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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科科律师要求会见张展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4日消息】2021年11月24日下午,张科科律师到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交涉关于律师会见张展受阻,以及了解关于家属提出的对张展申请保外就医的进展。其会见情况通报如下:

    【要求会见张展】

    今天11月24日下午到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准备交涉关于律师会见张展受阻的事情,以及了解关于家属提出的对张展申请保外就医的进展。

    到了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即徐汇区吴兴路225号,门口保安说这是办公楼,不负责对外接待。

    反复沟通无果之后打保安提供的法律热线12348。

    这个之前联系多次的电话建议我找其下级单位上海市女子监狱。

    但是我已于上个月10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监狱当面提交了会见申请至今未得答复。

    我在电话里讲了张展绝食至今生命垂危的身体情况。表示继续维权。

    据悉,张展因前往武汉报道并拍摄新冠肺炎疫情情况,遭中共当局重判4年,因在狱中不认罪持续以绝食抗议,日前传出其健康状况迅速恶化,体重降至40公斤,走路需要人搀扶,生命面临危险,律师和家人多次申请保外就医至今无果。截止2021年11月24日,已有693人联署签名声援张展,呼吁上海当局给予张展全面的身体检查和治疗。

    张展关注组发起人王剑虹表示,谢谢张律师通报情况。7月底监狱医务人员告知家属张展病危,体重降至不到40公斤;如今四个月过去,律师申请会见张展、家属申请保外就医均无进展,张展身体状况无更新报告。人命不在他们考虑的纬度内。

  • 看守所以疫情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常玮平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4日消息】2021年11月21日,陕西人权律师常玮平的案子被检察院退侦了,律师联系凤县看守所要求会见,被看守所以疫情为由拒绝。

    2021年11月23日常玮平妻子陈紫娟发出消息说:这两天的状态就是欲哭无泪。10月21日,玮平的案子被检察院退侦了。满怀希望期待一个月满了律师又可以会见他了。没想到,昨天律师联系凤县看守所要求会见的时候,又被拒绝了,原因是疫情防控。再后来律师打电话它们就不接了。陕西现在没有一处是在中高风险区,连一个重点关注地区都没有。凭什么不让会见?疫情就是万金油,哪里需要哪里抹!

    常玮平第二次被抓已经13个月又3天。直到快第11个月的时候才能见到律师,一个半月后就被退侦,现在又不让律师会见了。到底要怎样折磨他?

    我这两天给凤县看守所打了五次电话,都不接。

    我只是想问问他现在还便血吗?颈椎腰椎还疼吗?还头疼恶心吗?静脉曲张有没有好一点?还口腔溃疡吗?还是吃不到青菜水果吗?那颗牙还在长吗?那里有没有暖气?睡觉冷不冷?现在还要洗冷水澡吗?还是一个月才放一次风吗?大家送给他的书籍有收到吗?公安和检察院的人有没有去威胁他?可是它们为什么不允许?它们为什么遍一遍的违法?

    此刻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只能诅咒宝鸡市公安局常玮平专案组的这些畜生们不得好死!

    简介:常玮平(1984年4月14日),陕西凤翔人,中国维权律师。多次代理敏感人权案件,包括法轮功、家庭教会、艾滋病歧视等议题。

    2019年12月8日,常玮平参加了厦门会议。

    2020年1月12日晚10时左右,常玮平在西安自己的住处被警察带走。13日,宝鸡市司法局注销常玮平律师证。14日早8点左右,常玮平妻子接到宝鸡高新分局国保大队电话,被告知常玮平因危害国家安全,已经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0年1月23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常玮平取保候审,并以不可离开取保候审地为由,限制常玮平离开宝鸡。

    2020年10月16晚,常玮平在网上作出声明,披露自己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到了酷刑。

    2020年10月22日,常玮平失联。当晚,常玮平的妻子接到宝鸡市张姓警察的电话,称“由于常玮平违法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1月3日,常玮平家属收到宝鸡警方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涉嫌罪名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21年4月7日,常玮平被宝鸡市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目前羁押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其曾获得2021年中国人权律师奖。


  • 长沙女大学生声援张展被带走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4日消息】近日,湖南长沙某大学女生在长沙橘子洲头举牌声援张展后,遭到校方约谈并被有关部门敲门带走,目前还没有其获释的相关消息。

    据网友消息,2021年11月20日,湖南长沙一位女大学生在长沙橘子洲头举牌声援张展,纸上写着“不再沉默,救救张展2021.11.20.”。11月23日有知情人士透露,她昨天被校方约谈,今天又被有关部门敲门带走约谈,请朋友们关注!
    目前有众多网友表达了对该女孩人身安全的担忧,网友美国方博士表示,应立即无条件释放橘子洲头声援张展的小女孩!张展无罪,声援张展更无罪!

    公民记者张展因前往武汉报道并拍摄新冠肺炎疫情情况,遭中共当局重判4年,因在狱中不认罪持续以绝食抗议,她的健康状况正在迅速恶化,她的生命面临危险。

    在获知张展情况后,多名公民网上举牌声援支持张展,同时呼吁中共当局尽快给予保外就医。但声援者或被警方带走羁押,或被强迫失踪,或被以疫情为借口变相囚禁。前有河南商丘公民史庆梅响因举牌支持张展被派出所从家中带走,现又有长沙女大学生因声援张展被敲门带走,请朋友们关注!

    目前,有六百多么公民联署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女子监狱发出《关于给予张展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治的呼吁书》,呼吁给予张展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治疗。截止2021年11月24日,已有693人签名声援张展。

    另外,湖南谢阳律师于2021年11月23日晚上乘高铁到上海。火车票显示23日晚上19:06抵达高铁上海站。抵站之前谢阳律师可以接听电话,到站之后不再接听电话,截至2021年11月23日晚上九点半,谢阳律师被“失踪”,疑与张展案有关。

    此前谢阳曾发推说,他将于周三(11月24日)上午十点就公民记者张展的处境约谈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并向网友征求美国政府应就此采取哪些行动的建议。

    今天网友李大彬发出消息说,谢阳律师已在长沙警方的“护送”下回湘。

    据谢阳律师说:11月23日晚上7点10分,在警察的见证下,我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囚禁于高铁上海站派出所。在移交给长沙警方的过程中,因扣押我的财物发生冲突,他用指头戳了我的脸,我用拳头碰了他的腰!没吃亏!

    亲,我已经平安抵达长沙!感谢关注!

  • 重庆晏祥菊母女在京被暴力截访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3日消息】重庆维权人晏祥菊、何艳母女,讲述俩人被“陈裕咸式”截访公司成员以非法拘禁的方式,从北京暴力“押送”回渝的经过。

    晏祥菊说,江西上饶的维权人陈裕咸被截访伤害致死事件,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对于维权人来说。其2006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上游公安局传唤,随后被刑拘。关押7日后被取保候审,一直没有撤案也没有移交检方。基于此,陈裕咸开始上访维权。2017年6月4日,陈裕咸在北京被一个以北京神州畅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幌子的截访公司的12名截访成员以非法拘禁方式截访,以胶带封嘴、绳捆手脚、鞋塞嘴巴,先后被多人在车上、小巷中、废墟上毒打致死。12名截访成员分别获刑3年至14年不等。截访公司头目牛力在法院审理中交代,上犹县的政府支付酬劳25000元,实际只能得到16000元。由此可见,这也是相关政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来钱快的一种方式!

    我们以为,经陈裕咸事件后,截访公司黑色产业链会销声匿迹,但这条黑色产业链竟在重庆维权人晏祥菊、何艳母女身上“应运而生”。为什么几百元钱一张的火车票,相关政府部门竟花费高达近5万元的酬劳找截访公司来“押送”?又有多少钱是进了政府官员的腰包?

    2021年11月6日15时30分许,我们母女俩在北京北海公园附近玩,上厕所出来被警号为028353、027740的警察查身份证拦下。警号为0225XX(警号部分被遮挡)的警察问:“今天来这干嘛?”我说:“路过,去坐车。”其又问:“要我们给你们联系你们当地的人吗?”我说:“你查了之后,我们就走了就行了呀。”但警察不让我们母女二人离开。警察没有直接叫我们去派出所,而说:“上车吧,外边多冷啊。”把我们哄上车,拉到了东城公安分局东华门派出所,不让离开。

    重庆公民蒋祖成在获知上述消息后,于11月6日拨打北京市110报案我们失联后,东城分局东华门派出所警察处回电称:“何艳和另一位女士在北池子大街准备到中央政法委上访,路口民警核查身份时,随身也有信访材料。”该警察所称与事实完全不相符,应当追究其胡编乱造,乱作为的责任。

    当晚18时30分许,我们被从东华门派出所弄到丰台区玉泉营高家场46-3号(重庆驻京办)非法搜身,非法扣押身份证、手机、现金等物后非法拘禁。19时许,十多人气势汹汹地来到我们面前,有人说了一句“走了”,立即有多人直接将我们生拉硬拽走,没有任何交谈。我说:“我全身多处骨折,肩膀痛,不要拖,我晓得走。”可我越说,越被拉拽得更厉害,直到被拉拽扔上车牌为京AUY073的灰色商务车,被以非法拘禁的方式连夜“押送”回渝,于11月8日零时左右抵渝。

    而此前,我们和北京法院的法官约好了11月8日上午9时30分见面沟通案子的情况,但因高家场46-3号里自称‘我们是合法'的一群不合法的人造成被迫爽约。同时,手机被非法扣押,无法和法官取得联系,给我们的案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还导致我们的衣物、生活用品、财物等连同背包遗留在北京,无法取回。

    我们得知,负责“押送”我们的有包括司机在内的6名截访公司的成员。成员分工明确,有一名打主力从高家场46-3号生拉硬拽我上车,其也是此次“押送”活动的“话事人”,负责路途中全程和两江新区翠云街道办人员进行衔接;有两名主要负责驾驶车辆;有两名主要负责对我们寸步不离限制人身自由;另有一名没有明确分工。6名成员均“担任”着非法拘禁我们的“要职”,其称呼街道办的人员为老板。

    押送我们的车辆到达重庆北站南广场附近的一家酒店,一名自称是翠云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在酒店隔离7天,并且拒绝归还我们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现金等。我们要求其拿出低风险地区返渝须隔离的政策规定,其拿不出,我们便离开了。我们按照重庆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进行了7天自我健康监测和1次核酸检测。

    晏祥菊表示,高家场46-3号、两江新区翠云街道办等相关人员涉黑涉恶、非法扣押我们的身份证、手机等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晏祥菊、何艳母女是重庆市北部新区(现两江新区)鸳鸯镇凉井村民。

    2003年4月,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国土分局,在未和她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抢占她家土地3.6亩,强拆房屋面积127平方米,家中一切财物均被埋于废墟中。从此,走上漫漫维权路。多年后,重庆北部新区国土分局为了“了结此案”,竟给她母女两人安置42平方米危房,致使她母女俩至今无安身之地。

    2008年9月,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望海花市》的经营门市部,多次遭到以任重远为首的黑社会人员打、砸、抢、盗,从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6416万元。当时母女两人紧急向江北区观音桥派出所报案,可警察到场后,只是简单的了解了一下情况,不但不对犯罪分子予以抓捕,过后还将其中一名打砸分子陈维学悄然释放。“人民警察”公然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母女俩人开始了长达十多年的逐级上访,但至今未获解决,期间却多次遭到重庆北部新区翠云街办维稳人员的威胁、恐吓、暴力绑架、非法拘禁、殴打、甚至蓄意灭口。

  • 郝劲松案开庭律师作无罪辩护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3日消息】日前,山西知名法律学者郝劲松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常伯阳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依法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2019年12月,郝劲松在3次被山西省定襄县晋昌镇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传唤后,12月18日起被定襄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条款”处行政拘留15天,于忻州市拘留所;2020年1月2日行政拘留期满后,郝劲松被控涉嫌“寻衅滋事”遭刑事拘留,转移至五台县看守所。2020年1月13日,郝劲松的辩护律师蔺其磊表示,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案件在5月中旬侦查期届满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及的罪名除了原有的寻衅滋事和诽谤,还增加了一项诈骗罪。2020年12月10日,该案在山西省定襄县法院开庭审理。

    附:郝劲松无罪辩护词

    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郝劲松妻子徐杰的委托,指派本人为郝劲松的辩护人为郝劲松提供法律帮助,本辩护人通过研究控方所提供的案卷材料,通过会见郝劲松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结合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所指控的三项犯罪,控方对郝劲松三项犯罪指控均不成立,应当判决郝劲松无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实施了诽谤国家领导人的行为,郝劲松不构成诽谤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郝劲松在其推特账号上多次转发并评论对国家领导人侮辱、诽谤的言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几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的才构成诽谤罪。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下:(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控方没有举出任何含有诽谤内容的信息,而所谓诽谤必然是凭空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控方所举证的信息只是五条信息,只有一条进行了评论,其他几条仅是转发,没有评论,而评论仅是对某人某事的的主观看法,没有客观内容,更不可能属于捏造事实的范畴,从控方所举证的几条信息看,也判断不出系他人捏造的事实。因此,从出示的信息来看不能证明郝劲松发布了了侮辱、诽谤的国家领导人的言论。

    其次,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控方所举证的信息系郝劲松所转发评论。因为推特帐户并不需要绑定手机,任何人只要翻墙就可以注册,仅凭帐户名@haijinsong就判决此帐户就是郝劲松在管理使用而不是他人管理使用是不符合现实的,现实中冒用名人名星注册互联网社交帐户的比比皆是,比如,有人用电影明星范冰冰的照片和名字注册推特帐户,有时候在社交网络上网查一个人名,会出现多个帐户这样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如果要证明@haijinsong这个推特帐户是郝劲松在使用,就必须要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发布上述信息的IP地址来自郝劲松的电脑,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对控方证明责任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明的标准,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上述信息从阅读数和转发数来看也没有达到诽谤罪立案的标准。

    第四,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介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公诉人认为郝劲松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辩护人认为国家领导人与国家是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不能把“”国家领导人等同于“国家”,领导人与国家形象,国家利益并并不是正相关的关系,中国有史以来上下五千年,经历了多少国家领导人,并非所有的国家领导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只有那些推动民族进步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科学家才能代表国家的形象,才能代表国家利益。

    综上,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诽谤罪。

    二、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构成寻衅滋事罪,更不要说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了。

    公诉意见听起来振振有词,但言之无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首先,控方所举证的10个信息都不是郝劲松的原创,都来自其他权威媒体的报道,这就排除郝劲松编造虚假的事实。既然不是原创不是自己编造了信息,是转发的信息,控方就要举证证明郝劲松明知其转发的信息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但控方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郝劲松明知这些信息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转发,因为这些信息都是来自权威媒体。且公民也没有审查媒体信息真假的义务,郝劲松怎能知悉这些信息的真假呢?

    控方又提出说,郝劲松对上述转发的信息有进行评论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评论只是个人主观表达,与编造虚假信息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其次,假设上述信息是虚假的,假设郝劲松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了转发评论,但控方也要举证证明上述转发行为系起哄闹事行为,且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但整个庭审结束也没有看到控方出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证据。

    第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3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为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郝劲松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郝劲松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说郝劲松与相关当事人因委托代理合同发生争议也属于民事委托合同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一、首先没有证据证明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

    李建英对郝劲松的非律师身份是明知的,且裴进也已表示认可。郝劲松不止一次在公开媒体上宣称,自己是“以公民的身份作战”,其从未声称自己是律师,也不会这么做。李建英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在百度上对郝劲松进行了搜索,发现郝劲松代理了很多有影响力的案件,因此才决定委托。那么既然李建英已通过网络了解了郝劲松其人,就应当知道郝劲松并非律师这一事实,不存在公诉人所称的“认识错误”。另外,从李建英给郝劲松签公民辩护委托书及给王光琦签的律师辩护委托书的内容来看,也应当知道郝劲松不是律师。至于李建英及身边的朋友称呼郝劲松为“律师”郝劲松没有否认,就推定郝劲松默认了自己的律师身份,更是无稽之谈。就象公安局的普通警员经常被人尊称为“王局”、”刘队”之类的,如果姓王的警员不否认,姓刘的警员不否认,那就推定姓王的警员承认自己就是局长了,姓刘的警员承认自己是队长了吗?即使李建英对其与郝劲松之间的委托事项发生争议,也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不应上升至刑事法律关系。

    至于陈毛来案,陈毛来与劲松法务中心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郝劲松联合律师邬宏威共同提供了所委托的法律服务,所收的费用也开具了正规的发票,并由陈毛来签收手续,更没有理由认定郝劲松冒用了律师身份,更没有理由认为陈毛来误以为郝劲松有律师身份,这起事实当然也不构成诈骗,因为现有证据表明郝劲松没有冒用得身份且提供了法律服务。

    二、郝劲松开办了定襄劲松法务中心并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就有法律咨询,因此,郝劲松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国家授权的。

    三、郝劲松可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也可以公民身份作为辩护人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辩护,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接受委托代理案件,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所谓公民代理,即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诉讼的活动。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辩护权利的实现。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2月4日之前)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之前)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任何公民只要经法院许可都可以成为代理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虽然多次修改但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一直没有变动。这里的亲友,只能理解为亲戚朋友。亲戚的概念本身就比较宽泛,朋友则更宽泛了,只要一个人认可一个人,愿意与之交往就可以称为朋友。

    总体而言,经过近几年法律的调整,公民代理制度存在范围变窄的情况,但限制公民代理的范围并不等于禁止公民代理,只是通过相关法条的修改完善了公民代理制度。这说明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持鼓励和保障的态度,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并未实行行业垄断,允许公民参与法律服务,公民代理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至于辩护,从我国法律刑事辩护的价值取向来看,是侧重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对一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国家还给予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愿意委托有法律知识的公民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国家有什么理由禁止呢?法律为什么要禁止呢,从上述立法来看,法律是鼓励公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所以才规定亲友也可以参与辩护。亲友当然应当理解为宽泛的亲友。亲友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系亲戚和朋友。亲戚本来就已经非常宽泛,七姑八姨外还包括表亲之外的亲戚,其数量更是几何级数。朋友更是外延则更广泛了,两个人只要彼此认可即可称为朋友,

    四,公民代理可以收费。我国法律对公民代理收费并无禁止性规定。

    限制公民有偿代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10]民一他字第16号)、以及《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062号)。

    上述三个文件中,《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司法部在2004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中废止;《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也已经于2014年4月8日发布的《司法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认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令禁止公民有偿代理,而仅从司法实践中不鼓励公民有偿代理,公民有偿代理服务合同从法院判决层面上不予法院保护。但实际上,公民代理行为是民法调整的意思自治行为,可以约定免费,也可以约定收费;可以约定低价,也可以约定高价,一切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为准。总之,公民之间的有偿代理合同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本案最根本的问题不是郝劲松有没有律师身份,能不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或为他人辩护。本案关键的问题是郝劲松有没有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郝劲松有没有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没有付出对价。法律服务是智力劳动,提供了法律服务就等于付出了对价,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标准。

    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主动把钱财交付给行为人。而行为人获取他人财物没有任何的对价,也就是说行为人获取他人钱财没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

    如果行为取得他人钱财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依据,则可以判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举个例子,一个人是个农民,却声称是几级建造师可以帮人建楼房。一个人信以为真,就给这个农民5万元工钱,让他盖个二层小楼,后来,楼盖好了,房主也已经住上了。后来,这个房主听别人说,这个人就是个农民,他不是什么建造师。这个房主能告这个农民是诈骗吗?当然不能。还有,如果一个医科大学的学生,小刘,没有找到正规的医院上班,自己开个诊所,没有医师执业证,看病收钱,病人称呼他为刘大夫,他也没有否认,患者能告他诈骗吗?不能,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付出了对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郝劲松也不构成诈骗罪。

    总之,公诉机关的指控缺乏事实根据,侦查机关有滥用侦查权的嫌疑,公诉机关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怠于法律监督职责错误地提起了公诉,希望审判机关守住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判决郝劲松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1月20日

  • 从严防公民独立参选看中共及其民主的伪善

    2021年10月中旬,野靖环、杨凌云、王峭玲、王秀珍、周秀玲、刘秀贞、张善根、范素君、郭树梅、李海荣、郭启增、李文足、朱秀玲、刘二敏共十四名北京居民(公民),包括三位“709”夫人王峭玲、李文足、刘二敏,集体公开参选北京区、镇两级人大代表,令中共惊恐失措,也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华人媒体的极大关注。当然,由于中共国的赤色恐怖局面,十四位参选人的举动不会受到中共官媒的关注,甚至连互联网自媒体也无法传播,与十年前江西新余女工刘萍等独立参选人被多家中共官媒报道及微博自媒体的高人气关注判若云泥,昭示了中共政治局势的急剧恶化。相同的是,十四位参选人像“新余三子”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一样享受了中共公安的高强度非法关注:传唤、盯梢、软禁、旅游、恐吓……

    由于地处北京,国际关注度极高,加之稍稍吸取了六年前颟顸发动“709”大抓捕最终却一地鸡毛、狼狈收场的教训—“709”操盘手傅政华魔头而今也成了中共自己的阶下囚,用中共的口头禅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共不会像2014年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那样,对这十四位参选人也抡起刑罚大棒。

    同时高调参选的还有年逾七旬的重庆著名异见人士韩良先生、清华大学附中退休教师何志兰女士,他们也同样遭到了重庆、北京的中共公安和伪选举机构的非法阻挠。

    与十年前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的参选一样,十四位居民的集体公开参选,以及韩良、何志兰的个人参选,直刺中共假民主、真专制的面纱,又一次强烈地将了中共一军,让中共反民主、反宪政的本来面目暴露在世人眼前。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民主席卷全球,成为世界潮流,包括中共国在内的整个共产极权阵营也不得不在各自的宪法等法律中冠冕堂皇地规定民主条款,即便最顽固的北韩家族独裁政权也不例外—北韩“创造性”地把“民主(主义)”、“人民”、“共和”三个最能体现民主、宪政的同义词杂糅在其国名中,尽管与所有的共产极权国家一样,它既不民主也不人民更不共和。

    试看中共的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再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另看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述条款,像中共更多的其他法律条款一样,像中共从最高层到最低层的所有官员一次又一次老调重弹的“郑重”承诺一样,像中共毛太祖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一样,悦耳动听,说的比唱的好听!

    七十多年血淋淋的历史不仅让中国人明白了,而且也终于使很难理解中共所谓复杂“国情”的洋人渐渐明白了,中共是最善于、最擅长阴阳两手的,对他们的所有语言、文字最好反向理解,千万当不得真!明面肯定、暗中否定,笼统而抽象地肯定、明确而具体地否定,嘴上和纸上肯定、行动和行为上否定,当面肯定、背后否定等等两面手法不一而足。总而言之,对中共的话、对中共的法律、对中共向国际社会的承诺,是当不得真的!谁当真,谁上当,谁吃亏!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把中共的宪法和选举法当了真,被抓捕、被判刑、被迫害;“709”律师把中共的法律当了真,被大规模抓捕、被颠覆、被强判重刑;女律师张展把中共的上述条款当了真,把自己的主人地位当了真,被抓被判被迫害;丁家喜、许志永把中共的法律和中共的“人民共和国”国名当了真,同样被颠覆,同样的重刑显然也在所难逃;WTO和国际社会把中共的承诺当了真,被中共的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耍弄得晕头转向、满脸懵逼。

    在活生生的现实中,中共的宪法第2条、第3条实际上是这么写的:

    第二条:中国的真实国名叫中共国,中共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共,中共国的人民不得独立享有或行使政治权力。

    中共国形式上和表面上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实质上的权力机关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命于中共的各级委员会。

    法律的规定只是虚假幌子,人民不得果真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否则即构成颠覆中共政权罪。

    第三条:中共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民主是虚假的和虚伪的,集中才是真实的,集中的主体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及其一把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虚假的、虚伪的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必须受中共各级委员会操纵,对中共各级委员会负责,如何选举和选举谁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前暗中决定。

    中共为什么一贯如此这般地说一套做一套呢?这就不得不从专制政体的本性说起。

    一贯地说一套做一套,也就是撒谎成性、谎言起家和谎言治国,另加暴力起家和暴力治国,是形形色色专制政体的本性,并非为中共所独有。今天,中共的说一套做一套之所以显得格外刺眼和令人厌恶,在于专制政体在全人类已屈指可数,尤其是在苏联东欧共产极权集团土崩瓦解之后,中共已成为所剩无几的几个专制政体中的大哥大,自然也就越发醒目。

    说中共是靠谎言起家的,不需细数,看一看《历史的先声》和中共签署的入世协议就够了。

    像所有新老专制政体如皇权(王权)家天下以及苏俄东欧共产集团一样,中共是靠暴力起家的,中共政体中充满了暴力、蛮横、不讲理、不妥协、不让步的血腥基因。回看中共的历史,无论是夺权前还是掌权后,满是血淋淋的场面,真真是杀人如麻、血流成河、饿殍万里,甚至在苏东阵营开始崩盘的1989年,中共仍然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几十万军队向天真无邪、满腔热血的学生开枪。暴力基因导致中共血债累累、罪孽深重,笔笔血债和罪孽是中共挥之不去的梦魇。

    谎言和暴力的罪恶之果,使得中共无时无刻不深深地恐惧于失去政权,深深恐惧于一旦失去政权后被人民清算,进而深深恐惧于人民独立参选。这才正是中共十年前迫害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今天又阻挠、骚扰北京十四位集体参选人以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的根本原因,也正是中共苦心孤诣对香港渗透、不遗余力摧毁香港的民主和法治,以掐断香港的民主和法治之风逐渐向内地扩的根本原因。

    人类自有国家以来,经过数千年极其艰难的探索,经历了无数次血腥杀戮,无数个帝王将相如过江之鲫轮回跳梁登场、次第谢幕陨落,在1776年美国立国、1787年制宪后,终于创建了民主政体这一虽非完美却堪称最好的政体。再经两百多年的扩散,民主已成为无可争议的普世价值,实质、直观地体现着民主的选票和选举制度已成为所有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有国家以来90%以上停滞不前、恶性循环的漫长历史中,一直作为夺取政权手段的暴力再也不能成为政体合法性的来源了。

    靠谎言起家和治国,就必须防止谎言被揭穿,就必须绝对防止人民通过形式合法的选举成为议员(中共的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因为,一旦有不受中共操控的公民独立参选并成功当选,中共的权力垄断铁幕就开始被撕破,当选的议员就可能进一步成为行政官员,就会有更多的公民独立参选并当选,中共七十多年来一直高度恐惧着的失去政权的危险就越来越大,中共长期靠谎言掩盖着的杀戮、迫害、饿死数千万人、“六四”镇压等等血债真相就会被揭露,中共残存的一点愚弄、欺骗底层民众的能力就会丧失殆尽,他们将会面临何种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于是,他们怎么可能不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进行迫害?怎么可能不对北京十四位集体参选人以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横加阻挠和骚扰?

    延安时期,中共为了收买人心,也曾进行过有限的、可称真实的“三三制”选举,无党派者李鼎铭当选过政府副主席。只是,中共的这种选举实属权宜之计,昙花一现,一旦暴力夺权成功,中共连这种收买人心的表演也不再需要了,就再也不需要上演一下哪怕是徒具形式的选举了。1954年中共制定第一部宪法不久,毛泽东、刘少奇就公开或半公开地宣称“我们不依靠宪法治国”、“法律是用来约束敌人的,不能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于是,中共公然对自己制定的宪法弃如敝屣,竟至敢于近二十年不召开哪怕是表演式的人代会,刘少奇也终因他自己的“法律是用来约束敌人的,不能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而死于非命,实在是绝妙的反讽!说刘少奇是他自己的死因之一,虽然残酷,却不失历史真实。

    与打压、迫害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与阻挠、骚扰十四位集体参选人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出于同一逻辑,中共悍然发动的“709”大抓捕、对苏州和福州公民的大抓捕、深圳大抓捕、对NGO长沙“富能”三子(程渊、刘大志、吴葛剑雄)的大抓捕、厦门案(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李翘楚等人)的大抓捕、对张展等公民记者的抓捕等等不计其数的抓捕,无不是对公民行使主人权利、兑现主人地位的极度恐惧,以及对公民真正当家作主后其累累历史血债被曝光和清查的深深恐惧。

    同样的,中共指示李锐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张玉珍起诉李锐女儿李南央、企图夺回李锐日记,亦是为了掩盖其AB团屠杀、陕北大杀戮、“六四”大屠杀等等历史血债的真相。中共正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全面地上演着《一九八四》的剧本。

    中共出于掩盖、毁灭其历史罪恶的极度焦虑而对公民社会、对民间各界的全面打压已至不可理喻的疯癫、邪魔、歇斯底里的境地,中共已不甘于把其防范、围堵和迫害之网局限于大陆境内,中共蓄谋已久地对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的摧毁就是这种歇斯底里症的发作。毫无疑问,自1997年香港被中共接收以来,关于香港的法治和民主对中国大陆所能产生的影响,中共一定始终心存防范,并越来越高度防范、警惕和焦虑。特别是在2010年后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迅速普及以及内地-香港自由行开放之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越发紧密,香港完善的法治和民主越来越成为大陆民众的向往,中共越来越把香港视为向内地传播法治和民主的星星之火,越来越把香港人民视为可能与内地民众紧密联系、从根基上动摇其极权、独裁政体的心腹大患,必欲铲除香港的法治和民主而后快。中共言而无信,在香港强推虚假选举,拒不落实真实普选,其阴险而不可告人的动机正在于此。

    公民独立参选还从根源上拷问着中共政体的合法性。缺乏合法性是所有专制政体的共性,而中共的合法性危机则是空前绝后的。姑且不论中共1949年初次执政的合法性,1957年的所谓反右、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随后饿毙数千万人的大饥荒、1966-1976年的“文革”、1989年的“六四”屠杀,以及1990年代以来一起又一起的政治迫害案件和对数千万访民的民生迫害案件,早已使得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荡然无存。

    “历史终结论”倡导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教授认为,一个制度只有对更多的民众确立合法性权威才能延续下去,但在整个民众中缺乏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危机就迫在眉睫,而只是说它存在着根本的、内在的、长远而言会危及其存续的深刻危机;在民众中潜滋暗长的合法性危机会通过各种途径(民众自己供职于执政党、军队、警察等公职部门的亲友等等途径)传导至体制内部,并最终一定会动摇一直是体制的各级受益者乃至最大受益者的中坚力量(核心群体),导致各级既得利益者直至核心群体对他们自己的体制都失去信心,如苏东共产极权集团的崩溃。独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最终崩溃的契机就是其核心、铁杆力量的内部危机,或曰内乱。毋庸置疑,中共的这种内乱完全是可以期待的。

    民主、宪政、法治思想以及独立参选人的选举行动从根本上刺穿了中共政权这个共产极权政体最后老大哥的合法性面纱。中共从2012年开始公开掀起“七不讲”、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等普世价值的逆流,表明中共自认其政体与民主、宪政的根本对立,实即公开宣告其长期高喊的法治、民主的虚伪性—那种始于延安时期的、共产极权体制内在固有的虚伪性。

    中共为了粉饰其合法性,煞费苦心,拼凑出空洞的“历史形成的”之歪理邪说,企图挽回其合法性丧尽之颓势。这一歪理邪说的实质是公开宣称其合法性来源于1949年前的暴力革命,是企图以它1949年暴力夺权的事实来强证其今天继续拥有合法性。

    如前所述,中共如此自我赋予“合法性”的另一企图是要逃避它1949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以来的累累血债,强使国民接受它家天下一般永久的、万世一系的合法性。显而易见,中共这种所谓“历史形成的”之歪理邪说与皇帝、国王的权力私下和家天下毫无二致,是永久的、万岁的、传之万世的,根本不需考虑1949年以后的民意,完全剥夺了1949年以来直至今日全体中国民众的选择权、选举权。

    中共此种靠暴力、靠枪杆子和刀把子获得的“合法性”与靠选举、选票之宪政、民主程序获得的合法性显然势同水火。自人类进入宪政、民主阶段后,除了民主政体即真正的、实质的、由公开而普遍的选举所保障的人民主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政治合法性,非经自由、公正、真实选举及人民的自愿授权,绕开公民投票而靠暴力夺取的政权,都不具有丝毫的合法性。

    合法性及其来源问题,正是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以及此次十四位集体参选公民和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所揭开的要害问题,也正是一直使中共政权无法安睡的致命问题。面对这种被中共视为根本性挑衅、寻衅、颠覆的举动,中共只有一招,就是打压、迫害。

    在有国家以来五千年左右历史中的绝大多数时段,人类一直浑浑噩噩地停留在奴隶制或封建皇权、王权专制的政治蒙昧状态,政治智慧一直原地踏步,直到西欧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人类的政治智慧才豁然开朗,才发生了质的飞跃,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发现、创立了民主(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分权、法治、宪政的崭新政治理念和理论体系。紧随美国1776年率先建立经典的三权分立民主政体、并在1787年制定实操性极强的宪法,1789年法国大革命又在西欧拉开了近代民主、宪政政体的大幕,尽管法国大革命的跌宕起伏和高强度暴力一直为部分知识人所诟病,但它与美国革命相继为世界指明了民主、法治、宪政的方向,无疑厥功之伟。根据福山教授的研究,1790年,美国制宪三年后和法国大革命一年后,全世界只有美国、法国、瑞士3个自由民主国家;1848年欧洲革命之际,全世界有5个自由民主国家,在美、瑞士之外新增了英国、比利时、荷兰3国,法国倒退为非民主国家;1900年全世界有13个自由民主国家,1919年(一战结束后一年)有19个,1940年二战期间倒退为13个,1960年增加为36个,1975年倒退为30个,1990年苏东共产极权阵营崩盘之际增加为61个。已故夏威夷大学教授鲁道夫.约瑟夫.拉梅尔(Rudolph Joseph Rummel)则给出了一个稍有差异的全球民主进程表:1800年有3个民主国家,1900年13个,1950年20个,1970年30个,2010年后约有130个。另据英国《经济学人》发布的2015年世界各国民主指数,实行完全民主的国家有28个,实行部分民主的国家有52个,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加议会制或共和制的混合政权36个(混合政权显然包含有民主成分)。对民主国家或民主指数的这三种统计或评定都显示民主国家的数量、各国政体中的民主因素及世界民主进程越来越呈加速度之势。

    中共一直自欺欺人地吹嘘什么马列主义(共产极权专制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苏东共产专制极权阵营的轰然倒塌无情地击碎了这一弥天大谎。相反,整个人类的政治制度史,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约400年的政治思想史,以及始于美国建国的约250年自由、民主政体的实践和扩展史,无可辩驳地表明只有自由、民主才是唯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无论是民主宪政之前的传统奴隶制或封建皇权(王权)专制,还是希特勒纳粹或苏东阵营的斯大林、毛泽东、齐奥塞斯库的新专制极权,或是继承了新极权并结合了数字技术的集极权之大成的后极权专制,都同样已经或必将败于自由、民主政治。自由、民主政治恰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乃“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是人类历经数千年血泪和失败才摸索出来的政治趋势和方向,人心所向,势不可挡。

    合法性缺失的困境对中而言共是先天内生的、致命的、无法克服的。马克思曾絮聒什么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矛盾是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孕育着资本主义的掘墓人无产阶级,决定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这个臆断已被资本主义的自我完善实践而宣告破产,资本主义的劳资谈判、互让、妥协和全民的自由选举、定期选举和任期制等等自我完善机制持续地为政府更新着合法性;相反,倒是以苏俄为首的共产极权体制抱残守缺,固守暴力和斗争意识形态,引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领域的全面失败和普遍人道灾难,导致合法性破产,最终自取灭亡。

    与自由、民主政治之前可以完全罔顾民生的传统专制相比,其势汹汹、看似无所不能和无远弗界的当代后极权主义专制内生着另一个与合法性缺失相关的深刻危机和悖论:为了给自己多少涂抹一层合法性,它不得不为国民的生存提供最低的秩序保障,不得不发展经济并运用现代科技,不得不发展教育、培养知识型劳动力,不得不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进而不得不客观上促使民众启蒙、开悟、产生权利要求、主张自己的主人地位—民众越来越清醒,越来越不甘愚弄,越来越难以欺骗和驾驭。韩国的朴正熙和西班牙佛朗哥的军事独裁政权,以及苏东各共产极权政体的崩盘和转型,无不如此。一言以蔽之,当代后集权专制政体内在孕育着自我终结的基因。不妨借用一下马克思的那句著名臆断:后极权专制的独裁性与必须发展经济的内在矛盾使其政治制度自始不具有合法性,这一矛盾决定了专制政体孕育着自己的掘墓人人民大众,决定了其最终必然自取灭亡。

    中共后极权专制政体除面临政治合法性危机外,也面临着经济领域或者说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危机。出于对独立参选公民进行防范、围堵、迫害的相同逻辑,中共始终对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抱有深深的防范和恐惧。邓小平和中共在被动结束反人道、反人类的“文革”之后,面对民不聊生、濒于崩溃的经济,被迫对内恢复私有经济即民族资本主义,对外引进国际资本主义。然而,按中共的公有制为基础、无产阶级独掌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反民主、反人性极权意识形态,对内外资本及自由市场经济的利用不过是1970年代末期为挽救其垂死的经济而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中共内心深处始终对内外私有资本高度警惕和防范,始终把内外私有资本秘定为潜在颠覆势力,这从中共一直在外资企业里以党委干预管理层正常经营,以及所谓的国计民生部门绝不对内外私营资本开放可见端倪。而今,中共自视在经济上羽翼已丰、内外私营资本已不再具有利用价值,即公然对内外私有资本痛下杀手,对内整肃、限制孙大午、马云等私营企业家,对外则束缚或逼破国际资本就范,尽管其靠倒卖农民土地而虚胖起来的房地产泡沫经济和中低端制造业根本就是外强中干,绝不像其自我感觉的那般强大。中共以阴阳两手对内外私有资本进行束缚、钳制的动因并不在于中共的经济果真已经足够强大,而是在于其挥之不去的政权丢失恐惧症,在于中共一直抱定私有资本是其敌对势力、终将撼动其政权根基的极权冷战意识形态。任由内外私有经济发展,自由、民主力量就必然继续同步壮大,中共极权必然终结;困死内部私有资本、逼走或逼迫国际资本就范,臆想着国有经济的所谓做大做强,中共必然在经济上困死自己,因为所谓国有实乃中共党有的国企、央企本质上是反人性、反自由、反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自主决策、反市场规律的,已被苏东中央计划体制的崩溃证明是低效甚至负效的,逆市场经济规律而强推国进民退,中共极权的自我终结同样不可避免。这就是中共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困境。

    总之,中共对自由、民主的防范和围堵是系统、全面和一以贯之的,既对本国人民独立参选等争取自由、民主、宪政的行为以及能够产生民主要素的私营经济严加防范、束缚、围堵,也对体现着自由、民主、宪政等普世价值的国际资本划定苛刻的边界,更屡屡公开叫嚣反宪政、反司法独立、反新闻自由、反普世价值,藐视和挑衅整个国际民主、宪政社会。极权、专制是中共及其苏俄老大哥为代表的整个共产阵营的天性,极权、专制与自由、民主针锋相对、势同水火,中共对独立参选人的防范、围堵、骚扰、迫害是其反民主、反宪政本性的必然要求。把各种自由、民主要素扼杀于未萌,是中共秘定的策略。为此,法律、法治,尽管是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及中共自己一直空喊着的法治,统统都要一脚踢开。

    毫无疑问,中共对自己的合法性危机,对它不可能永远抗拒自由、民主、宪政之现实,一定心知肚明。只是,作为古今中外极权、专制的集大成者,作为苏东崩盘后“硕果”仅存的最后一个超大型极权、专制堡垒,除了对自由、民主死扛到底,中共别无选择,它的后极权、超极权本性决定了它只能如此。至于还能死扛多久、还能苟延残喘几日,中共已经完全无暇顾及了。

  • 从严防公民独立参选看中共及其民主的伪善

    从严防公民独立参选看中共及其民主的伪善

     

    2021年10月中旬,野靖环、杨凌云、王峭玲、王秀珍、周秀玲、刘秀贞、张善根、范素君、郭树梅、李海荣、郭启增、李文足、朱秀玲、刘二敏共十四名北京居民(公民),包括三位“709”夫人王峭玲、李文足、刘二敏,集体公开参选北京区、镇两级人大代表,令中共惊恐失措,也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华人媒体的极大关注。当然,由于中共国的赤色恐怖局面,十四位参选人的举动不会受到中共官媒的关注,甚至连互联网自媒体也无法传播,与十年前江西新余女工刘萍等独立参选人被多家中共官媒报道及微博自媒体的高人气关注判若云泥,昭示了中共政治局势的急剧恶化。相同的是,十四位参选人像“新余三子”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一样享受了中共公安的高强度非法关注:传唤、盯梢、软禁、旅游、恐吓……

    由于地处北京,国际关注度极高,加之稍稍吸取了六年前颟顸发动“709”大抓捕最终却一地鸡毛、狼狈收场的教训—“709”操盘手傅政华魔头而今也成了中共自己的阶下囚,用中共的口头禅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共不会像2014年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那样,对这十四位参选人也抡起刑罚大棒。

    同时高调参选的还有年逾七旬的重庆著名异见人士韩良先生、清华大学附中退休教师何志兰女士,他们也同样遭到了重庆、北京的中共公安和伪选举机构的非法阻挠。

    与十年前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的参选一样,十四位居民的集体公开参选,以及韩良、何志兰的个人参选,直刺中共假民主、真专制的面纱,又一次强烈地将了中共一军,让中共反民主、反宪政的本来面目暴露在世人眼前。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民主席卷全球,成为世界潮流,包括中共国在内的整个共产极权阵营也不得不在各自的宪法等法律中冠冕堂皇地规定民主条款,即便最顽固的北韩家族独裁政权也不例外—北韩“创造性”地把“民主(主义)”、“人民”、“共和”三个最能体现民主、宪政的同义词杂糅在其国名中,尽管与所有的共产极权国家一样,它既不民主也不人民更不共和。

     

    试看中共的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再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另看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述条款,像中共更多的其他法律条款一样,像中共从最高层到最低层的所有官员一次又一次老调重弹的“郑重”承诺一样,像中共毛太祖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一样,悦耳动听,说的比唱的好听!

    七十多年血淋淋的历史不仅让中国人明白了,而且也终于使很难理解中共所谓复杂“国情”的洋人渐渐明白了,中共是最善于、最擅长阴阳两手的,对他们的所有语言、文字最好反向理解,千万当不得真!明面肯定、暗中否定,笼统而抽象地肯定、明确而具体地否定,嘴上和纸上肯定、行动和行为上否定,当面肯定、背后否定等等两面手法不一而足。总而言之,对中共的话、对中共的法律、对中共向国际社会的承诺,是当不得真的!谁当真,谁上当,谁吃亏!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把中共的宪法和选举法当了真,被抓捕、被判刑、被迫害;“709”律师把中共的法律当了真,被大规模抓捕、被颠覆、被强判重刑;女律师张展把中共的上述条款当了真,把自己的主人地位当了真,被抓被判被迫害;丁家喜、许志永把中共的法律和中共的“人民共和国”国名当了真,同样被颠覆,同样的重刑显然也在所难逃;WTO和国际社会把中共的承诺当了真,被中共的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耍弄得晕头转向、满脸懵逼。

    在活生生的现实中,中共的宪法第2条、第3条实际上是这么写的:

    第二条:中国的真实国名叫中共国,中共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共,中共国的人民不得独立享有或行使政治权力。

    中共国形式上和表面上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实质上的权力机关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命于中共的各级委员会。

    法律的规定只是虚假幌子,人民不得果真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否则即构成颠覆中共政权罪。

     

    第三条:中共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民主是虚假的和虚伪的,集中才是真实的,集中的主体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及其一把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虚假的、虚伪的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必须受中共各级委员会操纵,对中共各级委员会负责,如何选举和选举谁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前暗中决定。

     

    中共为什么一贯如此这般地说一套做一套呢?这就不得不从专制政体的本性说起。

    一贯地说一套做一套,也就是撒谎成性、谎言起家和谎言治国,另加暴力起家和暴力治国,是形形色色专制政体的本性,并非为中共所独有。今天,中共的说一套做一套之所以显得格外刺眼和令人厌恶,在于专制政体在全人类已屈指可数,尤其是在苏联东欧共产极权集团土崩瓦解之后,中共已成为所剩无几的几个专制政体中的大哥大,自然也就越发醒目。

    说中共是靠谎言起家的,不需细数,看一看《历史的先声》和中共签署的入世协议就够了。

    像所有新老专制政体如皇权(王权)家天下以及苏俄东欧共产集团一样,中共是靠暴力起家的,中共政体中充满了暴力、蛮横、不讲理、不妥协、不让步的血腥基因。回看中共的历史,无论是夺权前还是掌权后,满是血淋淋的场面,真真是杀人如麻、血流成河、饿殍万里,甚至在苏东阵营开始崩盘的1989年,中共仍然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几十万军队向天真无邪、满腔热血的学生开枪。暴力基因导致中共血债累累、罪孽深重,笔笔血债和罪孽是中共挥之不去的梦魇。

    谎言和暴力的罪恶之果,使得中共无时无刻不深深地恐惧于失去政权,深深恐惧于一旦失去政权后被人民清算,进而深深恐惧于人民独立参选。这才正是中共十年前迫害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今天又阻挠、骚扰北京十四位集体参选人以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的根本原因,也正是中共苦心孤诣对香港渗透、不遗余力摧毁香港的民主和法治,以掐断香港的民主和法治之风逐渐向内地扩的根本原因。

    人类自有国家以来,经过数千年极其艰难的探索,经历了无数次血腥杀戮,无数个帝王将相如过江之鲫轮回跳梁登场、次第谢幕陨落,在1776年美国立国、1787年制宪后,终于创建了民主政体这一虽非完美却堪称最好的政体。再经两百多年的扩散,民主已成为无可争议的普世价值,实质、直观地体现着民主的选票和选举制度已成为所有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在有国家以来90%以上停滞不前、恶性循环的漫长历史中,一直作为夺取政权手段的暴力再也不能成为政体合法性的来源了。

    靠谎言起家和治国,就必须防止谎言被揭穿,就必须绝对防止人民通过形式合法的选举成为议员(中共的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因为,一旦有不受中共操控的公民独立参选并成功当选,中共的权力垄断铁幕就开始被撕破,当选的议员就可能进一步成为行政官员,就会有更多的公民独立参选并当选,中共七十多年来一直高度恐惧着的失去政权的危险就越来越大,中共长期靠谎言掩盖着的杀戮、迫害、饿死数千万人、“六四”镇压等等血债真相就会被揭露,中共残存的一点愚弄、欺骗底层民众的能力就会丧失殆尽,他们将会面临何种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于是,他们怎么可能不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进行迫害?怎么可能不对北京十四位集体参选人以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横加阻挠和骚扰?

    延安时期,中共为了收买人心,也曾进行过有限的、可称真实的“三三制”选举,无党派者李鼎铭当选过政府副主席。只是,中共的这种选举实属权宜之计,昙花一现,一旦暴力夺权成功,中共连这种收买人心的表演也不再需要了,就再也不需要上演一下哪怕是徒具形式的选举了。1954年中共制定第一部宪法不久,毛泽东、刘少奇就公开或半公开地宣称“我们不依靠宪法治国”、“法律是用来约束敌人的,不能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于是,中共公然对自己制定的宪法弃如敝屣,竟至敢于近二十年不召开哪怕是表演式的人代会,刘少奇也终因他自己的“法律是用来约束敌人的,不能束缚我们自己的手脚”而死于非命,实在是绝妙的反讽!说刘少奇是他自己的死因之一,虽然残酷,却不失历史真实。

    与打压、迫害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与阻挠、骚扰十四位集体参选人及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出于同一逻辑,中共悍然发动的“709”大抓捕、对苏州和福州公民的大抓捕、深圳大抓捕、对NGO长沙“富能”三子(程渊、刘大志、吴葛剑雄)的大抓捕、厦门案(丁家喜、许志永、常玮平、李翘楚等人)的大抓捕、对张展等公民记者的抓捕等等不计其数的抓捕,无不是对公民行使主人权利、兑现主人地位的极度恐惧,以及对公民真正当家作主后其累累历史血债被曝光和清查的深深恐惧。

    同样的,中共指示李锐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张玉珍起诉李锐女儿李南央、企图夺回李锐日记,亦是为了掩盖其AB团屠杀、陕北大杀戮、“六四”大屠杀等等历史血债的真相。中共正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全面地上演着《一九八四》的剧本。

    中共出于掩盖、毁灭其历史罪恶的极度焦虑而对公民社会、对民间各界的全面打压已至不可理喻的疯癫、邪魔、歇斯底里的境地,中共已不甘于把其防范、围堵和迫害之网局限于大陆境内,中共蓄谋已久地对香港的法治和高度自治的摧毁就是这种歇斯底里症的发作。毫无疑问,自1997年香港被中共接收以来,关于香港的法治和民主对中国大陆所能产生的影响,中共一定始终心存防范,并越来越高度防范、警惕和焦虑。特别是在2010年后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迅速普及以及内地-香港自由行开放之后,内地与香港的联系越发紧密,香港完善的法治和民主越来越成为大陆民众的向往,中共越来越把香港视为向内地传播法治和民主的星星之火,越来越把香港人民视为可能与内地民众紧密联系、从根基上动摇其极权、独裁政体的心腹大患,必欲铲除香港的法治和民主而后快。中共言而无信,在香港强推虚假选举,拒不落实真实普选,其阴险而不可告人的动机正在于此。

    公民独立参选还从根源上拷问着中共政体的合法性。缺乏合法性是所有专制政体的共性,而中共的合法性危机则是空前绝后的。姑且不论中共1949年初次执政的合法性,1957年的所谓反右、1958年的“大跃进”以及随后饿毙数千万人的大饥荒、1966-1976年的“文革”、1989年的“六四”屠杀,以及1990年代以来一起又一起的政治迫害案件和对数千万访民的民生迫害案件,早已使得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荡然无存。

    “历史终结论”倡导者福山(Francis Fukuyama)教授认为,一个制度只有对更多的民众确立合法性权威才能延续下去,但在整个民众中缺乏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合法性危机就迫在眉睫,而只是说它存在着根本的、内在的、长远而言会危及其存续的深刻危机;在民众中潜滋暗长的合法性危机会通过各种途径(民众自己供职于执政党、军队、警察等公职部门的亲友等等途径)传导至体制内部,并最终一定会动摇一直是体制的各级受益者乃至最大受益者的中坚力量(核心群体),导致各级既得利益者直至核心群体对他们自己的体制都失去信心,如苏东共产极权集团的崩溃。独裁制度的合法性危机及其最终崩溃的契机就是其核心、铁杆力量的内部危机,或曰内乱。毋庸置疑,中共的这种内乱完全是可以期待的。

    民主、宪政、法治思想以及独立参选人的选举行动从根本上刺穿了中共政权这个共产极权政体最后老大哥的合法性面纱。中共从2012年开始公开掀起“七不讲”、反宪政、反司法独立等普世价值的逆流,表明中共自认其政体与民主、宪政的根本对立,实即公开宣告其长期高喊的法治、民主的虚伪性—那种始于延安时期的、共产极权体制内在固有的虚伪性。

    中共为了粉饰其合法性,煞费苦心,拼凑出空洞的“历史形成的”之歪理邪说,企图挽回其合法性丧尽之颓势。这一歪理邪说的实质是公开宣称其合法性来源于1949年前的暴力革命,是企图以它1949年暴力夺权的事实来强证其今天继续拥有合法性。

    如前所述,中共如此自我赋予“合法性”的另一企图是要逃避它1949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以来的累累血债,强使国民接受它家天下一般永久的、万世一系的合法性。显而易见,中共这种所谓“历史形成的”之歪理邪说与皇帝、国王的权力私下和家天下毫无二致,是永久的、万岁的、传之万世的,根本不需考虑1949年以后的民意,完全剥夺了1949年以来直至今日全体中国民众的选择权、选举权。

    中共此种靠暴力、靠枪杆子和刀把子获得的“合法性”与靠选举、选票之宪政、民主程序获得的合法性显然势同水火。自人类进入宪政、民主阶段后,除了民主政体即真正的、实质的、由公开而普遍的选举所保障的人民主权外,不存在任何其他的政治合法性,非经自由、公正、真实选举及人民的自愿授权,绕开公民投票而靠暴力夺取的政权,都不具有丝毫的合法性。

    合法性及其来源问题,正是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以及此次十四位集体参选公民和韩良先生、何志兰女士所揭开的要害问题,也正是一直使中共政权无法安睡的致命问题。面对这种被中共视为根本性挑衅、寻衅、颠覆的举动,中共只有一招,就是打压、迫害。

    在有国家以来五千年左右历史中的绝大多数时段,人类一直浑浑噩噩地停留在奴隶制或封建皇权、王权专制的政治蒙昧状态,政治智慧一直原地踏步,直到西欧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人类的政治智慧才豁然开朗,才发生了质的飞跃,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发现、创立了民主(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分权、法治、宪政的崭新政治理念和理论体系。紧随美国1776年率先建立经典的三权分立民主政体、并在1787年制定实操性极强的宪法,1789年法国大革命又在西欧拉开了近代民主、宪政政体的大幕,尽管法国大革命的跌宕起伏和高强度暴力一直为部分知识人所诟病,但它与美国革命相继为世界指明了民主、法治、宪政的方向,无疑厥功之伟。根据福山教授的研究,1790年,美国制宪三年后和法国大革命一年后,全世界只有美国、法国、瑞士3个自由民主国家;1848年欧洲革命之际,全世界有5个自由民主国家,在美、瑞士之外新增了英国、比利时、荷兰3国,法国倒退为非民主国家;1900年全世界有13个自由民主国家,1919年(一战结束后一年)有19个,1940年二战期间倒退为13个,1960年增加为36个,1975年倒退为30个,1990年苏东共产极权阵营崩盘之际增加为61个。已故夏威夷大学教授鲁道夫.约瑟夫.拉梅尔(Rudolph Joseph Rummel)则给出了一个稍有差异的全球民主进程表:1800年有3个民主国家,1900年13个,1950年20个,1970年30个,2010年后约有130个。另据英国《经济学人》发布的2015年世界各国民主指数,实行完全民主的国家有28个,实行部分民主的国家有52个,实行总统制或半总统制加议会制或共和制的混合政权36个(混合 政权显然包含有民主成分)。对民主国家或民主指数的这三种统计或评定都显示民主国家的数量、各国政体中的民主因素及世界民主进程越来越呈加速度之势。

    中共一直自欺欺人地吹嘘什么马列主义(共产极权专制主义)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苏东共产专制极权阵营的轰然倒塌无情地击碎了这一弥天大谎。相反,整个人类的政治制度史,尤其是启蒙运动以来约400年的政治思想史,以及始于美国建国的约250年自由、民主政体的实践和扩展史,无可辩驳地表明只有自由、民主才是唯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无论是民主宪政之前的传统奴隶制或封建皇权(王权)专制,还是希特勒纳粹或苏东阵营的斯大林、毛泽东、齐奥塞斯库的新专制极权,或是继承了新极权并结合了数字技术的集极权之大成的后极权专制,都同样已经或必将败于自由、民主政治。自由、民主政治恰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乃“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是人类历经数千年血泪和失败才摸索出来的政治趋势和方向,人心所向,势不可挡。    

    合法性缺失的困境对中而言共是先天内生的、致命的、无法克服的。马克思曾絮聒什么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矛盾是资本主义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孕育着资本主义的掘墓人无产阶级,决定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这个臆断已被资本主义的自我完善实践而宣告破产,资本主义的劳资谈判、互让、妥协和全民的自由选举、定期选举和任期制等等自我完善机制持续地为政府更新着合法性;相反,倒是以苏俄为首的共产极权体制抱残守缺,固守暴力和斗争意识形态,引发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领域的全面失败和普遍人道灾难,导致合法性破产,最终自取灭亡。

    与自由、民主政治之前可以完全罔顾民生的传统专制相比,其势汹汹、看似无所不能和无远弗界的当代后极权主义专制内生着另一个与合法性缺失相关的深刻危机和悖论:为了给自己多少涂抹一层合法性,它不得不为国民的生存提供最低的秩序保障,不得不发展经济并运用现代科技,不得不发展教育、培养知识型劳动力,不得不提高国民的教育水平,进而不得不客观上促使民众启蒙、开悟、产生权利要求、主张自己的主人地位—民众越来越清醒,越来越不甘愚弄,越来越难以欺骗和驾驭。韩国的朴正熙和西班牙佛朗哥的军事独裁政权,以及苏东各共产极权政体的崩盘和转型,无不如此。一言以蔽之,当代后集权专制政体内在孕育着自我终结的基因。不妨借用一下马克思的那句著名臆断:后极权专制的独裁性与必须发展经济的内在矛盾使其政治制度自始不具有合法性,这一矛盾决定了专制政体孕育着自己的掘墓人人民大众,决定了其最终必然自取灭亡。

    中共后极权专制政体除面临政治合法性危机外,也面临着经济领域或者说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危机。出于对独立参选公民进行防范、围堵、迫害的相同逻辑,中共始终对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抱有深深的防范和恐惧。邓小平和中共在被动结束反人道、反人类的“文革”之后,面对民不聊生、濒于崩溃的经济,被迫对内恢复私有经济即民族资本主义,对外引进国际资本主义。然而,按中共的公有制为基础、无产阶级独掌政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反民主、反人性极权意识形态,对内外资本及自由市场经济的利用不过是1970年代末期为挽救其垂死的经济而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中共内心深处始终对内外私有资本高度警惕和防范,始终把内外私有资本秘定为潜在颠覆势力,这从中共一直在外资企业里以党委干预管理层正常经营,以及所谓的国计民生部门绝不对内外私营资本开放可见端倪。而今,中共自视在经济上羽翼已丰、内外私营资本已不再具有利用价值,即公然对内外私有资本痛下杀手,对内整肃、限制孙大午、马云等私营企业家,对外则束缚或逼破国际资本就范,尽管其靠倒卖农民土地而虚胖起来的房地产泡沫经济和中低端制造业根本就是外强中干,绝不像其自我感觉的那般强大。中共以阴阳两手对内外私有资本进行束缚、钳制的动因并不在于中共的经济果真已经足够强大,而是在于其挥之不去的政权丢失恐惧症,在于中共一直抱定私有资本是其敌对势力、终将撼动其政权根基的极权冷战意识形态。任由内外私有经济发展,自由、民主力量就必然继续同步壮大,中共极权必然终结;困死内部私有资本、逼走或逼迫国际资本就范,臆想着国有经济的所谓做大做强,中共必然在经济上困死自己,因为所谓国有实乃中共党有的国企、央企本质上是反人性、反自由、反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和自主决策、反市场规律的,已被苏东中央计划体制的崩溃证明是低效甚至负效的,逆市场经济规律而强推国进民退,中共极权的自我终结同样不可避免。这就是中共的经济(基础)的合法性困境。 

    总之,中共对自由、民主的防范和围堵是系统、全面和一以贯之的,既对本国人民独立参选等争取自由、民主、宪政的行为以及能够产生民主要素的私营经济严加防范、束缚、围堵,也对体现着自由、民主、宪政等普世价值的国际资本划定苛刻的边界,更屡屡公开叫嚣反宪政、反司法独立、反新闻自由、反普世价值,藐视和挑衅整个国际民主、宪政社会。极权、专制是中共及其苏俄老大哥为代表的整个共产阵营的天性,极权、专制与自由、民主针锋相对、势同水火,中共对独立参选人的防范、围堵、骚扰、迫害是其反民主、反宪政本性的必然要求。把各种自由、民主要素扼杀于未萌,是中共秘定的策略。为此,法律、法治,尽管是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以及中共自己一直空喊着的法治,统统都要一脚踢开。

     

    毫无疑问,中共对自己的合法性危机,对它不可能永远抗拒自由、民主、宪政之现实,一定心知肚明。只是,作为古今中外极权、专制的集大成者,作为苏东崩盘后“硕果”仅存的最后一个超大型极权、专制堡垒,除了对自由、民主死扛到底,中共别无选择,它的后极权、超极权本性决定了它只能如此。至于还能死扛多久、还能苟延残喘几日,中共已经完全无暇顾及了。

     

    2021年10月中旬,野靖环、杨凌云、王峭玲、王秀珍、周秀玲、刘秀贞、张善根、范素君、郭树梅、李海荣、郭启增、李文足、朱秀玲、刘二敏共十四名北京居民(公民),包括三位“709”夫人王峭玲、李文足、刘二敏,集体公开参选北京区、镇两级人大代表,令中共惊恐失措,也引起国际社会尤其是华人媒体的极大关注。当然,由于中共国的赤色恐怖局面,十四位参选人的举动不会受到中共官媒的关注,甚至连互联网自媒体也无法传播,与十年前江西新余女工刘萍等独立参选人被多家中共官媒报道及微博自媒体的高人气关注判若云泥,昭示了中共政治局势的急剧恶化。相同的是,十四位参选人像“新余三子”刘萍、魏忠平、李思华一样享受了中共公安的高强度非法关注:传唤、盯梢、软禁、旅游、恐吓……

    由于地处北京,国际关注度极高,加之稍稍吸取了六年前颟顸发动“709”大抓捕最终却一地鸡毛、狼狈收场的教训—“709”操盘手傅政华魔头而今也成了中共自己的阶下囚,用中共的口头禅就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中共不会像2014年对刘萍、魏忠平、李思华那样,对这十四位参选人也抡起刑罚大棒。

    同时高调参选的还有年逾七旬的重庆著名异见人士韩良先生、清华大学附中退休教师何志兰女士,他们也同样遭到了重庆、北京的中共公安和伪选举机构的非法阻挠。

    与十年前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的参选一样,十四位居民的集体公开参选,以及韩良、何志兰的个人参选,直刺中共假民主、真专制的面纱,又一次强烈地将了中共一军,让中共反民主、反宪政的本来面目暴露在世人眼前。

    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民主席卷全球,成为世界潮流,包括中共国在内的整个共产极权阵营也不得不在各自的宪法等法律中冠冕堂皇地规定民主条款,即便最顽固的北韩家族独裁政权也不例外—北韩“创造性”地把“民主(主义)”、“人民”、“共和”三个最能体现民主、宪政的同义词杂糅在其国名中,尽管与所有的共产极权国家一样,它既不民主也不人民更不共和。

    试看中共的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再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另看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上述条款,像中共更多的其他法律条款一样,像中共从最高层到最低层的所有官员一次又一次老调重弹的“郑重”承诺一样,像中共毛太祖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的“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一样,悦耳动听,说的比唱的好听!

    七十多年血淋淋的历史不仅让中国人明白了,而且也终于使很难理解中共所谓复杂“国情”的洋人渐渐明白了,中共是最善于、最擅长阴阳两手的,对他们的所有语言、文字最好反向理解,千万当不得真!明面肯定、暗中否定,笼统而抽象地肯定、明确而具体地否定,嘴上和纸上肯定、行动和行为上否定,当面肯定、背后否定等等两面手法不一而足。总而言之,对中共的话、对中共的法律、对中共向国际社会的承诺,是当不得真的!谁当真,谁上当,谁吃亏!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把中共的宪法和选举法当了真,被抓捕、被判刑、被迫害;“709”律师把中共的法律当了真,被大规模抓捕、被颠覆、被强判重刑;女律师张展把中共的上述条款当了真,把自己的主人地位当了真,被抓被判被迫害;丁家喜、许志永把中共的法律和中共的“人民共和国”国名当了真,同样被颠覆,同样的重刑显然也在所难逃;WTO和国际社会把中共的承诺当了真,被中共的言而无信、背信弃义耍弄得晕头转向、满脸懵逼。

    在活生生的现实中,中共的宪法第2条、第3条实际上是这么写的:

    第二条:中国的真实国名叫中共国,中共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共,中共国的人民不得独立享有或行使政治权力。

    中共国形式上和表面上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实质上的权力机关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命于中共的各级委员会。

    法律的规定只是虚假幌子,人民不得果真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否则即构成颠覆中共政权罪。

     

    第三条:中共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民主是虚假的和虚伪的,集中才是真实的,集中的主体是中共的各级委员会及其一把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虚假的、虚伪的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必须受中共各级委员会操纵,对中共各级委员会负责,如何选举和选举谁由中共各级委员会提前暗中决定。

  • 律师为啥要“炒作”

    2021年10月15日,中共第十届伪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挥舞“诚信公平”、“行业形象”、“司法公正”等冠冕堂皇的空洞道德大棒,继续对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念起紧箍咒。

    之所以称中共的律协是伪律协,是因为中共的律协根本不同于世界各国由律师自愿设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律协,世界各国的律师不参加律协并不妨碍执业,而中共的律协是官办的(中共书记处发起设立)和强制加入的,不是按国际惯例由律师自发组建的,律师没有不加入律协、不缴纳高额律协会费的选择和自由,不被迫加入伪律协就不能执业,并且律协的实权还掌握在由各级中共司法行政机构官员担任的律协秘书长手中,律协根本不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业组织,而是非法把律师缴纳的巨额会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输送,以及严密防范、打压、迫害律师的特务机构。

    试引述《规则》的核心条文并分别驳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开篇就是看似高大上且不容置疑的中共特色空话、套话。何为“炒作”、何为“违规炒作”,伪律协从未界定,这种不予事前清晰界定、却在事后对具体问题随心所欲、漫天撒网式地擅断定性,正是中共一直奉为法宝的专制、流氓手法,就像中共从不界定什么是合法组织,却总是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它看不顺眼的群体都强定为非法组织一样。

    “炒作”一词是互联网普及的二十年来中共为丑化公民舆论监督而生造的词语,暗中借用了食不果腹的毛泽东时代底层贫民炒剩饭的那种贬义。中共不敢公开丑化和敌视公民对其制度性腐败的监督,只得鬼鬼祟祟地把正当的舆论监督偷换为贬义的炒作,借以愚弄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底层民众,以达到对合法的舆论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民(包括律师)加以丑化的卑劣目的。

    律师通过互联网曝光中共政法的体制性腐败和个案腐败,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完全不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涉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诋毁,何谈什么“诚信”、“公平”与否?何谈什么“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对中共公检法刑讯逼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行径的曝光,正是维护律师仗义执言、只服从法律等核心的行业形象。相反,像伪律协那样为虎作伥、甘为中共公检法舐痔,压制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掩盖中共公检法的腐败行径,才是明目张胆的败坏律师行业的形象。

    确有一些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这些律师不是勇于揭露司法腐败的律师,特别是一直与司法腐败决绝抗争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而恰恰是卖身于中共各级司法局并把持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职位的律师贵族,如向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行贿的海南律协会长们、向青岛中院法官行贿的山东律协会长们。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们长期对各级公检法大肆行贿,伪全国律协作为最高级的伪律协还有何资格和颜面假借“诚信公平”、“行业形象”之名出台这种非驴非马的非法《规则》?

    律师是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凭借法律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丝毫不掌握能够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公权力,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中共公检法接受,完全由不了律师自己;司法公正,公检法就会接受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腐败,公检法就会接受无良律师和当事人的贿买,就会拒绝律师的正确意见。只有中共及其公检法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才拥有决定司法公正或腐败的强权。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名钳制律师特别是法治信仰最坚定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实属恶意而卑鄙的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世人尽知,中共的司法腐败是中共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中共极权、独裁、死守法律刀把子意识形态的必然结果,与律师的舆论监督毫无关系。

    试问,如果中共的司法廉洁、公正,如果中共公检法公正、公开办案,何惧律师的“炒作”和舆论监督?

    第二条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条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虚伪而无耻。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国际通例,中共的宪法、律师法、诉讼法当然也不得不予以确认,何须一个自称律师行业组织的伪律协鹦鹉学舌、罗嗦重复?当然,中共虽然在法律上罗列多个条款并总是高喊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却从未打算实打实地履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总是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权利画地为牢、非法设限,如在很多个案中非法强求律师这个问题不能辩护、那个问题也不许涉及。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等等说辞,要么是极其笼统、空洞,飘忽不定,要么就是只揪住律师的言论、却只字不提法官的违法行径,如拒不接受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正当、合法要求,非法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是这些年来中共频频舞动的大棒。世人尽知,中国大陆是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是中共的私家天下,是中共国,而非人民的国家,绝非它的国名所标榜的那样是人民共和国。因此,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问题,至多只存在中共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即一党专制是否安全、能否像中共自己臆想的那样长期一党执政即永久独裁的问题。把一党独裁和专制的安全偷换为国家安全正是中共及其公检法的一贯伎俩。

    所谓恶意诽谤他人更纯属子虚乌有。这些年来,几乎从未有过律师公开在法庭上诽谤他人尤其是诽谤法官、当事人的案例。抽象地虚设靶标,不由分说对律师强加一个律师从未实施过的恶意诽谤他人的罪状,再设置一个条款对律师设限,强把律师束缚在伪律协所效忠的中共及其公检法的意志范围内,这也是中共及其伪律协之类鹰犬这些年的惯用手法。

    其实,伪律协所称“他人”是指在法庭上公然践踏中共自己的法律、蛮横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无良法官,所称“恶意诽谤”是指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对违法法官的揭露。在中共公检法及其走狗伪律协眼里,公检法的违法根本就不是违法,根本就是合法,因为法官的违法裁判正合中共不能、不便明言的法律是用来整治人民、不能束缚中共自己的内心本意,律师绝不能揭露、曝光公检法的违法,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颠覆了。强权可以违法,律师不得说话,这就是中共的周厉王、商纣王式道路以目、全民噤声逻辑!

    第三条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一条纯属自欺欺人、自我标榜的婊子条款。

    “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律师个个精通法律,精通中共权力的运作和兜圈子体系,何需你伪律协啰嗦?中共的办案机关就是公(国安)检法,家家都是中共的刀把子,都是暴力手中握,而律师则只会讲理,讲法律之理、道义之理、人情之理,除此之外律师别无所有,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蛮横无人不知,律师拿什么“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拿权利吗?律师的权利能反制公检法特别是公安的蛮横权力吗?权利要生效,必须先有一个讲理的环境,必须先有宪政、法治前提,权利只可能得到讲理者的尊重,绝不会得到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这样蛮横成性者的尊重。哪个律师不曾被中共公检法阻碍或侵害过执业权利?哪个律师不曾要求过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径?“709”案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无数次要求伪全国律协维权,无数次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诉、控告,有什么用处吗?没用!尔等伪律协维护过律师的权利吗?几乎没有!中共公检法纠正过其违法行径吗?没有!相反,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却屡屡肆无忌惮地公开放话“领导安排的,违法就违法了,你爱到哪告就只管告去!”

    向你伪律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控告?耍律师玩吗?伪律协,借用你们秦刚大使的那句粗鄙话,Shut up!

    第四条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与第一条一样,劈头盖脸来一个“违规炒作”,不由分说把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强定为“炒作”,不区分律师是对中共公检法恶意炮制的冤假错案或政治迫害案件进行监督,还是对的确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案件无理炒作。此等不加区分、泼皮耍赖、乱舞政治大棒的招数亦是中共最擅长的“文革”惯伎。

    第(一)项恶意把舆论监督抹黑为“制造舆论压力”,把通过舆论监督揭露中共公检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当、合法行为抹黑为“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个案研讨”是鉴于中共公检法屡屡制造冤假错案的邪恶历史,以及律师的正确代理或辩护意见总是被公检法蛮横拒绝的无奈之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乎格吉勒图、张高平和张辉叔侄、陈满、念斌案等等大量低级冤假错案无不是因中共公检法的强横、蛮霸、非法办案所致。正如杨金柱律师的那个著名视频所控诉的“公安局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法院可以违法,司法局可以违法,就是律师不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对合谋非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中共不落实虚情假意的错案追究制,却反污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实乃十足的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

    第(二)项的所谓“歪曲、有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该如何评判?由谁评判?伪律协显然自我授权应由它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无疑就是中共的立场和独裁需要。世人尽知,掩盖事实特别是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真相、通过央视等党媒发布虚假新闻(如关于“709”大抓捕和武汉疫情的八位散布谣言者等假新闻)、严防人民获得真相才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民间各界不得不自主传播、评论、转发的根源所在。先有官方掩盖真相及官媒、党媒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新闻,才有民间各界的自主传播、评论、转发。官方、党媒可以掩盖、撒谎,人民却不得评论、传播;公检法可以非法抓人、捕人、判刑,律师却不得揭露、评论。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是也!

    第(三)项更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夹带私货,把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身份完全不同的人混为一谈。迄今为止,从未见到或至少极少公开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披露其隐私或丑化其形象,更未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或者披露办案人员隐私或歪曲、丑化办案人员。的确,曾有律师披露了一些颟顸违法办案、叫嚣“我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去”的法官的个人信息,但这种披露完全谈不上什么侮辱、诽谤,更谈不上歪曲、丑化,实在是由于明面上的法律及司法程序被中共公检法司玩得彻底残废、完全失效,律师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在程序之外另行开辟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即披露、揭露、曝光。依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对恶意炮制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不仅律师,而且任何个体公民,都有天然的以及宪法确认的权利揭露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阻止其继续作恶、为害。面对法官明目张胆的并且显然是受到各级中共政法委默许、纵容的违法办案,由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操控的体制内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早就完全失灵,根本就是欺世盗名,而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以及伪律协强求于律师的正是在这种体制内无效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中徒自劳心费力,以便把中共公检法的违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屏蔽、掩盖在中共体制之内,不被世人得知,这才是《规则》以及中共政法委、公检法司、伪律协多年来接连出笼一个又一个束缚律师手脚的规则、意见、解释的深层卑鄙目的。

    第(五)项进一步把禁锢、束缚的毒手伸向个案的当事人,准确而言就是中共公检法所制造的冤案的苦主及其家人,旨在编织一个滴水不漏、可以根据中共的独裁专制需要而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且毫无被曝光和揭露之忧的司法之网。伪律协的用心何其歹毒也!

    第(六)项所谓“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是中共各种立法的惯用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商鞅、韩非式的“总有一条能套住你的”铁幕,以便中共及其公检法能够恣意构陷冤假错案却免受律师的揭露、曝光,并随心所欲对律师罗致罪状,彻底禁锢律师的嘴巴。

    第五条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把“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与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信息强行关联,不知是何方逻辑?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中共公检法假借所谓国家安全之名不公开办理、审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合法获取的信息只会有助于案件依法办理,如何能够影响即妨碍案件依法办理?

    在中共那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真正的不公开审理以及虚假的不公开审理,前者如的确涉及个人隐私和果真涉及国家机密(而非中共自己的党的机密,如李锐先生日记中披露的周恩来批示处死刘少奇之类的政治倾轧隐秘),后者如“709”、正在非法审理的厦门案等等中共公检法捏造的政治迫害案件。对中共出于政治迫害的需要而捏造的虚假不公开审理案件,由于案件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案件结果自始就已被中共在政治上未审先定,中共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自嗨式表演,中共的法庭根本就不会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法庭自始就不是律师施展辩才的舞台,律师当然有权另辟蹊径、突破中共法庭的外壳,在庭审程序之外披露、曝光对案情,以程序外行为回击中共法庭和法官的非法程序行为,而中共及其公检法司最恐惧的也正是这种足以导致其政治迫害败露、流产的披露、曝光,因而必然以种种阴暗手段禁锢律师、困死律师,使律师既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也不能在法庭外狙击其政治迫害等非法行径,伪律协的这个《规则》就是最新一例。

    第六条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中共及其公检法对其正在恶意捏造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案件一定要严防死守,一定要秘密审判,这样的案件是不能见光的,连公开审理都不敢,当然更是不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案情。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也要限制录音、录像、摄影、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呢?秘密、神秘运作是中共司法权、审判权以及整个权力体系的历史本性,中共只会、只偏好秘密、神秘、非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不会、更敌视公开和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中共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旁听,可现实是公开、自由的旁听已被中共玩残,玩成了中共自己人的占坑旁听和虚假公开审理。既然公开审理,理应允许旁听者以安静的、不影响庭审的方式自由录音、录像、摄影、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何须法庭许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私人信息保密问题,至少也应允许旁听者无须法庭许可而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既然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都明文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还有什么理由限制律师、旁听者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公诉人、法官的职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呢?

    公开、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表明中共及其公检法既毫无自信更企图继续在黑箱操作、神秘审判、政治操纵中炮制冤假错案。

    第七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像中共的整体权力体系一样,中共的政法体系、中共的公检法司是从不认错、绝不认错的,中共的错误判决即使不是绝对的不会纠正,也无疑是近似于绝对不纠正。类似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等案那样白痴级的冤假错案,中共及其公检法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直到中共自己都挂不住脸面了才不得不纠正,却又严禁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家人接受“敌对”媒体的采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做梦去吧!如果中共的法定程序真起作用,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冤案何至于发生?别冠冕堂皇了!伪律协的所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过是掩盖中共及其公检法捏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和丑恶而已,绝不是当真重视什么法定程序,更不是真心想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一)、(二)项显属政治语言和对律师强加的空泛政治要求,而非法律语言和律师应承担的职业上的法律义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说辞都极其空洞、笼统,可大可小、可宽可窄、漫无标准,中共公检法司及其伪律协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律师妄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罪状,更况连中共事实上的党魁邓小平和形式上的党魁赵紫阳都公开承认“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搞清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同样空洞、笼统、漫无标准,而且即使律师的言论被伪律协认定为否定了中共的领导,也仅属言论和言论自由问题,无涉暴力,伪律协根本无权干涉;至于“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系统早已因其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腐败,早已因其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对数千万访民的迫害以及对知识界、独立异见人士、律师等民间各界的打压等等倒行逆施行径,而自我煽动了人民对它的不满,而自我激化了它与人民的矛盾,正如作家韩寒所言“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也即人民与中共及其官员的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体系是中共现阶段一切矛盾的总根源。这种已经由中共自我挑起、自我煽动、自我激化的不满情绪和矛盾,还需要律师另行“煽动”、“激化”吗?

    第(四)项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更属空洞、笼统、漫无标准,根本缺乏规范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是伪律协为自己打压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效忠留下方便之门。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款的规定实属无耻之尤。中共各级伪律协的会长、副会长大多是律师中的蝇营狗苟、投机钻营之辈,秘书长大多由同级司法局、厅、部的官员以特务身份充任,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向公检法行贿,有太多的会长、副会长与公检法勾兑而践踏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与律协秘书长串通一气、贪污广大律师被迫缴纳的巨额律协会费。这样的律协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贯违法、违规、犯罪,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和红线,岂配对律师进行什么道德和纪律培训?伪全国律协不对地方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的行贿等违规、违法、犯罪行径严加管束,却把律师披露、曝光司法腐败的正当、合法行为污蔑为“违规炒作”,横加指责和干预。伪全国律协项上安装的莫非是司马南、胡锡进、金灿荣、张维文、孔庆东一样的非人类脑袋?

    第四款叫喊律协收到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堪称为中共公检法破痈溃痤、舐痔舔臀。律师被中共公检法凌辱、律师执业权利被公检法司侵害而向伪律协求助时,伪律协可曾如此卖力地为律师发声、撑腰?从来没有!

    《规则》强词夺理、颠倒是非,一派无赖、流氓、自贱嘴脸,满篇二狗子式的强权逻辑,再次暴露了伪律协为虎作伥、指鹿为马的无耻嘴脸。伪律协从来不是律师的协会,而是打压、迫害律师的急先锋,是第二司法局,这就是它的本来面目。

  • 远离人权的“警税合成作战中心”

    日前,网络上热传出贵州首个“警税合成作战中心”在贵阳挂牌成立,一时间引发网络热评,而紧随其后报道出的江苏省也挂出了“警税合成作战中心”的招牌,看来此“警税合成作战中心”非一时一地官衙的即兴发挥,而将成为全国性通用税务牌匾。

    据中共大陆官媒报道,11月18日,贵州省首个“警税合成作战中心”在贵阳挂牌成立。贵阳市公安、税务部门将以之为依托,突破传统办案协作方式,推进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官媒还说,2018年以来,贵阳市税务部门累计查办虚开骗税案件1940件,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10.68万份,虚开金额118.58亿元,涉及税额15.06亿元。贵阳市公安、税务联合查办了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烈反响的大要案,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74名,有效维护了税收秩序和税收安全,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被通报表彰为全国“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成绩突出集体”。

    最后官媒直言,中心成立将充分释放警税一体化作战效应,实现对涉税违法犯罪全区域查处、全链条打击,构建“警税人员合成、数据资源合成、分析研判合成、查处侦办合成、打击防范合成”的警税合成作战新格局,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打击。

    事实上,早在贵州悬挂“警税合成作战中心”招牌前,江苏省常州就已经挂出了同样的牌子。据常州日报11月20日报道,2021年11月15日下午,江苏省常州警税合成作战中心在公安部经侦局数据导侦(常州)战略中心正式揭牌,市税务局驻市公安局联络机制办公室同步挂牌运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杜荣良,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樊良生现场揭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陈国平和市税务局副局长姜立军签署《合作备忘录》,市公安局及市税务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仪式。

    这种警税合成作战显然不是中共有关部门的一时冲动,因为2021年8月,广东“全省警税合成作战示范基地”就在广州揭牌了。据南方网报道,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税务局签署了《警税合作备忘录》,广东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共同为首个“全省警税合成作战示范基地”揭牌。

    种种事实显示,这种各地纷纷悬挂出警税合成作战招牌显然是全国通用的模式,是一盘棋的布局,而不是临时或局部的某些地方政府所为。

    一个单位的招牌当然会集中反映出该单位的业务实质、目标追求与价值趋向。“警税合成作战中心”自然也不例外,那就是说作为暴力专政的警力与作为收缴税务的税吏已结合,目的为了收税,而以作战方式来达成收税目标。“作战”顾名思义就是暴力强力手段,就是对敌你死我活的刀枪较量,就是不惜流血亡命的利益争夺。在这里警税合成是力量,纳税对象是敌人,采取方式是作战,即警方与税务合成战斗的一方,将那些需要缴纳税收的一方作为敌人,通过采取战斗的暴力形式来达成收缴税款的目标。

    公民纳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中外社会皆是如此,原本这无可厚非,但这种公民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今天何以成为了需要警力与税吏合成以暴力流血作战方式来达成?公民不纳税固然是违法,这在世界没有什么争议,而作为执法缴税的税务及警方,依法追缴那些税款及惩办那些偷逃税者,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是何以需要采取作战的形式?

    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在文明世界同样通行着“无代表不纳税”原则,即公民的纳税必须是经过自己推选的代表通过相应程序来对国家征缴税款项目及数量进行表决,并能准确全程监督国家征缴的税款用度。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纳税才是正当,才是义务。而如果公民都没有自己的代表,无法决定国家征缴税款项目与额度,更无法监督税款使用,那么公民就没有纳税义务,就有理由拒绝纳税。而公民没有代表下国家的征税就变成了非法。这种无代表情况下的强力征税,就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就是暴力抢劫民财。

    中国今天需要成立警税合成作战中心来达成征缴税款目的,显见民众缺乏自觉承担纳税义务,而之所以民众缺乏自觉纳税义务,根本原因就是民众没有反映自己意愿的代表,民众对纳税没有决定权、参与权、监督权,也就无法感到自身有义务要承担纳税。这种情况下,作为权力方的国家暴力专政机器却要强力征税,于是官民在税收上的对峙就在所难免。面对这种情况,国家不是采取由公民选举代表,结束“无代表不纳税”,而是采取暴力,视民为敌,以作战方式来不惜流血征缴。

    马列政党历来信奉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主张暴力革命,宣扬打土豪,分田地,剥夺有产者。中共从建党之初便采取绑票打劫贩毒等等形式来筹集款项,为夺取政权可谓不择手段。然而,中共夺取大陆政权后,应该算是执政党,依法收缴国民税款应该是执政的一个方面。然而,由于中共拒绝让纳税人选举代表来决定国家税项,监督国家税收用度,因此使纳税一直处于暴力夺权时期的抢劫状态,公民也因此难以认同纳税义务,无法培养起现代的纳税意识。于是官民在纳税上就成为官肆意对民的抢掠,而民抵制纳税成为正义的抗争。这种官民在纳税上就成为了敌我一样的对立。今天中共成立警税合成作战中心正是这种中国现实的反应。

    一个不能落实公民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国家,权力征税就缺失合法依托。统治者就仍然停留于暴力抢劫民财的所谓革命状态,就没有进入到现代文明征税与纳税权力与义务的阶段。这种情况下的征税的确自然是以民为敌的暴力作战。然而,这种背离文明,远离人权的征税定然不能走远。

    民生观察 2021年11月22日

  • 太原郇城归正教会会友被警方带走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2日消息】2021年11月21日,山西太原郇城归正教会安彦魁传道和张乘豪弟兄,被山西汾阳的吕梁县公安局带走,估计与此前汾阳五位弟兄被以“偷越边境罪”刑拘、逮捕一案有关。

    安传道、张弟兄和汾阳五位弟兄都曾在去年1月底到马来西亚参加过“2020福音与文化大会”。当时他们都是持护照从海关正常出入,并无违法行为。

    太原郇城归正教会发出紧急代祷信,请弟兄姊妹继续代祷!

    对华援助网曾报道,山西省太原市郇城归正教会在汾阳的五位同工,因去年年初曾到马来西亚吉隆坡参加唐崇荣牧师组织的“2020福音与文化大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被刑事拘留,教会同工得知他们被抓捕的理由是“偷越边境”。

    2021年7月13日,该教会的另一名汾阳同工张立功因信仰原因被行政拘留15天,拘留期满,汾阳另外两位同工去看守所接张弟兄回家,结果两位同工在拘留所直接被抓。另外三位同工分别从各自的家里被带走。2020年1月28日到31日,五位同工去马来西亚参加了由知名华人牧师唐崇荣组织召开的“2020福音与文化大会”。他们都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签发的护照合法从海关正常出入,如今却成为新的口袋罪名。

    得知五位同工被抓捕的消息,郇城归正教会传道人安彦魁发出紧急代祷信,请各教会弟兄姊妹紧急关注代祷。求主不丢弃他的儿女,在十字架道路上继续施恩给他的教会。

    据悉,还有其它地区传道人也因2020年1月底在网上收听了唐崇荣牧师组织的“2020福音与文化大会”,而在今年春天被民宗局、社区和国宝警察等上门约谈、查身份证,被警告不要再与境外联系。

    唐崇荣牧师因长期批评中国政府对信仰的打压,勉励受逼迫中的中国教会和基督徒,因此被中国政府视为有威胁的境外势力,甚至连去年年初参加过他组织的福音大会也被定罪。今年唐崇荣牧师团队的微信公号、证道视频被全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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