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3年3月月刊

  • 杜绝“被精神病”的同时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

    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王长虹教授说,杜绝“被精神病”不是《精神卫生法》的全部,只有把杜绝“被精神病”和明确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超过1亿,其中重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急需接受妥善治疗。这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经常引发舆论震荡的是那些“被精神病”的患者。

    王长虹说:“被精神病”为何能引起舆论的关注,大概是因为这其中涉及到公权滥用。一些“被精神病”的患者遭受过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有过上访、投诉的经历,而政府部门因为担心被揭丑,于是动用公权将正常人“制造”成“精神病患者”,并强制送至精神病院。受害者的自然反抗更会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证据。近年来被媒体披露了多起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

    正因涉及公民的权利自由,所以《精神卫生法》中“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制”的规定引发了强烈关注。如果这一规定能有效落实,那么“被精神病”的悲剧将被杜绝。在精神病患者治疗方面,“强制医疗权”的约束可谓是一个莫大的进步。

    王长虹指出,“被精神病”的时代终结了,那么,对于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又该怎么办?尽管我们痛恨因强制而制造出的“被精神病”悲剧,但是抛开情绪的悲愤,客观来看,“被精神病”的比例终究只是少部分。在保障“被精神病”患者权利的时候,那些真正需要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也不能被忽视。

    有多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王长虹指出,无论病情轻重缓急,真正自愿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为数不多。对于那些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当然应该本着自愿住院治疗的原则,可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有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是不是还应该适用自愿原则呢?

    有资料表明,美国很多州的法律就规定,生活无法自理或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威胁的精神病患者,就必须强制治疗;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精神病患者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定期的随访,并且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其强制送医院治疗。

    王长虹强调,舆论围观不应该把全部焦点集中在“强行收治”“非自愿住院”等方面,与其同样关键的,还有精神疾病判定程序的严密建立和明确强制医疗决定权的归属权。在强调“不该收治的被收治”的同时,也要关注“该收治的不收治”,假若偏废了任何一方,都算不上是精神病患者之福。《精神卫生法》不仅仅是为“被精神病”患者而制定的,它保障的也是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受访专家:王长虹,医学博士,精神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南省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7部,获科技成果奖8项;擅长各类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及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和诊疗。

    (来源:医药卫生网    作者:秦步盘)

    (http://www.yywsb.com/list,1127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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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障碍鉴定当前仍较混乱 刘白驹委员谈鉴定程序问题

    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能否严防公民“被精神病”被社会寄予厚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对此深表忧虑,他认为,要遏制“被精神病”,精神障碍鉴定立法是亟待解决的一环。

    刘白驹用“混乱”来形容当前精神障碍鉴定。他说,去年我国先后通过精神卫生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但这3部法律对精神障碍鉴定规定得都比较简略、原则,不足以规范、指导实践。而之前相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司法鉴定规定,均不是精神障碍鉴定的专门规定,也不能适用于精神卫生法的医学鉴定。

    刘白驹期待通过制定精神障碍鉴定法,明确精神障碍鉴定机构的资质和管理、精神障碍鉴定人的资格和权利义务、精神障碍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等内容,涵盖精神障碍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住院鉴定。(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周斌)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3/05/content_6894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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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精神病”现象 今后将可以被“屏蔽”

    我国各类精神心理疾患在所有疾病中占比为20%。昨天,重庆市心理卫生协会首届一次学术会议特邀知名专家,对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与未来精神科临床工作框架和前景进行解读。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分会候任会长唐宏宇说,《精神卫生法》倡导的自愿原则可屏蔽“被精神病”现象。


    自愿原则


    可屏蔽“被精神病”


    案例一:重医附一院心理卫生中心胡华医生对一起亲身经历的“被精神病”事件记忆犹新,一位20多岁的年轻女子被她的父母送到精神科,硬说女儿得了精神病。事实上,她只是有情绪障碍(心理疾病)而已,并非精神病患者。


    解读:唐宏宇说,精神疾病视同身体疾病,其治疗、就诊均强调自愿原则,除非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法律上规定的非自愿情形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严重的精神障碍,二是出现伤人或伤己,并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无伤害无危害则无‘非自愿’(强制送医)”,这个阶段就可以屏蔽掉“被精神病”的情形,也就是说某人没有伤人,则无权将其送到精神病院。


    对于一些间歇性病人来说,在没有发作期间,病人有自愿就医或不就医的权利。在发作期出现伤人,则满足“非自愿”的条件,可以送到精神病院。


    定义监护人


    可避免患者被伤害


    案例二:A与B是夫妻,后来B得了精神疾病,A不仅不管,还经常动手打她,甚至想遗弃她。


    解读:唐宏宇说,精神卫生法所称的监护人,是指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有监护人资格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者可以,体现“患者利益至上”的原则,某个监护人对患者不利,医生有底气找另一个人当监护人。夫妻中一方是精神病患者,以前都得听配偶的,现在患者的父母则有权送其到医院就诊。


    心理咨询


    有发现和转诊职责


    案例三:据称全国已有心理咨询师50万人,大大高于精神科医生数量,但是他们可以诊断或治疗精神病患者吗?


    解读:关于心理咨询师和精神科医生的关系,唐宏宇说,必须强调,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是精神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和生力军,但是所有工作必须合法合规,精神疾病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不能做精神障碍的诊断及其专门的治疗,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精神疾病患者,要转诊。发现和转诊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患者是心理咨询师的职责所在。(来源:重庆晨报http://news.online.cq.cn/chongqing/2013/03/24/3502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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