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面
二、重点关注
三、人物访谈
五、精神病人权益
六:评论与呼吁
七、民间行动与倡议
八、学界观点
九、域外传真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辑:刘飞跃 柳梅

一、面对面
二、重点关注
三、人物访谈
五、精神病人权益
六:评论与呼吁
七、民间行动与倡议
八、学界观点
九、域外传真
主办:民生观察工作室
编辑:刘飞跃 柳梅

谢勋英,女,贵州省福泉市黄丝镇鱼酉村人,出生于1963年4月20日,农民。
瘦小的谢勋英显得胆小而羞怯,说起话来也有点扭捏。但是,这个其貌不扬、腿脚有些不便的女人,她的遭遇,却让听者大为动容。这是怎样的遭遇啊:92年因为一场车祸,造成些许残疾;在家养病期间,被同村人拐卖到内蒙古土木特左旗,一年后,扔下年幼的女儿逃出。谁知刚出虎口,又遭遇歹徒强奸。千辛万苦回到家中,又被再次拐卖至内蒙古察右中旗,这次直到99年才设法逃回。两次被拐,虽然悲惨,但命运似乎还在有意刁难,因对人贩子的从轻量刑判决不满,谢勋英开始了上访。2007年9月4日,又被住地黄丝派出所非法强行送入精神病院。
2013年6月底,本刊记者对正在北京的谢勋英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并制作了视频,以下是访谈的内容。
问:公安机关为什么送你进精神病院?
答:我92年底不幸遭遇了一场车祸,身负重伤,定残为脑震荡三级。在智力尚未恢复的情况下,当地一个从事拐卖妇女长达十多年之久的团伙盯上了我,主犯王进莉以为我找工作为由,于93年10月2日将我骗离家,其同伙周光荣将我暴力强奸,并致我身染性病。随后,我被他们卖到了内蒙古。买我的是土默特左旗大岱乡大岱村人李根民,我于94年12月23日晚,趁他醉酒熟睡逃了出来,历经千辛万苦,回到家乡。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故意不对拐卖团伙主谋王进莉长达十多年的拐卖史作调查了解。而法院也与公安部门串通,仅以主谋王进莉表弟张松提供的证据为证,就认定王进莉属初犯、偶犯、从犯,致其终审判决结果为判二缓二。这是我国重罪轻判的典型案例,罪犯的这样重,而刑判的这样轻,在我国解放后的判案史上实属少有。为此,我四处申诉、控告。我第二次被拐卖还是王进莉设计,她唆使好友肖世华(四川璧山县凤凰村人,真名宋国富)伙同都匀市胜利路饶杰,伪装律师,假借帮我在北京找一个特级律师,又将我骗走,再次卖到内蒙古察右中旗布连河乡古营子村给一个叫“郑富”的为妻。公安机关却不破案,放纵人贩子。
我赴京正常上访,多次被打得头破血流。我们家乡派出所所长王明星于2007年9月4日借口带我回本地质证,6日于途中将我非法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当地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这样的宽容,而对受害者又是那样的残忍。
问:送进了哪家精神病院,都受到了什么样的虐待?
将我送入黔南州沙子坝精神病院长达4年之久,从2007年9月6日送进去,直到2011年11月18日才放出。我被送入精神病院后,医院按照程序对我作了检查,结果认定我思绪正常,不属精神病人。由于住地公安机关已变成对我施害的工具,自然不认同。还与精神病院沟通,肆意对我施害,如:强迫我服药、随意给我打电针。“治疗”的结果是:我的乳房因此而消失,身患多种疾病,像灰指甲、手嘴不停地动、淋巴结结核、脖子长瘤、脑积水加重、子宫癌(需进一步观察)。这是对我实施极其野蛮残暴的迫害和摧残。
问:出了精神病院后,你都做了哪些?今后有什么打算?
我向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对福泉市公安局、黄丝派出所、黔南州沙子坝精神病院提起了诉讼。但被诉单位禁止我诉讼上访,故此诉状不能直接递,想委托律师帮助我。我现在最想念的还是我的女儿,她是我同李根民生的孩子,我逃出后再也没见过我女儿,不知她现在怎么样了,有多高了。我有权利见她吗?也不知她能不能认我。
另外,贵州省《法制生活报》刊登的《人贩子毁了我一生》在未经我允许并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肖像权,特别是将我子宫被切除(一事)公布于众,让我从此在家乡人面前再也抬不起头,家人都不收留我,我想对这家报纸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律师的帮助。
采访结束,我的心情无比沉重。上访人把我们当成了他们的救命恩人,认为我们能够帮助他(她)们走出不幸。但是,我们能帮他们什么呢?看着他们期待的目光,我真怕他们失望。可我们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能?我们仿佛成了信访局,接待了一批又一批,增厚的,是那一落落的信访材料,而加重的,是心中那份无限愧疚的重担。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柳梅
2013、6
以下是本刊记者对谢郧英的视频采访: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正式实施,该法律的一个亮点是对收治精神病人采取自愿的原则。到现在,这部法律实施一月有余了,它的效果如果?它能遏制被精神病现象吗?湖北省孝感市民王树英近期的遭遇似乎给了一个答案。
访民王树英的由来
王树英1962年3月16日出生,满族,是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三里棚社区居民。2002年11月29日下午3时许,王树英参加了在孝感市玉泉路举行的即开型福利彩票摸奖活动,她当时在售票处幸运摸到一张梅花奖票,这是特等奖票。然而不幸同时降临,王树英说奖票当场被举办此次彩票摸奖活动的民政局现场女工作人员抢了,王树英当时报了案。
报案后,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对此进行了调查,调查后认为王树英报案情况与实际不符,于2003年4月2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王树英对此不服,于是开始了她的漫漫申诉、上访路,至今已十年了。
十年申诉、上访期间 ,王树英未讨得一个说法,却一再被拘留、关押多次。2009年7月20日16时许,在北京上访的王树英因在丰台区右外东庄永鸿宾馆东侧便到处“以穿状衣的方式”,引起路过群众围观,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丰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0年6月29日下午,王树英因“在孝感市委办公大楼内大声吵闹,影响民市委正常的办公秩序”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2年8月7日,王树英再次到孝感市卧龙派出所讨说法时,派出所长不仅不解决她的问题,竟还对她动手打人,造成她身上多处疼痛不止。
由于维稳的需要,王树英后来被安排到了三里棚社区上班,做保洁工作,每月一千元。但王树英的上访仍没完全停止。2013年4月19日,因上班签到问题,王树英被三里棚社区综治办主任汤某穿着皮鞋用脚踢腰部、胸部等部位五脚。送到孝感市中心医院后,王树英被检查出腰部骨折,她因此在医院住了好长时间。王树英说4月17日她就得到消息当局要加强对她的稳控力度,而在更早前她还遭到社区书记等人殴打过。
“精神病人” 王树英
2013年6月,访民王树英又成了一名“精神病人”,因为她刚刚在精神病院内度过了数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6月21日,王树英再次来到孝南区政府上访。到中午时,多名警察(疑似是孝南区的警察)和广场街道及三里棚社区的人员突然来到孝南区政府前,强行将王树英推上车说带她去“看病”。当时来的人员有三里社区广场街一名主任和三里棚社区综治办那位踢过王树英的汤主任。王树英当天就是被这些人送到医院的,但不是普通的医院,而是孝感市精神病院。
到医院后,院方起初拒绝收纳王树英。王树英还听到有院方人员说:“你们这样做是犯法的”,但是王树英最后还是被留在了医院。到医院后,院方对王树英的腰伤等做了拍片检查,并询问了她的有关情况,王树英就这样“住院”了。王树英说在医院期间,医生对她还好,一直未对她用精神病药物。
6月24日,社区综治办汤主任等人来到精神病院,要求王树英写保证不上访就放她出院。王树英不肯,她只写了“听领导的话”,就这样她被放出来了。
对未来的恐惧
王树英这是第一次被送进精神病院,她近期不断致电民生观察工作室说,她现在出门常被人监视、跟踪。王树英说当局现在给她的压力很大,她可能会第二次、第三次被送进精神病院。
王树英说她感到很害怕,她因此希望外界多多关注她的处境。
《中国精神健康与人权》月刊 冬原
2013-6

王树英

王树英的拘留书
关于苏州中学潘露老师被送精神病院情况的通报 潘露老师被送进精神病院——苏州市广济医院6病楼3区,有几拨潘露老师的朋友和关心者前去探望,但是,都被医院方面断然拒绝。为了查明真相,苏州本地的潘露老师的朋友顾志坚等人再次前往潘露家中了解情况。
对于顾志坚等人的到来,潘露的前妻和一位不知是潘露母亲还是岳母的老太表现得十分抵触,始终拒绝开门。潘露的前妻任老师说,“是你们把他害惨了,他本来就有精神病”,“你们关心他是害他,我们家不欢迎你们”。
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理解潘露前妻的想法和作为,但是,也不能排除他们不了解精神病院的内幕,因而在某些外在压力下出此下策,因为从他们表露的观念看,他们是很容易轻信和潘露老师相反的观念的鼓动的。
因此,我们不能不对潘露老师前妻把他送进精神病院的做法持有疑虑,正因此我们仍然坚持如下看法:
1,虽然前妻也许还有母亲愿意为把他送进医院担责,但是否有外因作用则殊堪疑问,而潘露老师是否患了精神分裂症仍应该由专家鉴定,2,即使他目前的精神状况不很正常,据我们所知,他为纪念林昭而被当局提前一天在4.28抓去关押虐待也是主要诱因之一,3,我们认为潘露老师即使被证明确实患病,只要他没有伤人和自伤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至少不应该长期关在精神病院里,4,我们希望广济精神病院善待潘露老师,我们会严重关注潘露老师在广济精神病院里的遭遇,因为这种场所的人权状况从来都是极有争议的。
总之,作为潘露老师的朋友,我们会始终关注他的安全和他的人权状况,并为他提出合理的诉求。(来源:博讯网)
少妇与兄长起纠纷被精神病 医院误诊被判赔4万 因为经济纠纷,被哥哥送到医治精神病的安溪县第三医院后,安溪女子易某珍认为自己“被精神病”,故向法院起诉。近日,安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安溪第三医院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将原告易某珍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并收治,存在过错,需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38975元;原告的两位哥哥和母亲,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16703元。判决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2011年1月31日,易某珍与哥哥易某明、易某强发生经济纠纷。母亲陈某授意兄弟两人将易某珍强制送到安溪县第三医院,并向医院述称易某珍“敌对亲兄弟、兴奋冲动”。随后,易某珍被安溪县第三医院初步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并在医院非自愿性住院治疗57日,至2011年3月28日出院。2012年2月21日,易某珍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及几位亲属(详见本报2011年11月25日第8版、2012年2月26日第4版相关报道)。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易某珍被家属强制送到被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后,安溪县第三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原告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并收治57日;安溪县第三医院不能做出正确诊治,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易某明、易某强、陈某作为原告的近亲,在与原告发生经济纠纷后,未能正确对待,而是将原告强制送到被告安溪县第三医院,并对安溪县第三医院述称原告有精神病,三人都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来源:泉州晚报http://fj.qq.com/a/20130612/003013.htm)
浙江农妇因信访被认定为精神病 13年后鉴定正常 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59岁的詹现方激动得说不出话来。时隔十三年,终于有一份法律文书证明她没有所谓的“偏执型精神病”。5月6日,她向记者讲述了13年来的经历。
2000年,詹现方因多次信访被当地认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多次被送入医院接受强制治疗;2013年,省高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东阳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农妇多次信访 当地公安以“精神病”将其强制送医
詹现方是东阳白云街道一名普通农妇,在很多人眼里,她已经是“老上访户”。
从1998年开始,詹现方多次举报村支书的贪污行为,并声称握有足够的证据。十几年过去,她反映的问题并未得到处理。2000年,她被金华市第二医院精神病司法技术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詹现方在接受精神病鉴定的第二天就被公安部门送往医院接受强制治疗。
2012年,詹现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并委托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对詹现方目前的精神状态、诉讼能力进行鉴定,并对金华市第二医院为詹现方出具的鉴定书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同年5月4日,浙江省精神疾病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詹现方无精神病;金华市第二医院此前的鉴定书存在“一般情况不准确、旁证材料不全”等不足。
为此,浙江省高院判决,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阳市人民法院此前的行政判决;确认东阳市公安局于2000年5月25日将詹现方送金华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
(来源:浙江在线 http://money.163.com/13/0507/10/8U90FF9600253B0H.html)
整理:柳梅
在2008年、2009年,猪贩刘刚其在山东临沂市上访期间,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两度被临沂当地相关机构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检查便捆绑打针灌药。遂起诉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并索赔200万元。
19日上午9点,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在辽宁省北镇法院一审第三次开庭。
他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是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成焦点
此前刘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8年、2009年,其在山东临沂市上访期间,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两度被临沂当地相关机构送至精神病院,未做检查便捆绑打针灌药。
此番庭审,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兰山公安分局等四被告均委托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到庭。控辩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焦点辩论。
昨日上午11时半,法官宣布休庭。
精神病鉴定已无必要
今年1月庭审中,辩论焦点为刘刚是否有精神疾病,被告是否有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拟委托相关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此前,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认为,非自愿收治类型的诉讼,原告无需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纠缠于医学判断,是错误的诉讼策略,最终导致人身自由的公民基本权利,变成被精神科医生的主观判断所操纵。
3月,控辩双方均同意放弃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追加精神病院为第三人
今年4月,该案曾第二次开庭。除上述三被告外,北镇法院同意原告及代理人申请,已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刘刚的代理人包龙军说,追加被告,意味着他们将从起诉单个具体行政部门,转变为起诉整个“被精神病”的链条。
■ 庭审聚焦
公安局:出人出车属于帮忙
原告代理人包龙军认为,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在将刘刚强行送往精神病院的过程中出警程序不合法。
2008年刘刚第一次被送精神病院。他到临沂市委市政府南门上访。当时有政府人员向兰山公安分局打了报警电话。当时一辆警车内出来6名警察,强行扭住刘刚拉上警车,将其带往临沂市救助管理站。5分钟后,刘刚被同一辆警车送至荣军医院精神病专科。
包龙军称,赶到现场的警员,所驾车辆为警用车辆,“这完全是一次有效的接出警行为”。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方的接出警行为,要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集证据、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等严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这次出警的合法性。
对此,被告兰山分局代理人称,警方借车属于“帮忙”,而非出警行为和行政行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电话—求助—帮忙”,警车将刘刚送至救助站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此时的警车是被借用。
刘刚当庭反问:“你往外借车,怎么还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刘刚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刚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刘刚,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刘刚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救助站:刘刚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刘刚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刘刚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刘刚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刘刚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
对话
“上访是为猪讨公道”
新京报:临沂说你大哭大闹,“癔症”,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刘刚:没有。我只有争执的行为,我的猪死得很冤,我是为它讨还公道。
新京报:在精神病院,你最怕什么?
刘刚:最害怕他们拿布带子勒我。先要吃药,吃了就睡,有一次醒来后手脚都勒成紫色了。到后来快出来前,我最害怕的是停药。那药停后,就整天整夜没法睡觉。第二次临走前,我给护士跪下来,你不给我药,我就撞死在你面前,太难受了。
新京报:你有没有强调过,自己并没有精神病?
刘刚:强调过。在第一次进去后,我对医院说过两次。后来就不敢说了,怕出不去了。
新京报:最开始为了猪仔上访,然后再为被精神病上访,上访成为越滚越大的雪团,你觉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刘刚:我就是为了证明清白。我没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讨还公道。猪仔的事,相比“被精神病”就算是小事了。
新京报:有人说,不管你有没有精神病,都不应该强制剥夺你的自由,你怎么看?
刘刚:除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外,任何单位没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事件回顾
2008年 刘刚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辽后,猪崽全部死光。刘刚找相关机构商谈赔偿,均遭拒绝。
2008年9月19日 刘刚到临沂市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该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 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当年2月11日,刘刚出院。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背景
山东曾提管辖权异议
山东曾提出事发地在山东临沂,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但辽宁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裁定:辽宁北镇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来源:新京报http://news.sohu.com/20130621/n379421289.shtml)
7月3日,邵东县水东江镇石牛村,曾军(化名)因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关在特制的铁笼里。
据潇湘晨报报道,每天一早,邵东县水东江镇石牛村一座民房里会传出来嗷嗷叫的声音。打开卷闸门,能看到一座巨大的铁笼。然而被关在铁笼里的不是猛兽,是一名活生生的男子。
在红网论坛,此帖引发网友关注。潇湘晨报记者7月3日现场探访得知,男子名叫曾军(化名),35岁,18岁开始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父母和当地政府怕他惹事,就把他关了起来。水东江镇政府为曾军解决了低保,并购买了新农合医保。但在水东江镇,精神病患者并非曾军一个,而镇里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人群安排预算。
曾军的父母曾带他去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但由于费用的问题,不得不放弃治疗。曾军起先被关在地下室,两年多以前被关到一个特制的铁笼里,吃喝拉撒都在里面解决。
见到陌生人他使劲摇晃铁笼
水东江镇石牛村位于邵东县与衡阳县搭界的地方。3日,记者进入村口,提起曾军这个名字,村民很难联想起来是谁,但提起被关在铁笼里的人,村民们都能准确说出曾军住在哪里。
这是一座普通的平房,卷闸门背后,不时传来嗷嗷的叫声。打开卷闸门,曾军一丝不挂地坐在铁笼子里,头发齐肩,身前一摊秽物,散发出刺鼻的气味。见到陌生人到来,曾军突然抓住铁笼使劲摇晃,睁大眼睛,仿佛想表达什么。
曾军的父亲曾义云说,平日里这扇卷闸门一般是不开的,怕外人看见曾军,也怕他受刺激。
从2009年开始,曾军便被囚禁起来,先是关在自家的地下室里,但后来曾军把门砸坏跑出来了。换成铁门,还是拦不住他。曾军出来后,要么放火烧山,要么躺在马路中间不让车辆通过,还打了人。
两年多以前,村里和镇里出钱做了这个铁笼。每天曾军的父母用一个饭盒盛好饭菜,放在曾军身前,曾军就用手抓着吃。“像喂狗一样。”曾军的父亲曾义云说。
四次去精神病医院没能治好
曾义云介绍,他共有两个小孩,女儿已经嫁人,如果没有患病,35岁的曾军也早已成家。事实上,曾军小时候并没有异常,直到他18岁那年,曾军开始经常把门窗砸坏,还先后两次放火烧了自家房子,曾义云才带他去精神病医院治疗。
曾军先后四次去了精神病医院。第一次是曾义云带他去的,在邵阳当地一家精神病医院,曾义云被告知曾军得的是精神分裂症。这次花了6000多元,没有治好,但因为没钱只好回来。
第二次是当地镇政府送到医院去的,治疗一个多月后,被医院送回来了。
第三次,当地镇政府又出钱送去治疗,还是没有治好。
第四次,曾军的姐姐把他接到广东汕头一家精神病医院,在医院住了一个月,拿了点药回来了。
曾义云已65岁,他急切地想治好曾军的病,“我只有一个儿子,但他现在这样,谁来给我们养老?”从2007年开始,曾义云向镇政府、民政局等多个部门打报告,希望获资助。报告已堆积了厚厚一叠,还是没人带曾军去看病,但当地为曾军一家解决了低保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疑问]
疑问一谁决定将他关进笼子
家属称迫于无奈
水东江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陈秋月介绍,将曾军关到笼子里时,征得了监护人的同意,并有派出所民警在场。
曾义云也表示,之前将儿子关在地下室,但是他跑了出来。迫于无奈,只好将他关进笼子里。
陈秋月说,如果不把曾军关起来,要么家人自费送到医院治疗,要么任其流浪。
疑问二有没有获得大病救助
当地称救助金有限
根据政策,类似于曾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先看病,然后向新农合申请报销。如果看病花了大量资金,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而在水东江镇,救助金是有限的。陈秋月说,在水东江镇共有1400位残疾人(包括精神病患者),今年全镇的救助款(针对全镇居民包括残疾人)总的预算为3万至5万元,没有专门针对精神病患者的拨款。
疑问三为何没获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家属称对新法不知情
根据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邵东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曾平说: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包括精神病。目前,邵东县全县共有精神病患者4000多人,正筹建精神病医院。邵东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已经可以实现起付线外全部报销,邵阳市的起付线是700元,也就是说患者家属只需要承担这部分费用。
对于重症精神病患者可享受起付线外全报销的政策,曾义云对此还不知情。
[观点]专家:推动《精神卫生法》实施,缺乏压力
公益法律组织、衡平机构发起人黄雪涛律师常年研究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护,在她看来,将曾军关在铁笼里是非常不人道、不合法的行为,“中国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曾军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他的话语权是被剥夺了的,没有人为他代言。”黄雪涛说。
黄雪涛认为,曾军需要救济,政府应该发挥服务职能,尽可能地去保护曾军,湖南的公共卫生服务资源还到达不了曾军身上,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地精神病患者人数众多,黄雪涛建议可以根据患者的不同程度来进行区分。制作这个铁笼也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黄雪涛认为可以换一种方式使用这些资源。
《精神卫生法》实施已有一段时间,在黄雪涛的研究看来,这部法律的前景比较乐观,只是在目前条件下,缺乏推动这部法律实施的压力,而不是缺钱,财政、政府忽视了精神卫生这一块。(来源:证券时报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30704/10066602_0.shtml)
上个月,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因其诸多内容涉及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合法权益而备受关注。至今,新法执行已有近两个月的时间,它为精神科患者带来哪些权益的改变?昨天记者来到市安定医院进行走访。调查中发现,新法让医院在住院流程、患者服务方面做出诸多改变,有效避免了“被精神病”的可能。不过,由于一些家属不愿接收、无人照管、社区防治体系尚不健全等现实问题,目前该院还无一例患者自愿签字后自行出院的情况,患者“回家难”问题依旧存在。
变化•医院 住院分三种 保障患者通讯权
《精神卫生法》对医院的影响可以说是翻天覆地。市安定医院医政科科长陈仲贤告诉记者,新法实施后,医院便重新拟定了住院流程,以前通过哪些途径收治患者,如何对疑似患者进行评估筛选,住院后哪些患者可以进行药物治疗,没有详细流程,而现在都被建立起来。
在安定医院,患者要住院将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留院观察,它是指疑似患者在社会公共场所有伤人行为,但从未有过精神疾病方面的诊断,是首次看精神科。对于这种诊断尚不明确的疑似患者,医院会将其留院观察3到14天,其间不会给予任何药物治疗。一旦确诊为严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将进入住院程序;而如果属于非严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应先进行门诊治疗,不收治住院。第二种情况是自愿住院,它是指有轻微危害行为并对自己的疾病有认识的患者,这样患者通常是自愿签字住院,而他们所住的病房也一改过去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变为与综合性医院相似。这类患者在出院时实行自愿原则,他们自主签字后便可出院。第三种是非自愿住院,它指有明确诊断的患者并且发生了危害公众的行为,这类患者将进入封闭式病房。医生每周对非自愿住院患者进行风险评估,当患者身体状况符合出院标准时,患者住院流程将由非自愿住院转为自愿住院,到时也将实行自愿出院原则。如果非自愿患者一定要出院,则必须有监护人签字。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强调了患者的通讯权。陈仲贤介绍,新法出台前,医院在收治患者时会将通讯设备交给家属。现在,医院已在各个病区安置了电话,患者可以在每天的固定时间段给家人打电话。
变化•医生 患者要住院 需本人同意
新法对精神科医生工作方式的影响最为直接。安定医院青少年心理科主治医生随广红告诉记者,新法出台后,科室接到了医院制定的10余份不同类型的“患者自愿住院单”,有的是患者的自愿住院声明,有的内容则有关患者的用药内容。
随医生说,如今对患者住院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年满18岁的患者住院,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如果有一位患者直系亲属不同意其住院,患者就不能进入住院程序。此外,患者住院时,监护人必须签字,以往的委托人签字程序失效。患者用药时,其家属对患者的治疗进展和药品副作用有知情权,对药物的使用有决定权。
观点 约三分之一患者 应回社区康复
安定医院医政科科长陈仲贤介绍,虽然《精神卫生法》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保障了“自愿原则”,但实际上,在“出”上遇到了瓶颈。目前,安定医院中有住院患者1300多人,其中500多人的住院时间超过了24周。24周是精神疾患急性期的治疗时间段,过了这个时间段,患者的疾病便处于衰退期,症状减弱,应该转入社区康复,由精神科医护人员定期上门进行复查。而现在,由于本市的精神卫生网络没有建立起来,没有社区精神防治机构接收他们,因此他们依旧占用着三级医院的大量医疗资源。所以说,“有家难回”最为首要的问题,便是本市精神卫生网络的不健全。
问题 患者自愿出院 实际情况不简单
昨天,记者来到市安定医院,新法执行至现在,这家医院还未有患者通过自己签字的方式出院。该院医政科科长陈仲贤告诉记者,《精神卫生法》从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保障了“自愿原则”,从而能最大程度防止出现“被精神病”的情况。不过,从一些具体病例来看,“自愿出院”的事不像听上去那样简单。
案例一 社区无人承接 医院不敢“放手”
8年前,18岁的小程(化名)因为患有较重的精神分裂症被送到安定医院,当时他的父亲放下4000元钱,便再也没来探望过。一年后,通过药物治疗,小程的病基本痊愈。而此时,当医生通知父亲来接他时才发现,其父亲早已做好了弃子准备,他变卖了房子远走他乡,谁也不知道人去了哪里。小程的父母早已离异,医生们走访其曾居住过的社区并多方打听,仍未找到其他亲戚。就这样,小程在医院一直住到现在。“医院不仅要给他吃药,还要给他吃饭,这些年,他已经欠医院10多万元的费用。”陈仲贤科长说。
如今已近26岁的小程已是有劳动能力的小伙子了,他很想离开医院自己生活,可是一切都只能是想想而已。陈科长说:“他现在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也没有社区医院可以承接,医院怎么敢把他推向社会?这是公立医院的责任问题。而且精神分裂症的治愈率只有14%,小程这样的患者需要终身服药,如果他走向社会,谁来监督他定时服药?谁又来为其定期复查?这些社会问题如果尚未解决,患者自愿出院便会沦为空谈。”
案例二 亲人没法照顾 医院不能“往外推”
今年40多岁的孙志(化名)几年前因为酒依赖来到安定医院,目的是戒酒。经过治疗,几个月后孙志有所好转,医院对他的危险性评估指数显示,他已由短期性非自愿住院患者转为自愿住院患者,按照新法规定,孙志可以自己签字出院,可是现实情况却没这么简单。
至今单身的孙志一直和70多岁的父母住在一起。平日里他喜欢喝点酒,不过每次饮酒后便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抄起自家的东西就砸,甚至骂人、打人,年迈的父母无力承担这样的家庭风暴,于是两位老人将他送到医院后,便不愿意再接他出来。孙志也能理解父母。“这样的病人,医院不能往外推,监护人已经无力再照看他,只能让他住在这里。”陈科长说。
案例三 担心病情复发 家属坚持继续住院
小雨(化名)住进医院的时候正值高三,住院前的那一年多,他总感觉同学们在排挤自己:有人会在他的午饭中撒入洗衣粉,有人用鸡蛋、西红柿等东西砸他,还有人常常在背后说他的坏话。小雨的父母并不知道孩子的这些内心变化,不过他们发现,小雨开始自言自语,说出的话越来越怪,时常无缘无故地大发脾气。面对孩子的异常变化,父母忍痛将其送入医院,医生说,孩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对小雨的父母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很长时间都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小雨的病情其实并不重,经过两三个月的药物调节便可以出院回家了。可是,当小雨家长听医生说起,青少年精神分裂症的特点是复发一次,严重一次,治疗难度提升一层时,就坚持让孩子住在医院治疗。尽管医生多次劝说,但小雨的父亲依旧坚持让孩子住院。他说: “小雨住在这里,医生可以在第一时间观察到他的病情并及时调整药物,而如果再复发,孩子的一生很可能就毁了。”
如今小雨已经住院10个月了,在此期间,他过着学校、医院、家里这样三点一线的生活。发病前,小雨成绩优异,名牌大学曾经是他的目标,可是长期的住院生活渐渐地消磨了他的人生意志:上学时,他总想着要来医院治疗,而在住院时又希望能回家待几天。虽然年满18岁的小雨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住院,可是现在的他对未来已没有了任何想法。(来源:每日新报http://roll.sohu.com/20130624/n379641282.shtml)
内容提要: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河南法院判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农妇进行赔偿,到这次浙江法院判公安机关违法,都可以说正确地兑现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詹现方是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的一个普通居民,13年前,因为多次信访被当地公安以“偏执型精神病”送往医院强制接受治疗,之后她又因为同样的理由多次被送去强制治疗。8日,浙江高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该市公安局的强制治疗行政行为违法。
因为上访而被当作精神病患者限制自由,詹现方不是第一个,但愿她成为最后一个。在此之前,河南农民徐林东因为进京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六年半。河南农妇吴春霞因上访被拘留劳教,并被强行送进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132天。江苏省丹阳市粮食局职工姜和娥同样因为上访,前后三次被关在精神病科“收治”,累计时间近十年。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上访两次,被强制关进精神病院。显然,这些案例并不是“被精神病”事件的全部。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甚至有理论依据。2009年,北大教授孙东东就曾对媒体说,99%的老上访户有精神病。
某些地方政府以“精神病”的理由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更是有着“成熟的实践经验”。甚至有某县在自己的政务网上发布一篇经验文章,总结“怎样依法处置信访问题”,宣称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教一批”。某些基层政府热衷于使用“被精神病”的手段来对付上访者,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办法最为经济实用灵活方便。给上访者治疗精神病,表面上体现了政府关怀,实际上可以达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惩戒的目的。
譬如,一些上访者被关进精神病院,没有近亲属的签字,精神病院照收不误,理由是“政府送进来的”。更为搞笑的是,病历上联系人和病人关系一栏,赫然写着“干群关系”。凭着这种莫须有的“精神病”说辞,某些基层政府就能把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关起来电击、打针、吃药,如果这也是“干群关系”,这个隐喻实在太可怕了。有上访者在精神病院一住10年,可见入院何等容易,出院又是何等艰难。这其中既有精神病人的权利普遍难以保障的问题,比方说你越说自己没病,就越会被认定是精神有毛病的表现,也有地方政府方面的“意愿”问题,在他们看来上访者自然是呆在里面最好。
千呼万唤的《精神卫生法》终于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被认为是终结“被精神病”现象的希望所在。多年砺一剑,《精神卫生法》也算最终没有辜负社会的期待。其中,针对“被精神病”现象,法律明确了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强制治疗作为例外,被严格限定为自伤和伤人两种危险情形。讨论稿阶段引发热议的“扰乱公共秩序即可强制治疗”等条款,最终被删除。这就从程序和条件上限制了权力的作为空间,一句“精神病”将无法再轻易地把一个健康人送进精神病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河南法院判精神病院对被精神病农妇进行赔偿,到这次浙江法院判公安机关违法,都可以说正确地兑现了法律的正义原则。
《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就“被精神病”现象而言,也可以看作是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徒法亦不足以自行。很简单的道理,此前虽说没有《精神卫生法》,但相关的法规也从来没有许可过地方政府以“干群关系”的名义将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权力对于公平正义的破坏,也有一个不断试探的过程,如果这种破坏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那么它自然会变本加厉,找“砖家”作理论背书,甚至将破坏法治的经验到处推广。有了《精神卫生法》之后,还必须有对法律的信仰和践行。
(来源:潇湘晨报http://cxjj.cinic.org.cn/news/zhoukan/comment/304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