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精神病人,大伙就神经紧绷。因为是精神病人暴力犯罪挑动了公众神经。有携刀具威胁出租车司机去首都机场闹事,家人称其有精神病史;有精神病人持刀伤人致死事件。一个本该被“保护”的群体,却屡屡扮演暴力犯罪的主角,如此强烈的反差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力感。
正义的实现,要求犯罪行为得到刑责的追究。精神病人犯罪引起公众思考的首要问题在于:这些行为能力不健全的精神病人犯罪,究竟要不要承担刑责?如果他们不承担刑责,那么受害人的正义救赎又该如何实现?
在法律上,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而精神病人恰恰在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们或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或是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者。由于精神上的认知障碍,导致了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缺失,由此给犯罪的追究带来阻却因素。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非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判断的标准在于其犯罪之时是否为发病状态,这个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也值得思考。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因长期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其犯罪无法承担刑责;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不是完全无行为能力者,其在精神正常期间的行为需要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精神病人犯罪时并非精神病发作期,那么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理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责任区分比较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面临诸多变数。例如,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条文来看,何谓“尚未完全丧失”,有赖于医学技术的鉴定结果支撑,这种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则可能产生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国内外以精神病杀人而不负刑责成功脱罪的案例并不鲜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也可能带来精神病人犯罪悉数免责的不良社会效应。可见,司法对精神病人犯罪展开客观而符合立法目的的追诉,乃是实现正义归复的第一步。
与准确界定精神病人的刑责相比,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更为重要。立法设定监护人制度的目的,一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一为防范被监护人伤害其他人。而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尽责不力相关。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治疗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致使悲剧一再发生。因此,在全社会唤醒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乃是避免此类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而对于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还依然放任不管,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或刑责,应当展开立法论证,以尽快完善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强其对精神病人看管的责任心。
出现精神病人犯罪,不单是其本人和监护人那里出了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链条中存在纰漏。因此,我们看待精神病人犯罪,还应当将其纳入社会视野,将其作为一种社会弊病予以诊治。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监护人,类似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等离百姓最近的基层组织,也有监管精神病人的相应责任。在实践中,这些基层组织是否有效地监管了辖区内的精神病人呢?其监管不力的具体法律责任又从何体现?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还规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在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存在相关部门的失职呢?如果缺乏足够的法律责任捆绑,势必让法律为这些部门和组织设定的义务轮空,而一旦让精神病人随意在社会上自由活动,无疑大大增加了其犯罪的风险。
总之,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那里,两头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所以,讨论精神病人犯罪问题,最终目的不是争辩法律责任如何分担,而是通过法律责任的确定与完善,在重塑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正义天平的同时,尽量避免此类犯罪的再度发生。(来源:天涯社区http://bbs.tianya.cn/post-free-3677088-1.shtml)
分类: 第十五期
精神病人犯罪是法律之疾还是社会之痛
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时也要对病人积极治疗
我的题目是"积极治疗与防治被精神病"。我接到会议邀请的时候,正好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全国第四届道德模范的候选人之一罗长姐照顾患有精神障碍的儿子37年,对这个土家族妈妈,用伟大来称呼一点都不为过。我仔细看了罗长姐的事迹,我们心理精神卫生工作者,面对这样一个患病37年的精神病患者,除了用"37年的奉献"、"母爱丰碑"等我们还可以做什么?我没有看到积极治疗,这是引发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我们除了歌颂这个伟大的母亲,我们的基层、各级政府,包括我们的媒体,这37年来给了这一个精神病患者有效的治疗吗?这是我所关注的重点,罗长姐 精神病的儿子,一拳把她的眼睛打瞎了,仅仅是纯朴的母爱就能创造科学奇迹吗?精神疾患,心理障碍如果不治疗,这是伟大的母爱不能承受之重。这样一个事例我们要反思,为什么37年没有积极有效的治疗?如果一开始就积极治疗,可能其预后会乐观得多,所以积极治疗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所以我们的媒体也好,精神卫生工作者也好,不仅仅是歌颂,而是科学的指导,实际上罗长姐的事迹不是今天才报道的,当地10、20年前都在报道,为什么仅仅报道而没有治疗,这是我特别关注的问题。
我可以举一个相反的例子,大家看钢铁战士麦贤得,他的预后和罗长姐的儿子完全不同,当然麦贤得的后遗症也是非常严重的,有记忆力的衰退,语言障碍,还有情绪不稳定,他的妻子也不容易,所以很多年前,10年前在全军就评过好军嫂,当麦贤得发病的时候,也会有暴力行为,他妻子是妇联干部,出于对英雄的爱慕,经组织上介绍的,作为组织上介绍的婚姻对于婚后照顾这样一个有精神障碍的英雄,那个路也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他妻子说最困难的时候连死都想过,但从未想过离婚。我看过长篇的报道,真的是不容易,我看到报道谈到麦贤得发病的时候,他会打自己的妻子,会以头撞墙, 而且他的子女也不理解父亲,所以孩子从小都是在外婆家长大的。但是麦贤得积极接受治疗,医院里一直没有间断过麦贤得的治疗,科学的治疗加上亲人的爱才创造了奇迹。罗长姐的母爱无力创造奇迹,这是母爱不能承受之痛,所以小芳,我们要积极的治疗,没有积极的治疗我们不相信天上会出现这样的奇迹。
37年过去了,罗长姐的儿子没有好转,儿子的障碍一点没有得到治疗,这是母爱不能承受之重。我注意到报道的一个细节,罗长姐有一次给儿子服药,竟然两天两夜没有醒,自那之后,她认为宁可被儿子打也不再服药了。
近些年来西方开始反思反精神病运动、非住院运动,,精神疾病患者不接受治疗而流落街头是否真正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是否真正体现了人权。因为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原本可能从积极治疗中受益,从而提高生存质量并不再流浪。但高度强调人权与个人自由的发达国家迄今为止在尊重精神疾病患者自主抉择权、防止"被精神病"与积极治疗之间仍未找到两全之计。
1975年《飞越疯人院》获奥斯卡5项大奖,我们今天看这个电影,里面有些东西被夸大了,有不那么科学的地方,但是契合了当时的时代思潮。这是我今年7月份在夏威夷拍摄的照片,在西方无家可归者之中,负责任地说,绝大多数都是精神疾病的患者,,当然无家可归者最规范最整齐的是东京的无家可归者。
为什么我今天用这个题目积极治疗与防治被精神病,今天的精神卫生法的解读,我们不能够因为终止了收容制度仅仅关注防止被精神病而忘记了积极治疗,这是我今天想强调的,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积极治疗。
21世纪心理卫生服务,肖局、谢斌我们都在里面,这也是一个进步,不仅是医学界、心理学界,也是大家都包容在其中。反思反精神病运动和非住院运动,不能放弃本应坚持的积极治疗,没有积极治疗就没有精神疾病患者的真正康复。精神卫生法的人道主义本质就体现在,有精神疾患就要积极治疗,力争把精神疾病的危害降到最小,力争患者能尽快恢复健康、能尽快回归家庭和社会,与我们一起平等分享社会改革进步的成果。防止被精神病与积极治疗是精神卫生法不可或缺又相辅相成的正反面。
这是我在法兰克福一个大的综合医院,法兰克福这家大医院,它的精神科是中间三层大楼,这些都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但是不给他们穿病人服,以尽量"去污名化",他们做的是艺术治疗。这里也是想强调,如果不治疗,他们的生存质量不能保证,这也不是一个进步的社会,民主的社会。
上海秦怡的案例,她的儿子小弟,在文革期间没有得到治疗,秦怡的儿子曾有暴力行为,采取文革方式殴打妈妈,秦怡拿着枕头护着自己,文革之后,秦怡给小弟有规范的治疗,哪怕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但是小弟之后的生活、暴力行为都得到了控制,到后期小弟还学习画画,07年上海开特奥会,秦怡捐助了的款项,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就是小弟的画作,小弟有一幅还卖给了施瓦辛格。我们今天在学习精神卫生法的时候,防止被精神病,这是我们从法律层面要关注的,但是积极治疗也是任何时候都是要强调的。谢谢大家。(2013年9月21日,第五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卫生政策上海圆桌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精神健康,谁来负责?本文是与会代表耿文秀(华东师范大学)精彩发言
http://health.sohu.com/20130921/n386933171.shtml)专家建议建立精神病人连续康复体系
近期,短时间内集中发生的精神病人伤人案,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紧张情绪,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主任谢斌告诉记者,精神病人犯罪并不常见,只是最近几起案件集中发生在同一个时间段,给人带来错觉。与案件处理相比,精神病人管理这一重要的社会问题更值得重视。有专家认为,当前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但相关救治体系尚不健全,精神病患者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已经成为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来政府应该承担兜底责任,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乃至生活照料服务。
1600万人患严重精神障碍
据国家卫生部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然而,目前我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在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如果不住院进行系统治疗,20%的病人可能会肇事肇祸,30%的病人可能致残。”山东省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孙健说,许多患者常年被锁在家中成为“笼中人”,或者无人照顾成为“流浪者”。如果这些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和照料,伤人或者自残等事件还会频频发生。
精神病收治床位缺口大
今年5月1日,我国《精神卫生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保障。但记者采访发现,法律规定模糊,医护力量薄弱,就诊费用高昂仍然是限制精神病患者收治的“拦路虎”。
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司法解释是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的首要难题。“《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监护人、有关单位应协助管理精神病患者,但并没有说明不协助该怎么办。”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防治科主任王延祜告诉记者,当前《精神卫生法》的自愿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却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而不能及时被管理、收治,为社会安全埋下隐患。
医护力量薄弱也成为制约精神卫生发展的短板。以山东为例,截至2012年,山东省拥有注册精神科医师不足2000人,而按照重性精神疾病发病率约为1%的比例估算,山东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就有近百万,医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我们班6个人,5个人都是被调剂的。没人愿意学这个专业,风险高,待遇还低。”去年刚从山东大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专业硕士毕业的李英存说。
不仅专业的医护人员不足,收治床位数与患者人数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王延祜告诉记者,目前山东省内能够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144家,床位量只有约1.5万张,而且还存在着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的状况。
此外,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发病率高、病程长、易复发、致残率高、就医率低,造成了长期的医疗负担以及对劳动能力的限制,很多患者因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而中断治疗,最终导致病情复发甚至形成精神残疾。
专家:应建连续康复体系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收治是国际上较为成功的经验,我国应该借鉴这种做法,由各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完善精神病人的救助机制、康复机制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乃至生活照料服务。“卫生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累计登记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且录入系统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中,经济状况在当地贫困标准以下的占57%。”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院长卢传华说,精神病患者一般较为贫困,严重影响了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因此,政府应该拿出专项资金,并制订特惠政策,让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可再适当获得额外的医疗救助。
山东省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杨红梅认为,当前政府还需建立精神病患者连续的康复体系。精神病患者在病重或者发病时,进行住院治疗,而后续康复则应通过日间照料站、康复站、工疗站等在社区把精神病患者管理起来。
政府还应积极动员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对精神病患者进行救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精神病人也是残疾人,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供养责任。”王延祜说。
沪三级管理模式相对成熟
据媒体报道,北京年内有望对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出台专门的服务、管理方案。而在精神病人管理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关于最近频频出现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科主任谢斌昨天告诉晨报记者,“其实精神病人犯罪率不比正常人高,大家不必要过于担忧。”谢斌说,出院后的病人只要坚持吃药,社区精神科兼职医师做好随访工作,发病率还是很低的。
谢斌介绍,上海在精神病人管理方面相对做得比较出色,“每位精神病人都有一个看护网”。在大部分精神病患者生活的社区,都有区级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社区团队进行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科兼职医师会上门随访,督促患者服药、观察病情发展,向上级医院汇报,以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此外,在每个街道的派出所,还有一名精神病防治专职民警,负责易肇事肇祸病人的排查摸底和送治工作。除了专职民警,还有民政干部、残联的助残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等共同实施精神病人监管工作。
随着精神病防治工作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原先的卫生、公安、民政3家扩大到财政、教委、司法、劳动保障、医保、精神文明办公室和残联等共10个部门。上海各区县和街道乡镇也相应建立了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多部门协作的三级管理网络。这种模式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上海模式”。据谢斌介绍,上海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立这种三级管理模式,“相对其他城市,上海这种管理模式比较成熟”。但谢斌也指出,目前这种模式离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很多社区缺乏相应人员和场地,仍需政府进一步的投入。(来源:医脉通http://www.51atgc.com/xingyezixun/chanyefenxi/2013-07-26/47478.html)联合国保护病人权益及促进精神健康照护要则
前言聯合國大會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特別關懷弱勢族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保護及照顧﹐於1991年12月17日第75次大會通過保護病人權益及促進精神健康照護要則﹐希望地區不分東南西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政治背景﹑社經文化﹑貧富貴賤等不同階層出身﹐一視同仁都能遵守下列要則:要則一:基本自由與基本權利1. 人人都有權接受且得到最佳的精神健康照護。2.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都應該受到人類與生俱來應有的尊重與人道的待遇。3. 所有精神病患或被視為精神疾患者予以治療者﹐有權免於經濟﹑身體和性的剝奪摧殘或次等的對待。4. 不得以精神疾病為理由而受到任何歧視。5. 任何精神病患皆有權行使其世界人權宣言所列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6. 精神病人如無法實行法律行為﹐應依法規定指定代表人代為行使其權益。7. 精神病患如無法處理自身事務﹐必須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保護當事人確保其權益。要則二:未成年者的保護未成年者之人權應加以保護﹐於必要時亦可指派家庭成員以外代表者保護之。要則三:在社區中的生活精神病患儘可能有權在其社區中居住﹑生活﹑工作。要則四:精神疾病的診斷1. 診察精神疾病必須根據國際上所接受的精神醫療標準來診斷。2. 診斷不可基於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或是文化種族﹑宗教團體的不同而有差異。3. 家庭或專業的衝突﹐或者是與居住的社區道德﹑社會文化﹑政治價值﹑宗教信仰等差異﹐不能做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因素或理由。4. 不可依據過去的治療或住院的背景資料﹐因而認定當事者目前或是未來患有精神疾病。5. 任何人或機構不能隨意指認或歸類他人有精神疾病﹐除非直接關聯精神疾病之治療目的及其結果。要則五:醫療檢驗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接受醫療檢驗以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除非依據國內法〈例如精神衛生法〉而按照授權程序辦理。要則六:保密患者所有的相關資料﹐都要受保密。要則七:社區及文化的角色1. 任何患者都有權在自己居住的社區裡儘可能地接受治療與照護。2. 在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療養院接受治療之患者﹐在可能範圍之內應有機會在自己或親友的住家附近接受治療與照護﹐並且能儘快回歸其生活的社區。3. 任何精神病患應有機會接受適合於自己文化背景之治療。要則八:照護的標準1. 任何患者都有權接受適合自己病情需要的治療﹑照護及社會關懷﹐同時與其他疾病之患者有相同標準的治療與照護。2. 任何患者都應受到保護﹐包括免於不當用藥﹑及其他患者或醫護人員等他人之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心理沮喪及身體不適。要則九:治療1在合乎患者健康﹑以及他人身體安全的需要﹐任何患者有權在不受限制或不受騷擾的環境中接受治療。2必須依照患者的治療與照護辦理醫療計劃﹐與患者討論解說﹐並且定期予以再檢查作必要的修正﹑及提供合格的專業人員。3精神醫療照護應根據國際上的標準﹐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醫學倫理守則:醫生在保護受刑人或拘留者免於刑求或其他殘忍非人道的待遇或捵罰。心理衛生的知識或技術絕對不能予以亂用。4對於患者的治療必須確保或提高個人自主方針實施。要則十:用藥1. 用藥必須配合患者的治療目的﹑以及最佳的健康需要﹐絕對不能夠以處罰或者為了他人目的而用藥﹐除了下記要則十一﹑要則十五﹐所列規定之外﹐精神醫護人員用藥上只能使用已知或經過證明有效的藥品。2. 用藥處方必須出自有執照醫護人員﹐且明記於患者的紀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