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3年2月月刊

  • 社会得了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还有什么用?

    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这部从1985年就启动立法的历时27年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律正式出台。真不知该为这部法律笑还是哭,也不知让人是喜还是悲。自改革以来,立法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却从来没有像这部法一样如此难产。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订得之多也是前所未有,有多少法百姓们自己都数不清了,但却似乎公民的权益仍然屡屡得到不到保障,所以这个社会史无前例地出现了要“开胸验肺”、“躲猫猫”死的奇闻,涌现了无数的“跳楼讨薪”、“以命维权”等怪事,特色万象可为稀奇百怪。

    出台精神卫生法,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给予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宣示精神障碍患者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精神病人的人性关怀,也是对即将成为精神病、可能会得精神病、被认为有精神病的人提供的特色保障。因为这个社会出现了不少“被精神病”的事件。“被精神病”这个词语大典没有,中国过去没有,全世界也没有,这是特色中国的伟大发明,足可以例入十年发展的辉煌成就之一。

    因为有精神病,所以要送精神病院去治疗。如果人没有得精神病却也会被送进精神病院去治疗,那一定是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的人得了精神病。正常人在精神病院既然能被医生治疗几年,且精神病医生看不出正常人没有得精神病,那一定是精神病医生得了精神病。但现实社会恰恰是这些有“精神病”的人,以“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名义,欺世盗名在制造精神病,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去。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乱象,那就是这个社会疯了,是这个社会得到精神病。当出台的精神卫生法能激发这些“精神病人”,创新出新的途径、新的方法,在不违反这部法或即使违反了也不会被追究的情况下,继续制造精神病,继续上演正常人“被精神病”,那时,这个社会一定是疯狂极了!(作者:懦夫  

    来源:http://blog.thmz.com/user1/4103/archives/2012/49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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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爱的国家是个精神病

    这是幸福课作者阳志平写的书评,《疯狂:美国精神病患者的遭遇》是一部介绍美国精神卫生法立法历程,并影响到美国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的纪实文学。

    《疯狂:美国精神病患者的遭遇》内容简介

    如果你爱的人是个精神病,你能做的,只能是更爱他一点点。你的爱,将让你爱的人活下去,变得更好!

    《疯狂:美国精神病患者的遭遇》这本书是一位父亲献给儿子迈克的礼物。在迈克大学毕业那年,因为压力与找工作不顺,被确诊双相情感障碍之后,他陷入了一场必须全力以赴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他时不时遭遇这类情景:迈克要自杀;迈克撞车了;迈克找不到工作。。。

    战斗的高潮始于迈克私闯民宅,并在人家家的地毯上上尿尿。。。于是,迈克面临一场指控:坐牢!坐5年牢!并将以重罪失去多项合法权利:不能参加选举,不能拥有枪支或者参军,还可能被迫上缴驾驶执照。更致命的影响则在于,没有公司愿意雇佣有重罪前科的人。

    当迈克消失在监狱厚重铁门的那时起,作者问道:为什么对于警察和医生来说,将一个精神病人送到监狱,如此常见。但是这种常见的背后,真的正常吗?

    此时此刻,父亲第一次萌生了写作此书的想法。作为前《华盛顿邮报》记者,作者早因间谍小说《间谍证据》、《卧底中情局》成名。因此,拥有对美国精神病患者进行调查的能力,获得对迈阿密拘留中心关押精神病患者【九楼】的调查权(其中的【C翼】用来关押自杀倾向患者)。然后,全书围绕迈克的官司与作者对美国精神病患者的调查两条线索展开。

    在这些纷纷登场的各路人物中,对于我等心理学背景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美国精神卫生立法中的关键节点、关键人物与各类利益纠结机制。以下试举例。

    法官莱夫曼

    这位40来岁的,喜欢交际,因为维护精神病人权益而闻名全美,并于今年奔赴中国参加精神卫生法立法讨论的法官,家族里面没有一位精神病人。然而,18岁那年,他的实习经历,见证了一位精神病患者的遭遇,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

    连动物园对待动物都要比精神病院对病人好得多。

    成年之后,法官通过不懈努力,终于站上了舞台。他的台词是:

    监狱是最后选择,而不是第一选择。

    秉承这种理念,法官莱夫曼发起的分流项目,使得迈阿密的再次犯罪率大幅度下降。

    大夫普瓦捷

    借这位迈阿密监狱心理医生之口,作者给大家普及了美国精神卫生法以及治疗体系的来龙去脉:(参考读物《我们身边的疯子:美国的精神病人护理史》)。

    ·                     1840年代,女神迪克斯二十年的持续战争,使得美国三十来个州建立了精神病医院

    ·                     1900年,美国每个州拥有了一个精神病医院

    ·                     1946年,媒体压力使得杜鲁门总统签署法案创立美国国家心理健康研究所

    ·                     1952年,法国外科医生拉博里特发明可乐静,葛兰素史克收购并营销

    ·                     1961年,肯尼迪上任,将心理健康障碍作为自己工作当务之急

    ·                     1963年10月10日,肯尼迪签署美国国家精神卫生法,投资3亿美元建立社区诊所代替大型州立医院

    ·                     1960年代,《飞越疯人院》小说出版与影片发行,也就是现在中国停留的阶段。

    ·                     《飞越疯人院》电影获得1976年奥斯卡奖。加上钱与当时人权主义流行的问题,使得美国精神病【去院化】运动流行一时。一夜之间,各州将精神病医院关掉

    ·                     1960年代到1980年代,美国精神病医院住院人数从50万下降到10万

    ·                     水门事件、越南战争,肯尼迪的3亿美元成为谎言。慢性精神病人大量出现在街头

    ·                     1980年代末,精神病人开始到各类监狱中来(转机构化)

    普瓦捷大夫,他令人感动的台词是:

    普瓦捷大夫:这个环境让你容易变老。
    作者:那你为什么还在这里工作呢?
    普瓦捷大夫:来这里的犯人都已经被人抛弃了,但其中的一些人能够而且真的会变好,这就是我每天来这里工作的动力,知道自己能起一点点作用,知道自己也的确起到了作用
    普瓦捷大夫:再说,如果我不做,那么谁愿意来做呢?      

    志愿者罗宾逊

    每位成为纳米(NAMI,美国著名心理健康志愿者组织)当地社区核心志愿者的妈妈们都不例外,背后必然有一个爱得深深的孩子。罗宾逊是迈阿密的一位有影响力的心理健康志愿者。她的儿子杰夫18岁第一次被捕,后来被捕39次,被诊断为分裂情感障碍。通过持续6年的努力,罗宾逊终于说服了当地警察局开展危机干预小组(CIT)培训。因为她足够幸运的碰上了一位患有幻听等症状已经32年的越战老兵的局长。

    为什么警察与各类人员如此需要CIT培训?当迈克康复不久之后,再一次病发,半夜起床,光着身子,走出去。直到一位警察发现了他。幸运的是,这位警察受过CIT培训。意识到他是一位需要帮助并且立即治疗的病人。于是,他将迈克带到医院急救室,并且联络相关人员,将迈克送到医院而不是监狱。在这次之后,迈克长达四年没有患病!并成功就业!图书开始面临的指责也从四年的重罪变为二年的轻罪,并缓刑执行。

    相反,警察局没有接受CIT培训,结果将一位精神病犯人开枪打死,母亲疼不欲生。罗宾逊令人感动的台词是:

    这个年轻人本来有机会活下去!可警察却把这个机会夺走了!

    如果你爱的国家是个精神病

    读完全书,我不由地骂道,这哪是本揭露黑幕的诉苦书,明明是夸耀书。炫耀了些什么?美国的出版、医疗以及司法制度。真想给作者写封邮件,邀请他来中国看看。你知道吗?在你写的《疯狂》的大洋那面有一个这样的国家:

    ·                     立法:精神卫生法,20多年了还没出台

    ·                     警察:别说CIT培训项目,不滥用职权,将正常人送到精神病医院就是好事

    ·                     医院:部分精神病医院也是利益导向的,给钱就抓人,别说什么你那么纠结的【强制治疗】与【自愿治疗】

    ·                     出版:在这个国家,写一部揭露监狱中的精神病人的书是无法出版的

    ·                     言论:作家的意见无法影响任何法律的修改

    立法这一点,是去年的亲身经历。精神卫生法即将出台,但是草案多项不靠谱。不信这个邪,组织二十来位心理学同行,投递修改意见。

    虽然是鸡蛋撞石头。我们总要去撞。撞的人多了,石头即使不会被撞坏,也会被挤走。加上各路心理学界人士的发声,结果总算在原来最受人非议的十八条上多了一句话:

    心理咨询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修改意见也有所采纳。虽然我最主张的将六十八条修改为类似于电影的分级管理制度,到今天为止,仍然被华丽地忽视了。

    目前中国心理健康管理是两级分化,一级是利用民众对心理学的不了解,将违背某方利益的人送到医院;另一级却是不重视广大的求助需求,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尤其是慢性精神病患者没有任何实际医保、经费支持。

    正如作者对儿子所做出的努力,不仅荣获普利策奖提名,同时影响了美国的精神病立法,2次参与美国众议会听证,使得美国开始重视那些呆在监狱里的精神病人转移到社区中进行治疗。对中国这个国家,我想说的是:

    如果你爱的国家是个精神病,你能做的,也只能是更爱她一点点。你的爱,将让这个国家活下去,变得更好!

    相关参考

    ·                     ps1:针对《精神卫生法(草案) (2011-06-10)》的修改意见

    ·                     ps2:台湾的《精神卫生法》与《心理师法》

    ·                     ps3:什么是抑郁症、心境障碍与双相情感障碍?

    ·                     ps4:如何寻找心理师

    ·                     ps5:发现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11个信号

    (作者:阳志平   http://www.psychspace.com/psych/viewnews-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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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精神卫生法之Mental Health Act

    概述
    英国的精神卫生法体系主要由Mental Health Act 1983(该法案最新的修订部分是Mental Health Act 2007,这里统称为MHA)和Mental Capacity Act 2005(MCA)两部成文法案、相关的案例法、和欧洲人权法院相关的判例组成。同时,英国的Human Rights Act 1998也会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和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这里主要介绍MHA和MCA之间异同和联系。
    总的来说,MHA和MCA的相同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都为精神障碍人士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提供了依据;第二,他们都是重程序轻实体的法律。而它们的不同点也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的目的是不同的。MHA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MHA中最为显著的要素是“限制”和“强制”,故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刑法结构的法案。MCA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最大程度上得实现个人的自主权。有关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规定在MCA中只占很小的比重。MCA最为显著的要素是“尊重”和“个人化”,故学界普遍认同它是一部权利保护性而非限制性的法律。第二,在“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的问题提上,这两部法案所提供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根据MHA的规定,合法的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须以“存在精神错乱、疾病”和“存在危险性”为依据。而MCA则规定,对于那些因为精神障碍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以保护他们的最佳利益为目的实施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针对这两部法案,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如何梳理这两部法案重叠的部分和可能产生的冲突,即,遇到涉及精神障碍人士强制住院或强制治疗的问题时,应如何选择适用这两部法案。
    MHA
    MHA正文分为十一个部分,分别涉及该法案的适用范围、强制住院、刑事诉讼过程中或正在执行刑罚的精神障碍患者、对治疗的知情同意、社区中的治疗、精神卫生法庭、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或返回英国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和其他事务的管理、地方权力机关和国务大丞的职责、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其他事项。
    MHA-强制住院
    其中,第二部分规定了四种不同的强制住院的情形:1)以诊断和附带治疗的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期限为28天,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2)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初次住院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住院期间的大部分治疗不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3)紧急情况下以诊断为目的的强制住院,住院最长时间为72小时。4)针对已经在医疗结构内的病人,以判断是否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为目的,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6-72小时。除此之外,第十一部分另外规定了,如果在公共场合发现精神障碍人士,发现的人认为为了这个人本人或其他人的安全有必要对其加以控制的,可以在合适的地方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将其限制在医疗机构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上述几种强制住院的实施不以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为限,法律所规定的实体标准也都非常笼统,但程序标准则非常严格。首先,强制住院须经申请人申请,完成申请表格。其次,申请须经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同意。每一种强制住院的情形所对应的申请人资格,申请表的内容,作出决定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的数量都是不同的。同时,除2)的情形,其他强制住院的期限都是不能延长的。若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医生或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需要继续住院的,则须要完成2)所对应的完整的程序,重新申请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的,以治疗为目的的强制住院。若没有继续提出申请,则当事人在经过法定的住院期限后可以离开医院。
    MHA-强制治疗
    第五部分对医疗的知情同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第五部分将治疗分为了两种:1)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和补充性意见的治疗;2)需要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或补充性意见的治疗。补充性意见指的是其他医生认同须要实施这种治疗的意见。换言之,除了1)所罗列的治疗外,当事人的知情同意并不是其接受治疗的必要条件。1)主要包括的治疗有电击和对大脑有损伤的手术。但即便是这两种极端的治疗,当事人的知情同意仍不是绝对必要的,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经过特定的程序,强制治疗仍然可以实施。
    MHA-法律救济
    根据第十部分的规定,在这部法案所涉及的活动中,如果行为人有做伪证、故意提供错误的治疗、帮助患者在未经正当程序允许的情况下离开医院、阻碍正常的医疗活动或他人行使正当权利的(如阻碍医生做常规检查、阻碍家属探访等)等行为的,应依相应的法律(如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强制住院和强制治疗,MHA设立了医疗前置审查和司法事后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利益相关人对住院或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在事前向医疗机构的院长提出,由院长审查,并决定强制住院或治疗是否符合规定。此外,当事人可以在事后向精神卫生法庭(Mental Health Tribunal)提起诉讼,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决定是否还有继续住院或治疗的必要,或要求精神卫生法庭对已经发生的强制住院或治疗的程序进行审查,若因程序的瑕疵导致了不必要的强制住院或治疗,则可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获得救济或赔偿。对程序的审查也可以以其它相关的诉由(如侵犯个人的自由权等)向普通法院提出。
    MHA-评价
    MHA非常直观的体现了英国专业划分和行业间权力划分的传统。在精神卫生领域内,“危险性”、“治疗的必要”、“住院的必要”等实体标准都是完全由医生判断的,法律未给出任何建议,在事后的司法程序中也不会对这些实体标准的判断进行审查。但法律对程序做了非常详细、严格、类型化的规定。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隐私、身体的完整等基本权利并不是通过某些实体权利(如知情同意权)来保障的,而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如法定期限届满可以自行离开医院等)来保障的。
    MHA也明确了滥用本法案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后果(如做伪证、提供虚假的医学意见、虐待病人、擅自带病人离开、阻碍家属探视等)。对医生、强制治疗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利益有关的人的权力形成一定的约束和监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不法侵犯。
    学界对MHA最大的批判在于司法前置审查的缺失。在现行法下,若要针对强制住院或治疗进行事前的司法审查,则须要向高级法院(High court)提出,当事人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很多学者都提出,既然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在精神卫生领域实行了司法前置审查,英国也应该有相应的立法和实践。司法前置审查的缺失将削弱司法救济在精神卫生领域的效力。同时,在CRPD出台以后,MHA与CRPD第14条的冲突也成为学界批判的另一个焦点。
    (作者黄裔,英国利兹大学人权法学硕士。来源:http://www.mdrights.org/html/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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