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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覃永沛前律师煽巅案家属通报

    2021年10月1日下午,接南宁市中院覃案承办法官助理电话,初步确定10月13日上午在广西第二看守所内开庭前会议。这是覃永沛前律师被拘留还差一个月二年,2020年5月29日被起诉1年4个月了。

    2019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拘留,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3月3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历时四个月。侦查阶段家属聘请了二位律师,侦查终结未得会见。

    2020年5月25日,李贵生律师会见了覃永沛。这是他失去自由205天后第一次见到律师。他说,这205天里,他从未收到家属和辩护律师的信件,侦查人员未告知家属为他聘请了律师,他写的信不给投递,起诉看守所,管教干警不把诉状交法院,禁止同监室的人同他说话,否则调换监室,侦查阶段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他对于南宁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罗列的涉嫌山巅犯罪的事实不以为然,认为都是网上的言论,真实的原因是对其公开举报的打击报复。1、其实名举报并在微博上发帖批评南宁市公安局长唐斌(现任广西区公安厅副厅长),举报桂林市公安局局长仇祖和,七星分局局长胡凯、全州市公安局长蒙新宇,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并将举报材料发到今日头条。2、因不服广西区司法厅行政处罚,2018年11月16日起诉司法厅,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材料后第二天快件寄回退还,快件寄给南宁市中级法院,签收后没下文。又寄给广西区高院,签收了没下文。又快寄给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签收了,没下文。其把这些东西全发到了推特上。3、为了发言说话,被封了917个微博账号,80多个今日头条。

    2021年1月20日转到广西区第二看守所单独羁押。他说这里管理文明、干警水平高。一个人住40多平方米、伙食好、每天可以晒太阳、24小时热水洗澡、单独卫生间、有报纸电视看。蛋、肉、牛奶、水果可以自己买。不可以通信,可以书写和阅读,家属送了不少书。半年来已经写了大概几十万字了,内容多种多样。自辩词写了好几万字,从多个角度,每个角度一份,共150份。内容主要是文字狱、以言治罪。国家公职人员是公仆,人民可以批评他们,要求下台,与国家政权无关。司法案件,真相客观存在,人民是否可以批评。他要为为言论自由而辩。

    失去自由的日子里,他最牵挂的是快90岁的老娘。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曾想过辩诉交易,羁押多久判多久,认罪早日获取自由。今年5月初,老母身体不行了,家属向法院提出看最后一眼,5月9日母亲节,法院法官安排其与母亲视频见面30多分钟,他感慨并感谢法官,想到母亲来日无多,获取自由的想法更强烈。

    5月18日,法院认可妻子作为亲属辩护人,并安排了多次会见。这很少见。

    7月11日母亲去世,家属提出出所奔丧,法院未同意,法官电话告知母亲去世,说政法委安排好人料理后事了。

    8月19日、9月16日辩护人会见,他说现在母亲去世,最大的后顾之忧画上了句号,以后不放弃每一寸权利。

    开庭必须1、公开开庭不能限制旁听人数,让任何想旁听的人进入法庭旁听;2、秘密卷让辩护律师复制;3、举报那些警察等公职人员的材料给辩护人。

    否则,不参加开庭。

    最后,覃永沛感谢所有关心他的律师和朋友!

  • 福建黑警阻挠命案受害人家属上访

    【民生观察2021年10月3日消息】2021年9月14日早上,福建省连江县的李秀月背负天大冤屈,途中历经磨难,到达北京公安部信访办门口排队上访。由于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须经门口安保和防疫措施检查才会被允许接访。当打开手机检查健康码时,李秀月愣住了,发现手机竟莫名其妙停机了,致使她无法打开健康码通过安检而无功而返。李秀月上访无果下不得已到附近移动营业厅询问情况,电脑一查得知并非欠费,而是被当地警方刚刚以“办案”为由勒令停机。

    福建省连江县警方之所以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如此下三烂手段让李秀月手机停机,目的就是为了阻止她上访,阻挠她惨死二十多年儿子陈善胜的命案告破!

    李秀月家住连江县晓澳镇晓兴街振江路111号,新婚才一个多月的独生儿子陈善胜于2000年2月26日下午被发现惨死在晓澳新区“干休所”车库。死者死时背靠墙壁,一手捂着肚子,衣衫半解开,旁边有一打开车门的小车……李秀月马上报警,时任晓澳派出所所长黑警刘宜文带人到现场。奇怪的是刘宜文一言不发径直钻进车内,四处乱翻,像是在找什么东西?随后,刘宜文把置于驾驶室上的一部手机递给李秀月说:“手机你拿了,不要就没了!”当即遭到李秀月言辞拒绝,并指出刘宜文的行为是在故意破坏现场。

    更让李秀月不可理解的是,当刑警队等人到现场时,刘宜文马上迎上前招呼他们一起先去“海天酒楼”胡吃海喝后,才去草草地探查命案现场和初步尸检。脱掉陈善胜衣衫后,只见其颈部有紫伤痕迹,前胸伤痕,肚子两侧现青紫色,睾丸上有掐痕,一眼肿胀,衣襟有撕裂口,衣襟前和屁股沾泥,双腿两侧有伤痕。

    次日,刘宜文在尸检报告未出的情况下就告诉李秀月:“你儿子是自己车气(指一氧化碳)中毒,不予立案”。虽然命案疑点重重,但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命案至今连江县警方都未出尸检官方结论,就是不立案,只有刘宜文到处宣张该命案非他杀。

    据李秀月陈述,儿子平常以小车营运为生,与当地垄断运输市场的陈众、陈峰为首的黑恶势力存在利益冲突,多次遭受威胁和恐吓和殴打。而这些人与所长刘宜文存在共同利益输送,在刘宜文撑腰和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扩大垄断到液化气,鱼苗,沙石建筑材料等生意。刘宜文不顾党纪国法公然警匪勾结非法敛财,欺压百姓,成为当地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在李秀月夫妻不断上访要求下,直至经过17年后,即2017年9月17日才送达“立案通知书”。可在命案必破的今天,又四年时间过去了,连江县警方就连李秀月提供的破案线索和疑点都没有去查证,倒是经常组织警力利用权力公器,想方设法地非法阻挠李秀月上访讨说法。

    命案沉冤二十载,凶手仍逍遥法外!李秀月针对连江县黑警刘宜文庇凶毁证,为此不禁要问:连江县警察都是腐败无能,还是只知道欺压百姓。

  • 人民军队讲不讲道理?讲不讲事实?讲不讲法律?

    汪小燚,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15军44师司训大队。2001年6月27日下午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被部队错误关押、除名。关押期间遭受虐待,发高烧未及时救治,导致左肾坏死、精神失常,南部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因汪小燚病情严重,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而未接收汪小燚除名,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单独协商,书面承诺给汪小燚治病和办退伍手续,于2001年7月31日将汪小燚挡案交给汪小燚父母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由此形成“汪小燚问题”。因汪家人对“汪小燚问题”中部队的所作所为不服开始上访,由此形成“罗玉英信访案”。2004年6月12日,部队再次用书面文件承诺给汪小燚办理复原手续,骗签“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并违法公证后以假作真,于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由此误导上级。但对我们却一直不兑现,也不接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我们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脱离人民军队的基本操守,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近年来,部队从下到上对我们讲:“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已经终结,试问?怎么终结的?有什么依据?《“6.12协议”》本身是一个阴阳协议,是部队用来蒙骗上级的﹗《“6.12协议”》并未兑现﹗部队并未“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15万元钱也未付给我们;“给予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这个《“6.12协议”》签字的前提并未实现。《“6.12协议”》因其公证已经撤销而自始无效﹗

    由于部队蛮不讲理,导致“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近20年未有结果。该到何处说理?谁来主持公道?难道我们就只有面向社会、面向对“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有兴趣的群体寻求道义支持?

    为配合党和部队领导机关调查此案,现将有关情况陈述于下。

    一、汪小燚被关押虐待、除名相关情况。

    2001年6月28日下午,汪小燚因外婆去世请假回家奔丧与营教导员赵玉民发生争执,赵动手打了汪几个耳光,汪打电话告诉父母被赵压断,安排老兵对汪小燚进行人身控制,不准汪与外界联系。在找不到整汪的理由时,竟将已经处理过的问题(汪小燚6月2日外出上网,6月9日处以严重警告)上报司训大队对汪进行关押。政工组长张旺雄等人将汪小燚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关押头三天三夜高温天气双手铐在窗上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高烧昏迷不予治疗。在无灭蚊措施的环境中连续关押16天后开军人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并立即押回原藉。经医院检查和司法鉴定:汪小燚因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左肾坏死、精神失常。

    二、汪小燚除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规相关情况。

    (一)事实不清。根据南部县武装部2002年4月17日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证实汪小燚累计上网只有11天而不是18天。最后一次上网是6月6日,已在6月9日进行了严重警告。而且汪小燚的档案中,也没有反映汪小燚在6月6日之后再有违纪违规问题。《纪律条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因而,上网问题已给予了严重警告,不应再作为行政看管及除名的依据。

    空15军为掩盖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及除名存在的问题,于2004年2月16日以(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对汪小燚行政看管和除名都是因汪小燚2001年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但自相矛盾的是,部队档案中《行政看管审批表》上列明的行政看管事由是:“6月2日发了津贴后,该同志到地方网吧上网三天。”而并不是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况且汪小燚已被关押,何来6月26日外出上网三天?

    (二)程序不合规,没有规定的书证要件。《纪律条令》第六十条规定: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但汪小燚的档案中没有除名的任何书面材料。显然,对汪小燚除名未经层层调查核实和审批。

    (三)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未接收汪小燚附名。汪小燚挡案原件至今仍在汪家。南部县武装部给成都军区军事法院的《关于未接收汪小燚除名的复函》认定没有接收汪小燚。至于2001年7月31日南部县武装部给部队出具的:“兹有你部战士汪小燚经部队与其父母协商、同意接收”。其中“协商”二字后面是顿号,然后是“同意接收”四个字,前后两句并列,证明了是部队与汪小燚父母协商,汪小燚父母接收汪小燚的事实

    至于县武装部、南部县政府都不接收汪小燚,而我们作父母的当时接收汪小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司训大队政委韩少剑当时代表部队找我们谈话,说汪小燚已被军部除名,这是最轻的处理,要我们收下汪小燚,如果不接收,就交到沙阳农场劳教,如果我们收下汪小燚,则不作除名处理,而作退伍处理。而我们当时看到汪小燚很害怕,不知道他犯了多大的军法,加之部队声称作退伍处理。第二,从脸色上看,汪小燚在生病,韩少剑讲汪小燚有肾病,是先天性的,部队医院已作了结论,但部队仍要给汪小燚治疗,当时汪小燚被部队控制,我们不能单独和汪小燚见面,只知道一直在宾馆和医院输液。我们之所以收下汪小燚,是急于要弄清楚到底是什么病,如果有肾病,是不是是先天性,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汪小燚病情的相关情况

    (一)大量的证据表明,汪小燚左肾坏死、精神失常是在关押期间受到残酷虐待造成的。6月28日,汪小燚被扒光衣裤鞋袜,双手铐在窗上站立窗前三天三夜任由蚊子叮咬,不给饭吃不给水喝,无法睡觉,因难以忍受非人折磨而哭喊被守卫士兵暴打,出现高烧昏迷第四天才苏醒,要求枪毙算了,下午才第一次解小便,便中带血,出现腰痛头痛,昏迷。看管的人才送来水和饭,搬来一架铁床,将汪小燚单铐在铁床上。第七天卫生所刘勇才开始给汪打退烧针,但病情未减退。《纪律条令》第七十六条规定: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伤病严重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再行处理。但司训大队不对汪小燚及时进行治疗,在高温酷暑蚊子叮咬中连续关押16天后,上双铐押进600多人的除名大会,宣布对汪小燚除名,立即押上车,遣送原藉。途中火车上,押送人员牛海欣、钞俊锋不顾汪小燚发高烧的实际情况,将其铐在餐车上。到南部县后在一个名叫“百草堂”的个体诊所开药在蓝天宾馆给汪输液退烧,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2001年7月23日才将汪小燚带到南部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B超透视: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未及时治疗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左肾萎缩,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肾功能重度受损考虑由急性肾小球肾炎所致,其在行政看管期间气温高,进水少、疾病未得到及时治疗是促成上述损伤的重要因素”。“目前患有延迟性心因反映之精神障碍,该病的发生、发展与其在部队所受处分、行政看管、除名所致的心理创伤及左肾萎缩所致的心理压力密失切相关”

    (二)部队为推卸责任,不顾事实真相蒙骗上级:“在部队、汪家均在场的情况下,2001年7月23日经南部县人民医院和2001年7月26日成都空军医院诊断,两家医院诊断结论一致,确认汪小燚左肾委缩是先天性的与部队无关”。但却一直不敢把证据拿出来质证。事实上,南部县人民医院讫今为止从未出具过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检查报告或诊断报告,而是在2001年7月23日通过B超透视出汪小燚“左肾轮廓模糊不清,约7.5CM×4.2CM大,查见肾孟不规则暗区,左肾缩小并肾孟轻度积气”。当天,用医务证明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如果部队有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诊断汪小燚左肾先天性发育不良的诊断报告这一证据,应拿出来质证。南部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南信联办(2009)5号《关于协调解决罗玉瑛信访事项的有关情况报告》也证明了南部县人民医院2001年7月23日的诊断结论并没有部队所说的“先天性发育不良”。2002年10月11日,成都空军452医院对汪小燚进行B超、CT等检查后是“建议进一步检查”。空15军(2004)司军字第11号《关于汪小燚问题重新调查情况》称行政看管期间汪小燚没有生病。但其形成的调查卷宗内五连连长钞俊锋等调查笔录证实:“在我们连队时没有看过病”、部队挡案中汪小燚的检讨可证明行政看管及遣送期间在生病发高烧。

    (三)汪小燚入伍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入伍后三个月部队又进行了复查,证明汪小燚入伍前身体健康,没有肾病。华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2001年10月11日、2002年4月9日、4月16日通过核医学等多种科学手段诊断确认汪小燚是因患肾小球肾炎,导致左肾病变性缩小,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南充市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2002)临鉴26号《法医学鉴定书》和南通司鉴(2002)精鉴27号《精神病鉴定书》确认:汪小燚左肾萎缩,肾功能重度受损,右肾功能代偿性增高是因气温高进水少,发高烧引起肾小球肾炎未得到及时治疗造成的,精神失常是因受到关押、除名的剌激形成严重心理创伤造成的。

    (四)部队多次要汪家不要争论汪小燚的病是否是服役期间形成的,承诺负责治疗,44师副政委刘刚、军务科长杨广乐也代表部队书面承诺:“同意把汪小燚送到部队医院接受治疗”。

    四、《“6.12协议”》签订情况

    (一)因部队将汪小燚人和档案交给汪小燚父母之后出尔反尔既不治病,也不办退伍手续,汪家向军事法院起诉,但部队不应诉,提出通过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6月5日至12日,部队、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与汪家在湖北部队驻地协商处理汪小燚问题。协商结果为:由部队给汪小燚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给汪家经济补偿15万元,部队立即派人到南部县将钱款一次性付给汪家;立即启动办证程序,送汪小燚到部队医院形成病历,收回汪小燚的部队挡案将汪小燚正式移交地方,另由南部县政府给汪家2万元,其中退伍安置费1万元救助1万元。当时,部队以汪小燚问题原已作了结论并上报了空司总部,这次的处理结果也要上报总部,因而不能将办伤残和退伍手续的内容列入协议为由,搞了阴阳两个文本,1.用来报上级的是2004年6月12日《关于一次性处理汪小燚及其父母汪元培、罗玉瑛请求解决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以下简称“6.12协议”),不准我们作任何修改,以:“一个字都不能改,要修改协议,汪小燚问题就不解决,马上就走人”,来威逼。2.同意给汪小燚办病残和退伍手续的是部队2004年6月12日的《“6.12公函”》。上面盖有部队鲜红的印章,其内容为:“待收到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议给汪小燚办理复员手续的函》后,部队将按建议函的内容,给予办理有关复员手续”。并当场宣读、验看。汪小燚父母正是在部队这个决定给给汪小燚办理有关复员手续的承诺公函.和南部县政府县武装部信誓旦旦的保证之下才在用来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的字。

    五、《“6.12协议”》没有法律效力,部队一直未履行

    (一)《“6.12协议”》第三条确定“此协议经司法公证后生效”。《“6.12协议”》签字后,部队出面将其在四川南部县、湖北广水市两地违法进行了公证。2011年9月、2014年1月,广水市公证处、南部县公证处因《“6.12协议”》公证违法,分别撤销了公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的规定,《“6.12协议”》同样自始无效。

    (二)《“6.12协议”》签字并公证后,部队于2004年7月28日以《关于处理汪小燚问题的情况报告》向上级汇假报说“汪小燚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处理结果就是《“6.12协议”》的内容,由此误导上级。但对我们却一直不兑现,也不接访,电话打不通,营门不让进,也不签收申请人用特快邮寄的信访材料。甚至在《“6.12协议”》的公证因违法被撤销后,部队还是认为《“6.12协议”》及其《公证书》有效,部队已按协议兑现完毕。我们认为这是不讲事实、不讲道理、不讲法律、以强欺弱的行为。

    (三)本案中,无论是双方商定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面兑现,还是《“6.12协议”》仅有的兑现内容,部队都是履行的主动方,汪家是接受方。但协议签订后,部队既不兑现也不和我们取得联系,反而向上级领导机关谎报称汪小燚问题已处理好了,由此误导上级。汪家等着用经济补偿来给汪小燚治病,盼望部队来人办理人与挡案的移交和“两证”的前期手续,部队却出尔反尔不办“两证”,也不兑现钱款。至今,部队未把协议的15万元付给汪家,就连用于报上级销案的《“6.12协议”》协议条款“负责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地方民政部门申报为汪小燚办理病残”并未申报,连《“6.12协议”》及《公证书》文本原件都没给我们,更不要说办病残和退伍手续。

    综上所述,在部队信誓旦旦的书面承诺下,汪小燚父母为尽快给汪小燚治病,相信部队不会骗人,于2001年7月31日从部队手中收下了汪小燚挡案,2004年6月12日在部队用于报上级的《“6.12协议”》上签了字。但部队却出尔反尔,至今什么都不履行。令人难以相信人民军队会干出这样的事,但这是事实。到现在,我们得到的只有被折磨成肾坏死、精神病后被部队抛弃的汪小燚及其挡案,以及为辩明真相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严重摧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党和政府历来讲实事求是,解放军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我们垦请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调查此案,还真相于大白,促进问题的解决落实。现郑重承诺,在空15军的上级领导机关受理后,我们将提供相关证据并到场配合调查。

    “汪小燚问题”、“罗玉英信访案”相关人
    汪元培(汪小燚父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512922195407260034,电话18086915868。
    罗玉英(汪小燚母亲)四川省南部县人,身份证512922195605070047,电话13522913521。
    汪小燚,男,四川省南部县人,1999年入伍,服役于空44师司训大队。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 徐崇阳控告警方滥用职权拒绝施救

    【民生观察2021年9月30日消息】2021年9月27日,湖北武汉公民徐崇阳,依法控告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八宝山派出所警察等人,对他进行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犯罪,并在他病危时拒绝施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徐崇阳说,“2014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我一个人拄着拐杖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法律问题,刚走出八宝山地铁南出口,被自称是八宝山派出所警号043943、043813的警察等七八人拦住我,说我是记者,要检查我的身份证。我给他们看了,还强行搜我携带的书包,打开翻看,没看到任何违法的东西。两人(还有一个30多岁的女警和一男司机同行)随后把我强行抓押上警车,开到石景山分局八宝山派出所。另外还有一个便衣,男,1.68米左右的人和1.7米以上约30多岁穿警服的人,和前两个押我的警察一起,把我架进派出所。”

    “我跟他们说,请依法出具搜查、抓捕我的法律手续,他们不给。我说,你们该查的都查了,没事我走了。我往外走了二十多米,派出所所长指挥说,把他抓回来。于是五六个人拖架我回派出所,所长说,你还诬告我们总头局长,你告我们总头告我们同事就是反党、诬告、神经病,把你判刑,关你一辈子,看你还告不告,打他!”

    徐崇阳称,“那个穿便服1.8米高的人上来扇了我一个耳光。我说为什么打我,所长说,打你我可以升官。把我拖架到审讯室,让我坐铁凳。由于受到非法对待,这时我胸口痛得厉害,背后出汗,吐了三次,跟所长说我犯心脏病了,要求去医院看急诊,所长说我是装的,我请求给我叫急救车,等了1个多小时也没来。后我自己打手机给120求救,急救车10多分钟就到了。”

    “在审讯室,120的人当着所长面在给我做了心电图、量血压、测脉搏,心跳130次,血压160/100。所长问急救医生我心脏病是真的假的,急救医生说仪器在这里。约12点半左右,120开车出发把我拉去航天总医院(又称为711医院),路上就吸氧、打急救针。后在该院急诊室继续吸氧、吃药、吊水等治疗,到晚上才让我回去。诊断结果是极度心动过速、突发心脏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徐崇阳表示,“八宝山派出所警察等人藐视法律,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对我非法搜查、非法拘禁我人身自由,在我病危时拒绝施救,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和健康权。我请求责任机关履行职责,维护我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惩治犯罪。”

    “2014年5月26日,我向石景山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立案调查八宝山派出所对我的迫害,总是没有回音。2014年6月9日15时30分,我到石景山法院询问,为什么已过期仍没有立案?负责接待的法官王静说:已接到《行政起诉书》,你的行政诉讼牵扯到我们政法系统的领导,虽已过期但立案不立案领导要研究,何时立案等领导通知。”

    据悉,徐崇阳,男,现年64岁,湖北武汉人,现居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梅源里。曾和美籍华人妻子乔丽在湖北武汉引进外资,支持国家做慈善事业,投资一千多万元,成立湖北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九九九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不成想被流氓化的公、检、法和公安部副部长傅政华诈骗、抢劫,使数亿资产化为乌有。

    在维权期间,徐崇阳曾被秘密关押30多次并遭到法西斯式酷刑。长期被监视住处、跟踪,公安人员无任何法律手续,进徐崇阳家随意查抄物品,从不打收据也不归还。徐有公安人员进出他家,拿走东西的视频为证。

    如今的徐崇阳财产没有了,房子没有了,一无所有,身体被打残,维权近30年,没有任何结果。他请求政府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解决其吃饭、住房、医疗等问题,以度残生。

    徐崇阳电话:13511088219


  • 访民血泪不应成为“国庆”献礼

    随着10月1日的到来,中国各地政府纷纷以各种所谓政绩向“十一”献礼,以烘托庆典气氛。各地多年来含冤受屈民众前往北京陈述冤情以求昭雪却倍受阻扰,遭致较过往更为严酷的打压,上访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安全、言论自由权等等人权被肆意剥夺,以致形成了举国冤民血泪祭奠十一的局面。

    中国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十一庆典而无视人权加强对上访民众的打压的行径,成为了中国大地每年庆典的常规献礼,使人看到缺失人权保障的国度,庆典就成为民众的劫难的现实。

    据民生观察报道,今年中国十一庆典,中国大地又一如既往地上演着拦截、绑架、殴打、非法羁押、关黑监狱等等侵害访民权利的闹剧。

    一、重庆向平华于2021年9月26日晨6点零5分,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被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派出所韩所长带着一群黑打手抓打绑架上车,两膀多处受伤。车辆直接驶向丰台区高家场46-3号,到9月27日11点,向平华被非法关押29小时后,被转入商务车(京Akk11),至29日中午11点45分被强行送回到家。

    二、重庆陈明玉于2021年9月27日早上六点多钟,在北京西城区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工作人员,强制挟持至一辆商务车(京FBB683)押回重庆,于28日中午12:20左右,被强制关押在渝北区回兴派出所办案区刑椅上,警察构陷陈明玉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涉嫌寻衅滋事,关押了陈明玉25小时,于29日中午13:20分左右才让回家。

    三、上海市黄浦区维权人士皋根娣,身份证号:310103195912070125手机号:136719905872021年9月27号对外发出信息:我去国家信访办以及建设部维权,我的北京行程码和北京健康宝都是正常的在使用。9月28号一早,我去公安部维权,由公安部警察查验我的北京健康宝时显示未见异常,但是照片就是显示不出来,导致我什么地方都不能去。我因为在2012年6月28号,在最高检全国第十四个宣传举报周,在最高检对面被北京警察无辜暴力殴打致伤,至今未立案。今天(9月29日)我再次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旁的边道上拨打110报案,由东交民巷派出所警察(王健红)警号021448,接我到派出所,收了身份证,也不给做笔录,大约在上午10点45分左右,来了六七个人,其中有三男士要来接我,我问他你是哪里的?该男子回复说是黄浦区信访办的,也不说名字,我拒绝跟他们走,然后他们走了,说待会驻京办会来的。我向所有人保证,为了坚持维权,我是绝对不会自杀,如有意外,一定又是被上海市黄浦区派黑社会人员来害死的。我在此再次向大家声明,我皋根娣不会自杀的,如死就是被害死的。请朋友们,帮忙转发关注!

    四、2021年9月28日17时41分,湖北潜江维权人土伍立娟进京信访,刚到北京西站即被强行拦截,现被拦截到了北京附近的“齐鲁情宾馆”关押。

    五、2021年9月28日,重庆渝北区龙兴镇维权人罗文健、李育英,周天平,杨宏伟下午3点左右被带到北京专门关押访民的“黑监狱”久敬庄。当天晚上约19点50分左右,罗文建,李育英,周天平,杨宏伟被人从久敬庄带到驻京办高家场46一3号,现在电话打不通。

    六、2021年9月28日下午3点40分,重庆维权人士杨光梅、杨玲、汤代群、周必君、周必琴、刘林、丁春霞、李邦秀、林跃兰被带到高家场46-3号的路上,另外有领导承诺回去给大家解决问题。2021年9月29号,杨玲被地方政府从高家场46一3号接出,坐15:09分从北京西到重庆西的火车。请友友们关注,杨光梅和汤代群坐的车在途中又上了两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

    七、2021年9月28日下午4时,重庆维权人士杨兴仪、汪远智、郑素碧、张庭福被大巴车带到久敬庄。

    八、黑龙江访民马波发出消息:2021年9月28日,辽宁抚顺访民刘某来京被拦截,之后通知地方法院来车接他,法院的人穿着便衣,打了他一顿,导致他左边眼睛和脸部受伤出血。当日下午,刘某微信与我视频联系让我关注他,随后刘某的手机被人拿去,将我的微信删了,我多次打刘的电话成关机状态,现已失联。

    从连日各地访民传出的如上一些遭遇的有限信息,可以看到中国大地持续恶化的人权状况。

    依据世界通例,对现代文明社会的衡量标准,不仅看该社会的物质生活富裕程度,更看一个社会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状况。只有那些人权得到切实尊重与保护的国度,才能称其为现代文明,才能算进入到了现代文明。而一切不能保护人权的社会,都是处于野蛮而未能进入现代文明的社会。而从人类历史来看,任何不能很好保护公民权利的社会,最终肯定也无法建成物资财富上的强国,且各种灾难必将层出不穷,某时某地显出的物资的丰富与强大,必是昙花一现,断难持续。

    一个国家最好的庆典应该是得到公民发自肺腑的拥护,而要得到公民真诚拥护,一个公平公正,没有冤魂的社会,才能让民众感到荣耀而由衷赞美。如果一个国家缺失对人权的保护,制造着累累冤案,让民众承受着权利被侵害的苦难,是不可能赢得民众真诚拥戴,也是无法营造庆典欢乐气氛的。

    中国要想真正营造起民众对国家庆典的欢呼,就必须从保障人权着手,就必须立刻停止对受冤公民信访的打压。将侵犯公民人权作为国庆献礼转变成保护公民人权作为国庆献礼。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赢得公民的拥戴,也才能有真正的庆典可言。

    民生观察 2021年9月30日

  • 袁飞雪上访举报遭村主任约谈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9日消息】近日,山东青岛城阳村访民袁飞雪,前往青岛市公安局举报自己遭遇绑架被非法拘禁一案,要求城阳区公安局立案查办,随后不久遭到城阳村村主任的电话约谈。

    2021年9月28日袁飞雪发来消息说,“2021年9月26号下午,城阳村物业经理袁云雷给我打电话,有通话录音,说9月28号,城阳村委牛主任找我谈话,问我为什么向青岛市公安局举报他们。”

    “前几天,我向青岛市公安局举报了几个案子,要求城阳区公安局立案查办,其中一个是2017年9月21号下午,城阳村物业经理袁云雷,民兵联长牛方带着城阳村五个民兵,在我去胶南给我14岁的女儿于小荷办理入学手续的路上把我绑架了,抢劫了我价值六千多元的现金和财物,以及我的身份证,银行卡,家里钥匙两把,当晚把我非法拘禁在城阳区永胜居宾馆8天,还扣发了我和我14岁女儿于小荷作为失地农民的中秋节生活补贴。我14岁的女儿哭着到处找我,有家不敢回,流落街头,青岛市公安局要求城阳公安局回复这个案子。”

    袁飞雪称,“我承认,这件事毁了我14岁的女儿一生,她被黑社会盯上了。我不敢和城阳村委去谈话,光天化日下,在监控下都能指使民兵、打扫卫生的保洁等合伙抢我手机,我手机上有这两年四个案子的视听证据。”

    袁飞雪表示,“如果我今后有任何事故发生或者失联,都是城阳村物业经理袁云雷勾结犯罪团伙干的,请朋友们帮我申诉,控告。现如今我19岁的女儿于小荷患有恐惧症,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身体虚弱,经常生病,牙病,腰痛,她从14岁那年就被残害,至今无法康复。从今天下午起,我有好几段监控视频需要去城阳村调取。”

    据了解,袁飞雪因10多年前家产被政府人员抢走开始上访。此后,她遭遇了不计其数的非法截访、被关黑监狱、被殴打、被抢夺手机以及上访材料等迫害;严重时,维稳人员不惜将她的女儿抓进派出所关押,以逼迫她现身配合非法稳控。近年来,维稳部门又开始派来“黑社会”及民兵对她实施稳控。

    2017年9月21日下午,青岛市城阳村民兵牛方、袁宪光、袁云雷、牛巧光、袁玉道等九人绑架了袁飞雪,并抢劫了她的背包,抢走了袁飞雪背包内价值3200元的新手机一部、2100元的用了一年的手机一部、现金六百元、身份证、银行卡、品牌裙子等贵重物品,总价值约六千余元的财物。牛方、袁云雷等人抢劫之后,又把袁飞雪绑架到城阳区第十五中学附近的“永胜居宾馆”非法拘禁了8天。

    不仅如此,维稳部门还在经济上对袁飞雪进行打击,政府扣发了她和女儿当年的中秋节生活补贴1200元钱。为了逼迫袁飞雪息访罢诉,维稳人员还威胁辱骂她14岁的女儿,去年她被维稳绑架失踪后,她14岁的女儿四处找她,女儿冒着滂沱大雨来到城阳村村委找村副主任牛翠宁寻人,但牛翠宁非但不帮助查找,反而辱骂她女儿,威胁其女儿要劝阻妈妈息访罢诉,不要给政府添乱,如果不听政府的话就将她一并处罚等

    在2018年间,维稳民兵牛翠宁、牛方、袁云雷等人先后非法拘禁袁飞雪共计28天;三次堵住袁飞雪的家门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多月。

    2019年春节伊始,袁飞雪辖区的多名维稳民兵再次堵住她的家门,并且还用铁链牢牢地锁住窗户护栏,不许人员进出,袁家人出门走亲访友都不行,就连孩子的同学来家里玩也不被准许,导致袁飞雪一家无法过年。

    袁飞雪认为,春节期间,政府派来民兵围堵自己的家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她在春节期间“脱控”,跑到外面躲藏起来,待春节过后再到北京上访。政府维稳已经毫无底线,完全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顾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在新春佳节之际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株连九族”的禁止亲友走访拜年。

  • 十一临近进京访民遭维稳打压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9日消息】十一临近,地方维稳人员对进京访民实施疯狂打压,他们采取拦截、绑架、殴打、非法羁押、关黑监狱等方式对访民实施迫害。现收集整理如下:

    一、重庆向平华于2021.9.26日晨6点零5分,在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口被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派出所韩所长带着一群黑打手抓打绑架上车,两膀多处受伤,直接驶向丰台区高家场46-3号,到2021.9.27日11点,被非法关押29小时后转入商务车(京Akk11),至2021.9.29日中午11点45分到家。

    二、重庆陈明玉于2021年9月27日早上六点多钟,在北京西城区被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回兴派出所工作人员,强制挟持至一辆商务车(京FBB683)押回重庆,于2021年9月28日中午12:20左右,被强制关押在渝北区回兴派出所办案区刑椅上,构陷陈明玉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信访涉嫌寻衅滋事,关押了陈明玉25小时,于2021年9月29日中午13:20分左右获释。

    三、上海市黄浦区维权人士,皋根娣,身份证号:310103195912070125手机号:136719905872021年9月27号,我去国家信访办以及建设部维权,我的北京行程码和北京健康宝都是正常的在使用。9月28号一早,我去公安部维权,由公安部警察查验我的北京健康宝时却显示未见异常,但是照片就是显示不出来,导致我什么地方都不能去。我因为在2012年6月28号,在最高检全国第十四个宣传举报周,在最高检对面被北京警察无辜暴力殴打致伤,至今未立案。今天(9月29日)我再次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旁的边道上拨打110报案,由东交民巷派出所警察(王健红)警号021448,接我到派出所,收了身份证,也不给做笔录,大约在上午10点45分左右,来了六七个人,其中有三男士要来接我,我问他你是哪里的?该男子回复说是黄浦区信访办的,也不说名字,我拒绝跟他们走,然后他们走了,说待会驻京办会来的。我向所有人保证,为了坚持维权,我是绝对不会自杀,如有意外,一定又是被上海市黄浦区派黑社会人员来害死的。我在此再次向大家声明,我皋根娣不会自杀的,如死就是被害死的。请朋友们,帮忙转发关注!

    四、2021.9.28日17时41分,湖北潜江维权人土伍立娟进京信访反映问题,刚到北京西站即被强行拦截,现被拦截到了北京附近的“齐鲁情宾馆”。

    五、2021年9月28日,重庆渝北区龙兴镇维权人罗文健、李育英,周天平,杨宏伟下午3点左右被带到久敬庄。当天晚上约19点50分左右,罗文建,李育英,周天平,杨宏伟被人从久敬庄带到驻京办高家场46一3号,现在电话打不通。

    六、2021年9月28日下午3点40分,重庆维权人士杨光梅、杨玲、汤代群、周必君、周必琴、刘林、丁春霞、李邦秀、林跃兰被带到高家场46-3号的路上,另外有领导承诺回去给我们解决问题。2021年9月29号,杨玲被地方政府从高家场46一3号接出,坐15:09分从北京西到重庆西的火车。请友友们关注,杨光梅和汤代群坐的车在途中又上了两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

    七、2021年9月28日下午4时,重庆维权人士杨兴仪、汪远智、郑素碧、张庭福被大巴车带到久敬庄。

    八、黑龙江访民马波来电说:2021年9月28日,辽宁抚顺访民刘某来京被拦截,之后通知地方法院来车接他,法院的人穿着便衣,打了他一顿,导致他左边眼睛和脸部受伤出血。当日下午,刘某微信与我视频联系让我关注他,随后刘某的手机被人拿去将我的微信删了,我多次打刘的电话成关机状态,现已失联。

  • 关注湖北伍立娟在进京动车上的情况

    【民生观察2021年9月29日消息】2021年9月28日上午,湖北潜江工行银行前职工被逼下岗后维权,今天伍立娟出门旅游购票G556湖北潜江直达北京的动车,在火车站有银行工作人员三人黄沙丽等人的非法拦截,本人一再强调今天谁拦截伍立娟出行就是湖北省委书记应勇及潜江市委书记向斌安排指示的非法行为,伍立娟告诉银行拦截的工作人员说了昨天河南拦截访民的视频被各方传播呼吁河南省信访局局长已经撤职,伍立娟现在在动车上可能随时会被铁路警察非法拦截,这次有省驻京办的领导姚主任还有市驻京办的领导丛景,江汉油田公安局的人,省公安厅的人还有市公安局的人,这次指挥安排的是市政府政法委副书记朱云坤亲自指挥亲自安排。

    伍立娟说:“五点钟到达西客站他们这些人提前进站在我车厢门口等着十几人想绑架我,想夺走我的手机,我立刻开视频录像就没有抢夺手机。可能会随时被绑架请关注。”

    伍立娟表示,湖北潜江工商银行逼迫下岗的职工维权18年,至今没有办理退休,下岗没有签字拿钱,走完了法律程序,在维权路上经历了无数次的绑架软禁拘留,劳教与取保候审等手续。

    随着时代的进步信访局已经是名存实亡,信访局已经不适应目前时代的进步了。

    伍立娟上访维权十八年,遭到无数次非法绑架,构陷劳教一年,行政,刑事拘留多次,在拘留期间被几个警察酷刑殴打,强行捆绑在老虎凳上,嘴用毛巾堵上,还有胶带捆绑,坐老虎凳几个小时等酷刑。

    每年遭到三四次的非法绑架软禁,软禁在黑监狱,法制学习班,宾馆等地方,每次在宾馆都是承包一整层楼,十几个房间,一大群人在宾馆大吃大喝,在绑架软禁中遭到殴打,导致手腕骨节脱离没有及时医治导致现在已经是骨质增生手拿任何东西都痛,连毛巾都无法扭干,已经是终身残疾伤痛,在被绑架后家里的窗户被人砸破,门被人用502胶水封锁,家里的网线被多次遭到剪断等卑鄙无耻的手段,用这些下三滥手段对付一个手无寸铁的弱女子,至今对伍立娟的信访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只有打压。

    如果伍立娟电话不通说明已经被绑架失联。

    伍立娟电话:13707227753

    公安局局长李海东电话:18986909786

    银行行长柳忠波电话:18672861060

  • 藏民多吉扎西自述酷刑细节

    一、多吉扎西是谁?
    多吉扎西,甘肃省夏河县藏人,1973年出生,原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西藏神湖集团总裁、西藏神湖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藏日喀则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曾获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五四”青年奖章;西藏自治区和日喀则地区第四届“十大优秀青年”;2005年7月作为第十届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在北京受到胡锦涛和温家宝的接见。

    二、先抓捕,后定罪。
    2018年西藏“314事件”之后,多吉扎西的灾祸从天而降。
    2008年7月11日,拉萨市公安局以多吉扎西涉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为由,对他进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拉萨市检察院却以他涉嫌行贿罪批准逮捕;2009年6月3日,拉萨市检察院又变更为贷款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最终,2010年5月17日,拉萨市中级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对多吉扎西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多吉扎西不服,提出无罪上诉,2010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最初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到以行贿罪批准逮捕,再到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至最终判决,变更了三次罪名。最后的认定的罪名和最初拘留的罪名风马牛不相及,明显看出这是一起先抓捕,后定罪的案件。

    三、酷刑之下的逼供信。
    从拘留到判决,为何三次改变罪名,多吉扎西到底经历了什么?
    据多吉扎西的律师称,他们手中的案卷全部都是贷款诈骗的所谓证据,最初多吉扎西被抓时的相关笔录全部都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幸好,我们获取了多吉扎西写的一份自述材料,从中可以看到他在拘留逮捕期间所经历的令人发指的酷刑和他最初被抓的端倪。
    在这份自述材料中,多吉扎西称:
    2008年7月13日,两个自称是公安部的便衣人员,要他交待“与达赖有何交往?参与了达赖什么活动?有哪些亲朋好友在达赖组织里供职?”他否认这一切指控。他被他们用手铐悬挂在审讯室铁护栏的顶端,昏厥之后,再被用电棍击醒。
    从13日至17日不让睡觉,“双臂肿得发亮,部分地方已经溃烂,没有吃过一顿完整的饭,睡觉除了在疼痛中昏厥,就是熬不住时打个盹”。
    7月18日,他被绑在审讯木凳上,他们“拿出特制的塑料袋罩住我的头部,从颈部收紧袋口,时间越来越长,我感到呼吸从急促变为艰难,头胀欲裂,眼球似突,心肺几乎从胸腔蹦出……数十次折磨,我没有屈服。他们反而加大了力度,抓住我的头发,用充气吸管深入我鼻腔深处,往里面灌注辣椒水,再将塑料袋罩住头,收紧袋口。……伴随着强烈的窒息,意识在逐渐消失,头脑在雾状中觉得死亡的临近!”
    “连续十二天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我的身心已到了承受的极限……终于在22日下午,我被背进了看守所,这是我被拘12天第一次进看守所。此时,我已丧失了自理能力,看守所不得不为我安排一个姓赵的在押人员24小时护理我。”
    “23日早上,刘、马又将我弄进审讯室,把我拷在审讯木凳上,一面辱骂一面将电棒开到最大功率戳击。瞬间,我全身抽搐,连人带凳倒下,头部重重撞在水泥地上,失去了知觉。……接着,他捆住我已经溃烂的双臂,将我反十字拷上悬吊起来,再用电棒击捅,我又晕了过去。……刘公安霸蛮地说道:怪你命不好,如果你是汉族,这回就不会进来了。我有特权,你不配合,我可以关你一两年,查不出问题也可以让法院弄个罪判你!“
    “7月28日,刘、马再次用橡胶警棍以一种深仇大恨的情绪死命抽打我被绑的双腿,没多久,整个双腿肿亮呈紫色。被抬进看守所时,我已出现休克反应……”
    在看守所了,“对我单独关押,除了米饭、馒头、开水白菜以外,断绝一切生活必需品,大便后只能用手擦拭……”。
    “记得在九月的一次审讯中,公安部的刘、马二人说:多吉扎西,你必须承认行贿,我们知道你只是个替罪羊,只要你交待你的后台就可以放你,否则你肯定出不去!”

    四、归还150万银行贷款却依然被判无期徒刑。
    本案原本简单的案情因为有意要变成刑事案件而被搞得错综复杂。
    简言之,就是2004年,多吉扎西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该人137.97亩土地,连同货币出资,与该人共同成立日喀则市琴桑园生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后将该土地使用权证在国土局做了变更之后,向日喀则市农业银行贷款150万元。
    法院判决称多吉扎西向银行贷款没有经得该股东同意,并变更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警方所搜集的证据却证明该股东知道贷款的事,变更土地使用权也是在日喀则市国土局办理的。
    发放贷款的日喀则市农业银行也并不认为自己是贷款诈骗案的受害人,因此并未报案。
    在此之前,日喀则市农业银行和多吉扎西的多家公司尚有3000多万的借贷,公司经营良好,正常归还借款和利息。只是在多吉扎西被抓一年之后,日喀则市农业银行在相关部门的指示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拍卖执行了神湖酒店的全部资产后,清偿了全部贷款及利息。
    本案申诉期间,代理律师组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和黎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凌和阮齐林,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五庭庭长高贵君,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厅长彭东,研讨案情,共同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指控多吉扎西犯贷款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能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量刑过重,可考虑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改判有期徒刑。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多吉扎西的再审申请。
    现多吉扎西在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和王昊宸律师代理下,正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同罪不同判,汉藏人不同?
    2008年至2010年,与多吉扎西同一时期,发生了一起被称为“西藏自治区建区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贷款诈骗案”:贺兴友、杨盛礼贷款诈骗案,涉案金额5300万元。
    该案与多吉扎西案的公诉机关同为拉萨市检察院;一、二审法院也与本案相同;被告人同样不认罪;甚至连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审判长杨庭轶、代理审判员李瑞红都与多吉扎西案重合;两个案件的终审时间都在2010年,前后相差不过五个月。
    然而,同样罪名,同样被告人不认罪,5300万元的贷款诈骗,贺兴友、杨盛礼被西藏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多吉扎西案,涉案金额不过才150万元,却被重判为无期徒刑。
    同罪不同判,差距如此之大,原因何在?难道是因为被告人汉藏民族的不同?

    六、牢底坐穿申冤不止,安多硬汉让人敬。
    从2008年至今,多吉扎西已经被囚禁了13年多。
    从2019年12月至今,近两年的时间,西藏自治区监狱以疫情为由,禁止律师和亲属会见,而其他囚犯则可以正常会见。亲属和律师不知道多吉扎西到底发生了什么,打听的消息称他在经受着心脏病和酷刑引起的疾病的折磨,现在身体非常不好。
    但家人知道他依然没有认罪,他在用生命抗争不公平的审判和加在他身上的冤屈。
    这样一起看似平常的经济犯罪案件,背后不知道有怎样的黑暗势力在操纵——凡有律师想要代理申诉,均被当地司法机关或警方施压,要求退出代理。
    多吉扎西在坚持申诉。我们会持续关注此案,并通过此案观察中国司法的运转和中国境内藏人的生存状况。

    以下是多吉扎西自述酷刑细节:

    2008年7月13日是清晨,我此生铭记的日子!两名自称公安疗的便衣在“专案组”成员晋美、欧珠的陪同下走进了审讯室。一个姓刘,一个姓马,显然刘是负责的,他劈头盖脸给我宣布上了“政策”称,“多吉扎西,你的案子是政治案,公安部直接负责,你必须老实交待问题!告诉你,我们不是普通的公安,也不是国安,是有特殊使命的公安,也有特权,这些特权是不受全国人大监督的,简单的说,就是打死打残也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自治区没有哪个领导救得了你,你最好丢掉幻想,我们监听你的电话已好几年了,我们手里掌握了你所有的犯罪材料。你最好配,否则就把你带到北京,你就得受罪……”紧接着,刘要我交待“与达赖有何交往?参与了达赖什么活动?”“有哪些亲朋好友在达赖组织里供职?……”面对这些空穴来风,子虚乌有的问题,惊愕的同时,我理直气壮的回答:“我是党组织严格考察批准的共产党员,在政治上是清白的!我是当地政府扶持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对社会是有贡献的!我还是政协委员,你们肯定弄错了,我愿意配合接受组织的审查,我相信组织能给我一个实事求是的结论!”这样的针锋相对的问答一直持续到下午六点,已经70多个小时未合眼的我用意志坚持着。

    刘公安终于被激怒了,他搬来木凳,让我踏上去,将我双手铐在审讯室铁护栏的顶端,然后抽走木凳,190多斤的我被悬挂起来,手铐深深的陷入我的皮肉,剧烈的疼痛加上连日来的疲劳审讯,我晕了过去。这里,刘拿出电棒在我全身上下击捅,我被强烈的电流击醒,听到刘咬牙切齿地谩骂“你是什么党员,你那些政协委员和嘉奖都没有用!我在北京训过老虎,就不信驯服不了你这种人,没人敢过问!不配合,你也一样……”就这样,我在悬挂中晕阙,又在电击中苏醒,悬挂几个小时被放下来,再又被挂上去。“专案组”的普美、欧珠目睹了这一全过程,折磨一直持续到次日早上“专案组”其他成员来接班。

    7月14日早上,接班的薛书记开始了白天的审讯,我向他反映了刘、马二人施刑的情况,得到的回答是:“他们是领导,我们没办法。”接着开始重复以前的问题要我交待,刘、马二人又重复着头天晚上的折磨,直到次日早上交班,接班的人把我放下来时,我四肢已无法动弹,被抬到审讯木凳上……。

    从13号到17号,白天“专案组”成员颇为文明的审讯,从政治问题到行贿问题到偷税问题再到经济问题。晚上再由刘、马二人采取悬挂、电击的暴行审讯白天的问题。近一天不间断“一文一武”的折磨下,我的双臂肿得发亮,部分地方已经溃烂,没有吃过一顿完整的饭,睡觉除了在疼痛中昏阙,就是熬不住时打个盹,短暂的打盹让我记却了疼痛,忘却了屈辱,唯一梦见的就是一张床。

    7月18日,也是我记忆犹新的日子!我被实施了一种新的酷刑。早上,在“专案组”晋美、平措的在陪同下,刘、马二人来到审讯室,不由分说将我双手反铐在审讯木凳上,用绳子将双腿绑在下面的水泥木桩上,然后拿出特制的塑料袋罩住我的头部,从颈部收紧袋口,时间越来越长,我感到呼吸从急促变为艰难,头胀欲裂,眼球似突,心肺几乎从胸腔蹦出…….我昏厥了!随着塑料袋口的放松,我又苏醒过来,恍惚中,我看见晋美、平措在劝阻刘、马二人。但没有用,刘、马二人不停的重复着暴虐,晋美、平措默然的离开了审讯室。数十次的折磨,我没有屈服。他们反而加大了力度,抓住我的头发,用充气吸管深入我的鼻腔深处,往里边灌注辣椒水,再将塑料袋罩住头,收紧袋口。顿时,我感到我的头、眼、胸在燃烧,泪水无法自抑,伴着强烈的窒息,意识在逐渐消失,头脑在雾状中觉得死亡的临近!即将停止的思维闪跳出重庆的“渣子洞”,闪跳出“关塔那摩”的水刑……我晕了过去,醒来时天色已晚。

    接下来的四天,我时而被铐立在审讯室的护栏上,时而被悬挂在护栏上,接受着专案组成员无休止的内容相同的讯问。连续十二天的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我的身心已到了承受的极限。由于无法吞咽,连续四天水米未进,整夜折磨中凄厉地惨叫声,我明明看到不少专案组人员掉下了眼泪,也引起了看守所不少管教的关注。他们一次又一次与专案组人员,特别是刘、马二人理论,终于在22日下午,我被背进了看守所。这是我被拘12天第一次进入看所过,此时,我已丧失了自理能力,看守所不得不为我安排一个姓赵的在押人员24小时护理我。

    酷刑还未结束!23日早上,刘、马又将我弄进审讯室,把我铐在审讯木凳上,一面辱骂一面将电棒开到最大功率戳击。瞬间,我全身抽搐,连人带凳倒下,头部重重撞在水泥地上,失去了知觉。当我醒来时,感到满嘴血腥味,刘的一只脚踏在我的头上,对我咆哮道:“我就不相信你们这些藏民我收拾不了!”接着他捆住我已溃烂的双臂,将我反十字铐上悬吊起来,再用电棒击捅,我又晕了过去。苏醒后发现专案组人员晋美和尼玛次仁已将我放下来,正替我按摩……我第一次流下了眼泪,这不是屈服的泪,是屈辱和愤怒的泪,我用沙哑带血的声音对晋美和尼玛次仁喊到:“你们也是藏族,他们凭什么这样污辱我们的民族,你们要为我凭证。”一旁的刘公安霸蛮的说道:“没用,怪你的命不好,如果你是汉族,这回就不会进来了。我有特权,你不配合,我可以关你一两年,查不出问题,也可以让法院弄个罪判你!”此时此记得,我已无所畏惧,我拼进一个人全身力气向刘啐去满嘴的血块。此时,在我眼里他不是执法者,是土匪,是公安队伍中的败类!

    没完没了的刑讯依然进行着。7月28日,刘、马再次用橡胶警棍以一种深仇大恨的情绪死命抽打我被绑的双腿,没多久,整个双腿肿亮呈紫色。被抬进看守所时,我已出现休克反应,管教们纷纷建议送医院急救,但均被“专案组”回绝,看守所领导含泪决定,今后每次审讯由管教人员将我送进铁护栏,加锁后才能离开。

    审讯持续到8月19日,我被告知式逮捕,罪名是莫须有的“行贿”。专案人员称,这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查我的政治问题。

    逮捕后,提审的次数有所减少。也许用刑未能达到“专案组”的预期目的,加上看守所的坚决反对,审讯中除了保留不让睡觉和站立反铐外,基本上停止了肉体折磨,转而替代为精神上和生活上的虐待。在“专案组”的严令下,除了米饭、馒头,开水白菜以后,断决一切生活必需品,大便后只能用手擦拭。看守所曾上书“专案组”,认为单独关押不符合规定,有自杀的危险;断决生活必需品是对在押人员基本权利的侵犯。“专案组”的回答是:自杀是他自己的事,不用你们负责。这样的关押生活持续了8个月之久。记得在九月的一次审讯中,“公安部”的刘、马二人说:“多吉扎西,你必须承认行贿,我们知道你只是个替罪羊,只要你交待你的后台就可以放你,否则你肯定出不去!”又说“不配合的话,就把你70多岁的老母和你关在一起,关死是你的责任!你的老婆,孩子我们也有办法收拾”。我久久地注视着刘、马二人,只觉得这世道怎么会这样,人怎么会这样没有一点怜悯和人性!

  • 李玉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玉凤的委托,指派律师彭剑担任李玉凤涉嫌寻衅滋事案李玉凤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监狱方面对李玉凤鼻饲、约束衣束缚,是《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定义的酷刑

    (一)监狱对李玉凤实施鼻饲是不必要的;在李玉凤绝食或禁食的情况下,应当首先进行思想工作、劝说她珍惜自己身体,无果后完全可以采取注射补液措施,尤其是在李玉凤被约束衣束缚的情况下,且进行鼻饲的前提当然是束缚。

    (二)控方证人称因李玉凤袭警故对她进行约束衣束缚。但是,约束衣束缚并不是法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可见,退一步讲,即便有袭警行为,轻则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重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得施以法外的酷刑。

    (三)鼻饲、约束衣束缚给人造成的痛苦是极其明显的,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明显的酷刑。

    中国1986年12月12日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因此,鼻饲和约束衣束缚是酷刑。公诉人称其不是酷刑,说明了他没有学习《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证明了我国政府没有尽到公约规定的培训义务。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充分列入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资料”。

    第十三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任何虐待或恐吓”。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末达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和第13条所规定义务均应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词均以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字代替”。​

    倘若法院不判定鼻饲等为酷刑,必将引起有关人士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国际机构申诉。一切不良影响,由司法工作人员自负。

    二、公诉人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戴脚镣、带背铐、吊在窗户上、洗凉水澡等情况为不实言论”,实质是欲否定监狱内的酷刑和不良生活条件。但控方证人已经证明监狱方对李玉凤实施了残酷程度明显不低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鼻饲、约束衣等酷刑,系自认存在酷刑,故公诉证据否定了公诉意见,指控罪名明显不成立。

    鼻饲、约束衣对李玉凤的伤害程度明显不低于起诉书称李“编造”的“戴脚镣、带背铐”,故控辩双方纠缠李玉凤是否对他人说过镣铐事、是否被“戴脚镣、带背铐”,已经没有必要。

    鼻饲、约束衣是残酷程度甚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酷刑。控方证据自证存在这酷刑!难道法院要判决:李玉凤遭受了残酷程度甚于“戴脚镣、带背铐”的酷刑,但是因为李玉凤没有办法找到自己在监狱里“戴脚镣、带背铐”的证据,就判决李玉凤说慌,“寻衅滋事”罪名成立???!!!

    控方证人证明监狱规定一周洗一次热水澡,这恰恰证明在监狱里被迫洗凉水澡是常态。难道检察官、法官认为中国妇女都是一周仅仅洗一次澡吗?难道检察官、法官认为中国妇女都是身体不清洁吗?

    三、文责自负;李玉凤不是涉案新闻报道的作者或编辑;作为新闻焦点人物的李玉凤,明显不应当对他人创作、传播的新闻报道负责。且控方也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李玉凤接受了境外媒体采访并提供虚假信息。

    四、“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等涉案网络媒体被我国政府封锁,上述媒体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

    因为中国大陆居民无法自由登陆涉案网络媒体,能够通过“翻墙”工具登陆涉案网络媒体的中国大陆居民比例极少,所以涉案网络媒体上的言论影响力极其有限,绝对不会实质危害中国大陆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五、对中国大陆居民来说,涉案网络媒体不是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平台。因此,中国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该条款最后一句的“向公众开放”,申明了司法解释所指的“信息网络”须具备“向公众开放的”要件;即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才受法释〔2013〕21号司法解释之规范。

    六、涉案电子证据的提取违反法定程序,无法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目前无法进行网络在线信息对比,因此,无法确定真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该规定的存在证明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被攻击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的电子数据。即信息可以被篡改,非原始存储介质的屏幕录像不能单独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涉案网络信息是境外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不在法定网络在线提取范围内,且证据需要展示网络信息电子数据内容,依法应当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但是,本案并没有网络远程勘验。

    (二)本案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不是原始存储介质,而是不清晰的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本案电子证据提取不符合上述规定。

    七、被告人没有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更没有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八、被告人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没有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更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被告人行为不符合法释〔2013〕21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九、本案没有法释〔2013〕21号文第三条列举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而本案没有上述情形,故被告人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十、案涉音频是否系李玉凤声音,没有经过司法鉴定。​

    ​公诉人辩称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故未做鉴定。但是,辩方认为现有科学技术足以做声音同一性鉴定。且没有书证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公诉人诡辩称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形式,但是,正常的法律职业人士都应认同:证人证言不可以替代司法鉴定。如果能让几个证人取代司法鉴定,那么,是不是该取消中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了?!

    十一、对政府、司法机关的批评,不构成违法。对政府、司法机关的批评甚至咒骂,只要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更何况李玉凤的批评言论事出有因,言之有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纪委网站2021年6月1日消息,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可见河南地方政法系统腐败的严重性。也印证了李玉凤对河南公检法机关中腐败分子的批评、贬损具有前瞻性。

    十二、应谨慎限制公民批评和网络表达。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司法,有违罪行法定原则,有违罪责相适应原则,有违刑法谦抑性精神。

    综上所述,本案控方证据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控方证人证言中的鼻饲、约束衣、洗澡次数内容支持了辩方观点,公诉指控破绽百出、贻笑大方,故辩护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李玉凤无罪。 ​

    以上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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