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2年12月月刊

  • 用爱心和公共救济终止精神病患者肇祸

    12月14日,黑色的一天。在相隔着辽阔的太平洋的两个国家,数十名儿童遭遇了可怕的暴力。

    14日上午7时许,一名男子手持菜刀,在中国的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砍伤22名小学生和1名老人。犯罪嫌疑人事后被警方控制,初步认定患有精神病。同一天,美国康涅狄格州一所小学发生致28人丧生的枪击案,其中大多数是5到10岁的儿童。这是美国历史上死伤最惨重的校园枪击案之一。据美国执法部门官员的介绍,凶手可能有人格障碍,曾接受过药物治疗。

    在这个世界上,如果说有什么行为最让人痛心和愤怒,那无疑非针对儿童的暴力莫属。幼小的弱势会唤起长者本能的呵护,这几乎是生物世界的通则,幼小的童真会激发长者由衷的爱怜,这应该是一种自然的反应。在血泊里辗转呻吟的儿童必然会使任何一个正常人目不忍视耳不忍闻,遂成为人类普遍的共同情感。

    这种情感单纯而具有无与伦比的穿透力。当刚在总统大选中塑造了“硬汉”形象的奥巴马于惨剧后边抹着眼泪,边哽咽着说“今天我们的心都破碎了”的那一刻,世界的心脏都会为之颤抖。同样,中国儿童受难的画面也一定让世界震惊和悲恸。

    保护儿童免受侵害是成人世界的责任,不论是谁,只要其对儿童施暴,就是成人世界共同的敌人,必须被断然喝止。

    两起惨剧,暴力的源头究竟在哪里呢?

    行凶者无法被原谅。但两起惨剧中的行凶者的身份极其特殊。光山县的犯罪嫌疑人,已基本确定为精神病患者。当地医疗机构透露,问他“为什么砍人”,“他回答还很轻松,说他砍的人,一个都没砍死。”显然已越出常人理解之范围。美国校园枪杀案中的行凶者举止更为乖张暴戾,弑母远远不能以“残忍”二字概括。美国执法官员所谓“人格障碍”的判断或系出于审慎的考虑,虽然从专业上讲,人格障碍与精神疾患能否完全等同还存在争议,但二者存在部分重合当无疑义。

    正因为行凶者的特殊身份,我们在悲痛和愤怒的同时却又不能止于悲痛和愤怒。人民日报的官微表示,“同一个星球的同一天,中国河南光山22名学生被砍伤,凶手初步被认定患精神疾病;美国康州校园20名儿童因枪击身亡,凶手被初步判为或有人格障碍。杀害无辜孩子的罪行不可饶恕,但这些精神类疾病患者如何最终成为行凶者,更值得他们的家人、朋友以及社会共同反思与讨论”,表达的正是此意。而地球另一端的奥巴马则说:“我们必须团结起来,采取有意义的行动,避免悲剧重演。”这种不谋而合显然证明其中有共识的存在。

    面对不断发生的校园枪杀案,美国准备采取什么样的行动避免悲剧重演,其他国家的人们可以送上祝福而不必轻率臧否。而就中国而言,一个问题也许已经迫在眉睫,那就是精神病患者的生存状况需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另据2011年1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披露,1600万名重性精神病患者中10%的人有潜在肇事肇祸倾向,可只有2%的人能吃药治疗,住院治疗人数不超过10%。也就是说,近157万名有潜在肇事肇祸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处于无医无药无治疗的状态。就在这一报道前后,全国发生的多起精神病患者肇祸惨剧似乎是对相关数据的血淋淋的证实。

    曾被各界寄予厚望的《精神卫生法》对“不该收治的被收治”滥象作出了一定遏制,但“本该收治的却未被收治”现象依然存在,原因在于精神病防治未能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持前景难料。

    在人代会等参政议政平台上,“重型精神疾患纳入公共救济”、“重型精神病终身免费治疗”等呼声一直就没有停歇过。面对多次猝不及防上演的惨剧,现在也许是认真倾听这些建议的时候了。

    让精神病患者感到安全,这是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同时这也是为了让儿童和我们自己更加安全。(来源:南方都市报http://news.sina.com.cn/pl/2012-12-16/051925821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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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自愿住院要防“被自愿”

    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比过去的“强制治疗”是一大进步。但是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是以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为依据的,因此,还是难以防范其他外力干预诊断、使医疗以外目的“被自愿”收治“患者”。

    不将患者环境因素考虑在内的精神病诊断,是许多利用强行收治来排除异己甚至打击报复的“被精神病”屡屡发生的体制性、技术性土壤。改变单一的诊断标准以及从细节处防范环境因素,才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点。

    除了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外,还应规定,对存疑病情,需指定精神病专家组成会诊小组作出诊断意见,并对诊断意见与治疗全程负责。对那种可能存在蓄意迫害等复杂背景的,即使有监护人陪同,也需当事人指定的三名以上亲友到场,否则鉴定机构有权拒诊与拒绝收治。

    此外,接诊医疗机构应对就诊者在医院期间的安全负责。对不能确诊或直接排除精神疾病的人员,应在合理候诊时间结束后由接诊医疗机构负责其安全离开。无故留置的,医疗机构对其后果负主要责任。对因“被精神病”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存在鉴定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的,一律追究鉴定机构和诊断医生的法律责任。

    当然,还要防止一种特殊情况,即精神病患者不愿住院,又因家庭经济等多种原因无法在不入院情况下得到治疗且还会伤害他人,立法中应对疑似患者所在单位、社区和监护人的干预治疗作出具体的规定。(来源:广州日报   梁江涛http://www.zj.xinhuanet.com/newscenter/view/2012-10/25/c_113488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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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规范强制医疗程序 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章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更细化规定,防止公民“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处罚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

    在中国,“被精神病”通常表现为不该收治的个人被轻而易举地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住院期间没有任何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无门。“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是目前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

    为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规定,对于强制医疗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规定无论是否开庭审理,都应当会见被申请人,通过与其直接接触、交谈,了解其精神状况,进而作出正确决定。

    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出庭的情况,《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解释》还明确了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来源:中国新闻网http://zt-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2/12/26/012252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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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精神病防治:有人的地方就有心理咨询

    据悉,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大多数国民都不会缺少两种私人医疗服务,一是牙科医生,二就是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对于他们就是生活的必需品。在美国,甚至于大多数人一遇到生活中各种大大小小的心理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向自己的心理医生求助。

    与之相反,在中国,心理健康服务没有重视,我们遇到问题一般总是先想到找家人或朋友倾诉,但是他们没有专门的心理知识,无法正确地去排解心理障碍。再加上像郑民生一样内向的人,也无法敞开心扉。

    当心理治疗在国外已是一个比较发达的产业,中国至今还没有一个正规的心理治疗培训机构。更重要的差距在于整个社会的精神卫生意识:国外看心理医生很正常,中国却很少有人会这样做。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郑日昌教授介绍说,国外不管是学校、企业,还是军队、社区,甚至监狱,可以这样说,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有心理咨询机构,不管是官办的还是私人的。

    一些大的公司和企业会在自己内部设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心理咨询机构,也可采取被称为EAP(员工援助)的形式,作为一项福利,像买保险一样,委托某一心理咨询机构,按员工人头,每年将一定款项划拨到该机构去。在此过程中,员工遇到心理问题可随时去咨询,由企业买单,不用员工自掏腰包。这说明在西方发达国家,为员工建立必要的心理干预机制,是很普遍的现象。

    郑教授强调,解决心理问题,一定要用专业的科学的方法,还要有专业的心理咨询队伍。因为它既不是身体疾病,也非思想品德问题,而是一种心理困扰、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它牵扯到社会各色人等,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事业等方方面面问题,一定得由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专业人员来做,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安定。(来源:中顾网http://news.9ask.cn/xsbh/xsdt/201004/478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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