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2013年4月月刊

  •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总第十期)

    2013年4月号
       
       
        一、关于《中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的公开信—愿法律不要成为废纸
        
        二、重点关注
        
        内蒙古刘晓梅:我被警察儿子签字交款送进精神病院
        
        三、人物访谈
        
        辽宁营口被精神病者马秋满:冤就冤了,不敢再上访了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前进村尤宝芬上访被精神病的经历
        
        四、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五、新法解读
        
        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六、民间行动与倡议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徐武:一个“被精神病者”五一节有话说!
        
        七、评论呼吁
        
        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完善程序 杜绝“被精神病”
        
        八、网文摘要
        
        那些“被精神病”的小伙
        
        九、官方动态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举办《精神卫生法》媒体培训座谈会
        
        十、域外传真
        
        美《为药疯狂》简介 警告精神治疗药物被滥用
        
        美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五次修订,囤积癖升级为精神疾病
        
        编辑:刘飞跃 柳梅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本期封面人物:“被精神病”

  • 关于《中国精神卫生法》正式施行的公开信

    —愿法律不要成为废纸

    2012年10月26日,在社会各界的千呼万唤声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这部整整走过了27个年头的法律终于正式施行了。
        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渐入人心并成为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任何人、任何社会团体以及政府,均不能在“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几类行为之外,再行强制将其所认定的所谓“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了。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然而,全国各地至今仍有着为数众多的“被精神病”者继续或仍旧遭受到强制收治的威胁,或因为院方的拒绝释放而依旧被关押于精神病院。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丝毫保障,人格权乃至人身权被严重侵犯。较为典型的如:湖南张治、哈尔滨刑世库、武汉徐武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他们的境况不知能否得到好转。
        既然官媒在其报道上纷纷宣扬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精神卫生工作从此进入法制化管理时代”,该部法律“对在我国境内开展的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活动,开展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活动进行了规范”。那么,我们就拭目静观,这部对内对外宣称“有利于提供公众心理健康水平,有利于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是否真正的能够将非自愿医疗条款落在实处,是否真正的能够有效保障精神病人权益以及对那些非因病或者非自愿的,仍旧“被治疗”而不得出的人们以帮助。而这正是检验其是否成为“里程碑”的关键标志!
       为完善该部法律,不至于让该部法律沦为僵尸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精神卫生法》所明确的非自愿医疗的标准和程序更加细化并落实到切实可行的具体条款中,来更好的终结“被精神病”行为,则成为这部法律出台后的当务之急。因为,只有明确和细化包括有“自身伤害危险”及“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等不确定用语(即哪几类行为构成该“危险”?)之处,才能使这部法律更便于操作;只有详细列明精神病人应该享有之权益,才能更有效地对精神病患者予以保障。反之,该部法律都只能成为一部任由推断、使人随意臆想的恶法。
      我们知道,除了法律内容本身外,一部法律要想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是至关重要的。精神卫生法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作用,不仅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责任,而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
       我们更知道,法律要想实现他的功能和价值,乃至法律的存与废、兴与亡,制定法律的统治者是关键。如果统治者把他制定的法律仅仅当作是装点脸面的工具,如果统治者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肆意超越和践踏法律,如果“稳定”压倒一切,法律就会成为一张废张。一句话,不改变权比法大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法将不法。
       太多的被精神病者,已经成为这个国家的一个沉重的积疴;太多的历史旧账,则需要执政者有更大的勇气、更直面的担当来面对!民生观察工作室和《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长期关注中国的精神健康和被精神病问题,我们并不认为《中国精神卫生法》是尽善尽美,但即使是不完美的法律,如果真正得到实行也能缓解它要解决的问题。借此机会我们呼吁:
    愿精神卫生法不要成为废纸!
    愿法制彰显,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民生观察工作室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20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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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刘晓梅上访被警察儿子抢包送入精神病院

    刘晓梅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的居民,1948年出生,今年六十五周岁,曾在阿荣旗劳动人事局做过保管员(无编制),刘晓梅儿子王伟是名警察,现是阿荣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2001年,刘晓梅的女儿因购买化肥被人诈骗。刘晓梅历尽千辛万苦,用了三年时间,终于在2004年1月16日,将主犯抓捕归案。但因罪犯给了钱,公安局不但没将罪犯绳之以法,还将罪犯放了。刘晓梅因此不断上访,告公安局不作为。结果公安局两次将刘晓梅送进了精神病院。4月30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记者高峡结合刘晓梅早前寄给本刊的材料,电话采访了刘晓梅,以下是访谈全文。
    高峡(以下简称高):你好,你是刘晓梅吗?
    刘晓梅(以下简称刘):是。
    高:听说你因为上访,被送进了精神病院,是这样吗?
    刘:是的,我被公安局两次送进了精神病院。
    高:第一次是在什么时候?
    刘:2007年3月31号,我那天是到陕西看病回来,还在火车上,就被他们截访了,带到招待所。
    高:是哪些人?
    刘:呼伦贝尔阿荣旗公安局的。公安局长杨世昌亲自跑到招待所里对我说:“我们给你解决问题,先到齐齐哈尔203医院作核磁共振检查。”然后,就把我拉到警车上。
    高:后来呢?
    刘:车子没开到齐齐哈尔,是开到黑龙江富裕县二道湾精神病院。公安局的葛中诚、杜彦军办的入院手续。那天是礼拜六,医院都在放假。直到星期一,全院的领导才对我的精神状态作了全面审查。
    高:有哪些领导?
    刘:有院长、副院长、医务科长,好几个人。
    高:他们怎么审查的?
    刘:他们就问了我一些问题,我都对答入流。
    高:他们怎么问你的?
    刘:他们就问:“什么事叫公安局送这儿来的?”我说:“打官司。”然后又问了年龄、家庭情况,还有案情的情况,我都对答入流。问完之后,医院感觉问题严重,认为不是精神病人,怕被家属控告,马上给公安局打电话。
    高:怎么说的?
    刘:院长说:“你把我们医院当成啥了,家属不得告我们吗!限你们两天时间把人接回去,不接我们送回去”。
    高:这次你是哪天出院的?
    刘:4月5日出来的,是我儿子连夜赶过来,找到领导,办了出院手续。在办手续时,发现了齐齐哈尔第一神经精神病院出的造假病历,说我是偏执性人格障碍。
    高:你是什么时候作的鉴定?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鉴定?
    刘:200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怕我上访,阿荣旗公安局将我控制在一家名叫“蓝天”的招待所。3月19日,来了四个人,二男二女,说是自治区政法委的来了解解决我的问题,谈了一会后他们就走了,也没签字。后来我才知道,这四人是齐齐哈尔第一神经精神病院的,是阿荣旗公安局让他们来给我作所谓精神病鉴定的,我就这样被他们鉴定成了“偏执性人格障碍”。
    高:你真有精神病吗?听说你后来自己又作了鉴定?
    刘:是的,2009年6月4日在北京时,我到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作了个检查,当时就说我没精神病。后来我找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出了份诊断证明书,证明我“未见精神异常”。
    高:这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后,阿荣旗公安局没给你一个说法吗?
    刘:没有。我就说要告他们,他们就强迫我签了一个协议,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给两万五千元的补偿,不签,就不给。但后来我还是在上访。
    高:第二次送精神病院是啥时候?
    刘:是今年3月26号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那天我在家里,当时一下来了六名警察,开了两个警车,有金冬云、刘昆等,还有派出所长朱英杰。他们说我到海拉尔信访,就把我拽到警车上,当晚七点二十分左右我被拉拉到呼伦贝尔牙克石精神病院六科室,六科室主任马世友亲自把我收下了。
    高:到了精神病院呢?
    刘:到了精神病院后,就把我交给六科主任马世发。我就跟马主任说:“我没有病,怎么把我送这儿来?你这是违法收治。”他说:“这是观察呢。”
    高:然后呢?
    刘:然后就给我吃药、打针。如果不吃药,就把手脚绑在床上,使劲灌。不打针,也一样,把手脚绑起来,强迫打。打针的时候,是两只手一起打。有时,左手打完了,就拔掉针管,再在右手扎个针眼,又与右手的针管同时打。
    高:吃药打针之后有什么反应吗?
    刘;反应可大了。腿发软,嘴干的直抽,喝水都咽不下,说不了话,嗓子疼,心累,心跳,身体虚的很。我就给大夫说,能不能少给点药。大夫说,不行,不能减。病房里50多个人,就我一个人打针。因为公安局给了钱。他们就是想让我死掉,恐怖得很。
    高:你女儿他们没来吗?
    刘:来了,我姑娘和姑爷都到了医院,要医院放人,医院不放,姑娘和姑爷就在医院打横幅。
    高:打的什么内容?
    刘:上面写的“违法收治刘晓梅”。医院被闹得没办法,就给公安局打电话,公安局的齐众国就到医院签字,我也签字,才出院。
    高:给手续了吗?
    刘:啥手续都没有。走的那天,正好是小清明4月4号,公安局还管姑娘要了五万元的保证金,要保证不上访,如果上访,就不退了。
    高:你儿子是干啥的?他对你的事怎么看?
    刘:也是公安局的,现在是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今年3月8日两会我在公安部上访时,我儿子王伟就在公安部阻止我上访,还抢断了我包的带子。回来后我儿子就和公安局一起策划并签字把我送进了精神病院。当天我进精神病院时在前一辆警车上,王伟在后一辆车上,还拉开距离怕我发现,到医院也是他交有款。唉,家丑都不好对外人说。其实他们也是在利用我儿子,我原谅他。
    高:你还告他们吗?
    刘:告!我就是要告他们,告公安局,告信访局。我也不要钱了。我现在还在养身体,过段时间就上北京。
    高:多保重。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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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营口被精神病者马秋满:冤就冤了,不敢再上访了

    马秋满是原辽宁营口市塑料机械厂的工人,1959年出生。近期,马秋满主动联系《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介绍了她被精神病等情况。以下是本刊编辑刘飞跃对马秋满的采访全文.
     
    刘飞跃(以下简称刘):你好,马秋满。请首先介绍下你是如何走上上访路的。
     
    马秋满(以下简称马):好的。1996年前的三年左右,我们厂效益就很不好了,欠了我们工人三年工资没发。那时我又离了婚,一个人带着一个几岁的孩子,生活实在过不下去了。1996年开春的一天,没办法我就找厂长要工资,我得养小孩呀,结果工资没要到当年还被打了。
     
    高:是谁打你呢?
     
    刘:是我们厂保卫科长打的,我不断找厂里找得他们烦了。当时保卫科长用脚踹我,把我一根肋骨都踹断了,我当时都被打迷糊了。这事发生后,我的身体跨了,腰不行了,倒炕了。
     
    之后,我就走上了司法诉讼之路,将工厂和保卫科长告上了营口站前区法庭,站前区法庭先是判我胜诉,对方赔偿我医药费等四万元。可到了营口市法院二审时我竟败诉了,最终一分钱都没拿到。
     
    2005年我身体好一些后,我就又开始上访了,到省里、到北京去了好多次,至今我还在上访中。
     
    刘:上访是条血泪路,期间一定吃了不少苦吧。
     
    马:是的,有一次找营口市经贸委(营口市塑料机械厂的上级主管单位),经贸委官员张旭竟辱骂我说:“你们上访的没有一个是好的,都是精神病”。2005年9月,我在北京时去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被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派出所的警察抓住后拘留了七天。我同意拘留,拘留就要罚地方二十万。
     
    刘:下面说说你进精神病院的事吧,你怎么进的精神病院的?
     
    马:2008年7月23日,我正在北京一部门上访时,被北京警察抓住用大客车和其它访民一起拉到久敬庄分流中心。当天下午我被从久敬庄内接了出来,营口市经贸委的几个老爷们还有警察将我往一辆小面包车上押,我不肯,经贸委的二个老爷们竟扭住我胳膊。期间,警察还给我扣上背铐。押回营口,我就被送进了精神病院。
     
    刘:你被关押在哪家精神病院?你在医院里面的情况怎么样?
     
    马:我被关在营口市精神病院,当天是带着手铐进去的。进到病区后那里面有二道大铁门,就是鸟进去了想飞都飞不出来。进去了就让我吃药,我不吃他们就用钢丝将我绑在床上,钢丝当时都勒到肉里面去了。护士长还坐到我心窩上,我都喘不过气来。医生护士还拿来小锤子、竹片子撬我的嘴,强行给我灌药。
    当时医生护士还说:“这是政府行为,不这么干我们就下岗了”。醒来后我谁都不认识了,在营口市精神病院期间,我总共这样被灌了二回。
     
    刘:你进精神病院后,你家人来看过你吗?
     
    马:我进精神病院后,他们没有通知我的家人。后来是一个病号的家属到医院来时认出了我,我家人才得知我在精神病院里。我家人知道后到医院来看我,但医院不让见,后来我姐姐给大夫塞钱了才让见。
     
    刘:你这次被关了多长时间?出来后身体怎么样?
     
    马:这次我在医院里总共被关了三个多月,我是10月25日出来的。当时我哥找到营口市经贸委,求放我出来。经贸委的人竟说:“市长有命令,宁可错关一个,也不放过一个” 张旭还说:“营口市精神病院还得扩大”。后来我姐、我哥到经贸委下跪,花了三千元,还请他们吃饭,并写保证我不再上北京,再上全家都整到精神病院里去。就这样,我才被放出来。
    在精神病院的三个月,我一直在吃药,吃得我手直哆嗦,腿没劲,走道都不行。
     
    刘:你被关精神病院这么长的时间,医院给你作过精神病鉴定吗?
     
    马:没有,至今都没看到。
     
    刘:出来后,你还在上访吗?
     
    马:我放弃了,不敢再上了,“冤就冤了”。
     
    刘:你在精神病院期间,里面还关有其它访民吗?
     
    马:有,里面还关死了一个,叫胡秀容(音),她和我一起到北京上过访,她死后没通知家人就烧了。里面还有二个老太太,都是上访的。一个叫付贵华(音),一个姓韩,都七十多岁了。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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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前进村尤宝芬上访被精神病的经历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前进村的尤宝芬,近日在无锡市中心﹙中级法院旁边﹚访民聚集的小公园,向公众讲诉自己因依法维权遭打压的悲惨经历。尤宝芬因为房屋强拆而上访。又因为上访尤宝芬被多次拘留,甚至遭囚禁精神病院,唯一的儿子也离奇死亡,至今无法找到真相。4月21日,《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记者江河电话采访了尤宝芬被精神病的情况:
    江河:您好,您是尤宝芬吗?
    尤宝芬:我是尤宝芬。          
    江河:我是《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记者,想了解一下您被精神病的情况。
    尤宝芬:哦,我是今年3月6日从北京上访回来,在无锡火车站,刚下火车,就被东北唐派出所的警察,穿的便衣,绑架到派出所。
    江河:认识绑架你的警察吗?
    尤宝芬:只认识社区民警丁苏婉,其他的六、七个人,好像是社区的,还有保安。
    江河:当天晚上,他们把你关在哪儿?
    尤宝芬:关在派出所里。
    江河:他们啥时把你送到精神病院的?
    尤宝芬:第二天快到中午的时间。他们先通知我父亲和我妹妹到派出所里来,我父亲说要见我,他们就要我父亲签字。说不签字,就不准见我。
    江河:你父亲知道签的啥字吗?
    尤宝芬:我父亲说他也不知道签的啥字,只是说,不签字,就不准见我。我父亲为了见我,只好签了字。
    江河:你是怎么被拉到精神病院的?
    尤宝芬:我父亲签了字,就见到了我。我父亲说,好几年没见到你,很想见你。我也没啥说的。他们就把我拉到一辆黑色的车子里,直接载到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一下车,我就说:“怎么会到这来?”他们说:“把你送到这儿来检查检查。”我说:“医院有很多,有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什么会到精神病院。”他们就不理我了,直接到医院办手续。
    江河:你住在哪个病房?
    尤宝芬:住在三楼13病区,那里有八、九十个人。每天挂一瓶盐水,每天吃三次药。
    江河:挂了几天盐水?
    尤宝芬:挂了6天盐水,6天完了,又继续吃药,吃了15天。
    江河:你吃了药,有啥反应?
    尤宝芬:吃了药,没有精神,脑子也不灵光,浑身没有力气,就想睡觉。
    江河:在医院里,你被他们打过吗?
    尤宝芬:没有,只要我乖乖的吃药,他们就不会打我。
    江河:15天以后呢?
    尤宝芬:15天以后,医生就说要给我做鉴定。
    江河:医生怎么给你做鉴定?
    尤宝芬:医生问我为什么事情上访,我说是为了拆迁的事情上访,为了我儿子被死亡上访。医生又问你的脾气怎么样,我说,小时候,不是很跟人计较的,原则问题是不让的。医生又问我的脾气犟不犟。我说,我的脾气就是坚持原则,每个人都是有脾气的,我就是为儿子的事情。
    江河:然后呢?
    尤宝芬:然后就叫我走了。医生给派出所开了个证明,说我是偏执型精神病。我妹妹到医院找医生,说我姐姐没有精神病,是为了儿子,受到了刺激才上访的。医生说他们都是专家。又对我说:你是警察送进来的,出去还是要警察同意,才能办出院手续。
    江河:你啥时出的院?
    尤宝芬:3月25号上午,派出所的社区民警丁苏婉到医院办了出院手续。又叫我父亲和妹妹来接我,叫他们两个把我看好。
    江河:他们给过出院手续吗?
    尤宝芬:他们不给我的,我只有一个吃药的单子。
    江河:你以前被他们送到过精神病院吗?
    尤宝芬:送过,2005年2月份的时候,就被他们送到精神病院,关了三个月。
    江河:是因为上访吗?
    尤宝芬:是,我从北京上访回来,刚下火车,街道办的徐书记,还有司法组的人就把我抓起来,直接送到精神病院。
    江河:家人知道吗?
    尤宝芬:不知道。后来才通知我妹妹。我妹妹还到精神病院来看过我。
    江河:这次在精神病院的情况怎么样?
    尤宝芬:给我吃药。我不吃药,就把我手脚绑起来,按住我,灌我吃药。
    江河:吃了药有什么反应吗?
    尤宝芬:反应大了!吃了药,我头胀、头大,脸发红,浑身没有力气。他们怕了,就给我挂盐水。
    江河:后来呢?
    尤宝芬:后来他们就不敢给我吃药了,就在里面呆了三个月。
    江河:是谁接你出院的?
    尤宝芬:是居委会的杨主任,还有我妹妹。
    江河:给过你手续吗?
    尤宝芬:什么也没给我,就让我回家。
    江河:他们把你送到精神病院,是严重的侵犯人权。你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
    尤宝芬:好!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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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月“被精神病”动态

    儿子急卖房 为避税老妈“被精神病” 苏州“新国五条”细则尚未落地,一些急着卖房的人,因家中房产在老人名下,他们就动起了歪脑筋。姑苏区人民法院法官发现,近来该院受理申请宣告无民 事行为能力案件13件,是往年同期的三四倍。其中大多数案件与房屋有关,半数以上申请人的主要目的是要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老人的监护人,从而有权卖掉房子, 以规避以后可能要交的20%的个税。在这类案件中,不乏一些年事已高的老人,遭遇“被精神病”的经历。上个月,鲍先生向姑苏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法院宣告他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他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处理母亲相关财产。承办法官透露,房管部门需要法院出具 鲍先生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鲍先生就想通过申请来达到这一目的。目前,鉴定结果还未出来。 “子女向法院提供虚假病历,虚假陈述父母生活状况、精神状况,导致父母‘被精神病’的情况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施伟琪说,还有一些申请人因老年人年纪大不方便去房产交易中心签字确认,就以老人年纪大、记忆力减退、身体状况不佳、行动不便等事由向法院申请。”(来源:《现代快报》http://jiangsu.sina.com.cn/news/s/2013-04-19/083251239.html

    MBA被“精神病” 告医院被驳  拥有北大MBA学历的郭某被医院鉴定为精神病,为恢复名誉,他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谁知法院仅凭该鉴定就认定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驳回其起诉资格。记者昨天获悉,郭某后向市检一分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采纳检察院的监督意见,裁定原审法院未经“特别程序”就驳回郭某的起诉资格属于无效,应予以纠正。据介绍,如果法院在普通程序审理中涉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应当中止诉讼,启动特别程序,就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单独作出判决加以认定,而不能在普通诉讼程序中直接认定,这是一个法定必经的程序。启动特别程序后,法院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做出鉴定。(来源: 北晨网http://www.morningpost.com.cn/xwzx/society/2013-04-25/439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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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止“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申请再次诊断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开始实施。法律如何看待“被精神病”现象?22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胡纪念在做客人民网,围绕“法律对精神障碍诊疗的规定”的话题与网友深入交流,并对该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自愿原则把好第一道关口
    “预防被精神病一个非常大的原则,就是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唐宏宇认为,自愿原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第一道关口。这一点在该法的第30条有明确的表述:“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患者都是自愿住院,有些患者也可以依法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治,但必须满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条件。法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两个标准,一个标准是患者必须是经过明确诊断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第二个,必须出现伤害自己的行为或者危险,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危险。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除了明确的自愿诊疗原则,法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也注重了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胡纪念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解读,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第一,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在第32条到35条对这两项制度进行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如果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再次诊断。如果对再次诊断要求住院治疗没有异议的话,就到此为止。如果对再次诊断还有异议的话,可以依法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做医学鉴定。
    第二,定期评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应该定期对已经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病情评估。经过检查不再需要住院治疗的,应该及时通知患者以及监护人,及早办理出院手续。
    第三,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障碍患者这方面,是不是已经依法进行或者有不法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
    第四,司法救济。患者或者监护人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相关部门,任何其他的人,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有侵害了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体设计提供有力保障
    胡纪念指出,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这条宗旨虽然不是直接针对“被精神病”的,但客观上是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保障。法律从具体的设计方面对患者的权益给予了保障。
    比如,对精神疾病的就诊环节——送诊、诊断、治疗、出院,整个程序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医疗相关人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来进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来进行诊断治疗的人员,也有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法律同时也为相关的机构、部门和人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不当执法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要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整体构成了一个比较严密,也是非常有效的总体的制度设计。
    (来源:人民网http://www.stdaily.com/stdaily/content/2013-04/26/content_5976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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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名律师签署《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4月26日中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将一份《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和签署律师名单,快递寄往国家卫生计生委,表达律师界对精神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的热切关心,并呼吁医、法、政等各界携手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进步。
    据悉,在5月1日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实施前夕,已有130多名律师签署此宣言,未来人数有望不断增加。
    据宣言的发起人之一徐灿律师介绍:“2013年5月1日,历经27年立法过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在精神卫生领域中持续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一大成果,值此历史时刻,为引起社会、相关部门及更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实施和相关领域问题的关注,我们起草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2013年4月开始正式征集律师签署,短短不到一个月之内,获得了北京、湖北、广东、上海、新疆等全国各地超过百名律师的踊跃响应。”
    宣言中首先介绍了精神疾病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其次,宣言赞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并有权行使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并认为这些权利不应因为精神障碍的原因而被剥夺。最后,宣言提出,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来源:羊城晚报 记者 林洁
    http://he.people.com.cn/n/2013/0427/c337249-18554352-2.html) 

    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律师行动宣言
     
    精神疾病(也称社交心理障碍),即非躯体性的疾患与障碍,因生理、心理及社会等多种因素而产生,与躯体疾患一样,与人类如影随形,相互共存。尤其是随着医学发展,精神疾病的外延不断扩展,精神障碍已远不是传统或通俗意义上的“精神病”、“疯癫”。与躯体疾患一样,无论在人生什么阶段,都有可能出现精神心理有欠健康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上讲,人人皆有受此苦厄之人生风险!
    由于精神障碍患者长期遭受社会文化的歧视和误解,精神疾病更是可能导致人身自由等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甚至践踏,故而精神卫生领域是公民权利保障抑或受损的关键领域。
    因此,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便是保护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权利,且由于权利保障的专业性,该特殊领域的人权保护十分需要职业律师的参与和行动。
    为此,我们——来自于中国各地的律师和法律人,值此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即将正式生效之历史时刻,在此郑重签署本宣言。我们赞同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精神病患者都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等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残疾人(包括精神残疾)有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我们并认为:这些天赋人权,不应因为人类部分同胞兄弟姐妹不幸遭受精神障碍而被剥夺。
    我们认为:只要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他便天然地具有获得律师法律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亦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我们相信,律师的有效参与,符合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代理原则,有助于加强弱势的精神障碍患者话语权,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因此,我们庄严承诺:我们将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所表达的理念,即“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投身这一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拒绝代理精神障碍患者案件,热心帮助身边因为精神状况而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关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推动政府、社会和公众消除对精神障碍患者歧视,并通过我们专业尽职的法律服务,用实际的行动,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
     
    签署人(请附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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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武:一个“被精神病者”五一节有话说!

    今天是五一节,更为有意义的是,今天是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之日。如果不了解这个法的意义的人并不知道这个法的重要性,甚至于大过今天的五一节。因为上访反映地方的问题,很多正常人“被精神病”,这是一般常人体会不到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上访人正常反映问题,怕揭露问题侵犯了地方官员的利益,就对正常人进行迫害,把他们送精神病治疗,这个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我,徐武,一个“被精神病患者”,大型国企武钢的一名职工,因为反映武钢的问题,一直被迫害。新闻披露以后,他们一直对我监视居住,怕我接受采访,就在今天,我的楼下还是有一帮人守着,依法治国,在武汉市是一个空话,从今天开始的精神病法也不例外,所以,我今天依然笑不起来,有法不依等于无,武汉市委书记、市长,请你们好好管一下你手下的人,不要做违法乱纪的坏干部,要做有“中国梦”的好领导。
    徐武在此希望撤掉你们派出的岗哨,从今天起!
    我并没有“病”,你们的做法,反而让我感到你们有“精神病”,病得还不轻!
    徐武
    2013年5月1日
    (来源:民生观察http://www.msguancha.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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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精神病扮精神病都需严防

    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新法实施近3个月来,全国多个省份均已出现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
    “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的同时,让精神病人也得到妥善处置,是强制医疗的核心价值。”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充分肯定了该程序的重大意义,并表示这一措施涉及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司法机关将审慎办案,既要防止再度出现“被精神病”事件,也要严防有行为能力人借此逃避刑责。
    减少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今年1月2日凌晨,55岁的贵州籍男子潘某,因幻想其妻与他人有奸情并意图谋害自己,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暂住地,持铁棍、砖块猛砸妻子头部致妻子死亡。经鉴定,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最终被强制医疗。这是江苏省首例强制医疗案。
    本案审判长、武进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云妹说,新刑诉法实施前,因我国没有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尽管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武疯子”刘亚林已经连杀3人,但公安机关只能要求其家人严加看管,这对社会无异于一颗“不定时炸弹”。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仁杰办理了北京市首起强制医疗案件。据他介绍,检察机关审查时,主要对管辖范围、涉案精神病人身份情况及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
    “仔细审查是为了实现立法精神所指向的3个确保,即确保有人身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致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确保精神障碍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确保无须住院治疗的公民不被强制收治。”办理了广东首宗强制医疗案的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籍新生解释说。
    朱云妹告诉记者,法官是否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主要考虑是否满足3个条件:被申请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其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强化监督避免逃避刑罚
    在刑诉法修改以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强制医疗措施难以落实,即使能落实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引起社会热议的“被精神病”问题。如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均是为了争夺财产,不惜将精神正常的亲人送到精神病院医治,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
    “新刑诉法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同的司法诉讼程序中,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责任,在程序设计上把保障人权落到实处,能够有效防止被精神病再度发生。”朱云妹说。
    籍新生表示,对于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嫌疑人,或者即使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嫌疑人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以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为由,随意动用警力抓捕、羁押有关人员,都是违法行为。
    除了防止出现“被精神病”事件,如何防止实施暴力犯罪的有行为能力人伪造精神病史借以逃避刑责,是另一个不得不警惕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张仁杰表示,检察机关要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在强制医疗案中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查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精神鉴定的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根源上杜绝“被精神病”或借精神病逃避刑罚。
    籍新生建议,可参照实施多年的检察机关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监督工作,在有关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官或派驻检察室。如确实发生“被精神病”、有行为能力借精神病逃避刑罚等现象,即使在申请、决定环节有疏漏,但在执行环节也会露出马脚。
    细化操作程序及权责
    去年11月24日,北京大兴区黄村镇一小区内的侯某将自家衣服堆在客厅,浇上酒精后点燃引发火灾,造成侯某家及多家邻居房屋受损,经济损失3000余元。经鉴定,侯某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无刑事责任能力。大兴区检察院认定侯某应当强制医疗,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我们认真听取了侯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他们认为依据现有家庭状况,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在家中接受较好的治疗,且可以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而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申请或者决定,是否适当?”张仁杰坦言,办理此案时,深感强制医疗还存在许多有待细化的地方,进一步明晰操作程序和各方权责才是解决难题的关键。
    朱云妹也表示,司法鉴定异议程序、受害人权益保护、强制医疗执行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究。如受害人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是否有权参与强制医疗程序,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对法院作出的决定有复议权等需要予以明确。
    一直关注“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尚无资质要求”问题的籍新生建议,可以由省级公检法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主要是医院)资质条件,在硬件建设、看护人员配置、安全防范等方面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情况,在每个市指定若干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和执行,也能有效防止在执行中出现强制医疗人员伤残死以及致他人伤残死等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http://www.cssn.cn/news/7008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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