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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为啥要“炒作”


    2021年10月15日,中共第十届伪全国律师协会发布《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挥舞 “诚信公平”、“行业形象”、“司法公正”等冠冕堂皇的空洞道德大棒,继续对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念起紧箍咒。

    之所以称中共的律协是伪律协,是因为中共的律协根本不同于世界各国由律师自愿设立、自愿参加、自我管理的律协,世界各国的律师不参加律协并不妨碍执业,而中共的律协是官办的(中共书记处发起设立)和强制加入的,不是按国际惯例由律师自发组建的,律师没有不加入律协、不缴纳高额律协会费的选择和自由,不被迫加入伪律协就不能执业,并且律协的实权还掌握在由各级中共司法行政机构官员担任的律协秘书长手中,律协根本不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能维护律师权利的行业组织,而是非法把律师缴纳的巨额会费向各级司法行政机构输送,以及严密防范、打压、迫害律师的特务机构。

    试引述《规则》的核心条文并分别驳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开篇就是看似高大上且不容置疑的中共特色空话、套话。何为“炒作”、何为“违规炒作”,伪律协从未界定,这种不予事前清晰界定、却在事后对具体问题随心所欲、漫天撒网式地擅断定性,正是中共一直奉为法宝的专制、流氓手法,就像中共从不界定什么是合法组织,却总是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它看不顺眼的群体都强定为非法组织一样。

    “炒作”一词是互联网普及的二十年来中共为丑化公民舆论监督而生造的词语,暗中借用了食不果腹的毛泽东时代底层贫民炒剩饭的那种贬义。中共不敢公开丑化和敌视公民对其制度性腐败的监督,只得鬼鬼祟祟地把正当的舆论监督偷换为贬义的炒作,借以愚弄缺乏独立思考能力的底层民众,以达到对合法的舆论监督以及行使监督权利的公民(包括律师)加以丑化的卑劣目的。

    律师通过互联网曝光中共政法的体制性腐败和个案腐败,是私权对公权的监督,完全不涉及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涉及律师同行之间的竞争、诋毁,何谈什么“诚信”、“公平”与否?何谈什么“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对中共公检法刑讯逼供、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恶意制造冤假错案行径的曝光,正是维护律师仗义执言、只服从法律等核心的行业形象。相反,像伪律协那样为虎作伥、甘为中共公检法舐痔,压制律师对司法腐败的揭露、掩盖中共公检法的腐败行径,才是明目张胆的败坏律师行业的形象。

    确有一些律师败坏了律师行业的形象,但这些律师不是勇于揭露司法腐败的律师,特别是一直与司法腐败决绝抗争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而恰恰是卖身于中共各级司法局并把持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职位的律师贵族,如向海南高院前副院长张家慧行贿的海南律协会长们、向青岛中院法官行贿的山东律协会长们。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们长期对各级公检法大肆行贿,伪全国律协作为最高级的伪律协还有何资格和颜面假借“诚信公平”、“行业形象”之名出台这种非驴非马的非法《规则》?

    律师是自谋生路的市场主体,凭借法律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丝毫不掌握能够决定司法公正与否的公权力,律师的法律意见是否被中共公检法接受,完全由不了律师自己;司法公正,公检法就会接受律师的正确意见,司法腐败,公检法就会接受无良律师和当事人的贿买,就会拒绝律师的正确意见。只有中共及其公检法才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才拥有决定司法公正或腐败的强权。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名钳制律师特别是法治信仰最坚定的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实属恶意而卑鄙的混淆视听、偷梁换柱!世人尽知,中共的司法腐败是中共自己一手造成的,是中共极权、独裁、死守法律刀把子意识形态的必然结果,与律师的舆论监督毫无关系。

    试问,如果中共的司法廉洁、公正,如果中共公检法公正、公开办案,何惧律师的“炒作”和舆论监督?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条纯属无病呻吟、装腔作势,虚伪而无耻。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国际通例,中共的宪法、律师法、诉讼法当然也不得不予以确认,何须一个自称律师行业组织的伪律协鹦鹉学舌、罗嗦重复?当然,中共虽然在法律上罗列多个条款并总是高喊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却从未打算实打实地履行对律师权利的保护,或者说总是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和权利画地为牢、非法设限,如在很多个案中非法强求律师这个问题不能辩护、那个问题也不许涉及。至于“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等等说辞,要么是极其笼统、空洞,飘忽不定,要么就是只揪住律师的言论、却只字不提法官的违法行径,如拒不接受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等正当、合法要求,非法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等等。

    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是这些年来中共频频舞动的大棒。世人尽知,中国大陆是中共一党专制的国家,是中共的私家天下,是中共国,而非人民的国家,绝非它的国名所标榜的那样是人民共和国。因此,在中国大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什么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颠覆国家政权的问题,至多只存在中共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即一党专制是否安全、能否像中共自己臆想的那样长期一党执政即永久独裁的问题。把一党独裁和专制的安全偷换为国家安全正是中共及其公检法的一贯伎俩。

    所谓恶意诽谤他人更纯属子虚乌有。这些年来,几乎从未有过律师公开在法庭上诽谤他人尤其是诽谤法官、当事人的案例。抽象地虚设靶标,不由分说对律师强加一个律师从未实施过的恶意诽谤他人的罪状,再设置一个条款对律师设限,强把律师束缚在伪律协所效忠的中共及其公检法的意志范围内,这也是中共及其伪律协之类鹰犬这些年的惯用手法。

    其实,伪律协所称“他人”是指在法庭上公然践踏中共自己的法律、蛮横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无良法官,所称“恶意诽谤”是指律师特别是人权律师、维权律师对违法法官的揭露。在中共公检法及其走狗伪律协眼里,公检法的违法根本就不是违法,根本就是合法,因为法官的违法裁判正合中共不能、不便明言的法律是用来整治人民、不能束缚中共自己的内心本意,律师绝不能揭露、曝光公检法的违法,否则律师就违法、违规、颠覆了。强权可以违法,律师不得说话,这就是中共的周厉王、商纣王式道路以目、全民噤声逻辑!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这一条纯属自欺欺人、自我标榜的婊子条款。

    “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律师个个精通法律,精通中共权力的运作和兜圈子体系,何需你伪律协啰嗦?中共的办案机关就是公(国安)检法,家家都是中共的刀把子,都是暴力手中握,而律师则只会讲理,讲法律之理、道义之理、人情之理,除此之外律师别无所有,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的蛮横无人不知,律师拿什么“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拿权利吗?律师的权利能反制公检法特别是公安的蛮横权力吗?权利要生效,必须先有一个讲理的环境,必须先有宪政、法治前提,权利只可能得到讲理者的尊重,绝不会得到中共公检法尤其是公安这样蛮横成性者的尊重。哪个律师不曾被中共公检法阻碍或侵害过执业权利?哪个律师不曾要求过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纠正其违法行径?“709”案的代理律师和家人无数次要求伪全国律协维权,无数次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投诉、控告,有什么用处吗?没用!尔等伪律协维护过律师的权利吗?几乎没有!中共公检法纠正过其违法行径吗?没有!相反,中共基层公检法人员却屡屡肆无忌惮地公开放话“领导安排的,违法就违法了,你爱到哪告就只管告去!”

    向你伪律协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控告?耍律师玩吗?伪律协,借用你们秦刚大使的那句粗鄙话,Shut up!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与第一条一样,劈头盖脸来一个“违规炒作”,不由分说把正当、合法的舆论监督强定为“炒作”,不区分律师是对中共公检法恶意炮制的冤假错案或政治迫害案件进行监督,还是对的确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案件无理炒作。此等不加区分、泼皮耍赖、乱舞政治大棒的招数亦是中共最擅长的“文革”惯伎。

    第(一)项恶意把舆论监督抹黑为“制造舆论压力”,把通过舆论监督揭露中共公检法恶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正当、合法行为抹黑为“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律师“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个案研讨”是鉴于中共公检法屡屡制造冤假错案的邪恶历史,以及律师的正确代理或辩护意见总是被公检法蛮横拒绝的无奈之举,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乎格吉勒图、张高平和张辉叔侄、陈满、念斌案等等大量低级冤假错案无不是因中共公检法的强横、蛮霸、非法办案所致。正如杨金柱律师的那个著名视频所控诉的“公安局可以违法,检察院可以违法,法院可以违法,司法局可以违法,就是律师不可以揭露司法腐败”。对合谋非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中共不落实虚情假意的错案追究制,却反污师“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实乃十足的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

    第(二)项的所谓“歪曲、有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该如何评判?由谁评判?伪律协显然自我授权应由它来评判,评判的标准无疑就是中共的立场和独裁需要。世人尽知,掩盖事实特别是中共视为敏感案件的真相、通过央视等党媒发布虚假新闻(如关于“709”大抓捕和武汉疫情的八位散布谣言者等假新闻)、严防人民获得真相才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民间各界不得不自主传播、评论、转发的根源所在。先有官方掩盖真相及官媒、党媒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新闻,才有民间各界的自主传播、评论、转发。官方、党媒可以掩盖、撒谎,人民却不得评论、传播;公检法可以非法抓人、捕人、判刑,律师却不得揭露、评论。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和娼妇逻辑是也!

    第(三)项更是以偷梁换柱的手法夹带私货,把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三类身份完全不同的人混为一谈。迄今为止,从未见到或至少极少公开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披露其隐私或丑化其形象,更未见到有律师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或者披露办案人员隐私或歪曲、丑化办案人员。的确,曾有律师披露了一些颟顸违法办案、叫嚣“我就违法了,你随便告去”的法官的个人信息,但这种披露完全谈不上什么侮辱、诽谤,更谈不上歪曲、丑化,实在是由于明面上的法律及司法程序被中共公检法司玩得彻底残废、完全失效,律师被逼得走投无路,不得不在程序之外另行开辟自然法意义上的正当程序,即披露、揭露、曝光。依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对恶意炮制冤假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不仅律师,而且任何个体公民,都有天然的以及宪法确认的权利揭露其身份等个人信息,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阻止其继续作恶、为害。面对法官明目张胆的并且显然是受到各级中共政法委默许、纵容的违法办案,由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操控的体制内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早就完全失灵,根本就是欺世盗名,而中共公检法和政法委以及伪律协强求于律师的正是在这种体制内无效的上诉、申诉、控告机制中徒自劳心费力,以便把中共公检法的违法办案、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屏蔽、掩盖在中共体制之内,不被世人得知,这才是《规则》以及中共政法委、公检法司、伪律协多年来接连出笼一个又一个束缚律师手脚的规则、意见、解释的深层卑鄙目的。

    第(五)项进一步把禁锢、束缚的毒手伸向个案的当事人,准确而言就是中共公检法所制造的冤案的苦主及其家人,旨在编织一个滴水不漏、可以根据中共的独裁专制需要而随心所欲制造冤假错案且毫无被曝光和揭露之忧的司法之网。伪律协的用心何其歹毒也!

    第(六)项所谓“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是中共各种立法的惯用兜底条款,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商鞅、韩非式的“总有一条能套住你的”铁幕,以便中共及其公检法能够恣意构陷冤假错案却免受律师的揭露、曝光,并随心所欲对律师罗致罪状,彻底禁锢律师的嘴巴。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把“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与律师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信息强行关联,不知是何方逻辑?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中共公检法假借所谓国家安全之名不公开办理、审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合法获取的信息只会有助于案件依法办理,如何能够影响即妨碍案件依法办理?

       在中共那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真正的不公开审理以及虚假的不公开审理,前者如的确涉及个人隐私和果真涉及国家机密(而非中共自己的党的机密,如李锐先生日记中披露的周恩来批示处死刘少奇之类的政治倾轧隐秘),后者如“709”、正在非法审理的厦门案等等中共公检法捏造的政治迫害案件。对中共出于政治迫害的需要而捏造的虚假不公开审理案件,由于案件本质上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案件结果自始就已被中共在政治上未审先定,中共的司法程序根本就是自欺欺人的自嗨式表演,中共的法庭根本就不会采纳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法庭自始就不是律师施展辩才的舞台,律师当然有权另辟蹊径、突破中共法庭的外壳,在庭审程序之外披露、曝光对案情,以程序外行为回击中共法庭和法官的非法程序行为,而中共及其公检法司最恐惧的也正是这种足以导致其政治迫害败露、流产的披露、曝光,因而必然以种种阴暗手段禁锢律师、困死律师,使律师既不能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也不能在法庭外狙击其政治迫害等非法行径,伪律协的这个《规则》就是最新一例。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中共及其公检法对其正在恶意捏造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案件一定要严防死守,一定要秘密审判,这样的案件是不能见光的,连公开审理都不敢,当然更是不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披露案情。 

    公开审理的案件为何也要限制录音、录像、摄影、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呢?秘密、神秘运作是中共司法权、审判权以及整个权力体系的历史本性,中共只会、只偏好秘密、神秘、非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不会、更敌视公开和程序化地行使权力。中共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所有公民自由旁听,可现实是公开、自由的旁听已被中共玩残,玩成了中共自己人的占坑旁听和虚假公开审理。既然公开审理,理应允许旁听者以安静的、不影响庭审的方式自由录音、录像、摄影、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披露庭审细节,何须法庭许可?如果考虑到当事人的肖像权等私人信息保密问题,至少也应允许旁听者无须法庭许可而对公诉人和法官的法庭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既然连中共的最高法院都明文规定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还有什么理由限制律师、旁听者对庭审活动特别是公诉人、法官的职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呢?

    公开、阳光是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表明中共及其公检法既毫无自信更企图继续在黑箱操作、神秘审判、政治操纵中炮制冤假错案。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像中共的整体权力体系一样,中共的政法体系、中共的公检法司是从不认错、绝不认错的,中共的错误判决即使不是绝对的不会纠正,也无疑是近似于绝对不纠正。类似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等案那样白痴级的冤假错案,中共及其公检法都死扛到底,死不认错,直到中共自己都挂不住脸面了才不得不纠正,却又严禁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家人接受“敌对”媒体的采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做梦去吧!如果中共的法定程序真起作用,聂树斌、乎格吉勒图的冤案何至于发生?别冠冕堂皇了!伪律协的所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过是掩盖中共及其公检法捏造冤假错案的黑幕和丑恶而已,绝不是当真重视什么法定程序,更不是真心想通过法定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一)、(二)项显属政治语言和对律师强加的空泛政治要求,而非法律语言和律师应承担的职业上的法律义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说辞都极其空洞、笼统,可大可小、可宽可窄、漫无标准,中共公检法司及其伪律协完全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律师妄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等等罪状,更况连中共事实上的党魁邓小平和形式上的党魁赵紫阳都公开承认“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我们一直没搞清楚”。“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同样空洞、笼统、漫无标准,而且即使律师的言论被伪律协认定为否定了中共的领导,也仅属言论和言论自由问题,无涉暴力,伪律协根本无权干涉;至于“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系统早已因其积重难返、根深蒂固的腐败,早已因其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屠杀、对数千万访民的迫害以及对知识界、独立异见人士、律师等民间各界的打压等等倒行逆施行径,而自我煽动了人民对它的不满,而自我激化了它与人民的矛盾,正如作家韩寒所言“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也即人民与中共及其官员的矛盾,中共及其公检法司等整个权力体系是中共现阶段一切矛盾的总根源。这种已经由中共自我挑起、自我煽动、自我激化的不满情绪和矛盾,还需要律师另行“煽动”、“激化”吗?

    第(四)项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更属空洞、笼统、漫无标准,根本缺乏规范性、规则性和可操作性,是伪律协为自己打压律师、对中共公检法司效忠留下方便之门。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二款的规定实属无耻之尤。中共各级伪律协的会长、副会长大多是律师中的蝇营狗苟、投机钻营之辈,秘书长大多由同级司法局、厅、部的官员以特务身份充任,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向公检法行贿,有太多的会长、副会长与公检法勾兑而践踏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损害委托人利益,有太多的律协会长、副会长与律协秘书长串通一气、贪污广大律师被迫缴纳的巨额律协会费。这样的律协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贯违法、违规、犯罪,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和红线,岂配对律师进行什么道德和纪律培训?伪全国律协不对地方各级伪律协会长、副会长的行贿等违规、违法、犯罪行径严加管束,却把律师披露、曝光司法腐败的正当、合法行为污蔑为“违规炒作”,横加指责和干预。伪全国律协项上安装的莫非是司马南、胡锡进、金灿荣、张维文、孔庆东一样的非人类脑袋?

    第四款叫喊律协收到中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堪称为中共公检法破痈溃痤、舐痔舔臀。律师被中共公检法凌辱、律师执业权利被公检法司侵害而向伪律协求助时,伪律协可曾如此卖力地为律师发声、撑腰?从来没有!

    《规则》强词夺理、颠倒是非,一派无赖、流氓、自贱嘴脸,满篇二狗子式的强权逻辑,再次暴露了伪律协为虎作伥、指鹿为马的无耻嘴脸。伪律协从来不是律师的协会,而是打压、迫害律师的急先锋,是第二司法局,这就是它的本来面目。

  • 从代钦书记要抓人看中共的强权人治嘴脸

    2021年10月下旬,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属额济纳旗武汉肺炎疫情突然加重,原中共额济纳旗委书记陈占云因疫情防控不力而被免职,中共内蒙区委决定中共阿拉善盟委书记代钦兼任额济纳旗委书记。按中共的权力运行逻辑,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是为了彰显重视,如1990年代中期中共北京书记陈希同被拿下时中共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短暂兼任北京书记,2012年重庆王薄熙来被拿下时中共也曾安排副总理张德江短暂兼任重庆书记。地方上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除了彰显重视之外,还有向更高层突击表现忠诚、可靠、卖力的政治动机。

    除了通过一把手的人事调整以显重视之外,临机受命的官员个人也必须格外表现出其个人的特别卖力,不仅要新官上任三把火,更要展示中共权力逻辑内在要求的那种宁左勿右的虚假强硬,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既要展现自己优于失职的前任,同时也要借机建功立业、为风头过后的迅速擢升积累筹码。身为中共中级官员,再晋升一步即可跻身副部级高官之列,代钦当然也免不了这种俗套。阿拉善盟官方报道,10月26日上午,代钦到额济纳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强调要加强居民小区管控,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等项措施,严格管控人员流动,确保群众、游客足不出户,街上一律不得出现闲杂人等;要加强社会面管控,公安部门要抽调警力对沿街商铺、居民小区、游客滞留点等加强巡逻,对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见一个抓一个,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代钦的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等高调极“左”姿态当然有利于他自己未来的晋升,只是,我们从他的这套组合拳里分明能够看到浓厚的“文革”气息,能够看到中共及其各级官员共有的“文革”人治、蛮横和强权思维,而看不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思维。“闲杂人等”是对人民极度贬损的经典“文革”词语,“见一个抓一个”是赤裸裸的暴力行政和罪刑擅断。代钦书记所称“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所依之“法”到底是什么法律?天知道,大概是代钦书记自己天马行空、捉摸不定的想法吧!

    代钦的所言所行暴露了中共固有的强权傲慢和无法无天,内在逻辑是只要所谓目的正当就可不择手段,只要实体内容正当就可以罔顾程序正义,下级必须在上级的要求之上再加重砝码,必须比上级的要求更严苛,必须显得比前任、比同僚更极端、更极“左”,如此才能显得自己能力更强、政治更坚定、更加忠诚和可靠,这种执政模式和强权思维是中共这样的极权体制所固有的,在中共官员中极具代表性。

    网络检索发现,中共在2003年北京非典之后制定或修改过几部法律、法规,如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改的《传染病防治法》,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共国务院2003年5月在北京非典疫情期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观这两部法律、一部条例,以及中共的刑法等法律,根本不见代钦书记狂呼烂喊的“见一个抓一个”、“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之法律、条例何在。

    既然如此,代钦书记满脑子所思所想的“见一个抓一个”的依据就只能是他书记大人脑袋里的想法了。的确,在中共官员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脑袋里,宪法、法律等等所有国法、所有他们自己颁布的法律统统抵不过他们所谓领导们、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想法。在中共那里,书记们的想法是最高地位、最有效力、最能立竿见影的法律。只是,中共书记们飘忽不定、信马由缰的想法就像毒副作用极强的药物,可以一时痛快,貌似立即奏效,却必然是饮鸩止渴,贻害无穷。如1983年中共的第一次严打,就是太上皇、幕后总书记邓小平在海边游泳时的拍脑袋杰作,一阵疾风暴雨,表面上社会治安立即好转,却因手段太猛、刑罚太重、冤案太多而埋下长远的隐患,并形成几十年如一日的对暴力治国的毒瘾式依赖,以至今日中共从上到下除了依靠公安的暴力之外,根本无法进行常规、和平的治理。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初中共湖北、武汉两级权力掩盖疫情真相的手法也正是指派与疫情防控并不直接相关的公安打先锋,非法传唤、迫害、恐吓李文亮、艾芬医生,串通央视编造虚假新闻,直至疫情传播全国、全球而再也无法掩盖,才被迫公开承认,后又莫名其妙地给李文亮医生强扣一个“烈士”头衔,企图粉饰自己最初掩盖疫情真相、打压专业医务人员的恶行。中共在七十多年的统治历史中不断上演此等笨拙、低劣的强权操弄手法,既害苦了中国人民又使中共自己一次又一次丢尽颜面、信誉枯竭,而中共却依旧乐此不疲,不肯改弦更张。中共统治对警察暴力的毒瘾式路径依赖就是如此的不可理喻和愚不可及!

    中共在疫苗接种问题上的欺骗性两面手法也体现了代钦书记的这种人治、官治和党治强权思维。一方面,中共国家卫健委多次公开表态疫苗接种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却又罔顾疫苗未经三期临床试验、导致大量不明原因猝死之事实,公开强制接种,理直气壮地宣称要“应接尽接”,并公然采取要挟担任公职者等株连方式逼迫家人包括老人、小学生接种疫苗,而中共国家卫健委却只管空喊“自愿”,对各地强制接种甚至有公安出面强制接种的非法行为坐视不管。上海等地公然打着所谓“应接尽接”的旗号强制大学生接种,尽管很多家长明确反对子女接种疫苗,但孤身在外的年轻学子慑于校方压力而不得不被迫接种。这种中共国家层级唱白脸,好话说尽、虚与委蛇,地方各级唱黑脸、坏事做绝之现实,正是中共最擅长的双簧表演。中共的这种两面手法极具欺骗性,直至今日,每天聚集于中共国家信访局门前的无数访民仍然坚信“中央政策是好的,地方官员把经念歪了”。正是因为中国的底层民众如此的善良甚至愚昧,陈云才胆敢放言“中国的老百姓好管,饿死不造反”。

    除了各地毫无法律依据的“应接尽接”外,额尔纳旗等地本次疫情中又进一步强制实行所谓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激进政策,不考虑有无必要,劳民伤财、不计成本。不参加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被强制由绿码变为黄码、红码,无法出行,此等为出政绩、为显政治可靠和忠诚的“文革”极“左”手法赤裸裸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代钦书记等中共官员甚至整个中共官场却视为理所应当。

    武汉肺炎疫情已持续整整两年、跨越三个年头。中共自诩其疫情防控效果全球第一,却不敢回应疫情初期故意掩盖并放任疫情扩散全球的责任,拒不审视其疫情防控手段的人治、权治、反法治、反人权等等问题。在这两年到三年的疫情期间,人们没看到中共颁布过一部经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大规模的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小区封锁、健康码变红等等被中共吹嘘为卓有成效的防控手段竟然全部由地方政府任意实施。依法治原则,这些涉及全体国民的限制、强制手段原本必须由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定,不能由各地政府任意适用,而现状却是由各地政府甚至中共各级书记径直随意决定和适用。

    作为中共中级官员,代钦书记深得中共权力之三昧真火,不忘强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借机表现自己的政治敏锐和政治忠诚。当然,就像中共天津书记李鸿忠故作表演的“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之媚上忠诚一样,代钦书记意欲竭力表现的这种所谓忠诚也是对中共的,是对自己的上司的,而不是对人民的。其实,在正常的法治国家,疫情防控不过是民生问题,至多是社会问题,根本不是什么政治任务;只有在政治高于一切的中共那里,一切问题才都是政治问题,一切问题都被泛政治化,甚至某地接待区区一个歌星宋祖英也曾被当地书记虚夸为政治任务。

    既然边远地区的代钦书记强调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能认识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九省通衢的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两年前何以就忘了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何以就忘了掩盖疫情是重大的政治错误、是对人民的犯罪,就认识不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就忘了擅自动用公安强权掩盖疫情真相、打压医务人员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径?是忘掉2003年北京非典疫情初期北京市长孟学农掩盖疫情被罢官的教训吗?

    无法预测武汉肺炎疫情何时终结,也无法预测中共各级官员还会上演多少假防控之名、行滥权和反法治之实的活剧,这不,知名蒙冤律师李庄被困内蒙,强制隔离中仅仅发了一条微博就被公安上门非法训诫。有理由相信,一定还有第二个书记喊出“见一个抓一个”的霸王官话,就像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一定要重蹈孟学农的覆辙一样。中共权力运作的不公开、非法治、非程序化的本质,中共宁“左”不右的劣根性,中共扭曲的报喜不报忧之所谓“正能量”权力价值观,决定了它只能不断地重复相同的错误,并且未来仍会继续重复下去。

  • 从代钦书记要抓人看中共的强权人治嘴脸


    2021年10月下旬,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属额济纳旗武汉肺炎疫情突然加重,原中共额济纳旗委书记陈占云因疫情防控不力而被免职,中共内蒙区委决定中共阿拉善盟委书记代钦兼任额济纳旗委书记。按中共的权力运行逻辑,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是为了彰显重视,如1990年代中期中共北京书记陈希同被拿下时中共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短暂兼任北京书记,2012年重庆王薄熙来被拿下时中共也曾安排副总理张德江短暂兼任重庆书记。地方上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除了彰显重视之外,还有向更高层突击表现忠诚、可靠、卖力的政治动机。

    除了通过一把手的人事调整以显重视之外,临机受命的官员个人也必须格外表现出其个人的特别卖力,不仅要新官上任三把火,更要展示中共权力逻辑内在要求的那种宁左勿右的虚假强硬,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既要展现自己优于失职的前任,同时也要借机建功立业、为风头过后的迅速擢升积累筹码。身为中共中级官员,再晋升一步即可跻身副部级高官之列,代钦当然也免不了这种俗套。 阿拉善盟官方报道,10月26日上午,代钦到额济纳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强调要加强居民小区管控,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等项措施,严格管控人员流动,确保群众、游客足不出户,街上一律不得出现闲杂人等;要加强社会面管控,公安部门要抽调警力对沿街商铺、居民小区、游客滞留点等加强巡逻,对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见一个抓一个,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代钦的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等高调极“左”姿态当然有利于他自己未来的晋升,只是,我们从他的这套组合拳里分明能够看到浓厚的“文革”气息,能够看到中共及其各级官员共有的“文革”人治、蛮横和强权思维,而看不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思维。“闲杂人等”是对人民极度贬损的经典“文革”词语,“见一个抓一个”是赤裸裸的暴力行政和罪刑擅断。代钦书记所称“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所依之“法”到底是什么法律?天知道,大概是代钦书记自己天马行空、捉摸不定的想法吧!

    代钦的所言所行暴露了中共固有的强权傲慢和无法无天,内在逻辑是只要所谓目的正当就可不择手段,只要实体内容正当就可以罔顾程序正义,下级必须在上级的要求之上再加重砝码,必须比上级的要求更严苛,必须显得比前任、比同僚更极端、更极“左”,如此才能显得自己能力更强、政治更坚定、更加忠诚和可靠,这种执政模式和强权思维是中共这样的极权体制所固有的,在中共官员中极具代表性。

    网络检索发现,中共在2003年北京非典之后制定或修改过几部法律、法规,如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改的《传染病防治法》,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共国务院2003年5月在北京非典疫情期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观这两部法律、一部条例,以及中共的刑法等法律,根本不见代钦书记狂呼烂喊的“见一个抓一个”、“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之法律、条例何在。

    既然如此,代钦书记满脑子所思所想的“见一个抓一个”的依据就只能是他书记大人脑袋里的想法了。的确,在中共官员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脑袋里,宪法、法律等等所有国法、所有他们自己颁布的法律统统抵不过他们所谓领导们、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想法。在中共那里,书记们的想法是最高地位、最有效力、最能立竿见影的法律。只是,中共书记们飘忽不定、信马由缰的想法就像毒副作用极强的药物,可以一时痛快,貌似立即奏效,却必然是饮鸩止渴,贻害无穷。如1983年中共的第一次严打,就是太上皇、幕后总书记邓小平在海边游泳时的拍脑袋杰作,一阵疾风暴雨,表面上社会治安立即好转,却因手段太猛、刑罚太重、冤案太多而埋下长远的隐患,并形成几十年如一日的对暴力治国的毒瘾式依赖,以至今日中共从上到下除了依靠公安的暴力之外,根本无法进行常规、和平的治理。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初中共湖北、武汉两级权力掩盖疫情真相的手法也正是指派与疫情防控并不直接相关的公安打先锋,非法传唤、迫害、恐吓李文亮、艾芬医生,串通央视编造虚假新闻,直至疫情传播全国、全球而再也无法掩盖,才被迫公开承认,后又莫名其妙地给李文亮医生强扣一个“烈士”头衔,企图粉饰自己最初掩盖疫情真相、打压专业医务人员的恶行。中共在七十多年的统治历史中不断上演此等笨拙、低劣的强权操弄手法,既害苦了中国人民又使中共自己一次又一次丢尽颜面、信誉枯竭,而中共却依旧乐此不疲,不肯改弦更张。中共统治对警察暴力的毒瘾式路径依赖就是如此的不可理喻和愚不可及!

    中共在疫苗接种问题上的欺骗性两面手法也体现了代钦书记的这种人治、官治和党治强权思维。一方面,中共国家卫健委多次公开表态疫苗接种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却又罔顾疫苗未经三期临床试验、导致大量不明原因猝死之事实,公开强制接种,理直气壮地宣称要“应接尽接”,并公然采取要挟担任公职者等株连方式逼迫家人包括老人、小学生接种疫苗,而中共国家卫健委却只管空喊“自愿”,对各地强制接种甚至有公安出面强制接种的非法行为坐视不管。上海等地公然打着所谓“应接尽接”的旗号强制大学生接种,尽管很多家长明确反对子女接种疫苗,但孤身在外的年轻学子慑于校方压力而不得不被迫接种。这种中共国家层级唱白脸,好话说尽、虚与委蛇,地方各级唱黑脸、坏事做绝之现实,正是中共最擅长的双簧表演。中共的这种两面手法极具欺骗性,直至今日,每天聚集于中共国家信访局门前的无数访民仍然坚信“中央政策是好的,地方官员把经念歪了”。正是因为中国的底层民众如此的善良甚至愚昧,陈云才胆敢放言“中国的老百姓好管,饿死不造反”。

    除了各地毫无法律依据的“应接尽接”外,额尔纳旗等地本次疫情中又进一步强制实行所谓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激进政策,不考虑有无必要,劳民伤财、不计成本。不参加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被强制由绿码变为黄码、红码,无法出行,此等为出政绩、为显政治可靠和忠诚的“文革”极“左”手法赤裸裸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代钦书记等中共官员甚至整个中共官场却视为理所应当。

    武汉肺炎疫情已持续整整两年、跨越三个年头。中共自诩其疫情防控效果全球第一,却不敢回应疫情初期故意掩盖并放任疫情扩散全球的责任,拒不审视其疫情防控手段的人治、权治、反法治、反人权等等问题。在这两年到三年的疫情期间,人们没看到中共颁布过一部经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大规模的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小区封锁、健康码变红等等被中共吹嘘为卓有成效的防控手段竟然全部由地方政府任意实施。依法治原则,这些涉及全体国民的限制、强制手段原本必须由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定,不能由各地政府任意适用,而现状却是由各地政府甚至中共各级书记径直随意决定和适用。

    作为中共中级官员,代钦书记深得中共权力之三昧真火,不忘强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借机表现自己的政治敏锐和政治忠诚。当然,就像中共天津书记李鸿忠故作表演的“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之媚上忠诚一样,代钦书记意欲竭力表现的这种所谓忠诚也是对中共的,是对自己的上司的,而不是对人民的。其实,在正常的法治国家,疫情防控不过是民生问题,至多是社会问题,根本不是什么政治任务;只有在政治高于一切的中共那里,一切问题才都是政治问题,一切问题都被泛政治化,甚至某地接待区区一个歌星宋祖英也曾被当地书记虚夸为政治任务。

    既然边远地区的代钦书记强调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能认识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九省通衢的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两年前何以就忘了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何以就忘了掩盖疫情是重大的政治错误、是对人民的犯罪,就认识不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就忘了擅自动用公安强权掩盖疫情真相、打压医务人员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径?是忘掉2003年北京非典疫情初期北京市长孟学农掩盖疫情被罢官的教训吗?

    无法预测武汉肺炎疫情何时终结,也无法预测中共各级官员还会上演多少假防控之名、行滥权和反法治之实的活剧,这不,知名蒙冤律师李庄被困内蒙,强制隔离中仅仅发了一条微博就被公安上门非法训诫。有理由相信,一定还有第二个书记喊出“见一个抓一个”的霸王官话,就像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一定要重蹈孟学农的覆辙一样。中共权力运作的不公开、非法治、非程序化的本质,中共宁“左”不右的劣根性,中共扭曲的报喜不报忧之所谓“正能量”权力价值观,决定了它只能不断地重复相同的错误,并且未来仍会继续重复下去。

  • 从代钦书记要抓人看中共的强权人治嘴脸


    2021年10月下旬,内蒙古阿拉善盟下属额济纳旗武汉肺炎疫情突然加重,原中共额济纳旗委书记陈占云因疫情防控不力而被免职,中共内蒙区委决定中共阿拉善盟委书记代钦兼任额济纳旗委书记。按中共的权力运行逻辑,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是为了彰显重视,如1990年代中期中共北京书记陈希同被拿下时中共中纪委书记尉健行短暂兼任北京书记,2012年重庆王薄熙来被拿下时中共也曾安排副总理张德江短暂兼任重庆书记。地方上以上级职位兼任下级职位除了彰显重视之外,还有向更高层突击表现忠诚、可靠、卖力的政治动机。

    除了通过一把手的人事调整以显重视之外,临机受命的官员个人也必须格外表现出其个人的特别卖力,不仅要新官上任三把火,更要展示中共权力逻辑内在要求的那种宁左勿右的虚假强硬,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既要展现自己优于失职的前任,同时也要借机建功立业、为风头过后的迅速擢升积累筹码。身为中共中级官员,再晋升一步即可跻身副部级高官之列,代钦当然也免不了这种俗套。 阿拉善盟官方报道,10月26日上午,代钦到额济纳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强调要加强居民小区管控,严格落实封闭管理等项措施,严格管控人员流动,确保群众、游客足不出户,街上一律不得出现闲杂人等;要加强社会面管控,公安部门要抽调警力对沿街商铺、居民小区、游客滞留点等加强巡逻,对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见一个抓一个,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代钦的下猛药、说狠话、动狠手等高调极“左”姿态当然有利于他自己未来的晋升,只是,我们从他的这套组合拳里分明能够看到浓厚的“文革”气息,能够看到中共及其各级官员共有的“文革”人治、蛮横和强权思维,而看不到自由、民主、法治、人权思维。“闲杂人等”是对人民极度贬损的经典“文革”词语,“见一个抓一个”是赤裸裸的暴力行政和罪刑擅断。代钦书记所称“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所依之“法”到底是什么法律?天知道,大概是代钦书记自己天马行空、捉摸不定的想法吧!

    代钦的所言所行暴露了中共固有的强权傲慢和无法无天,内在逻辑是只要所谓目的正当就可不择手段,只要实体内容正当就可以罔顾程序正义,下级必须在上级的要求之上再加重砝码,必须比上级的要求更严苛,必须显得比前任、比同僚更极端、更极“左”,如此才能显得自己能力更强、政治更坚定、更加忠诚和可靠,这种执政模式和强权思维是中共这样的极权体制所固有的,在中共官员中极具代表性。

    网络检索发现,中共在2003年北京非典之后制定或修改过几部法律、法规,如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改的《传染病防治法》,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共国务院2003年5月在北京非典疫情期间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观这两部法律、一部条例,以及中共的刑法等法律,根本不见代钦书记狂呼烂喊的“见一个抓一个”、“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之法律、条例何在。

    既然如此,代钦书记满脑子所思所想的“见一个抓一个”的依据就只能是他书记大人脑袋里的想法了。的确,在中共官员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脑袋里,宪法、法律等等所有国法、所有他们自己颁布的法律统统抵不过他们所谓领导们、特别是各级书记们的想法。在中共那里,书记们的想法是最高地位、最有效力、最能立竿见影的法律。只是,中共书记们飘忽不定、信马由缰的想法就像毒副作用极强的药物,可以一时痛快,貌似立即奏效,却必然是饮鸩止渴,贻害无穷。如1983年中共的第一次严打,就是太上皇、幕后总书记邓小平在海边游泳时的拍脑袋杰作,一阵疾风暴雨,表面上社会治安立即好转,却因手段太猛、刑罚太重、冤案太多而埋下长远的隐患,并形成几十年如一日的对暴力治国的毒瘾式依赖,以至今日中共从上到下除了依靠公安的暴力之外,根本无法进行常规、和平的治理。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初中共湖北、武汉两级权力掩盖疫情真相的手法也正是指派与疫情防控并不直接相关的公安打先锋,非法传唤、迫害、恐吓李文亮、艾芬医生,串通央视编造虚假新闻,直至疫情传播全国、全球而再也无法掩盖,才被迫公开承认,后又莫名其妙地给李文亮医生强扣一个“烈士”头衔,企图粉饰自己最初掩盖疫情真相、打压专业医务人员的恶行。中共在七十多年的统治历史中不断上演此等笨拙、低劣的强权操弄手法,既害苦了中国人民又使中共自己一次又一次丢尽颜面、信誉枯竭,而中共却依旧乐此不疲,不肯改弦更张。中共统治对警察暴力的毒瘾式路径依赖就是如此的不可理喻和愚不可及!

    中共在疫苗接种问题上的欺骗性两面手法也体现了代钦书记的这种人治、官治和党治强权思维。一方面,中共国家卫健委多次公开表态疫苗接种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另一方面,许多地方却又罔顾疫苗未经三期临床试验、导致大量不明原因猝死之事实,公开强制接种,理直气壮地宣称要“应接尽接”,并公然采取要挟担任公职者等株连方式逼迫家人包括老人、小学生接种疫苗,而中共国家卫健委却只管空喊“自愿”,对各地强制接种甚至有公安出面强制接种的非法行为坐视不管。上海等地公然打着所谓“应接尽接”的旗号强制大学生接种,尽管很多家长明确反对子女接种疫苗,但孤身在外的年轻学子慑于校方压力而不得不被迫接种。这种中共国家层级唱白脸,好话说尽、虚与委蛇,地方各级唱黑脸、坏事做绝之现实,正是中共最擅长的双簧表演。中共的这种两面手法极具欺骗性,直至今日,每天聚集于中共国家信访局门前的无数访民仍然坚信“中央政策是好的,地方官员把经念歪了”。正是因为中国的底层民众如此的善良甚至愚昧,陈云才胆敢放言“中国的老百姓好管,饿死不造反”。

    除了各地毫无法律依据的“应接尽接”外,额尔纳旗等地本次疫情中又进一步强制实行所谓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的激进政策,不考虑有无必要,劳民伤财、不计成本。不参加核酸检测者健康码被强制由绿码变为黄码、红码,无法出行,此等为出政绩、为显政治可靠和忠诚的“文革”极“左”手法赤裸裸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而代钦书记等中共官员甚至整个中共官场却视为理所应当。

    武汉肺炎疫情已持续整整两年、跨越三个年头。中共自诩其疫情防控效果全球第一,却不敢回应疫情初期故意掩盖并放任疫情扩散全球的责任,拒不审视其疫情防控手段的人治、权治、反法治、反人权等等问题。在这两年到三年的疫情期间,人们没看到中共颁布过一部经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大规模的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小区封锁、健康码变红等等被中共吹嘘为卓有成效的防控手段竟然全部由地方政府任意实施。依法治原则,这些涉及全体国民的限制、强制手段原本必须由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加以规定,不能由各地政府任意适用,而现状却是由各地政府甚至中共各级书记径直随意决定和适用。

    作为中共中级官员,代钦书记深得中共权力之三昧真火,不忘强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借机表现自己的政治敏锐和政治忠诚。当然,就像中共天津书记李鸿忠故作表演的“忠诚不绝对就是绝对不忠诚”之媚上忠诚一样,代钦书记意欲竭力表现的这种所谓忠诚也是对中共的,是对自己的上司的,而不是对人民的。其实,在正常的法治国家,疫情防控不过是民生问题,至多是社会问题,根本不是什么政治任务;只有在政治高于一切的中共那里,一切问题才都是政治问题,一切问题都被泛政治化,甚至某地接待区区一个歌星宋祖英也曾被当地书记虚夸为政治任务。

    既然边远地区的代钦书记强调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能认识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极端紧迫性,九省通衢的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两年前何以就忘了疫情防控是政治任务?何以就忘了掩盖疫情是重大的政治错误、是对人民的犯罪,就认识不到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就忘了擅自动用公安强权掩盖疫情真相、打压医务人员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径?是忘掉2003年北京非典疫情初期北京市长孟学农掩盖疫情被罢官的教训吗?

    无法预测武汉肺炎疫情何时终结,也无法预测中共各级官员还会上演多少假防控之名、行滥权和反法治之实的活剧,这不,知名蒙冤律师李庄被困内蒙,强制隔离中仅仅发了一条微博就被公安上门非法训诫。有理由相信,一定还有第二个书记喊出“见一个抓一个”的霸王官话,就像武汉、湖北的书记马国强、蒋超良一定要重蹈孟学农的覆辙一样。中共权力运作的不公开、非法治、非程序化的本质,中共宁“左”不右的劣根性,中共扭曲的报喜不报忧之所谓“正能量”权力价值观,决定了它只能不断地重复相同的错误,并且未来仍会继续重复下去。

  • 流氓不可怕,就怕权力流氓化

    2021年10月25日北京市司法局下达京司审【2021】1191号《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谎称“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报请的《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审查意见书》,截至2021年8月30日,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已被依法注销满六个月。您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依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决定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同时装模做样另称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司法局及整个中共北京市委及北京市政府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名人权律师蔺其磊就这样被中共当局轻描淡写、非法却又“合法”地终结了律师生涯。

    在瑞凯所被中共北京市司法局非法注销之前十个月,2021年1月4日,蔺其磊律师于2009年发起设立并担任主任的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已被北京市司法局以“未参加202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为由非法注销,司法局亦假模假式地声称如对注销决定不服可向通州区法院起诉。

    自20118年6月起,北京市司法局及其下属的朝阳区司法局即以各种流氓、无赖理由拒不对瑞凯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全体律师进行所谓的年度考核(俗称“年检”),致使瑞凯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无法正常执业,尽管这种考核完全是非法的,因为中共司法部曾明确书面答复程海律师这种年检并不是对律师执业证书继续有效的确认,不参加年检并不影响律师继续执业,但中共公检法司(含监狱)等部门事实上却总是以未参加年检、律师执业证书未加盖司法局的年检印章为由拒绝接收当事人对律师的委托手续。

    在非法注销瑞凯律师事务所之前,中共司法局、主要是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曾多次无理要求蔺其磊律师主动注销瑞凯律师事务所,并许诺蔺其磊律师本人和瑞凯所其他律师均可转往北京其他律所执业。司法局的这一非法要求理所当然地被蔺其磊律师拒绝,中共北京市司法局遂于1月初单方面非法强行注销了瑞凯律师事务所。

    1月初,蔺其磊律师收到注销瑞凯所的决定后当即向通州区法院对中共北京市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搞笑的是,通州区法院收到并且拆封了诉状,却又将诉状重新打包退寄给了蔺其磊律师。

    流氓,真流氓啊,真正的权力流氓啊!国际主流社会称北韩等国为流氓国家(rogue state),通州区法院以及北京市司法局、朝阳区司法局也堪称流氓局、流氓院(rogue bureau,rogue court),流氓权力的本性原来到处都是一样一样的啊!

    有了前一次为瑞凯所被非法注销、起诉流氓局而被流氓院以流氓手段退回诉状的荒诞经历,不知蔺其磊律师还有无心气再跟流氓法院和流氓局玩一次捉猫猫的死循环游戏?网传蔺其磊律师已蓄发明志,对中共司法流氓局和流氓院进行无声的抗议,并启用别名“初心”,寓意对中共的法律彻底丧失了最初的信心。未知“初心”之名会否被中共认定为寻衅滋事?

    大陆民间有言“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其实流氓有文化也不可怕,最怕流氓权力化,最怕权力流氓化。当今流氓权力化和权力流氓化的巅峰是北韩金三胖家天下,而中国古代流氓权力化的第一个代表是刘邦,这货不仅往知识分子的帽子里撒尿,在项羽要烹煮刘邦他亲爹时,更居然笑嘻嘻地说“你尽管煮吧,煮好了分我一碗羹”,差点把项羽气得发疯又大笑;另一个权力流氓化的祖师爷是土包子和尚皇帝朱元璋,早年饱受欺凌,尝尽世间冷漠,导致心理变态,一生挖空心思屠杀功臣、梃杖百官,密织特务网络,侦缉人民、窥探大小臣工,使得大明成为中国最劣质的封建皇朝。

    尽管一定还会被流氓院退回诉状,我们还是建议蔺其磊律师再次起诉流氓局,多给流氓法院流氓局留下一笔历史负债,以供后人了解21世纪二十年代中共自吹的最好的法治、最好的民主的庐山真面目。

    以搞笑的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所聘用之非法而“合法”理由注销人权(维权)律师的执业证书,是“709”大抓捕后中共流氓局迫害人权(维权)律师的标配手法。2018年8月9日,北京市司法流氓局以这一非法的“合法”理由注销了程海律师的执业证书,而程海律师当年7月30日已与北京良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用合同,可门头沟区司法流氓局在收到程海律师的调动申请后,竟厚颜无耻地腆着屁脸要求程海律师撤回申请;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司法流氓局以这一理由非法注销了刘晓原律师的执业证书,而在注销之前流氓局竟无耻地在网络调动申请程序上施以无赖手法,使得刘晓原律师无法启动网络申请程序。上海彭永和、北京王宇等人权律师也都自主联系了律师事务所,却均被流氓局暗中对拟聘用他们的律所进行恐吓,致使他们六个月内被无律所接收,蔺其磊律师原本也能自主联系并转往北京的律所,可北京市、朝阳区两级司法流氓局却横加阻挠,于是三位律均以同一非法而“合法”的理由被流氓局们注销了执业证书。除注销执业证书外,山东李金星、袭祥栋,四川卢思位,河南任全牛等人权律师更被流氓局们罗织罪状吊销了执业证书,当然更是复议、申诉无门,李金星律师向“709”大抓捕发起者、而今已成阶下囚的傅政华所把持的中共司法流氓部提起复议,流氓部竟堂而皇之地拒不回复,卢思维律师向成都的流氓法院对四川司法流氓厅提起诉讼,流氓院不仅拒不受理,其法警甚至更对卢思维律师动起手来。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权力,就怕权力流氓化啊!

    这,就是中共自吹自擂的最好的法治和民主!

    中共流氓法院和流氓司法局的流氓本性与刘邦、朱元璋、北韩金三胖相比,谁更胜一筹呢?

    中共当局各权力部门不仅在内部对人民大耍流氓,对律师大耍流氓,对数千万访民大耍流氓,对许章润教授等知识精英大耍流氓,对整个民间社会大耍流氓,把合法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女律师张展关进监狱,把披露武汉肺炎疫情真相的市民方斌强迫失踪,而且还越来越明目张胆地在国际社会大耍流氓,如外交流氓部以华春莹大妈为首的男女战狼发言人们对国际媒体撒起谎来无不胸有成竹—华大妈面不改色心不跳,尽管难掩内心虚弱、不由自主地眨巴着俩眼;男战狼耿爽在联大会议上撒谎竟至各国使节纷纷“败退”,却仍能故作胸中自有雄兵百万状,面对仅剩他一个的空荡荡大厅和满屋空气唾沫横飞、自娱自嗨。

    服不服?真服!不服不行啊!

    对中共及其权力的流氓本性,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该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了!中国民间各界,数千万底层访民,该放弃对中共的幻想了;国际主流社会需要痛彻思考该如何迎击中共的公然挑衅,不能继续听之任之了。否则,整个国际民主法治社会,欧洲、北美、澳洲、亚洲日韩等国,将铸下难以逆转的历史性错误,欧美各国对纳粹德国绥靖、导致二战灾难的一幕恐将重演,勿谓言之不预也!

  • 新条例为构建北韩化局域网再添新砖

    2021年11月14日,中共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对“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即俗称的“墙”)作出了具体的定义,并明确禁止“翻墙”。而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等等多条对“违法翻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这些条规看到,中共正加大严酷打压通过互联网冲破防火墙即“翻墙”来获取信息,着力借鉴北韩金氏王朝严控信息的统治宝典,努力促成去互联网化,加速打造中国局域网的图谋。

    《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此中所谓“维护国家安全”其实是维护政权安全,也就是维护中共极权统治的安全。至于其中提到的所谓“保护个人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那纯粹是欺世盗名,因为通篇只有对个人获取信息的限制,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出台这种条例本身就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还竟言保护。

    《条例》中对个人及组织获取与传输网络数据列出了种种明细禁制,严控个人及组织与境外网络交流,并将这种互联网交流纳入了官方审批范围,也就是说公民上网获取信息与交流信息将被设置准入程序,需要得到备案审批。如此公民信息获取、知情权、交流权、参与权、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等等基本人权,事实上已经被剥夺殆尽。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予以阻断传播。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提供用于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的程序、工具、线路等,不得为穿透、绕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传播推广、支付结算、应用下载等服务。

    本条规定将多年来中共一直面对世界质问信息封锁而遮遮掩掩的防火墙,通过“数据跨境安全网关”表述出来,承认网络管控的存在与严密。条规明确禁止个人与组织提供穿透网关,即“翻墙”的软件工具与服务,为长期来不断强化打压全国各地上网翻墙人士提供起明确的法规,给各地执法封锁与镇压获取外网信息人员递刀发枪,为进一步掀起全国严打网络“翻墙”运动而提供法条支持。

    《条例》中第六十六条个人和组织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互联网平台运营者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上一些条规明确列出了对个人与组织提供翻墙穿透相关服务及获取与传输交流数据的处罚,其中从罚款,到停业吊证,到定罪,显示着中共打击获取外网信息及与境外交流信息的严酷手段。暴露着中共恐惧、防范公民了解获取更多真实信息的阴暗心态。

    《条例》中第七十二条(十一)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是指阻断访问境外反动网站和有害信息、防止来自境外的网络攻击、管控跨境网络数据传输、防范侦查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重要安全基础设施。(十二)公共信息是指数据处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公共传播特性的信息。包括公开发布信息、可转发信息、无明确接收人信息等。

    本条规将网关与数据信息作了解释说明,让人看到《条例》禁止的广泛性与日常性,即公民今后上网任何信息交流都随时可能面临被处罚,而意欲了解更多真相的网络搜集材料也随时面临以“翻墙罪”入刑。

    从本次《条例》有关条规可以看到,中共当局苦心孤诣要封锁互联网,要将中国出离于世界互联网之外,要严控公民与世界其他国家交流联系。中共当局这种行径是不仅公然违反国际公约,也违反中国宪法,是与人类文明发展潮流相背,必将为历史前进所淘汰。

    民生观察 2021年11月20日

  • 徐秦家属遭到威胁逼迫要求离婚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0日消息】本网获悉,11月19日收到几个朋友发来信息说,徐秦从11月5号被扬州高邮当局批准逮捕后收监关押在扬州看守所,徐秦被带走后徐秦老公汤志第一时间把信息告诉了徐秦的其他亲人及其委托律师,高邮国宝师林清将徐秦的爱人汤志非法关押两个小时进行辱骂,恐吓,期间师林清将坐在椅子上年近六旬的汤志掐喉咙摔倒在地,导致汤志肩部受伤,随后师林清通过微信转给汤志200元(作为医药补偿)。

    徐秦被抓埔关押后汤志两次给徐秦被关押的看守所账号存钱,但是一直没有被动用过,知情朋友致电扬州看守所0514-87838080转8605询问,看守所人员表示”存款不是想使用就使用的,有很多规定,要达到文明号房,达标号房,才能使用等等”。

    最近扬州高邮国宝师林清多次骚扰徐秦老公汤志,多次威逼汤志与徐秦离婚,再威逼不成的情况下,又威逼汤志的哥哥劝说汤志与徐秦离婚,并且扬言汤志不离婚,就让汤志的哥哥”不好过”,当局这一违法行为目的就是想让徐秦处于孤立无援境地,师林清口口声声说他抓徐秦是为了”能给政府交代”,那么他殴打徐秦老公、威逼汤志与徐秦离婚也是”政府”让他做的”交代”吗?。

    徐秦在2018年1月31日,当时准备申请旁听隋牧青律师被吊照听证会时,被警方突然限制自由,之后一直遭跟踪与监控;

    徐秦在2018年2月9日在从扬州高邮到昆山的途中被警方带走,家人多方打听才得知被扬州市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8年3月15日,其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要求会见,遭到警方拒绝,但被告知其已于3月11日由刑拘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8年3月21日,又被追加罪名,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继续扣留,且不准律师会见;再次被捕,皆与其近年来坚持关注人权问题,后又积极组织联署声援维权律师余文生,以及为维权公民徐琳筹款等活动有关。

    从2018年8月31日,江苏扬州当局做出取保释放回家,以监视居住一年,从2018年取保释放后徐秦回到家里没有得到自由,反而公、检、法乱用职权,都用了监视居住一年的”条款”对徐秦进行了长达三年的管控,所有的”延期”用完之后,又回到辖区派出所监视居住半年,期限是2021年11月7号到期,在监视居住还有两天到期的情况下徐秦再次被批准逮捕,现关押在江苏扬州看守所。

    本网将继续关注徐秦的后续情况,同时关注徐秦的家人及老公汤志的人身安全状况问题的严峻环境。请江苏扬州高邮当局不要再滥用职权违法骚扰家人与爱人汤志的正常生活,再次关注看守所剥夺徐秦的购物的自由权利,任何涉嫌在押人员购需要的日用品是法律赐予的权利,任何看守所领导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拘押人员购物的权利。目前司法、公安,检察院都在进行督查与自查自纠清查周永康余毒,严谨滥用职权、各公安机关严谨用私刑酷刑等非法行为。但是扬州国宝师林清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非法行为呢?请江苏扬州当局清查整顿行动落实到位不要让及个别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影响到江苏公安部门的整体形象。

    国宝师林清电话:15052579301
    扬州市国宝支队电话:0514-87031370,0514-87031380

  • 北京瑞凯律所律师转所维权行动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20日消息】2021年11月15日,北京律师蔺其磊就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对他提出的“本地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起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由于疫情原因诉讼材料采用邮寄的方式。

    2021年10月31日,蔺其磊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北京市司法局以蔺其磊律师所在的瑞凯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及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为由,注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书。蔺其磊不服该决定继续上诉。

    蔺其磊说:“2021年10月31日8时许,我收到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注销蔺其磊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瞬间我挺直了腰杆,终于被注销了,其实从2018年6月1日我被刁难不与年度考核时就已经注销了。末尾赫然写到‘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字样,我轻蔑地笑了。”

    “针对北京市司法局违法注销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书,我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书面答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组提出投诉控告均不予处理。”

    蔺其磊说:“我已经初心了(初步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简称“初心”),北京市司法局明显违法作出行政决定,堂堂的首都级法院竟然连起诉材料都不敢收,不知道他们天天上班时该如何面对那个熠熠生辉的金色国徽?”

    “无耻的行为,连法律都没法阻挡它,而且法律还为其站台护航,我辈又奈如何!长发披肩法仍羞,平心不改续揭丑!”

    蔺其磊表示:“2021年11月15日,针对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针对我提出的‘本地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置之不理的行为,因为疫情原因,我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邮寄提出行政诉讼!维权系列一组一组相继推出,法律程序一个一个次第展开。我,长发已披肩;法,律门仍虚掩!”

    据悉,蔺其磊曾是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因长期代理多种政治敏感案件,遂遭致中共的打压和报复,将其律师执业证吊销,这是中共当局打压人权律师的惯用伎俩。

    蔺其磊曾在去年的12港人案中,接受香港大学学生郭子麟的家属委托,不过,当时12名港人均获安排官方代表律师;蔺其磊也曾是“709”案代理律师,以及中国民主党创始人之一的秦永敏先生的代理律师。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蔺其磊,男,汉族,身份证号410621197011171570,电话:13366227598,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砖角楼南里17号楼8单元602室。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5号,局长:倪东新,电话:010-65094861

    请求事项:

    1.请依法判决被告依法受理原告“本地执业机构变更”的申请并尽快办理原告的该申请。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司法局作出京司审(2021)17号《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注销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在该律师事务所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原告在接到律所注销通知后,积极寻找合适律所办理转所事项,在6月22日(注销律所后的第五个月零十八天),原告与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上无原告登记信息,本地变更执业手续无法在网上操作,6月24日原告把所有转所申请材料邮寄给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重塑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形象。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蔺其磊
    2021年11月15日

  • 福建冤民联名质疑教育整顿线索查结率群众满意率

    【民生观察2021年11月19日消息】日前,福建某官媒发布了一个消息:截至8月18日,福建省教育整顿办已办结群众举报线索9137件,查结率达94.02%,此次整顿结果得到全国教育整顿办和中央第八督导组的肯定,群众满意率达99.08%。

    为了证实福建官媒的上述统计数据,福建上百维权人士及冤民联名发声,用实名来揭开上述数据的虚假。

    联名统计到2021年11月18日下午5点,已经有108位福建冤民自发参加发声。大家纷纷表示,自从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督导以来,福建这边是雷声大,雨点小,基本就是在作秀,走过场。对于大家的投诉和控告,没有一个人收到书面回复,对于办结情况更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如此弄虚作假,走过场,所谓群众满意率可想而知。

    福建众多维权人士的冤屈都缘由于政法队伍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纠、枉法裁判,充当保护伞,政府拆迁腐败等各种不公造成。虽经过多年,甚至十几、二十年的维权,一直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反而在正常维权中遭受地方政府的各种报复和迫害。例如,集体获刑的就有2013年11月北京美使馆告洋状案,2016年9月的福州大抓捕案,2017年北京府右街中南海告状案,2018年福州9.12鞭炮案,个案更是数不胜数。

    福建政法机关对维权人士的诉求,不是依法予以解决,依法办结,而是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以欲加之罪反加以迫害。冤民经过这么多年长时间的维权,反而是越告越冤。从而造成冤民对福建司法的极度不信任,甚至对国家的公信力都产生怀疑。那么94.02%的查结率从何而来,99.08%的群众满意率又是如何测评?

    为此,福建众多冤民强烈请求全国政法队伍整顿教育办公室,中央政法委,国家信访局,中央监察委,公安部对福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存在造假瞒报,欺上瞒下,制造冤假错案,打击报复受苦受难维权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彻查,不要让福建抺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号召和决心,杜绝出现第二个欧金中,让公平正义照亮全福建。

    以下是自发参加联名的福建冤民名单:

    87、林祥官,男,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18959165897
    88、吴宏福,男,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下井村,电话:13609506870
    89、陈丽宝,女,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东瑶村西园旧西路15号,电话18050020113
    90、洪旺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洪塘村人,手机号13850597391。
    91、刘国清,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康山村181号,手机18006069897
    92,翁雪娇,女,福洲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天马佳园电话:13635260857
    93、蔡亚来、女,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电话:13860843678
    94、叶珍华,男,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溪西村涵仔材第二组41号,电话15060956163
    95、陈火炎,男,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芸美村西区23号,电话18144129790
    96、郑丽英,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代溪镇后章村,电话18850409358。
    97、林依妺,福州仓山区城门镇,电话13696823477
    98,刘建新,男,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现在看守所,电话:18396530517
    99、李穗财,福建省屏南县熙岭乡岭里村82号,电话13774536745
    100、洪开垦,男,厦门市翔安区凤翔街道,电话13606927770
    101、吴本国,男,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电话:13559168322.
    102、徐钟富,男,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岐头村岐头12号,电话18350158061
    103、黄美金,女,福建漳州榜山镇福过村庵33号。电话:15060584116
    104、杨礼忠,男,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电话:13328200628
    105、吴成智,男,厦门市思明区,58岁,电话13003916868
    106、陆惠平,女,福建省屏南县翠屏北路197号,电话13313726069.
    107、陆宗并,男,福建省屏南县翠屏北路197号,电话13313726069.
    108、黄志球,女,福建省屏南县翠屏北路197号,电话13313726069
    109、吴秉光,男,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宜安路74号,案发地福建省福清,电话:939513475,电话:17805976525
    110、魏贤芳,男,福建平潭海坛片区,电话:18106049989
    111、林友肝,男,福建平潭县沃前土库山友肝石子场民企家.林友肝平潭海坛片区,电话:15060170882
    112、郑丽英,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代溪镇后章村,电话:18850409358
    113、洪松港,男,福建省一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下陈177号,电话:13656087828
    114、洪添池,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下陈3号,电话:13709366411
    115、洪松辉,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下陈176号,电话:17365123842
    116、洪永亮,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下陈49号,电话:15960694001
    117、洪木坤,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上洋村下陈150号,电话:13774754896
    118、杨春展,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龙江新苑,电话:18859663268
    119、金其城,汉族,男,46岁,现住福建省宁德市福鼎,电话:13385055995
    120、赵立进,男,福建省平潭县海坛片区,电话:18559916639
    121、陈松俤,男,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坛片区,电话:13950473268
    122、赖永德、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秋坑村尾厝24号,电话13159130388
    123、蒋司令,男,福州市台江区,电话:13799424711
    124、张木金,男,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电话:15260127048
    125、张念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岭刀村,电话15375778513
    126、林潭,男,福建省福州市連江县晓沃镇道沃村,电话:15659159039
    127、傅美香,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电话18760500225
    128、金其城,男,46岁,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山前办事处通和路3幢11号老门牌,电话:13385055995
    129、郭龙营,男,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碧一村(石壁村)三组,电话13159033029
    130、李将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街道办事处桑林村东埔井自然村,电话15159706805
    131、黄荣源,男,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前黄村前黄146号,电话:15377963856
    132、郑镇生,男,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旧城村楼仔18一1号,电话13959618552
    133、林嘉棋,男,福建福州人,冤假错案一直伸冤无门,电话:13015777791
    134、雷宗林,男,福州市晋安区溪镇板桥。电话:15080459747
    135、林军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电话13665033819。
    136、蔡光钗,福建尤溪县洋中镇坪坑村牛头坪2号。电话18046489912
    137、唐建榕,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电话15059176710
    138、张清来、陈桂花,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互助村,电话15260370496,
    139、林图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大寺后71号,电话1395952217
    140、戴清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关镇邮电局宿舍101室,电话18159225363
    141、林秀霞,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玉斗镇红山村,电话15392199633
    142、刘淑丽,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街,手机13107856712
    143、曾秀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涂寨街14号,手机18350750393
    144、郑亚勤,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村,手机18959933807
    145、任锦龙,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后任村,手机18359474994
    146、郑爱琴,泉州市惠安县号螺城南阳路203号5幢601室,手机15377970089
    147、张贤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东环南路,郑家墩新村二巷11号,电话13959311362
    148、吕江波,男,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人,电话13805988763
    149、陆祚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宝山路长兴巷18号,电话:13959311257
    150、陆代金、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宝山路长兴巷18号、电话:18150226623。
    151、池敬州,男,福州市晋安区东山新苑一区二座2806室,电话13625022709
    152、伍梅英,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电话13675043959
    153、袁照华,男,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春风苑一区二座1106室,电话:13959197632
    154、陈玉燕,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联建村村民。电话:13075932732
    155、陈桂花,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互助村,电话15260370496,
    156、陈气,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电话18305961622
    157、陈芳,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电话13850179716
    158、陈和平,男,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烟台西20号。电话:13665007857
    159、陈爱琴,女,福建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烟台西20号。电话:18659103187
    160、陈华容,男,福建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心田路75号。电话:18850387284
    161、林建云,男,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上店村一区27号。电话:13675086337
    162、邹美玉,女,77岁,福建长乐区黄石村对面黄石村委会门口义塘街68号,手机13960830256
    163、王国顺,男,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际塘村,电话18965912265
    164、杨车水、陈秀兰夫妻,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三香里68号,电话13806017388
    165、郑清标、男、福建省龙海区颜厝镇路边村桥埔56号、电话:13709333795
    166、陈建兴,男,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像园路55-34-8,电话13788873811
    167、陈步筹,男,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南屿镇南前村千山兜7号,电话:13506987143
    168、曹子斌,福建宁化县江下103号,电话:18960539768
    169、邱金凤,女,住此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水南宝山路16号8栋,电话18359931780
    170、唐玉英,女,福建福州市台江区电话13400570283
    171、罗丽华,女,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电话:13314948172
    172、林光高,男,福建省平潭县金井湾片区,电话:15985773716
    173、林嘉棋、男、福建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117号13-506,电话:13015777791
    174、叶钟,男,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电话:15306910221
    175、黄香金,女,福州市闽候县南屿镇,电话13625055743

  • 联署名单 给张展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治的呼吁书

    (2021年11月18日更新,共405人)

    上海市司法局局长、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们作为公民,作为张展的朋友,作为钦佩张展良知的人,一直在关注张展的身体状况,最近从网上看到张展的哥哥所写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得知张展身体已经命悬一线,我们非常忧虑。为防止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写一封信给您,表达我们共同的诉求:那就是对张展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同时对其进行紧急救治。

    张展一直绝食,这不是我们这些关心张展的人愿意看到的局面,我们也曾通过不同渠道劝说张展停止绝食保重自己来日方长,但张展有自己的信仰和坚持,从辩护律师和家人会见后透露的信息,结合张展的性格看,在判决前张展绝食并非为了获得轻判的结果,判决后张展也不是为了获得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结果。张展更为纯粹,她就是通过绝食单纯地表达对迫害的不服。

    假如张展真的有罪,哪怕她自己认为无罪而绝食,形销骨立生命垂危,从安定法秩序的角度,我们也不会附议对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也不会呼吁您给她全面身体检查和紧急救助。

    但是,张展是无罪的。

    张展是一个逆行者,在很多人惶恐的逃离武汉时,她却只身去了武汉,这种勇气殊为难得,如果是在民族危亡时,像张展这样的人才能毁家纾难取义成仁,可以说张展这种人是一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张展在武汉时,大多数时间她只是静静地记录,记录武汉市民疫情下的生活,偶尔会帮助发一点求救信息,丝毫没有干扰政府的防疫救灾工作。她在疫情期间扮演的角色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民记者,这样的行为怎么就寻衅滋事了?

    在大灾大难面前,哪怕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需要公民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民逆行去灾难现场,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鼓励的行为,不仅客观上有助于救灾,而且也在塑造一种互助友爱的社会氛围,后者可能更为宝贵。对张展这种完全无害只有助益的行为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是不义的。

    我们说张展的无罪,不仅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无罪,也是实在法意义上的无罪。张展无害的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张展对迫害的不服从在法理情三方面都能站得住脚。

    张展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她很谦卑的看待自己,在武汉期间的行为低调谦和不事张扬,将自己隐身于其中,没有什么世俗功利的想法。如果不是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公检法对她抓捕、迫害,没有多少人知道她。这是个事实,说出这点无损于张展的形象,张展就像一颗埋在海沙里的珍珠,别人是否发现她识得她,她都仍然是一颗珍珠,她自己也毫不在意。

    张展现在获得的国际国内的广泛关注都是拜上海有司滥权枉法所赐,今天张展身体命悬一线,如果真的发生了死亡的悲剧,这必将会有一场国际国内谴责控诉的狂飙,那时没有谁是赢家。张展的父母失去女儿,我们失去朋友,中国失去一个优秀的公民,而你们上海公检法司将会背负永恒的历史罪责。

    张展是一位你们从未见过的硬骨头,在她的字典里没有苟且这两个字,为了抗议对自己的迫害甚至不惜决志殉道,这是一个你们需要直面的现实,不要再拖延试图令她屈服,那只会进一步摧垮她的身体。我们迫切请求你们尽速给张展做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的救治,以免贻误救治的时机。

    我们之所以要求在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之前,给张展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并给予紧急救治,是因为我们不仅认为她应当被释放,更应当健康的活下来,而不是像一些良心犯那样在弥留之际才获准保外就医,几天后死亡而让迫害者逃脱历史的罪责。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因为张展本来就是无罪的,因为张展被抓捕前是健康的,而贵局负有保障被羁押者身体不至于垮掉的职责。

    公元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署名征集信箱:shifangzhangzhan@gmail.com

    1.唐吉田,人权律师
    2.谢阳,人权律师
    3.王宇,人权律师
    4.王全璋,人权律师
    5.李大伟,不能执业律师
    6.马连顺,律师
    7.刘书庆,律师
    8.钟锦华,律师
    9.王清鹏,基督徒
    10.张建中,天津公民
    11.王素娥,辽宁营口公民
    12.林斌(望云和尚),佛教僧人
    13.罗胜春,纽约
    14.刘珏帆,纽约
    15.吴绍平,律师
    16.陆辉煌,广西公民
    17.林生亮,深圳公民
    18.陆祚钰,福建屏南公民
    19.王木木,武汉公民
    20.任全牛,人权律师
    21.唐荆陵,人权律师
    22.高健,公民记者
    23.王剑虹,人权义工
    24.姜建军,公民
    25.龙克海,甘肃公民
    26.刘飞龙,公民
    27.张毅,武汉公民
    28.薛仁义,重庆公民
    29.李燕军,公民
    30.张慧青(左手墨迹),时评人
    31.刘永平,江西公民
    32.DanXu,加拿大公民
    33.林应强,福州冤民
    34.李青,公民
    35.李晓玲,公民
    36.林大刚,浙江台州公民
    37.庄磊,福州公民
    38.蔺其磊,人权律师
    39.张华,福州公民
    40.曹雅学,人权倡导者
    41.傅希秋,牧师
    42.陈泰和,律师
    43.王瑞琴,前政协委员
    44.夏业良,学者
    45.陈思明,湖南公民
    46.文东海,人权律师
    47.王龙得,中国最年轻律师后
    48.刘星,河北邢台公民
    49.韩良,重庆公民,独立人大代表参选人
    50.王金龙,公民
    51.张敬同,北京公民
    52.孟元新,公民
    53.袁哲,天津籍现居美国
    54.刘士辉,律师后
    55.黄子茵,美国
    56.豆吉福,甘肃嘉峪关公民
    57.邹容,前媒体人
    58.胡平,纽约
    59.茉莉,瑞典
    60.张海峰,被失业记者
    61.何艳,广西公民
    62.项文寅,上海公民
    63.王扣玛,上海公民
    64.段春芳,上海公民
    65.汪国保,南京公民
    66.王蓉文,成都公民
    67.袁奉初,湖北公民
    68.肖书君,黑龙江公民
    69.尹登珍,湖北公民
    70.郭荫起,吉林公民
    71.肖蕴苓,吉林公民
    72.杜红,内蒙古公民
    73.潘彤,内蒙古公民
    74.宋玉杰,辽宁公民
    75.谢惠好,上海公民
    76.陆立明,上海公民
    77.陈燕燕,上海公民
    78.聂书伟,山东公民
    79.刁继军,河南安阳公民
    80.余凤莲,四川公民
    81.余仿堂,四川公民
    82.虞春香,上海公民在美国
    83.张全胜,天津公民在美国
    84.刘巍,人权工作者
    85.牛领钗,河北公民
    86.裴国动,河北公民
    87.张关库,沈阳冤民
    88.张德娟,沈阳冤民
    89.黄光玉,湖南冤民
    90.于红,湖南冤民
    91.王力国,黑龙江公民
    92.杨兰芝,辽宁冤民
    93.周业明,湖北公民
    94.彭锋,湖北公民
    95.吴继新,江苏冤民
    96.于艳华,江苏公民在泰国
    97.赵国莉,广东冤民
    98.袁佩维,广东冤民
    99.黎容好,广东冤民
    100.王文卿,宁夏冤民
    101.汤权秀,江苏冤民
    102.武中华,江苏冤民
    103.李龙,江苏公民
    104.孙延松,江苏冤民
    105.袁爱香,江苏冤民
    106.周福芳,上海冤民
    107.王蓉华,上海冤民
    108.刘淑珍,上海冤民
    109.陈伟华,上海冤民在日本
    110.张振敏,辽宁寃民在美国
    111.颜兰英,上海冤民
    112.郑立逵,上海冤民
    113.王作香,辽宁冤民
    114.吕龙珍,上海公民
    115.赵建,山东公民
    116.张小玉,河南公民
    117.刘先枝,河南公民
    118.景山,山西公民
    119.刘京新,山西公民
    120.程淑敏,山东公民
    121.何针尖,江苏公民
    122.邢鉴,河南公民在新西兰
    123.孟宪奎,辽宁公民
    124.陈海,四川公民
    125.李玉,山东公民
    126.魏允华,江苏冤民
    127.竺海江,浙江公民
    128.罗玉瑛,南部县公民
    129.谢燕益,律师
    130.戚惠民,杭州公民
    131.刘建军,北京律师
    132.姜家文,辽宁公民
    133.田小冬,吉林公民
    134.王燕,四川公民
    135.杨兴才,新疆公民
    136.郭春平,河南公民
    137.蒋日生,福建公民
    138.覃迈财,公民
    139.江天勇,人权律师
    140.刘少明,公民
    141.郭武胜,武汉公民
    142.黎学文,作家
    143.郑天瑛(浮萍),四川公民
    144.陈金奎,迪拜
    145.黄于阗,基督徒
    146.魏水平,广东公民
    147.申有连,人权捍卫者
    148.麦苇,广东公民
    149.孙小琴,上海公民
    150.查建国,北京公民
    151.李英之,北京公民
    152.哎乌,人权支持者
    153.丁凝(无花果),伊斯兰学者
    154.戴保焱,山东公民
    155.王志勇,牧师
    156.吴丽岚,公民记者
    157.李保军,山东公民
    158.周作升,大连公民
    159.赵长福,江苏公民在泰国
    160.界立建,山东冤民在美国
    161.王靖渝,重庆公民在荷兰
    162.刘贻,牧师
    163.伍立娟,湖北公民
    164.李学惠,北京公民
    165.殷玉慧,黑龙江公民
    166.张继新,吉林公民
    167.王林青,天津公民
    168.闫春凤,吉林公民
    169.隽洪宝,山东冤民
    170.吴铁震,山东冤民
    171.赵书丹,大连公民
    172.翟凯,南京基督徒
    173.郑建慧,天津公民
    174.邱蓓,上海公民
    175.陈贤孝,温州公民
    176.熊海旭,上海公民
    177.马剑,山西公民
    178.宋雨桐,基督徒
    179.郭勤,山东潍坊公民
    180.章海颜,成都基督徒
    181.陆显云,湖南怀化公民
    182.孙亮,江苏公民
    183.梁荫权,广州公民
    184.祝忠孝,辽宁朝阳公民
    185.林远芳,福建晋江公民
    186.陈强,上海公民
    187.侯建军,大连公民
    188.唐爱民,湖南娄底公民
    189.田发全,陕西汉中公民
    190.吳雄,武汉公民
    191.孙伟,济南公民
    192.张红旗,上海公民
    193.秦勇,青岛公民
    194.袁英,重庆公民
    195.朱永华,上海公民
    196.李维舟,广东公民
    197.钟汉能,武汉新冠罹难者家属
    198.冯士彦,江苏学者
    199.朱汐,山东公民
    200.艾晓明,武汉学者
    201.徐游,江苏学者
    202.ProfessorStuartRussell,国际人民律师协会(IAPL)
    203.阿古智子,日本学者
    204.李彼得,基督徒
    205.李海霞,重庆公民
    206.陈立群,美国
    207.张超,道果法师
    208.林潭,公民
    209.晏奇恩,美国加州基督徒
    210.申凌,基督徒
    211.童朝平,律师
    212.马新立,北京公民
    213.那德朋,黑龙江公民
    214.李小玲,广东公民
    215.徐佩玲,上海公民
    216.杨洋,辽宁公民
    217.赵春红,河北公民
    218.欧阳经华,湖南公民
    219.赵昕,公民
    220.鲜于桂娥,美国
    221.DianaZhang,新西兰公民
    222.李晓萍,基督徒
    223.王大卫,公民
    224.罗峙,公民
    225.陈勇芳,深圳公民
    226.赵卿,公民
    227.袁宇峰,公民
    228.李蔼菲,香港
    229.张子云,美国
    230.王泽国,公民
    231.易刘飞,基督徒
    232.查一亮,上海基督徒
    233.胡海波,衡阳公民
    234.刘因全,美国洛杉矶
    235.刘因明,加拿大温哥华
    236.刘海伦,美国洛杉矶
    237.武朝红,美国洛杉矶
    238.刘应春,重庆公民
    239.RaymonTam,广东公民
    240.王家伟,东莞公民
    241.帅仁兵,湖北潜江公民
    242.曾昭平,广东公民
    243.倪金方,江苏公民
    244.郑志鹏,广东惠州公民
    245.赵兰,山东日照基督徒
    246.许春伦,重庆公民
    247.刘芬萍,大连公民
    248.吉春喜,陕西公民
    249.覃秀红,基督徒
    250.LauraMinniti,意大利
    251.宣斌,昆明基督徒
    252.马波,北京公民
    253.舒扬,广州公民
    254.汪连兴,温哥华基督徒
    255.李白凤,河南公民
    256.崔广武,重庆公民
    257.薛明凯,人权观察
    258.孙君毫,天津公民
    259.戈觉平,江苏公民
    260.李晓明,澳洲
    261.戴金庆,上海公民
    262.周红宝,上海公民
    263.宫敏庚,上海公民
    264.周国淮,上海公民
    265.周国华,上海公民
    266.陈杏娟,上海公民
    267.丁德元,上海公民
    268.谈兰英,上海公民
    269.吴玉芬,上海公民
    270.陈元康,上海公民
    271.徐双泉,上海公民
    272.傅财发,上海公民
    273.梁斌,上海公民
    274.陈解明,上海公民
    275.耿心光,云南公民
    276.石云生,云南公民
    277.聂科尔,上海公民
    278.李治平,上海公民
    279.汪建华,上海公民
    280.章华麟,上海公民
    281.沈兆华,上海公民
    282.沈麒豪,上海公民
    283.岳剑,上海公民
    284.林淞滨,广东汕头公民
    285.张皖荷,杭州公民
    286.冰风谷,杭州公民
    287.杜全才,河北冤民
    288.黄美娟,深圳维权公民
    289.卢云飞,江苏泰州公民
    290.段宇泽,长沙公民
    291.蒲建辉,江苏无锡公民
    292.姬原,湖南公民
    293.刘勉湘,江西公民
    294.陈国辉,广东公民
    295.刘军,四川公民
    296.王孔,常德公民
    297.石磊,山西公民
    298.李新华,新疆公民
    299.巴艺华,基督徒
    300.张欣,浙江公民
    301.张道达,福州公民
    302.张勇,福州教师
    303.朱亚球,设计师
    304.孟卫东,陕西宝鸡基督徒
    305.刘阳,四川遂宁基督徒
    306.范事顺,河南濮阳公民
    307.王忠厚,泉州公民
    308.许嗣新,山东公民
    309.潘传贤,湖北公民
    310.宋晓兰,山西太原公民
    311.吴奇锋,云南居民
    312.王定邦,上海公民
    313.李辉,陕西公民
    314.肖玉辉,惠州公民
    315.钟文俊,湖南新化公民
    316.冯冬莉,杭州公民
    317.朱涛,河南焦作公民
    318.杨林,公民
    319.吴如明,上海公民
    320.廖世尧,福建三明公民
    321.冯文威,惠州公民
    322.殷云,湖南涟源公民
    323.谢志明,济南公民
    324.张翼翔,河北保定公民
    325.王智勇,北京公民
    326.黄苹,昆明公民
    327.赵一湘,湖南公民
    328.赵奎平,北大无线电系78级
    329.孙宁,北大87级
    330.张海水,南昌公民
    331.MichaelXu,加拿大基督徒
    332.袁朝晖,北京公民
    333.金晓梅,基督徒
    334.谭兵林,湖南公民
    335.布布衣,河北公民
    336.项锦锋,广东公民
    337.郝胜前,河北唐山
    338.盘友胜,四川公民
    339.姚会壮,河北唐山公民
    340.范冰,基督徒
    341.李北省,公民
    342.吕睿超,澳洲珀斯
    343.沈爱斌,江苏无锡
    344.苏莉,南京公民
    345.张谦,公民
    346.朱起煌,北京公民
    347.马秀英,北京公民
    348.刘春,中国公民
    349.石玉林,湖北公民
    350.张向忠,大陆公民
    351.于燕莎,学者
    352.孙月进,河北公民
    353.宋永毅,洛杉矶
    354.王丽红,公民
    355.杨涛,甘肃公民
    356.张成,江苏公民
    357.陈燕丽,甘肃公民
    358.蔡庆,上海公民
    359.顾永洪,上海公民
    360.孙福明,上海公民
    361.王法展,上海公民
    362.李兰珍,昆明公民
    363.徐昆,昆明公民
    364.李泽东,公民
    365.孙英杰,江苏基督徒
    366.岑國樑,上海公民
    367.吴晓林,安徽农民
    368.孙后胜,潍坊公民
    369.王直桂,湖北公民
    370.李敏,湖北公民
    371.田齐华,湖北公民
    372.赵振斌,黑龙江公民
    373.张学志,基督徒
    374.李思华,江西新余基督徒
    375.魏忠平,江西新余基督徒
    376.刘萍,江西新余基督徒
    377.李峰,安徽公民
    378.丁灵杰,河北访民
    379.陈荣高,广州公民
    380.辛重阳,河北衡水农民工
    381.杨建英,天津公民
    382.戴学武,上海公民
    383.任庆友,江苏公民
    384.蒋富全,广西桂林公民
    385.王文琴,江西公民
    386.郑梓佑,湖北公民
    387.曹彦文,陕西公民
    388.尚虎,安徽阜阳公民
    389.张建仁,湖南湘乡公民
    390.周育华,黑龙江公民
    391.杨桂芹,黑龙江公民
    392.尚玉明,安徽阜阳公民
    393.温文,广东公民
    394.张世举,青海公民
    395.潘兆勇,山东公民
    396.蒋华刚,四川公民
    397.杨惠琴,天津公民
    398.马利,吉林公民
    399.魏凯军,河北公民
    400.余峰,重庆公民
    401.巴连元,河北公民
    402.刘礼腾,福建公民
    403.区斯腾,广东公民
    404.马健,湖北公民
    405.张可欣,北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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