时钟亚芳正在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学习班”内“学习”。11月11日,桐庐县公安人员陪同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朱旭东法官到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7102室向钟亚芳送达了判决书,并告知钟亚芳只有15天的上诉期。对于这场判决,钟亚芳认为存在主审法官朱旭东伪造8份询问笔录等问题。钟亚芳当时不能同外界联系,她就写下了长达27页的上诉状,请求看押人员于11月26日寄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子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钟亚芳在精神病院内经过几个月的等待后,突然获得一个惊人消息,她成了一个“废人”了。2010年4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钟亚芳无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后,钟亚芳就不能再打官司了。

     

    钟亚芳对此不服,她向各有关部门邮寄材料进行申诉、控告。2011年12月14日,该事件发生戏剧性改变。这一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经本院再审认为,本院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处理有误”“ 一、撤销本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412号民事裁定;二、恢复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钟亚芳由此就又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了。

     

    2012年6月4日与7月16日,钟亚芳诉浙一医院案二审开庭。开庭时钟亚芳都是在桐庐县公安与其雇佣的社会人员非法押送下前去法院开庭的。依法二审宣判期限应是3个月,但时至今日已有4、5个月的时间了,杭州市中级法院仍未作出判决,钟亚芳打电话问主审法官“判决书什么时候可以出来”,法官说“现判决书还没有写好”。 钟亚芳推测可能要到十八大后。

     

    官司二:控告杭州市公安局以精神病院关押上访人

     

    钟亚芳2009年12月9日至2011年7月22日被关杭州市公安局安康精神病医院近六百天,作出这个决定的正是杭州市公安局。该局2009年12月8日作出了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该通知书告诉钟的家人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钟亚芳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她认为穷尽所有法规均不见有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病人”关进安康医院“强制收容治疗”的规定!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1年8月1日,钟亚芳依法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确认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第139号《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对原告(钟亚芳)收容治疗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历经长达13个月,杭州市上城区法院才于2012年9月11日对此案予以了立案。到发稿时案件还未开庭。

     

    官司三:状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非法“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2009年11月17日,钟亚芳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由该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钟亚芳是“偏执性精神障碍”。

     

    钟亚芳及其家人认为她没精神病,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迫于强权,不顾职业道德和事实,践踏法律将她“鉴定”为精神病人是非法、无效的。2011年11月3日,钟亚芳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邮寄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钟亚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2011年11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钟亚芳不服,于2011年11月29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为由,枉法裁定“维持原裁定”。

     

    官司四:一诉桐庐县公安局

     

    2009年10月至12月初,钟亚芳被羁押于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鉴定”其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是桐庐县公安局委托的;2009年12月7日将钟亚芳送进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也是桐庐县公安局所为。针对这三项事件,2012年1月6日,钟亚芳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递交起诉状九个多月后,桐庐县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2012年9月4日,钟亚芳就该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立案,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至今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五:二诉桐庐县公安局

     

    就桐庐县公安局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将其鉴定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一案,2012年6月15日钟亚芳变更诉讼请求,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了要求维护“人格尊严权” “名誉权”的起诉书,桐庐县人民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官司六:三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4月16日与5月14日,钟亚芳在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1名民警与桐庐县中医院1名保安及2名社会雇佣人员的非法看押下,去上海看病。2次到达上海,均用钟亚芳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在汉庭酒店,浦东分局周浦派出所2次均出警到钟亚芳入住的汉庭酒店,2次均有非法看押人员谎称“是钟亚芳的家属,陪同来上海看病”后,出警警察才离去。

     

    为查明2次出警的原因,钟亚芳于5月18日上午打电话到周浦派出所,经民警告知才惊知 “用钟亚芳身份证登记住宿,全国公安网上就会显示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公开信息,而旅店管辖的派出所民警就会出警盘查有无监护人陪同在场”。经查明,将钟亚芳上网列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正是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3日,钟亚芳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诉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桐庐县公安局)在全国公安网上发布“钟亚芳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桐庐县法院至今长达2个多月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

     

    无奈之下,2012年9月24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杭州市中级法院同样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钟亚芳打电话给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李晓丽,她又称“此案不属法院立案范围”。

     

    官司七:四诉桐庐县公安局

     

    2012年8月12日,钟亚芳在网上看到一篇来源于桐庐县作风办,名为“桐庐县有序推进两排查两促进活动”的文章(发布时间为2012-6-5),文章中载明:“把重点人员的稳控化解工作作为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时期做到一人一事一策,逐人逐项采取针对性的化解稳控措施;盯死看牢。对钟亚芳、徐云姣、毛卓海、曹关木、濮连珍、濮莲娣等缠访户落实二十四小时盯死看牢措施。”

     

    钟亚芳认为被列为“缠访户”并公开上网也是桐庐县公安局干的,此举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2012年9月11日,钟亚芳就此向桐庐县人民法院邮寄状告桐庐县公安局的起诉状。至今长达1个多月桐庐县人民法院既不依法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2012年 10月11日,钟亚芳就此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今未有结果。

     

    高峡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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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题:被精神病者的司法维权之路

     

    一个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院长期吃药打针是件很残忍、很不人道的事情,这样的行为对当事人无论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他们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他们要摘掉“精神病”的帽子,他们要回归社会做一个“正常人”;他们要求恢复名誉得到一个最基本的尊重;他们要求惩办凶手还自己和社会一个公平。

    如何维护上述权利呢?受害者们很容易想到的就是走法律途径进行司法维权。确实,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防线,但在中国打官司有用吗?司法维权走得通吗?司法维权是被精神病者最好的维权方式吗?带着这些问题,本期将被精神病者的司法维权状况做成了一个专题,我们选取了钟亚芳、吴春霞两个典型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能引起读者的思考与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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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钟亚芳核污染案与被精神病的主要经历

     钟亚芳,1967年3月5日生,淅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她是浙江省桐庐县中医院的一名主管护师,住桐庐县桐庐镇惠民小区。2006年12月21日,钟亚芳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简称“浙医一院”)做甲状腺ECT同位素扫描检查。这个检查做过的第二天,钟亚芳即开始出现脱发、肌肉萎缩、双下肢肌肉僵硬、满口腔溃疡、白血球减低等症状。不幸的是,在钟亚芳患病十个月后,她年仅8岁的女儿钟知含身体也出现状况和不适。

     

    上述情况出现后,钟亚芳即怀疑是浙医一院出了问题,但浙医一院却拒不认为他们有过错。2008年5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钟亚芳作出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浙江省某医院核医学科没有分别设立‘功能测定室’和‘核治疗室’,且注射扫描检查的锝和治疗骨肿瘤的锶均在同一个地点,不符合医疗规范,存在误注条件。钟亚芳在注射放射性药物的第2天,即出现四肢骨痛症状;5个多月后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异常,尿中去钾总β放射性浓度异常增高,与使用锶后的体内代谢变化相吻合。因此,浙江省某医院在对钟亚芳做同位素扫描检查用药过程中,误注了锶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如排除了通过其他途径接触到锶,则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钟亚芳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年10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钟知含的鉴定结论为“体内出现了确定性的辐射生物效应;在出现症状的时间前后,受到过放射性核素污染”。

     

    2008年12月29日,国内媒体《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母女遭受核污染谁之责》为题对钟亚芳母女的案件进行了报道。面对这些证据,浙医一院仍然拒不认为他们有过错。为此,钟亚芳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也走进了维稳的天罗地网。

     

    2009年10月1日上午,正在北京上访的钟亚芳在公话亭打电话时被桐庐县公安局局长周建杭等人抓住。10月2日押回桐庐后,钟亚芳即被关进桐庐县上海快乐度假村67天(桐庐县公安局称之为“学习班”),每天由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8—10人24小时看押,时间长达两个多月。期间的11月17日,钟亚芳被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卫生局15人强制押送到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在恐吓威胁下由该院进行了所谓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12月7日下午,桐庐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李指导员来到非法关押钟亚芳的桐庐上海快乐度假村7102室,要求钟亚芳去医院“看妇科病”。钟亚芳当即被强制押上车,送到了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经妇科检查诊断为盆腔炎后,又被城北派出所李指导员及二名民警强行拖进该医院精神病病房。仍由桐庐公安局民警与卫生局人员看守,并加大了警力看守,而该院精神病医生并没有跨进关押“精神病人”钟亚芳的“病房”一步,钟亚芳也没有被服用过一颗精神病药物。

     

    12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肇事精神病患者收容治疗通知书》,指“钟亚芳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经本局批准同意现已送杭州市安康医院收容治疗”。 钟亚芳当天便被送到了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精神病院》,开始了她的精神病院生活。

     

    被关进杭州公安局安康医院之后,钟亚芳连续一个多月都没有睡上一个好觉。每天都是对女儿的思念和老父母的担忧,终日以泪洗面。关押期间,桐庐县公安局不惜花重金雇佣了当地的6名妇女 “照看” 钟亚芳,每人一月工资1800元,6人共计10800元一个月。

     

    2011年7月22日,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度过了591天后,钟亚芳终于获释回了家,但她发现回家后并不自由,她二十四小时被人跟踪监控。

     

    来源:民生观察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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