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新闻稿件

  • 吉林郭宏伟狱中坚持申诉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8日消息】本网获悉,吉林四平维权人士郭宏伟因举报贪官遭当局以“敲诈勒索罪”获刑13年,而引发其母亲肖蕰苓、妹妹郭宏英一家三口相继入狱案近期又有新进展。

    据公开消息显示:原吉林四平原松电河发电厂职工郭宏伟,因2004年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因警察违法插手而败诉并且被判刑,自此成为访民。随后不但问题得不到解决,更因受到暴力对待导致身体残障,其后母亲肖蕴苓陪同郭宏伟寻求公义。2015年4月,郭宏伟和当时78岁的肖(现年81岁)蕴苓分别被吉林四平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罪”逮捕,翌年分别被判处13年及6年有期徒刑。

    而郭宏伟妹妹郭宏英因为母、兄伸冤,今年(2018年三月份)两会期间,遭四平市政府强行维稳人员绑架回地方后,被四平当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二十四日期满后,又被当局直接送进看守所转为刑事拘留。郭宏英被拘留半年后,目前又被吉林当局追加了“寻衅滋事”新罪名罪,现已到检查起诉阶段。

    8月30日,郭宏伟八十多岁年迈的父亲来到吉林辽源监狱,历尽艰辛终于成功会见到了被四个监狱犯人用担架抬着出来消瘦无比的郭宏伟。郭宏伟除了请年迈父亲代他感谢外界朋友对他的关注外,特别交代其父下次再来为自己送一辆轮椅。

    9月17日,郭父与其家人一起再次到监狱会见了郭宏伟,郭宏伟依然是被人抬了出来。郭宏伟坚称自己无罪,当局对他的构陷完全就是一种打击报复。

    据悉,郭父此次前去会见郭宏伟,主要是应他上次的要求他送轮椅,郭宏伟目前已经瘫痪不能行走。令郭父非常担心儿子在监狱里的状况。

    郭父告诉郭宏伟,嘱咐他一定要坚强保重身体,并说外面很多朋友在关心他,郭宏伟再次表示“非常感谢关心他的朋友及媒体”。

    据悉,郭宏伟在狱中写了许多材料,希望能有律师介入帮助他申诉。

    据郭父称,前几个月北京律师宋玉生会见了郭宏伟,由于宋律师的执照年审手续问题,所以不能再为郭宏伟继续代理。目前,以郭宏伟目前的健康状况,不得不再次寻找代理律师,为其做“保外就医”提起申请。

    据知情人士称,经朋友亲属等多方努力,目前已为郭宏伟找到了代理律师,目前正整装待发,准备去吉林四平为郭宏伟代理申诉。郭宏伟一家三口维权却被相继获罪入狱案,倍受海内外人权捍卫者关注。尤其是郭宏伟身体被致残后又患有多种疾病,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希望吉林当局从人道主义出发,能够尽快使郭宏伟得到有效的治疗。

    民生观察会继续关注吉林四平维权人士郭宏伟,以及其八十多岁母亲肖蕴苓、妹妹郭宏英一家三口案情进展的消息。

  • 黄琦被另案处理重新起诉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7日消息】本网获悉,“六四天网”创办人黄琦所涉案件已经被安排重新起诉,起诉书显示黄琦被另案处理。身患多病的黄琦传出因拒不认罪被殴打报复,身体健康每况愈下,其母蒲文清呼吁国际社会营救黄琦。

    据悉,四川绵阳当局指控黄琦、陈天茂、杨秀琼三人涉嫌“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一案目前被重新起诉到绵阳市中级法院。律师指,从起诉书来看,案件被分成至少两个案件来处理。陈天茂的涉嫌罪名被改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杨秀琼则没有出现在陈的新起诉书中,未知是否会被取保候审获释。起诉书显示,案件的主要当事人黄琦会作另案处理,不过暂时未知黄琦被另案处理的更多相关信息。

    9月7日,黄琦案的辩护人刘正清律师曾去到绵阳市看守所会见了黄琦。据黄琦自述,过去的一个月间,绵阳市检察院派人非常规进行提审,不到一个月时间累积次数达到15次之多,检察官每次都是软硬兼施进行劝导,催促黄琦认罪,但均遭到黄琦的严词拒绝,于是遭到规劝不果的检察官报复性毒打,导致其前胸部位及肋骨剧烈疼痛,严重影响睡眠休息。刘正清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向绵阳市看守所提交了要求信息公开黄琦病情的申请书。

    知情人透露,该案被告人之一的杨秀琼原本的辩护人为广东的成准强律师,不过成律师近日接到绵阳方面的信函,内容为有关杨秀琼主动解除与成准强律师之间的辩护委托关系。据称,绵阳当局对杨秀琼软磨硬泡连哄带骗,主动为杨秀琼安排了一位当地的女性律师,迫使杨解除与成准强律师的委托关系。

    另外,8月22日,黄琦母亲蒲文清女士发文要求当局释放黄琦,同时作出呼吁,请求国际社会提供协助尽快营救黄琦,让其可以获得释放早日进行检查治疗,挽救生命。

    本网就黄琦病情再一次咨询了相关专家,国内某三甲医院肾病专科彭教授表示,按照已知的症状来看,该病人的肌酐值已经长期高出正常标准肌酐值最大数据的一倍,数值达到220,说明病人已经处于慢性肾炎。从病人长期腿脚肿胀的情况来看,病人的肾功能正在不断衰竭,即每天的水份摄入量已经高于尿液排出量,身体每天应排水份被不断留存,以至于有腿脚浮肿的症状出现。如果长期得不到治疗,则会出现心衰和高血压现象,会出现肺部和心脏积水,严重时会导致肺部感染等重症。彭教授还表示,按照病人目前的居住环境和营养不良的情况,加上得不到系统治疗除了身体积累水份外,还积存过多的毒素,长期也会影响其他器官的健康,建议尽快到医院检查和治疗。彭教授最后提醒,现阶段病人如果发生感冒就有可能直接将肌酐值拉升值八百甚至一千以上,就算不发生危及生命的意外,还可以在短期内让病人进入尿毒症状态,届时不得不进行血液透析才能维持生命。

    相关报道:黄琦八旬老母发公开信为儿鸣冤
    http://msguancha.com/a/lanmu50/2018/0822/17879.html
    黄琦,陈天茂,杨秀琼案庭前会议情况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526/17519.html
    黄琦健康持续恶化 开庭未定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806/17830.html

  • 杭州朱虞夫遭传唤电脑手机被扣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7日消息】2018年9月17日,中国民主党人、异议人士、艺术家朱虞夫位于杭州的住所遭到警方查抄,扣押电脑、手机等物品。杭州国保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其进行传唤带走调查。

    据悉,9月17日上午十点半,朱虞夫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的家中有制服警察和便衣上门,来人持传唤证要求朱虞夫配合。根据《传唤证》的内容显示,杭州警方指朱虞夫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需要对其进行传唤。除此之外,警方还查抄了朱的住所,经搜查后,扣押了朱虞夫个人所有的两台笔记本电脑、手机一部以及快递单据五张。警方向家属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随后朱虞夫被带走调查。

    据知情人透露,朱虞夫此次被传唤及抄家可能与最近一起为良心人士拍卖艺术品筹款事件有关。几日前,朱虞夫曾在一微信群参与“良心艺术拍卖会”活动,其捐出一幅自己的字画作品《诸葛亮前后出师表长卷》,通过拍卖的形式筹得人民币七千元,用于对良心犯家属的捐赠。据称,有关部门(国保)曾于事前对朱虞夫提出警告,禁止其参加拍卖活动。此次以“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名传唤及抄家是否与此有关则不得而知。

    知情人士表示,朱虞夫于今年3月刑满出狱后并未放弃内心一直坚持的信念,除了积极关心国内外政经时事之外,还一直关注关心良心案件和良心犯家属,因此多次引起当局的不满。此次被传唤和抄家表面上看似因为良心犯拍卖筹款事件,可能实际上是准备对其动手打压,这从扣押物品可以看出,当局有借机搜罗“证据”的意图。不过具体情况至少要等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限制才能获知。

    公开消息显示,朱虞夫,杭州人,65岁,出生于1953年,中国民主党组党人之一、异议人士、书画艺术家。1998年6月因组建中国民主党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七年;2007年又被以“妨碍公务罪”获刑两年;2012年再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获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3月刑满获得释放。

    相关报道:杭州异议人士朱虞夫被重判七年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3/0615/2479.html

  • 律师认为董俊华呼吁疫苗立法不构成犯罪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5日消息】本网获悉,辩护律师向有相关部门表达法律意见,表示十天前因于北京天安门附近身披印有“疫苗立法利国利民”字样绶带而被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的河南“问题疫苗”受害家属董俊华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批捕,该案检察官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答复律师。

    据悉,河南郑州知名律师常伯阳及张晓丽律师受董俊华妻子单如艳的委托担任董俊华的辩护律师。2018年9月13日上午,常张两位律师去到郸城看守所成功会见了董俊华。据其透露,郸城县检察院批捕科工作人员刚刚在律师会见前已对其提审。律师由此推断警方已经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董俊华。

    为了确认郸城县警方是否给董俊华定罪的事实,常伯阳律师联系负责该案的王姓民警。据称警方指控董俊华的“犯罪事实”就是2018年9月3日早上六点在天安门广场东公交车站站牌附近身披印有“疫苗立法利国利民”字样绶带的事情。不过最后,该王姓民警称这个事(案)不由其负责,要律师找郸城县公安局领导询问。

    当日中午前,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草率批捕董俊华,常张两位律师立即赶到郸城县检察院准备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沟通,得知该名刘姓检察官已下班,最后律师在当日下午三点多联系并进行沟通。律师向刘姓检察官表达了董俊华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批捕的法律意见,并留下书面意见,请案管中心转交。刘姓检察官表示,检察院与公安局会在研究之后答复律师。

    相关报道:呼吁疫苗立法董俊华被刑拘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909/17942.html

  • 疫苗受害家长何方美夫妇被禁办护照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4日消息】本网获悉,河南辉县问题疫苗受害者家长何方美女士和她的丈夫李新,在9月11日来到辉县出入境办理中心办理护照时被告知禁止办理,出入境办理中心的警察说他们夫妇存在违法行为所以禁办,何方美、李新夫妇要求警方依法出具书面材料,警方却暗箱操作,坚持不予出具。

    据何方美女士介绍,她的丈夫李新(网名:公民西西弗斯)曾在南方都市报工作,他们夫妇因揭露政府黑幕导致工作被辞退。2018年3月,他们的爱女在同一个月内连续接种三针问题疫苗(甲肝,麻腮风,百白破),目前彻底瘫痪在床,为此他们组建了“疫苗宝宝之家“的维权团体联合公民维权,而后他们就一直被维稳警察监控,全家被打压。

    2018年7月15日,中国药监局公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存在造假行为,共计65万多支〝百白破〞疫苗不合格,但却一直没有公布疫苗的生产记录、召回情况,引发民众怒火。之后,不断有疫苗受害家长发帖质疑政府监管部门存在严重失职的问题,然而当局除了删帖封号禁言之外,更不准公民进行独立的调查和问责。

    7月30日,何方美与二三十名假疫苗受害儿童的家长前往北京,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外拉起横幅,要求妥善处理疫苗问题,但没有获得回应还遭到了驱赶。8月17日,他们再次来到北京先后前往国家食药监局、卫计委、疾控中心等多个政府部门外表达诉求,但部分家长被警察抓走。

    9月1日至3日,北京召开“中非合作论坛”期间,何方美夫妇与河南疫苗受害家长董俊华、胡长杰、姜鹏、邹万里、王晓芳,以及江西受害家长代建亮等人,相约来到北京表达诉求。在京期间,受害家长们身披印有“呼吁疫苗立法”的彩带行走至天安门附件时,突然被天安门周围巡逻的警察拦截抓走,之后他们多人被警方遣返原籍并拘留。被抓走的家长中,其中三人的孩子还在北京的医院做康复治疗,需要家长照料陪护,但是抓人的警察却十分冷血,仍然强行把他们抓走遣返原籍,其中何方美夫妇也被抓回原籍稳控,警方警告他们在北京召开重大会议期间不准再去北京。

    9月11日,何方美夫妇来到河南辉县出入境办理中心办理护照,准备在适宜的时候带孩子出国治病,在他们递交资料提出申请时却被告知禁止办理。出入境办理中心的警察说他们夫妇存在违法行为所以禁办,何方美、李新夫妇要求警方依法出具书面材料,警方却暗箱操作,坚持不予出具。

    何方美夫妇认为,他们夫妇因为坚持维权,被维稳警方秘密列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人员,但实际上,习近平曾说过“维权是维稳基础,维稳实质是维权。”习近平指出,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改革发展都无从谈起,再好的规划和方案都难以实现,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然而,中国却有很多人因为维权或政治观点原因,被警方秘密控制禁止办理护照。在出入境管理上有来自秘密警察部门(国保或国安)的“黑名单”,警方会任意以其“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为由,禁止给这些人办理护照,阻止他们出国。许多维权及法律界人士斥之为“见不得阳光”的暗箱操作。他们认为,出国权是一项公民权利,警方凭什么限制一个未犯罪的公民出境?凭什么论断他“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如果有证据显示他已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什么不依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难道只有出国后才能危害国家安全吗,在国内就不能危害吗?这不得不让人对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诚意产生严重的怀疑。如果反过来,尚无证据表明一个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那么凭什么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和出国旅行的权利?难道他不应该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无罪的人吗?

    在今天的中国,这个黑名单到底有多长?按公安部的规定,全国31个省市均有权决定因国安安全理由禁止出境的名单,加上国保和国安两套系统,共有62份针对普通公民的黑名单。加上公安和国安的部级名单,一共有至少64份名单。全部名单共有多少人?几百人,几千人,还是几万人?人们不知道这个数字,警方也不予公开,但可以肯定这是目前全世界最长的一份限制本国公民出境的黑名单。到底是谁在危害国家安全?是那些未犯罪、也尚未受到法律追究而被列在名单上的人,还是制造这个黑名单,用特务手段剥夺普通公民基本人权的人?

    为什么一个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既不经过法院,也不经过听证,就可以被警方任意剥夺?全国有多少被剥夺出国权的人,为什么在秘密警察面前,公民的申诉和司法救济的机会却这么难呢?难道秘密警察是整个警察部门的太上皇吗?秘密警察是共产党所提倡的法治社会的例外和补充吗?难道表面上的法治进步,要靠暗中的秘密警察来暗箱操作?

    何方美(电话:13651305692)
    李新(电话:15565238498)



  • 浙江黄志霄因言获罪出狱仍在上诉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3日消息】本网获悉,浙江温州市儒家学者、“赤脚维权律师”黄志霄(网名“怿古轩”),因帮亲戚陈巧勇维权网络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获刑一年,现刑满释放,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诉阶段,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审限将至,或会宣判。

    9月12日是温州维权人士、“赤脚律师”黄志霄出狱两个月的日子。

    在一年前(2017年)的7月12日,黄志霄因帮亲戚陈巧勇在号称温州“民间信访局”的网络论坛发帖批评永嘉县公安局、法院办案不公以及反映相关问题,而遭永嘉县公安局上门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传唤并刑拘。同年8月1日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黄志霄被抓捕后,在此期间,其拒不接受取保,也不接受官方授意的有罪不起诉但可以私下予以赔偿几十万的调解方案。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出狱后,黄志霄因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继续上诉。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期间,近期即将判决,李仲伟律师继续为黄志霄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因言获罪案属“案中案”,祸起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争端,王少林伤害陈巧勇幼女,陈巧勇自卫反遭永嘉当局迫害案。

    据知情人士透露,2011年,黄志霄的亲戚陈巧勇与其邻居王少林发生纠纷。永嘉县公安局却对正当防卫受害者一方陈巧勇以“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拘留五日行政处罚决定,而对王某故意伤害陈巧勇幼女并致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不予处理。永嘉当局对此事的处理结果,导致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矛盾升级。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等不公因素。

    2012年12月4日,陈巧勇正当防卫却被永嘉县公安局处以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陈在各种委屈却又状告无门的情况下找到黄志霄,委托其做公民代理,而后黄志霄便介入此案。

    黄志霄只是初中毕业,之前并未学过法律。介入后,在帮陈巧勇维权时才接触法律,先后就该局不公诸多问题,代理起诉永嘉县公安局约二十宗案却能四次胜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黄志霄说“假如永嘉县公安局违法办案不是家常便饭,那么正可以印证该局在对待陈巧勇案的问题上明显存在不公”。

    此后,黄志霄便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巧勇维权。为此,该局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虽然如此,但因不撤销对陈巧勇的五日拘留处罚决定,两人故而拒绝调解。在调解不成的一年后,黄志霄因不断在网上发声揭露真相而锒铛入狱。

    据悉,在黄志霄被抓捕后,当时永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为其做了几次询问笔录,称黄志霄以网名“怿古轩”在温州703804论坛发表过的18个批评、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及县法院办案不公的帖子。按看守所转来档案归纳,意思是:其中有几个主帖个别句子敏感,从而损坏了政府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秩序。

    对此,黄志霄曾在狱中写信给当地检察长,其《呈永嘉县检察院黄通荣检察长先生书》中称:“首先被公安局当作证据的25(后发现公安统计的是18)个帖子,都是针对该局在处理清水埠陈巧勇、王少林两家多年纠纷等问题上所出现的种种不公。我所发诸帖,无不是阐述事实、客观评说、有理有据、依法监督。并不存在敏感字句,办案人经我追问也没答出所谓的敏感字句是哪句哪字!更遑论损坏政府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不过,本人倒想看看该局如何统计我发帖之前的政府公信力、社会秩序,再与发帖后进行比较一番。而如果本人所发帖并无失实,则该局便应好生反思反省,即便导致公信力损坏,也不该还好意思来埋怨本人吧?”

    黄志霄被羁押期间未取保。在起诉阶段前后,公诉机关在温州市看守所问黄有无调解意向,开庭后监室主管民警几次三番拿出调解方案,黄均未与其调解。对此,黄志霄表示“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并坚定认为既然中国号称法治社会,总会有公道,不然这“依法治国”岂不让世人贻笑大方?

    在黄志霄不与其调解,法院开庭后,永嘉县公安局便开始调查黄志霄六七年银行流水,以其涉嫌“诈骗”为由将黄志霄进行提审,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在提审室对黄志霄人格上百般侮辱。

    据黄志霄称“我需要饮水,向与汪海潮同来的蒋警官要水时,汪摆手大声喝止:‘不要给!’。我表示多年来一向说话容易口干,就要喝水,可能是心实火旺。汪居然说:“哦!原来你有病。我不知道你有这生理缺陷。”(后来才给)在提审期间,汪一直用指头枪正指着我,我提醒他不要这样。汪居然说:‘人民警察提审嫌犯,就可以这样指着!’并且还特意多指几下。汪还说:‘你爸怎么生了你这样的儿……’”。

    黄志霄说:在此之前,汪海潮曾经恐吓过我的姨夫陈巧勇。2011年1月,陈巧勇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8月1日下午约16点,当时是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海潮把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为此,我曾帮陈巧勇发帖批评过汪海潮。他自己也说过“以前把我放在网上,整个温州人都看到了”。正如汪自己咬牙切齿所说“永嘉公安局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弗”?从那天的态度来看,汪无疑就是这“多少人”中的一员。汪在整个提审过程中颐指气使,气势汹汹,说话声音都六七十分贝,态度恶劣。

    黄志霄的《判决书》以及《上诉状》中显示,温州龙湾法院对黄志霄据以定罪的是,五个帖子中那八句话——“永嘉警察渎职”、“滥用职权、变相拘禁”、“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行政庭非法刁难”、“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对此,有知情人士表示:“黄志霄都是基于基础事实作出的评论,事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黄志霄若因此获罪,那么,首先被黄志霄四次胜诉又屡遭质问的永嘉县公安局就有故意构陷打击报复黄志霄的嫌疑,其次龙湾检察院、龙湾法院就有包庇公安局而不惜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

    时至发稿时,终审判决还没下达。

    对于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黄志霄涉嫌“寻衅滋事”罪名成立的一审判决,黄志霄做了5个“假设”自辩无罪:

    1、假设黄志霄有罪,则永嘉县公安局就涉嫌严重渎职,因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五个涉罪网贴有四个是发表在2013、2014年。黄志霄在三四年前就一直在作案犯罪,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嘉县公安局竟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一审法院认定)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三四年之久。而且,永嘉县公安局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一审法院认定)达三四年之久。如果不是永嘉县公安局渎职,我们对其不作为还能作何解?

    2、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刑拘黄志霄一年前,还多次托熟人找黄志霄欲调解赔偿并多次双方坐下来谈判?

    3、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去问黄志霄与永嘉县公安局有无调解意向?

    4、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在一审开庭前,一直主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5、假设黄志霄有罪,那为什么监室主管民警在一审开庭后第三天,还去问黄志霄调解方案?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黄志霄因网上发帖揭露真相为弱者发声,而被永嘉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而获刑一年,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此案虽不是个案,但很具有代表性。黄志霄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生做公民代理诉当地公安局,民告官居然能四次胜诉,这在国内应该极为罕见。这是否是当地司法进步的表象?还是永嘉县公安局真如黄志霄所说是一个以违法为常态的行政机关?这都能引起网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黄志霄简介:浙江省永嘉县人,生于1977年,耽嗜国学,主攻儒家,儒学学者。写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逾二十万字,多发于市、省、国际刊物。壬午年春曾于北京首师大国学网任事,己丑年为温州市儒学研究会学刊主编,庚寅年任曲阜国学院主讲师。时忝为温州市朱子学术研究会副会长、温州市周易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易经应用科学院常务理事、曲阜市圣城礼乐促进会顾问、儒家学者圣城国际联谊会理事、香港孔教学院会员、国际儒学大会会员。
    黄志霄手机:13616633113

    据本网了解,“真辩网”将黄志霄的案情发到了新浪微博,短期内便被转发1300多次,阅读量近50万。黄志霄因言被永嘉当局“寻衅滋事案”案由经过现摘录如下:

    案件起因、维权过程、被抓前后

    这是一个案中案。黄志霄案是因他为连襟陈巧勇横罹公安不公而据理力争、依法维权而起,其事件始末与维权过程如下:

    ●该案缘起一件小小的邻里纠纷

    2011年1月2日,家住浙江省永嘉县清水埠邮电宿舍的陈巧勇与邻居王少林发生口角。在居委会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了一下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某某,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突然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推开了王少林(或许另有其他肢体冲突)以保护爱女。

    事后,双方均到当地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报案。陈某某当晚出现夜寐不安、尖叫哭闹等症状,后被法医鉴定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王少林在2011年1月27日,经法医第一次鉴定,伤势“无法认定”。到了2011年11月7日,王少林凭一张医院事后添加有“左耳及耳前部淤肿”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

    瓯北所据此要求陈巧勇赔偿王少林,而不提理陈欣彤被王少林突拽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事。8月1日,时任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科大队长的汪某某把关在瓯北所留置室的陈巧勇提到林副所长办公室里,让陈巧勇要么出钱要么关,并说:“要不就先关了,关错了,也是国家赔钱。”陈巧勇不服。

    2012年12月4日,永嘉县公安局不以事发后25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离事发已23个月,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而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某某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任何处罚。

    陈巧勇依法交了保证金,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并找连襟黄志霄写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维持后,又委托黄志霄为公民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时,黄志霄就该案不公与疑问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互联网论坛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并去相关单位信访。但没想到,如此明显不公的案子还是在法院败诉。陈巧勇又专门聘请了法律工作者,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永嘉县公安局一直有找陈巧勇的亲友,想私下赔偿了事。

    即便在中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既因永嘉县公安局自知存在执法过错,所以没有执行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也因为当时温州市公安局局长黄宝坤的批示关注,时任瓯北所所长的金某某代表该局还在2013年9月30日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案件本该到此终结。

    ●永嘉县公安局违背约定对陈巧勇执行了五日拘留,对黄“诽谤”立案

    然而,到了2014年春天,永嘉县公安局也还没有信守承诺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黄志霄便与陈巧勇通过永嘉县卫生局查出了永嘉县中医院黄海医师为王少林事后捏造病例伪证(即住院体格检查表二)的事实,卫生局并对黄海做出了永卫(2014)38号记过处分决定书。

    黄志霄两人拿着该处分决定书找瓯北新所长毛某某,认为出现了应当撤销还没执行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的新证据。交涉数月,毛称不足为据。

    于是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毛某某行政不作为,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2014年9月14日)即被瓯北所警察抓去执行了原本与前所长金某某签约不再执行的五日拘留。三天后,2014年9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黄志霄所发网帖涉嫌“诽谤”县公安局长“不称职”、“徇私枉法”,对其强制传唤近22个小时。

    黄志霄被释放后,继续帮陈巧勇发帖维权、以及依法信访。

    ●从“信访不信法”到起诉永嘉县公安局二十几宗行政案件

    自该案后,王少林日愈嚣张、陈巧勇更为不服,此后两家因琐事,辱骂、肢体冲突等纠纷频频,该局又在处理各案件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办案,使得黄志霄、陈巧勇失去了与永嘉县公安局对簿公堂的信心,也开始信访不信法。后因为永嘉县公安局上至局长徐某某,老是“劝”、“建议”陈巧勇走司法程序,下至基层民警说得难听点就是“你去告啊”、“你去告啊”,这种刺激使得陈巧勇把能起诉的事都依法起诉了,不能起诉的事就依法信访。

    陈巧勇起诉永嘉县公安局,均委托黄志霄为其公民代理,数年间先后就公安不公诸多问题起诉该局行政案件约二十宗。一年多时间,该局四宗行政案件败诉(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2017)浙03行终10号)。

    一个公安局,约一年多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身上(三次败诉于陈巧勇,一次败诉于其妻),实属罕见。并且,其公民代理黄志霄还只是初中毕业,没学过法律。这更让人觉得稀奇无比。

    其间,黄志霄继续在温州市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网络论坛上发帖质问该局不公以帮陈某维权。为此,该局又数次找黄志霄、陈巧勇的亲友欲私了,如瓯北所长毛某某、金某某、林某副局长、林某某局长都找过黄志霄的亲友,也有找陈巧勇亲友的,但因陈巧勇坚持要求依法处理王少林,而永嘉县公安局则只主张私了赔偿,故未果。

    ●法院刁难,取消黄志霄的代理权

    在黄志霄为陈巧勇的公民代理胜诉第一个案子后,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永嘉法院便开始刁难黄志霄,认为公民代理的手续不符合要求。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黄志霄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胜诉一案而公安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黄志霄他们用永社团推荐函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黄志霄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黄志霄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黄志霄,再也不允许黄志霄代理。而这时,温州市中院依然可以让黄志霄代理。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终因言获刑一年

    2017年7月12日,永嘉县公安局该局治安大队突然上门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黄志霄。同年8月1日,黄志霄被永嘉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9月26日,案件移送到永嘉县检察院,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湾区检察院管辖,案件于同年11月10日转至该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永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黄志霄被抓后,拒不取保,也不接受调解方案(让黄志霄接受相对不起诉决定,私下则予以经济补偿几十万),宁受一时之清苦,为争一世之清白!在看守所被羁押近一年。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黄志霄聘请了浙江杭州吴有水律师。后吴律师因为个人言论问题被吊证9个月而退出。2018年6月26日,该案一审在龙湾法院开庭,昆明刘文华律师为黄志霄做无罪辩护。

    在开庭前,一直在积极做黄志霄的家人思想工作的永嘉县政法委徐某主任还给陈巧勇的妻子吴晓叶打电话,说龙湾区法院给他打电话说开庭前一小时还可以安排黄志霄家人和黄志霄见面,劝他调解掉……

    在开庭后的第二天,永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突然来温州市看守所对黄志霄进行提审,涉嫌的新罪名是诈骗。说是有人去局里告黄志霄经济诈骗,该局就调取了黄志霄六、七年前所有银行卡与他人的来往记录,询问了黄志霄与他人的借贷情况。黄志霄自知无罪,认为这显然是该局准备第二次恐吓与报复诬陷。2018年7月2日下午,该局刑侦大队长汪海潮以同样理由亲自来温州市看守所提审时,对黄志霄进行人格侮辱。

    2018年7月3日,龙湾法院认为黄志霄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一年有期徒刑。2018年7月12日,一年刑满,黄被释放。

    现本案正在温州中院二审,李仲伟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

    黄志霄的愤怒

    黄志霄在上诉状中分析案发原因时认为,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黄志霄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黄志霄进行报复诬陷。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黄志霄提起公诉。黄志霄认为,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其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令人愤慨。

    他认为,公民敢于监督、批评、质疑公权,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公权,应“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他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

    【编后语】如何看待公民对公权的质疑?这显然是该案的焦点。中国政法大学萧瀚老师有句话精辟阐述了一种宪政原则下追问真相最寻常的公共理性:“恶猜公权,善待私权;宁枉公权,不冤公民!”这句话显然也为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诠释。

    具体案情,限于篇幅,不便细论,也有待温州市中级法院认定。单单说黄志霄在上诉状所陈述七点间接证明自己无罪的该案相关情况,其中有几点确实不正常,颇有些吊诡。如在永嘉县检察院逮捕前预审时,检察官建议黄志霄删除涉案网帖(即主要罪证);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检察官找黄志霄问有无调解意向;在一审开庭后第三日,监室主管民警还找黄志霄问调解方案等。黄志霄据此,请求二审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这三个时间点的看守所视音频,以自证无罪。

    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与一世的名誉,确实不能不谨慎。而且,此案又涉及到《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权,更应该慎之又慎。

    另外,温州属于中国经济发达地区,本案是浙江省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第一案,是否能公正处理,关系到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序,关系到温州、浙江一带的司法公信。

    为此,我们期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与判决。

    附:黄志霄在狱中写给《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发帖质问永嘉县公安局获罪,一审判一年,上诉中》

    上诉人:黄志霄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特依法向贵院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303刑初546号判决,并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并无视或隐去或不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论证、论据、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现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依次一一驳正,且再重申、补充上诉人的主张及其他反证。

    一、先说起因。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已向法庭阐述过,不是陈巧勇在评理时对王少楼进行殴打,而是在评理时王少林先猛然一把拽去在旁顾自玩耍的陈巧勇女儿陈欣彤(该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也都认定是王少林先动手拉陈欣彤这一事实),当时才七岁的小女孩随即因受到惊吓而大哭起来!作为至亲兼监护人,陈巧勇完全有理由、有义务推开王少林以保护自己的爱女,不论推开后有无其他肢体接触,原判都不能隐去或忽略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先的重要情节。

    而永嘉县公安局非但不顾这一重要情节,并且不以事发后27日的王少林伤势无法评定的鉴定书为准,反而凭事发后300多日医生为王少林捏造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鉴定为未达到轻伤的鉴定书,竟在事发23个月后(严重超出法定两个月办案期限,明显程序违法)对陈巧勇作出显失公正的拘留五日处罚决定,而对王少林至今没有任何处理。

    陈巧勇据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人为其在温州号称民间信访局的703804论坛发帖维权,质问有关部门不公,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执法过错(详论于后)。所行使的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批评权。

    起因如上,本人发帖合理合法。至于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另述如下。

    二、判决书称“在明知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情况下”。

    上诉人在庭审答辩时也已阐述过,例举了十几件事并未得到过明确答复或处理,其他有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的事也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详论于后),因此上诉人才再加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

    一审法院应当知道,法律没有规定,一旦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或处理,行政相对人或信访人或其他公民就不得再质疑或重申主张、看法。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经公安作出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就不得再为自己或他人再坚持、发表原先的主张、看法。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行!

    而且,任谁也不能不承认,有关部门并非真理的化身,其答复或处理也并非盖棺定论。

    因此原判将这句作为过渡,似也作为犯罪情节来描述显然站不住脚,毫无意义。

    三、本人胆量不大,心知面对的是权力最大的行政兼司法机关,其首长必身兼常委,比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还牛,故而不要说发网帖,即便是投诉信访件,上诉人也必定如实阐述,论必有据,字斟句酌,不敢夸饰。哪料侦查、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对所发网帖均断章取义,吹毛求疵。实际上,其所摘涉罪八句,都不是凭空断言,在本贴中都有依据论述,即基于基础事实,而后作出结论,发表个人看法。如此而已。根本不存在原判所说“篡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情况。

    以下就该八句及原判所列21条“证据”悉数驳斥于下(有相同合并)。

    1、第一句“永嘉警察渎职”。

    虽在狱中,但上诉人还记得此句所属贴中罗列了一些基础事实,然后得出这看法。比如其中有两点是,永公江北所警察叶贤龙逾两年多未对王少林故意伤害并致陈欣彤创伤后应激障碍一案作出任何处理;陈巧勇家门被贴侮辱咒骂性纸条也未如期处理(此案已被贵院判决违法)。

    这两点最低限度就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这还不是渎职是什么?怎么成了“编造虚假信息”?

    2、第二句“滥用职权,变相拘禁”。

    我律师所写上诉状已对此举及判决上“证据”3进行辩驳。

    另外,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关在留置室不审不理20多小时的道理?哪有为查明案件事实把陈巧勇关起来给对方看的道理?

    既然上诉人在贴中所陈述的事实无争议,那么上诉人认为这是变相拘禁就不会误导网民。因为事实摆在眼前,是不是变相拘禁,网民自会分析判断。上诉人又不是法律权威或论坛知名人士,哪会有网民盲从?如果网民通过对上诉人所说的基础事实的了解,也和上诉人一样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正说明了上诉人的看法没错。又如果网民不认为这是变相拘禁,那判决书所说的“误导网民,造成不良后果”也就无从谈起了。

    上诉人至今还认为这就是滥用职权、变相拘禁。当然,本人从不敢以己之是非为必是,这看法是基于对法律的一点粗浅认识。而律师、法官之类法律人也不乏有适用法律错误的,故不应苛责我一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所发18个网帖中每一个法律术语都得精确无比。原判更不能据此便主观推断认定上诉人“曲解法律,故意误导网民”,至于又说什么“造成不良后果”,则更是毫无根据的臆测。

    还有,这句与前句均发表在2013年4月24日。如果是虚假信息,永公怎么会既不辟谣也不对上诉人立案侦查,还和我们调解吗?2013年9月30日,在该局江北所所长办公室,所长金一洋与陈巧勇(另有其妻吴晓叶与上诉人在场)签订《停访息诉表》,写明“陈巧勇与王少林互殴一案均不处理,并赔偿陈巧勇两万元医药费”,并口头承诺会在当年11月份撤销对陈巧勇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这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不然不合情理与逻辑推理。

    3、第三句“永嘉县公安局公报私仇”。

    永公涉嫌公报私仇不止一次。

    其一,当陈巧勇向有关部门控告江北所长毛秀星行政不作为时,毛托人传话给陈,再告他的话就先执行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五日拘留处罚,不告的话就沉下去(意思是不执行),陈不予理会,不几日即被江北所警察抓去执行原本与前所长金一洋签约不处理的五日拘留。

    其二、约2014年8月,当陈巧勇与上诉人拒绝永公私了并坚持信访控告,上诉人又发布了《历数永嘉县公安局种种阴作为——质问徐志宏局长》,与该局关系相当紧张时(陈被执行,我被治安大队以涉诽谤强制传唤,都在之后二十来日发生),王少林在执法场所、执法人员在场、摄像设备的情况下,犹敢拿起东西就砸向本人进行故意伤害,而永公竟对之无任何处罚。

    这还不是公报私仇是什么?

    按一审判决书,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对第一点基础事实都未否认,那已证明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

    而第二点,原判也无法指出上诉人据以认为情节恶劣应当对王少林有处罚的三点依据有什么不对。判决书“证据”5,只不过是永公江北所长毛秀星他认为是上诉人出言挑衅在先,而事实是,王少林一再矢口否认隐瞒先动手拉陈欣彤的违法行为,我便主张双方赌咒,并先拿自己发誓,如果是陈巧勇诬陷你先动手拉他女儿,那我全家死光,反之,如你有动手拉他女儿却否认那你全家死光。提出这种民间发誓以自证清白的方式来辨别是非怎么在永公看来成了“出言挑衅”?在“证据”14中又说成是对王少林的侮辱。

    毛又认为我没受伤,情节轻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规定被害人必须轻微伤才属情节严重。而且,徐志宏局长两次对上诉人和陈巧勇说过,只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不必有伤,也可以拘留。而对王少林却连警告都没有。

    上诉人提出的三点合理依据(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都无法否定),认为王少林应当处罚而永公未予处罚,由此联想并进而认为永公有公报私仇之嫌,怎么成了“虚假信息”?

    4、第四句“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

    我律师在其上诉状中也已辩驳,甚有力。

    另,黄海本人与永嘉县卫生局纪委书记胡铿曾当着上诉人与陈巧勇的面承认过,“左耳及耳前部瘀肿”病症并无印象,是应王少林要求添加,并都有过对陈巧勇进行经济赔偿的意向,但陈拒绝,只要求依法如实作出对黄海的处分决定。没想到,到永公去询问做笔录时就无端改了说法,很是诡异。

    如果说是事后补充,实有该病症,那就是对王少林造成了利益损害,而该局处分决定书就不会写成“造成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此第三方当然系指陈巧勇)。这是就此事针对判决书“证据”15的辩驳。这本身是上诉人无罪的证据,却被一审法院拿去充数。

    判决书“证据”4认为“增加的伤情描述也属实”,那么,之前王少林询问笔录里、经办警察查看时、门诊时、病历里、法医鉴定时为何都没有提到该病症?却突然出现于十个多月后添加的“住院体格检查表二”上?还与“住院体格检查表一”矛盾?等等这些,何如令人信服?

    判决书“证据”16,只能证明是永公认为王少林并无伪证病历诬告陷害陈巧勇。而我们对此当然不服,有权对该结论进行质疑及重申主张!这怎么说是“编造虚假信息”?

    5、第五句“行政庭非法刁难”、第六句“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无理剥夺黄某的代理权”、第八句“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样就怎样”。

    永嘉法院在相关法律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该院行政庭数次刁难上诉人为陈巧勇及其妻吴晓叶代理的推荐方式与手续。

    最早几个陈巧勇起诉永公违法案时,上诉人是以村委会开具公民代理推荐函即可,但当我们胜诉一案而永公败诉后,行政庭便说村推荐函不行。当我们永社团推荐函打了几个又胜诉一个后,行政庭又说需该社团民政局注册码之类。当我们又提供所需材料又打了一个后,行政庭又要求该社团需有为会员代理诉讼的章程规定。上诉人便提出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即可,而行政庭拿出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称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上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因《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只有两高才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也曾发文(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禁止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性文件,因此省高院该文件不足为凭。之后行政庭便不再理会我们,再也没让上诉人代理,而且这时中院依然可以代理。这还不是非法刁难、非法剥夺代理权、想怎样就怎样是什么?

    6、第七句“‘依法’欺负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

    永法依据不合法的省高院文件不让上诉人为起诉永公违法而无能力聘请律师又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代理,使得连“主张”、“三性”、“质证”是什么字什么意思都不知的家庭妇女面对永公专业诉讼代理人,则“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自然可想而知。上诉人所说一点都不夸张。强弱悬殊(实则无可比性),胜负先定。这还不是欺负是什么?

    判决书“证据”7是法院工作人员称上诉人不符合代理人条件,这与事实不合。因之前便为吴晓叶代理过,相关法律也没变更,又笼统称上诉人所发贴《胡丕敢院长,你院非法刁难目不识丁的农村妇女,你造吗》有“虚构的内容”,却不见具体指出。至于说“蛊惑群众、抹黑法院,且造成工作秩序混乱”也无实指,只是凭空立论。

    7、关于“证据”2。证人陈巧勇的证言,其当庭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内容属实,怎么成了上诉人的罪证?这也拿来充数。

    8、关于“证据”6。江北所前所长金一洋在所长办公室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上诉人、吴晓叶都在场,民警周寅烽时而出入。而侦查、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居然都只找金一洋这一个人调查取证,完全不管其他在场证人。这样查案、断案显然不公。而且,金一洋曾被上诉人控告过,与本人属对立关系,其不利于上诉人的证言难有客观真实性。他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时确实说过是局领导的意思,并口头承诺说在11月撤销对陈巧勇的处罚决定(至于能不能撤销已被维持的处罚决定就不是上诉人所能了解了),上诉人就说:“给你12月份撤销也没关系。”请贵院调查取证。

    9、关于“证据”8。上诉人不知道这八位证人在回帖589个中占多大比例,也不知道这八位证人与公检法是什么关系(只记得其中一位胡百林是永嘉法院陪审员),更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对网民产生误导,对国家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后看到我律师上诉状第四点第三小节的辩护,才知道还有这样的假设取证方式,这不但不靠谱,而且按《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5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请贵院明鉴。

    10、关于“证据”10。原判以对陈巧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判决书为证据,却没说要证明什么,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何干?反而正是因为上诉人贴中内容属实,所以即便在贵院2013年8月13日维持原判后,永公将被所长金一洋在9月30日还与陈巧勇签订《停访息诉表》,这足以说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要不然,自己单位下达的处罚决定被中院维持后怎么会不但不执行,反而与违法对象签订《停访息诉表》?

    11、关于“证据”11、13。

    同“证据”10一样,这两条也没指出证明对象。与上诉人有无编造虚假信息并无关联性。包括“证据”12也一样。

    12、关于“证据”12。

    看看,这就是永公的答复。哪条法律规定,被人故意伤害致创伤后应激障碍,公安可以不管,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巧勇夫妇是要控告王少林的违法行为,并非民事赔偿,永公推给法院毫无道理。

    13、关于“证据”1、9、17、18、19,撇开合法性(详论于后)不谈,足以证明那八句是上诉人所发,上诉人也从未否认。“证据”20、21则与本案完全无关,一审法院又拿来充数。

    14、原判所列21点证据没有一条能证明上诉人编造虚假信息,请法庭明察。原判既然无证据细节证明上诉人有罪,则其概括性而无实指的笼统认定如“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发布的网帖中对基本事实的起因、国家机关处理和善后等重要情况进行纂改,起哄闹事、混淆视听、蛊惑群众、网络点击量达到94429次,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云云便根本无从谈起。

    按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虚假信息”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第一构成要件,因此本罪断然不立。

    四、除却以上直接辩驳外,还有七处无法解释的矛盾,也可以间接证明或反证上诉人并未编造虚假信息、寻衅滋事。

    1、如按原判认定,四年来上诉人一直在作案犯罪,那么,身为“被害人”又是行政兼司法机关的永公会任由治下的一个百姓自2013年以来陆续发布这五个“纂改事实重要情节,在网络上起哄闹事抹黑国家机关”的网帖对自己寻衅滋事达四年之久吗?

    而且,永公既不辟谣也不立案侦查,还听凭“引发不明真相的网民抨击有关部门,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达四年之久?这明显不符合常理,经不起推敲。

    2、更无法解释的是,永公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反而纷纷为上诉人贴中所涉诸事而托人买情面欲私下调解。在这四年间,包括公诉方的证人江北所长毛秀星找本人的远方亲戚,证人交警大队长金一洋及林光副局长找本村党支部L姓书记,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找本人P姓朋友,林志佩局长找上诉人的L姓、z姓朋友,还有找本村主任的,以及找陈巧勇亲友的,就不一一点明了(朋友们都没说不能提,因此公开也没对不起朋友)。

    有鉴于其诚意,尤其是冲着朋友情面,便在2016年夏与毛秀星、林光,另是金一洋、邵登宽分别约谈过几次,我们并做出过最大让步,而永公只想私了赔偿,当然,按毛秀星的原话是说补偿、补助。

    上述永公工作人员都是本案知情人,上诉人曾在一审时申请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奇怪的是合议庭竟不同意。特再向贵院申请,请为查明案情计,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这里还需要留意,自2012年底以来,上诉人与陈巧勇面对永公据理力争,依法维权。四年来不但发了18个网帖质问其不公,又曾为陈巧勇代理起诉永公枉法约二十案而四胜,如本人某帖某句真属于虚假信息,早就立案拿下,焉能容我到今日?更不必四处托人说情欲私了了。

    3、上诉人最后一贴发于2017年1月,永公在调解未遂的情况下,于半年后即2017年7月,忽然象刚醒过来、才发现一样,开始对上诉人立案刑拘、自查自案。

    按判决书,则被上诉人寻衅滋事的主要“被害人”是永公及其工作人员,次要“被害人”是永法。被害人永公叶贤龙、毛秀星、汪海潮、金一洋、徐志宏无不是本案侦查人员的上级同事,可能影响工作处理本案,即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情形,本案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自行回避却未回避,上诉人与辩护人都曾当庭指出侦查违法(故视其证据非法而未予质证)。永检移案龙检,正是为永法预先回避,却放任永公违法侦查。判决书对此略过不提。

    尤须注意的是,因帮陈巧勇维权,永公四年来对本人积怨已久(按永公刑侦大队长汪海潮来提审时的原话是“永嘉公安局有多少人吃你气晓得吧?”(吃你气是温州话,即恨的意思)且又是一个违法为其常态的机关(约一年时间,三、四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估计国内都罕见。说违法是其常态应不为过。何况代理人还只是个没学过法律的初中毕业生。如陈巧勇有能力请专业律师,那不知还会胜诉多少宗),因此上诉人对永公侦查本案不服不信。再请贵院审查其合法性。

    4、去年8月2日前几日,在永看提审室,永检批捕科的检察官提审时友好提醒我删除所发网帖(即一审认定的涉案网帖),上诉人拒绝后,检察官便说:“那随你,我们只是提建议。”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永检检察官是不会让嫌犯去删除毁灭侦查机关认定的主要罪证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5、即使在上诉人被逮捕后,永公预审科叶警官提审时还两次征询上诉人:“陈巧勇的事怎么调解好?”

    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所发网帖未编造虚假信息,却能证明永公有存在执法过错(不然何需调解),这不是虚假信息。上诉人没道理舍弃实有的执法过错而去另行编造。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6、本案公诉机关龙湾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将届满需作出起诉或免诉决定前两日,即2018年5月21日15:18时许,该院一位杨姓女检察官与另一位冯姓检察院来三监区民警办公室(看守所内均有视音监控)找上诉人。问上诉人:“你有没什么想法、建议之类?我可以帮你向经办检察官转达。”

    上诉人直言:“按常理,你院应当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我则走法律救济途径,如提起国家赔偿等。有常就有不常,你们公检法非要治我一个罪也很容易,但我自是不服的。”

    杨就直接提示:“那你、陈巧勇与永嘉县公安局三方有无再调解的意向?”上诉人对于检方主动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有一点诧异,但一愣之后即答:“没什么可调解的。我说过我不喜欢被威逼。”

    杨一直很和善,临走时又对上诉人说了句:“如有什么想法、要求,也可以让民警转告我。”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无犯罪,因为龙检检察官是不会过问、调解非法定和解情形的公诉案的。

    上诉人在一审时,也已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而合议庭也拒绝。这也不难理解,毕竟是同一区政法系统。

    特再向贵院申请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7、在开庭后第二日,宣判前第五日,即2018年6月28日,同样是在三监区民警办公室,同样是那张办公桌,不过是换成新来的监室主管李警官(此前的主管民警周警官也一直在做我工作,劝我和公安局调解。方式是龙检作出不予相对起诉决定,私下则赔偿我几十万,及赔偿陈巧勇),他说你这案子有点特殊,又问上诉人现在要怎样才肯调解,也劝我:“政府已退一步,你也退一步嘛。”上诉人当时重申:“我说过好几次,不喜欢被人关起来谈……”

    由此可见,上诉人所发网帖并未犯罪,因为政府是不会与罪犯调解的。

    请贵院调取当时视音频为证。

    小结一下,以上七点推理,完全符合逻辑与经验,虽是侧面,却往往最直接、最有力反映出事实真相,也足以间接证明上诉人无罪!

    行文至此,既驳斥了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也陈述了足以间接证明本人无罪的本案相关案情。凡具有正常推理能力的人想必都已明白:本案侦查机关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相关案件存在执法过错,犹不知反省悔改,反而对上诉人发帖质问其不公兼诉该局二十案四胜而怀恨在心,数欲私了又未遂而恼羞成怒,于是对上诉人进行报复诬陷!

    然而,我本无罪,却被关近年,永公无法收场,上诉人又不与之调解,龙检如依法作出绝对不予起诉决定,则永公、永检都将面临被问责,经办人都将面临被处分,国家赔偿、赔礼道歉等还会让政府脸上无光,而且永公还难免报复诬陷之嫌,因此龙检在劝和未遂后,不得不为永公、永检护行,将错就错,对上诉人提起公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正基于此,一审法院明知上诉人无罪,竟不惜制造冤案,扩大官民矛盾,甚令人愤慨!

    上诉人认为,国家机关有公民敢去监督、批评、质疑,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而国家机关应如习近平所说“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果将公民的监督、批评、质疑动辄诋毁为“抹黑国家机关”、指控为“寻衅滋事”,那便是在践踏法治、践踏人权、践踏《宪法》!如此打压言论,恐会大失民心。

    而上诉人坚信,天地间自有公道在,无非迟与早。故依法上诉至贵院,深望为法立信,为民伸张。

    此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冤民黄志霄
    2018年7月10日于狱



  • 丁灵杰案移送起诉两个月仍不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3日消息】因涉及“北京奥运劳教老人”王秀英“敲中”案被以“寻衅滋事罪”抓捕羁押已快一年的丁灵杰案移送法院起诉已经两个多月,但目前仍未有开庭的迹象。

    据悉,2018年9月12日上午九点,丁灵杰辩护人任全牛律师再次前去北京石景山区看守所成功会见,得知今年丁灵杰的身体总体来说明显比去年冬季好转很多,为此心态亦更加坦然。会见过程中,丁灵杰多次向任全牛律师问及多名维权人士的事宜,表达关心和关注。去年一度困扰丁灵杰的腰患问题导致其直立困难和行走吃力,目前已明显改善。

    丁灵杰向律师透露,自己入所以来辛苦撰写的自我辩护材料于早些时候被监室的管教人员强行搜走,曾多次要求归还不果,亦曾多次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并要求约见,但都遭遇置之不理。为此,丁灵杰拜托任全牛律师代为反映此请求,想要回被搜走的辩护材料。

    此次会见时间不到一小时,最后在狱警的再三催促之下被迫结束。走出看守所后,任全牛律师应丁灵杰所托尝试联络石景山区看守所的于姓驻所检察官,但未成功。任全牛律师表示,只能在日后就此事继续联络检察官,以代为反映当事人的请求。

    据任全牛律师介绍,丁灵杰案第一次被退回补充侦查已于今年4月初完毕,之后案件被移送至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上旬,案件由检察院移送至石景山区法院起诉,但时过已有两个多月,截止目前,该案仍未有起诉的消息传出。

    公开消息显示,2017年9月中旬因帮助“北京奥运劳教老人”王秀英拍摄、制作、传播题为“敲中”的行为艺术视频而涉案被捕人员有北京维权人士李学惠、丁灵杰、刁继军以及王秀英本人和其女儿王凤仙,其中李丁刁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石景山区看守所,王秀英老人及其女儿王凤仙则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上旬,涉案人之一的刁继军被取保候审获释。案件被检方移送法院起诉,李学惠,丁灵杰、王凤仙三人作为被告人出现在起诉书中。

    相关报道:任全牛律师会见丁灵杰案件被移送起诉
    http://msguancha.com/a/lanmu4/2018/0411/17301.html

  • 曹春生抗强拆致人伤亡案今再开庭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3日消息】2018年9月12日上午,河南郑州高新区石佛街道百炉屯村村民曹春生反抗暴力强拆致人伤亡案一审在郑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人曹春生情绪过激导致失控,最终庭审被迫休庭中断,择日再审。

    据悉,该案原定9月12日上午十点开庭,八九点时法庭已经聚集超过一百人,其中接近百人为郑州地区的访民朋友,曹春生的亲友来了二十几个。由于旁听人数太多,院方以法庭不够大为由提出拒绝,遭到大家鼓噪不满,扰嚷近一个小时尚不准旁听。期间发生小插曲,十点五十八分,法院突然停电,不过在十分钟后,法院恢复供电。在辩护律师和家属的坚持之下,最终法庭允许大家入内旁听。

    十一点二十五分,法庭正式开始庭审,但在短短十分钟后,在公诉方宣读起诉书时,曹春生情绪过于激动,以致于无法控制,最后法官命令法警将曹春生带去后台,庭审被迫中断,法官宣告休庭。五分钟后法官宣布庭审暂停,择日再审。据称,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在2018年5月4日,由于曹春生有家族精神病史,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曹春生进行精神鉴定,遭到法官拒绝,强行推进庭审,并对律师及当事人施加压力,打断当事人讲话并以恶劣态度进行呵斥。当时,律师曾指出,对于现场检获的杀人凶器,经鉴定后证实遗留有曹的血迹,但却没有受害人的血迹,证据明显不充分;再者,律师认为,官方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具有司法机构以及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不予承认所谓的鉴定结果,但法院却强行予以采纳,最终庭审中断。

    据知情人透露,曹春生在短时间内已经经历了四次强拆,所住的房子之前已经经历过两次强拆,最后在其坚决维护下,强拆未遂。还有一次强拆是曹春生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据称,曹春生是废品回收商人,若干年前在村中租了土地经营废品回收业务,案发前几个月,废品收购站遭到高新区石佛街道的暴力强拆,分文未赔偿。当时,几百人的强拆队伍在强行控制曹春生后将废品收购站的经营场地夷为平地,政府还派人用大型挖掘机将收购站价值近两百万的废品埋在了废墟之下,那次强拆令曹春生财产总共损失至少两三百万人民币。曹春生经历的第四次强拆就是上述酿成一死一伤悲剧的案件。2017年9月4日下午四五点,在外办事的曹春生接到家人电话指政府派出一两百人强拆队伍及大型拆建机械车辆正准备动手强拆他家房屋,闻讯赶到的曹春生与现场强拆人员发生打斗,寡不敌众的曹春生用刀捅死一人捅伤一人,由此酿成悲剧。

    曹春生妻子表示,夫妻打拼多年才有了家园和事业,政府的强拆令其损失惨重,在分文不赔的情况下,变本加厉还要强拆他们的家,丈夫在被多人围殴的情况下愤起反抗,理应无罪。从第一次开庭时法官对曹春生的恶劣态度就可以看出,政府是想快速了结此案判决曹春生,就像强拆一样,不择手段达到目的。

    本网就曹春生有精神病家族史一事咨询了国内三甲医院的精神科专家,专业意见认为,如果曹春生有精神病家族病史的话,按照当事人经历过好几次强拆威胁的恐惧情况来看,诱发精神病发病的可能性很高,其在被多人围攻的紧要关头,容易导致病发,从而做出无意识的非常举动,甚至杀人。不过专家认为,具体情况还是要等到做了精神鉴定后才能定夺。

    知情人则认为,当局坚决不肯听取律师意见对曹春生作精神病鉴定,只是想以普通刑事案件的名义快点处理曹,对上级和死伤者及家属有所交代,同时回避强拆政策的粗暴和血腥,尽量消减土地财政带给社会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从而掩盖贪腐问题及强拆暴利。



  • 李化平因关注老兵维权遭传唤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9月10日成都数千名老兵上街维权,长期关注老兵维权的成都异见人士李化平在当天被国保多次致电要求谈话,而李化平一再拒绝。9月11日15:40,李化平在成都三圣花乡陪一老人游玩时,突然被多名警察找来,警察以其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把他带去新华西路派出所传唤。

    据了解,李化平是中国大陆一名不同政见者,他常年倡导公民运动、主张教育平权、非暴力运动以及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精神,是新公民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公民同城圈、公民同城饭醉的发起人之一,独立中文笔会会员。2013年8月11日,李化平因帮助良心犯张林女儿入学维权,遭合肥警方拘留,并被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至法院案,2014年12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李化平有期徒刑2年。

    2015年8月11日李化平刑满出狱,出狱后李化平坚持帮助他人维权。近年来,李化平重点关注并帮助退伍老兵维权,多次在互联网上为退伍老兵的合法权益鼓与呼。

    2018年9月10日,四川退役老兵数千人来到成都民政厅维权,不料警方却调来大量警力组成“人墙”,将老兵们里三层外三层团团包围并控制在原地。面对警察的包围战,老兵们毫不畏惧,数次冲破包围圈,然后又成功汇合在一起。老兵们高呼“依法维权,合理安排,我要工作,我要吃饭,我要住房…..”。双方一直在原地对峙数小时。至下午时分,因民政厅门口始终无工作人员接待,大家决定前往省政府维权表达诉求,但再次遭到警察的围追堵截,双方一度发生肢体冲突,在推搡过程中有老兵被打伤。

    有现场老兵反映,他们从早上到下午依法维权,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但却被警察围困在民政厅门口长达数小时,有些人早饭和中饭都没有吃,警察还对他们使用了催泪瓦斯,这激起了战友们的愤怒,之后他们决定冲破阻力前往省政府表达诉求,但途中却遭遇千余名警察的暴力阻拦。

    事件发生后,李化平积极帮助老兵们发声,要求成都警察保障退役军人的游行示威权利,保障维权老兵的人身安全。此后,李化平就被成都国保多次致电要求谈话,而李化平一再拒绝。9月11日15:40,李化平在成都三圣花乡陪一老人游玩时,突然被多名警察找来,并以其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把他带去成都市新华西路派出所传唤。进入派出所后,李化平被多名警察审讯并做笔录,警方审问的主要内容是其牵涉退伍军人维权的情况,在超过八小时的传唤过后,李化平余当晚23点被派出所用警车送回了他的住处,并警告他不得参与老兵维权的事情。

    据悉,近年来,退伍老兵维权事件层出不穷,成愈演愈烈之势。迫于压力,今年8月1日前夕,一直闭门运作的北京退役军人事务部突然对外宣布要提高退伍老兵待遇,并开门接待老兵。一时间,全国各地的老兵纷纷前往事务部填表登记,然后被告知回家等待,可等待的结果却是安置问题又被踢回当地,而当地政府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安置和解决,对退役军人则采取拖延和打压的态度。在如此高压维稳之下,各地频繁出现老兵集体维权事件,且成不断升级状态。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开始对帮助老兵维权的网民实施管控,许多上网转发老兵维权的网民被国保传唤警告。并且,中国网监部门也时常对老兵维权的网贴予以封禁。



  • 湖南谭兵林到学校调查被驱赶

    【民生观察2018年9月12日消息】本网获悉,湖南维权人士谭兵林日前因上街举牌要求“三免”(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养老)等诉求,被当地警方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后获释,期间,谭兵林要求祁东县教育局局长就他提出的16个问题作出答复。9月12日,谭兵林就教育局副局长口头答复,关于不在学校吃饭的学生可以退伙食费的公示情况,前往当地三所学校调查取证,但却遭到校方人员的驱逐和拒绝。

    据悉,2018年9月4日早上,谭兵林在老家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举牌要求民生“三免”,举牌位置分别位于市集中心地段、祁东县政府门口、县人大常委会门口等地,举牌内容包括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养老及其它诉求。
    随后,谭兵林被步云桥镇政府维稳办人员以商量诉求为名将其控制在镇政府,之后谭兵林被祁东县公安局国保人员带走调查。当天下午一点左右,谭兵林由步云桥镇派出所所长带回镇上后释放。下午四五点,正在店铺的谭兵林再次被祁东县公安局国保带走控制,至9月7日中午十二点才获得释放。

    期间,警方人员要求谭兵林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上街举牌,但遭到谭拒绝,后祁东县教育局正副局长前来与谭兵林见面,回应谭举牌内容中提及的教育问题。谭兵林则向教育局长提出了22个教育问题,最后教育局长承诺回去后将就其中的16个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到时向谭兵林作出答复,谭则要求教育局以书面形式答复,而非口头。

    9月12日,谭兵林就教育局高副局长口头答复,不在学校吃饭的学生可以退伙食费的公示情况,前往步云桥三所学校调查取证,结果遭到校方人员的驱逐和拒绝。

    谭兵林首先到步云桥中心小学,刚进去工作人员就把大门关闭。随后他来到步云二小,可能是食堂的临时工看到他在拍照,对方以安全的名义把他赶出来并且态度恶劣,在两所学校谭兵林都没有看到宣传栏张贴退款公示。当他准备离去时,之前驱逐他的那位临时工,又出来向他说好话。而谭兵林则表示,他只是来看看学校有没有张贴退款公示,这个临时工说并没有接到领导通知。最后,谭兵林去了隔壁的步云桥中学,当工作人员看到他穿着印有免费医疗、教育、养老的T恤衫时,以上课为由直接禁止他入内。总而言之,他在三所学校都没有看到退款公示。另外,在学校门口有学生家长向他反映,学校里面天天向学生卖垃圾食品,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而学校领导心知肚明,却因利益驱使任其发展。

    鉴于以上情况,谭兵林特发出如下声明:如果在明天(9月13日)9:00之前23小时以内,如果还没有看到学校在校门之外张贴退伙食费公示,那么从明天10点开始他将恢复上街举牌!并且他还要委托律师起诉祁东县公安局侵犯其4天的人身自由权!如果明天9点之前他看到步云桥这边学校张贴退伙食费公示,那么他愿意放弃部分个人公民权利!祁东县教育局听好了,他说到做到!如果他没看到退伙食费公示,其被侵犯的4天人身自由权将要祁东县公安局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谭兵林是湖南省祁东县步云桥镇人,曾参与推动教育平权运动;曾倡导俗称“三免”的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养老的民生诉求;多年来一直以义工身份参与为良心犯送饭的公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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